Contract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环球救援医疗保险
产 品 说 明
在本产品说明中,“本合同”指附加环球救援医疗保险合同,“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便于投保人了解本产品特性,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自被保险人每次出境前往保险单上载明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时开始,至被保险人从保险单上载明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进入中国境内时止,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医疗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在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经专业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
(以下简称“授权医生”)确认并由专业救援机构安排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
未成年的被保险人在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住院治疗,授权医生建议其家长陪同该未成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给付一位家长陪同住院的陪护费用(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本公司承担该家长为就近陪护而入住医院附近经济型酒店而发生的费用,但该费用不包含往返医院的交通费、洗衣费、酒店客房服务费、电话费、邮费)。被保险人被转运回境内后,该项责任即终止。
如被保险人被运送回境内,但仍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因该次保险事故所导致的、在境内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及家长陪护费用达到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经专业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并由专业救援机构安排紧急牙科门诊治疗的,本公司承担合理且必要的牙科急诊医疗费用中超过 800 元人民币的部分。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达到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牙齿保健及康复治疗、与被保险人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托牙、假牙的牙科门诊费用本公司不予承担。
如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费用的计量单位是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本公司按实际医疗费用发生时(即保险金申请时提供的费用结算明细表载明的时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后给付。
(二)救援服务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在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后,需要专业救援机构提供下列服务,并因此向该专业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救援服务费用:
1.紧急医疗转运
(1)安排就医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时,本公司可通过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指导被保险人到其认为最合适的医院就医,但专业救援机构不能替代当地急救机构实施现场急救及运送。
经授权医生认可,本公司承担当地急救机构运送被保险人到医院而发生的合理的运送及施救费用
(包括运送费、担架费、运送工具内的急救医疗费)。
(2)转院治疗
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承担专业救援机构运送被保险人转院治疗而发生的合理的运送费用。
(3)转运回国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运送回国时,本公司将通过专业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普通航班(经济舱)或以其他经济的交通方式返回境内,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本公司承担专业救援机构运送被保险人返回境内而发生的合理的运送费用。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紧急医疗转运费用达到约定的紧急医疗转运费用限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止。
2.安排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在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而其随行未满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子女无人照料时,本公司可通过专业救援机构安排其未成年子女经最近途径的单程经济舱机票或其他经济的交通方式返回境内,并承担返回境内的相关费用。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安排子女回国费用达到约定的安排子女回国费用限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止。
3.后事处理
对被保险人在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身故的,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近亲属的要求,通过专业救援机构,以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承担相关费用:
(1)运送遗体回国
将被保险人遗体运送回境内的,本公司将通过专业救援机构在遵照运送地政府和承运人规定的前提下,安排使用普通航班(经济舱)或专业救援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交通工具将被保险人遗体运至境内,本公司承担因此发生的遗体运送费用。
(2)火化并运送骨灰回国
将被保险人遗体在事发地火化并运送回境内的,本公司将通过专业救援机构在遵照运送地政府和承运人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用普通航班(经济舱)或专业救援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交通工具将使用骨灰盒盛装的被保险人骨灰运至境内,本公司承担火化费用及骨灰运送费用。火化费用以火化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3)就地安葬
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且符合中国及当地法律规定的,本公司承担与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
(不包含购买墓地费用及任何宗教仪式的相关费用)。
本公司支出的后事处理费用达到约定的后事处理费用限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
止。
4.安排亲属赴境外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在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身故,且无近亲属为其处理后事的,专业救援机构可以安排一位被保险人直系亲属前往中国境外处理后事,本公司通过专业救援机构承担该被保险人直系亲属自出发地至处理后事时被保险人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的费用及不超过 3 晚的经济型酒店的住宿费用(不包含洗衣费、酒店客房服务费、电话费、邮费)。
本公司支出的费用达到约定的安排亲属赴境外处理后事费用限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费用的计量单位是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本公司按实际救援服务费用发生时
(即专业救援机构开具的正式发票或收据上载明的时间)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后给付。
因出现责任免除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等情形导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也不承担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七条的救援服务。
(三)补偿原则
本公司在向受益人给付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金时,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其他途径获得了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停尸;
2.被保险人拒绝接受专业救援机构做出的全部或部分决定;
3.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地或香港人士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人士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人士在台湾地区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性疾病;
4.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五)其他免责条款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公司对可能影响本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条款正文加粗的部分。
(六)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
(七)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八)现金价值
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本合同现金价值:
1.投保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前解除合同的,现金价值为扣除工本费后投保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投保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后解除合同的,依下列情形处理。
现金价值=保险费×(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0.75,经过天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3.因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九条所指情形发生现金价值退还的,依下列情形处理。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前身故的,现金价值按照上述第 1 项方法给付。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后身故的,现金价值按照上述第 2 项方法给付。
二、利益演示
附加环球救援医疗保险利益演示
投保示例:
xxx(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为自己投保附加环球救援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医疗保险金额为 5 万元,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 1 万元,救援服务特别约定紧急医疗
转运、安排子女回国、后事处理、安排亲属赴境外处理后事费用限额分别为 1 万元,保险费为 140.8 元
(A 类费率)。xxx享有的保障如下:
单位:元
保险责任 | 医疗保险金 | 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 救援服务特别约定 | |||
紧急医疗转运 费用 | 安排子女回国 费用 | 后事处理费 用 | 安排亲属赴境外 处理后事费用 | |||
给付金额 | 50000 为限 | 10000 为限 | 10000 为限 | 10000 为限 | 10000 为限 | 10000 为限 |
注:
1.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及家长陪护费用达到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2.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达到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3.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紧急医疗转运费用达到约定的紧急医疗转运费用限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转运责任终止。
4.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安排子女回国费用达到约定的安排子女回国费用限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安排子女回国责任终止。
5.本公司支出的后事处理费用达到约定的后事处理费用限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后事处理责任终止。
6.本公司支出的费用达到约定的安排亲属赴境外处理后事费用限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安排亲属赴境外处理后事责任终止。
7.以上均须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