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土地和房屋征收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穗莞深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永宁段)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情况(详见 2016 年 2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签署穗莞深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永宁段)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公告》;2016 年 3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签署穗莞深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永宁段)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的公告》)。
2016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以 14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书签署概况
因穗莞深城际轨道建设需要,根据《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穗莞深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征拆工作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增府办〔2013〕32 号)的有关规定,须征收公司位于增城区永宁街道凤凰西路 55 号的土地和房屋,公司与增城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永宁街道办”)就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签署《穗莞深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永宁段)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安置协议》”)及《穗莞深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永宁段)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安置补充协议》”)。
其中《安置协议》所涉及的补偿内容包括土地、房屋、建(构)筑物(含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可搬迁设备补偿、奖励金、临时安置补助费、员工交通补助费、增加补偿、搬迁补助费、果树、青苗补偿等共计 80,397,228.30 元。《安置补充协议》所涉及的补偿内容包括停业停产损失、未使用原材料运输费共计 14,321,459.17 元。
本次征收补偿所涉及的房屋主要为公司生产钢结构产品的永和工厂及配套的办公楼、宿舍楼,土地为上述建筑物覆盖的土地、厂区道路及厂区绿化带等。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增城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
2.办事处主任:xxx。
3.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00x。
(x)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未与永宁街道办发生类似交易。
(三)公司与永宁街道办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穗莞深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永宁段)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1.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x次征收补偿标准是按照《穗莞深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广州新塘、永宁段)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增府办〔2013〕 32 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土地及房屋征收情况
公司在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增国用(2002)字第 B1400392 号,登记面积 19570.5m2。房地产权证编号: 粤房地证字第 C4670730 号, 登记面积 2864.23m2;粤房地证字第 C4670731 号,登记面积 1514.14m2。登记房屋建筑面积共 4405.37m2,实测建筑面积 15868.84m2。
该征收补偿所涉及的房屋主要为公司生产钢结构产品的永和工厂及配套的办公楼、宿舍楼,土地为上述建筑物覆盖的土地、厂区道路及厂区绿化带等。
3.补偿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穗莞深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广州新塘、永宁段)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增府办〔2013〕 32 号)规定的标准确定征收补偿事宜。具体征收补偿项目如下:
(1)土地、房屋、建(构)筑物(含地上附着物)补偿合计:65,587,150.00 元。
(2)不可搬迁设备补偿合计:8,158,190.00 元。
(3)奖励金合计:5,902,843.50 元。
(4)临时安置补助费合计:374,644.80 元。
(5)员工交通补助费合计:374,400.00 元。
其中,土地、房屋、建(构)筑物(含地上附着物)及不可搬迁设备补偿经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并出具《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拟实施征地拆迁事宜涉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增城区永和镇凤凰开发区旺口小区凤凰西路(现凤凰西路 55 号)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资产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联羊城评字〔2015〕第 TIGQZ0470 号)及《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拟实施征地拆迁事宜涉及处置相关机器设备资产的拆零变现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联羊城评字〔2015〕第 TIGQZ0471 号)。
4.安置
经双方协商同意,本次征收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公司在收取征收补偿款后自行市场化解决安置问题,永宁街道办不再对公司进行安置。
5.付款方式
(1)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款分二期支付。第一期在双方签订协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永宁街道办将上述征收补偿总额的 50% 支付给公司,共计 40,198,614.15 元。
(2)第二期在公司将房屋腾空并交付永宁街道办后 10 个工作日内,永宁街道办再将余下的 50%补偿款支付给公司,共计 40,198,614.15 元。
6.违约责任
(1)永宁街道办迟延支付补偿款的,每逾期一天,按补偿总额万分之四的标准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2)公司迟延交付房屋给永宁街道办的,每逾期一天,按补偿总额万分之四的标准向永宁街道办支付违约金。
(二)《穗莞深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永宁段)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
1.补偿范围
该《补充协议》所涉及补偿事项为停业停产损失及未使用原材料运输费共计 14,321,459.17 元。
具体情况如下:
(1)停业停产损失补偿合计:14,276,662.17 元;
(2)未使用原材料运输费补偿合计:44,797.00 元。
其中,停业停产损失补偿按照公司 2013 年至 2015 年度三年年平均税后利润一半的 80%计算,三年税后利润数额由双方共同委托北京华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分所审核确定,并出具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中心修造厂 2013 年-2015 年度模拟税后利润的专项审计报告》(粤北京华审(专)字〔2016〕第 3001 号);未使用原材料运输费补偿由双方共同委托北京华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分所审核确定,并出具《关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中心修造厂运费复核的说明》。
2.付款方式
(1)补偿款分二期支付。第一期在双方签订协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永宁街道办将上述征收补
偿总额的 50%支付给公司,共计 7,160,729.59 元。
(2)第二期在公司将房屋腾空并交付永宁街道办后 10 个工作日内,永宁街道办再将余下的 50%补偿款支付给公司,共计 7,160,729.58 元。
3.违约责任
(1)永宁街道办迟延支付补偿款的,每逾期一天,按补偿总额万分之四的标准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2)公司迟延交付房屋给永宁街道办的,每逾期一天,按补偿总额万分之四的标准向永宁街道办支付违约金。
四、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搬迁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二)关于搬迁补偿费,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号》的规定进行处理,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其中,属于对公司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三)本次交易对公司 2015 年度业绩不产生影响,对 2016年度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公司和永宁街道办均不存在协议履行能力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合同的履行情况,敬请广
大投资者关注。
(二)备查文件:
1.《穗莞深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永宁段)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穗莞深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永宁段)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
3.《关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中心修造厂模拟税后利润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粤北京华审(专)字〔2016〕第 3001号)
4.《关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中心修造厂运费复核的说明》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