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是中国石化的控股股东,两者之间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为了规范关联交易并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2000 年中国石化 H 股 IPO 时,中国石化 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签署了一系列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包括:互供协议,文教卫社区服务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房产租赁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安保基金文件。中国石 化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2021 年持续关联交易的范围、金额及豁免披露上限。 中国石化预期在 2021 年 12 月 31...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编号:2021-3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
中国石化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中国石化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石化与关联人发生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也不会影响中国石化的独立性。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是中国石化的控股股东,两者之间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为了规范关联交易并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0000 xxxxx X x XXX x,xx石化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签署了一系列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包括:互供协议,文教卫社区服务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房产租赁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安保基金文件。中国石化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2021 年持 续关联交易的范围、金额及豁免披露上限。 |
中国石化预期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后将继续与中国石化集团进行有关的持续关 联交易。就从 2022 年 1 月 1 日开始的持续关联交易,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签订了持续关联交易第六补充协议,对互供协议及房产租赁合同项下的持续关联交易的条款作出修订。 |
按照上海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作为持有中国石化大约 68.77%股份的股东(包括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直接持有的中国石化大约 68.31%股份,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境外全资附属公司中石化xx投资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石化大约 0.46%股份),与其联系人构成中国石化的关联人。因此,按照上海上市规则第 10 章及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进行的持续交易将构成中国石化的持续关联交易。中国石化须就该等持续关联交易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如需要)规定。此外,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向本公司提供的存款服务亦将构成香港上市规则第 14 章下的须予披露的交易。
一、背景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是中国石化的控股股东,两者之间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为了规范关联交易并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0000xxxxxXxXXXx,xx石化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签署了一系列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包括:互供协议,文教卫社区服务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房产租赁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安保基金文件。
中国石化2018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2021年持续关联交易的范围、金额及豁免披露上限。中国石化预计在2021年12月31日后将会继续与中国石化集团进行有关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就从2022年1月1日开始的持续关联交易,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已于 2021年8月27日签订了持续关联交易第六补充协议,对互供协议及房产租赁合同项下的持续关联交易的条款作出修订。
二、持续关联交易
(一)互供协议
1. 签订日期及期限
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于2000年6月3日订立了互供协议,并于2018年8月 24日签订持续关联交易第五补充协议,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已于2021年8月27日签订了持续关联交易第六补充协议,对互供协议作出修订,已修订的互供协议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
2. 服务范围
以下为互供协议涉及的交易:
(1)本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
(a)石油、天然气、炼油化工产品及副产品、半成品、煤、钢材、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质量检验,及其他相关或类似产品及服务和担保。
(b)向关联附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等金融服务。 (2)中国石化集团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
(a)供应类:新鲜水、化学水、循环水、风、氢气、氮气、电、蒸汽、供暖、材料设备配件、化工原材料、贵金属、原油、天然气采购(包括海外原油、天然气采购)及其他相关或类似产品及服务;
(b)储运类:铁路、汽运、水运、管输、装卸、码头、仓储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
(c)辅助生产类:钻井、测井、录井、勘探开发测试、工艺研究、通讯、消防、警卫、公安、化验、物检、信息、压力容器及管道检测、计量检测、计算机服务、设备研究、机场、可研、设计、建筑、安装、机电仪制造、设备装置电器仪表的检维修、工程监理、环保、道路桥涵护坡维修及养护、防洪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
(d)培训及辅助服务类1:职工培训、文化体育、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办公及厂区物业管理、食堂、集体宿舍、通勤、再就业服务中心及其他相关或类似服务;
(e)其他类:存贷款、贷款担保,代收代缴行政服务费,劳务,资产租赁,保险,保险经纪、委托贷款、外汇兑换、结算服务及其他中间业务,财务、人力资源、商旅及信息技术等共享服务,及其他相关或类似的服务。
1 文教卫及辅助服务协议期限将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届满,由于三供一业资产等资产和业务分离移交后,该类服务的规模大幅降低,因此文教卫及辅助服务协议将不再续期,其项下文化教育等与培训相关或类似的服务以及辅助服务将并入互供协议。
其中,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的财务类及金融保险类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i)在结算过程中所提供的存款服务; (ii)贷款服务;
(iii)贷款担保服务; (iv)财务共享服务; (v)保险服务;及
(vi)保险经纪、委托贷款、外汇兑换、结算服务及其他中间业务。
根据互供协议,本公司及中国石化集团将互相供应原油、天然气及公用工程
(即水、电、蒸汽、风等)。该等互供将为双方生产经营带来便利并增加灵活性。具体如下:
(一)就原油而言,一方面,根据中国相关规定,境外原油采购需要相关资质,中国石化集团并无此资质,而中国石化附属公司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相关资质,且是中国领先的原油贸易企业,通过向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原油,中国石化集团可保证生产经营稳定。另一方面,本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每年从境外采购大量原油,其中少部分为中国石化集团海外权益原油。此外,综合考虑运输时间、市场需求、油品的装置适应性等因素,本公司会不时向处于同一地域的中国石化集团的石油商储公司采购原油;
(二)就天然气而言,一方面,中国石化集团有天然气原料、燃料等需求,本公司是天然气勘探开发商,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中国石化集团需从本公司采购天然气用于生产运营。另一方面,由于本公司部分用气成员企业与本公司天然气勘探及开发成员企业地处不同地域,为降低成本,本公司少数成员企业需不时从中国石化集团采购少量天然气用于生产运营;
(三) 就公用工程而言,在部分地域,公用工程为本公司所有;在另一些地域,公用工程为中国石化集团所有。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的部分成员企业地处同一地域时,购买对方的公用工程产品,以便能保证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和稳定运行。
3.定价政策
互供协议项下的交易的定价需按照以下条款进行:
(1)政府规定价格;
(2)如无政府规定价格但有政府指导价格,则采用政府指导价格;
(3)如无政府规定价格或政府指导价格,则采用市价;
(4)如上述各项均不适用,则按有关各方就提供上述产品或服务彼此间协议的价格。该价格为提供有关产品或服务产生的合理成本加上该成本的6%或以下。
具体而言:
(1)政府规定价格(含政府指导价)
适用于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气、供水、供电、供暖(供水、电、暖加转供成本)。对于不同产品和服务的政府定价基于以下原则确定:
政府定价的产品/ 服务项目 | 主要定价依据 |
炼油产品(即汽油,柴油) | 发改委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 号),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国家储备等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 10 个工作日调整一次。发改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及国家储备等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厂价格。炼油产品价格调整根据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文件确定。 |
天然气 | 近几年,国家持续推进天然气市场化改革,2015 年 11 月,发改委下发了《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 号),将非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 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2016 年发改委先后放开了化肥用气价格和储气设施相关价格。2017 年 9 月,考虑到天然气管输价格 下调的因素,将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降低了 0.1 元/ |
方。2018 年 5 月底,发改委下发了《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通过提高居民用气价格的方式理顺国内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实现居民用气价格与非居民用气价格并轨。并轨后的居民用气价格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上浮。 | |
供水 | 执行地方政府物价部门规定。 |
供电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 号),执行政府定价。转供电在政府定价基础上加转供成本。 |
供暖 | 执行地方政府物价部门规定。 |
(2)相关市场价(含招标价)
适用于原油、炼油产品(航空煤油、化工轻油、润滑油、重油等)、化工产品、煤炭、资产租赁、机械维修、运输、仓储、物资采购等。每一产品的相关市场价依据下列原则确定:
市场价定价的产品 /服务项目 | 主要定价依据 |
原油 | 参考国际市场xx特、迪拜、阿曼等原油交易价格而确定。 |
炼油产品(航空煤油、化工轻油、润滑油、重油) | 航空煤油按照新加坡市场航煤进口到岸完税价格确定;化工轻油按照日本及新加坡市场石脑油进口到岸完税价确定;润滑油参照国内润滑油相关价格网站报价确定;重油按照新加坡市场 180C 重油进口到岸完税价格确定。上述新加坡及日本市场产品价格为公开价格。 |
化工产品 | 按照对外销售的订单价格或合约价格并考虑运费、质量差等确定。 |
煤炭 | 按照煤炭种类及质量要求,通过相关价格网站进行询价、比 |
价以及电子商务系统进行招标等形式确定市场价格。 | |
资产租赁、机械维修、运输、仓储及物资采购等 | 通过相关价格网站进行询价、比价;参照xx市场同类交易价格或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招标等形式确定相关价格。 |
(3)协议价格(以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2确定)
协议定价的产品/服务项目 | 主要定价依据 |
蒸汽、工业用水、工业风、氢气、氮气、氧气等公 用工程产品 | 关联交易价格以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合理成本主要是指相邻区域同类企业可比平均成本,合理的成本利润率水平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确定。对以协议价格定价的产品和服务,由供方提供成本清单,买方通过相邻区域同类企业可比平均成本或本公司内部同类产品成本进行比价,核定合理成本,以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关联交易价格一经签订,不得单方擅自变动。 |
财务、人力资源、商旅及信息技术 等共享服务 | 关联交易价格以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合理成本以 FTE (全时用工当量)为计算基础确定,以成本和税费为基准,并将利润率控制在 6%之内,以确定共享服务的价格。关联交易价格一经签订,不得单方擅自变动。 |
培训及辅助服务 | 关联交易价格以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以成本和税费为基准,并将利润率控制在 6%之内,以确定服务的价格。 |
(4)就某些特定产品或服务,采用以下定价方法
特定产品或服务项目 | 主要定价依据 |
钻井、测井、录井 | 根据不同地质区块、井型、井深的单井设计预算和委托施工作业内容,按照招投标3价格执行;没有进行招投标的,以中 |
2 该成本的 6%或以下。
3 本公司组建招标管理委员会(或专门小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向符合条件供应商发出招标邀请,并按照公开、公平、经济、安全保障、及时供应等原则,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确定具体供应商。
等石油工程劳务 | 国石化集团颁布的石油工程专业定额4确定。工程设计、建筑安装施工和检维修项目,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或中国石化集团颁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采用招投标确认交易价格。 |
存款服务 | 中石化财务公司提供的存款服务,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相关利率来确定存款利率。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提供的存款服务,有关存款利率不低于独立第三方向本公司提供的同类同期存款的利率。 |
保险及其他金融服务 |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政府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及参考主要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同种类保险及主要商业银行提供的同种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
委托贷款等金融服务 | x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等金融服务,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及相关收费标准为基准,参照市场价格定价。 |
(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于2000年6月3日订立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于2018年8月24日订立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第四修订备忘录,租赁的土地主要用于本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辅助生产设备及若干中国石化经营的加油站。租赁土地可分为以下两类:(1) 授权经营土地;(2) 出让地。
中国石化集团成员同意向本公司出租约4.1亿平方米的土地,租赁土地的年租金为人民币140亿元。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的租金是考虑到包括土地面积、地点、剩余使用年期作出。按照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金可每三年调整一次,而租金金额的任何调整,均不得高于独立评估师所确认为当时的市值租金。
就中国石化集团成员拥有的授权经营土地而言,工业用地租赁期为五十年;商业用土地租赁期为四十年;就中国石化集团成员拥有的出让土地而言,租赁期则为直至有关土地使用权证到期为止。上述所有租赁期限均自2000年1月1日起计算。本公司可于租赁期届满前十二个月向中国石化集团成员发出通知,要求中国石化集团成员续签租约。中国石化集团成员在收到前述通知后及租期届满前,应尽最大努力将该土地使用权可续租的一切有关的政府部门审批及手续办理完毕。
4 石油工程专业定额的编制方法及组成按照行业定价规则决定。中国石化负责领导编制由中国石化集团颁布的石油工程专业定额。为项目定价时采用的价值按照不同地质状况区块、井型、井深及平均垫付成本水平等因素厘定。
(三)安全生产保险基金(「安保基金」)
经财政部批准,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已设立安保基金。安保基金目前为本公司的营运提供财产保险。
根据安保基金文件,中国石化每年须支付保费两次,每次最高按本公司的固定资产原值及之前六个月平均每月月底存货价值的0.2%缴纳(中国政府法律规定)。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向中国石化收取保费后,如中国石化按安保基金文件准时每半年支付保费,则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须退回已付保费的20%予中国石化(「退款」)。如中国石化未能准时每半年支付保费,该退款将为已付保费的17%。中国石化将把该退款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防止重大事故及消除重大隐患及对为安全生产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四)房产租赁合同
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于2000年6月3日订立了房产租赁合同,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十年。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签订了持续关联交易第五补充协议对房产租赁合同的期限作出修订,按照持续关联交易第五补充协议,已修订的房产租赁合同的期限将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租赁房产主要用于本公司的辅助生产设备、办公室、本公司经营的加油站。据此,中国石化集团同意向本公司出租若干物业。按房产租赁合同需支付的租金是考虑到包括房屋面积、地点及房屋性质和用途等因素作出。租金金额可以每年调整一次,而租金金额的任何调整,均不得高于独立评估师所确认为当时的市值租金。有关物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费及其他法定税费的缴纳由中国石化集团承担。
本公司可于租赁期届满前六个月向中国石化集团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中国石化集团续签租约。鉴于房产租赁合同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已于2021年8月27日签订了持续关联交易第六补充协议对房产租赁合同的期限作出修订。按照持续关联交易第六补充协议,已修订的房产租赁合同的期限将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此外,本公司根据具体的生产经营需要,可增加承租中国石化集团的合同房产范围及面积。
如果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与第三方磋商出售其租予本公司的物业,本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应享有优先购买该物业的权利。
(五)知识产权许可合同
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于2000年6月3日订立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每份知
识产权许可合同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为期十年。2009年8月21日,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签订持续关联交易第二补充协议,延长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期限至 2019年12月31日。2018年8月24日,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签订了持续关联交易第五补充协议,延长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下的知识产权是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无偿授予本公司使用,中国石化只需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维持有关商标、专利及计算机软件的有效性而在有关年度支付的所有开支。
三、持续关联交易定价及条款相关的程序及内控机制
x公司具备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以保障上述持续关联交易的定价机制和交易条款的公平合理以及不逊于第三方,并确保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此类制度主要包括:
(一)上述持续关联交易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安排均以非排他基准进行;
(二)就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采购及/或销售相关产品或服务项下的定价机制而言,根据本公司的采购和销售制度,如无适用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本公司通过多种渠道积极获取市场价格信息,例如参考本公司与独立第三方同期可比交易价格(至少参考两家以上)、独立第三方之间的同期可比交易价格、通过行业网站等其他行业信息独立提供方进行价格调查及参加领先的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等。市场价格信息也提供给中国石化其他部门及附属公司以协助持续关联交易定价。此价格由合同双方(即中国石化附属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附属公司)参考上述价格信息按照一般商业原则确定。就协商定价的产品和服务,由供方提供成本清单,买方通过相邻区域同类企业可比平均成本或其同类产品成本进行比价,核定合理成本,以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就本公司而言,此价格需报中国石化财务部审核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一经签订,不得单方擅自变动;
(三)就本公司采购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流程而言,根据本公司的采购制度,本公司要求供应商,包括中国石化集团及其他独立供应商,提供所要求的服务或产品的报价。收到报价后,本公司进行比价并与供应商商讨报价条款。在考虑报价、产品或服务质量、交易双方的特定需求、供应商的专业技术优势、履约能力及后续提供服务的能力,及供应商的资质和相关经验等因素后,确定供应商;
(四)本公司内控与风险管理相关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内控测试以检查关联交易有关内控措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本公司法律及合同管理部门对关联交易相关合同进行严谨的审核,合同执行部门及时监控关联交易金额;
(五)本公司按照内控流程实施关联交易,每月对相关附属公司上报的关联交易会计报表进行审核;每季度对关联交易报表和价格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分析,并编制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对于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六)董事会每年度就持续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每半年度就包含持续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议,内容主要包括:该年度或者该半年度本公司与关联方是否履行了持续关联交易协议;本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是否在股东大会批准的上限范围内。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年对当年度的履职情况向股东大会述职,其中就持续关联交易是否超过股东大会批准的相关上限、持续关联交易是否按照协议履行、是否公平合理以及符合中国石化股东的整体利益发表意见;
(七)中国石化监事会就持续关联交易发挥监督责任,每年就包含持续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议,并就当年度本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境内外上市地的监管要求、价格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行为进行检查;
(八)中国石化审计委员会每年就包含持续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进行审议,并就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意见,主要包括: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公正,以及持续关联交易金额是否在上限范围内;
(九)本公司外部审计师每年进行半年度审阅及年度审计,并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就本公司年度持续关联交易定价机制的执行情况和关联交易金额是否在相关上限范围内等问题发表意见,向董事会出具相关信函,并将该函件呈交香港交易所。
通过实行上述内控制度和程序,本公司董事认为本公司已有足够的内部监控措施,确保各项持续关联交易的定价基准为市场条款,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且对本公司和股东整体而言公平合理。
四、历史金额及现有上限
以下为过往两个财政年度及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上述持续关联交易的有关历史数据及交易上限:
单位:人民币亿元
历史金额 | ||||
持续关联交易 | 2021 年 之上限 | 2019 年 | 2020 年 |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 |
1. | 互供协议 | ||||
(1)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产品及服务 (金融服务除外) | 2,999 | 1,598 | 1,328 | 650 | |
(2) 本公司向关联附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等金融服务 | - | - | - | - | |
(3) 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 (金融服务除外)5 | 4,930 | 2,696 | 2,358 | 1,301 | |
(4)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存款的每日最高存款额及该等存款应收的利息总额6 | 800 | 765.8 | 785.6 | 752.2 | |
2. |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 ||||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每年支付的土地租金7 | 140 | 113.3 | 110.86 | 54.02 | |
3. | xxxx文件 | ||||
本公司每年应付金额8 | 33 | 21.78 | 21.81 | 11.27 | |
4. | 房产租赁合同 | ||||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每年支付的房产租金9 | 7.3 | 5.09 | 5.65 | 2.72 |
5 文教卫及辅助服务协议项下历史交易金额,为 2019 年人民币 30.97 亿元,2020 年人民币 31.26 亿元,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人民币 6.42 亿元。
6 每日最高存款额及该等存款应收的利息总额为每日任意时点的最高存款额及该等存款额应收的利息总额。
7 历史交易金额的计算基于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每年支付的土地租金。鉴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6 号租赁准则已于 0000 x 0 x 0 xxx,0000 x、2020 年和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项下租赁土地的使用权资产总值金额分别约为人民币 310.00 亿元、人民币 206.87 亿元和人民币 52.77 亿元。该使用权资产是以 2019 年至 2021 年土地租赁情况为基础确认,本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2020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1 年中期财务报告中土地租赁对应的使用权资产金额,是以上述期限为基础,并考虑续租选择权后确定。
8 剔除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根据安保基金文件实施细则返还中国石化款项后,中国石化向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实际支付的总额为 2019 年人民币 8.71 亿元,2020 年人民币 8.78 亿元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人民币 5.25亿元。
9 历史交易金额的计算基于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每年支付的房产租金。鉴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6 号租赁准则已于 0000 x 0 x 0 xxx,0000 x、2020 年和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的房产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房产的使用权资产总值金额分别约为人民币 13.93 亿元、人民币 10.54 亿元和人民币 2.66 亿元。该使用权资产是以 2019 年–2021 年房产租赁情况为基础确认,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2020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1 年中期财务报告中房产租赁对应的使用权资产金额,是以上述期限为基础,并考虑续租选择权后确定。
截至本公告日,并不存在超出上述各年度上限的情况。
五、预计持续关联交易年度上限
(一) 中国石化预计持续关联交易在2022年至2024年每年涉及的金额上限为:
单位:人民币亿元
截至 12 月 31 日止预计年度上限 | ||||
持续关联交易 | 2022 年 | 2023 年 | 2024 年 | |
1. | 互供协议 | |||
(1)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产品及服务(金融服务除外) | 1,891 | 2,007 | 2,095 | |
(2) 本公司向关联附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等金融服务 | 100 | 100 | 100 | |
(3) 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存款服务除外) | 3,597 | 3,733 | 3,877 | |
(4)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存款的每日最高存款额及该等存款应收的利息总额 | 800 | 800 | 800 | |
2. |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 |||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租赁土地的使用权资产年度价值 | 383.05 | 249.40 | 133.65 | |
3. | 安保基金文件 | |||
本公司每年应付金额 | 33 | 33 | 33 | |
4. | 房产租赁合同 | |||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租赁房产的使用权资产年度价值 | 38.30 | 24.94 | 13.37 |
(二) 以下为每类持续关联交易预计年度上限的计算基准:
持续关联交易 | 预计年度上限的基准 | |
1. | 互供协议 | |
(1)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 | 2022 年至 2024 年每年交易上限较 2019-2021 年交易上 |
集团提供产品及服务(金融服务除外) | 限下降,主要考虑以下各项: (i) 本公司假设 2022-2024 年原油价格分别为 80 美元/桶、85 美元/桶及 85 美元/桶,较制定 2019-2021年上限时所使用的原油价格(90 美元/桶、95 美元/桶及 95 美元/桶)下降约 11%,且基于原油价格下降,化工产品及炼油产品等的价格也相应下降。因商品价格下降,预计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的交易金额有较明显的下降。 (ii) 随着本公司的兼并收购,中石化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自 2020 年起成为中国石化关联附属公司,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及中国石化湛江东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不再成为中国石化的关联附属公司,预计本公司与关联附属公司的交易金额总体将有较明显的下降。 (iii)基于(a) 过去三年的交易金额及年度上限的使用率;及(b) 考虑到按照互供协议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出售产品、服务对本公司收入的重要性,本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的业务发展,以及原油、天然气、石化产品、汇率等存在一定的波动性,本公司认为交易的上限应带灵活性,以容纳在考虑各种可能性的最大限度。 |
(2) 本公司向关联附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等金融服务 | 2022 年至 2024 年每年交易上限主要考虑以下各项: (i) 基于(a)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市场发展趋势,关联附属公司预计将有新的业务发展及相应的资金需求; (b)本公司具有较为充足的现金;(c)关联附属公司所在区域资金市场情况;(d)本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等金融服务的定价政策;(e)委托贷款预计产生的利息;及(f)考虑到产品、资金市场以及相关业务发展进度等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本公司认为交易的上限应带灵活性,以容纳在考虑各种可能性的最大限度。 (ii) 关联附属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并表单位,参照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委托贷款等金融服务,可以提高本公司资金利用效率。 |
(3) 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存款服务除外) | 2022 年至 2024 年每年交易上限较 2019-2021 年交易上限下降,主要考虑以下各项: (i) 本公司假设 2022-2024 年原油价格分别为 80 美元/桶、85 美元/桶及 85 美元/桶,较制定 2019-2021年上限时所使用的原油价格(90 美元/桶、95 美元/桶及 95 美元/桶)下降约 11%,且基于原油价格下 降,化工产品及炼油产品的价格也相应下降。因商 |
品价格下降,预计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的交易金额将明显的下降。 (ii) 随着本公司的兼并收购,中石化巴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自 2020 年起成为中国石化关联附属公司,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及中国石化湛江东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不再成为中国石化的关联附属公司,预计本公司与关联附属公司的交易金额总体将有较明显的下降。 (iii)本公司加大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力度以及延伸化工下游产业链条,预计本公司采购相关产品及服务的金额有一定增加。 (iv) 基于(a) 过去三年的交易金额及年度上限的使用率;及(b) 考虑到按照互供协议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出售产品、服务对本公司收入的重要性,本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的业务发展,以及原油、天然气、石化产品、汇率等存在一定的波动性,本公司认为交易的上限应带灵活性,从而容纳在考虑各种可能性的最大限度。 | ||
(4) 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向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务 | 2022 年至 2024 年每年交易上限较 2019-2021 年交易上限保持不变。主要考虑过去三年的交易金额及年度上限 | |
的使用率,以及本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和资金结算规模 | ||
情况。 | ||
2. |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 |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租赁土地的使用权 资产年度价值 | 鉴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6 号已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生 效,故根据联交所的规定,本公司将 2022 年至 2024 年建议年度上限的厘定准则调整为参照土地租赁的使 | |
用权资产年度价值确定。使用权资产年度价值主要依据 | ||
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确认及计量相应的租赁负债。 | ||
2022 年至 2024 年土地租赁建议年度上限基于: (1)2022–2024年对应的土地租赁使用权资产总值;(2)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每年支付土地租金(「预期支付 | ||
土地租金」)均为约人民币140亿元;(3)折现率按本公司增量借款利率确定。 | ||
2022 年至 2024 年预期支付土地租金较 2019-2021 年租赁土地租金上限没有变化。 | ||
3. | 安保基金文件 | |
本公司每年应付金额 | 2022 年至 2024 年的每年交易上限较 2021 年上限没有 |
变化,主要考虑以下各项:过往三年的交易数据、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固定资产金额及扩大业务规模引致的固定资产及存货规模的历史平均增长率。 | ||
4. | 房产租赁合同 | |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 团租赁房产的使用权资产年度价值 | 鉴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6 号租赁准则已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故根据联交所的规定,本公司将建议年度上限的厘定准则调整为参照房产租赁的使用权资产年 | |
度价值确定。使用权资产年度价值主要依据为最低租赁 | ||
付款额现值确认及计量相应的租赁负债。 | ||
2022 年至 2024 年房产租赁建议年度上限基于:(1) 2022–2024 年对应的房产租赁使用权资产总值;(2) 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每年支付房产租金(「预期支付房 | ||
产租金」)均为约人民币 14 亿元;(3) 折现率按本公司增量借款利率确定。 | ||
2022 年至 2024 年预期支付房产租金较 2019-2021 年租赁房产租金上限上涨,主要考虑过去三年的交易金额及 | ||
年度上限的使用率,中国未来的物业租金可能上涨的幅 | ||
度及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订立的潜在新物业租约等。 |
六、进行持续关联交易的原因及裨益
在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重组及中国石化成立之前,中国石化集团与本公司以一个整体机构形式运作,每年进行多项集团内部的交易。在重组及中国石化于联交所和上交所上市后,为开展各项业务所必需,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已进行或将进行多项交易,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和/或上海上市规则,前述交易构成持续关联交易。
董事会认为持续关联交易是为本公司业务运作持续经营所必须的并有助于及将有助于本公司的业务运作及增长、减少营运可能产生的不必要风险,故继续订立持续关联交易将对本公司有利。这主要体现在:
(一)中国石化集团在多方面拥有优势、具有良好信誉及巨大规模。本公司已经与中国石化集团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
(二)中国石化集团为本公司提供的工程技术、生产和金融服务,在国内同行业中具竞争优势,与其他服务供应商相比,存在着明显的经验、技术和成本优势;
(三)石油行业有其特殊的技术和质量要求,中国石化集团提供的石油工程和技术服务在行业内具有较高水平,能满足本公司投资和经营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同时,高质量的服务也能大幅度减少本公司安全及环境隐患;
(四)中国石化集团为本公司提供的共享服务,可以通过集中式业务处理降低成本,并有利于本公司进一步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提升运营效率;
(五)中国石化集团为本公司提供的土地和房产租赁,是本公司持续稳定经营的必要条件,且租金金额均不高于独立评估师所确认为当时的市值租金。
就金融服务来说,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专注于服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其财务能力较强,为本公司境内外业务提供高效金融服务。有关金融服务的原因及裨益具体如下:
(一) 实现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效率: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本公司成员内部之间、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之间进行交易。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作为本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内部结算、筹资融资和资金管理的平台,相关附属公司、联系人一般会在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开立交收账户。由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向本公司提供存款及其他金融服务,便于本公司内部成员之间及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的成员公司(部分为本公司的客户)进行结算,缩短资金转账和xx的时间。相较于中国石化集团与本公司分别于独立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双方之间的结算及交收更具效率。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通过提高内部结算效率等措施为本公司降低了资金成本,有助于实现成本和运营效率的最大化。本公司在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集中存放资金可使本公司获得集中管理的境内外资xx服务,本公司可随时及时且不受限制地提取款项以满足资金的灵活需求。本公司有权选择提前终止于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的存款。同时,本公司可完全自主决定将其存款存入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或境内外独立商业银行而不受任何限制;
(二) 熟悉本公司的业务:由于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主要向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其多年来已形成对包括油气、炼化等行业的深入认识。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熟悉本公司的资本结构、业务运营、资金需求及现金流模式,使其得以更好预见本公司的资金需求。因此,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可随时为本公司提供灵活便捷且低成本的服务,而独立商业银行难以提供同等服务;
(三) 提供优惠的商业条款:作为专业的资金集中管理平台,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一般能向中国石化提供不逊于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同期业务的条款及费率。通常情况下,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给予公司存款利息不低于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同期存款利息,贷款利率不高于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四) 实施内控和风险管理措施、保证资金安全:本公司、中石化财务公司及中石化xx投资对所提供的金融服务采取多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措施,保证资金安
全,从而保证本公司的利益。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拥有中国石化集团制定的严格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系统。该等监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中石化财务公司作为国内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并由中国银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北京监管局对公司进行日常监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同时,中石化xx投资持有香港政府颁发的放债人牌照,并接受香港政府和香港公司注册处等相关监管机构管理;
2. 为规范本公司与中石化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中国石化与中石化财务公司制定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其中包括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处置预案等内容,为本公司防范资金风险提供了保证,确保存放在中石化财务公司的存款由本公司自主支配。同时,为规范本公司与中石化xx投资的关联交易,中石化xx投资通过加强内部风险管控并获得中国石化集团的多项支持,确保本公司在中石化xx投资存款的安全性。中国石化集团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境外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境外资金平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从制度上对中石化xx投资向中国石化集团各企业提供的境外金融服务提出了严格的约束;中石化xx投资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细则》,该等管理制度的制定加强了内部风险管控力度,保障了本公司在中石化xx投资存款的安全性;
3. 根据监管要求,中石化财务公司建立了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保障中石化财务公司稳健运行、监督有效。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监管相关要求,中石化财务公司制定了涵盖各业务领域的内控制度,每年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动态更新,并通过强化稽核检查等措施,确保内部控制有效、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中石化财务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风险管控落实到位,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根据相关制度,中石化xx投资于每季度进行内部控制测试,并根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
4. 作为中石化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作出承诺,在中石化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保证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中石化财务公司的资本金。同时,作为中石化xx投资全资控制方的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与中石化xx投资签署了《维好协议》,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承诺在中石化xx投资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将通过各种途径
保证中石化xx投资的债务支付需求。在流动性方面,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信用评级优于多数企业甚至银行。中石化财务公司作为国内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多年以来各项监管指标均达到监管要求;中石化xx投资自身还获得标准xx和穆迪A/A2的信用评级;
5. 中国石化持有中石化财务公司49%的股权,在中石化财务公司董事会中派有董事监督其运营情况并占董事会多数。中石化财务公司及中石化xx投资将于每季度提供包括多种财务指标(以及年度及中期财务报表)在内的充足资料,以使本公司能持续监控中石化财务公司及中石化xx投资的财务 状 况 。 中 石 化 财 务 公 司 公 开 发 布 年 度 报 告 和 财 务 信 息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6. 中石化财务公司及中石化xx投资须监控本公司每日最高存款额及该等存款应收的利息总额,以确保相关数额不超过适用年度上限;及
7. 由审计师在为中国石化进行年度审计期间,对本公司、中石化财务公司及中石化xx投资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中国石化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措施是为了最大程度降低本公司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并保障中国石化及其股东的利益。董事认为,以上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措施能够在重大方面合理有效地协助本公司监督有关存款交易。
此外,董事会已考虑使用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提供存款服务的相关风险主要包括:(1)银行业普遍面对的风险;及(2)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作为由中国石化集团控制的财务机构这一事实引致的风险。经考虑上文所披露的各种因素后,董事认为,就使用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提供的存款服务,本公司实际面对的风险不会比银行业普遍面对的风险高。面对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作为由中国石化集团控制的财务机构这一事实引致的风险(如中国石化集团可能清算及中国石化集团占用存款资金等),董事认为,出现有关风险的机会极小或可通过采用上文所披露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措施将风险降至最低/避免相关风险,经考虑有关缺点
/风险后,董事仍认为使用该等金融服务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公司的持续关联交易在本公司的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该等交易将继续通过公平磋商并按照对本公司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持续关联交易一直基于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优条款进行,公平合理,且
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而持续关联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亦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七、上海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
按照上海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作为持有中国石化大约68.77%股份的股东(包括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直接持有的中国石化大约68.31%股份,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境外全资附属公司中石化xx投资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石化大约0.46%股份),与其联系人构成中国石化的关联人。
根据上海上市规则第10章,互供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安保基金文件、房产租赁合同以及知识产权许可合同项下的交易(包括相关建议上限)均需要遵守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中国石化必须就该等交易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如需要)规定。此外,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向本公司提供的存款服务亦将构成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下的须予披露的交易。作为主要持续关联交易,互供协议(不包括本公司向关联附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等金融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项下的交易:每年建议交易上限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章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作为非主要持续关联交易,安保基金文件、房产租赁合同、互供协议项下本公司向关联附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等金融服务项下的交易:每年建议交易上限适用百分比率低于5%,但高于0.1%,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豁免独立股东批准规定。作为豁免持续关联交易,知识产权许可合同项下的交易:本公司每年需向中国石化集团支付的年度费用适用百分比率低于0.1%,有关交易将获豁免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要求。
八、董事会及独立股东批准
中国石化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已经于2021年8月27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非关联董事批准了更新持续关联交易(包括相关的建议上限)的决议。关联董事xxx、xx、xxx、xxx、xxx、xxxx相关议案的表决均予以回避。除以上人士外,其他董事在该等交易中都无重大利害关系。
中国石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此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意见, 认为: 公司 2022-2024年持续关联交易属于一般日常业务,按照正常商业条款进行,对独立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符合中国石化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未发现其中存在损害独立股东和中国石化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在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均进行了事前认可,认为公司2022-2024年持续关联交易各项条款为一般商业条款,对独立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符合中国石化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独立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致同意并建议独立股东同意更新持续关联交易(包括相关的建议上限)。
中国石化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独立股东批准更新持续关联交易(包括相关的建议上限)。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将在临时股东大会上就更新持续关联交易的普通决议案放弃投票。
九、一般数据
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一体化能源化工公司之一,主要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采、管道运输、销售;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煤化工、化纤及其它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储运;石油、天然气、石油产品、石油化工及其它化工产品和其它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技术、信息的研究、开发、应用。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其主营业务包括: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运(含管道运输)、销售和综合利用;石油炼制;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石油化工、天然气化工、煤化工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新能源、地热等能源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石油石化工程的勘探、设计、咨询、施工、安装;石油石化设备检修、维修;机电设备研发、制造与销售;电力、蒸汽、水务和工业气体的生产销售;技术、电子商务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有关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对外工程承包、招标采购、劳务输出;国际化仓储与物流业务等。截至2020年末,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22,399.60亿元、净资产为7,899.46亿元,2020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21,423.32亿元、净利润为428.16亿元。
十、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已修订的关联交易协议」 | 经于2021年8月27日订立的持续关联交易第六补 充协议修订的互供协议及房产租赁合同; |
「已修订的互供协议」 | 经于2021年8月27日订立的持续关联交易第六补充协议修订的互供协议; |
「联系人」 | 香港上市规则赋予其之意义; |
「董事会」 | 中国石化董事会; |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即中国石化的控股股东; |
「中国银保监会」 | 中国银行及保险监督委员会; |
「本公司」 | 中国石化及其附属公司; |
「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 | 于2000年6月3日就中国石化集团授予本公司使用中国石化集团若干计算机软件的许可订立的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的已修订版; |
「持续关联交易」 | 豁免持续关联交易、非主要持续关联交易及主要持续关联交易; |
「持续关联交易第二补充协议」 | 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于2009年8月21日订立规定修订持续关联交易条款的协议; |
「持续关联交易第五补充协议」 | 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订立规定修订持续关联交易条款的协议; |
「持续关联交易第六补充协议」 | 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订立规定修订持续关联交易条款的协议; |
「关联附属公司」 |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于其中拥有至少 10%直接股权的中国石化附属公司(该10%水平不包括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通过本公司持有该中国石化附属公司的任何间接权益),及该等附属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 |
「文教卫社区服务协议」 | 于2000年6月3日及于2000年9月26日就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的若干文化、教育、卫生及社区服务分别订立的文教卫生与社区服务供应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已修订版。根据持续关联交易第五 |
补充协议,该协议于2018年8月24日修订为文教卫及辅助服务协议; | |
「文教卫及辅助服务协议」 | 于2018年8月24日修订的文教卫社区服务协议; |
「董事」 | 中国石化董事; |
「临时股东大会」 | 中国石化将举行由独立股东审议及批准更新持续关联交易(包括相关的建议上限)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豁免持续关联交易」 |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项下的交易; |
「香港」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香港上市规则」 | 香港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 |
「独立股东」 |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以外的中国石化股东; |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及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同; |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 于2000年6月3日就中国石化集团出租若干土地使用权予本公司订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已修订版; |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第四修订备忘录」 | 于2018年8月24日就修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订立的备忘录; |
「主要持续关联交易」 | 有关互供协议项下提供及买入产品、服务、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向本公司提供的存款服务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租赁的交易,依照香港上市规则需要获得独立股东批准;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互供协议」 | 就(1)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及(2)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不时提供的一系列产品及服务于2000年6月3日订立的互供协议及于2000年9月26日订立的补充协议的已修订版; |
「发改委」 |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非主要持续关联交易」 | 安保基金文件及房产租赁合同项下的交易,及互供协议项下本公司向关联附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等金融服务; |
「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同」 | 于2000年6月3日就中国石化集团授予本公司使用中国石化集团若干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许可订立的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同的已修订版; |
「中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公告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 |
「房产租赁合同」 | 于2000年6月3日就中国石化集团出租若干房产予本公司订立的房产租赁合同的已修订版; |
「更新持续关联交易」 | 根据已修订的关联交易协议更新持续关联交易; |
「更新主要持续关联交易」 | 根据已修订的关联交易协议更新主要持续关联交易; |
「人民币」 | 中国的法定货币; |
「上海上市规则」 |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上交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份」 | 中国石化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包括A股及H股; |
「股东」 | 中国石化的股东; |
「中国石化」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石化集团」 | (i)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及其联系人(不包括中国石化及其除(ii)所述之外的附属公司);及(ii)关联附属公司; |
「安保基金文件」 | 财政部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于一九九八年进行行业重组前作为一家部级企业 |
及其联营公司就中国石化向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支付保费于一九九七年共同发出的文件(财工字 1997年268号); | |
「联交所」或「香港联交所」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中石化xx投资」 | 中国石化xx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中石化财务公司」 |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与中国石化的合资子公司; |
「中国石化集团的财务机构」 | 中石化财务公司及中石化xx投资;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 于2000年6月3日就中国石化集团授予本公司使用中国石化集团若干商标的许可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已修订版;及 |
「三供一业资产」 | 社区供水、社区供电、社区供气(供热)及物业管理有关的资产。 |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xxx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