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长者日间护理中心/单位
(原址扩充后)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长者日间护理中心/单位是社区支援服务中的一种,为身体机能属中度或严重缺损的体弱长者(包括认知障碍症长者)于日间提供一系列以中心为本的照顾及支援服务,以协助他们保持最佳活动能力、发展潜能,以及改善生活质素,使他们在可能情况下居家安老。本服务的对象是为可能有需要入住护理安老院或护养院的长者,但透过中心提供的日间护理服务及家庭支援,可以更适当妥善地满足他们的需要。
目的及目标
2. 服务目标如下:
⚫ 改善服务使用者的生活质素、发展他们的潜能,从而增强他们的身体机能及日常起居生活的独立能力;
⚫ 提供社交活动及与朋辈交流的机会;
⚫ 为护老者提供支援服务、培训及指导,让他们更能掌握照顾家中长者的知识及技巧;
⚫ 鼓励服务使用者、护老者及社区参与服务运作。
3. 日间暂托服务的目的是为残疾、体弱或认知障碍症长者提供临时的日间照顾服务,让护老者在有需要时得到休息的机会,使他们能继续担任照顾长者的工作。
照顾及服务内容
4. 服务营办者须按照「原址扩充长者日间护理中心以应付认知障碍症长者的特别需要」的服务规格说明,按照体弱及认知障碍症长者的个人健康状况及相应的护理需要,提供专门培训、护理、个人照顾及复康活动;并为护老者提供各类支援服务,例如家庭活动、支援小组、护老者培训等。
5. 为确保充分及有效使用日间护理中心/单位,以支援更多在社区居住的长者,服务营办者应鼓励长者使用部份时间服务。2
服务对象
6. 准服务使用者须符合以下全部规定:
(a) 年满 60 岁或以上;
(b) 健康情况稳定;
(c) 身体机能属中度或严重缺损;
(d) 在社区居住并无接受院舍服务;及
(e) 未能获得护老者全时间照顾。
7. 服务使用者须经由「安老服务统一评估机制」评估,以确定获准进入服务的资格。评估及进入服务的程序详载于《长期护理服务登记及编配程序手册》
(2006 年 7 月)(及其后经修订版本)。
8. 至于日间暂托服务,准服务使用者须:
(a) 符合第 6(a)至(d)段所载的规定;及
(b) 有明确需要接受短期日间照顾服务,让护老者在长期照顾长者中得到休息的机会。
9. 当长者日间护理中心/单位有偶然空置的服务名额时,服务营办者须按服务使用者或其委托人的申请或地区机构的转介,接收有关长者。日间暂托服务使用者的出席记录,可包括在长者日间护理中心/单位的每日出席记录内。使用暂托照顾毋须经由「安老服务统一评估机制」评估。
2 每周出席少于四天的使用者归类为部份时间使用者。
退出服务的规定
10. 服务使用者须根据「原址扩充长者日间护理中心以应付认知障碍症长者的特别需要」的服务规格说明中载列的规定,退出日间照顾服务。
II 服务表现标准
11. 服务量指标应包括以下项目: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最低达标水平 |
1 | 一年内的平均登记率 | 名额的 105% |
2 | 一年内的平均每日平均出席率 (周一至周六) | 名额的 90% |
3 | 一年内个人照顾计划的制订率 | 90% 的会员须在接受服务后一个月内制订;其余则在接受服务后三个月内制 订 |
4 | 一年内个人照顾计划覆检的比 率 | 90% |
5 | 部份时间使用者在一年内使用服务的百分率(即按人数计算的已登记部份时间使用者总数 /按人数计算的已登记使用者 总数 x 100%) | 20% |
12. 服务成效指标应包括以下项目:
服务成效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最低达标水平 |
1 | 服务使用者及护老者对获提供 服务表示满意的百分率 | 70% |
基本服务规定
13. 长者日间护理中心/单位须每星期开放 12 节,由周一至周六 (不包括公众假期) 每日 10 小时。
14. 长者日间护理中心/单位应在整段服务时间安排登记护士或注册护士当值。
质素
15.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16. 社署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3
17.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机构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18. 服务单位必须按照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发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项有关使用社会福利津助的规则。
Ⅴ 有效期 (只适用于有时限的项目)
19. 本《协议》于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30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
《协议》。
20.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21.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3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下称「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有些协议就段落 IV 有较长的版本。
VI 其他资料
22.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是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