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編號:BFL 318
期貨及期權買賣條款
致: 中信期貨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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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的持牌法團,獲准許經營第二類(期貨合約交易)規管活動
中央編號:BFL 318
本人╱吾等(簡稱「客戶」)特此同意下列條款將適用於中信期貨國際有限公司(簡稱「中信期貨國際」)按其絕對酌情權不時向客戶提供的所有期貨及期權及相關服務:
1. 定義及釋義
1.1 在此等條款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及詞句應具下列含意:
「戶口」指客戶不時為與商品、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買賣、交易或其他處置方式有關的使用而在中信期貨國際開立及維持的戶口
(不論以姓名、號碼或其他方式指定開立的);
「聯屬人」就本協議任何一方而言,指與該方存在控權實體關係的個人、公司、合夥商號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實體;或任何該等實體的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
「協議」指由客戶填寫的或由其他人士代其填寫的客戶資料表格、經不時修訂、補充及╱或變更的此等條款及任何附錄、以及由中信期貨國際就與此等條款項下的交易有關而發出的任何免責聲明及風險披露說明;
「被授權人」指已經被客戶指定或按有關公司或其他程序由客戶正式授權(有關文件須呈交中信期貨國際並須獲得其接納以玆證明)代其執行與本協議有關事宜之人士。在中信期貨國際未收到客戶合適的書面通知撤銷該項授權前,該等人士應為有效之被授權人。客戶如屬個人,除客戶另行通知中信期貨國際外,則被授權人應包括客戶本人。「被授權人」一詞亦指多位被授權人中的任何一位;
「現金保證金」指客戶於任何時間及不時存入中信期貨國際作為保證金的任何及所有現金、款項及金額(包括任何附帶的應計利息);
「押記」指按第 7 條規定制訂的現金保證金的保證;
「結算所」指就期貨或期權而言,提供與該期貨或期權有關的清算及╱或結算服務的結算所
(不論是否位於香港);
「客戶款項規則」指證監會不時修訂的證券及期貨條例 149 條下訂立之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香港法例 571I 章);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指客戶賦予中信期貨國際之客戶款項常設授權。該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根據第 12 條的條款訂立,並經不時修訂或補充。
「平倉合約」指下列其中之一:
(a) 客戶就一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訂立代表相同數量及性質的相關商品並在同一日期交收但以相反持倉的另一相應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以取消早前的合約及╱或結算該早前合約的利潤或損失;或
(b) 一份按照相關結算所的規則被視為平倉合約的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而「平倉中」、「平倉」或「已平倉」均應據此解釋。
「商品」指任何貨幣、證券、匯率、利率、指數(不論是股票指數或其他指數)、實質資產(包括金屬、貴重金屬、礦產、農產品、石油、能源及土地)及╱或資產;
「賠償基金」指根據該條例所成立之投資者賠償基金;
「控權實體」指該條例附表一所賦予含義;
「控權實體關係」就任何人士而言,指其憑藉以下情況與協議一方的關係:
(a) 該方為該人士的控權實體;
(b) 該人士為該方的控權實體;或
(c) 另一名人士(為所述該名人士的控權實體)亦為該方的控權實體;
「客戶」指如屬個人,則不論在何處應用,應包括客戶及其或各自的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承繼人及遺產代理人;客戶如屬合夥經營商號則包括戶口維持期間不時出任該商號的合夥人的人士及其各自的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遺產代理人及該合夥經營商號的許可承繼人;客戶如屬公司則包括該公司及其許可承繼人;
「客戶資料表格」指含中信期貨國際所需客戶資料並由中信期貨國際不時指定格式的客戶資料表格;
「交易所」指就期貨或期權而言,該期貨或期權進行交易的交易所(不論是否位於香港);
「期貨合約」指具有以下效力之合約:
(a) 一方當事人承諾在雙方約定在將來時間及以約定的價格,交付與另一方當事人雙方約定之商品或約定數量的商品;或
(b) 雙方同意在將來的時間根據約定的商品當時之價值升跌或是否高於或低於(視情況而定)與簽訂合約時雙方協定之價值而作出調整,有關差額將根據在訂立該合約之交易所規則決定;
並就上述的每個個案而言,不論有關商品是否可予交付,及「期貨」應據此解釋。
「期交所」指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期交所合約」指經證監會及期交所批准在期交所不時設立及經營的任何一個市場上進行買賣,而可能會構成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的商品合約;
「期交所規則」指期交所不時修訂、補充及╱或變更的規則、規定及程序;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指示」是指中信期貨國際真誠地相信是由客戶或被授權人就賣出或買入任何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將之平倉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置或與其有關的任何事宜而發出的書面、口頭或電子通訊,並為免存疑,應包括電子指示;
「損失」指任何損失、損害賠償、訴訟、申索、索求、行動、責任、訟費、刑罰、罰款、稅項、費用及支出不等,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直接或間接、特別或招致的損失(不論有關合約方是否知悉發生該等損失的可能性或對其有合理預測)、任何盈利損失、收入損失、商譽或聲譽的損害、損失合約或生意機會、損失款額用途、無法收回款額、錯誤繳付款額、利息及任何其他對第三方任何性質的責任;
「保證金」指中信期貨國際要求提供予中信期貨國際作為客戶履行任何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及╱或其他產生自協議或與協議有關的責任的保證的現金、證券、擔保及╱或其他中信期貨國際認為可接受的抵押品,而其數量、價值及形式由中信期貨國際決定;
「綜合戶口」指客戶在中信期貨國際開立的戶口,而中信期貨國際已獲通知該戶口是為客戶的一位或多位顧客(而非客戶本身)操作;
「期權合約」指該等合約,其中一方當事人依據此合約賦予另一方當事人在雙方同意之將來日期或之前或(視乎情況而定)當擁有該
權利的一方選擇時,在雙方同意之將來日期當天行使選擇以雙方事先同意的價格或數量認購或(視乎情況而定)處置任何商品,不論有關商品是否可予交收,而「期權」應據之解釋;
「該條例」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及根據該等法例所不時修訂、修改或取代之附屬法例;
「結算戶口」指客戶資料表格中客戶指定作為結算戶口的銀行戶口或客戶不時以書面通知中信期貨國際的其他銀行戶口;
「證監會」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監會操守準則」指經不時修訂、補充及╱或變更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以及
「變價調整」指客戶就戶口中之每份未平倉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以每日結束時收市價為基準每日計算之應付予中信期貨國際之款項。
1.2 單數詞應包括其複數詞,反之亦然;任何陽性詞、陰性詞和中性詞應包括其陽性詞、陰性詞和中性詞。對人士的提述包括個人、商號、獨資企業、合夥商號及公司。
1.3 「其他」及「包括」等詞語並不限制任何前文詞語的一般性,以及在該等詞語可作更廣詮釋時不應解釋為受限於前文詞語的相同類別含義。
1.4 對條文的提述應解釋為對不時經修訂及於當時生效的此等條件及條款的條文的提述。
1.5 此等條件及條款加入的標題僅供參考,不應影響此等條件及條款規定的含義或詮釋。
2. 戶口
2.1 客戶須開立及維持戶口以進行及記錄按照本協議進行之所有期貨及期權買賣及╱或其他處置方式。
2.2 若客戶已將一份已簽署的本協議的實物文本、中信期貨國際所要求的客戶身份證明文件及簽發予中信期貨國際數額由中信期貨國際規定於香港持牌銀行開立的客戶戶口提款的支票(支票上附有身份證明文件上顯示的客戶的姓名及與客戶資料表格中簽署相符的簽署)送交予中信期貨國際,中信期貨國際或可接受客戶開立戶口的申請而毋須客戶親身到中信期貨國際的辦事處。不論本第 2.2 條所述,中信期貨國際可以要求客戶親臨其辦事處以在開立戶口前核證身份。但若中信期貨國際未有要求客戶親臨其辦事處,戶口將在客戶的支票獲結算後方始啟用。
3. 客戶身份及資料
3.1 中信期貨國際獲客戶授權進行或促使他人進行有關客戶信譽的調查、檢查和查詢,並為此目的接觸客戶的銀行(包括確定或核實客戶財務狀況和投資目的),以及將有關客戶、其戶口、交易和該等交易的最終受益人的資料交予:
(a) 任何交易所、市場、結算所、官方機構或規管機構、證券及期貨監察委員會、或其他團體、人士或機構不論是否因法律、法令或適用於中信期貨國際及其聯屬人者的規定有所要求)(包括期交所及╱或證監會)(合稱「規管人」),以便達致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目的,或協助該規管人進行其調查、查詢或審查;及
(b) 中信期貨國際的分公司和任何其聯屬人,以執行指示或履行與客戶訂立的協議內中信期貨國際的責任。
3.2 在協議中:
(a) 「最終受益人」一詞指就本協議中中信期貨國際為客戶進行或將進行的任何交易而言的下列個別或每個人士,該人士(i)為委託人,客戶在該交易中作為該人士的代理人,或(ii)享有該等交易的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或(iii)最終負責為該等交易發出指示;及
(b) 「身份資料」一詞,就任何人士而言,指該等人士的真實及全部的身份證明,包括該等人名的別名、地址、職業、及聯絡詳情。
3.3 在不違反第 3.1 條一般性的原則下,客戶同意如果中信期貨國際已從規管人接獲一宗有關客戶、任何戶口或客戶交易的查詢,以下條文將適用:
(a) 除下文另有規定外,客戶須應中信期貨國際的要求(要求應列明規管人的有關聯絡詳情),即時通知中信期貨國際(以便傳達予規管人)或直接通知規管人進行交易戶口(不論是全權委託或非全權委託性質)的客戶及╱或客戶顧客的身份資料,以及
(就客戶所知而言)交易最終的受益人,或如最終受益人為不同人士,則(就客戶所知而言)為最初發出交易指示的該方;
(b) 如果客戶就一項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戶口或全權委託信託進行交易,客戶須應中信期貨國際的要求(要求應列明規管人的有關聯絡詳情(如有)),即時通知規管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戶口或全權委託信託的身份資料,以及代表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戶口或全權委託信託最終發出交易指示的該等人士的身份資料;
(c) 如果客戶就一項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戶口或全權委託信託進行交易,彼須在可行情況下,於其代表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戶口或全權委託信託的投資全權委託失效時,盡快通知中信期貨國際。彼亦須應中信期貨國際的要求(要求應列明規管人的有關聯絡詳情(如有)),即時通知規管人最初發出交易指示或(若適用)指示以至該等交易指示被發出的人士的身份資料;
(d) 如果客戶知悉其客戶為相關客戶的中介人,而並不知悉為其進行交易的該相關客戶的身份資料,彼確認:(i)彼與其客戶已作出安排,於被要求時有權即時從客戶取得第 3.3(a)、(b)及(c)條列明的資料,或促使取得該等資料;及(ii)彼將應中信期貨國際的要求,就有關交易即時向對其發出進行交易指示的客戶,要求取得該等資料,並於從其客戶取得或促使取得該等資料後,隨即向規管人提供該等資料;及
(e) 如果客戶處於具備客戶保密法例的司法管轄區,彼同意根據此第 3 條披露資料。如果客戶代表其顧客行事,而有關保密法禁止作出披露,客戶將促使取得該宗交易最終受益人的同意,根據此第 3 條披露任何的資料。此外,客戶作為中信期貨國際的一名客戶,同意豁免任何適用客戶保密法例所提供的保障,或客戶作為一名對手方或中介人,同意促使相關之交易最終受益人對該等保障作出書面豁免。
3.4 另外,客戶承諾在中信期貨國際於任何時間及不時要求下向其提供有關客戶的身份資料、財政狀況和其他中信期貨國際要求的資料(包括任何戶口及╱或透過戶口進行的交易的最終受益人的身份資料)。當所提供或與本協議有關的資料有任何重大變化時,客戶及中信期貨國際均各自向對方承諾通知對方有關變化。
3.5 客戶在此第 3 條項下的責任於任何交易完成後或本協議終止後依然生效。
3.6 如果客戶未能履行此第 3 條規定的責任,中信期貨國際必須按照證監會的要求拒絕代表客戶進行交易。再者,如果中信期貨國際,未能遵守期交所規則第 606(a)或 613(a)條關於客戶交易的披露要求,期交所的行政總裁可要求中信期貨國際,將任何或全部由中信期貨國際代表客戶持有的持倉進行平倉(或要求結算所進行該等平倉)或對由中信期貨國際將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或全部持倉徵收保證金附加費。
4. 指示及服務
4.1 中信期貨國際謹此獲授權按照及依據指示為戶口買入及賣出期貨及期權、將之平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但中信期貨國際擁有全權及絕對酌情權拒絕接受任何指示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亦毋須因其不接受或履行此等指示或未有通知客戶此等不接受指示之原因而所引起或與其有關的損失而負責。在不損前述一般性的前提下,中信期貨國際可於以下情況拒絕執行有關指示:
(a) 任何指示不清晰、或中信期貨國際收到矛盾指示、或中信期貨國際真誠地相信有關指示涉及欺詐、偽造或未經授權或若執行該指示會違反對客戶、被授權人及╱或中信期貨國際適用的法律或規例;或
(b) 客戶並未向中信期貨國際提供充足的即時可動用資金或商品以用作結算有關交易,並使中信期貨國際對此感到滿意。除非中信期貨國際已實質收到有關資金或商品,並其不受任何條件及債權負擔所限,否則將不被視為即時可動用。客戶謹此不可撤回地授權中信期貨國際及其持牌代表執行結算戶口的指示或根據協議代客戶進行期貨或期權交易的指示或以其他方式使之生效,包括將所得淨額收益存入或轉賬至客戶指定的結算戶口或其他銀行戶口,或安排出具以客戶為受款人的淨額收益支票供客戶親身提取或將支票送交(風險由客戶承擔)至客戶列明的地址。
4.2 如客戶及╱或被授權人多於一人組成,中信期貨國際可接納及進行任何其中一人下達的指示。
4.3 儘管客戶與中信期貨國際就規管戶口之操作簽訂之開戶書或其他協議之條款另有規定,中信期貨國際獲授權(但並無義務)接納及履行任何透過電話、電子或其他媒介給予的就有關任何期貨及期權交易或戶口之款項轉移或任何關於本協議其他目的的指示。任何有關戶口或本協議指示若由任何能報上或鍵入戶口之號碼或中信期貨國際編配予客戶之私人密碼、並能提供中信期貨國際可能要求的其他資料(包括任何數碼証書或數碼簽署)之人士所發出,該指示將視為由客戶發出的適當、有效及對客戶有約束力之指示。
4.4 中信期貨國際視所有給予的指示為完全授權及對客戶具約束力,不論給予指示當時之情況或該等指示之性質或數額,及該等指示有任何錯誤、誤會、缺乏清晰、傳達錯誤、欺詐、偽造或未被授權(惟由香港具管轄權法院經最終及司法程序確定中信期貨國際之嚴重疏忽、欺詐或蓄意過失則屬例外)。客戶同意對中信期貨國際有明確責任,以防止其收到欺詐、偽造、錯誤或未被授權的指示。中信期貨國際沒有責任查詢指示之真實性或證實發出或聲稱發出指示人士之身份、權力或真誠。
4.5 客戶茲無條件地及不可撤回地同意全數彌償中信期貨國際,並確保中信期貨國際不會(不論是直接或間接)由於按照本條款的規定同意行動及╱或執行指示而受損害或蒙受損失。
4.6 中信期貨國際為客戶的執行代理人,而不會對客戶或代表客戶訂立的任何賣出、買入期貨及期權、將之平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的交易的價值、特點或適合性作任何保證。儘管前文所述,客戶確認及同意中信期貨國際可為其本身或其任何聯屬人進行買賣交易;而中信期貨國際的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亦可為其本身進行買賣交易。如果中信期貨國際作為一項交易的主體,則將會在有關交易單據中向客戶作出披露。為免存疑,中信期貨國際毋須就本協議項下進行的交易提供投資意見,並且中信期貨國際不應被視為已提供任何投資意見。
4.7 中信期貨國際可根據其絕對酌情權決定以何種形式透過任何交易所或結算所的參與者、或有關市場的經紀或代理、或任何其他人
士(不論是否以任何形式與中信期貨國際有聯繫)為客戶執行客戶的交易。中信期貨國際將毋須就源自有關的交易中所獲取的佣金、報酬、利潤或其他利益向客戶作出任何交代。中信期貨國際將毋須為該等行動及遺漏該等人士負上責任。
4.8 客戶承諾:
(a) 確保其私人密碼保持機密及其數碼証書妥善保管;
(b) 若客戶得悉或懷疑有任何未經授權的披露或取得其私人密碼或數碼證書,或有未經允許之交易進行,會按實際情況儘快通知中信期貨國際。
4.9 (a) 客戶不會及不會試圖在任何禁止中信期貨國際提供服務或禁止客戶使用該等服務或中信期貨國際不能對客戶執行此等條款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使用任何中信期貨國際的服務;
(b) 客戶確認及同意彼並不擁有任何市場數據的專有權益,亦不擁有為了任何服務(包括下列第 14 條提及的電子交易服務)由中信期貨國際提供的系統部件組成的電腦軟件存續的知識產權。客戶亦保證不會及不會試圖對任何與中信期貨國際服務相關的任何電腦軟件或部件部分進行還原工程、分拆、解編、改動、損毀、銷毀或以其他方式改動;
(c) 客戶在透過電子媒介使用中信期貨國際的任何服務時,會採取合理審慎措施,包括每次通過電腦使用完任何中信期貨國際的服務後,當離開瀏覽器時,確保瀏覽器的記憶體內的資料已被馬上清除,及盡快關閉瀏覽器。
4.10 中信期貨國際可接受客戶向中信期貨國際遞交並獲中信期貨國際認可的核證機關頒發的數碼証書所證明的數碼簽署。中信期貨國際可將此數碼簽署視作有關人士的親筆簽名。
4.11 如果有關的數碼證書已在儲存庫內公佈,中信期貨國際可假設由客戶或代表客戶遞交之數碼證書內的資料均為正確。
4.12 客戶特此授權中信期貨國際行使或避免任何中信期貨國際認為需要或合宜的行動,以符合適用法律及規例及╱或防止或補救違反事項,中信期貨國際不應就任何行動或無法行事而產生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申索、損失及損毀(不論是直接或間接)為客戶負責。
4.13 客戶承諾不參與任何導致客戶、中信期貨國際、其代理人、員工或聯屬人違反適用法律及規例的行為,並應彌償、保護及使中信期貨國際、其主管人員、員工及代理人不受客戶在此協議的法律責任下任何違反適用法律及法例的行為而產生或與此有關的任何損失、申索、損毀及責任而產生或與此有關的損害,包括任何中信期貨國際合理及需要招致的費用。
5. 交易慣例
5.1 中信期貨國際在適當考慮過市場慣例、適用規例及對所有客戶是否公平之後,可全權酌情決定在執行指示時的優先次序。
5.2 若中信期貨國際未能訂立指示中指定的數量的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中信期貨國際可在未有事前知會客戶的情況下,為客戶訂立其認為適合而數量較少的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客戶應受所訂立的該等合約所約束。
5.3 對於因為通訊設施的損壞、失靈、失常、中斷而導致指示的傳送出現延誤或失敗,或任何其他中信期貨國際無法控制的延誤或失敗,中信期貨國際將毋須承擔責任。
5.4 由於環境的限制及╱或現貨及期貨價格或市況迅速轉變,中信期貨國際可能未必能夠全數執行或依照在某個時間的報價或按照「最佳價」或「市價」執行客戶的指示,但客戶仍同意受中信期貨國際真誠地代其進行的有關交易的約束。中信期貨國際不須就本條所預期的原因對任何延誤或未能完全執行任何指示而負責。
5.5 取消或修改指示的要求,只可在有關指示獲執行之前作出,並須視乎是否獲中信期貨國際接納(該接納不應被不合理地拒絕)如果在中信期貨國際接納取消指示要求前,有關的指示已經獲全數或部份執行,客戶同意會對由中信期貨國際按照本協議代客戶進行的有關交易負上全部責任。除非有關取消或修改指示的要求已獲中信期貨國際接納,否則該指示於中信期貨國際收到指示的交易日當天仍屬有效。若該指示在該交易日結束前未獲執行,該指示將自動失效(中信期貨國際另行同意的情況下除外)。
5.6 客戶有責任向中信期貨國際查詢其任何指示是否已獲執行。在替客戶執行指示後,中信期貨國際將按照適用法律、規例及守則規定向客戶發出交易確認、定期結單總結客戶的賬戶於結單涵蓋有關期間內透過戶口所進行的交易,以及其他收據或記錄。但若於有關期間戶口中未有任何交易或收益或開支項目及戶口中並無任何結欠或持倉或抵押品,則中信期貨國際可不發出任何定期結單。除上述交易確認及結單外,中信期貨國際並無義務另行通知客戶其指示是否已獲執行。客戶同意以郵寄或電子媒介接收任何確認書、定期結單、收據或記錄。客戶亦同意其有全部責任確保每一交易確認及結單按一般傳達所需之時間內收妥。如果客戶並未收到有關文件,客戶隨即有責任向中信期貨國際查詢和取得該等文件。客戶承諾從中信期貨國際收到每一交易確認書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及在收到定期結單後的七天內核實其準確性,並於有關期限前通知中信期貨國際交易確認書或定期結單是否存在任何客戶宣稱的差異、遺漏、錯誤。若中信期貨國際並無於有關時限內收到客戶任何通知,中信期貨國際的記錄及在交易確認書或定期結單中所列明的記錄,在並無任何明顯錯誤及毋須再取得進一步的證據下,將對客戶而言為確證及具約束力。
5.7 客戶茲同意中信期貨國際可就客戶或任何被授權人與中信期貨國際之間的交談錄音,而任何該等錄音記錄將構成所記錄的指示或對話之確實的證據及具約束力。
5.8 中信期貨國際可在未有通知客戶的情況下,並按照任何適用法律、法規及守則的規定下,將客戶的指示、其他顧客的指示、中信期貨國際本身的指示、其聯屬人的指示或與中信期貨國際有關的其他人士的指示結合執行。若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數量不足以應付結
合指示盤,則交易將按照任何適用法律、法規及守則的規定,優先分配予中信期貨國際的客戶,然後才分配予中信期貨國際本身或其聯屬人或與中信期貨國際有關的其他人士,並應參照中信期貨國際收到客戶指示的先後次序行事。
5.9 中信期貨國際須應要求,向客戶提供或促使提供客戶根據本協議條款指示中信期貨國際代為買賣或出售有關衍生產品的詳細說明及任何招股書或其他招股文件。
5.10 客戶確認並同意,中信期貨國際可在符合該條例及任何適用法律、法規及守則的情況下,不論是為中信期貨國際本身或代表任何其聯屬人或其他中信期貨國際的其他顧客,就任何買賣交易採取與客戶的交易指示相反持倉,但該買賣交易必須是以公平競爭的方式並根據期交所的規則在期交所或透過期交所的設施而執行的,或是透過任何其他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的設施並根據該等交易所的規則而執行。
5.11 客戶確認並同意,中信期貨國際可透過代理人及╱或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與中信期貨國際關聯的對手或透過或與中信期貨國際另一顧客代客戶(不須事先取得客戶同意)執行交易,儘管有可能產生利益衝突。中信期貨國際可代客戶(不須事先取得客戶同意)執行交易,而中信期貨國際或其聯屬人有直接或間接利益(不論重大與否),包括但不限於作為另一方代理人,作為當事人出售其財產,從交易中與其他方及╱或客戶收取及保留佣金,在知悉其他相關交易情況下執行交易,作為期貨及期權或其他客戶買賣投資的持有人、經銷人或市場莊家、或參與或對期貨及期權相關的資產持有權益。中信期貨國際如獲得任何該等利益或在事件中產生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客戶在事件中獲得公平對待。
5.12 在交易所進行買賣的期貨及期權交易應受相關市場及交易所的規則管轄,有關在非期交所經營的市場執行之期貨及╱或期權交易,該等交易須受其他市場的規則、規定、常規及慣例所管制,因此客戶就該等交易所得到之保障程度及形式,可能與期交所規則所提供 予客戶之保障程度及形式有明顯之差異。
5.13 中信期貨國際並無責任向客戶披露其於代表任何其他人士進行交易時得悉的資料。
6. 單一及連續性協議
6.1 本協議為連續性並適用於客戶就本協議之主題事項不時與中信期貨國際開立之所有戶口。除非另有協議,每項期貨及期權交易須受本協議及有關交易確認書規管。每份交易確認書均應為本協議之補充,並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並受限於本協議的條款。於所有時間,本協議及所有確認書將構成中信期貨國際與客戶就本協議的主題事項之單一及唯一的協議。
7. 保證金及變價調整
7.1 在執行任何指示前,客戶應按中信期貨國際所決定及要求的時間內,向中信期貨國際存入及維持保證金。客戶亦應按中信期貨國際不時決定及要求的時間內,向中信期貨國際繳付變價調整。除非及直至客戶已存入及維持中信期貨國際所要求的保證金及╱或變價調整,否則中信期貨國際有權拒絕為客戶執行任何指示。中信期貨國際可要求較任何交易所、結算所或經紀所訂明的要求更高的保證金或變價調整。保證金或變價調整追收必須由中信期貨國際接納且不受任何條件限制及無債權負擔的資金或其他資產繳付。客戶承諾不會未經中信期貨國際事先同意而提取已繳存予中信期貨國際的保證金及╱或變價調整。
7.2 客戶須按中信期貨國際的要求,在中信期貨國際不時決定及規定的時間內存入及維持額外的保證金。任何早前的保證金要求均不應對中信期貨國際在任何較後時間改變保證金要求的權利造成限制。保證金要求的變更將適用於所有現存未平倉的期貨合約及期權合約及所有在中信期貨國際建議該要求的生效日後新訂的期貨合約及期權合約。
7.3 若客戶未能在中信期貨國際規定的時間內或於催繳保證金及╱或變價調整時存入及維持中信期貨國際所要求的保證金及╱或變價調整,中信期貨國際有權將客戶的任何或所有未平倉合約以任何方式並以中信期貨國際決定的價格進行平倉,而毋須進一步通知客戶。中信期貨國際無責任就客戶未能維持保證金通知客戶。此外,當發生連續兩次(或規管人可能不時要求的催繳次數)未能在中信期貨國際指定的時間就未平倉合約繳付催繳或追收的保證金及變價調整要求,中信期貨國際可能需要就所有未平倉合約的詳情向規管人匯報。中信期貨國際可能要求比期交所及╱或期交所的清算所指定更高的保證金及╱或變價調整,及可以就任何在催繳當時尚未能於中信期貨國際所指定的期間內繳付保証金及╱或變價調整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客戶須為中信期貨國際如前述將客戶的未平倉合約平倉而帶來的所有損失負責,並須就中信期貨國際因客戶未能按此等條款滿足中信期貨國際的保證金催繳及╱或變價調整追收而所承擔或蒙受的所有損失(包括彌償全數法律費用),對中信期貨國際作出彌償。
7.4 在符合適用的法律及規例的前提下,客戶謹此授權中信期貨國際可不時在未有預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按其絕對酌情權將所有保證金(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代客戶持有的任何其他款額轉賬至任何交易所、結算所或經紀的任何戶口,以讓中信期貨國際支付該等交易所、結算所或經紀所追收、要求支付或以任何名義規定的與中信期貨國際為客戶執行的期貨或期權交易有關的任何保證金或其他款項。
7.5 保證金及╱或變價調整所帶來或會帶來或衍生或會衍產生的任何利息、股息或其他利益應成為保證金的一部分(惟第 9.5 條規定者除外)。
7.6 中信期貨國際在任何時候決定的任何保證金的價值及變價調整的金額,於並無明顯誤差下,應為最終、不可推翻及對客戶具約束
力。
7.7 客戶(作為受益擁有人)茲此以第一固定押記方式將其現在及未來在現金保證金及給予任何及全部現金保證金的全部權利、所有權、利益、申索及權益作押記,作為客戶準時償付欠負中信期貨國際的所有債務及責任(包括所有附帶利息(不論在判決前後),以及中信期貨國際追討該等債務及責任所產生的費用、收費及開支),以及客戶不時履行的所有其他責任(不論是實質或待確定的、現在或未來、主要或附屬,以及各別或共同的)(「保證責任」)的持續保證。
7.8 如果第 7.7 條所訂立的作為第一固定押記的保證基於任何原因失效,該項保證將以第一浮動押記方式生效。本 7.8 條所訂立的任何浮動押記(在附加於及不影響按照一般法律產生的浮動押記之情況下)於發生任何下列事件時,將自動轉為一項具體的固定押記:
(a) 於召開客戶股東會議,考慮通過一項議決案將客戶清盤;
(b) 緊接提交客戶清盤呈請前或客戶宣布破產前;
(c) 如果客戶未能遵守本協議的責任;或
(d) 如有任何人士徵取扣押或試圖徵取扣押、執行扣押或暫時扣押全部或部分現金保證金。
7.9 除第 7.8 條之外,中信期貨國際可於任何時間及不時以書面通知客戶,就該通知列明的全部或部分現金保證金,將第 7.8 條訂立的任何浮動押記,轉為一項具體的固定押記。
7.10 客戶未能在追繳時立即或於到期之前繳付欠負中信期貨國際的債務或責任的任何款項,或客戶未能履行其他客戶的責任時,中信期貨國際及其代名人有權在符合適用的法律及法規的前提下強制執行押記,並且在不就客戶或其他任何人士發出催繳、進一步通知、採取法律程序或任何其他行動的情況下,獲授權以任何其認為合適的方式,保留、管有、撥用及╱或運用全部或部分現金保證金而免受任何限制及申索,以清算或解除保證責任,中信期貨國際毋須就因該等保留、管有、撥用及╱或運用而產生的損失負上任何責任。
7.11 客戶在仍有任何保證責任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向中信期貨國際承諾:
(a) 客戶是並應將會是現金保證金的唯一實益擁有人,而該現金保證金並無任何產權負擔
(惟根據本協議設定者除外):
(b) 按中信期貨國際可能作出的要求,為押記於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登記處進行登記,或與中信期貨國際合作,以致中信期貨國際可進行該登記;
(c) 除非是根據中信期貨國際的書面指示或經中信期貨國際書面同意,不會或不會試圖使現金保證金負有產權負擔、轉讓、出售、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現金保證金;
(d) 取得有關押記所需的一切政府及其他批准、授權、許可及同意書並維持其充足的效力及有效性,以及作出或促使作出為履行押記規定的客戶責任所需或合宜的一切其他行為或事情;
(e) 於任何時間應中信期貨國際的要求,作出一切所需行為或事情及簽訂所需文件,以轉讓、完成及╱或轉歸根據押記項下押記予中信期貨國際。其代名人或任何人士的任何現金保證金的所有權(費用及開支由客戶承擔),達致獲取押記的全部利益及完成押記,否則中信期貨國際有權在符合適用的法律及法規的前提下,按其酌情權代表客戶或以客戶或其他人士的名義採取中信期貨國際認為合適的行動,以補償或減少該等不履行責任的影響,客戶須按要求立即償還中信期貨國際在此方面作出的任何開支以及連帶的利息;
(f) 於未獲中信期貨國際事先同意前,不會或不會試圖提取全部或部分現金保證金,惟中信期貨國際毋須就同意該提取而有義務准許任何進一步提取或以任何方式影響中信期貨國際在押記項下的責任,以及該提取權利不得被視為豁免中信期貨國際的權利,包括有關現金保證金餘額的權利;
(g) 不會採取或遺漏採取任何可能影響押記的有效性或中信期貨國際根據押記所享權利的行動。
7.12 任何適用法律加諸於任何即時出售或其他出售權力、出售所得的運用或任何其他權利或按揭的整合或其他產權負擔的限制,均不適用於押記、中信期貨國際、或根據押記給予中信期貨國際的任何產權負擔。
7.13 (a) 在適用的法律及法規容許的情況下,客戶以擔保方式不可撤回地委任中信期貨國際及其任何代表或次代表各自地成為客戶的真實及合法授權人(其可全權委任代替人及次代表,包括就現金保證金授權獲委任人士作再委任的權力),代表客戶及以客戶或其他人士的名義,簽立、蓋章、交付、行使及以其他方式完成及作出一切該等協議、行為及事情,而該等協議、行為及事情是:
(i) 就該現金保證金及押記而言客戶可以自行作出者;
(ii) 根據押記的規定客戶有責任或可能有責任作出;及╱或
(iii) 中信期貨國際可能認為有需要或視作恰當或合宜或有關中信期貨國際完全行使押記賦予的全部或任何權利,以及其使押記具備十足效力及作用的權利。
本授權書聯帶一項權益,為不可撤銷者,直至未完全履行保證責任前仍為不可撤銷。
(b) 客戶追認、確認及同意追認及確認根據本第 7.13 條委任的任何授權人(或任何代替人或次代表)可能合法簽立、蓋章、交付、行使或作出的任何協議、行為或事宜。
7.14 押記是一項持續保證,不得以任何中期付款或履行全部或部分保證責任以解除,而應為保證責任的最終餘額提供保證。該押記是中信期貨國際現在或其後持有或可用的其他擔保及產權負擔之額外擔保,並不因任何其他擔保及產權負擔(包括現金保證金的其他產
權負擔)的存在、失效或不可強制執行所影響,亦不可與之合併,但仍可以強制執行。該押記可毋須事先追討該等擔保及產權負擔,以及毋須對客戶或其他人士作出要求或採取法律程序而強制執行。
7.15 客戶須向中信期貨國際繳付中信期貨國際列明的款項,不可扣減、作出抵銷、反申索、預扣或受任何條件限制,除非在法律強制要求客戶作出預扣的情況下,客戶須增加繳付款項金額,以確保中信期貨國際實際收取的金額應相等於在沒有作出該等預扣前中信期貨國際應收的金額。
7.16 押記的解除或清算是有條件的,即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保證責任作出的保證、產權處置、付款或解除並無受到規避、減少、命令退還或基於任何原因償還,如果該項條件未能達致,中信期貨國際有權強制執行該押記,如同有關解除或清算未曾出現。
7.17 如果中信期貨國際認為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能夠規避繳付款項或以其他方式作廢繳付(於客戶清盤或其他情況下),則就本第 7條而言,該款項不應視作已經繳付。再者,中信期貨國際可就任何付款、保證或其他產權處置的規避、減少或償還全權酌情決定接受任何申索或妥協。
7.18 中信期貨國際根據該押記收取或追討的所有款項(僅受限於任何對保證責任申索的先後次序及其限度)應按中信期貨國際可不時全權酌情決定的次序運用或存入中信期貨國際可不時全權酌情決定的該戶口而毋須承擔任何責任,目的在於保留其證明其對擁有全部保證責任的權利,而任何款項餘額則應支付予有權收取的人士。如果中信期貨國際於任何時間接獲任何繼後費用及利息的通知,或有影響現金保證金及╱或保證責任的任何其他事件或事宜,中信期貨國際可繼續使用客戶的現存戶口或開立一個新戶口,並於中信期貨國際收到該通知當日,其後對戶口的任何付款應視作並非對保證責任任何部分款項的撥付。
7.19 本第 7 條賦予中信期貨國際的權利為累積性的,並不應免除或限制任何其他權利,並且應為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及補償以外的權利。
8. 交易
8.1 中信期貨國際或其代理人或聯屬人根據本協議的條款代表客戶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執行的期貨及期權交易將受限於下列各項及客戶亦須受下列各項所約束:
(a) 本協議之條款;
(b) 政府機關及具司法管轄權的監管機構頒佈且當時適用於交易及╱或中信期貨國際的所有適用法律及法規、守則及指引,包括但不限於該條例及證監會發出的守則及指引;
(c) 交易在於香港或其他地區執行交易的交易所、結算所或市場當時有效的章程、規則、規例、常規、慣例、習慣、裁定及釋義;
(d) 香港或與期貨及期權交易、交收及催繳保證金及╱或變價調整款項的支付和交付有關的其他地區的銀行規例、常規及慣例;及
(e) 中信期貨國際的程序及政策。不論前文所述,若本協議之條文與以上(b)至(d)條文所述之間有任何抵觸或矛盾,則以後者為準。中信期貨國際毋須因其或其代理人或聯屬人為遵從第 8 條而所作的行為向客戶負責。
8.2 若中信期貨國際透過任何有關交易所、結算所及╱或經紀代客戶進行期貨或期權交易,而該等交易所、結算所或經紀要求更改任何該等交易之任何條款,中信期貨國際有絕對酌情權(但並無義務)採取其認為需要的或適宜的一切行動以符合該等要求及避免或減輕該等更改所引致之損失。中信期貨國際採取之所有行動,對客戶均具有約束力。
8.3 每一宗由中信期貨國際代客戶進行的期貨交易,乃基於中信期貨國際及客戶理解雙方須確實完成之交易,而對於中信期貨國際及客戶而言,應被視為載有客戶及中信期貨國際須完成交易及╱或交付該等交易標的商品之責任(視屬何情況而定)。有關當月到期涉及實質交付的未平倉合約,如屬買空者,客戶即須於通知的第一日前五個營業日(如屬賣空者,即須於最後交易日前五個營業日)指示中信期貨國際作出平倉,或交予中信期貨國際在交收該等交易時所需之足夠款項及╱或客戶應交付之商品,以便中信期貨國際能夠根據有關交易所或結算所之有關規則辦理交收手續。如在上述期限內客戶並無給予中信期貨國際該等指示、款項╱或商品,中信期貨國際可在毋須事前向客戶發出通知的情況下,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的條款及方法代客戶將有關合約平倉、或辦理交付手續。在中信期貨國際並無嚴重疏忽、欺詐或蓄意違約的情況下,客戶須賠償中信期貨國際根據本第 8.3 條任何交付、行事或結算採取之行動而承受的一切損失(包括全數彌償基準計算的法律費用)。
8.4 倘若中信期貨國際或其代理人(視屬何情況而定)不論任何原因未能收取(不論從有關之交易所、結算所及╱或其他人士)就中信期貨國際依據有關交易所或結算所的規則及╱適用之法律代客戶所訂立之任何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中,客戶應收取之任何款項及╱或任何商品之全部或任何部分,則中信期貨國際就根據該等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項下而需支付或交予客戶的責任,將基於上述之不足,變改為中信期貨國際只須支付或交予就該等合約實際收取得到的款項及╱或商品數額或數量。
8.5 中信期貨國際有權按其絕對酌情權(但並無義務)根據任何指示對任何交易所、結算所及╱或任何其他人士採取任何行動,追討關於該等交易所或結算所或其他人士未能根據中信期貨國際代客戶所訂立之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繳付的任何款項及╱或交收的任何商品數量,但若中信期貨國際採取該等行動,客戶應全數彌償中信期貨國際就其採取該等行動所引致或與其有關之一切開支、索償、追收、賠償及費用(包括彌償全數法律費用)。
8.6 客戶在收到中信期貨國際的要求後,須立即向中信期貨國際提供就任何代客戶訂立而未平倉或行使之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的交收及╱或結算及╱或(如屬期權合約)行使該期權合約相關之資料。
8.7 客戶確認因實施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中信期貨國際無責任就其代表客戶訂立之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有關的任何商品向客戶出示及╱或交付實際的証書或業權證明文件。客戶同意若其要求中信期貨國際出示及╱或交付該等証書或業權證明文件,客戶須應中信期貨國際的通知,立即向中信期貨國際償付其因該出示及╱或交付而招致的所有開支。
8.8 在遵守本協議條文以及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的規則、規例及要求的前提下,客戶可在有關戶口的合約或交易的最後一個交易日前的任何時間,指示中信期貨國際平倉,或就期權合約而言,行使(倘若行使仍屬可行)相關的期權合約。任何由於客戶平倉或行使任何期權合約而須由客戶繳付的款項(包括任何中信期貨國際須向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及╱或中信期貨國際的經紀或代理人支付的費用),將在平倉或行使後立即到期,並須即時支付予中信期貨國際。
8.9 如須行使根據中信期貨國際代客戶訂立的任何期權合約項下的期權,客戶須(除在買賣或訂立期權合約的有關交易所的規則及規例另行規定外)在中信期貨國際不時訂出的期限前,在期權賣方或有關交易所或結算所所訂定的遞交行使指示的截止日期前(以最早的截止日期為準),向中信期貨國際遞交行使通知。該等通知必須附有下列物品或文件方視為有效:
(a) 就出售協議商品的期權而言,交付貨所需的有關商品或業權文件;及
(b) 就購買協議商品的期權而言,收取商品所需的足夠可動用資金。
除非客戶有特別指示並在沒有違反本協議條款的前提下,中信期貨國際無責任在有關期權合約的截止日期或該日之前,就任何期權合約代表客戶遞交行使指示。
8.10 倘若中信期貨國際代客戶訂立任何非以港幣計價的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則(a)因與該貨幣有關的外匯波動而引致之一切損益及風險,概由客戶承擔;(b)除非已在該項交易的確認書中指定另一種外幣,所有該合約之保證金繳存及變價調整,及任何該買賣合約平倉後該戶口錄得之貸帳或借帳,均應由中信期貨國際以港幣記入客戶之戶口,所用匯率由中信期貨國際參照當時外匯市場價格酌情決定。
8.11 客戶確認並同意,中信期貨國際受期交所規則所約束,在期交所認為客戶所累積的倉盤正在或可能會對任何一個或多個由期交所成立及╱或營運的特定的市場造成損害或正在或可能會對某個或多個由期交所成立及╱或營運的市場(視乎屬何情況而定)的公平及有秩序的運作產生不良影響,該等規則容許期交所採取行動,限制持倉的數量或規定可代表客戶將合約平倉。
8.12 倘若客戶在任何時候就進行與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有關的交易, 而在中信期貨國際以外, 在其他期交所參與者開立一個或多個戶口,及倘若期交所委員會決定該戶口的未平倉總額為「大額未平倉合約」,客戶應即時向期交所報告該「大額未平倉合約」,並向中信期貨國際或期交所(視屬何情況而定)提供其所規定的與該「大額未平倉合約」有關的資料(包括客戶及最終實益擁有人的名稱,或
(如屬公司或團體)該公司或團體股本的最終實益擁有人個人的名稱,包括透過代名人或信託形式持有利益的受益人),及向中信期貨國際或期交所(視屬何情況而定)提供其所要求的任何其他資料(視屬何情況而定)。
8.13 客戶應履行所有相關市場及交易所(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適用的所有通報要求,及不應超過根據相關市場及交易所訂明關於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所載之有關期貨類別及種類的限額(如有)。客戶承認中信期貨國際不應(適用法例或法規要求除外)為任何客戶的交易通報、申報或匯報負上責任(包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 部或相等法例
(如適用)),並承諾其將不會依賴中信期貨國際解除其根據適用法例或法規規定的交易通報、申報或匯報責任。
8.14 每份期交所合約均需繳交投資者賠償基金徵費及根據該條例所收取的徵費,而上述兩項費用均須由客戶承擔。如客戶因中信期貨國際失責而蒙受金錢損失,投資者賠償基金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僅應限於該條例所規定的有效索償,並須受制於該條例(特別是《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賠償上限)規則》)內所訂明的金額上限,因此不能保證客戶在因該等失責而蒙受的任何金錢損失,可以從投資者賠償基金中獲得全數、部分或任何賠償。
9. 客戶資產
9.1 中信期貨國際從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結算所)所收取的全部款項、證券及其他財物,均須由中信期貨國際以受託人身份持有,並與中信期貨國際本身之資產分開。此等由中信期貨國際以上述方式持有的資產均不得在中信期貨國際無力償債或清盤時,構成中信期貨國際的資產的一部分,並須在就中信期貨國際所有或任何部分的業務或資產委任臨時清盤人、清盤人或擁有類似職能的人員後,立即歸還予該客戶。
9.2 中信期貨國際從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期交所的結算所)收取的所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及╱或核准證券(即期交所批准作為保證金的一種保証方式),均須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附表四的第 7 至 12 段所指明的方式由中信期貨國際為客戶持有,及客戶授權中信期貨國際可按照證監會操守準則附表四的第 14 至 15 段所訂明的方式,運用客戶交付或繳存予中信期貨國際之任何該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及╱或核准證券。在符合適用法例或法規限制的情況下,中信期貨國際可運用該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及╱或核准證券以履行其對任何人士的責任,但該等責任必須是在與其代表客戶進行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買賣有關的情況下或附帶於有關買賣而產生的。
9.3 客戶確認並同意就中信期貨國際或其經紀商在期交所的結算所開立的任何戶口而言,不論該戶口是否全部或部分因代表該客戶進行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買賣而維持的,以及不論客戶所支付或存放的款項、核准債務證券及或核准證券(即期交所批准作為保證金的一種保証方式)是否已支付或存放予期交所的結算所,該戶口屬中信期貨國際或其經紀商與期交所的結算所之間的戶口,中信期
貨國際以主事人身份操作該戶口,因此該戶口並不存在以客戶為受益人的信託或其他衡平法權益,而支付予或存放於結算所的款項、核准債務證券及或核准證券亦不受上述第 9.1 條所提述的信託所制約。
9.4 客戶確認並同意期交所的結算所可在中信期貨國際或其經紀商作為期交所的參與者的資格被暫停或撤銷時,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以便將中信期貨國際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未平倉合約,及該客戶在中信期貨國際處所開立的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及持倉,轉調到另一家期交所的參與者。
9.5 中信期貨國際就代客戶持有的任何現金結餘所賺取或收取的任何利息應絕對屬於中信期貨國際所有;然而中信期貨國際可完全酌情向客戶支付部分或全部有關利息。
10. 費用及開支
10.1 中信期貨國際將會根據其不時決定並通知客戶的計算比率及基準向客戶收取費用及經紀佣金。客戶必須應要求支付不論任何原因或以何種形式而在戶口所產生的任何債項,包括經紀佣金、費用、收費、法定收費、稅項、徵費及交付收費等。客戶並將向中信期貨國際償付其因該戶口或任何交易而已向或須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交易所及結算所)支付的所有款項。客戶授權中信期貨國際可在其認為恰當的時間及以其認為恰當的方式從戶口提取現金或為戶口中的未平倉合約平倉變現以支付有關的到期費用。
10.2 客戶欠付中信期貨國際的款債將按照中信期貨國際不時通知客戶的息率收取利息。若中信期貨國際未有如上通知客戶,利息將按照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或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不時公佈之港元最優惠貸款年利率加年利率 6 厘計算(兩者以較高者為準)。
11. 彌償
11.1 除了及在不損本協議其他彌償規定的情況下,就所有針對中信期貨國際、其聯屬人、代理人、高級職員及僱員的任何一人而作出的所有申索、要求、訴訟、責任及進行的法律程序而言,在中信期貨國際、其聯屬人、代理人、高級職員或僱員並無嚴重疏忽、欺詐或蓄意失責的情況下,客戶同意立即按要求全數彌償及承擔任何上述人士就履行其義務或提供其服務或行使本協議中的權利、權力或酌情權,包括由中信期貨國際為保障、維護或強制執行其權利或在本協議中的抵押品權益(不論是否因客戶的失責或違約所致)而蒙受或招致的損失、訟費、費用或開支(包括彌償全數法律費用)。
11.2 中信期貨國際在任何情況下均毋須對任何因通過或與其執行戶口交易的人士、商號或公司的任何過失、無力償債、行為或遺漏而引致客戶之任何損失或任何事項負責。
12.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留置權、抵銷權及資金轉移
12.1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涵蓋中信期貨國際代客戶在香港持有或收取並存放於一個或多個獨立戶口內的款項(包括非屬於中信期貨國際的該等款項產生之任何利息)(「客戶款項」)。
12.2 在符合適用的法律及規例規定下,客戶授權中信期貨國際:
(a) 合併或組合從客戶於中信期貨國際及╱或其聯屬人的任何或所有的獨立戶口(無論該些戶口是客戶獨自或與其他人士共同擁有)及中信期貨國際可轉帳獨立戶口之間所存之任何數額之客戶款項,以償還客戶欠付中信期貨國際及╱或其聯屬人的責任或債務(不論有關責任或債務為實際的、或有的、主要的或附屬的、有抵押的或沒有抵押的或共同的或各別的);及
(b) 在任何時候於中信期貨國際及╱或其聯屬人維持的任何獨立戶口之間來回調動任何數額之客戶款項。
12.3 客戶知悉及同意中信期貨國際可行使任何第 12.2 條所提及的事項,而不須事先知會客戶。
12.4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的授予不應影響中信期貨國際或其任何聯屬人就處理獨立戶口內的客戶款項的權力或權利。
12.5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應在協議簽發日期起 12 個月內有效,並應受限於客戶續期或根據第 12.7 條提及的客戶款項規則的規定視為續期。
12.6 客戶可於實際撤銷日期不少於 14 日前以書面通知中信期貨國際撤銷客戶款項常設授權。
12.7 客戶明白假如中信期貨國際在客戶款項常設授權的期限屆滿不少於 14 日前向客戶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書面提示,而客戶並不反對在該屆滿日期前將該授權視作被延續,則客戶的授權將在沒有其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被視為已持續地續期。
12.8 客戶同意中信期貨國際除其有權行使的任何一般留置權或其他中信期貨國際按法律可享有相似的權利外,中信期貨國際可(須符合適用的法律及規例的規定)隨時並在毋須事前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從客戶於中信期貨國際及╱或其聯屬人開設之戶口及於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開設之任何種類及貨幣的戶口,合併、集合、抵銷或調動所存之任何形式之證券或款項,無論該些戶口是客戶獨自或與其他人士共同擁有,以解除對中信期貨國際及╱或其聯屬人的責任或債務,不論有關責任或債務為主要的、附屬的、各別的、共同的或以其他貨幣為單位的。中信期貨國際毋須理會有關欠付其聯屬人的責任或債務是否存在,只要其聯屬人已向中信期貨國際發出催繳通知。如果有關合併、集合、抵銷或調動需要外匯兌換,中信期貨國際(本身或透過其聯屬人)可為此使用任何客戶戶口結餘以兌換任何欠債的貨幣,並任何上述兌換可由中信期貨國際或其聯屬人於兌換當日按照當時外匯兌換市場上通行的即期匯率(由中信期貨國際作出最終決定)進行。若對中信期貨國際及╱或其聯屬人應負的任何債務及責任為須待確定或屬未來的責任,中信期貨國際、其聯
屬人或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於應用本條款項下的抵銷權後,有權就任何該等戶口的任何結餘款額暫停支付相等於該等欠款的金額,直至該項確定或屬未來的事宜發生為止。在此第 12 條中,「聯屬人」一詞應就有關公司而言,指其子公司、該公司的任何控股公司及該控股公司的任何子公司。
12.9 中信期貨國際可以抵押方式持有就中信期貨國際或其聯屬人代客戶持有全部或任何款項、商品、證券或其他財產並享有其一般留置權,直至客戶完全繳付欠負中信期貨國際的任何款額。
12.10 中信期貨國際在其認為需要的任何時候,不論是否有通知客戶的情況下,為抵償由客戶或代客戶欠負中信期貨國際或其有聯繫實體(定義見於該條例)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任何責任或債務,可出售屬於客戶或客戶在當中佔有權益的任何證券或商品、或取消購買及出售任何證券或商品的任何開倉指示,中信期貨國際並可借用或購買交付任何出售所須的任何證券或商品。該等出售或購買可在公開或私下進行並可毋須宣告或通知客戶,並以中信期貨國際按其酌情權決定的方式進行,而中信期貨國際所發出的付款要求或通知將不會使其在此第
12.10 條項下之權力失效。就任何上述出售,在符合適用的法律和法規的情況下,中信期貨國際及╱或其任何聯屬人可購買不具有贖回權的證券或商品,而客戶更同意中信期貨國際及╱或其任何聯屬人毋須就任何該等出售的方式或時機負任何責任。該等交易的收益應撥用以扣減客戶欠負中信期貨國際及╱或其聯屬人的債項(如有)。
12.11 中信期貨國際茲獲授權(受適用的法律及法規限制)將客戶向其繳存的任何抵押品繳存予認可結算所或另一(就期貨合約買賣)持牌或註冊的中介人,作為履行及清償中信期貨國際的交收義務及責任的抵押品。客戶載於本條款中之授權的期限自本協議當日起計為期不超過十二個月,並可以有關方式及要求的條款續期(受適用的法律及法規限制)。
12.12 在不抵觸中信期貨國際的其他權利或可獲補償的情況下,客戶授權中信期貨國際將應收客戶金額抵銷應付客戶金額,而該等金額乃源自中信期貨國際根據本協議代客戶進行的任何期貨或期權交易。
12.13 就本協議而言,中信期貨國際或其聯屬人於任何時間發出的證書,證明客戶欠負的尚未清還債務數額,在並無明顯差誤下,應為不可推翻且對客戶具約束力。
13. xx、保證及承諾
13.1 客戶在此向中信期貨國際保證、xx及承諾如下:
(a) 客戶現在是以主事人的身分訂立本協議,而並不是代表任何其他人進行交易,除非客戶以書面形式向中信期貨國際作出知會;
(b) 客戶已取得並將維持任何所需的同意、許可及授權;
(c) 客戶完全明白及完全接納本協議之條文,包括由中信期貨國際發出與本協議預期的交易有關的免責聲明及風險披露說明;
(d) 客戶只會基於其自己的判斷及研究進行期貨或期權交易,而不會倚賴中信期貨國際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所作的建議或推介進行該等交易;有關本協議或任何本協議預期的交易,客戶將尋求其認為合適的獨立法律、稅務及財務意見;
(e) 客戶資料表格中的資料於本協議日期是真實和完整的,若於客戶資料表格中提供的資料或任何其他與客戶有關的資料有任何重大變更,客戶將立即通知中信期貨國際。在中信期貨國際未有實質接獲客戶的該通知前,中信期貨國際倚賴客戶資料表格中的資料行事。中信期貨國際茲獲授權對客戶進行信貸調查或核證以核實客戶於客戶資料表格或其他地方提供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
(f) 本協議對客戶構成有效及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及責任,並可按其條款執行;
(g) 本協議及其履行及其條款所列的責任不會亦將不會:
(i) 違反任何現行適用的法律、法規、條例、規例或任何對客戶具約束力的法庭判決、法令或許可,或違反客戶的公司組織大綱、章程條文或附例(如適用);或
(ii) 抵觸或違反或引致任何客戶為締約一方或受其約束或對客戶資產具約束力的合約或文件或構成任何失責;
(h) 除非客戶已另行以書面向中信期貨國際申報,客戶並非任何交易所、商會、結算所、銀行或信託公司員工或高級職員或董事、或任何於香港或其他地方持牌或註冊的證券及╱或期貨合約交易商或經紀的聯屬人,或該經紀或交易商的任何高級職員、合夥人、董事或僱員;
(i) 客戶將為戶口內的期貨合約及期權合約的實益擁有人而不受除本協議中所列載以外的任何留置權、抵押、衡平法上的權利或其他產權負擔所影響;在未得中信期貨國際的書面同意之前,客戶亦不會抵押、質押,或允許戶口中的期貨合約及期權合約或款項或其他資產存有任何抵押或質押,或就該等期貨合約及期權合約或款項或其他資產授予選擇權或據稱授予選擇權;
(j) 對本協議預期的每宗交易而言,客戶是最初負責發出有關指示的人及最終實益擁有人,並是將會從該宗交易取得商業或經濟利益及
╱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
(在客戶資料表格向中信期貨國際所披露的該等其他人士或機構或以書面形式向中信期貨國際作出知會者除外);
(k) 客戶明白其交易之產品的性質及風險,並具有充足的淨值承擔風險及該等交易帶來的潛在虧損;及
(l) 除非客戶另行以書面通知中信期貨國際,否則戶口不屬綜合戶口。
13.2 若戶口屬綜合戶口,客戶進一步向中信期貨國際保證、xx及承諾以下各項:
(a) 在客戶與發出戶口指示人士的往來中,其將遵守及執行期交所規則訂明的有關保證金、變價調整規定及程序,猶如客戶是期交所的參與者,及猶如為其戶口或利益而發出指示的該名(等)人士為客戶;
(b) 其將為執行該等與戶口有關的指示而促使期交所合約得以訂立,以確保在任何情況下,按指示進行的任何買賣的形式,均不會構成香港或任何其他適用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所指的非法買賣商品市場的報價差額,或有關的買賣方式亦不會構成或涉及投注、打賭、博彩或就該等項目而進行的賭博,從而違反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
(c) 確保向客戶發出指示的人士將遵守期交所規則訂明的有關保證金和變價調整規定。
13.3 以上的xx、保證及承諾將會被視為在發出每項指示或執行每項指示前已再次重複作出。
14. 電子交易服務
14.1 此第14 條適用於中信期貨國際提供的系統服務(「系統服務」),藉此讓客戶連結至由中信期貨國際操作的網上證券交易管理系統,以發出電子指示。客戶首次使用系統服務時,應視為已接納本條的條款及細則。
14.2 在此條中,下列詞語及詞句應具下列含意:
「電子指示」指系統服務及系統的提供及使用而言,中信期貨國際真誠地相信客戶或任何被授權人透過系統發出的電子通訊;
「供應商」指系統供應商及╱或操作商;
「系統」指由電腦組件系統支援的電子系統(包括但不限於直接市場連線服務),連同不時由中信期貨國際提供並被客戶使用的任何關聯軟件、硬件、設施及服務,以傳遞買賣盤、執行、配對或登記;
「第三方供應部件」指任何非由中信期貨國際或任何其聯屬人提供的系統部件(包括任何關聯軟件、硬件、設施及服務)。
14.3 中信期貨國際對有關系統服務及系統不作明示或隱含的保證。客戶知悉該系統非為客戶個別需求開發而是為客戶選擇及客戶應就其意願及按其可承擔的風險按以「現狀」使用,中信期貨國際不應為客戶的選擇或使用系統而產生的任何後果負責。
14.4 客戶應承擔所有從或透過系統使用或接觸任何數據、檔案、資訊、內容或其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軟件)所帶來的責任及損失風險。
14.5 除非中信期貨國際與客戶另有書面協議,客戶須獨自負責安裝及維持任何相關硬件及軟件、與任何供應商達成所有就登入及使用系統所需的一切安排、並符合所有相關系統要求(包括安裝及更新任何適用的保安程序,以及任何由客戶訂立並涉及供應任何系統部件的適用協議)。
14.6 中信期貨國際無責任維持透過系統給予的系統服務及資訊,或為其提供任何修改或更新。有效的系統服務及資訊可隨時修改而無須給予事先通知。
14.7 客戶需就經系統傳遞予中信期貨國際的電子指示及資訊之準確性和完備性及透過給予登入權限而對系統的使用承擔責任。中信期貨國際有權依據及遵照該電子指示(毋須就電子指示的真實性或其授權作出盡職調查)行動,並視該等資料為準確、完整及經客戶恰當授權及對客戶有約束力。任何中信期貨國際按任何有關電子指示及資料執行的任何交易,不論是否事實上已經由客戶授權執行,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電子指示只能經系統或其他中信期貨國際與客戶不時共同協議的方式才能撤銷或更改。客戶同意維持足夠的保安程序,防止任何非獲客戶正式授權的人士未經授權登入或使用系統,從而通過系統發出電子指示。在不違反第
14.3 條一般性的原則下,中信期貨國際不會就系統服務及系統的安全性對客戶作明示或隱含的保證,包括非被授權人士截取或獲取客戶經系統傳遞的資訊。
14.8 中信期貨國際在任何情況下對其沒有被恰當及妥善收獲的任何電子指示並無責任。電子指示只會於相關的巿場或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時間執行。
14.9 客戶同意被授權人是系統唯一獲授權用戶,並且須獨自地及全部負責中信期貨國際發給客戶的數碼證書、密碼及╱或登入名稱的保密性、安全性及使用。
14.10 除非另有協議,中信期貨國際不會執行任何客戶經系統下達的電子指示,除非其對客戶已存入及維持中信期貨國際不時要求的保證金及變價調整感到滿意。
14.11 除非及直至客戶接獲指示確認書,確認接獲及╱或執行電子指示,中信期貨國際不應被視為已接獲及╱或執行透過系統發出的電子指示(須符合依據中信期貨國際發出的相關交易確認及定期結單內列明的詳情)。
14.12 客戶確認及同意,作為中信期貨國際提供服務及系統的條件,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客戶須即時通知中信期貨國際:
(a) 於發出一項電子指示後,客戶並未收到中信期貨國際的任何指示確認書或客戶指稱確認書列載之詳情不正確;或
(b) 客戶知悉任何對客戶數碼證書、登入名稱或密碼的任何未獲授權使用或披露或存取的情況,或任何未獲授權的交易已被執行。
14.13 客戶進一步確認中信期貨國際對於市場數據或其他資訊服務的及時性、準確性或完整性並無作出任何聲明及保證,亦不保證系統服務的可用性。客戶同意中信期貨國際毋須對數據及其他資訊的任何偏差、錯誤或遺漏負上任何責任,或對系統及系統服務傳送的任何干擾或延誤、或中止或失靈、或因非中信期貨國際所能控制的情況下產生或導致的其他損失負上任何責任。
14.14 受此第 14 條規限,中信期貨國際、其聯屬人及代理人不須負責客戶(或任何第三者)由於中信期貨國際提供的系統服務或系統
引致或任何其按照客戶發出的電子指示執行的任何交易而採取的行動或未有行動所導致客戶或致任何第三者遭受的任何損失。
14.15 如因任何不時發生的非中信期貨國際能控制的行動、事件或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a) 工業糾紛、行動或任何政府或官方機構或由多個國家組成的團體或機構或機關或香港或以外的交易所或規管機構的規例;
(b) 服務失誤、延誤、中斷、干擾或不論何處的第三方電子通訊及電訊設備服務供應商遇到之操作困難;
(c) 任何通訊、電訊或電腦服務或電子器材暫停、故障、延誤、干擾或失常(按每單一事件計,不論屬全部或部分、暫時或永久);
(d) 第三方未有履行完成交易的所需責任;
(e) 暫停或限制在任何交易所或市場進行交易或任何有關交易所、結算所及╱或經紀人以任何理由未能完成其各自的責任;及
(f) 法院命令、火災、戰爭、天然災害、恐怖襲擊、暴動或內亂,而導致中信期貨國際未能履行、中斷或延遲履行其在本條款項下的責任,
則中信期貨國際或任何其聯屬人或任何其各自的代理人毋須為客戶(或任何第三者)因此遭受或招致任何形式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14.16 在不影響第 14 條上述的條款的前提下,中信期貨國際或其聯屬人或任何其各自的代理人均不需就下列情況導致客戶或任何第三者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負責:
(a) 客戶的選擇及╱或使用(不論是被授權人或其他人士)系統或其他與中信期貨國際通訊的部件;
(b) 客戶以任何原因無法登入或使用系統服務或系統或其他部件;
(c) 系統無法傳遞(或延誤傳遞)任何電子指示(包括已收到電子指示的通知,如有)或執行或拒絕該電子指示的通知;或
(d) 因系統或可影響系統的器材或軟件錯誤或失常、或任何系統性能限制或任何系統部件供應商或操作商出現的錯誤,而造成任何由客戶向中信期貨國際發出的錯誤或遺漏的電子指示。
14.17 中信期貨國際不會就有關任何第三者供應部件、客戶選擇或(包括但不限於就客戶使用該第三者供應部件的適切性、該第三者供應部件的可用性、準確性、性能、表現或可信賴性)作任何性質的明示或隱含擔保、保證或xx,中信期貨國際的代表人並無權力同意相反規定。在適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所有有關該等事宜的明示或隱含、法定或其他形式的xx或保證均應被明確排除。
14.18 客戶明白由於互聯網不可預測的交通阻塞、開放性及公眾性質及其他原因,互聯網可能並不是一個可靠的通訊媒介,而該不可靠性亦非中信期貨國際所能控制。此可能導致交易受到傳輸延誤、錯誤資料傳輸、延遲執行或執行價格與發出指示時之價格差異、中信期貨國際與客戶間任何通訊中的誤解及謬誤、傳輸停頓、中斷及其他後果,客戶完全接納因選擇使用網上交易服務而帶來的上述各種後果。
14.19 中信期貨國際可依其全權的酌情權決定就客戶對系統的使用(即中信期貨國際作為供應商)或就客戶傳遞予中信期貨國際而中信期貨國際可經系統接受的電子指示或其他通訊(無論中信期貨國際是供應商與否)的類型不時訂立限制及限額。
14.20 任何中信期貨國際保留關於經系統通訊的電子指示及資訊的記錄均為該等事宜不可推翻之證據(除有明顯錯誤的情況下),及應為中信期貨國際之財產。
15. 失責
15.1 當出現以下任何情況:
(a) 如果中信期貨國際認為客戶已經違反或未能履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
(b) 客戶向中信期貨國際作出的任何xx、保證或承諾在作出時或在其後在任何方面變成不正確;
(c) 當第三方向客戶作出破產呈請,或就客戶的自願或強制清盤已作出命令或已通過決議案,或已召開會議審議客戶應否進行清盤的決議案,或客戶為其債權人的利益作出或建議任何債務安排或債務重整;
(d) 若客戶與任何非其聯屬人合併或結合或出售其所有或實質部分業務或資產;
(e) 客戶於中信期貨國際或其聯屬人開設的戶口被發出任何財物扣押令、執行令或相應的手令或命令;
(f) 任何第三方就戶口中的任何期貨合約、期權合約或款項或其他資產提出申索;
(g) 中信期貨國際因客戶未能維持保證金規定或其他原因而認為對保障中信期貨國際的利益為必需的;
(h) 中信期貨國際認為必須遵守任何相關交易所、結算所或市場的組織章程、規則、規例、常規及慣例;
(i) 中信期貨國際認為客戶在業務、財務或其他情況或環境方面出現重大不利轉變,可能影響客戶履行本協議的責任的能力;
(j) 客戶維持戶口或履行本協議責任成為違法;或
(k) 如客戶為個人,而其身故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則客戶欠負中信期貨國際的所有款項應即時到期並須支付,而中信期貨國際有權及可其按絕對酌情權,在毋須給予通知或要求及在不會影響其擁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的情況下,即時:
(i) 取消任何仍未執行的期貨或期權買賣指示;
(ii) 將中信期貨國際代客戶持有的任何未平倉合約平倉並將根據有關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進行商品交收;
(iii) 借用或購買任何需為客戶於任何未平倉期貨合約下用作交收的商品;
(iv) 行使中信期貨國際代客戶持有的任何期權;
(v) 出售或以中信期貨國際認為恰當的其他方式處置所有或任何部份保證金或其他中信期貨國際代客持有的非現金資產;及╱或
(vi) 行使其在本協議之下的任何權利。
15.2 中信期貨國際並無責任就任何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向客戶交付任何數額之有關商品或任何款項,直至客戶就任何該等合約或以任何其他根據本協議之條款而欠負中信期貨國際的所有款項及債項已償付或履行至中信期貨國際滿意的程度。
15.3 在中信期貨國際採取第 15.1 條中列出的任何行動後,中信期貨國際將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客戶。
16. 投資資料
16.1 儘管中信期貨國際或其聯屬人向客戶提供任何資料、建議或文件,客戶完全明白其進行的任何交易僅為其按照個人獨自之判斷及酌情權而進行。
16.2 客戶同意中信期貨國際毋須就中信期貨國際提供的任何資料的及時性或任何不準確或不全面,或在客戶參考該等資料後或依賴該等資料進行任何交易的表現或結果而負上責任。
17. 終止
17.1 本協議的任何一方可向對方給予不少於兩個工作日(星期六除外)的事先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縱使有前述的規定,中信期貨國際有權在第 15.1 條所述的任何事件發生時立即終止本協議。終止協議將不會影響中信期貨國際在終止本協議之前執行的指示或影響任何一方在終止之前所累計可享有的任何權利、權力、責任及義務。
17.2 在終止本協議後,客戶應即時向中信期貨國際付還任何到期欠款或尚未支付的款項連帶所有應計利息,而中信期貨國際可採取第
15.1 條中所提述並其認為恰當的行動。
18. 通知
18.1 根據本協議由中信期貨國際向客戶所發出或作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訊均可以專人交付、預支郵費郵遞(若為海外信件則以空郵發出)、通過電子媒介或傳真方法發出,並在下列情況下視為已妥為送達:
(a) 若由專人交付送達,在交付時視為已妥為送達;
(b) 若以預支郵費郵遞送達,則在郵遞後四十八小時或九十六小時(若以空郵寄出)視為已妥為送達;及
(c) 若以傳真方法送達,則在顯示傳真已完整地送發的報告發出時視為已妥為送達。任何此等通知或通訊均必須按客戶資料表格中所列的地址、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發出或為了本
條款之目的,按中信期貨國際同意不時經客戶通知的其他地址、傳真號碼、電郵地址或其他指定方式發出。
18.2 就任何由客戶向中信期貨國際作出的通訊或通知,客戶必須獨自承擔所有有關風險,並當在中信期貨國際實際收到有關通知後方能生效。
18.3 客戶同意中信期貨國際可以電子形式(「電子通訊」)向客戶發出任何通知、成交單據、交易確認、定期結單及通訊(如有)。客戶同意接受及承擔有關發送及接收電子通訊的所有風險,其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a) 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傳遞、發送及接收的電子通訊在本質上是不可靠的媒介,可能因互聯網不可預測的交通阻塞、所使用媒體的公眾性質及其他因素,導致干擾、傳輸中斷、延遲傳輸或錯誤資料傳輸;
(b) 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傳遞、發送及接收的電子通訊可能未被執行或被延誤;及
(c) 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傳遞、發送及接收的個人資料可能被未經授權的第三方獲取。
客戶確認及同意中信期貨國際、其聯屬人及其各自的股東、董事、高級職員、員工、代表或代理人(統稱「有關人士」)對以上情況招致或有關的後果無須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任何責任或負責,並特此免除所有向中信期貨國際及有關人士就上述事宜申索的權力。
18.4 若客戶已請求中信期貨國際提供信件留存服務,客戶茲此授權並同意中信期貨國際代客戶接收及持有所按本協議送遞給客戶的所有通知、通訊、成交單據、交易確認、定期結單及收據,直至客戶或其授權代表取為止。客戶承諾迅速地收取該等通知、通訊、成交單據、交易確認、定期結單及收據,任何未被取回的物件,可由中信期貨國際按其視為合適的方式處置。客戶同意接受所有與信件留存服務有關的後果及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延誤、錯誤、欺詐或偽造的風險。客戶同意全數彌償中信期貨國際與信件留存服務有關的所有損失。
19. 聯名戶口及合夥商號
19.1 如果客戶包括一名以上個人人士(每名人士為「聯名戶口持有人」),該戶口將為擁有生存者取得權的聯名戶口。於任何一名聯名戶口持有人身故,該已故人士於證券戶口的權益,將歸於尚存人士所有。
19.2 與本協議有關的每名聯名戶口持有人須共同及各別承擔責任。
19.3 任何一名聯名戶口持有人身故不會構成協議的中止,除非再無尚存的聯名戶口持有人。
19.4 中信証券期貨對任何一名聯名戶口持有人作出的任何通知、付款或交付,應為中信期貨國際已完全地及充分地履行其根據協議通知、存款或交付客戶的責任。
19.5 如果任何一名聯名戶口持有人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被頒布破產令或清盤令,或如果證券戶口的操作受到任何法院法令,或任何主管當局對任何一名聯名戶口持有人發出通知的影響,證券戶口的操作(包括提取或轉移資金或資產)將會暫時中止,直至破產管理人或接管人已被委任或獲得接管人或破產管理署署長同意或法院法令已經解除或有關通知已獲撤銷(視情況而定)。
19.6 當顧客是合夥商號:
(a) 不論合夥商號的組織章程或名稱有任何轉變、或合夥人身故、破產、退休或有任何新合夥人加盟、或任何合夥人的權力有任何變更或終止,本協議對合夥商號的不時的合夥人共同地及各別地具有法律的約束力;
(b) 即使任何其他合夥人或擬受本協議約束的其他人士不受約束,每名合夥人均受約束;
(c) 中信期貨國際有權就任何事宜分別與一名合夥人交易,包括解除或撤銷該合夥人的任何責任,而不影響任何其他合夥人的責任;及
(d) 合夥人對於另一合夥人的責任或債務並無擔保或作出補救的權利。
20. 一般條款
20.1 在本協議中所述的時間於各方面均為重要要素。
20.2 客戶茲此確認其已收到及閱讀協議的英文及╱或中文版本,並且其完全明白及接受本協議的條款。客戶同意在本協議及適用的風險披露聲明的中英文版本間出現歧異時,概以客戶於客戶資料表格中選擇為管轄語文的版本為準。若客戶未有在客戶資料表格中作任何選擇的情況下,則以英文版本為準。
20.3 若本協議所載的一項或超過一項條文在任何適用法律下於任何方面被視為無效、不合法或未能執行,在本協議內所載的其他條文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執行性在任何方面均不受影響或損害。
20.4 (a) 協議應讓中信期貨國際、客戶及其各自個別的繼承人,以及任何享有中信期貨國際在本協議中部分或所有權利或義務的承讓人或受讓人受益,並對上述人士具約束力。
(b) 在未經中信期貨國際事先書面同意前,客戶不得轉移或轉讓其在本協議中所有或任何的權利或義務。
(c) 中信期貨國際可未經客戶同意而轉移及轉讓其在本協議中所有或部分的權利、利益及義務,並可向潛在的受讓人或承讓人或擬就本協議與中信期貨國際簽訂合約安排的任何其他人士披露中信期貨國際認為合適用作該等合約安排之用的資料,包括客戶、戶口及客戶交易。
20.5 中信期貨國際未有或延遲行使本協議的任何權利、權力、補救或特權不應視作放棄該等權利,而單一或部分行使、執行或寬免任何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亦不妨礙中信期貨國際作進一步行使、執行有關權利、權力、補救或特權,或行使或執行本協議中的任何其他權利、權力、補救或特權。
20.6 客戶同意中信期貨國際在客戶資料表格中或以其他方式不時要求提供的資料是中信期貨國際向客戶提供本協議項下之服務所必須的。若客戶未能向中信期貨國際提供該等資料,中信期貨國際未必能夠為客戶提供或繼續提供有關的服務。客戶可經常聯絡中信期貨國際的營運部門主管以查閱及要求更改或修改該等資料。該等資料連同中信期貨國際不時從客戶取得的任何其他資料可披露予中信期貨國際不時發出經修訂或補充有關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告中列明的人士及用作該通告中所指定的用途。在不損前述的前提下,中信期貨國際可在任何規管人(包括期交所或證監會)要求下,向該規管人提供戶口的詳情以協助其進行或擬進行的調查、審查或查詢。
20.7 客戶明白亦同意中信期貨國際可指派任何人士作為其代理人(簡稱「收數公司」)以催收任何客戶按本協議到期未付中信期貨國際的金額,而客戶需對中信期貨國際因此而每次需付的合理收費及開支負責(至任何適用法律所容許之程度)。此外,中信期貨國際,客戶亦明白及同意中信期貨國際有權,就該目的於任何時候透露客戶的個人資料予收數公司。
20.8 只要中信期貨國際及其聯屬人按誠信原則下行事,且在並無嚴重疏忽、欺詐或蓄意失責的情況下,中信期貨國際及其聯屬人毋須就任何延遲或未有履行義務及因此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此外,中信期貨國際及其聯屬人毋須對任何直接或間接地源自任何其無法控制的事件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或任何後果負責,包括但不限於政府限制、實施緊急程序、交易所裁決、第三者行為、停牌或停市、戰爭、罷工、市場情況、騷動、恐怖主義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的恫嚇或自然災害。
20.9 客戶確認其經已獲通知中信期貨國際主要負責客戶事務的代表的全名及該代表按該條例持牌或註冊詳情(包括中央編號)。中信期貨國際將會就該負責代表的任何變更通知客戶。
20.10 本協議中並無任何條款應視為移除、排除或限制客戶或中信期貨國際於法例或法規下之任何權利或義務,惟在香港之法例或法規下容許之範圍除外。
20.11 客戶須在有關到期日或在中信期貨國際要求時支付的本協議項下客戶應向中信期貨國際繳付的所有款額,及應即時以可動用並
不受任何條件或產權負擔限制的資金以該債務的貨幣在有關到期日繳付。所有繳款須為全數繳款,不可作出抵銷或反申索及不可扣除或扣起任何現有的或將來的稅款、關稅、課稅或作任何其他性質的扣減或預扣。如任何將須繳付予中信期貨國際的費用須繳付稅款、須作任何扣減或其他的預扣(除有關中信期貨國際收入的稅款外),如有需要的話,客戶須立即向中信期貨國際繳付此等額外金額以確保中信期貨國際所收取的金額相等於在沒有作出該等繳付稅款、扣減或預扣任何金額前中信期貨國際應收的款項。
20.12 本協議廢除及取代之前的所有委託及協議,除非客戶與中信期貨國際另作出書面安排,任何其後客戶在中信期貨國際開設的戶口將按本協議操作。
20.13 中信期貨國際承諾就其在名稱、商業地址、證監會持牌狀況、或證監會分配的中央編號、或其按照本協議提供的服務的性質、或保證金要求(包括利息費用、保證金追收、未經客戶同意為客戶平倉的情況)方面出現的任何重大變更通知客戶。客戶承諾客戶資料表格所載或在其他方面與本協議有關的資料如有任何重大變更時知會中信期貨國際。
21. 修改
21.1 中信期貨國際有權於任何時間在給予客戶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對本協議的條文(包括任何此等條款)進行增加、修改或刪除。
22. 管轄法律及適用規定
22.1 本協議及本協議中的所有權利、義務及責任均受香港法律所管限及據其解釋。
22.2 就任何與本協議產生的糾紛而言,客戶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獨有司法管轄權管轄,但接受該管轄並不損害中信期貨國際於任何其他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向客戶提出起訴之權利。
22.3 若客戶為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或註冊的人士或公司,客戶茲委任客戶資料表格中所列的人士作為法律文件接收人,以收取任何涉及客戶的法律訴訟的所有通知及通訊,而客戶亦同意就在香港法院進行的法律訴訟而言,任何送達任何法律文件至該法律文件接收人,即構成為對客戶的法律文件的妥善送達。在不影響根據前述句子委任的法律文件接收人的有效性,或送達法律文件至該法律文件接收人的有效性,而客戶已於客戶資料表格或按照本協議第 18.1 條向中信期貨國際提供香港的住址(「香港地址」)的前提下,客戶同意就香港法院進行的法律訴訟而言以郵遞或送交方式將法律文件送達該香港地址,即構成對客戶妥為送達法律文件。
23. 仲裁
23.1 中信期貨國際擁有全權的選擇權及絕對酌情權,決定凡因本協議引致或與本協議相關的的任何爭議、爭執或申索、或由此導致的違約、終止或失效,須根據現時生效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須受任何本條項下修訂管轄)以仲裁方式解決。指定仲裁員的機構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須於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進行,並須只由一名仲裁員仲裁。任何有關仲裁須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根據本協議日期生效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則進行,包括《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所包含的附加規則。仲裁程序所使用的語言應為英語。
24. 風險披露聲明
x聲明並不盡錄買賣期貨及期權的所有風險和其他重要事項。按照風險而言,客戶僅應在先瞭解其將訂立合約的性質(及合約關係)以及其中所涉及的風險程度之後方進行該交易。期貨及期權買賣並非適合多數的大眾投資者。客戶應因應本身之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買賣。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 閣下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 閣下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 閣下設定了後備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等,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 閣下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 閣下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 閣下仍然要對 閣下戶口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 閣下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 閣下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 閣下。如果 閣下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 閣下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時的權利與責任。
保證金交易的風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 閣下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 閣下存放於中信期貨國際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買賣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 閣下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或繳付利息。假如 閣下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或利息, 閣下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 閣下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閣下將要為 閣下戶口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 閣下應根據 閣下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
這種融資安排是否合適 閣下。
在香港以外地區收取或持有客戶資產的風險
中信期貨國際在香港以外地區收取或持有客戶資產將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適用的法律和規則所監管,而該等法律和規則與該條例及其規則或有不同。因此,該客戶資產未必能享有在香港收取或持有客戶資產所能獲得的相同保障。
授權代存郵件或直接郵寄予第三方的風險
假如 閣下已授權中信期貨國際代存郵件或直接郵寄予第三方,則客戶必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 閣下戶口之成交單據及戶口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發現任何差異或錯誤。
「槓桿」效應
買賣期貨的風險非常高。由於基本保証金金額相對地低於期貨合約本身之價值,因此交易能起「槓桿」作用。市場相對的輕微波動也會對 閣下投入或將需要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所以,對 閣下而言,這種效應可以說是利弊參半。 閣下可能要承受虧蝕全部基本按金及任何向中信期貨國際存入額外金額的風險,以維持本身的倉位。若果市況不利 閣下倉位或保證金水平調高, 閣下就會被催繳並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本身倉位。假如 閣下無法在指定時間內符合繳付額外資金的要求, 閣下可能會在虧蝕情況下被迫平倉,所有因此而造成的任何虧損亦一概由 閣下承擔。
減低風險買賣盤或投資策略
即使採用某些目的為減低損失的買賣盤(例如「止蝕」盤或「止蝕限價」盤),也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該等買賣盤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價買賣」和「馬鞍式」組合等,也可能須承擔與持有最基本的「長」倉或「短」倉同樣高的風險。
期權
不同風險程度
買賣期權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沽出期權,均應先瞭解他們預期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 閣下應連同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的程度才能獲利。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沽出作平倉或行使期權又或任由期權到期作廢。當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就必須進行現金交收又或是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合約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位,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見上文「期貨」一節)。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沒有價值, 閣下需承受全部的投資損失,包括所有期權金和交易費用。假如 閣下擬購入極價外期權,必須注意這類期權要變成有獲利的機會極微。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要比買入期權高得多。雖然賣方可收到定額期權金,但賣方所承受的損失可能遠超越該金額。倘若市況不利期權賣方時,其將有責任投入額外保證金以維持倉位。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行使期權的風險,即賣方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履行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的責任。若賣出的是期貨合約的期權,則期權賣方將獲得期貨倉盤,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見上文「期貨」一節)。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若期權並沒有被「備兌」安排,則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司法管轄區的交易所容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虧損期權金和交易費用的風險。當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任何當時餘下未繳付的期權金。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共同風險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閣下應向中信期貨國際查詢 閣下買賣的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的責任(如在何等情況下 閣下或須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及就期權而言,到期日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訂尚未完成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的行使價),以反映合約所涉及資產的改變。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的規則操作(如因為價格限制或一些「跌停板」的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
份的交易)均可導致難以完成甚或不能完成交易或進行平倉╱對沖,從而增加損失的風險。如果 閣下賣出期權後遇上這情況,損失的風險也可能較大。
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一般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貨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而定,但期權本身則不受限制。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使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平」價格的水平。
存放的款項及財產
閣下必須瞭解清楚在本地或外國的交易而存放的款項或其他財產所能獲得的保障,尤其在發生有關機構破產或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時。閣下能取回 閣下的款項或財產的程度可能受特定的法例或當地法規所規管。在某些司法管轄區,若有不足數額時,被認定屬於 閣下的資產亦將會被視作現金按比例分配支付。
佣金及其他收費
在 閣下開始交易之前, 閣下先要清楚瞭解需要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 閣下的純利潤(如有)或增加 閣下的損失。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可使 閣下面對額外的風險。該等市場可能受給予投資者不同或較少保障的法規所管轄。 閣下在交易之前,必先要查明有關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投資者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進行 閣下交易的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規則。在開始交易之前, 閣下應先向中信証券期貨香港查詢本身所在地及其他司法管轄區所提供的補救方法種類的詳情。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虧蝕(不論交易是否在本身所在的司法地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貨幣單位轉為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結算交易。與所有設施及系統一樣,它們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 閣下追討若干虧損的能力可能受限於系統供應商、市場、交易所、結算所及╱或參與者商號就承擔責任而實施的限制。該等限制可能有所不同, 閣下應就此方面向中信期貨國際查詢有關詳情。
電子交易
透過電子交易系統上進行交易可能不僅有別於公開叫價市場,甚至會與在其他電子交易系統上進行交易不同。如果電子交易系統上進行交易, 閣下將要面對與系統相關包括硬件及軟件失靈的風險。任何系統故障可能會導致未能按照 閣下的指令執行指示,又或根本沒有執行 閣下的指示。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並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經紀行可獲准進行場外交易。中信期貨國際可能作為 閣下在該宗交易中的對手方。情況是有可能難以或不能將現有倉盤平倉、評估價值、確定公平價格或評估所面對的風險。因此,此等交易可能涉及更大風險。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由另一套的監管機制監管。 閣下從事該等交易之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及其伴隨的風險。
有關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之通告(「通告」)
一. 閣下可能需要或在日後可能被要求不時向中信期貨國際提供 閣下之個人資料或資訊。在執行中信期貨國際向 閣下提供的服務下之預期交易的過程中,中信期貨國際需要或可能不時收集更多個人資料或資訊(在本通告內,所有該等個人資料及資訊均稱為「資料」)。
二. 閣下必須向中信期貨國際提供在「客戶資料表格」或其他文件上的資料,而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可能導致中信期貨國際未能向 閣下提供或繼續提供任何服務,或未能透過 閣下開立的戶口進行或繼續進行交易。
三. 中信期貨國際可向下列人士提供 閣下的資料:
1. 中信期貨國際有限公司(「中信期貨國際」)及其任何附屬公司;
2. 可能以其名義登記 閣下證券或其他資產之任何代表人;
3. 向中信期貨國際或任何其任何附屬公司提供有關業務營運的行政、數據處理、財務、電腦、電訊、付款、證券結算、清付、專業或其他服務之任何承辦商、代理、服務供應商、銀行、基金公司、結算所或保險公司;
4. 中信期貨國際代表 閣下或與 閣下的戶口有關而與其進行或擬進行交易之任何人士或該等人士之代表;
5. 信貸資料機構,或在未如期付款時,收賬公司;
6. 任何中信期貨國際權利或業務的實質或潛在承讓人、受讓人、參與人、分參與人、代表或繼承人;
7. 政府機構、監管機構、交易所或其他機構或機關,無論是否受適用於中信期貨國際及其任何附屬公司之法例、規例或其他法規所規定;及
8. 執法機關(包括但不限於香港警察及廉政公署)。
四. 閣下之資料可不時用作下列目的:
1. 為 閣下的戶口進行操作,致使 閣下就有關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發出之指令生效,及執行 閣下之其他指示;
2. 就有關 閣下的戶口提供服務;
3. 對 閣下進行信貸查詢或調查及查明 閣下之財政狀況、持續信貸狀況及投資目標,以及容許或協助任何其他人士進行上述事項;
4. 確定欠負 閣下或 閣下欠負的債務金額、或為惠及中信期貨國際或其任何附屬公司行使抵押品、押記權或其他權利及權益;
5. 為中信期貨國際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現有及日後之服務或產品(例如銀行及金融服務或產品)進行直接促銷及市場推廣,無論中信期貨國際會否從中獲得報酬;
6. 容許與 閣下及╱或 閣下之戶口有關的中信期貨國際權利或業務的實質或潛在承讓人、受讓人、參與人或分參與人評估擬以該讓與、轉讓、參與或分參與為主體的交易;
7. 遵守約束中信期貨國際及其任何附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之任何法定、監管或其他規定;
8. 進行法律所允許之核對程序(定義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
9. 一切與上述有聯繫、有附帶性及有關的用途。
五. 閣下可要求獲取一份由中信期貨國際持有 閣下資料的副本,並可要求更改任何失準的資料。任何該等要求應寄發予中信期貨國際有限公司之個人資料主任,地址為香港中環添美道 1 號中信大廈 23 樓 2314-16 室。中信期貨國際可就任何該等要求收取合理費用。閣下可查悉中信期貨國際對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與請求獲告知中信期貨國際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閣下有權要求獲告知會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帳公司例行披露資料的項目,以及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帳公司提出查閱和更改資料要求。 閣下在悉數清償該戶口的所有未償欠款而結束戶口時,可指示中信期貨國際要求該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從其資料庫刪除中信期貨國際曾經提供的戶口資料,惟是項指示須於結束戶口後 5 年內發出,而該戶口在緊接結束之前 5 年內,並無拖欠超
過 60 天的記錄。假如該戶口有拖欠超過 60 天的記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以保留有關記錄,直至欠款悉數清償之日起計滿 5 年
為止,或中信期貨國際接獲的解除破產令生效日期起計滿 5 年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六. 中信期貨國際需得到 閣下同意方可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如 閣下於客户資料表格上簽署及表示同意受此通告約束,將被視為同意上述用途及目的。 閣下可隨時免費要求中信期貨國際停止使用 閣下之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有關要求可寄發予上述地址之個人資料主任。
七. 本通告不會限制 閣下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享有的權利。
八. 本通告將構成 閣下與中信期貨國際訂定之所有合約、協議及其他具約束力的合同之組成部份。
中信期貨國際有限公司(「中信期貨國際」)的「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和「共同匯報標準條例」政策
根據美利堅合眾國(「美國」)頒佈由2010年3月18日起生效的《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及美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政府於2014年訂立的政府間協議,香港金融機構須向稅務及/或其他政府機關申報客戶的某些資料,並在若干情況下對客戶美國來源的固定、可審定、年度或定期性收入預扣稅款。
香港亦已通過本地法例,落實執行「共同匯報標準條例」,據此,金融機構必須向香港政府當局(如香港稅務局)申報有關客戶的稅務居民身份的若干資料,而有關資料亦可提供予若干外地政府當局。
為符合有關FATCA、共同匯報標準條例及其他相關規例的監管規定,中信期貨國際實施本附錄載列的條款和條件,以規管客戶與中信期貨國際之間的相關權責。
1. 私隐豁免
1.1 客戶不可撤回地授權中信期貨國際向相關司法管轄區內的合資格監管或政府機關(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國家稅務局、美國財政部和香港稅務局)披露及/或提交由客戶提供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個人/機構資料),以符合FATCA、共同匯報標準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守則和規則的規定。
1.1 客戶也確認,中信期貨國際並不一定會將其按照適用法規披露或提交所需資料一事通知客戶,客戶也同意不會要求中信期貨國際須在其向有關機關披露或提交資料之前或之後向客戶作出上述通知。
2. 提供資料的其他保證
2.1 為符合FATCA、共同匯報標準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守則和規則的規定,客戶承諾及時向中信期貨國際提供所需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在中信期貨國際不時指定的客戶資料表和相關帳戶開立表格以及相關報稅表上填報的個人/機構資料。
2.2 客戶須確保根據第2.1條向中信期貨國際提供的所有資料保持真確、完備及準確,並無誤導成分。
2.3 客戶也承諾,如根據第2.1條向中信期貨國際提供的任何資料在任何時候更改或變得失實、不完備、不準確或具有誤導成分,客戶將從速(在任何情況下,在30天內)通知中信期貨國際,並向中信期貨國際提供所需的最新資料。
2.4 如中信期貨國際要求,客戶須從速(在任何情況下,在30天內)向中信期貨國際提供所需的額外或替代證明文件、表格及其他文件證據,包括但不限於期滿失效的報稅表(如有)的替代報稅表、客戶的書面國籍聲明、喪失美國國籍證明書及私隱條例的豁免。
2.5 客戶確認及同意,如客戶未有向中信期貨國際提供第2條要求提供的資料,中信期貨國際可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權,更改客戶帳戶的FATCA或共同匯報標準條例狀況、暫停客戶帳戶的交易活動、預扣客戶帳戶內的資產、取消客戶帳戶或出售帳戶內的資產,以產生可預扣稅款。
2.6 中信期貨國際將遵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其他適用資料私隱政策保留及使用客戶的個人/機構資料。
3. 預扣稅款的授權
3.1 客戶授權中信期貨國際在其按唯一絕對酌情決定權認為出現以下情況時,預扣客戶帳戶內的所有資產或其任何部分(以現金或其他形式持有)或出售帳戶內的資產以產生可預扣稅款:
(a) 客戶未能及時向中信期貨國際提供所要求的資料或文件或客戶所提供的任何資料或文件不是最新,準確或完整的,使得中信期貨國際無法確保其能持續符合或依從FATCA的規定;
(b) 客戶的FATCA狀況被界定為不合作或不合規海外金融機構;
(c) 並無可靠證據可將客戶視為已獲豁免遵守FATCA或其他相關規例的預扣稅規定;
(d) 相關司法管轄區內的合資格監管或政府機關規定徵收預扣稅;或
(e) 為符合FATCA及其他相關法規、守則和規則的規定而必須或適宜預扣稅款。
4. 彌償
4.1 客戶同意彌償中信期貨國際及其董事、管理人員、雇員和代理人(「獲彌償人士」)因以下情況而引致、就以下情況而產生或據此針對獲彌償人士提出的一切損失、法律責任、成本、申索、訴訟、要求或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對前述任何情況提出爭議或抗辯而產生的一切合理成本、支出和開支):
(a) 客戶違反或被指違反本附錄的任何條款和條件(不論是出於客戶的作為或不作為);及
(b) 客戶及/或客戶帳戶在任何方面不符合FATCA、共同匯報標準條例或任何其他適用法規、守則和指令,但如有關損失或損害賠償是出於獲彌償人士的故意失責或欺詐則另作別論。
4.2 客戶承諾對中信期貨國際為符合FATCA、共同匯報標準條例及其他適用法規、守則和指令的規定而引致或涉及的任何事宜所產生的任何處事程式或調查提供協助。在這情況下,中信期貨國際如得知出現上述處事程式將通知客戶,除非適用法規禁止則另作別論。
4.3 如客戶根據本條款向獲彌償人士支付的任何款項須扣除或預扣稅項,就該須扣除或預扣稅項的應付款項,客戶應增加該款項至確保,在需要扣除或預扣後,獲彌償人士於到期日收到及保留(就上述扣減,預扣或支付無任何賠償責任)的淨款額相等於獲彌償人士在應或未扣減,預扣或付款前的應收款項。
4.4 儘管客戶不再是帳戶持有人或終止任何帳戶,客戶應繼續受本條款的規定約束。
5. 納入條件和條款
5.1 本附錄須視作納入有關客戶帳戶的條件和條款作為當中的一部分,並可由中信期貨國際按其唯一絕對酌情決定權不時作出修訂。如條件和條款與本附錄有任何衝突或抵觸,一概以本附錄的條款作準。
5.2 除非另行訂明,否則本附錄所用詞彙與有關客戶帳戶的條件和條款所界定詞彙具有相同涵義。
6. 語言
6.1 本附錄以中英文書寫,如有任何衝突或不一致,以英文版本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