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洪洞县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 10KV 线路和 低压线路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山西省洪洞县民政局
承包人(全称): 临汾天安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洪洞县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 10KV 线路和 低压线路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洪洞县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 10KV 线路和低压线路工程 。
2.工程地点:洪洞县大槐树镇、赵城镇、甘亭镇、xxx镇、辛村镇、龙马乡、淹底乡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洪性审批〔2021〕150 号
4.资金来源: 2023 年省级财政公益性集中安放(葬)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
5.工程内容:洪洞县大槐树镇等 7 个乡镇砼电杆组立、导线架设、变压器安装等电力安装工
程。
6.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35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 达到国家质量验评标准合格 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壹佰零捌万肆仟元整 (¥ 1084000 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预付工程款项30%,工程竣工投运后根据结算评审报告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到97%,剩余3%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本项目结算需经洪洞县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后,按照评审结果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xxx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争议或纠纷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洪洞县 签订。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
发包人: 山西省洪洞县民政局 (公章) 承包人:临汾天安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11140925012815709B 组织机构代码:91141002713615857U
地 址: xxxxxx 000 x 地 址:xxxxxxxxxxxxx00 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