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OOO年OO月OO日
國立中央大學產學合作合約
立合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國立中央大學(以下簡稱乙方)
為共同合作研究開發事宜,特立本合約,以資遵循:
第一條 計畫內容
x計畫內容詳如附件一: 研究計畫書(以下簡稱本計畫),計畫書視同合約之一部份。
第二條 計畫執行期間
x計畫執行期間,自民國(下同)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計畫經費給付方式
一、本計畫經費總額為新台幣(下同) 元整。
二、付款方式如下:(選擇一次性撥付或分期撥付)
□合約經雙方完成簽訂後,於 年 月 日前甲方一次撥付予乙方。
□合約簽訂生效後,由甲方分三期撥付予乙方。
(一)第一期款為本計畫經費總額60% 即 元整,合約經雙方簽署生效後,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支付予乙方。
(二)第二期款為本計畫經費總額20% 即 元整,甲方應於認可乙方計畫主持人提出之期中報告後30日內支付。
(三)第三期款為本計畫經費總額20% 即 元整,甲方應於認可乙方計畫主持人提出之期末報告後30日內支付。
第四條 經費動支及支出憑證
乙方應將計畫經費單獨設帳,並由乙方以自行收納統一收據供甲方備查。經費之支用按計畫書所訂項目核實動支,計畫主持人可依實際研究需要,於不超出計畫經費總額之前提下,自行調整研究經費項目。
乙方應妥善保存有關本研究之所有支出原始憑證,甲方得經書面通知乙方後,派員查核、影印及抄錄前述憑證。
第五條 交付研究報告
一、乙方應於__年__月__日前,交付本計畫之期中報告予甲方。
二、乙方應於__年__月__日前,交付本計畫之期末報告予甲方。
三、甲方於接獲乙方所交付之研究報告後,應於___日內完成認可或提出書面意見,乙方計畫主持人收到書面意見後,應於雙方合意之合理期間內改善。改善完成後再行通知甲方驗收,本項認可驗收之約定於再驗收時準用之,甲方逾期未提出書面意見者,視為認可驗收。
第六條 諮詢講解及計畫進行
一、甲方於接獲研究報告後,得要求乙方計畫主持人提供詳細諮詢服務,諮詢服務之時間、地點、費用及方式等細節,由雙方另行協議之,但以不影響乙方計畫主持人教學研究時間為原則。
二、甲方於計畫進行中需要瞭解執行情形時,乙方計畫主持人應盡力協助詳予說明,並提供有關資料,甲方並得派員至乙方實際瞭解計畫進行情況,乙方計畫主持人應予配合。
第七條 成果發表
乙方及計畫主持人得將本計畫之研究成果公開發表,但應於論文發表或投稿前以書面通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甲方應於收受後十五日內回覆乙方,甲方怠為回覆時,視為同意之。甲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第八條 計畫財產歸屬
因本計畫經費所購置之圖書、儀器設備、軟硬體等物品,產權歸乙方所有,由乙方納入校產管理。
第九條 設備管理
乙方及計畫主持人因執行本計畫之研究工作,必要時得要求借用甲方之有關設備,甲方於不影響其正常運作之情形下,不得拒絕。惟乙方限於執行本研究有關之工作時,始得使用借用物。
第十條 計畫成果歸屬及利用
一、任一方於本計畫執行前已擁有與本計畫相關之技術、資料、文件及成果等之所有權及其申請中或已獲得之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以下簡稱既有智權)仍歸屬該方所有。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任一方均未授予他方實施其既有智權之權利。
二、乙方及計畫主持人因執行本計畫所產出研發成果及獲致之專利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由雙方以甲方 %,乙方 % 之比例共有之(以下簡稱共有成果)。
三、任一方不得自行以其單方為權利人將共有成果向任何機關申請智慧財產權之註冊登記。但得經雙方同意後,由其中一方為代表人,統籌共有成果之專利申請、維護及其他保全權利之行使,他方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代表人應將共有專利相關官方資料以書面副知另一方。
四、任一方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共有成果提供、授權或讓與第三人實施。一方欲將其擁有部分讓與第三人時,另一方享有有償優先受讓之權利。
五、甲乙雙方如將共有成果授權或讓與第三人實施,因授權或讓與所產生之權益收入(如簽約金、權利金、衍生利益金等),雙方同意依推廣方60%,另一方40%之比例分配之。
六、甲方因實施共有成果所生產之相關產品或提供相關之服務,於銷售期間內同意每年就該等產品或服務之銷售總額內,提撥 %作為衍生利益金分配予乙方。甲方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應彙報前一年度使用共有成果所製產品或服務之銷售額以及共有成果佔各項產品之比重值,並計算衍生利益金,經乙方認可後,甲方應於三十日內支付。
七、任一方如不擬成為共有成果之共同權利人,向有關機關申請專利或其他智慧權之註冊登記之權利,或不負擔申請、登記或取得權利之相關費用者(以下簡稱放棄方),他方得自行為之或負擔所有費用,向有關機關申請專利或其他智慧權之註冊登記,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為他方獨有,放棄方若需實施,應與他方另簽署授權合約。
八、非經他方同意,任一方不得就本計畫成果之應有部分為設定質權、信託、讓與或其他處分行為。
第十一條 擔保責任
乙方不擔保本計畫成果之可專利性、合用性及商品化之可能性。
雙方保證於執行本計畫中其各自貢獻部分,無論自行研究、開發或自國內外引進、授權或購買技術、資料或權利等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應釐清該技術、資料或權利等之合法性,無任何抄襲或仿冒之情事。
甲方應對本計畫成果所製產品負完全之產品責任,與乙方無涉,甲方應確保乙方不因此等產品責任爭訟或受有損害。
甲方保證在未獲得乙方書面同意前,甲方於運用或推廣研究成果於商業用途時(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商品或服務之公開行銷、推廣或廣告文宣等)不得引用乙方之名稱、校徽或其他表徵方式。
第十二條 保密義務
任一方(以下稱收受方)因本合約所知悉或取得他方(以下稱揭露方)之機密資料,收受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其因本合約而知悉或持有之機密資訊,不得以任何方式揭露或交付第三人。
機密資訊之揭露若以書面為之,應標示「機密」、「限閱」或其他類似之文字,若以口頭告知,應於揭露時告知他方其為機密文件並於揭露後七日內以書面向收受方確認其為機密資訊。本合約結束後,收受方應依揭露方之指示返還、銷毀機密資料或為其他處理。然本條將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屆滿、提前終止或解除後兩年,失其效力。
收受方於本條第一項之義務,不適用於下列資料:
(一)非因其有違本條之約定而為大眾所知悉者。
(二)獲自揭露方前即為收受方正當持有且無保密義務者。
(三)收受方能在無保密義務下正當取自第三人者。
(四)收受方能以書面證明係由其自行發展者。
(五)經揭露方書面明示同意透露者。
(六)因政府機關行為或法院裁決,依法必須揭露者。
四、雙方應負責要求其參與本計畫之人員,包括但不限於研究人員、員工或學生遵守本條之約定。雙方之人員違反本條約定者,視為該方違反本條之約定。
第十三條 權義轉讓
任一方在本合約中之權利義務,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予任何第三人。
第十四條 合約終止
一、除本合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外,任一方當事人因可歸責於己方之事由不履行本合約或不依本合約履行時,他方得以書面通知其於三十日內改正。逾期未能改正者,他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
二、本合約因可歸責於甲方事由,經乙方依前項約定為終止後,乙方無須返還其已受領自甲方之研究經費。
三、本合約因可歸責於乙方事由,經甲方依第一項約定為終止後,乙方應將其受領自甲方之計畫經費中未支用部分,無息返還甲方,甲方並得停止支付其應支付之計畫經費餘額。
四、任一方認本計畫之執行無法達到預期之目的時,得經雙方合意終止合約。雙方應核算終止日前本計畫已執行之進度與所需之經費,與甲方已支付經費相抵後,無息多退少補。
第十五條 賠償責任及違約金
不論本合約存續與否或有無相反之約定,甲乙雙方依本合約及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所應負擔之全部累計責任範圍,以乙方已收受之計畫經費總額為上限,且依約免責之部分仍應免責。
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未依第三條約定時間支付計畫經費,每逾一日應另按當期計畫經費千分之一計付遲延違約金,違約金之上限以當期計畫經費20%為限。
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乙方未依本合約第五條期間內交付計畫報告者,每逾一日應另按當期計畫經費千分之一計付遲延違約金,違約金之上限以當期計畫經費20%為限。
第十六條 合約修改
x合約未盡事宜,由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協商。惟本合約之增刪或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方式為之,不生效力。
第十七條 合約之效力
x合約任一條款若因違反法令而無效,其他條款不因而一併無效。惟雙方同意基於誠信,得就其他條款為必要之調整或增設其他條款,以求符合本合約締約時之目的。
本合約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一條之約定,不因本合約屆期、終止或解除而免除。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之免責
因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戰爭、疫區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任一方不能依照本合約履行者,該方不負遲延責任,惟於不可抗力事由消滅後,該方應立即履行其於本合約之義務。
第十九條 聯絡管理
x合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經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
聯絡人姓名:
單位/職稱: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
x x:
xx:
xxxxx:
xx/xx:
xxxx:00-0000000 分機
電子郵件:
地 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三○○號
任一方之計畫主持人、聯絡電話或地址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之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
第二十條 合約生效日
本合約經雙方依法簽章後,自第二條所載計畫執行期間之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條 合約之解釋與糾紛之解決
x合約如生爭議,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協調。若因本合約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依據中華民國法律,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 完整合意
一、本合約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對本案完整之合意,取代雙方之前就本計畫之口頭或書面協議。任何於本合約簽訂前,經雙方協議但未記載於本合約或其附件之事項,對雙方皆無拘束力。
二、本合約附件之效力與本合約同,但兩者有牴觸時,以本合約為準。
第二十三條 合約份數
x合約正本三份,由甲、乙雙方及乙方計畫主持人各執正本一份為憑。
(下接簽署頁)
立約人:
職 稱:
地 址:
電 話:
統一編號:
乙 方:國立中央大學
代 表 人:xxx
職 稱:校長
地 址:xxxxxxxxxxxxx
x x:00-0000000
統一編號:45002931
計畫主持人
姓 名:
計畫執行單位:
電 話:
電子郵件:
中華民國OOO年OO月OO日
附件一 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