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DR2024009号宗地建设使用监管协议书
JDR2024009号宗地建设使用监管协议书
协议编号: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二〇二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下称“中国”) 广东省揭阳市订立:
甲方: 负责人: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地址:
鉴于:
1.JDR2024009号宗地竞拍后,乙方已取得竞得人资格,同时通 过竞买条件审核,取得审核意见书。
2.乙方了解并完全符合中国、广东省及揭阳市产业投资的
各项政策。
3.乙方本次投资事项业已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或主管部 门批准。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1.本用地用于建设金属制品制造项目。
2.拟建规模:本项目用地位于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新型工业园宝山路以北、xx路以西,具体四至见宗地图。 出让面积为26714.20平方米(折40.07亩),计容总建筑面积为40072~ 106856平方米。
3.项目总投资额约 亿元人民币。
第二条 乙方就本次投资已进行了详尽的市场调查、风险评估、 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确保投资项目的投资及进度均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条 乙方承诺自身具有充足的资金和良好的社会信用,
投 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前景、较高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并严格按照投资总额及资金投入进度计划进行投资建设。
第四条 甲方同意协助乙方申请国家、广东省和揭阳市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协助乙方办理工商、税务、工程报建、环评、安评、 消防等审批手续。
第六条 乙方在筹建和生产过程中涉及相关部门的有关事务, 甲方给予协调,为乙方的投资营造良好的外围环境。
第七条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甲方拥有要求乙方进行整改的权利。按照属地属事管理原则,乙 方履约监管由揭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对照各自职能做好协调、监管工作。
第八条 乙方必须在揭东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企业,负责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实行完整独立会计核 算,在揭东区进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相关经济数据应纳入揭东区统计,并承诺土地出让年期内企业注册地址不变更到揭东区以外的地区。
第九条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应按规定向甲方提交投资计划、 投资进度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本协议项下的出让宗地所有建设内容应严格按照
《揭 阳市自然资源局用地规划条件》规定执行,工业用地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计容用地面积的 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计容总建筑面积的 15%。不得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第十一条 乙方须按时开工建设,并按时投入使用:
1. 自交地之日起 10 个月内完成项目所有立项、规划报建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并进场开工建设。
2.竞得人开工后 24 个月内建成投入使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同时竣工。
开工建设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入打基础桩、深挖 基坑等实质性施工;竣工是指本项目已全部完成所有设计图纸要求完成的工程量,并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第十二条 JDR2024009号宗地拟建设金属制品制造项目。该宗地项目净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350万元/亩,项目投产后前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每年产值不低于20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投产后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起,年产值不低于40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
本宗地主要建设厂房、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成后拟将公
司总部搬迁至揭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本协议签署时,乙方须向
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并提出产业 (行业) 准入申请,取得甲方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项目要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和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必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排放均达到国家、省和市的相关排放标准,环境管理符合ISO14001标准的环境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经营,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因出让人交付地块或部门审批造成延误的,则本协 议项下的有关时限可顺延。乙方不能按照项目建设周期及进度进 行施工的,应在开工建设日期届满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书面提 出延期建设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期,延期建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土地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停工停建情形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第三和第八个会计年度进行用 地产值和创税履约核查。上述期限届满前90日内,由乙方向甲方 提出履约核查书面申请。甲方可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本
协议约 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协议中履约检查项目单
项审验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再次进行专项审验。
第十八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 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 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未能 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 的违约金。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方有权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 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协议约定标准的,甲方 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 金,并要求乙方继续履约。
3.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项目约定的最低标准的,甲方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4.项目建成投产后,第三年和第八年进行税收强度考核,
经履约核查未达到甲乙双方投资协议约定数额的,则乙方下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须向甲方补交约定上年度创税差额,否则视为用地创税率违约。约定创税差额计算方法如下:约定创税差额金额=【约定亩均税金×项目用地面积 (亩) -项目实际缴纳的税金】 × 甲方税收地方留成比例。
项目用地创税率违约的,乙方必须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用地 创税率指标的比例,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税额两倍的违约金, 并继续履约。用地创税率履约核查不合格经乙方整改达到要求的,不视为用地创税率违约。
5.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用地创税率、能耗水 平等主要指标不能按期达到本协议约定的,三年内不得享受地方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原项目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奖励扶持资金等由甲方或属地管理机构视违约程度按程序收回。
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产业类型、不得擅 自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否则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
7.在出让期限内,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否则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
第十九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投资迟延、土地部分或全部闲置等情况,乙方同意采取以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盘活用地等方式进行解决。 甲乙双方可就出现的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共同遵照执行,《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甲方违约因素消失后,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尽快履
行义务,不得迟延履行。
第二十条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双方应采取一切 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且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 知另一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承 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消除后,双方同意尽力重新履行本协议,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甲、乙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 甲乙双方各持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但 甲、 乙双方应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如乙方成立项目公司承接本用地项目,并在与自 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补充
条款) 后,本监管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由该项目公司承接。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除等适用项目所在地的 法规。
第二十五条 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前,各方应继续依照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
负责人(签字):
住所地:
签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字):住所地:
签章: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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