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本行”) 有关电子支票服务之规则及规例 1. 适用性及定义 (a) 此等规则及规例适用於本行有关电子支票的服务。此等规则及规例补充并构成阁 下与本行之间的现有协议的一部份。阁下与本行之间的现有协议的条款中适用於实物支票或适用於本行一般服务的条文,凡内容相关的且不与此等规则及规例条文不一致的,将继续 适用於电子支票及本行的电子支票服务。就电子支票服务而言,若此等规则及规例跟阁下与本行之间的现有协议的条文出现不一致,均以此等规则及规例为准。 (b)...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本行”) | ||
有关电子支票服务之规则及规例 | ||
1. | 适用性及定义 | |
(a) | 此等规则及规例适用於本行有关电子支票的服务。此等规则及规例补充并构成阁下与本行之间的现有协议的一部份。阁下与本行之间的现有协议的条款中适用於实物支票或适用於本行一般服务的条文,凡内容相关的且不与此等规则及规例条文不一致的,将继续适用於电子支票及本行的电子支票服务。就电子支票服务而言,若此等规则及规例跟阁下与本行之间的现有协议的条文出现不一致,均以此等规则及规例为准。 | |
(b) | 就此等规则及规例为目的,下列词语具下列定义: 「汇票条例」指香港法例第 19 章〈汇票条例〉,可被不时修订。 「结算所」指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 「存入途径」指本行不时提供用作出示电子支票以求存入的任何途径。 「电子证书」指由本行接受的核证机关发出的并获结算所不时为签发电子支票目的而承认的证书。 「电子支票」指以电子纪录(按香港法例第 553 章〈电子交易条例〉定义)形式签发的支票(包括银行本 票),附有电子支票或电子银行本票(视情况适用)的正面及背面影像。电子支票可以港币、美元及人民币签发。 「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指由结算所提供接受出示电子支票的电子支票存票服务,但电子支票存票服务使用者必须先跟结算所登记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户口,方可出示电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户口,本定义可根据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不时修订。 「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户口」指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的使用者户口,每位电子支票存票服务使用者必须先跟结算所登记其使用者户口方可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出示电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户口,本定义可根据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不时修订。 「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指由结算所不时指定的条款及细则,以规管由结算所提供的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的使用。 「电子支票签发服务」及「电子支票存入服务」指由本行不时向客户分别为签发电子支票(包括任何有关电子证书的服务)及存入电子支票而提供的服务,而「电子支票服务」则一并指「电子支票签发服务」及「电子支票存入服务」。 「业界规则及程序」指结算所及银行业界就规管电子支票的处理而不时采用的规则及运作程序。 「受款人银行」指受款人户口所在的银行。 「受款人户口」就每张使用电子支票存入服务出示以存入的电子支票而言,指该电子支票的受款人在本行持有的银行户口,而该户口可以是受款人的个人名义户口或受款人的联名户口。 「付款人银行」指为其客户签发的电子支票作出数码签署的银行。 |
「阁下」指本行向其提供电子支票服务的每位客户,如文义允许,包括不时获客户授权为客户签署电子支票的任何人士。 | |||
2. | 电子支票服务的性质及范围 | ||
(a) | 本行可根据本行之酌情权选择提供电子支票服务。阁下可以签发电子支票及存入电子支票。为使用电子支票服务,阁下须提供本行及结算所分别不时要求或指定的资料及文件,并须接受本行及结算所分别不时要求或指定的条款及细则。阁下亦可能需要签署本行不时指定的表格及文件。 | ||
(b) | 电子支票签发服务让阁下可按下列第 3 条签发由本行出票的电子支票。 | ||
(c) | 电子支票存入服务让阁下及其他人士可按下列第 4 条使用结算所提供的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或使用本行的存入途径出示电子支票(不论向阁下及/或受款人户口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支付)以存入本行(作为受款人银行)。 | ||
(d) | 本行可为本行不时指定的货币(包括港币、美元或人民币)签发的电子支票,提供电子支票服务。 | ||
(e) | 本行有权不时设定或更改使用电子支票服务的条件。该等条件可包括下列各项(或任何一项): | ||
(i) | 电子支票服务的服务时间(包括签发、止付或出示电子支票的截止时间)。 | ||
(ii) | 阁下在任何指定时段可以签发电子支票的最高金额或最多电子支票总数量。 | ||
(iii) | 阁下须就电子支票服务支付的任何费用。 | ||
3. | 电子支票签发 | ||
(a) | 电子支票的版式及签发电子支票的步骤 | ||
(i) | 阁下须按本行不时指定的步骤及输入本行不时指定的资料,并按指定的版式及规格签发每张电子支票。阁下不可加入、移除或修改电子支票的内容、版式、排列或影像。 | ||
(ii) | 每张电子支票必须先由阁下(作为付款人)及再由本行(作为付款人银行)分别以阁下及本行的数码签署式样签署,但如电子支票为银行本票,则无须由付款人签署。 | ||
(iii) | 当阁下由联名户口签发电子支票,阁下须自行负责确保该电子支票按联名户口持有人不时授权的电子支票签署安排,由获授权人士(等)签署。 | ||
(iv) | 如阁下为公司或任何其他实体,阁下须自行负责确保每张电子支票均按阁下不时授权的电子支票签署安排,由获授权人士(等)代表阁下签署。 |
(b) | 电子证书 | ||
(i) | 阁下在电子支票上的数码签署必须由有效的电子证书产生,该电子证书必须在产生该数码签署时有效,并且未过期或被注销。 | ||
(ii) | 阁下在电子支票上的数码签署必须由特定用途电子证书产生。 | ||
(iii) | 本行将提供有关特定用途电子证书的服务。本行的服务包括代阁下申请、持有、维持、更新、注销及管理特定用途电子证书(或上述任何一项服务)。如阁下选择用特定用途电子证书产生阁下的数码签署,阁下应指示及授权本行: | ||
(1) | 按本行不时设定的范围及方式提供该等服务,这可包括代阁下持有特定用途电子证书及相关密码匙及/或密码,及代阁下按阁下不时指示在电子支票上产生阁下的数码签署;及 | ||
(2) | 作出所有需要步骤(包括向发出特定用途电子证书的核证机关提供所有需要的资料及个人资料),以实现特定用途电子证书的目的 | ||
(iv) | 代阁下申请特定用途电子证书时,本行有权依赖阁下提供的资料。阁下须自行负责向本行提供正确及最新的资料。如本行根据阁下提供的不正确或过时资料获取了特定用途电子证书,阁下仍须受由该电子证书产生的数码签署所签发的任何电子支票约束。 | ||
(v) | 每张电子证书皆由核证机关发出。就阁下的电子证书,阁下受发出该电子证书的核证机关的指定条款及细则的约束。阁下须自行负责履行阁下在该等条款及细则下的责任。 | ||
(c) | 向受款人传送电子支票 | ||
(i) | 当阁下确认签发电子支票,本行会产生电子支票档案。阁下可下载电子支票档案用以自行传送予受款人。本行亦可代阁下向受款人以电子方式传送电子支票档案,如本行有提供此项服务。 | ||
(ii) | 阁下不应向受款人签发电子支票 (或指示本行代阁下签发电子支票),除非该受款人同意接受电子支票。阁下须自行负责下列各项事宜: | ||
(1) | 在向受款人签发电子支票(或指示本行代阁下签发电子支票)前,通知该受款人其可以同意或拒绝接受电子支票; | ||
(2) | 使用安全电子方式及采取适当电邮加密及其他保安措施传送电子支票档案;及 | ||
(3) | 向本行提供受款人的正确及最新的联络资料,让本行代阁下以电子方式向受款人传送电子支票档案,如本行有提供此项服务。 | ||
(iii) | 电子支票档案於本行以电子方式按阁下向本行提供的受款人的联络资料向受款人传送後,即被认定为已 |
经送达至受款人。本行无责任核实受款人是否实际收到该电子支票档案。本行建议阁下跟受款人查明其是否已实际收到该电子支票档案,不论该电子支票档案由阁下或本行传送。 | |||
(d) | 豁免出示要求 每张电子支票的出示只须按业界规则及程序以电子纪录形式传送。本行有权支付每张以该方法出示其电子纪录的电子支票,而无须要求任何其他的出示形式。在不减低上列第 3(a)(i)条及下列第 5(a)及 5(b)条的效果的情况下,阁下明确接受不时在每张电子支票上列明的出示要求豁免。 | ||
4. | 电子支票存入 | ||
(a) | 电子支票存入服务可容许透过使用结算所提供的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或本行的存入途径,出示电子支票以存入本行(作为受款人银行)。 | ||
(b) | 电子支票存票服务 | ||
(i) | 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由结算所提供。就阁下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阁下受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约束。阁下须自行负责履行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下的责任。 | ||
(ii) | 为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要求阁下登记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户口连同一个或多个受款人户口,以供出示电子支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容许阁下以阁下同名户口或阁下同名户口以外的其他户口作为受款人户口登记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户口。阁下须就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阁下的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户口出示的所有电子支票负责(包括任何向阁下同名户口以外的受款人户口出示的电子支票)。 | ||
(iii) | 任何有关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的事宜须按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处理。本行可以(但无责任)向阁下提供合理协助。因本行没有任何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存入的电子支票的电子纪录或影像,如阁下要 求,本行可以(但无责任)提供使用阁下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户口存入的电子支票日期、电子支票金额、电子支票编号、受款人姓名及任何其他本行同意提供有关该电子支票的资料。 | ||
(iv) | 本行对结算所是否提供电子支票存票服务及所提供服务的质素、适时度或任何其他事宜均无作出明示或隐含的表述或保证。除非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另有指明,阁下须承担有关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的责任及风险。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或与其有关的服务,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本行无须负责。 | ||
(c) | 本行的存入途径 x行可不时指定或更改(i)可用的存入途径而无须通知;及(ii)任何存入途径的条款。 | ||
(d) | 电子支票拨用 x行有权将任何存入本行之电子支票存入至以本行酌情权决定的任何户口或附属户口,以拨用该等电子支票。该等电子支票之拨用将凌驾阁下对该等电子支票之拨用。 |
5. | 电子支票的处理、相关风险及本行的责任 | |||
(a) | 电子支票的处理 阁下须明白本行及其他银行须根据业界规则及程序处理、办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及结算由阁下签发或向阁下签发的电子支票。因此,即使汇票条例未明确指定电子支票出示的方式,或可能指定其他的支票出示方式,本行有权以下列方法为阁下支付或收取电子支票: | |||
(i) | 任何阁下在本行签发的电子支票向本行出示时,按业界规则及程序支付该电子支票;及 | |||
(ii) | 按业界规则及程序,向付款人银行出示任何向阁下签发的电子支票,以收取款项。 | |||
(b) | 本行责任的限制 在不减低阁下与本行之间的现有协议之效果的情况下: | |||
(i) | 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电子支票服务,或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签发的电子支票,或通过本行向阁下提供的存入途径出示的电子支票的处理、办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或结算,或与上述事宜有关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本行无须负责,除非任何上述损失、损害或开支属直接及可合理预见直接且完全由於本行或本行人员、雇员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责导致; | |||
(ii) | 为求清晰,现明确如下,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下列事宜(或任何一项)或与其相关的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本行无须负责: | |||
(1) | 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或与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相关的事宜; | |||
(2) | 阁下未遵守有关电子支票服务的责任,包括提防未获授权人士签发电子支票的责任; | |||
(3) | 按业界规则及程序出示由阁下签发或向阁下签发的电子支票,而无须顾及汇票条例的条文;及 | |||
(4) | 任何由於或归因於本行可合理控制情况以外的原因导致未能提供或延迟提供电子支票服务,或导致电子支票服务的任何错误或中断;及 | |||
(iii) | 在任何情况下,就任何收益的损失或任何特别、间接、相应而生或惩罚性损失或损害赔偿,本行均无须向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负责。 | |||
(c) | 阁下的确认及弥偿 | |||
(i) | 阁下须接受本行及结算所分别就电子支票服务及结算所提供的服务施加的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阁下须接受及同意,承担签发及存入电子支票的风险及责任。 | |||
(ii) | 在不减低阁下在阁下与本行之间的现有协议中提供的任何弥偿或本行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情况下,本行及本行人员、雇员及代理(或任何一人)有关或因本行提供电子支票服务或阁下使用电子支票 |
服务而可能引致或蒙受任何种类的责任、申索、要求、损失、损害、成本、费用及开支(包括全面弥偿引致的法律费用及其他合理开支),以及本行及本行人员、雇员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可能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法律诉讼或程序,阁下须作出弥偿并使本行及本行人员、雇员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免受损 失。 | ||
(iii) | 如任何责任、申索、要求、损失、损害、成本、费用、开支、法律诉讼或程序经证实为直接及可合理预见直接且完全因本行或本行人员、雇员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责导致,上述弥偿即不适用。 | |
(iv) | 上述弥偿在电子支票服务终止後继续有效。 | |
6. | 有效文本 | |
此等规则及规例之英文与中文本文义如有歧异,概以英文本为准。 | ||
7. | 其他事项 | |
除客户及本行以外,并无其他人士有权按《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强制执行此等规则及规例的任何条文,或享有此等规则及规例的任何条文下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