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款 如承运人未商定其他条件, 1520mm 轨距车辆上货物的装
铁 路 合 作 组 织
( 铁 组 )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国际货协)
自 1951 年 11 月 1 日 起 生 效
( 包 括 截 至 2024 年 7 月 1 日 的 修 改 补 充 事 项 )
铁 路 合 作 组 织
( 铁 组 )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国际货协)
自 1951 年 11 月 1 日 起 生 效
( 包 括 截 至 2024 年 7 月 1 日 的 修 改 补 充 事 项 )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 国 际 货 协 )
为了组织国际铁路直通货物联运,下列各国主管铁路运输的部门①:阿 塞 拜 疆 共 和 国 ,
阿 尔 巴 尼 亚 共 和 国 , 阿 富 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
保 加 利 亚 共 和 国 , 匈 牙 利 ,
越 南 社 会 主 义 共 和 国 , 格 鲁 吉 亚 ,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 哈 萨 克 x x 共 和 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朝 鲜 民 主 主 义 人 民 共 和 国 , 吉 尔 吉 斯 共 和 国 ,
老 挝 人 民 民 主 共 和 国 , 拉 脱 维 亚 共 和 国 ,
立 陶 宛 共 和 国 , 摩 尔 多 瓦 共 和 国 , 蒙 古 国 ,
波 兰 共 和 国 , 俄 罗 斯 联 邦 ,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 塔 吉 克 x x 共 和 国 , 土 库 曼 x x ,
乌 兹 别 克 x x 共 和 国 , 乌 克 兰 ,
爱 沙 尼 亚 共 和 国 ,
( 下 称 “ 各 方 ” ) 各 由 其 全 权 代 表 相 互 缔 结 本 协 定 如 下 :
第 1 章 总 则
第 1 条 协定的目的
经 阿 塞 拜 疆 共 和 国 、 阿 尔 巴 尼 亚 共 和 国 、 阿 富 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 保 加 利 亚 共 和 国 、 匈 牙 利 、 越 南 社 会 主 义 共 和 国 、 格 鲁 吉 亚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哈 萨 克 x x 共 和 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朝 鲜 民 主 主 义 人 民 共 和 国 、 吉 尔 吉 斯共 和 国 、 老 挝 人 民 民 主 共 和 国 、 拉 脱 维 亚 共 和 国 、立 陶 宛 共 和 国 、摩 尔 多 瓦 共 和 国 、蒙 古 国 、波 兰 共 和 国 、俄 罗 斯 联 邦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塔 吉 克 x x 共 和 国 、土 库 曼 x x 、乌 兹 别 克 x x 共 和 国 、乌 克 兰 、爱 沙 尼 亚 共 和 国 铁 路 的 国 际 铁 路 直 通 货 物 联 运 , 由 本 协 定 规 定 。
这 些 国 家 的 利 益 , 由 缔 结 本 协 定 的 主 管 铁 路 运 输 的 部 门 ①代 表 。
第 2 条术 语
在 本 协 定 中 , 下 列 术 语 的 意 义 为 :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 载 货 的 汽 车 、汽 车 列 车 、挂 车 , 以 及 铁 路 用 以 运 送 货 物 之 前 或 之 后 空 的 汽 车 、 汽 车 列 车 、 挂 车 ;
运 价 货 币 —— 用 以 表 示 运 价 费 率 的 货 币 ;
车 辆 所 属 者 —— 依 据 所 有 权 或 其 他 权 利 拥 有 车 辆 ,并 根 据 国 内 法 律 作 为 车 辆 所 有 人 被 列 入 运 输 工 具 登 记 表 的 人 ;
货 物 —— 通 过 办 理 运 输 合 同 承 运 的 商 品 、作 为 运 输 工 具 的 非 承 运 人 所 属 车 辆 和 其 他 客 体 ;
合 同 承 运 人 —— 根 据 本 协 定 同 发 货 人 签 订 运 输 合 同 的 承 运 人 ;铁 路 —— 一 个 国 家 境 内 的 基 础 设 施 ;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 为 了 以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运 输 方 式 运 送 货 物 且 在 更 换 运 输 方 式 时 不 进 行 货 物 换 装 所 采 用 的 集 装 箱 、可 甩 挂 汽 车 车 厢 、 半 挂 车 ;
基 础 设 施( 铁 路 基 础 设 施 ) —— 承 运 人 用 于 办 理 货 物 运 送 的 综 合 技 术 设 施 ,包 括 公 用 铁 路 线 路 、铁 路 车 站 及 保 证 这 些 综 合 设 施 运 转 的 其 他 建 筑 物 和 设 备 ;
违 约 金( 罚 金 、滞 纳 金 ) —— 运 送 参 加 方 在 违 反 运 输 合 同 义 务 时 应 付 给 另 一 参 加 方 的 固 定 款 额 或 以 占 债 务 额 的 百 分 比 表 示 的 款 额 ;
发 货 人 —— 货 物 托 运 人 , 即 运 单 中 注 明 的 货 物 发 送 人 ;
一 批 货 物 —— 一 个 发 站 按 一 份 运 单 从 一 个 发 货 人 处 承 运 、发 往 一 个 到 站 一 个 收 货 人 的 货 物 , 即 为 一 批 货 物 ;
货 物 运 送 —— 指 国 际 铁 路 直 通 联 运 中 的 货 物 运 送 和 国 际 铁 路 - 轮渡 直 通 联 运 中 的 货 物 运 送 ;
国 际 铁 路 直 通 联 运 中 的 货 物 运 送 —— 全 程 按 统 一 票 据( 运 单 ) 办理 、 经 由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国 家 境 内 的 铁 路 货 物 运 送 ;
国 际 铁 路 - 轮 渡 直 通 联 运 中 的 货 物 运 送 —— 指 在 国 际 铁 路 直 通 货 物 联 运 中 经 过 水 路 区 段 且 货 物 从 发 站 至 到 站 始 终 在 车 辆 中 运 行 或 自轮 运 行 ;
运 送 用 具 —— 用 于 装 载 、 加 固 货 物 及 保 证 货 物 完 好 的 用 具 ;
承 运 人 —— 参 加 货 物 运 送( 包 括 在 国 际 铁 路 - 轮 渡 联 运 水 路 区 段 ) 的 合 同 承 运 人 和 所 有 接 续 承 运 人 ;
封 印 —— 检 查 部 件 , 是 统 一 构 造 的 组 成 部 分 , 封 印 完 好 证 明 不 存 在 通 过 车 辆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或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的 施 封 孔 触 及 货 物 的 情 况 。 封 印 也 指 锁 封 装 置 ;
接 续 承 运 人 —— 指 从 合 同 承 运 人 或 其 他 接 续 承 运 人 处 接 运 货 物
以 继 续 运 送 并 进 而 加 入 运 输 合 同 ( 由 合 同 承 运 人 签 订 ) 的 承 运 人 ;收 货 人 —— 运 单 中 注 明 的 货 物 领 收 人 ;
运 送 费 用 —— 包 括 运 费 、 押 运 人 乘 车 费 、 汽 车 列 车 司 机 乘 车 费 、 杂 费 以 及 自 签 订 运 输 合 同 至 货 物 交 付 收 货 人 期 间 发 生 的 其 他 费 用 ,包 括 货 物 换 装 费 和 更 换 转 向 架 的 费 用 ;
运价规程—— 确定运送费用额度的费率体系和运送费用计算规则;
基 础 设 施 管 理 者 —— 向 承 运 人 提 供 基 础 设 施 使 用 服 务 的 人 ;运 送 参 加 方 —— 发 货 人 、 承 运 人 、 收 货 人 。
电 子 文 件 —— 以 电 子 形 式 编 制 的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文 件 ,包 含 按 本 协 定 规 定 办 理 的 相 应 文 件 应 具 备 的 数 据 。
第 3 条
协定的适用范围
第 1 款 本协定规定了在国际铁路直通联运和国际铁路- 轮渡直通联 运中货物运输合同的统一法律标准。
第 2 款 国际铁路直通联运中的货物运送在本协定各方根据国内法 律开办货运业务的车站之间办理,而国际铁路- 轮渡直通联运中的货物 运送还需经过协定各方公布的办理此类运送的线路水路区段办理。
第 3 款 如 协 定 各 方 同 时 是 规 定 铁 路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法 律 标 准 的 其 他 国 际 协 定 的 参 加 方 , 则 上 述 各 方 铁 路 车 站 之 间 的 运 送 可 按 这 些 协 定 的 条 件 办 理 。
第 4 条运送方法
如 货 物 发 、到 站 在 不 同 轨 距 铁 路 ,则 可 根 据 技 术 条 件 ,按 下 列 方 法 办 理 运 送 :将 货 物 从 一 种 轨 距 车 辆 换 装 到 另 一 轨 距 车 辆 ,或 为 车 辆 更 换 另 一 轨 距 的 转 向 架 , 或 使 用 变 距 轮 对 。
第 5 条
国内法律的适用
如 本 协 定 中 无 相 关 规 定 ,则 适 用 权 利 人 行 使 权 利 时 所 在 国 的 国 内 法 律 。
第 6 条
强制性法律
任 何 直 接 或 间 接 偏 离 本 协 定 的 运 输 合 同 条 款 均 无 效 且 失 去 法 律
效 力 ,但 本 协 定 规 定 的 情 况 除 外 。上 述 条 款 的 无 效 不 会 导 致 运 输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无 效 。
第 7 条
运送的预先商定
签 订 运 输 合 同 以 前 , 货 物 运 送 按 下 列 办 法 预 先 商 定 :
—— 发 货 人 和 合 同 承 运 人 之 间 , 根 据 国 内 法 律 预 先 商 定 ;
—— 合同承运人和接续承运人之间,根据相互商定的办法预先商定。
第 8 条
货物运送规则
第 1 款 本 协 定 条 件 的 适 用 办 法 ,以 及 某 些 货 物 的 特 殊 运 送 条 件 , 由 《 货 物 运 送 规 则 》( 本 协 定 附 件 第 1 号 ) 规 定 。
发 货 人 、收 货 人 和 参 加 运 送 的 承 运 人 之 间 的 合 同 可 以 规 定 货 物 特 殊 运 送 条 件 。 这 些 特 殊 条 件 优 先 于 《 货 物 运 送 规 则 》 中 所 载 的 条 件 。
第 2 款 《 货 物 运 送 规 则 》 中 详 细 列 载 了 保 证 一 致 解 释 和 适 用 本 协 定 条 款 的 一 般 解 决 办 法 和 程 序 。
第 9 条
危险货物的运送
第 1 款 危 险 货 物 的 运 送 根 据《 危 险 货 物 运 送 规 则 》( 本 协 定 附 件 第 2 号 ) 办 理 。对《 危 险 货 物 运 送 规 则 》中 未 规 定 的 事 宜 , 适 用 本 协 定 的 相 关 条 款 和 本 协 定 第 8 条 “ 货 物 运 送 规 则 ” 所 述 的 《 货 物 运 送 规 则 》。
第 2 款 国 际 铁 路 - 轮 渡 直 通 联 运 中 的 危 险 货 物 运 送 , 还 应 遵 循
《 国 际 海 运 危 险 货 物 规 则 》 的 要 求 。
第 10 条
货物的装载和加固
第 1 款 如承运人未商定其他条件, 1520mm 轨距车辆上货物的装
载和加固根据《货物装载和加固的技术条件 》(本协定附件第 3 号)进行。
第 2 款 如 承 运 人 未 商 定 其 他 条 件 , 则 1435mm 和 1000mm 轨 距 棚 车 上 货 物 的 装 载 和 加 固 ,根 据 装 车 地 现 行 国 内 法 律 进 行 ;敞 车 类 货 车 上 货 物 的 装 载 和 加 固 ,根 据 使 用 该 种 轨 距 车 辆 运 送 货 物 的 承 运 人 之 间 商 定 的 条 件 进 行 。
第 11 条
作为运输工具的非承运人所属车辆的运送规则
第 1 款 在使用非承运人所属车辆作为运输工具方面适用本协定 条件的办法,由《 作为运输工具的非承运人所属车辆的运送规则 》(本 协定附件第 4 号 )规定 ,对《 作为运输工具的非承运人所属车辆的运送 规则》中未规定的事宜,适用本协定第 8 条“ 货物运送规则” 中所述的
《货物运送规则》。
第 2 款 《作为运输工具的非承运人所属车辆的运送规则》详细列 载了保证一致解释和适用本协定条款的一般解决办法和程序。
第 12 条
信息指导手册
第 1 款 《 信 息 指 导 手 册 》 中 载 有 按 本 协 定 条 件 运 送 货 物 时 所 使 用 的 铁 路 基 础 设 施 和 水 路 区 段 的 有 关 资 料 ,以 及 办 理 运 送 的 承 运 人 的 有 关 资 料 ( 本 协 定 附 件 第 5 号 )。
《 信 息 指 导 手 册 》中 的 资 料 为 公 开 信 息 ,且 视 为 确 切 可 靠 的 信 息 。
第 2 款 对 《 信 息 指 导 手 册 》 结 构 的修 改 和 补 充 , 按 照 修 改 和 补 充 本 协 定 的 办 法 进 行 。
第 3 款 根 据 各 方 申 请 , 可 修 改 和 补 充 信 息 指 导 手 册 中 的 资 料 。 各 方 应 向 铁 组 委 员 会 寄 送 关 于 修 改 和 补 充 本 国 铁 路 基 础 设 施 、水 路 区 段 和 在 本 国 境 内 注 册 并 参 加 国 际 联 运 的 承 运 人 资 料 的 申 请 。
铁 组 委 员 会 据 以 修 改 和 补 充《 信 息 指 导 手 册 》的 资 料 ,应 在 其 生 效 的 30 天 以 前 提 交 。
铁 组 委 员 会 应 在 收 到《 信 息 指 导 手 册 》修 改 和 补 充 资 料 以 后 3 天内 在 铁 组 网 站 上 公 布 并 注 明 生 效 日 期 。
第 13 条
采用国际货约 / 国际货协运单办理的货物运送
货 物 运 送 可 采 用 国 际 货 约 / 国 际 货 协 运 单 办 理 。 运 单 样 式 及 运 单 填 写 和 使 用 规 则 , 载 于《 国 际 货 约 / 国 际 货 协 运 单 指 导 手 册 》( 本 协 定 附 件 第 6 号 ) 。 对《 国 际 货 约 / 国 际 货 协 运 单 指 导 手 册 》 中 未 规 定 的 事 宜 , 适 用 本 协 定 第 8 条 “ 货 物 运 送 规 则 ” 所 述 的 《 货 物 运 送 规 则 》。
第 2 章运输合同
第 14 条运输合同
第1款 根 据 运 输 合 同 , 承 运 人 应 有 偿 将 发 货 人 托 运 的 货 物 , 按发 货 人 同 合 同 承 运 人 商 定 的 经 路 运 至 到 站 并 将 其 交 付 收 货 人 。
第 2 款 如符合下列条件 ,承运人应按本协定的条件办理货物运送 :
1. 承 运 人 或 发 货 人 拥 有 办 理 运 送 所 需 的 运 输 工 具 ;
2. 发 货 人 履 行 本 协 定 的 条 件 ;
3. 承 运 人 虽 有 无 法 预 防 和 无 力 消 除 的 情 况 , 但 并 不 妨 碍 运 送 ;
4. 货 物 运 送 经 路 上 的 承 运 人 已 商 定 运 送 。
第 3 款 运 单 为 签 订 运 输 合 同 的 凭 证 。
第 4 款 运 单 中 记 载 的 事 项 不 正 确 或 不 准 确 , 或 者 承 运 人 丢 失 运 单 , 均 不 影 响 运 输 合 同 的 存 在 及 效 力 。
第 5 款 每 一 接 续 承 运 人 自 接 收 附 有 运 单 的 货 物 时 起 , 即 参 加 了 运 输 合 同 , 并 承 担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义 务 。
第 6 款 运 送 货 物 的 车 辆 由 承 运 人 或 发 货 人 提 供 。 运 送 用 的 车 辆 应 是 准 许 在 国 际 联 运 中 运 行 的 车 辆 。
第 7 款 运送参加方可使用纸质或电子文件履行其权利和义务。
当参加运送的承运人之间有协议时使用电子文件。
第 15 条运 单
第 1 款 运 单 中 应 记 载 下 列 事 项 :
1. 发 货 人 名 称 及 其 通 信 地 址 ;
2. 收 货 人 名 称 及 其 通 信 地 址 ;
3. 合 同 承 运 人 名 称 ;
4. 发 送 路 及 发 站 名 称 ;
5. 到 达 路 及 到 站 名 称 ;
6. 国 境 口 岸 站 名 称 ;
7. 货 物 名 称 及 其 代 码 ;
8. 批 号 ;
9. 包 装 种 类 ;
10. 货 物 件 数 ;
11. 货 物 重 量 ;
12. 车 辆( 集 装 箱 ) 号 码 , 运 送 货 物 的 车 辆 由 x x 提 供( 发 货 人 或 承 运 人 );
13. 发 货 人 附 在 运 单 上 的 添 附 文 件 清 单 ;
14. 关 于 支 付 运 送 费 用 的 事 项 ;
15. 封 印 数 量 和 记 号 ;
16. 确 定 货 物 重 量 的 方 法 ;
17. 签 订 运 输 合 同 的 日 期 。
第 2 款 除 本 条 第 1 款 所 列 事 项 外 , 必 要 时 运 单 中 还 应 记 载 下 列
事 项 :
1. 接 续 承 运 人 名 称 ;
2. 发 货 人 有 关 货 物 的 声 明 ;
3. 港 口 附 近 的 铁 路 车 站 和 移 交 水 运 的 港 口 ;
4. 《 货 物 运 送 规 则 》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第 3 款 运 单 用 纸 的 印 制 及 运 单 的 填 写 ,应 采 用 铁 组 工 作 语 文( 中 文 、 俄 文 ) 中 的 一 种 , 即 :
—— 至 / 自 阿 塞 拜 疆 共 和 国 、阿 富 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保 加 利 亚 共 和 国 、匈 牙 利 、格 鲁 吉 亚 、伊 朗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哈 萨 克 x x 共 和 国 、 吉 尔 吉 斯 共 和 国 、 拉脱 维 亚 共 和 国 、 立 陶 宛 共 和 国 、 摩 尔 多 瓦 共 和 国 、蒙 古 国 、波 兰 共 和 国 、俄 罗 斯 联 邦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塔 吉 克 x x 共 和 国 、土 库 曼 x x 、乌 兹 别 克 x x 共 和 国 、乌 克 兰 、 爱 沙 尼 亚 共 和 国 运 送 或 经 由 这 些 国 家 过 境 运 送 时 , 采 用 俄 文 ;
—— 自 越 南 社 会 主 义 共 和 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朝 鲜 民 主 主 义 人 民 共 和 国 和 老 挝 人 民 民 主 共 和 国 运 送 时 , 采 用 中 文 ;
—— 自 俄 罗 斯 联 邦 和 哈 萨 克 x x 共 和 国 或 过 境 俄 罗 斯 联 邦 和 哈 萨 克 x x 共 和 国 运 往 越 南 社 会 主 义 共 和 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朝 鲜 民 主 主 义 人 民 共 和 国 和 老 挝 人 民 民 主 共 和 国 时 , 采 用 俄 文 。
运单用纸及运单各栏或某些栏的填写内容, 可附其他语文的译文。 经 运 送 参 加 方 之 间 商 定 , 运 单 的 填 写 可 采 用 其 他 任 何 一 种 语 文 。 第 4 款 运单可以办理成纸质文件(纸质运单)或电子文件(电
子运单)的形式。
第 16 条
对于运单中记载事项的责任
第 1 款 发 货 人 应 对 其 在 运 单 中 记 载 和 所 声 明 的 事 项 的 正 确 性 负 责 。由 于 记 载 和 声 明 的 事 项 不 正 确 、不 确 切 或 不 完 备 ,以 及 由 于 将 上
述 事 项 记 入 运 单 中 无 关 的 栏 而 发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均 由 发 货 人 负 责 。如根 据 本 协 定 条 款 ,承 运 人 在 运 单 中 记 载 了 发 货 人 的 指 示 ,则 认 为 承 运 人 是 以 发 货 人 的 名 义 行 事 , 除 非 提 出 相 反 证 据 。
第 2 款 在 签 订 运 输 合 同 前 ,如 承 运 人 发 现 运 单 中 的 事 项 不 正 确 、 不 确 切 或 不 完 备 , 且 根 据 《 货 物 运 送 规 则 》, 不 允 许 修 改 运 单 中 记 载 的 事 项 和 声 明 , 则 发 货 人 必 须 填 制 新 运 单 。
第 3 款 在 签 订 运 输 合 同 以 后 , 如 承 运 人 发 现 发 货 人 在 运 单 中 记 载 的 事 项 和 声 明 不 正 确 、不 确 切 或 不 完 备 且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则 发 货 人 应 向 承 运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1. 承 运 的 货 物 中 有 禁 止 通 过 该 运 送 应 经 由 国 家 中 任 何 一 国 的 国 境 运 送 的 物 品 ;
2. 承 运 了 危 险 货 物 且 未 遵 守 其 运 送 条 件 ;
3. 发 货 人 装 车 的 货 物 超 过 车 辆 最 大 载 重 量 ;
4. 运 送 费 用 额 度 过 低 ;
5. 出 现 了 危 及 行 车 安 全 的 情 况 。
本 款 第 1 、 2 、 4 、 5 款 的 违 约 金 , 根 据 本 协 定 第 31 条 “ 运 送 费 用 和 违 约 金 的 支 付 ” 的 规 定 , 按 发 现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承 运 人 运 费 的 5 倍核 收 。
本 款 第 3 款 的 违 约 金 ,根 据 本 协 定 第 31 条 “ 运 送 费 用 和 违 约 金 的 支 付 ” 的 规 定 ,按 发 现 超 载 的 承 运 人 运 送 多 出 部 分 的 运 费 的 5 倍 核 收 。
承 运 人 有 权 核 收 本 款 规 定 的 违 约 金 ,而 不 管 发 货 人 或 收 货 人 可 能 赔 偿 的 损 失 以 及 根 据 本 协 定 条 件 支 付 的 其 他 违 约 金 如 何 。
第 17 条
货物价格的声明
第 1 款 经承运人和发货人商定 ,办理 货物运送时可声明货物价格。
第 2 款 承 运 人 有 权 要 求 为 声 明 货 物 价 格 支 付 杂 费 。
第 18 条
容器、包装和标记
第 1 款 为 防 止 货 物 在 运 送 中 灭 失 、 毁 损 、 腐 坏 和 质 量 降 低 , 防止 运 输 工 具 或 其 他 货 物 受 到 毁 损 、污 染 , 以 及 避 免 对 人 员 、动 物 、环境 和 铁 路 基 础 设 施 造 成 损 害 而 需 要 装 入 容 器 或 包 装 内 的 货 物 ,托 运 时 必 须 有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容 器 或 包 装 。
第 2 款 发 货 人 应 保 证 货 件 上 所 作 或 粘 挂 的 唛 头 、 标 签 或 标 牌 的
正 确 性 ,以 及 发 货 人 在 车 辆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和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上 所 作 的 标 签 的 正 确 性 。
第 3 款 如 通 过 外 部 检 查 发 现 所 托 运 货 物 的 容 器( 包 装 ) 存 在 缺 陷 ,可 能 导 致 货 物 和 运 输 工 具 无 法 换 装 或 灭 失 、短 少 、毁 损( 腐 坏 ),则 承 运 人 可 拒 绝 承 运 货 物 或 只 按 特 殊 合 同 条 件 承 运 货 物 。
如 货 物 容 器 或 包 装 的 状 态 不 能 保 证 继 续 运 送 , 则 按 本 协 定 第 28
条 “ 货 物 运 送 和 交 付 阻 碍 ” 的 规 定 处 理 货 物 。
第 4 款 发 货 人 对 没 有 容 器 或 包 装 、 或 者 其 状 态 不 合 要 求 所 产 生 的 后 果 ,以 及 没 有 唛 头 、标 签 或 标 牌 、或 者 其 不 正 确 所 产 生 的 后 果 负 责 , 尤 其 是 , 发 货 人 应 向 承 运 人 赔 偿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损 失 。
第 19 条
货物的装车及其重量的确定
第 1 款 货 物 应 装 载 到 技 术 状 态 良 好 且 适 于 运 送 该 种 货 物 的 已 清 扫 的 车 辆 内 。
第 2 款 由 x x ( 承 运 人 或 发 货 人 ) 装 车 , 按 发 送 国 的 国 内 法 律 规 定 办 理 。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和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内 的 货 物 装 载 , 由 发 货 人 进 行 。
第 3 款 装 车 人 应 负 责 确 定 车 辆 是 否 适 用 于 运 送 具 体 货 物 , 保 证 遵 守 车 辆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和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内 货 物 装 载 和 加 固 的 技 术 要 求 , 并 对 装 车 不 合 要 求 的 一 切 后 果 负 责 。
第 4 款 如 运 单 中 没 有 记 载 由 x x 装 车 ,则 认 为 是 由 发 货 人 装 车 。
第 5 款 货 物 的 重 量 根 据 《 货 物 运 送 规 则 》 确 定 。
第 20 条施 封
第 1 款 施 封 时 应 使 用 只 在 毁 坏 后 方 能 启 下 的 封 印 ; 并 应 以 不 毁 坏 封 印 就 不 能 触 及 货 物 的 方 法 施 封 。
第 2 款 对 封 印 及 封 印 记 号 的 要 求 , 载 于 《 货 物 运 送 规 则 》。
第 3 款 在 不 适 用 本 协 定 的 国 家 对 车 辆 、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或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上 施 加 的 完 好 封 印 , 与 根 据 本 协 定 施 加 的 封 印 同 样 有 效 。
第 21 条 货物的承运
从 发 货 人 处 承 运 货 物 , 由 合 同 承 运 人 办 理 。
第 22 条
行政手续的履行
第 1 款 发 货 人 应 将 在 货 物 运 送 全 程 为 履 行 海 关 和 其 他 行 政 手 续 所 需 要 的 添 附 文 件 附 在 运 单 上 。这 些 文 件 应 只 限 与 运 单 中 所 记 载 的 货 物 有 关 。
如 发 货 人 未 将 履 行 行 政 手 续 所 需 的 文 件 添 附 在 运 单 中 ,而 是 寄 往 相 应 的 行 政 检 查 机 关 , 则 发 货 人 应 在 运 单 中 记 载 此 事 项 。
第 2 款 承 运 人 没 有 义 务 检 查 发 货 人 在 运 单 上 所 附 的 添 附 文 件 是 否 正 确 和 是 否 齐 全 。
第 3 款 由 于 没 有 添 附 文 件 或 文 件 不 齐 全 、不 正 确 而 产 生 的 后 果 , 发 货 人 应 对 承 运 人 负 责 。
第 4 款 发 货 人 应 在 运 单 中 注 明 其 在 运 单 上 所 附 的 添 附 文 件 。 如 发 货 人 未 履 行 本 款 规 定 , 则 合 同 承 运 人 应 拒 绝 承 运 货 物 。
第 5 款 如 因 发 货 人 未 提 出 必 要 的 添 附 文 件 或 提 出 并 记 载 在 运 单
中 的 文 件 不 齐 全 或 不 正 确 ,以 致 使 货 物 运 送 或 交 付 发 生 滞 留 ,则 应 按 本 协 定 第 31 条 “ 运 送 费 用 和 违 约 金 的 支 付 ” 规 定 的 办 法 , 向 承 运 人 支 付 由 此 产 生 的 附 加 运 送 费 用 和 杂 费 , 以 及 国 内 法 律 规 定 的 违 约 金 。
第 6 款 为 进 行 边 防 和 海 关 检 查 及 卫 生 、 动 植 物 和 其 他 检 验 而 将 车 辆 、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或 汽 车 运 输 工 具启 封 , 由 承 运 人 编 制 启 封 记 录 。
第 7 款 进 行 边 防 和 海 关 检 查 及 卫 生 、 动 植 物 和 其 他 检 验 后 , 由海 关 部 门 或 承 运 人 施 加 的 完 好 封 印 , 与 最 初 施 加 的 封 印 同 样 有 效 。
第 23 条 货物的检查
第 1 款 承运人有权检查发货人是否遵守了运送条件以及货物与发 货人在运单中记载的事项是否相符。检查按国内法律规定的办法进行。
第 2 款 如 发 货 人 没 有 遵 守 运 送 条 件 或 者 货 物 与 运 单 中 记 载 的 事 项 不 符 ,则 根 据 本 协 定 第 31 条 “ 运 送 费 用 和 违 约 金 的 支 付 ” 和 第 32 条 “ 与 货 物 运 送 有 关 的 杂 费 ” 规 定 的 办 法 向 承 运 人 赔 偿 有 票 据 凭 证 的 所 有 检 查 费 用 。
第 24 条
货物的运到期限
第 1 款 如 发 货 人 和 承 运 人 未 另 行 商 定 , 则 按 货 物 运 送 全 程 确 定 运 到 期 限 , 且 不 得 超 过 根 据 本 条 所 述 标 准 计 算 的 期 限 。
第 2 款 货 物 运 到 期 限 根 据 下 列 标 准 确 定 : 集 装 箱 , 每 150 公 里 ——1 昼 夜 ;
其 他 货 物 , 每 200 公 里 ——1 昼 夜 。
对 因 自 身 技 术 特 性 需 限 速 运 行 的 货 物 、超 限 货 物 及 采 用 单 独 机 车 牵 引 的 专 列 运 送 的 货 物 , 运 到 期 限 由 承 运 人 确 定 。
对 国 际 铁 路 - 轮 渡 直 通 联 运 中 运 送 的 货 物 , 其 水 路 区 段 的 运 到 期 限 由 办 理 该 区 段 运 送 的 承 运 人 确 定 。
第 3 款 货 物 发 送 作 业 , 货 物 运 到 期 限 延 长 1 昼 夜 。
货 物 运 到 期 限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延 长 2 昼 夜 : 每 次 将 货 物 换 装 到 其 他 轨 距 的 车 辆 时 ;
车 辆 、 自 轮 运 转 货 物 每 次 更 换 另 一 轨 距 的 转 向 架 时 ;
在 国 际 铁 路 - 轮 渡 直 通 联 运 中 运 送 货 物 , 每 次 向 水 路 区 段 移 交 货 物 时 。
第 4 款 对 由 于 与 承 运 人 无 关 的 原 因 在 运 送 途 中 滞 留 的 全 部 时 间 , 应 相 应 延 长 运 到 期 限 。
第 5 款 货 物 运 到 期 限 , 自 签 订 运 输 合 同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计 算 , 至货 物 到 达 通 知 单 移 交 收 货 人 之 时 为 止 , 且 不 足 12 小 时 , 不 足 1 昼 夜
不 进 整 也 不 按 1 昼 夜 计 算 ;超 过 12 小 时 ,不 足 1 昼 夜 按 1 昼 夜 计 算 。
第 6 款 如 运 送 途 中 需 将 货 物 分 开 , 则 运 到 期 限 按 随 运 单 到 达 的 那 部 分 货 物 计 算 。
第 7 款 如 货 物 在 运 到 期 限 期 满 前 到 达 到 站 , 并 且 承 运 人 通 知 收 货 人 货 物 到 达 且 可 以 交 给 收 货 人 处 理 ,即 认 为 运 到 期 限 业 已 履 行 。关于 通 知 收 货 人 的 方 法 , 按 货 物 交 付 地 现 行 的 国 家 法 律 确 定 。
第 25 条
运输合同的变更
第 1 款 向 承 运 人 作 出 有 关 货 物 的 指 示 并 进 而 变 更 运 输 合 同 的 权 利 ,属 于 发 货 人 以 及 收 货 人 。发 货 人 向 合 同 承 运 人 提 出 申 请 ,而 收 货 人 向 交 付 货 物 的 承 运 人 提 出 申 请 。
第 2 款 发 货 人 对 运 输 合 同 可 作 下 列 变 更 :
1 . 变 更 货 物 到 站 ;
2 . 变 更 收 货 人 。
第 3 款 收 货 人 只 可 在 到 达 国 范 围 内 对 运 输 合 同 作 下 列 变 更 :
1 . 变 更 货 物 到 站 ;
2 . 变 更 收 货 人 。
收 货 人 只 可 在 货 物 尚 在 到 达 国 进 口 国 境 站 时 ,根 据 本 协 定 的 条 件
办 理 运 输 合 同 的 变 更 。
如 货 物 已 通 过 到 达 国 的 进 口 国 境 站 ,则 收 货 人 只 能 按 到 达 国 现 行 国 内 法 律 办 理 运 输 合 同 的 变 更 。
第 4 款 变 更 运 输 合 同 时 , 不 准 将 一 批 货 物 分 开 办 理 。
第 5 款 发 货 人 的 运 输 合 同 变 更 权 , 从 收 货 人 收 到 运 单 时 起 , 或从 货 物 到 达 到 达 国 进 口 国 境 站( 如 承 运 人 已 接 到 收 货 人 关 于 变 更 运 输 合 同 的 申 请 书 ) 时 起 , 即 告 终 止 。
第 6 款 收 货 人 自 变 更 运 输 合 同 之 时 起 , 即 承 担 运 输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发 货 人 义 务 。
第 7 款 根 据 收 货 人 的 申 请 书 而 变 更 运 输 合 同 时 , 发 货 人 对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后 果 概 不 负 责 。
第 8 款 承 运 人 只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 才 有 权 拒 绝 变 更 运 输 合 同 或 延 缓 执 行 这 一 变 更 :
1. 承 运 人 在 接 到 变 更 运 输 合 同 申 请 书 后 无 法 执 行 时 ;
2. 可 能 违 反 铁 路 运 营 管 理 时 ;
3. 在 变 更 到 站 的 情 况 下 , 货 物 的 价 值 不 能 抵 偿 运 至 新 到 站 的 一 切 预 期 费 用 时 , 但 能 立 即 支 付 或 能 保 证 支 付 这 些 费 用 时 除 外 ;
4. 在 变 更 到 站 的 情 况 下 , 运 单 上 记 载 的 承 运 人 发 生 了 变 化 , 但 新 承 运 人 未 商 定 运 送 时 。
第 9 款 承 运 人 有 权 要 求 支 付 附 加 运 送 费 用 和 由 于 其 变 更 运 输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
第 26 条 货物的交付
第 1 款 货 物 到 达 到 站 后 ,承 运 人 必 须 将 运 单 和 货 物 交 付 收 货 人 , 收 货 人 必 须 领 取 货 物 和 运 单 。
第 2 款 收货人只在货物由于承运人的过错而质量发生变化,以致
部分货物或全部货物不能按原用途使用时,方可拒绝领取货物。
第 3 款 如 相 互 间 协 议 未 另 作 规 定 , 则 在 收 货 人 向 承 运 人 付 清 一 切 应 付 的 运 送 费 用 后 办 理 运 单 和 货 物 的 交 付 。收 货 人 应 支 付 运 单 所 载 的 所 有 货 物 的 运 送 费 用 , 即 使 是 运 单 所 载 的 货 物 部 分 短 少 时 。
第 4 款 如 货 物 由 收 货 人 卸 车 ,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 承 运 人 应 参 加 货 物 件 数 、 状 态 或 重 量 的 检 查 :
1 . 货 物 运 至 到 站 时 , 有 痕 迹 表 明 车 辆 、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或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内 的 货 物 可 能 被 触 及 ,但 发 货 人 封 印 未 毁 损 ,其 记 号 与 运 单 中 的 记 载 相 符 ;
2 . 货 物 运 至 到 站 时 , 车 辆 、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或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上 的 封 印 缺 失 、毁 损 或 其 记 号 与 运 单 中 的 记 载 不 符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只 要 发 货 人 封 印 有 一 个 未 毁 损 并 能 防 止 货 物 被 触 及 ,封 印 记 号 与 运 单 中 的 记 载 相 符 , 承 运 人 就 有 权 拒 绝 参 加 货 物 的 检 查 ;
3 .用 敞 车 类 货 车 运 送 的 货 物 ,通 过 外 部 检 查 可 以 确 定 存 在 短 少 、 毁 损 ( 腐 坏 ) 的 痕 迹 ;
4 . 易 腐 货 物 超 过 运 到 期 限 到 达 ;
5 . 承 运 人 对 由 其 管 理 的 冷 藏 车 未 遵 守 温 度 要 求 ;
6 . 由 承 运 人 装 车 。
第 5 款 货 物 卸 车 后 将 车 辆 、 集 装 箱 返 还 承 运 人 时 , 收 货 人 应 保 证 车 辆 、 集 装 箱 的 清 洁 。
第 27 条
关于货物灭失的推定
第 1 款 如 在 货 物 运 到 期 限 期 满 后 10 天 内 未 将 货 物 交 付 收 货 人 , 发 货 人 或 收 货 人 有 权 向 合 同 承 运 人 或 交 付 货 物 的 承 运 人 提 出 货 物 查 寻 申 请 书 。 申 请 查 寻 货 物 不 等 于 提 出 货 物 灭 失 的 赔 偿 请 求 。
第 2 款 如 在 货 物 运 到 期 限 期 满 后 30 天 内 未 将 货 物 交 付 收 货 人 ,
则 认 为 货 物 已 灭 失 。
第 3 款 如 货 物 在 运 到 期 限 期 满 30 天 后 到 达 到 站 , 则 承 运 人 应 将 此 事 通 知 收 货 人 。如 货 物 在 运 到 期 限 期 满 后 6 个 月 内 到 达 ,则 收 货 人 应 予 领 取 ,并 将 承 运 人 已 付 的 货 物 灭 失 赔 款 、运 送 费 用 退 款 和 有 关 货 物 运 送 的 其 他 费 用 退 还 承 运 人 。
如货物灭失赔偿已付给发货人,则发货人必须将该赔款退还承运人。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对 支 付 货 物 运 到 逾 期 违 约 金 ,以 及 对 货 物 重 量 不
足 、 毁 损 ( 腐 坏 ) 或 质 量 降 低 , 保 留 向 承 运 人提 出 赔 偿 请 求 的 权 利 。
第 28 条
货物运送和交付阻碍
第 1 款 如 货 物 运 送 由 于 与 承 运 人 无 关 的 原 因 发 生 阻 碍 , 则 承 运 人 应 决 定 是 否 征 求 发 货 人 的 指 示 ,或 者 将 货 物 变 更 运 送 经 路 运 至 到 站 。
第 2 款 如 承 运 人 由 于 与 自 身 无 关 的 原 因 不 能 变 更 运 送 经 路 运 送 货 物 、继 续 运 送 或 将 货 物 交 付 收 货 人 ,则 承 运 人 应 立 即 征 求 发 货 人 的 指 示 。
第 3 款 向 发 货 人 发 出 征 求 指 示 的 通 知 书 后 , 如 在 8 昼 夜 内( 易腐 货 物 为 3 昼 夜 内 ,动 物 为 2 昼 夜 内 )未 收 到 发 货 人 关 于 货 物 的 任 何 指 示 或 收 到 不 可 行 的 指 示 , 则 承 运 人 有 权 处 理 货 物 。
第 4 款 如 货 物 状 态 要 求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 则 承 运 人 可 不 等 本 条 第
3 款 规 定 的 期 限 期 满 , 即 处 理 货 物 。
第 5 款 如 发 货 人 在 运 单 中 已 作 出 关 于 货 物 在 运 送 和 交 付 发 生 阻 碍 时 应 如 何 处 理 的 指 示 ,则 承 运 人 应 根 据 发 货 人 的 这 些 指 示 处 理 货 物 。 如 承 运 人 认 为 这 些 指 示 不 可 能 执 行 , 则 应 按 本 条 第 1 ~ 3 款 的 规 定 办 理 。
第 6 款 如 由 于 与 承 运 人 无 关 的 原 因 发 生 货 物 运 送 或 交 付 阻 碍 , 则 应 向 承 运 人 支 付 附 加 运 送 费 用 和 因 该 阻 碍 给 承 运 人 带 来 的 费 用 ,以及 国 内 法 律 规 定 的 违 约 金 。
第 29 条商务记录
第 1 款 在 货 物 运 送 中 或 交 付 时 , 如 承 运 人 对 货 物 进 行 了 检 查 并 确 认 下 述 情 况 , 则 应 编 制 商 务 记 录 :
1. 货 物 名 称 、 重 量 或 件 数 与 运 单 中 记 载 的 事 项 不 符 ;
2. 货 件 上 的 唛 头 与 运 单 中 记 载 的 有 关 货 件 记 号( 标 记 )、到 站 和 到 达 路 、 收 货 人 、 件 数 的 信 息 不 符 ;
3. 货 物 毁 损 ( 腐 坏 );
4. 有 货 无 票 、 运 单 缺 页 或 有 票 无 货 ( 灭 失 )。
第 2 款 如 货 物 到 达 国 的 国 内 法 律 允 许 在 货 物 交 付 收 货 人 后 编 制 商 务 记 录 ,则 在 货 物 交 付 后 收 货 人 有 权 以 在 货 物 交 付 时 通 过 外 部 检 查 不 能 发 现 为 由 向 交 付 货 物 的 承 运 人 提 出 编 制 商 务 记 录 。收 货 人 应 在 查 明 货 物 灭 失 、短 少 、毁 损( 腐 坏 ) 后 且 不 迟 于 货 物 交 付 后 的 3 昼 夜 立 即 向 交 付 货 物 的 承 运 人 提 出 该 要 求 。
第 30 条
运送费用的计算
第 1 款 运送费用按照办理运送的承运人所适用的运价规程计算。
第 2 款 运 送 费 用 由 参 加 运 送 的 每 一 承 运 人 按 运 送 里 程 , 根 据 适 用 于 该 种 国 际 运 送 的 运 价 规 程 所 确 定 的 货 币 分 别 计 算 。
水 路 区 段 的 运 送 费 用 根 据 该 种 运 送 适 用 的 运 价 规 程 计 算 。
第 3 款 运 送 费 用 按 运 输 合 同 签 订 当 日 有 效 的 运 价 规 程 计 算 。
第 4 款 如 发 现 车 辆 装 载 超 过 其 最 大 载 重 量 或 超 出 车 辆 轮 对 容 许 静 荷 载 ,则 对 于 卸 下 并 装 到 另 一 辆 车 上 的 多 出 货 物 ,其 运 送 费 用 应 根 据 发 现 超 载 当 日 的 有 效 运 价 规 程 , 按 单 独 一 批 货 物 计 算 。
第 5 款 如 发 现 运 单 中 记 载 的 事 项 不 正 确 、 不 确 切 或 不 完 备 , 则发 现 该 种 不 符 的 承 运 人 及 接 续 承 运 人 应 按 实 际 运 送 的 货 物 计 算 运 送费 用 。
第 6 款 如 由 于 与 承 运 人 无 关 的 原 因 发 生 货 物 运 送 阻 碍 而 变 更 货
物 运 送 经 路 , 则 按 变 更 后 的 运 送 经 路 计 算 运 送 费 用 。
第 7 款 如 在 运 送 途 中 由 于 与 承 运 人 无 关 的 原 因 需 将 一 辆 车 上 的 货 物 换 装 到 同 一 轨 距 的 两 辆 或 两 辆 以 上 车 内 ,则 对 于 装 到 每 辆 车 上 的 货 物 , 其 运 送 费 用 按 单 独 一 批 货 物 分 别 计 算 。
第 8 款 如 在 不 同 轨 距 铁 路 的 相 邻 国 境 站 需 将 一 种 轨 距 的 一 辆 车 上 的 货 物 换 装 到 另 一 轨 距 的 两 辆 或 两 辆 以 上 车 内 ,则 对 于 装 载 到 每 辆 车 上 的 货 物 , 承 运 人 有 权 按 单 独 一 批 货 物 分 别 计 算 运 送 费 用 。
第 9 款 如 变 更 运 输 合 同 , 则 应 按 到 达 办 理 运 输 合 同 变 更 的 车 站 以 前 所 通 过 的 运 送 里 程 和 从 该 站 至 新 到 站 的 运 送 里 程 分 别 计 算 运 送费 用 。
第 31 条
运送费用和违约金的支付
第 1 款 如 运 送 参 加 方 之 间 的 协 议 未 另 作 规 定 , 则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支 付 运 送 费 用 :
1 . 对 参 加 货 物 运 送 的 承 运 人 办 理 的 运 送 , 应 由 发 货 人 支 付 运 送 费 用 , 但 交 付 货 物 的 承 运 人 除 外 ;
2. 对 交 付 货 物 的 承 运 人 办 理 的 运 送 ,应 由 收 货 人 支 付 运 送 费 用 。 对 违 约 金 适 用 同 样 的 办 法 。
第 2 款 如 发 货 人 或 收 货 人 将 本 条 第 1 款 中 规 定 的 义 务 转 加 给 第 三 者 履 行 ,则 发 货 人 应 在 运 单 中 注 明 此 人 为 支 付 人 ,且 该 支 付 人 应 与 相 应 承 运 人 签 有 协 议 。
第 3 款 如 收 货 人 未 领 收 货 物 且 未 行 使 本 协 定 第 25 条 “ 运 输 合 同 的 变 更 ” 第 3 款 和 第 26 条 “ 货 物 的 交 付 ” 第 2 款 规 定 的 权 利 ,或 不 到 场 领 取 货 物 , 则 根 据 该 运 输 合 同 支 付 运 送 费 用 的 义 务 由 发 货 人 承 担 。
第 4 款 如 运 送 费 用 计 算 不 正 确 , 则 少 收 的 款 额 应 当 追 补 , 多 收 的 款 额 应 当 退 还 。
第 5 款 运 送 费 用 和 违 约 金 按 办 理 支 付 所 在 国 的 国 内 法 律 规 定 的 办 法 支 付 给 承 运 人 。
第 6 款 承 运 人 有 权 要 求 在 运 送 开 始 前 支 付 运 送 费 用 。
第 32 条
与货物运送有关的杂费
第 1 款 凡 适 用 的 运 价 规 程 中 未 规 定 的 、 由 于 与 承 运 人 无 关 的 原 因 引 起 的 与 货 物 运 送 有 关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应 向 承 运 人 予 以 补 偿 。这 些 费 用 按 发 生 日 期 对 每 批 货 物 单 独 确 定 , 并 应 以 相 应 票 据 作 为 凭 证 。
第 2 款 杂 费 的 补 偿 按 第 31 条 “ 运 送 费 用 和 违 约 金 的 支 付 ” 规 定
的 办 法 办 理 。
第 33 条
代收货款和贷款
不 允 许 办 理 代 收 货 款 和 贷 款 。
第 34 条
承运人留置货物的权利
第 1 款 在 收 到 运 输 合 同 所 产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以 前 , 承 运 人 有 权 留 置 其 管 理 的 货 物 。
第 2 款 如 何 行 使 留 置 权 , 根 据 承 运 人 行 使 其 留 置 权 所 在 国 的 国 内 法 律 确 定 。
第 35 条
承运人之间的清算
第 1 款 如 某 承 运 人 已 收 到 或 应 已 收 到 由 运 输 合 同 产 生 的 、 属 于 参 加 运 送 的 其 他 承 运 人 应 得 的 运 送 费 用 ,则 其 必 须 将 这 些 费 用 支 付 给 相 应 承 运 人 。
第 2 款 承 运 人 间 由 于 适 用 本 协 定 所 发 生 的 清 算 事 宜 , 根 据 承 运 人 间 签 订 的 关 于 清 算 办 法 的 协 议 办 理 。
第 36 条
承运人之间已付赔偿款额的返还要求
第 1 款 在 本 协 定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并 根 据 本 协 定 向 发 货 人 、 收 货 人 支 付 了 赔 款 的 承 运 人 ,有 权 向 参 加 运 送 的 其 他 承 运 人 提 出 返 还 赔 偿 要 求 , 即 :
1 . 如 损 失 是 由 于 一 个 承 运 人 的 过 错 造 成 , 则 该 承 运 人 为 此 负 完 全 责 任 ;
2 . 如 损 失 是 由 于 参 加 运 送 的 数 个 承 运 人 的 过 错 造 成 , 则 每 一 承 运 人 各 自 对 其 造 成 的 损 失 负 责 ;
3 . 如 不 能 证 明 损 失 是 因 一 个 或 数 个 承 运 人 过 错 所 造 成 , 则 承 运 人 应 商 定 责 任 分 担 办 法 。如 承 运 人 不 能 商 定 责 任 分 担 办 法 ,则 按 该 批 货 物 在 各 承 运 人 进 行 运 送 时 实 际 行 经 的 运 价 公 里 比 例 分 担 责 任 ,但 能 够 证 明 损 失 不 是 由 其 过 错 所 造 成 的 承 运 人 除 外 。
第 2 款 在 返 还 因 货 物 运 到 逾 期 的 赔 款 时 , 如 因 数 个 承 运 人 的 过 错 而 发 生 货 物 运 到 逾 期 , 则 应 根 据 第 45 条 “ 货 物 运 到 逾 期 的 赔 偿 额 ”第 2 款 的 规 定 , 按 运 送 全 程 的 总 逾 期 天 数 , 确 定 计 算 赔 款 的 百 分 比 , 并 按 造 成 逾 期 的 每 一 承 运 人 所 收 的 运 费 计 算 。
第 3 款 如 赔 偿 业 经 司 法 机 关 判 决 , 并 且 受 理 返 还 赔 偿 要 求 的 承 运 人 事 先 已 经 得 知 司 法 机 关 的 审 理 ,则 受 理 已 付 赔 款 返 还 要 求 的 承 运 人 , 对 于 提 出 返 还 要 求 的 承 运 人 所 付 的 赔 款 是 否 正 确 , 无 权 争 辩 。
第 4 款 关 于 返 还 按 赔 偿 请 求 已 付 赔 款 的 要 求 , 应 自 按 赔 偿 请 求 对 应 付 赔 款 的 实 际 支 付 之 日 起 75 天 以 内 提 出 。
关 于 司 法 机 关 判 决 的 赔 偿 的 返 还 要 求 , 应 从 该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75 天 以 内 提 出 。
第 37 条
承运人的责任
第 1 款 承 运 人 按 本 协 定 规 定 的 办 法 和 范 围 , 对 发 货 人 或 收 货 人
承 担 仅 由 运 输 合 同 产 生 的 责 任 。
第 2 款 承 运 人 自 承 运 货 物 时 起 , 至 交 付 货 物 时 为 止 , 对 货 物 灭 失 、 短 少 、 毁 损 ( 腐 坏 )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负 责 。
对 于 承 运 人 负 有 责 任 的 货 物 灭 失 、短 少 、毁 损( 腐 坏 ) 情 况 , 应以 商 务 记 录 作 为 证 明 。
第 3 款 承 运 人 对 货 物 运 到 逾 期 负 责 。
第 38 条
其行为由运输合同各方负责的人员
第 1 款 运 输 合 同 各 方 对 自 方 工 作 人 员 以 及 为 履 行 运 输 合 同 而 利 用 其 服 务 的 其 他 人 在 履 行 职 责 时 的 行 为 负 责 。
第 2 款 铁 路 基 础 设 施 管 理 者 应 看 作 是 承 运 人 为 履 行 运 输 合 同 而 利 用 其 服 务 的 人 。
第 39 条
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第 1 款 承 运 人 的 责 任 范 围 不 应 超 过 货 物 灭 失 时 承 运 人 应 支 付 的 赔 偿 额 度 。
第 2 款 如 承 运 的 货 物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发 生 灭 失 、短 少 、毁 损( 腐 坏 ), 则 承 运 人 不 予 负 责 :
1 . 由 于 铁 路 不 能 预 防 和 不 能 消 除 的 情 况 。
2 . 由 于 货 物 、 容 器 、 包 装 质 量 不 符 合 要 求 或 由 于 货 物 、 容 器 、 包 装 的 自 然 和 物 理 特 性 , 以 致 引 起 其 毁 损 ( 腐 坏 )。
3 . 由 于 发 货 人 或 收 货 人 的 过 错 或 由 于 其 要 求 , 而 不 能 归 咎 于 承 运 人 。
4 . 由 于 发 货 人 或 收 货 人 装 车 或 卸 车 的 原 因 所 造 成 。
5 . 由 于 货 物 缺 少 运 送 该 货 物 所 需 的 容 器 或 包 装 。
6 . 由 于 发 货 人 在 托 运 货 物 时 , 使 用 不 正 确 、 不 确 切 或 不 完 全 的 名 称 , 或 未 遵 守 本 协 定 的 条 件 。
7 . 由 于 发 货 人 将 货 物 装 入 不 适 于 运 送 该 货 物 的 车 辆 或 集 装 箱 。
8 .由 于 发 货 人 错 误 地 选 择 了 易 腐 货 物 运 送 方 法 或 车 辆( 集 装 箱 ) 种 类 。
9 .由 于发货人 、收货人未执行 或未适当执行海关或其他行政手续。
10 . 由 于 与 承 运 人 无 关 的 原 因 国 家 机 关 检 查 、 扣 留 、 没 收 货 物 。
第 3 款 如 承 运 的 货 物 灭 失 、 短 少 、 毁 损 ( 腐 坏 ) 发 生 在 按 特 殊 合 同 条 件 运 送 货 物 时 ,则 承 运 人 对 此 不 予 负 责 ,且 这 些 特 殊 合 同 条 件 应 对 免 责 事 宜 作 出 规 定 。
第 4 款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 承 运 人 对 货 物 短 少 不 予 负 责 :
1. 对 于 有 容 器 或 包 扎 运 送 的 货 物 , 如 将 货 物 交 付 收 货 人 时 件 数 齐 全 ,容 器 或 包 扎 完 好 ,并 且 没 有 可 以 成 为 货 物 短 少 原 因 的 能 触 及 内 装 物 的 外 部 痕 迹 时 。
2. 对于无容器或无包扎运送的货物,如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件数 齐全,并且没有可以成为货物短少原因的能触及货物的外部痕迹时。
3. 对 于 由 发 货 人 装 入 车 辆 、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或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的 货 物 ,如 将 货 物 交 付 收 货 人 时 发 货 人 的 封 印 完 好 ,并 且 没 有 可 以 成 为 货 物 短 少 原 因 的 能 触 及 货 物 的 外 部 痕 迹 时 。
4. 对 于 由 发 货 人 装 车 的 集 装 箱 货 物 ( 集 装 箱 门 朝 内 ), 如 该 车 辆 内 的 集 装 箱 在 运 送 途 中 没 有 重 新 摆 放 ,并 且 交 付 收 货 人 时 没 有 检 查 封 印 , 也 没 有 可 以 成 为 货 物 短 少 原 因 的 能 触 及 货 物 的 外 部 痕 迹 时 。
5 . 对于用敞车类货车承运的货物, 如货物在运送途中未经换装且 到达时车辆完好,并且没有能够证明运送时发生货物短少的痕迹时。
6 . 对 于 施 封 的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或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内 的 可 拆 零 件 和 备 用 零 件 ,如 将 这 些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或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交 付 收 货 人 时 发 货 人 的 封 印 完 好 。
第 5 款 用 敞 车 类 货 车 承 运 的 货 物 , 如 货 物 在 运 送 途 中 未 经 换 装
且 到 达 时 车 辆 完 好 ,并 且 没 有 能 够 证 明 运 送 时 发 生 毁 损( 腐 坏 )的 痕 迹 , 则 承 运 人 对 货 物 毁 损 ( 腐 坏 ) 不 予 负 责 。
第 6 款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未履行货物运到期限,承运人不予负
责:
1. 由 于 承 运 人 不 能 预 防 和 不 能 消 除 的 情 况 。
2 . 由 于 发 货 人 或 收 货 人 的 过 错 或 由 于 其 要 求 , 而 不 能 归 咎 于 承
运 人 。
3 . 由 于 发 货 人 、 收 货 人 或 其 授 权 人 未 执 行 或 未 适 当 执 行 海 关 或 其 他 行 政 手 续 。
第 7 款 如 承 运 的 货 物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在 国 际 铁 路 - 轮 渡 直 通 联 运 中 发 生 灭 失 、短 少 、毁 损( 腐 坏 )或 运 到 逾 期 ,则 承 运 人 对 货 物 灭 失 、 短 少 、 毁 损 ( 腐 坏 ) 或 运 到 逾 期 也 不 负 责 任 :
1. 由 于 火 灾 。 如 承 运 人 能 证 明 火 灾 不 是 由 于 其 过 错 , 也 不 是 由 于 在 其 履 行 运 输 合 同 时 为 其 提 供 服 务 的 其 他 人 在 履 行 职 责 时 的 过 错造 成 。
2 . 为 拯 救 生 命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或 为 抢 救 财 产 而 采 取 的 合 理 措 施 。
3 . 风 险 、 危 险 或 不 幸 事 故 。
同 时 , 承 运 人 仅 在 能 够 证 明 货 物 灭 失 、短 少 、毁 损( 腐 坏 ) 或 货 物 运 到 逾 期 发 生 在 水 路 区 段 上 ,即 从 车 辆 上 的 货 物 装 到 水 路 交 通 工 具 上 开 始 直 至 从 水 路 交 通 工 具 卸 下 为 止 的 期 间 内 时 ,才 可 引 用 上 述 免 责
原 因 。
第 40 条
运输合同法律规范变更情况下的推定
从 不 适 用 本 协 定 的 国 家 运 送 货 物 ,在 因 运 输 合 同 法 律 规 范 变 更 而 按 本 协 定 条 件 改 办 运 单 以 后 , 如 查 明 货 物 毁 损( 腐 坏 ) 或 短 少 , 但 承 运 人 没 有 提 出 异 议 即 接 运 了 货 物 ,则 在 提 出 相 反 证 明 之 前 ,认 为 货 物 的 毁 损 ( 腐 坏 ) 或 短 少 发 生 在 执 行 后 一 运 输 合 同 之 时 。
第 41 条 举证的责任
第 1 款 对 由 于 第 39 条 “ 承 运 人 的 责 任 范 围 ” 第 2 款 第 1 款 和 第 4款 所 述 情 况 而 发 生 的 货 物 灭 失 、 短 少 、 毁 损 ( 腐 坏 ), 由 承 运 人 负 责 举 证 。
第 2 款 如 查 明 货 物 的 灭 失 、 短 少 、 毁 损 ( 腐 坏 ) 可 能 是 由 于 第
39 条 “ 承 运 人 的 责 任 范 围 ” 第 2 款 第 2 款 、 第 3 款 和 第 5 ~ 10 款 , 以
及 第 7 款 第 2 款 和 第 3 款 所 述 的 情 况 而 造 成 ,则 在 发 货 人 或 收 货 人 未 提 出 其 他 证 明 时 , 即 认 为 损 失 是 由 于 这 些 情 况 而 造 成 的 。
第 3 款 对 货 物 运 到 逾 期 不 是 由 于 承 运 人 的 过 错 而 造 成 , 由 承 运 人 负 责 举 证 。
第 42 条
货物灭失或短少的赔偿额
第 1 款 如 本 协 定 规 定 承 运 人 应 向 发 货 人 或 收 货 人 赔 偿 因 货 物 灭 失 、 短 少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则 损 失 赔 偿 额 根 据 货 物 价 值 确 定 。
当 有 声 明 价 格 的 所 运 货 物 灭 失 、 短 少 时 , 承 运 人 应 按 声 明 价 格 , 或 相 当 于 货 物 灭 失 部 分 的 声 明 价 格 的 款 额 向 发 货 人 或 收 货 人 赔 偿 。
第 2 款 除 本 条 第 1 款 规 定 的 赔 偿 外 , 灭 失 货 物 或 其 灭 失 部 分 的 运 送 费 用 ,以 及 承 运 人 向 发 货 人( 收 货 人 )收 取 的 与 运 送 有 关 的 其 他 费 用 , 如 未 包 含 在 货 物 价 值 内 , 则 均 应 予 以 退 还 。
第 3 款 在 交 付 品 名 、 质 量 相 同 且 由 同 一 发 货 人 发 往 同 一 收 货 人
( 包 括 运 送 途 中 换 装 )的 货 物 时 ,如 发 现 按 一 份 运 单 运 送 的 货 物 短 少 , 而 按 另 一 份 运 单 运 送 的 货 物 多 出 ,则 在 计 算 货 物 重 量 不 足 的 赔 偿 额 时 , 承 运 人 可 用 多 出 的 重 量 抵 补 不 足 的 重 量 。
第 43 条
货物重量不足时的责任范围
第 1 款 货物在运送中,因其本身的自然特性发生减量时,不限货 物的行经里程,承运人仅对超过下列标准的货物重量不足部分负责:
1. 对 于 液 体 的 或 托 运 生 鲜 的 ( 潮 湿 的 ) 货 物 , 为 重 量 的 2% 。 2 . 对 于 干 燥 货 物 , 为 重 量 的 1% 。
对 于 堆 装 、散 装 或 灌 装 货 物 ,如 在 运 送 途 中 换 装 ,则 每 换 装 一 次 , 上 述 标 准 再 增 加 0.3% 。
第 2 款 货 物 在 运 送 中 , 因 其 本 身 的 自 然 特 性 不 发 生 减 量 时 , 不限 货 物 的 行 经 里 程 ,承 运 人 仅 对 超 过 0.2% 的 货 物 重 量 不 足 部 分 负 责 。
第 3 款 按 一 份 运 单 运 送 数 个 货 件 时 , 如 每 件 的 重 量 在 运 单 内 已
经 注 明 或 可 用 其 他 方 法 确 定 , 则 减 量 标 准 按 每 件 分 别 计 算 。
第 4 款 在 计 算 货 物 全 部 灭 失 或 数 个 货 件 灭 失 的 赔 款 时 , 对 于 灭 失 货 物 或 灭 失 货 件 的 重 量 , 不 扣 除 本 条 第 1 款 和 第 2 款 规 定 的 减 量 。
第 44 条
货物毁损(腐坏)的赔偿额
第 1 款 在本协定规定承运人应向发货人或收货人赔偿货物毁损
(腐坏 )损失的情况下 ,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货物价值降低部分的款额。
第 2 款 当 运 送 声 明 价 格 的 货 物 发 生 毁 损 ( 腐 坏 ) 时 , 承 运 人 应 按 照 相 当 于 货 物 由 于 毁 损( 腐 坏 )而 降 低 价 值 的 百 分 比 ,支 付 作 为 声 明 价 格 部 分 的 赔 款 。
第 3 款 本 条 第 1 款 和 第 2 款 规 定 的 赔 款 额 , 按 照 第 42 条 “ 货 物 灭 失 或 短 少 时 的 赔 偿 额 ” 第 1 款 规 定 , 并 参 考 根 据 到 达 地 国 内 法 律 确 定 的 货 物 价 值 降 低 额 度 确 定 。
第 45 条
货物运到逾期的赔偿额
第 1 款 如 承 运 人 未 遵 守 根 据 第 24 条 “ 货 物 运 到 期 限 ” 计 算 的 货 物 运 到 期 限 ,则 承 运 人 应 以 违 约 金 的 形 式 支 付 对 货 物 运 到 逾 期 的 赔 偿 。
第 2 款 货 物 运 到 逾 期 的 违 约 金 额 度 , 根 据 造 成 运 到 逾 期 每 一 承 运 人 所 收 的 运 费 和 逾 期 程 度 ( 长 短 ), 即 逾 期 ( 天 数 ) 占 总 运 到 期 限 的 比 例 确 定 , 即 :
逾 期 不 超 过 总 运 到 期 限 1/10 时 , 为 运 费 的 6% ;
逾 期 超 过 总 运 到 期 限 1/10 , 但 不 超 过 3/10 时 , 为 运 费 的 18% ;逾 期 超 过 总 运 到 期 限 3/10 时 , 为 运 费 的 30% 。
第 3 款 在 本 协 定 规 定 承 运 人 应 赔 偿 货 物 灭 失 损 失 的 情 况 下 , 不支 付 货 物 运 到 逾 期 的 违 约 金 。
如 货 物 短 少 ,则 支 付 运 到 逾 期 违 约 金 的 额 度 应 按 货 物 的 运 到 部 分 来 确 定 。
如 货 物 毁 损( 腐 坏 ),除 第 44 条 “ 货 物 毁 损( 腐 坏 ) 的 赔 偿 额 ” 规定 的 赔 款 外 , 还 应 支 付 运 到 逾 期 违 约 金 。
第 46 条赔偿请求
第 1 款 向 承 运 人 提 出 赔 偿 请 求 的 权 利 属 于 发 货 人 和 收 货 人 。 根 据 本 协 定 第 31 条 “ 运 送 费 用 和 违 约 金 的 支 付 ” 第 4 款 就 返 还 运
送 费 用 多 收 款 额 提 出 赔 偿 请 求 的 权 利 ,还 属 于 根 据 本 协 定 第 31 条 “ 运送 费 用 和 违 约 金 的 支 付 ” 第 2 款 支 付 了 运 送 费 用 的 人 。
提 出 要 求 的 权 利 不 得 让 与 他 人 。
第 2 款 赔 偿 请 求 应 附 有 相 应 依 据 并 注 明 赔 偿 款 额 , 由 发 货 人 向 合 同 承 运 人 ,收 货 人 向 交 付 货 物 的 承 运 人 提 出 。赔 偿 请 求 以 纸 质 形 式 提 出 , 当 运 送 参 加 方 之 间 有 协 议 时 , 以 电 子 形 式 提 出 。
第 3 款 赔 偿 请 求 按 每 批 货 物 分 别 提 出 , 但 下 列 情 况 除 外 :
1. 提 出 返 还 运 送 费 用 多 收 款 额 的 赔 偿 请 求 时 —— 这 款 赔 偿 请 求 可 按 数 批 货 物 提 出 ;
2 .当 数 批 货 物 编 造 一 份 商 务 记 录 时 —— 这 种 情 况 下 ,应 按 商 务 记 录 中 记 载 的 全 部 批 数 提 出 赔 偿 请 求 。
第 4 款 如 一 批 货 物 的 赔 偿 请 求 款 额 未 超 过 等 值 23 x 郎 , 则 不
予 满 足 。 如 提 出 的 赔 偿 请 求 款 额 超 过 等 值 23 瑞 郎 , 但 承 认 的 应 赔 款
额 不 超 过 等 值 23 x 郎 , 则 这 一 款 额 也 不 付 给 赔 偿 请 求 人 。
第 5 款 赔 偿 请 求 人 应 根 据《 货 物 运 送 规 则 》 提 出 赔 偿 请 求 的 依
据 。
第 6 款 如 所 受 理 的 赔 偿 请 求 不 符 合 本 条 第 3 款 和 第 5 款 的 规
定 , 则 承 运 人 不 予 审 查 并 应 在 收 到 赔 偿 请 求 书 之 日 起 的 15 天 内 将 其
退 还 赔 偿 请 求 人 , 但 应 注 明 退 还 原 因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不 按 第 48 条 “ 时 效 期 间 ” 第 3 款 的 规 定 中 止 时 效 期 间 。如 承 运 人 向 赔 偿 请 求 人 退 还 赔 偿 请 求 书 晚 于 15 天 期 限 , 则 自 上 述 期 限 满 期 后 次 日 起 到 承 运 人 向 赔 偿 请 求 人 寄 送 该 赔 偿 请 求 书 之 日 止 中 止 时 效 期 间 。承 运 人 向 赔 偿 请 求 人 退 还 此 种 赔 偿 请 求 书 并 不 等 于 拒 绝 赔 偿 请 求 ,也 不 赋 予 赔 偿 请 求 人 向 司 法 机 关 提 起 诉 讼 的 权 利 。
第 7 款 承 运 人 必 须 在 收 到 赔 偿 请 求 书 之 日 起 的 180 天 内 对 其 进 行 审 查 ,并 给 赔 偿 请 求 人 以 答 复 ,在 全 部 或 部 分 承 认 赔 偿 请 求 时 ,向赔 偿 请 求 人 支 付 应 付 的 款 额 。
第 8 款 如 部 分 或 全 部 拒 绝 赔 偿 请 求 , 承 运 人 应 向 赔 偿 请 求 人 告 知 拒 绝 赔 偿 请 求 的 理 由 。如 赔 偿 请 求 以 纸 质 形 式 提 出 ,则 承 运 人 还 应 退 还 赔 偿 请 求 书 上 所 附 的 文 件 。
第 9 款 在 适 用 本 协 定 的 所 有 情 况 下 , 任 何 赔 偿 请 求 仅 可 在 本 协 定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和 范 围 内 向 承 运 人 提 出 。任 何 对 第 38 条 “ 其 行 为 由 运 输 合 同 各 方 负 责 的 人 员 ” 规 定 的 应 由 承 运 人 负 责 的 工 作 人 员 和 其 他 人 提 出 的 赔 偿 请 求 , 也 适 用 这 一 规 定 。
第 47 条
根据运输合同提出要求,司法管辖
第 1 款 只 有 提 出 相 应 赔 偿 请 求 后 , 才 可 提 起 诉 讼 , 且 只 可 对 受 理 赔 偿 请 求 的 承 运 人 提 起 诉 讼 。 凡 有权 向 承 运 人 提 出 赔 偿 请 求 的 人 , 即 有 权 根 据 本 协 定 提 起 诉 讼 。
第 2 款 有 权 提 出 赔 偿 请 求 和 诉 讼 的 期 限 按 下 列 规 定 计 算 :
1. 关 于 货 物 短 少 、毁 损( 腐 坏 )以 及 运 到 逾 期 的 赔 偿 请 求—— 自货 物 交 付 收 货 人 之 日 起 计 算 ;
2 .关 于 货 物 灭 失 的 赔 偿 请 求 —— 自 货 物 运 到 期 限 期 满 后 30 天 起 计 算 ;
3 . 关 于 退 还 运 送 费 用 多 收 款 额 的 赔 偿 请 求 —— 自 支 付 运 送 费 用 之 日 起 计 算 ;
4 .对于其他要求 —— 自查明提出赔偿请求依据的情况之日起计算。
第 3 款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 可 以 提 起 诉 讼 :
1. 如 承 运 人 没 有 在 规 定 的 赔 偿 请 求 审 查 期 限 内 对 赔 偿 请 求 作 出 答 复 ;
2 . 如 在 赔 偿 请 求 审 查 期 限 内 已 将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赔 偿 请 求 一 事 通 知 请 求 人 。
第 4 款 应 向 被 告 所 在 地 的 相 应 司 法 机 关 提 起 诉 讼 。
第 48 条时效期间
第 1 款 在 下 列 期 间 内 , 可 根 据 本 协 定 向 承 运 人 提 起 诉 讼 :
1 . 关 于 货 物 运 到 逾 期 的 诉 讼 —— 在 2 个 月 期 间 内 提 出 ;
2 . 关 于 其 他 理 由 的 诉 讼 —— 在 9 个 月 期 间 内 提 出 。
第 2 款 本 条 第 1 款 所 述 的 期 限 自 本 协 定 第 47 条 “ 根 据 运 输 合 同 提 出 要 求 , 司 法 管 辖 ” 第 2 款 规 定 的 提 起 诉 讼 权 利 产 生 之 时 起 计 算 。 时 效 期 间 的 开 始 日 , 不 算 入 该 期 间 内 。
第 3 款 从 根 据 本 协 定 第 46 条 “ 赔 偿 请 求 ” 的 规 定 提 出 赔 偿 请 求 之 时 起 , 本 条 第 1 款 规 定 的 时 效 期 间 即 行 中 止 。
从 承 运 人 将 关 于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赔 偿 请 求 一 事 通 知 赔 偿 请 求 人 之 日 起 , 或 从 本 协 定 第 46 条 “ 赔 偿 请 求 ” 第 7 款 规 定 的 期 间 期 满 时 起
( 如 对 赔 偿 请 求 未 予 答 复 ), 继 续 计 算 时 效 期 间 。
以 同 一 理 由 重 复 提 出 的 赔 偿 请 求 ,不 中 止 本 条 第 1 款 规 定 的 时 效 期 间 的 计 算 。
第 4 款 时 效 期 间 已 过 , 可 作 为 拒 绝 要 求 的 理 由 。
第 3 章
作为运输工具的非承运人所属车辆的使用
第 49 条 适用的法律
第 1 款 当 运 送 车 辆 时 , 除 适 用 本 章 条 款 以 外 , 还 适 用 本 协 定 中 与 本 章 条 款 不 抵 触 的 其 他 条 款 。
第 2 款 承 运 人 和 车 辆 所 属 者 间 的 协 议 可 以 作 出 不 同 于 本 协 定 的 、 用 于 规 范 车 辆 运 输 合 同 条 件 的 其 他 规 定 。这 些 规 定 相 对 于 本 协 定 条 款 应 予 优 先 执 行 。
第 50 条 车辆的运送
第 1 款 车 辆 运 输 合 同 的 签 订 由 运 单 确 认 。
第 2 款 在 托 运 的 车 辆 上 应 涂 上 根 据 允 许 车 辆 在 国 际 联 运 中 运 行 的 相 应 规 定 所 确 定 的 记 号 和 标 记 。
第 3 款 不 允 许 对 托 运 的 车 辆 声 明 价 格 。
第 4 款 发 货 人 和 收 货 人 可 以 对 空 车 运 输 合 同 作 以 下 变 更 :
1. 变 更 车 辆 到 站 ;
2. 变 更 车 辆 收 货 人 。
第 5 款 运 送 车 辆 时 ,商 务 记 录 仅 在 承 运 人 确 认 存 在 本 协 定 第 29
条 “ 商 务 记 录 ” 第 1 款 第 4 款 中 所 载 事 实 的 情 况 下 编 制 。
第 6 款 如 果 车 辆 故 障 是 由 于 非 承 运 人 原 因 引 起 的 , 则 应 根 据 第
31 条 “ 运 送 费 用 和 违 约 金 的 支 付 ” 和 第 32 条 “ 与 货 物 运 送 有 关 的 杂 费 ” ,
向 承 运 人 补 偿 与 车 辆 故 障 有 关 的 全 部 附 加 运 送 费 用 和 截 至 事 故 发 生日 期 对 每 批 货 物 单 独 确 定 的 且 由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的 其 他 费 用 。
第 7 款 发 货 人 、 收 货 人 和 车 辆 所 属 者 可 以 提 出 车 辆 查 询 申 请 。
第 8 款 收 货 人 按 照 车 辆 所 属 者 的 指 示 处 理 承 运 人 按 运 输 合 同 交 付 给 他 的 车 辆 。
第 51 条
车辆灭失或毁损时的责任
第 1 款 如 果 不 能 证 明 车 辆 灭 失 或 毁 损 不 是 因 其 过 错 所 导 致 , 则承 运 人 应 承 担 自 承 运 时 起 至 交 付 时 止 因 车 辆 灭 失 或 毁 损 的 责 任 。
第 2 款 如 果 在 车 辆 两 侧 外 壁 未 涂 上 有 关 可 拆 卸 部 件 的 信 息 , 则承 运 人 对 车 辆 可 拆 卸 部 件 的 灭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第 3 款 如 发 生 车 辆 灭 失 , 则 承 运 人 支 付 的 赔 偿 款 额 应 限 制 在 根 据 截 至 灭 失 时 车 辆 磨 损 度 所 确 定 的 车 辆 剩 余 价 值 以 内 。
第 4 款 如 发 生 车 辆 毁 损 , 则 承 运 人 支 付 的 赔 偿 款 额 应 限 制 在 修 复 车 辆 所 支 付 的 费 用 以 内 , 且 不 得 超 过 车 辆 灭 失 时 应 得 的 款 额 。
第 52 条
对车辆所造成的损失的责任
车 辆 所 属 者 对 由 于 车 辆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承 担 责 任 ,但 因 承 运 人 过 错 造 成 损 失 的 情 况 除 外 。
第 53 条
对车辆灭失或毁损时的赔偿请求和诉讼
第 1 款 对 车 辆 灭 失 或 毁 损 向 承 运 人 提 出 赔 偿 请 求 和 诉 讼 的 权 利 属 于 车 辆 所 属 者 。
第 2 款 赔 偿 请 求 应 向 车 辆 发 生 毁 损 或 灭 失 时 管 理 车 辆 的 承 运 人 提 出 。
第 3 款 索赔人应在赔偿请求中附上能作为赔偿请求依据的相关 文件。
第 4 章 附则 第 54 条
协定办事细则
国 际 铁 路 货 物 联 运 协 定 办 事 细 则( 国 际 货 协 办 事 细 则 )用 于 调 整 承 运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国 际 货 协 办 事 细 则 不 能 用 以 调 整 发 货 人 和 收 货 人
( 为 一 方 ) 同 承 运 人 ( 为 另 一 方 )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 。
第 55 条 事务的管理
国 际 货 协 和 国 际 货 协 办 事 细 则 事 务 的 管 理 由 铁 组 委 员 会 负 责 。铁组 委 员 会 根 据 铁 路 合 作 组 织 章 程 、部 长 会 议 议 事 规 则 和 铁 组 委 员 会 办 事 细 则 开 展 工 作 。
第 56 条
国际货协和国际货协办事细则的修改、补充和公布
第 1 款 国 际 货 协 和 国 际 货 协 办 事 细 则 可 由 各 方 在 铁 路 合 作 组 织
( 铁 组 )有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会 议 上 用 谈 判 方 式 ,或 通 过 铁 组 委 员 会 以 交 换 信 件 的 方 式 , 相 互 商 定 后 进 行 修 改 或 补 充 。
通 过 的 修 改 和 补 充 事 项 , 如 在 将 其 寄 给 各 方 后 2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任 何 一 方 均 未 提 出 异 议 , 即 自 次 年 7 月 1 日 起 生 效 。
相 应 专 门 委 员 会 拟 订 的 修 改 事 项 ,由 铁 组 委 员 会 核 准 后 ,报 请 部 长 会 议 备 案 。
第 2 款 各 方 关 于 修 改 和 补 充 国 际 货 协 和 国 际 货 协 办 事 细 则 的 提 案 ,应 在 相 应 专 门 委 员 会 召 开 会 议 的 2 个 月 以 前 提 交 铁 组 委 员 会 ,并同 时 提 交 各 方 。
铁 组 委 员 会 交 给 相 应 专 门 委 员 会 审 议 的 提 案 ,应 在 该 专 门 委 员 会 召 开 会 议 的 1 个 月 以 前 寄 给 各 方 。
第 3 款 修 改 和 补 充 事 项 的 生 效 日 期 , 由 铁 组 委 员 会 公 布 。
第 4 款 关于修改和补充国际货协和国际货协办事细则的通知 ,应
由铁组委员会发出,并应于修改补充事项生效的 45 天以前发至各方。
第 5 款 国 际 货 协 和 国 际 货 协 办 事 细 则 , 以 及 国 际 货 协 和 国 际 货 协 办 事 细 则 的 修 改 和 补 充 事 项 ,根 据 各 方 国 内 法 律 规 定 公 布 。公 布 国 际 货 协 和 国 际 货 协 办 事 细 则 及 其 修 改 和 补 充 事 项 时 ,应 注 明 生 效 日 期 。 修 改 和 补 充 事 项 应 在 其 生 效 的 15 天 以 前 公 布 。
第 57 条生 效
本 协 定 自 1951 年 11 月 1 日 起 生 效 。
第 58 条加入协定
接 收 新 参 加 方 加 入 本 协 定 ,以 及 退 出 本 协 定 ,均 按 铁 组 章 程 和 铁 组 委 员 会 办 事 细 则 的 规 定 办 理 。
第 59 条协定文本
本 协 定 用 中 文 、俄 文 写 成 。在 条 文 解 释 上 发 生 分 歧 时 ,以 俄 文 本
为 准 。
第 60 条
协定的有效期
本 协 定 的 缔 结 , 不 固 定 期 限 。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国际货协) 附 件
国际货协附件第 1 号
货物运送规则
第 1 章 货物的承运
1. 一般规定
1.1 发 货 人 在 预 先 商 定 运 送 以 后 , 方 可 托 运 货 物 。
1.2 车 辆 可 按 最 大 载 重 量 装 载 ,但 须 考 虑 车 辆 轮 对 的 容 许 静 荷 载 。 经 由 各 路 运 送 时 容 许 的 车 辆 轮 对 静 荷 载 ,见 国 际 货 协 附 件 第 5 号《 信 息 指 导 手 册 》。
1.3 货 物 装 车 后 ,承 运 人 和 发 货 人 中 负 责 装 车 的 一 方 应 清 扫 受 到 货 物 污 染 的 车 身 外 部 、 车 辆 零 件 和 车 辆 上 的 标 记 。
1.4 如 采 用 可 多 次 使 用 的 加 固 设 备 对 货 物 进 行 装 载 和 加 固 ,则 在 托 运 货 物 时 ,发 货 人 应 向 承 运 人 提 交 最 近 一 次 定 期 检 查 的 记 录 ,该 记 录 应 根 据 可 多 次 使 用 加 固 设 备 的 运 用 指 导 手 册 ( 说 明 书 ) 编 制 。
1.5 运 输 合 同 的 签 订 由 加 盖 有 日 期 戳 的 运 单 正 本 和 承 运 人 交 给 发 货 人 的 该 运 单 副 本 确 认 。
2. 一批货物
2.1 一 个 发 站 按 一 份 运 单 从 一 个 发 货 人 处 承 运 、发 往 一 个 到 站 一 个 收 货 人 的 货 物 , 即 为 一 批 货 物 。
2.2 下 列 货 物 按 一 批 货 物 承 运 :
2.2.1 装 入 一 辆 车( 跨 装 车 组 ) 的 货 物 , 如 托 运 时 需 要 装 入 单 独 车 辆 , 或 者 需 要 将 两 辆 或 两 辆 以 上 车 辆 连 挂 ( 跨 装 车 组 ) ;
2.2.2 装 入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和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的 货 物 , 或 者 空 载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和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
2.2.3 自 轮 运 转 货 物( 铁 路 机 车 车 辆 、 铁 路 起 重 机 、 铁 路 养 路 机 械 和 建 筑 机 械 等 )。
2.3 经 发 货 人 和 承 运 人 商 定 ,从 同 一 发 站 、同 一 发 货 人 发 往 同 一 到 站 、 同 一 收 货 人 的 以 下 货 物 可 按 一 份 运 单 承 运 , 包 括 :
2.3.1 使 用 两 辆 或 两 辆 以 上 车 辆 ( 跨 装 车 组 除 外 ) 运 送 的 同 一 品 名 的 货 物 。
2.3.2 数 量 超 过 一 件 的 同 一 品 名 的 自 轮 运 转 货 物 。
2.4 可 按 一 份 运 单 办 理 下 列 运 送 :
2.4.1 由 同 一 发 货 人 装 载 到 一 辆 车 并 从 同 一 发 站 发 往 同 一 到 站 、 同 一 收 货 人 且 在 运 行 途 中 不 进 行 换 装 和 换 轮 作 业 的 数 个 集 装 箱 内 的 货 物 或 空 集 装 箱 ;
2.4.2 经 发 货 人 和 承 运 人 商 定 , 从 同 一 发 站 、 同 一 发 货 人 发 往 同 一 到 站 、同 一 收 货 人 的 数 个 集 装 箱 内 的 货 物 或 空 集 装 箱 ,无 论 所 需 车 辆 数 量 如 何 。
3. 标 记
3.1 除 根 据 标 准 或 其 他 技 术 规 章 所 作 的 标 记 外 ,货 物 上 还 应 有 本 规 则 规 定 的 标 记 。
3.2 标 记 应 清 晰 可 辨 。 标 记 采 用 的 材 料 应 防 水 、 坚 固 。
3.3 在 使 用 敞 车 类 货 车 且 不 将 货 物 从 一 种 轨 距 车 辆 换 装 到 另 一 轨 距 车 辆 的 运 送 中 ,如 果 不 能 直 接 数 清 装 到 车 内 的 货 物 件 数 ,且 不 破 坏 加 固 就 可 以 取 出 个 别 货 件 , 应 由 发 货 人 在 货 物 上 作 保 护 标 记 。
所 作 的 保 护 标 记 应 保 证 即 使 取 走 一 件 货 物 也 能 看 出 该 保 护 标 记 被 毁 损 。
4. 货物的件数和重量
4.1 一 个 货 物 单 位 或 由 某 些 货 物 单 位 捆 扎 而 成 的 一 捆 、 一 包 货 物 等 ( 合 并 货 件 ), 即 为 一 件 货 物 。
4.2 在 按 标 记 确 定 重 量 的 每 个 货 件 上 ,发 货 人 应 注 明 货 件 的 编 号 、 毛 重 和 净 重 。
4.3 如 货 物 发 送 国 现 行 的 国 内 法 律 未 作 其 他 规 定 ,则 车 辆 上 货 物 的 件 数 和 重 量 由 发 货 人 确 定 。
4.4 发 货 人 应 在 运 单 上 注 明 货 件 数 量 , 但 下 列 货 物 除 外 :
—— 堆 装 、 散 装 、 灌 装 运 送 的 货 物 ;
—— 装 入 容 器 、有 包 装 的 货 物 或 成 件 货 物 , 用 敞 车 类 货 车 或 敞 顶 集 装 箱 运 送 , 如 总 件 数 超 过 100 件 。
4.5 承 运 人 有 权 要 求 发 货 人 将 成 件 货 物 或 零 星 货 物 合 并 成 较 大 的 货 件 , 包 括 将 货 物 打 成 捆 ( 如 货 物 的 尺 寸 和 性 质 允 许 )。
4.6 在 每 一 货 件 上 标 有 重 量 的 装 入 容 器 或 包 装 的 货 物 或 成 件 货 物 , 以 及 同 一 标 准 重 量 的 货 物 , 承 运 时 不 过 磅 。
4.7 对 装 入 车 辆 或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或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的 货 物 , 根 据 货 物 种 类 和 技 术 条 件 , 通 过 过 磅 或 计 算 的 方 法 确 定 其 总 重 ( 毛 重 )。
用 计 算 方 法 确 定 货 物 重 量 包 括 下 列 情 况 :
—— 按 标 记 确 定 , 即 将 每 一 货 件 标 记 上 注 明 的 货 物 重 量 ( 毛 重 ) 加 总 ;
—— 按 标 准 确 定 , 即 用 货 物 单 位 的 标 准 重 量 乘 以 货 物 件 数 ;
—— 按丈量结果确定, 即用丈量得出的货物体积乘以单位体积重量;
—— 按 灌 装 高 度 计 量( 酒 精 按 未 灌 满 的 高 度 ) 并 按 制 造 商 制 定 的 罐 车 容 量 标 定 表 确 定 灌 装 货 物 的 体 积 , 同 时 确 定 货 温 和 货 物 密 度 ;
—— 使 用 计 量 器 或 其 他 测 量 器 材 。
4.8 如 车 辆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或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的 自 重 不 包 括 运 送 货 物 时 使 用 的 运 送 用 具 ,则 应 确 定 这 些 运 送 用 具 的 重 量 并 在 运 单 上 单 独 注 明 。
4.9 用 轨 道 衡 过 磅 确 定 货 物 重 量 时 ,车 辆 自 重 以 车 辆 上 标 记 的 重 量 为 准 。
如 装 车 前 对 车 辆 自 重 进 行 了 检 查 ,则 在 确 定 货 物 重 量 时 ,采 用 过 磅 时 确 定 的 车 辆 自 重 。
5. 用敞车类货车运送的货物
5.1 允 许 使 用 敞 车 类 货 车 及 敞 顶 集 装 箱 运 送 货 物 , 但 条 件 是 货 物 发 送 国 的 现 行 国 内 法 律 对 此 有 所 规 定 。
5.2 能否用敞车类货车运送含有微小颗粒的货物,由发货人决定。 在 运 送 含 有 微 小 颗 粒 的 货 物 时 ,发 货 人 应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货 物 从
车 辆 的 结 构 间 隙 中 洒 落 、列 车 运 行 时 货 物 的 微 小 颗 粒 被 吹 出 ,以 及 装 车 超 出 车 辆 边 缘 ( 带 “ 帽 ” ) 时 出 现 货 物 散 落 。
6 .货物交付承运人管理
6.1 在承运由发货人装车的棚车和带顶集装箱货物时 ,承运人应检 查车辆和集装箱的外部状态 ,包括检查 车窗和车门的状态 ,检查是否有 封印和封印是否完好,以及封印上的记号是否与运单上的记载相符。
如 车 辆 内 的 集 装 箱 能 被 触 及 到 ,则 承 运 人 应 检 查 由 发 货 人 装 车 的 集 装 箱 上 的 封 印 。
承 运 人 不 检 查 货 物 件 数 、 重 量 和 状 态 。
6.2 承 运 由 发 货 人 装 到 敞 车 或 敞 顶 集 装 箱 内 且 在 运 单 中 已 注 明 件 数 的 货 物 时 ,承 运 人 无 需 检 查 货 物 重 量 ,只 需 从 外 部 检 查 可 见 货 件
( 或 货 件 可 见 部 分 )的 状 态 ,并 且 检 查 所 作 的 保 护 标 记 与 运 单“ 发 货 人 的 声 明 ”栏 内 的 记 载 是 否 相 符 ,以 及 货 物 件 数( 如 可 用 肉 眼 数 清 )。
6.3 承 运 由 发 货 人 装 到 敞 车 或 敞 顶 集 装 箱 内 且 件 数 超 过 100 件的 货 物 时 ,承 运 人 不 检 查 货 物 重 量 ,只 需 从 外 部 检 查 可 见 货 件( 或 货 件 的 可 见 部 分 )的 状 态 ,同 时 检 查 所 作 的 保 护 标 记 与 运 单“ 发 货 人 的 声 明 ” 栏 内 的 记 载 是 否 相 符 。
6.4 承 运 人 在 承 运 由 发 货 人 装 到 敞 车 运 送 的 堆 装 和 散 装 货 物 时 应 检 查 货 物 的 表 面 是 否 平 整 ,货 物 上 是 否 存 在 凹 陷 ,无 需 检 查 货 物 重 量 。
6.5 在 承 运 由 发 货 人 的 押 运 人 押 运 的 货 物 时 ,承 运 人 无 需 检 查 货
物 件 数 、 重 量 、 状 态 以 及 是 否 有 封 印 。
6.6 如 货 物 由 承 运 人 装 车 或 货 物 由 发 货 人 装 到 敞 车 类 货 车 上 ,则承 运 人 应 从 外 部 检 查 可 查 看 到 的 货 物 容 器 或 包 装 。如 对 货 物 进 行 外 部 检 查 时 发 现 ,需 要 容 器 或 包 装 的 货 物 在 托 运 时 没 有 容 器 或 包 装 、容 器 或 包 装 不 良 以 及 容 器 或 包 装 不 适 合 货 物 的 性 质 ,或 不 能 保 证 货 物 从 一 种 轨 距 车 辆 换 装 到 另 一 轨 距 车 辆 ,则 承 运 人 应 拒 绝 承 运 此 类 货 物 ,直至 发 货 人 消 除 上 述 不 当 情 况 。
6.7 对 货 物 和 车 辆 由 发 货 人 交 给 承 运 人 管 理 ,通 过 交 接 双 方 在 货 物 发 送 国 现 行 国 内 法 律 规 定 的 文 件 上 签 字 证 明 。
第 2 章运 单
7. 一般规定
7.1 货 物 运 送 用 统 一 样 式 的 运 单 办 理 ,其 格 式 载 于 本 规 则 附件 1 。运 单 由 发 货 人 编 制 并 提 交 给 合 同 承 运 人 。
运 单 各 栏 由 发 货 人 和 承 运 人 根 据 本 规 则 的 规 定 填 写 。
7.2 运 单 系 一 整 套 票 据 ,由 带 编 号 的 6 联 和 必 要 份 数 的 运 行 报 单
( 补 充 ) 组 成 。
第…联 | 各联名称 | 各联的领收人 | 各联用途 |
1 | 运单正本 | 收货人 | 随同货物至到站 |
2 | 运行报单 | 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承运人 | 随同货物至到站 |
3 | 货物交付单 | 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承运人 | 随同货物至到站 |
4 | 运单副本 | 发货人 | 运输合同签订后,交给发货人 |
5 | 货物接收单 | 合同承运人 | 合同承运人留存 |
6 | 货物到达通知单 | 收货人 | 随同货物至到站 |
无编号 | 运行报单 (补充联) | 承运人 | 给货物运送途中的承运人 (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承运人除外) |
运 行 报 单( 补 充 联 )的 份 数 应 同 参 与 运 送 的 承 运 人 数 量 一 致( 但 将 货 物 交 付 收 货 人 的 承 运 人 除 外 )。 是 否 需 要 为 合 同 承 运 人 编 制 运 行 报 单 ( 补 充 ), 由 合 同 承 运 人 确 定 。
7.3 在 发 站 ,由 发 货 人 和 承 运 人 通 过 划 消 纸 质 运 单 上 的 记 载 事 项 并 记 入 新 事 项 的 方 式 ,对 纸 质 运 单 上 的 记 载 事 项 进 行 修 改 。此 时 ,发货 人 和 承 运 人 仅 可 对 各 自 在 运 单 中 记 载 的 事 项 作 修 改 。发 货 人 所 作 修 改 不 得 超 过 一 栏 或 相 互 关 联 的 两 栏 ,而 且 应 在 “ 发 货 人 的 声 明 ” 栏 内 作 “ 已 修 改 第 …… 栏 ” 的 记 载 。 承 运 人 应 加 盖 戳 记 证 明 其 所 作 的 修 改 。
7.4 承 运 人 根 据 本 规 则 的 规 定 修 改 和 补 充 运 单 中 记 载 的 事 项 时 ,应 加 盖 戳 记 证 明 。划 消 纸 质 运 单 的 原 记 载 事 项 ,以 及 改 正 或 修 改 电 子 运 单 的 记 载 事 项 时 , 原 记 载 事 项 须 能 辨 认 。
7.5 如 运 单 篇 幅 不 足 , 不 能 将 记 载 事 项 记 入 相 应 栏 内 , 则 按 各 栏 将 这 些 记 载 事 项 记 入 补 充 清 单 。补 充 清 单 的 份 数 应 与 运 单 的 联 数 一 致 , 且 贴 附 在 运 单 各 联 后 。补 充 清 单 的 篇 幅 应 与 运 单 一 致 。在 运 单 相 应 栏 内 应 记 载 : “ 记 载 事 项 见 补 充 清 单 ” 。
如 计 算 运 送 费 用 的 第 A-E 款 数 量 不 足 , 则 按 运 单 第 1 联 背 面 的 格 式 编 制 补 充 联 , 并 从 字 母 “ Ж” 开 始 , 用 字 母 标 记 后 续 各 款 。
发 货 人 在 “ 发 货 人 的 声 明 ” 栏 内 ,承 运 人 在 “ 承 运 人 记 载 ” 栏 内 注 明 在 运 单 每 联 上 所 附 补 充 联 的 份 数 。
在 按 一 份 运 单 办 理 两 辆 或 两 辆 以 上 的 车 辆 的 货 物 运 送 时 ,发 货 人 应 按 本 规 则 附件 2 所 载 的 格 式 编 制 车 辆 清 单 。
在 按 一 份 运 单 办 理 数 个 集 装 箱 运 送 时 ,发 货 人 应 按 本 规 则 附件 3
所 载 的 格 式 编 制 集 装 箱 清 单 。
车 辆 清 单 和 集 装 箱 清 单 各 栏 编 号 应 与 运 单 各 栏 编 号 一 致 。
车 辆 清 单 或 集 装 箱 清 单 “ 共 计 ” 栏 内 的 事 项 , 应 记 入 运 单 相 应 栏 。 运 单 各 联 上 各 附 一 份 车 辆 清 单 或 集 装 箱 清 单 ,在 运 单 “ 车 辆 ” 栏 和
/ 或 “ 货 物 名 称” 栏 内 记 载 : “ 见 所 附 清 单 ” 。
从 一 种 轨 距 车 辆 换 装 到 另 一 轨 距 的 两 辆 或 两 辆 以 上 车 辆 且 按 一
份 运 单 运 送 货 物 时 ,承 运 人 应 编 制 新 的 车 辆 清 单 ,且 在 运 单 各 联 上 各 附 一 份 ,并 划 掉 原 车 辆 清 单 中 记 载 的 事 项 ,原 车 辆 清 单 也 随 运 单 同 行 。
在 补 充 清 单 、车 辆 清 单 和 集 装 箱 清 单 上 方 应 注 明 货 批 号 ,且 这 些 清 单 应 由 发 货 人 或 承 运 人 签 字 ( 取 决 于 由 谁 编 制 )。
补 充 清 单 、 车 辆 清 单 和 集 装 箱 清 单 是 运 单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
7.6 运 单 用 纸 , 以 及 补 充 清 单 、 车 辆 清 单 和 集 装 箱 清 单 为 A4 格式 , 并 在 白 纸 上 用 黑 色 铅 字 印 制 。
印 制 运 单 用 纸 时 ,作 为 防 伪 措 施 ,准 许 采 用 带 水 印 的 纸 张 、加 印 微 字 码 、 全 息 图 。 这 些 防 伪 措 施 不 得 影 响 运 单 的 填 写 和 辨 认 。
7.7 记 入 运 单 、补 充 清 单 、车 辆 清 单 和 集 装 箱 清 单 的 事 项 , 使 用 黑 色 字 体 记 载 或 打 印 ,或 采 用 戳 记 。加 盖 的 戳 记 应 有 清 晰 的 印 文 。在采 用 电 子 运 单 运 送 时 ,电 子 运 单 中 列 入 包 含 相 应 戳 记 整 套 数 据 信 息 作 为 戳 记 或 日 期 戳 。
7.8 发 货 人 在 运 单 上 所 附 的 添 附 文 件 应 贴 附 在 运 单 上 ,以 免 在 运 送 途 中 脱 落 。
8. 运单填写说明
各栏编号 填写人 | 各栏名称及其内容 |
左上角承运人 | “国际货协运单” 填写合同承运人名称 |
1 发货人 | “发货人” 填写: —发货人名称(应与注册文件一致),姓名(自然人),通信地址; —如合同承运人对发货人进行编码,则注明由合同承运人确定的发货人代码(在填写代码的格内)。 |
还可以注明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加区号),电子信箱。 | |
发货人签名(根据发送国国内法律规定)。发货人签名确认其在运单中所记 | |
载事项的正确性。 |
各栏编号 填写人 | 各栏名称及其内容 |
2 | “发站” |
发货人 | 填写: |
—发站名称及铁路简称; —发站代码(在填写代码的格内)。 | |
从不适用国际货协的国家运送货物时,应注明变更运输合同法律规范的车 | |
站名称、代码及铁路简称。 |
各栏编号 填写人 | 各栏名称及其内容 |
3 | “发货人的声明” |
发货人 | 记载下列事项: |
—绕路运输时的具体运送经路; | |
—注明发生货物运送和交付阻碍时如何处置货物的指示; —运送易腐货物时的保护措施和保温制度; —描述货物或车辆承运时查明的、发货人所提供的车辆、多式运输单元和汽车运输工具的毁损情况; | |
—运送机动车辆、机械时,注明“易破碎零件不加防护运送”、“第 号机械的钥匙”; —如经不同轨距铁路运送时,注明同承运人商定的货物(包括空车)运送办法—记载:“换装到另一轨距车辆”,“更换到另一轨距车辆转向架(如有换轮合同,则注明合同号及其签订日期)”或“采用变距轮对”; —发货人有关其在运单上所作修改的声明; —运送冻结货物时,注明货物含水量百分比和采取的预防措施(“冻结货物”、“撒入石灰的数量占 %”、“用油处理的数量占 %”,“分层垫入锯末”等等); —变更运输合同法律规范(向不适用国际货协的国家运送货物)时,最终 收货人的名称及其地址; | |
—变更运输合同法律规范(向不适用国际货协的国家运送货物)时,注明 有关寄送运单的指示; | |
—押运人权利范围; —关于在运单上添附补充清单数量的记载; —采用其他运输方式运进/运出货物时,应记载: “采用 (运输方式)从 (始发国国名)运进”或“采用 (运输方式)运往 (终到国国名)”; —运送声明价格的货物时,记载:“货物声明价格 (款额应大写)”; —记载关于采用 1520mm 轨距敞车类货车(特种平车除外)装载的限界货物装载和加固条件:“技术条件第 章第 款”,“第 号国家技术条件, “第 号地方技术条件”或“第 号图”。 —使用发货人提供的车辆运送货物时,如运送中需将货物换装到另一轨距车辆上,应记载:“在 站(注明换装站名称)进行货物换装后空车应交付 (注明空车收货人名称及其通信地址)”或“在 站(注明换装站名称)进行货物换装后空车应经由 国境站(注明其名称)发往 站(注明到达路、到站和收货人名称),承运人为 (承运人名称)”,此外应为参与运送的每一承运人注明运送费用的支付人的名称 和代码。 | |
—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有保护标记的货物时,注明关于所作保护标记的信 息,这些信息应能够用来检查保护标记的完整性(作保护标记的方法、保 | |
护标记的位置、外观等)。 |
各栏编号 填写人 | 各栏名称及其内容 |
4 发货人 | “收货人” 填写: |
—收货人名称(应与注册文件一致),姓名(自然人),通信地址; —如交付货物的承运人对收货人进行编码,则注明由该承运人确定的收货人代码(在填写代码的格内); | |
还可注明电话号、传真号及代码,电子信箱。 | |
在向不采用国际货协的国家运送货物时,应注明在变更运输合同法律规范 | |
的车站改办运输合同的承运人简称。 | |
5 | “到站” |
发货人 | 填写: |
—到站名称及铁路简称; —到站代码(在填写代码的格内)。 | |
在向不采用国际货协的国家运送货物时,注明变更运输合同法律规范的车 | |
站名称和代码、铁路简称,并记载“运送至 站(终到站及到达国名称)”。 | |
6 发货人 | “国境口岸站” 按同合同承运人商定的货物运送经路,注明发送国和过境国的出口国境站 |
名称及代码、铁路简称。 | |
在货物运送中使用轮渡时,应注明将货物转交轮渡或从轮渡接运的港口及 | |
车站名称。 | |
如有可能从一个出口国境站通过邻国的几个进口国境站办理货物运送,还 | |
应注明运送所要通过的进口国境站名称。 | |
7-12 | 在运送途中换装货物时,将原车辆记载事项划消,但原字迹须能辨认,并应在下面记载货物换装后每一车辆的事项。 与货物主要部分同时发送的多出部分换装到另一单独车辆时,应填写该车辆的相应事项。 运送由承运人装车的集装箱,或由发货人装载到承运人提供的一辆车上、但用不同运单办理的集装箱时,各栏不予填写。 对装入由发货人提供的一辆车、但按不同运单发往同一收货人的集装箱,应将车辆事项补充记载在其中一份运单上,并在其余运单的“车辆由xx 提供”栏内注明“O”。 |
7 | “车辆” |
发货人或 | 注明车号。 |
承运人 | 注明车辆所属者名称和车辆配属路简称。 |
(取决于何方装车) | 使用冷藏车组运送货物时,应补充记载“冷藏车组 (冷藏车组号码),并在括号中注明车组中的货车数量”。 使用跨装车组运送货物时,应注明所有车辆的号码及“跨装”字样。 |
各栏编号 填写人 | 各栏名称及其内容 |
按一份运单运送两辆或两辆以上车辆装载的货物,或按一份运单运送使用发货人提供的两辆或两辆以上车辆装载的数个集装箱时,应注明“见所附清单”。运送自轮运转货物时,应注明设备(每台)、车辆或轨道运行机械的号码。 | |
8 发货人 | “提供车辆” 作下列记载: “П”—承运人提供车辆时; |
“О”—发货人提供车辆时。 实际由收货人提供的车辆,等同于发货人提供的车辆。 | |
9 发货人或承运人 (取决于何 方装车) | “载重量” 填写车辆上记载的载重量(用 t 表示)。 如在车辆上标有数个载重量,则应注明最大载重量(用 t 表示)。 |
10 发货人或承运人 (取决于何 方装车) | “轴数” 注明车辆的轴数。 运送自轮运转货物时,注明每台设备的轴数、车辆或轨道运行机械的轴数。 |
11 发货人或承运人 (取决于何 方装车) | “自重” 填写车辆上记载的自重。 当用过磅的方法确定空车重量时,车辆上记载的自重写成分子,而过磅确定的自重写成分母。 |
12 发货人或承运人 (取决于何 方装车) | “罐车类型” 使用 1520mm 轨距罐车运送货物时,应面注明车号下方标记的罐车类型。 |
13 承运人 | “货物重量”(换装后的) 注明换装后每辆车的货物重量。 当多出部分同货物主要部分同时发送时,应注明装载到另一单独车辆上的货物多出部分的重量。 |
14 承运人 | “货物件数”(换装后的) 注明换装到每辆车上的货物件数。 |
各栏编号 填写人 | 各栏名称及其内容 |
15 发货人 | “货物名称” 填写通用货物品名表规定的每种货物的名称和 8 位代码。 |
注明货物上所作的符号、标记和号码。 | |
运送危险货物时,还应根据国际货协附件第 2 号《危险货物运送规则》注 | |
明货物名称及信息。 | |
运送易腐货物时,应填写“易腐”,使用棚车通风运送货物时,还应注明“通风”。 根据国际货协第 8 条,在特殊条件下办理货物运送时,注明:“根据 (记 | |
载商定特殊条件的每个承运人的简称,以及有关商定的编号和日期)商定 | |
的特殊条件办理运送。 | |
运送冻结货物时,应注明“冻结”。 运送动物时,应注明“动物”及“不准驼峰溜放”。 运送易燃货物时,应注明“易燃”及“隔离车 0-0-1”。 | |
运送由押运人押运的货物时: | |
—注明“由发货人的押运人押运”。如押运人使用单独车辆或押运数辆重车时,还应补充记载:“押运人所在车辆的车号为 ”; —注明押运人的姓名及其通过国境所必需的证件号码。如押运人押运数辆 | |
重车或使用单独车辆时,应在押运人所使用车辆的运单上注明这些事项; | |
—如运送途中更换了押运人,应注明“在 (更换押运人的车站和铁路名称)更换押运人”; — 当押运人使用的车内安装供暖(火炉)设备时,应注明“火炉取暖”。 | |
使用运送用具运送货物时,在货物名称下面,应注明运送该货物所使用的 | |
运送用具名称。 | |
划虚线的格内 | |
运送多式运输单元和汽车运输工具时,应注明下列事项: | |
—运送汽车列车、汽车、挂车、半挂车或可甩挂汽车车身时,注明多式运输单元和汽车运输工具的具体名称和代码、汽车列车组成,并作记载“ 个备用轮胎”,“不准驼峰溜放”; —运送通用中吨位集装箱时,记载“集装箱 (注明 9 位集装箱号)”; —运送大吨位集装箱时,应注明由 4 个拉丁字母(其中前 3 个字母表示集 装箱所属者代码,最后一个字母“U”表示货运集装箱)和 7 位数字组成的 11 位集装箱识别号;在集装箱号后面加破折号,其后注明表示集装箱尺寸 和类型的 4 位代码,然后在括号中填写集装箱门上注明的集装箱总重; —按一份运单运送两个或两个以上集装箱时,应注明“见所附清单”。使用跨装车组运送长大货物时,应注明“不准驼峰溜放”。 | |
运送非常规货物时,应作下列记载: | |
—经 1520mm 轨距铁路运送超限货物时,应注明“超限货物 (超限程度)”,经其他铁路运送时,应注明“在 铁路(铁路简称)是超限货物”; —在运送带有检查架的超限货物时,在办理超限货物运送的运单上,应注 |
各栏编号 填写人 | 各栏名称及其内容 |
承运人 | 明“检查架放在第 号车内”,而在办理运送带有检查架的车辆的运单上,如检查架放在空车内应注明:“本车用于装载第 号车内货物的检查架”;如检查架放在重车内应注明:“车上放有第 号车内货物的检查架。” —运送超限货物和用特种平车运送货物时,注明“不准驼峰溜放”或“不通过驼峰”(是否必须注明这些事项,由承运人决定); — 运送按自身技术特性需限速运行的货物时,应注明“ 速度不得超过 km/h”; —运送在二级或超级装载限界范围内装载的货物时,应相应注明“二级限界”或“超级限界”; 变更运输合同时,应注明“运输合同已变更”,并加盖承运人戳记; 超限货物从一种轨距车辆换装到另一轨距车辆时,应注明“在 铁路(铁路简称)是超限货物或 “超限货物 (超限程度)”; 如“货物名称”栏中虚线前或虚线后的篇幅不足,可使用整栏填写。 |
16 发货人 | “包装种类” 注明车辆、多式运输单元或汽车运输工具中所装载货物的包装种类。 运送货捆货物时应注明:分子——货捆,分母——货捆中的每件货物的包装种类,如货物没有包装时,应注明“无包装”。 运送没有容器和包装的货物时,应注明“无包装”字样。 |
17 发货人 | “货物件数” 在货物名称同一行上,用数字注明货物件数。 运送散装、堆装或灌装货物时,相应注明“散装”、“堆装”、“灌装”字样。用敞车类货车或敞顶集装箱运送货物时,如件数超过 100 件,则记载“堆装”字样。 运送货捆货物时用分数注明:货捆数目(分子),装入货捆中的货件总数 (分母)。 采用多次使用的运送用具运送货物时,应注明这些运送用具的数量。 使用多式运输单元或汽车运输工具运送货物时,应注明多式运输单元或汽车运输工具内装载的货物件数。使用汽车列车运送货物时,应注明汽车和挂车内的货物件数及汽车列车内的货物总件数。 运送空的多式运输单元或汽车运输工具时,应注明其数量。 |
18 发货人 | “重量(kg)” 用数字注明: —在与货物名称同一行注明每种货物的毛重(含包装重量),包括自轮运转货物的重量; —多式运输单元或汽车运输工具的自重; —未包含在车辆自重内的运送用具重量; —货物总重。 |
各栏编号 填写人 | 各栏名称及其内容 |
19 发货人承运 (取决于何方施封) | “封印” 注明无押运人押运的车辆、多式运输单元或汽车运输工具上施加的封印数量和记号。使用锁封装置时,应注明锁封装置的名称、记号、货物发送路 简称。 |
20 发货人 | “装车” 视由何方(承运人或发货人)装车,注明“承运人”或“发货人”字样。 |
21 发货人 | “确定重量的方法” 根据确定货物重量的方法,注明: “用衡器”(注明衡器类型); “按标记重量”; “按标准重量”; “丈量法”; “计量法”; “计量器”。 |
22 发货人 | “承运人” 应注明合同承运人(最先注明)和接续承运人(最后注明交付货物的承运人)的简称和代码,以及每个承运人办理运送的相应区段(以车站作为各区段的界线,注明车站名称及其代码)。 |
23 发货人 | “运送费用的支付” 根据 “承运人”栏内的事项,按办理运送的承运人顺序注明各承运人简称、向每一承运人付款的支付人名称及付款依据(支付人代码、合同日期及合同号等) |
24 发货人 | “发货人添附的文件” 注明发货人在运单上添附的所有文件。如添附数份文件,应注明份数。 如运单中注明的添附文件在运送途中将被取下,则应在该文件名称后面注明应取下文件的铁路简称,即:“给 (取下这些文件的铁路简称)”。 |
25 发货人 | “与承运人无关的信息,供货合同号码” 记入与该批货物有关,但与承运人无关的发货人信息 如履行行政手续所需的文件未添附在运单中,而是寄往相应的行政检查机关,则应作下列记载:“ (注明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日期)提交 (注明行政检查机关的名称)”。 可记入其他信息:包括出口单位和进口单位间签订的供货合同号码,如出口单位和进口单位的合同仅有一个号码。如供货合同有两个号码:出口单 位为一个号码,进口单位为另一个号码,则记入出口单位合同号码 |
26 承运人 | 签订运输合同的日期 在发站应加盖合同承运人日期戳。 |
各栏编号 填写人 | 各栏名称及其内容 |
27 承运人 | “到达日期” 在到站应加盖承运人日期戳。 如货物未到达,应注明“货物未到达”,并加盖承运人戳记。 |
28 海关、 行政机关 | “办理海关和其他行政手续的记载” 作下列记载: 海关——执行海关查验; 其他国家机关——履行行政手续。 |
29 承运人 | “货物批号” 注明货物批号。 |
第 3 联和第 6 联背面
30 | “承运人记载” |
承运人 | 作下列记载: |
—编制启封记录时,应注明“启封记录 (日期), 铁路 车站”; —将电子运单转换为纸质运单时,应注明“电子转纸质”,并加盖承运人日 | |
期戳; | |
—取下添附文件时,应注明“在 站取下第 号 (添附文件名称)”; —承运人更换或施加封印时,应注明“标有 的封印(锁封装置) 个,更换为标有 的封印(锁封装置) 个”或“重新施加标有 的封印(锁封装置) 个,代替缺失的封印(锁封装置)”。 —承运人编制补送货物文件时,注明“ (kg/件)货物凭 (文件名称及编号)补送”; —从按一份运单办理的车组中摘下车辆时,注明“第 号车辆凭 (文件名称及编号)补送,并加盖承运人戳记”; —从按一份运单运行的车组中摘下车辆时,注明“摘车”( 在车辆清单中对 | |
应被摘下车辆的车号也应注明); | |
—交付补送货物时,注明“补送货物已交付”,并加盖承运人日期戳; —变更运输合同时,注明“根据 (文件名称及日期)变更到 站(车站名称)收货人 (收货人名称)”,并加盖承运人戳记; —如改变运单中所载的运送经路,则应注明: “由于 (运送阻碍的原因)改变原运送经路”,并加盖承运人戳记; —“ (承运人为了证明影响或可能影响货物运输的某些情况在运送途中编制的文件名称及号码、编制日期、车站名称、铁路简称)”; —如货物重量与运单中的记载不符,但不超出本规则第 35.4 款规定的标准范围,则应注明“检查货物重量为 公斤 ”,并加盖承运人戳记; —如在国际货协运单上附有给收货人的、有关货物运输合同法律标准的另 一国际协定的运单,则注明“ 年 月 日第 号运单附后”。 |
—“随附 (注明承运人在运单上添附补充清单的份数)”。 —“ 年 月 日(注明编制日期) (注明编制记录的车站名称和铁路简称)第 号(注明记录号)车辆破损(不良)记录”。 在不同轨距铁路的相邻车站换装货物时,应注明货物换装后车辆上封印的数量和记号。 运送非常规货物时,应注明有关已商定经铁路运送的事项,如果通过铁路- 轮渡联运进行运送,还应商定该货物经水路区段运送的事项。 | |
31 承运人 | “商务记录” 注明商务记录号和编制日期,以及编制商务记录所在的车站名称和铁路简称,并加盖编制商务记录的承运人戳记。 |
32 | “运到期限延长” |
承运人 | 注明货物滞留的车站名称和铁路简称,以及滞留时间和据以延长运到期限 |
的滞留原因代码,并加盖承运人戳记。 | |
采用下列代码表示滞留原因: | |
1—履行海关和其他行政手续; 2—检查货物内容; 3—检查货物重量; 4—检查货物件数; 5—变更运输合同; 6—运送阻碍; 7—照料动物; 8—由于与承运人无关的原因修整货物装载或包装; 9—由于与承运人无关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换装; 10—其他原因。 在使用代码 10“其他原因”时,应注明货物滞留的原因。 | |
33 承运人 | “货物移交记载” 按货物交接站一个承运人向另一承运人移交货物的顺序,加盖接收货物的承运人日期戳。 |
34 承运人 | “通过国境站的记载” 按货物通过国境口岸站的顺序,在国境口岸站加盖承运人日期戳。 |
35 承运人 | “货物到达通知”(第 3 联) 根据到达国国内法律填写。 |
36 | “交付货物”(第 3 联) |
收货人 | 注明日期,以及收货人签字。 |
还应填写到达国国内法律规定的事项。 | |
承运人 | 在到站加盖承运人日期戳。 |
第 1 、 2 、 4 、 5 联背面,运行报单(补充)
各栏/ 款序号/填 写人 | 各栏名称及其内容 |
A- E 承运人 | 计算运送费用的各款 计算运送费用的各款用于按所采用的运价规程和每一区段分别计算每一承运人应得的运送费用。 |
37 | 区段 注明计算运送费用区段的起、止站名称和代码。 |
38 | 里程(公里) 注明区段起、止站间的里程。 |
39 | 计费重量(kg) 注明根据所采用的运价规程确定的货物计费重量。 |
40 | 杂费 注明代码,如没有代码,则注明杂费和其他费用的名称,并填写根据承运人在该区段所采用的运价规程算出的、以运价货币表示的杂费款额。 |
41 | 运价 注明所采用的运价号码或名称。 |
42 | 货物代码 必要时,应注明通用货物品名表规定的代码,作为计算运送费用的依据。 |
43 | 兑换率 注明由以运价货币表示的款额换算成以向发货人或收货人核收费用的货币表示的款额时所采用的兑换率。 |
44 | 运价货币 注明计算应向发货人核收的运送费用时采用的货币代码或名称。 |
45 | 支付货币 注明向发货人核收运送费用的货币代码或名称。 |
46 | 运价货币 注明计算应向收货人核收的运送费用所采用的货币代码或名称。 |
47 | 支付货币 注明向收货人核收运送费用的货币代码或名称。 |
运费 | |
48 | 注明根据承运人在该区段所采用的运价规程计算的以运价货币表示的运费。 |
49 | 注明根据该区段所采用的运价规程计算的、以向发货人核收费用的货币表 示的运费。 |
50 | 注明根据承运人在该区段所采用的运价规程计算的以运价货币表示的运费。 |
51 | 注明根据该区段所采用的运价规程计算的、以向收货人核收费用的货币表示的运费。 |
总额 | |
52 | 注明发货人支付费用时以运价货币表示的杂费及所采用的运价规程未规定的承运人费用的总额。 |
53 | 注明以向发货人核收费用的货币表示的杂费及所采用的运价规程未规定的 承运人费用的总额。 |
54 | 注明收货人支付费用时以运价货币表示的杂费及所采用的运价规程未规定 的承运人费用的总额。 |
55 | 注明以向收货人核收费用的货币表示的杂费及所采用的运价规程未规定的承运人费用的总额。 |
共计 | |
56 | 注明计算运送费用相应款的第 48 和 52 栏加总所得的、以运价货币表示的 总额。 |
57 | 注明第 49 和 53 栏加总所得的、以向发货人核收运送费用的货币表示的总额。 |
58 | 注明计算运送费用相应款的第 50 和 54 栏加总所得的、以运价货币表示的 总额。 |
59 | 注明第 51 和 55 栏加总所得的、以向收货人核收运送费用的货币表示的总额。 |
合计 | |
60 | 注明第 56 栏加总所得的总额 |
61 | 注明第 57 栏加总所得的总额 |
62 | 注明第 58 栏加总所得的总额 |
63 | 注明第 59 栏加总所得的总额 |
64 承运人 | 计算和核收运送费用的记载 填写承运人计算和核收运送费用所需的记载事项,并加盖承运人戳记: —在过境铁路或到达国铁路将发现的货物重量多出部分装入单独车辆发运时,注明:“发运货物重量多出部分”; —关于将一车货物换装到两车或超过两车内的原因,注明:“换装到 (注明数量) 辆车,原因是 (注明具体原因)”; —其他记载。 |
65 承运人 | 应向发货人补收的费用 填写应向发货人补收的费用(费用名称及款额) |
9. 变更运输合同法律规范时运单填写的特别规定
9.1 采 用 国 际 货 协 的 国 家 与 不 采 用 国 际 货 协 的 国 家 之 间 办 理 货 物 运 送 且 承 运 人 在 变 更 运 输 合 同 法 律 规 范 的 车 站 改 办 运 单 时 适 用 本规 定 。
9.2 变 更 运 输 合 同 法 律 规 范 的 车 站 应 位 于 既 采 用 国 际 货 协 ,又 采
用 规 定 铁 路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法 律 标 准 的 其 他 国 际 协 定 的 国 家 。
9.3 往 不 采 用 国 际 货 协 的 国 家 运 送 货 物 时 ,按 本 规 则 及 下 列 特 别 规 定 办 理 运 单 :
9.3.1 发 货 人 应 在 “ 到 站 ” 栏 内 填 写 变 更 运 输 合 同 法 律 规 范 的 车 站 名 称 和 代 码 ,以 及 铁 路 简 称 ,并 注 明 “ 运 送 到 站( 终 到 站 和 到 达 国 名 称 ) ” ;
9.3.2 发 货 人 应 在 “ 收 货 人 ” 栏 内 填 写 在 变 更 运 输 合 同 法 律 规 范 的 车 站 改 办 运 输 合 同 的 承 运 人 简 称 ;
9.3.3 发 货 人 应 在 “ 发 货 人 的 声 明 ” 栏 内 填 写 最 终 收 货 人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
9.4 在 变 更 运 输 合 同 法 律 规 范 的 车 站 , 承 运 人 应 :
9.4.1 根 据 国 际 货 协 运 单 中 记 载 的 事 项 , 办 理 规 定 铁 路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法 律 标 准 的 其 他 国 际 协 定 的 运 单 ;
9.4.2 将 国 际 货 协 运 单 第 1 联 “ 运 单 正 本” 和 第 6 联 “ 货 物 到 达 通 知 单 ” 附 在 新 运 单 上 ;
9.4.3 根 据 发 货 人 在 国 际 货 协 运 单 “ 发 货 人 的 声 明 ” 栏 内 记 载 的 声 明 , 将 新 运 单 中 指 定 交 给 发 货 人 的 一 联 寄 给 发 货 人 。
9.5 从 不 采 用 国 际 货 协 的 国 家 运 送 货 物 时 ,承 运 人 在 变 更 运 输 合 同 法 律 规 范 的 车 站 ,根 据 规 定 铁 路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法 律 标 准 的 其 他 国 际 协 定 运 单 中 的 事 项 , 办 理 国 际 货 协 运 单 , 此 时 :
9.5.1 应 在 “ 发 站 ” 栏 内 填 写 变 更 运 输 合 同 法 律 规 范 的 车 站 名 称 和 代 码 , 以 及 铁 路 简 称 ;
9.5.2 将 规 定 铁 路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法 律 标 准 的 其 他 国 际 协 定 运 单 中 给 收 货 人 的 一 联 附 在 国 际 货 协 运 单 上 , 并 在 国 际 货 协 运 单 “ 承 运 人 记 载 ” 栏 内 作 如 下 记 载 : “ 年 月 日 第 号 运 单 附 后 ” 。
9.5.3 根 据 发 货 人 在 规 定 铁 路 货 物 运 输 合 同 法 律 标 准 的 其 他 国 际 协 定 运 单 中 所 记 载 的 声 明 , 向 发 货 人 寄 送 国 际 货 协 运 单 第 4 联 “ 运单 副 本 ” 。
第 3 章 施封
10. 一般规定
10.1 使 用 封 印 或 锁 封 装 置 施 封 。
10.2 仅 对 带 有 施 封 装 置 的 车 辆 、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和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的 构 造 孔 口 施 封 。
10.3 货 物 装 车 后 ,由 发 货 人 或 承 运 人 根 据 本 国 法 律 对 车 辆 施 封 。
11. 记号
11.1 封 印 上 应 有 下 列 记 号 :
11.1.1 发 送 铁 路 简 称 , 发 站 名 称 ;
11.1.2 封 印 记 号 ;
11.1.3 如 用 发 货 人 封 印 对 车 辆 、集 装 箱 施 封 ,则 应 标 记 发 货 人 简 称 ;
11.1.4 如 用 承 运 人 封 印 对 车 辆 、集 装 箱 施 封 ,则 应 标 记 承 运 人 简 称 。
11.2 锁 封 装 置 应 有 下 列 记 号 :
11.2.1 发 送 铁 路 简 称 ;
11.2.2 封 印 记 号 ;
11.3 锁封装置上还可标记发站和发货人名 称(必要时可采用简称 )。
第 4 章
某些货物的特定运送条件
12. 发货人的押运人押运的货物
12.1 下 列 货 物 由 发 货 人 的 押 运 人 ( 下 称 “ 押 运 人 ” ) 押 运 :
12.1.1 在 运 送 途 中 需 要 照 管 的 货 物 ;
12.1.2 运 送 中 需 要 照 管 的 易 腐 货 物 , 但 使 用 承 运 人 的 冷 藏 车 和 承 运 人 照 管 的 冷 藏 集 装 箱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或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运 送 且 只 须 遵 守 温 度 要 求 和 保 证 通 风 的 此 类 货 物 运 送 除 外 ;如 冷 藏 车 、冷 藏 集 装
箱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或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的 设 备 由 非 承 运 人 工 作 人 员 的 人 照 管 , 则 将 这 些 人 视 为 押 运 人 并 为 其 办 理 规 定 的 押 运 人 文 件 ;
12.1.3 动 物 ;
12.1.4 自 轮 运 转 货 物 :机 车 、动 车 组 列 车 的 车 辆 、铁 路 起 重 机 、 铁 路 养 路 和 建 筑 机 械 。
12.2 发 货 人 可 托 运 由 押 运 人 押 运 的 其 他 货 物 。
12.3 每 一 载 货 车 辆 的 押 运 人 不 得 超 过 两 名 。 但 按 一 份 运 单 使 用 两辆或两辆以上车辆运送货物时 ,车组所需的押运人数量由发货人确定。
12.4 发 货 人 可 在 货 物 运 送 期 间 更 换 押 运 人 。
12.5 押 运 人 应 具 备 相 应 资 格 , 遵 守 本 规 则 以 及 行 政 规 定 和 铁 路 运 输 安 全 规 章 , 还 应 拥 有 必 要 的 文 件 、器 材 、材 料 和 工 具 , 而 在 押 运 动 物 时 , 应 编 写 动 物 照 管 日 志 。
12.6 承 运 人 应 根 据 发 货 人 在 运 单 中 记 载 的 押 运 人 事 项 , 按 本 规
则 附件 4 格 式 为 每 个 押 运 人 办 理 赋 予 押 运 货 物 权 利 的 “ 货 物 押 运 人 证 明 书 ”( 下 称 “ 证 明 书 ” )。根 据 国 内 法 律 , 承 运 人 可 在 证 明 书 中 列 入 押 运 人 信 息 。证 明 书 用 纸 的 印 制 和 填 写 ,使 用 铁 组 一 种 工 作 语 文 ,并 适 用 国 际 货 协 第 15 条 “ 运 单 ” 的 规 定 。
押 运 人 应 在 运 送 途 中 始 终 持 有 证 明 书 , 并 按 承 运 人 的 工 作 人 员 、 基 础 设 施 管 理 者 或 行 政 检 查 机 关 的 要 求 出 示 证 明 书 。押 运 人 在 结 束 货 物 押 运 工 作 的 车 站 将 证 明 书 退 还 承 运 人 。
12.7 在 运 单 “ 货 物 名 称 ” 栏 内 :
12.7.1 发 货 人 记 载 “ 发 货 人 的 押 运 人 押 运 ” 。 如 押 运 人 使 用 单 独 车 辆 或 押 运 几 辆 重 车 时 , 发 货 人 应 补 充 记 载 “ 押 运 人 所 在 车 辆 的 车 号 为 ” ;
12.7.2 发 货 人 应 注 明 押 运 人 姓 名 及 其 通 过 国 境 所 需 证 件 的 号 码 。 如 押 运 人 押 运 几 辆 重 车 或 使 用 单 独 的 车 辆 ,则 发 货 人 应 在 押 运 人 所 用 车 辆 的 运 单 上 注 明 这 些 事 项 ;
12.7.3 如 运 送 途 中 更 换 了 押 运 人 ,发 货 人 应 注 明 “ 在 ( 更 换
押 运 人 的 车 站 和 铁 路 名 称 ) 更 换 押 运 人 ” ;
12.7.4 在 运 送 途 中 更 换 押 运 人 时 , 承 运 人 应 将 发 货 人 在 运 单 中 填 记 的 押 运 人 事 项 划 消 , 并 记 入 关 于 其 他 押 运 人 的 事 项 。
12.8 如 押 运 人 使 用 单 独 车 辆 , 则 应 为 该 车 辆 单 独 办 理 运 单 。
12.9 货 物 发 生 运 送 或 交 付 阻 碍 时 , 发 货 人 可 授 权 押 运 人 履 行 发 货 人 的 职 责 和 行 使 发 货 人 的 权 利 。发 货 人 在 运 单 “ 发 货 人 声 明 ” 栏 内 注 明 押 运 人 的 权 利 范 围 。
12.10 必 要 时 发 货 人 可 在 押 运 人 的 车 辆 内 安 放 使 用 固 体 燃 料( 煤 和 硬 木 块 )的 铁 炉 ,但 应 遵 守 消 防 规 定 ,此 时 发 货 人 应 在 车 内 备 有 灭 火 设 备 , 并 在 运 单 “ 货 物 名 称 ” 栏 内 记 载 “ 火 炉 取 暖 ” 。
12.11 运 送 有 押 运 人 押 运 的 车 组 时 ,如 运 送 途 中 摘 下 某 些 车 辆 且 无 法 保 证 这 些 车 辆 继 续 由 押 运 人 押 运 , 则 承 运 人 应 根 据 本 规 则 “ 发 生 运 送 阻 碍 时 承 运 人 的 处 理 办 法 ” 一 章 的 规 定 办 理 。 如 在 运 送 动 物 时 发 生 此 情 况 ,则 承 运 人 根 据 摘 下 车 辆 所 在 国 的 国 内 法 律 规 定 解 决 货 物 继 续 押 运 问 题 。
13 .易腐货物
13.1 根 据 标 准 、技 术 规 程 ,以 及 货 物 自 身 特 性 的 技 术 条 件 ,凡 在 运 送 中 对 高 温 或 低 温 作 用 需 要 采 取 防护 措 施 ( 加 冷 、 加 温 、 通 风 )、照 料 或 照 管 的 货 物 , 均 属 于 易 腐 货 物 。
13.2 发 货 人 托 运 的 易 腐 货 物 ,必 须 符 合 发 送 国 国 内 法 律 规 定 的 应 有 的 质 量 和 温 度 状 态 。
13.3 发 货 人 根 据 货 物 装 车 前 的 热 状 态 和 生 理 状 态 、适 运 期 限 、算出 的 运 到 期 限 ,以 及 运 行 全 程 最 差 的 气 候 条 件 ,确 定 运 送 易 腐 货 物 的 必 要 防 护 措 施 及 车 辆 或 集 装 箱 种 类 。
13.4 允 许 使 用 同 一 车 辆 、同 一 集 装 箱 运 送 不 同 品 名 的 易 腐 货 物 , 但 这 些 货 物 不 应 散 发 或 吸 附 气 味 , 并 应 有 相 同 的 运 送 条 件 。
13.5 运 送 中 需 要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照 料 或 照 管 的 易 腐 货 物 ,应 装 到 车 辆 或 集 装 箱 内 承 运 ,并 为 装 载 到 每 辆 车 或 每 个 集 装 箱 内 的 货 物 办 理
运 单 。
13.6 发 货 人 在 运 单 “ 货 物 名 称 ” 栏 内 注 明 “ 易 腐 ” ,如 使 用 棚 车 通 风 运 送 货 物 时 , 还 应 注 明 “ 通 风 ” 字 样 。
13.7 在 运 单 “ 发 货 人 的 声 明 ” 栏 内 , 发 货 人 应 根 据 车 辆 或 集 装 箱 的 技 术 性 能 注 明 运 送 全 程 所 需 的 保 护 措 施 和 温 度 要 求 。如 果 运 单 中 没 有 发 货 人 的 此 款 记 载 ,则 认 为 运 送 该 易 腐 货 物 不 需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也不 需 遵 守 温 度 要 求 。
14 .机动车辆、机械
14.1 小 汽 车 、载 货 汽 车 和 专 用 汽 车 、大 客 车 、无 轨 电 车 、有 轨 电 车 及 其 车 厢 、 拖 拉 机 、 挖 掘 机 、 机 动农 机 及 其 他 轮 式 和 履 带 式 机 械 , 均 属 于 机 动 车 辆 、 机 械 。
14.2 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机动车辆 、机械时 ,发货人在托运前应:
—— 卸 下 并 包 好 易 卸 ( 无 需 使 用 工 具 即 可 卸 下 ) 的 零 、 部 件 。
—— 卸 下 并 包 好 或 用 包 装 材 料 防 护 所 有 易 破 碎 零 件( 例 如 :玻 璃 、 前 灯 ); 根 据 发 货 人 的 要 求 , 允 许 在 运 送 机 动 车 辆 、 机 械 时 对 易 破 碎 零 件 不 加 防 护 , 此 时 发 货 人 应 在 运 单 “ 发 货 人 的 声 明 ” 栏 内 注 明 “ 易 破 碎 零 件 不 加 防 护 运 送 ” 。
—— 将 驾 驶 室 、 乘 客 舱 、 封 闭 车 厢 的 门 , 以 及 车 盖 、 行 李 箱 、 隔间 等 用 插 销 、 锁 予 以 锁 闭 ( 根 据 机 动 车 辆 、 机 械 构 造 )。
—— 对 从 外 面 关 闭 的 驾 驶 室 、 乘 客 舱 、 车 厢 、 车 盖 等 应 施 封 。 封印 类 型 ( 种 类 )、 记 号 、 施 封 的 位 置 和 方 法 , 由 发 货 人 规 定 。
—— 注 油 和 水 。为 保 证 机 动 车 辆 、机 械 自 轮 装 卸 , 油 箱 中 应 余 留 足 够 的 燃 料 ,但 载 重 量 不 超 过 5 吨 的 机 动 车 辆 、机 械 油 箱 中 不 应 超 过 10L, 载 重 量 5 吨 以 上 的 —— 不 应 超 过 15L;
—— 凭 一 份 运 单 用 敞 车 类 货 车 运 送 的 所 有 机 械 的 钥 匙 放 在 分 格 的 专 用 包 内 ,格 上 的 号 码 与 机 械 号 码 相 符 。钥 匙 包 放 在 其 中 一 辆 机 械 的 乘 客 舱 、驾 驶 室 内 或 行 李 箱 中 。该 辆 机 械 的 钥 匙 由 发 货 人 包 好 、封
严 并 订 在 运 单 上 。发 货 人 在 运 单 “ 发 货 人 的 声 明 ” 栏 中 对 此 作 记 载 ,同时 注 明 “ 第 号 机 械 的 钥 匙 ” 。
14.3 发 货 人 应 对 运 送 期 间 装 入 驾 驶 室 、 乘 客 舱 、 行 李 箱 、 封 闭 车 厢 中 的 机 动 车 辆 、机 械 附 属 件 进 行 包 装 。尺 寸 大 的 零 、部 件 箱 , 如放 在 敞 车 类 货 车 上 且 与 机 动 车 辆 、机 械 分 开 放 置 ,则 应 使 用 金 属 带 捆 系 。 发 货 人 应 在 每 一 箱 内 放 入 所 装 物 品 一 览 表 。
14.4 用 敞 车 类 货 车 成 列 直 达 运 送 机 动 车 辆 、机 械 时 ,其 配 套 部 件 、 工 具 和 附 属 件 可 在 包 装 后 装 在 棚 车 中 随 直 达 列 车 运 送 。
14.5 发 货 人 应 为 每 一 机 动 车 辆 、 机 械 编 制 清 单 , 一 式 两 份 。 清 单 用 纸 的 印 制 和 填 写 ,使 用 铁 组 一 种 工 作 语 文 ,并 适 用 国 际 货 协 第 15 条 “ 运 单 ” 的 规 定 。
如 每 一 机 动 车 辆 、机 械 所 需 的 运 送 准 备 工 作 相 同 ,则 可 按 装 到 同 一 车 辆 上 的 一 组 机 动 车 辆 、机 械 或 按 以 一 份 运 单 运 送 的 所 有 机 动 车 辆 、 机 械 编 制 清 单 。
清 单 中 注 明 下 列 内 容 :
—— 油 箱 中 的 燃 料 名 称 及 数 量 ;
—— 从 机 动 车 辆 、 机 械 上 卸 下 的 易 卸 零 、 部 件 的 名 称 及 其 数 量 , 以 及 在 机 动 车 辆 、 机 械 上 的 存 放 位 置 ;
—— 装 有 备 用 零 件 和 工 具 的 包 装 数 量 及 其 在 机 动 车 辆 、机 械 上 的 存 放 位 置 ;
—— 施 于 机 动 车 辆 、 机 械 上 的 封 印 数 量 、 施 封 位 置 和 封 印 记 号 。 使 用 棚 车 单 独 发 送 备 件 、 易 卸 零 件 和 工 具 时 , 在 清 单 中 注 明 “ 备
件 、 易 卸 零 件 和 工 具 未 装 ” 。
一 份 清 单 订 在 运 单 上 ,另 一 份 放 入 驾 驶 室 、乘 客 舱 等 处 。必 要 时 , 清 单 还 应 附 有 使 用 起 重 装 置 换 装 机 动车 辆 、 机 械 的 起 重 系 索 示 意 图 。
14.6 承 运 人 承 运 机 动 车 辆 、 机 械 和 向 收 货 人 交 付 机 动 车 辆 、 机 械 时 ,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使 用 敞 车 类 货 车 运 送 时 , 应 从 外 部 查 看 机 动 车 辆 、机 械 本 身
的 完 好 性 、易 破 碎 零 件 的 防 护 、机 动 车 辆 、机 械 的 数 量 以 及 与 机 动 车 辆 、机 械 分 开 放 置 的 大 尺 寸 部 件 箱 的 数 量 、有 无 发 货 人 的 封 印 及 与 清 单 相 符 的 封 印 记 号 ;
—— 使用棚车、带顶集装箱运送机动车辆、机械时, 按本规则“ 货物 的承运” 和“ 货物的交付” 两章中为此类车辆和集装箱规定的办法办理。
15 .集装箱
15.1 运 送 货 物 所 使 用 的 集 装 箱 应 符 合 有 关 集 装 箱 参 数 和 国 际 铁 路 联 运 准 入 条 件 的 国 际 协 定 、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所 载 的 要 求 。
15.2 经 合 同 承 运 人 和 交 付 货 物 的 承 运 人 商 定 , 集 装 箱 可 运 往 不 办 理 集 装 箱 货 运 作 业 的 车 站 。
15.3 不 允 许 使 用 承 运 人 提 供 的 集 装 箱 运 送 有 臭 味 的 货 物 和 运 送 后 必 须 对 集 装 箱 进 行 洗 刷 或 消 毒 的 货 物 。
15.4 无 论 集 装 箱 由 何 方 提 供( 发 货 人 或 承 运 人 ),发 货 人 均 应 确 认 集 装 箱 是 否 适 于 运 送 货 物 。
如 发 货 人 提 供 的 集 装 箱 破 损 ,但 不 影 响 货 物 完 好 和 运 输 安 全 ,则可 以 承 运 该 类 集 装 箱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发 货 人 应 在 运 单 “ 发 货 人 的 声 明 ” 栏 内 注 明 破 损 的 形 状 及 尺 寸 。
15.5 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的重量和件数由发货人确定。集装箱内的 货物重量和集装箱自重之和, 不得超过集装箱门上标记的集装箱总重。
15.6 在 集 装 箱 内 放 置 和 加 固 货 物 时 , 应 保 证 货 物 完 好 及 运 输 安 全 ,并 使 货 物 在 装 载 、运 送 和 卸 车 时 不 致 损 坏 集 装 箱 ,且 集 装 箱 门 能 够 自 由 开 启 和 关 闭 。
15.7 重 集 装 箱( 装 运 家 居 用 品 的 集 装 箱 除 外 )以 及 无 押 运 人 押 运 的 空 载 冷 藏 集 装 箱 , 应 由 发 货 人 施 封 。
在 集 装 箱 每 一 带 有 施 封 装 置 的 构 造 孔 口 均 应 施 加 一 个 封 印 ,同 时 , 大 吨 位 集 装 箱 门 洞 上 的 封 印 应 加 挂 在 最 后 关 闭 的 箱 门 的 锁 闭 装 置 的
左 把 手 上 。
15.8 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在运送中破损时, 承运人应将货物换装
到另一集装箱内 。如承运人没 有适于换装货物的集装箱 ,或因货物特性 不能由承运人进行换装 ,或破 损集装箱是由发货人提供 ,则承运人应根 据本规则“ 发生运送阻碍时承运人的处理办法” 一章的要求办理。
15.9 如 集 装 箱 由 发 货 人 装 车 , 则 发 货 人 应 向 承 运 人 提 供 使 用 该 车 辆 装 运 的 所 有 集 装 箱 ,即 发 到 同 一 到 站 、同 一 收 货 人 的 数 个 集 装 箱 或 一 个 集 装 箱 ,并 且 这 些 集 装 箱 的 放 置 应 保 证 使 车 辆 的 技 术 能 力( 容 许 的 集 装 箱 总 重 ,或 者 容 许 的 多 个 集 装 箱 总 重 之 和 ,或 者 车 辆 的 载 重 量 或 容 积 ) 得 到 充 分 利 用 。
16. 多式运输单元(集装箱除外)和汽车运输工具
16.1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包 括 :
汽 车 列 车 — 由 汽 车 牵 引 车 和 半 挂 车 或 汽 车 和 全 挂 车 组 成 的 车 列 ;
汽 车 — 带 有 不 可 甩 挂 厢 式 车 身 的 运 输 工 具 ;
挂 车 — 运 输 单 元 ,即 安 装 在 两 个 底 盘 上 的 厢 式 车 身 ,通 过 连 接 装 置 与 汽 车 相 连 。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 集 装 箱 除 外 ) 包 括 :
可 甩 挂 汽 车 车 身 — 具 有 专 门 接 口 和 装 载 吊 抓 装 置 的 运 输 单 元 ; 半 挂 车 — 运 输 单 元 , 即 安 装 在 一 个 底 盘 上 的 厢 式 车 身 。
16.2 在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和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内 装 载 和 加 固 货 物 时 ,应 保 证 货 物 、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完 好 以 及 运 输 安 全 。
对 无 押 运 人 押 运 的 重 载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和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由 发 货 人 施 封 。
16.3 运 送 汽 车 列 车 和 汽 车 时 , 由 汽 车 司 机 押 运 视 为 发 货 人 的 押 运 人 押 运 。
16.4 发 货 人 应 在 运 单 “ 货 物 名 称 ” 栏 内 注 明 下 列 事 项 :
16.4.1 对 于 重 载 的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和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 根 据 所 采 用 的 货 物 品 名 表 注 明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和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的 名 称 和 代 码 ,注 明
运 输 工 具( 单 元 ) 的 具 体 名 称 、汽 车 列 车 组 成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所 装 载 货 物 的 名 称 ;
16.4.2 对 于 空 载 的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和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 根 据 所 采 用 的 货 物 品 名 表 注 明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和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的 名 称 和 代 码 ,注 明 运 输 工 具 ( 单 元 ) 的 具 体 名 称 、 汽 车 列 车 组 成 ;
16.4.3 注 明 “ 不 准 驼 峰 溜 放 ” 。
16.4.4 在运送汽车运输工具和半挂车时,应注明“ 个备用轮胎”。
16.5 如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和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破 损 , 但 不 影 响 货 物 完 好 和 运 输 安 全 ,则 可 承 运 此 类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和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此 时 ,发货 人 应 在 运 单 “ 发 货 人 的 声 明 ” 栏 内 注 明 破 损 的 状 态 和 范 围 。
16.6 发 货 人 应 将 汽 车 列 车 和 汽 车 的 驾 驶 室 、乘 客 舱 、发 动 机 罩 、 行 李 箱 、 隔 间 和 油 箱 用 插 销 或 锁 予 以 锁 闭 ( 根 据 构 造 )。 汽 车 列 车 、 汽 车 、挂 车 、半 挂 车 、可 甩 挂 汽 车 车 身 的 篷 布 应 无 破 损 且 带 有 将 其 固 定 到 车 身 上 的 配 件 ;篷 布 和 车 身 上 的 环 扣 和 孔 眼 不 应 有 裂 损 ;蓬 布 扎 绳 应 无 断 线 处 ,无 拼 接 痕 迹 ,篷 布 主 扎 绳 的 两 端 应 配 有 端 头 并 连 扣 在 一 起 。
如 汽 车 列 车 和 汽 车 运 送 无 押 运 人 押 运 时 ,发 货 人 应 对 从 外 面 关 闭 的 驾 驶 室 、发 动 机 罩 、乘 客 舱 、行 李 箱 、隔 间 和 油 箱 进 行 施 封 , 同 时 按 照 本 规 则 第 14 款 对 机 动 车 辆 、 机 械 设 备 规 定 的 办 法 , 注 明 封 印 数 量 、 施 封 位 置 及 封 印 记 号 。
16.7 承 运 无 押 运 人 押 运 的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和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时 , 承 运 人 应 对 其 状 态 进 行 外 部 检 查 ,包 括 检 查 篷 布 和 篷 布 扎 绳 的 状 态 、货物 隔 间 有 无 封 印 、封 印 是 否 完 好 及 其 施 加 是 否 正 确 ,以 及 封 印 上 的 记 号 是 否 与 运 单 和 按 本 规 则 第 14 款 规 定 所 编 制 的 清 单 上 的 记 载 相 符 。
16.8 交 付 无 押 运 人 押 运 的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和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时 , 如 封 印 完 好 、 封 印 记 号 与 运 单 和 按 本 规 则 第 14 款 规 定 所 编 制 清 单 的 记 载 相 符 且 车 身( 篷 布 )完 好 ,则 只 进 行 外 部 检 查 ,不 检 查 货 物 的 重 量 、 状 态 和 件 数 。
16.9 如 果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和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在 运 行 途 中 发 生 破 损 , 致 使 无 法 使 用 其 继 续 运 送 时 , 发 现 破 损 的 承 运 人 应 根 据 本 规 则 “ 出 现 运 送 阻 碍 时 承 运 人 的 处 理 办 法 ” 中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17 .货 捆
17.1 货 捆 是 指 用 打 捆 器 材 捆 装 组 成 的 合 并 货 件 。 打 捆 器 材 上 应 有 能 证 明 货 捆 完 好 的 检 查 标 志 ( 封 印、 锁 固 的 检 查 带 、 收 缩 膜 等 )。同 一 批 货 物 的 所 有 货 捆 应 使 用 同 样 的 检 查 标 志 。
17.2 货 捆 的 捆 装 组 成 应 保 证 其 在 运 送 和 保 管 过 程 中 :
17.2.1 能 进 行 机 械 化 装 卸 和 换 装 ;
17.2.2 货捆完 好(不损坏检查标志就无法从货捆中抽出单个货件 );
17.2.3 货 物 完 好 和 行 车 安 全 ;
17.2.4 进 行 仓 库 、 装 卸 和 换 装 作 业 的 员 工 的 安 全 ;
17.2.5 货 捆 尺 寸 与 车 辆 、集 装 箱 尺 寸 成 倍 数 关 系 ,在 使 用 敞 车 类 货 车 运 送 时 , 符 合 装 载 限 界 ;
17.2.6 货 捆 的 稳 定 性 ,必 要 时 ,可 对 货 捆 予 以 固 定 ,以 防 止 在 运 送 中 发 生 纵 向 和 横 向 移 动 。
17.3 发 货 人 应 在 货 捆 上 标 有 标 记 、 总 重 和 净 重 。 组 成 货 捆 的 各 单 个 货 件 不 需 要 有 标 记 。
17.4 发 货 人 还 可 在 每 一 货 捆 上 注 明 :
—— 货 捆 可 以 码 放 的 最 多 层 数 的 有 关 事 项 ;
—— 用 分 数 表 示 的 事 项 : 货 捆 总 数( 分 子 ) 和 每 一 货 捆 中 的 货 件 总 数 ( 分 母 ), 以 及 补 充 在 括 号 里 的 —— 货 捆 顺 号 。
17.5 用 棚 车 和 冷 藏 车 或 大 吨 位 集 装 箱 托 运 的 货 捆 的 重 量 ( 货 物 加 上 打 捆 器 材 或 运 送 用 具 的 重 量 ), 不 应 超 过 1500kg ; 用 中 吨 位 集 装 箱 托 运 的 货 捆 的 重 量 , 不 应 超 过 1000kg ; 用 敞 车 类 货 车 托 运 的 货 捆 的 重 量 , 不 应 超 过 5000kg 。 经 运 送 参 加 方 商 定 , 可 增 加 货 捆 重 量 。
17.6 在 运 单 的 “ 件 数 ” 栏 内 , 发 货 人 应 用 分 数 注 明 : 货 捆 总 数( 分
子 )和 这 些 货 捆 中 的 货 件 总 数( 分 母 );在 运 单 “ 包 装 种 类 ” 栏 内 注 明 : 货 捆 ( 分 子 ) 和 货 捆 中 货 物 包 装 的 种 类 ( 分 母 ), 如 货 物 没 有 包 装 , 则 注 明 “ 无 包 装 ” 。
17.7 如 货 捆 由 承 运 人 装 车 ,则 承 运 人 在 承 运 时 应 进 行 外 部 检 查 , 不 检 查 货 捆 中 货 物 的 件 数 和 重 量 。
17.8 在 运 送 途 中 和 到 站 检 查 货 物 时 , 承 运 人 只 检 查 破 损 货 捆 中 的 货 物 件 数 。经 过 检 查 ,如 发 现 货 件 毁 损 ,则 承 运 人 应 检 查 毁 损 货 件 中 的 货 物 状 态 。
18. 动 物
18.1 运 送 动 物 时 , 应 按 每 辆 车 办 理 运 单 。
18.2 动 物 运 送 应 使 用 专 用 车 辆 或 发 货 人 为 此 类 运 送 专 门 装 备 的 棚 车 。
18.3 装 运 动 物 前 , 应 根 据 办 理 装 车 所 在 国 的 国 内 法 律 , 对 车 辆 进 行 兽 医 卫 生 处 理 。
18.4 运 送 蜜 蜂 、活 虾 、活 鱼 、鱼 👉、用 于 孵 化 的 受 精 卵 、动 物 精 子 时 , 还 应 遵 守 本 规 则 “ 易 腐 货 物 ” 一 章 的 要 求 。
18.5 发 货 人 应 按 运 到 期 限 外 加 两 天 的 时 间 , 保 证 动 物 运 送 全 程 所 需 的 饲 料 、 储 水 容 器 和 铺 垫 物 品 。
18.6 在 装 车 站 和 运 送 途 中 , 到 达 承 运 人 为 车 辆 补 给 动 物 饮 水 的 各 车 站 之 前 ,发 货 人 应 保 证 足 够 的 动 物 用 水 。关 于 保 证 用 水 和 押 运 人 拒 绝 保 证 动 物 用 水 的 事 项 ,承 运 人 应 在 押 运 人 日 志 和 承 运 人 关 于 运 送 动 物 车 辆 照 顾 记 录 中 作 出 记 载 , 并 由 押 运 人 签 字 证 明 。
运 送 动 物 的 车 辆 在 途 中 发 生 滞 留 时 ,不 论 车 辆 滞 留 在 何 处 ,承 运 人 应 根 据 押 运 人 的 申 请 , 为 车 辆 补 给 动 物 饮 水 。
18.7 运 送 动 物 时 , 发 货 人 应 在 运 单 “ 货 物 名 称 ” 栏 内 注 明 “ 动 物 ”和 “ 不 准 驼 峰 溜 放 ” 。
18.8 运 送 动 物 时 , 发 货 人 应 在 车 辆 侧 板 的 车 号 下 方 粘 贴 尺 寸 不
小 于 148mm×105mm 的 标 牌 , 表 示 车 内 有 动 物 。
18.9 列 车 在 承 运 人 规 定 的 车 站 停 车 期 间 , 押 运 人 应 在 车 辆 被 送 到 指 定 用 于 清 扫 车 辆 的 线 路 上 之 后 , 从 车 内 清 除 动 物 的 生 活 废 物 。
如 运 送 途 中 发 现 疑 似 动 物 传 染 病 或 动 物 患 病 时 ,则 在 途 中 不 清 扫 车 辆 。
18.10 如 怀 疑 动 物 患 病 和 动 物 大 批 死 亡 时 ,押 运 人 应 将 此 情 况 书 面 通 知 承 运 人 , 承 运 人 根 据 国 内 法 律 处 理 。
18.11 运 送 动 物 的 车 辆 发 生 技 术 故 障 时 ,承 运 人 应 立 即 修 理 车 辆 。 如 车 辆 无 法 立 即 修 复 ,则 经 当 地 兽 医 卫 生 机 关 准 许 ,承 运 人 应 将 动 物 换 装 到 已 做 好 兽 医 卫 生 处 理 的 另 一 车 辆 上 。
19. 冻结货物
19.1 外 界 温 度 低 于 摄 氏 0ºC 时 货 物 颗 粒 因 相 互 冻 结 并 冻 结 在 车 辆 地 板 和 壁 板 上 而 失 去 松 散 性 的 堆 装 或 散 装 货 物 , 属 于 冻 结 货 物 。
19.2 发 货 人 在 托 运 冻 结 货 物 前 应 采 取 措 施 , 减 少 含 水 量 并 使 含 水 量 达 到 货 物 不 致 冻 结 的 程 度 。
19.3 如 货 物 含 水 量 无 法 减 少 到 不 致 货 物 冻 结 的 程 度 , 发 货 人 应 根 据 国 内 法 律 在 装 车 时 采 取 预 防 货 物 冻 结 的 措 施( 下 称 “ 预 防 措 施 ” )。
19.4 冬 季 期 间 , 货 物 运 送 全 程 均 应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 如 发 货 人 未 采 用 预 防 措 施 , 承 运 人 有 权 拒 绝 承 运 货 物 。
19.5 冬 季 运 送 冻 结 货 物 时 , 发 货 人 应 在 运 单 “ 货 物 名 称 ” 栏 内 记 载 “ 冻 结 ” ,在 “ 发 货 人 声 明 ” 栏 内 注 明 货 物 的 含 水 量 百 分 比 及 采 取 的 预 防 措 施 ( “ 货 物 冻 结 ” 、 “ 撒 入 石 灰 数 量 占 %” 、 “ 用 油 处 理 的 数 量
占 % ”、“ 分 层 垫 入 锯 末 ” 等 )。在 运 送 泥 土 、粘 土 、沙 土 、碎 石 和 砾
石 时 , 发 货 人 可 不 在 运 单 中 注 明 含 水 量 。
20. 超长货物
使 用 1520mm 轨 距 跨 装 车 组 运 送 超 长 货 物 时 , 发 货 人 应 在 运 单
“ 货 物 名 称 ” 栏 内 注 明 “ 不 准 驼 峰 溜 放 ” 。
21. 易燃货物
21.1 要 求 采 取 严 格 消 防 措 施 的 货 物 属 于 易 燃 货 物 。 易 燃 货 物 一 览 表 见 本 规 则 附 件 5 。
21.2 夏 季 使 用 敞 车 类 货 车 运 送 含 水 量 低 于 40% 的 泥 煤 和 木 片 、 锯 末 、木 刨 花 时 ,发 货 人 应 苫 盖 篷 布 或 能 防 止 火 星 溅 入 和 污 染 环 境 的 其 他 材 料 。
21.3 使 用 棚 车 运 送 易 燃 货 物 时 , 发 货 人 应 在 装 车 前 做 好 车 辆 的 消 防 准 备 工 作 。
21.4 运 送 易 燃 货 物 时 ,发 货 人 应 在 运 单 “ 货 物 名 称 ” 栏 内 注 明 “ 易燃 ” , 使 用 1520mm 轨 距 车 辆 运 送 时 , 还 应 补 充 记 载 “ 隔 离 车 0-0-1” 。
22. 非常规货物和在二级或超级装载限界范围内装载的货物
22.1 按 照 自 身 技 术 参 数( 重 量 、尺 寸 、单 个 货 件 的 结 构 )需 要 制 定 和 商 定 其 运 送 条 件 的 货 物 , 属 于 非 常 规 货 物 。
非 常 规 货 物 包 括 超 限 货 物 、用 特 种 平 车 运 送 的 货 物 ,以 及 某 些 自 轮 运 转 货 物 。
如 用 敞 车 类 货 车 装 载 货 物 时 ,货 物 超 出 其 运 送 经 由 的 任 一 铁 路 的 装 载 限 界 , 则 该 货 物 为 超 限 货 物 。
能 否 运 送 非 常 规 货 物 及 其 运 送 条 件 ,由 承 运 人 根 据 铁 路 基 础 设 施 和 机 车 车 辆 的 技 术 特 性 确 定 。
22.2 运 送 超 限 货 物 时 , 应 在 运 单 “ 货 物 名 称 ” 栏 中 记 载 “ 在
(铁路简称)是超限货物”,经由 1520mm 轨距铁路运送时,应记载“ 超限货物 ( 货物超限程度 )。应 在货物两侧的纵立面作出类似标记。
22.3 运 送 带 有 检 查 架 的 超 限 货 物 时 , 发 货 人 应 在 超 限 货 物 运 单 的 “ 货 物 名 称 ” 栏 内 注 明 “ 检 查 架 放 在 第 号 车 上 ” ,而 在 装 有 检 查 架
的 车 辆 运 单 上 作 下 列 记 载 :
—— 如 检 查 架 放 在 空 车 内 , 应 注 明 : “ 本 车 用 于 装 载 第 号 车 所
载 货 物 的 检 查 架 ” ;
—— 如 检 查 架 放 在 重 车 内 , 应 注 明 : “ 车 内 放 有 第 号 车 所 载 货
物 的 检 查 架 。 ”
22.4 在 1520mm 轨 距 铁 路 运 送 超 限 货 物 和 用 特 种 平 车 运 送 货 物 时 , 必 要 时 发 送 人 应 在 运 单 的 “ 货 物 名 称 ” 栏 内 记 载 :“ 不 准 驼 峰 溜 放 ”或 “ 不 准 通 过 驼 峰 ” 。发 货 人 应 在 货 物 纵 向 两 侧 作 出 类 似 标 记 。是 否 有 必 要 作 出 上 述 记 载 和 标 记 , 由 承 运 人 确 定 。
22.5 在 运 送 超 限 货 物 和 用 特 种 平 车 运 送 货 物 时 ,发 货 人 应 用 鲜 明 的 洗 不 掉 的 颜 料 在 车 辆 地 板 和 货 物 上 标 出 检 查 带 。
22.6 承 运 人 应 在 运 单 “ 承 运 人 记 载 ” 栏 内 记 入 关 于 已 同 需 预 先 商 定 非 常 规 货 物 运 送 的 各 铁 路 商 定 该 货 物 运 送 的 事 项 。
22.7 在 运 送 按 自 身 技 术 特 性 要 求 限 速 运 行 的 货 物 时 , 发 货 人 应 在 运 单 “ 货 物 名 称 ” 栏 内 注 明 “ 速 度 不 得 超 过 km/ h” 。
22.8 在 1520mm 轨 距 铁 路 运 送 二 级 或 超 级 装 载 限 界 范 围 内 装 载 的 货 物 时 , 发 货 人 应 在 运 单 “ 货 物 名 称 ” 栏 内 相 应 记 载 “ 二 级 限 界 ” 或 “ 超 级 限 界 ” 。
23. 家居用品
23.1 运 送 家 居 用 品 时 , 发 货 人 应 编 制 物 品 清 单 , 一 式 四 份 , 并 签 字 证 明 。
清 单 中 应 注 明 :
—— 批 号 ;
—— 发 站 和 到 站 ;
—— 发 货 人 和 收 货 人 名 称 ;
—— 包 装 种 类 ;
—— 标 记 ( 每 件 货 物 的 特 征 );
—— 包 装 在 每 个 货 件 中 的 物 品 名 称 和 数 量 ;
—— 该 批 货 物 的 件 数 ;
—— 每 件 物 品 的 价 格 ;
—— 每 一 货 件 的 总 价 ;
—— 家 居 用 品 的 价 格 总 额 。
一 份 清 单 在 发 站 由 承 运 人 留 存 ,第 二 份( 有 承 运 人 签 字 和 日 期 戳 的 一 份 ) 由 发 货 人 留 存 , 第 三 份 放 入 家 居 用 品 或 车 辆 、集 装 箱 内 , 第四 份 附 在 运 单 上 并 随 其 运 至 到 站 。
23.2 用 车 辆 装 运 的 家 居 用 品 , 可 由 发 货 人 的 押 运 人 押 运 。
23.3 承 运 由 发 货 人 装 入 车 辆 或 集 装 箱 内 的 家 居 用 品 时 , 承 运 人 应 在 发 货 人 在 场 时 对 车 辆 或 集 装 箱 进 行 外 部 检 查 并 施 加 封 印 。承 运 人 封 印 与 发 货 人 封 印 同 样 有 效 。
24. 尸 体
24.1 尸 体 应 使 用 车 辆 装 运 。
24.2 承 运 的 每 具 尸 体 , 应 放 入 密 闭 金 属 棺 内 或 包 有 马 口 铁 的 木 棺 内 。 应 将 棺 放 入 木 箱 内 , 并 予 加 固 。
24.3 属 于 死 者 的 物 品 ,如 总 重 不 超 过 500kg ,可 装 入 运 送 灵 柩 的 车 辆 。对 这 些 物 品 不 额 外 征 收 运 送 费 用 。运 单 上 应 添 附 属 于 死 者 的 物 品 清 单 。
第 5 章
运送途中对货物的处理办法
25. 一般规定
25.1 如 运 送 途 中 由 于 与 承 运 人 无 关 的 原 因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
—— 货 物 滞 留 ;
—— 从 车 组 中 摘 下 车 辆 ;
—— 发现发货人装车超过车辆最大载重量或超过车辆轮对容许静 荷载;
—— 货 物 从 一 辆 车 换 装 到 相 同 轨 距 的 另 一 辆 车 内 , 或 者
—— 承 运 人 发 现 发 货 人 违 反 了 国 际 货 协 规 定 ;
—— 承 运 人 更 换 封 印 或 施 加 新 的 封 印 ,以 代 替 短 缺 、记 号 不 清 或 记 号 与 运 单 记 载 不 符 的 封 印 ;
—— 承 运 人 发 现 运 单 中 记 载 的 添 附 文 件 丢 失 ,
则 承 运 人 应 编 制 有 关 确 认 上 述 状 况 的 文 件 ( 如 发 生 滞 留 则 还 应 注 明 滞 留 时 间 ), 并 将 其 附 在 运 单 上 , 同 时 在 运 单 “ 承 运 人 记 载 ” 栏 内 记 载 : “ ( 在 运 行 途 中 由 承 运 人 编 制 的 用 于 证 明 影 响 或 可 能 影 响 货 物 运 送 的 文 件 的 名 称 ,文 件 编 号 和 编 制 日 期 ,车 站 名 称 和 铁 路 简 称 )” 。
25.2 如 承 运 人 更 换 封 印 或 施 加 新 的 封 印 , 以 代 替 短 缺 的 封 印 , 则 承 运 人 应 在 运 单 “ 承 运 人 记 载 ” 栏 内 记 载 “ 标 有 的 封 印 ( 锁 封 装 置 ) 个 更 换 为 标 有 的 封 印( 锁 封 装 置 ) 个 ” ,或 “ 施 加 标 有 的封 印 ( 锁 封 装 置 ) 个 , 代 替 短 缺 的 封 印 ( 锁 封 装 置 ) ” 。
25.3 在 不 同 轨 距 铁 路 相 邻 车 站 换 装 货 物 时 , 承 运 人 应 在 运 单 “ 承 运 人 记 载 ” 栏 内 记 载 关 于 换 装 后 的 车 辆 上 施 加 封 印 的 数 量 及 记 号 的 事 项 。
25.4 如 在 运 送 途 中 编 制 了 商 务 记 录 ,则 承 运 人 应 将 一 份 商 务 记 录 添 附 在 运 单 上 , 其 余 各 份 连 同 附 件 由 承 运 人 留 存 。
25.5 如 使 用 电 子 运 单 无 法 继 续 运 送 货 物 或 交 付 货 物 ,管 理 货 物
的 承 运 人 应 按 照 本 规 则 对 于 格 式 和 份 数 的 要 求 ,将 运 单 转 换 为 纸 质 运 单 , 并 将 其 随 附 文 件 转 换 为 纸 质 形 式 。
承 运 人 应 在 电 子 和 纸 质 运 单 “ 承 运 人 记 载 ” 栏 内 注 明 “ 电 子 转 纸 质 ”, 并 加 盖 承 运 人 日 期 戳 。
26. 权力机关执行行政检查时承运人的处理办法
26.1 按 行 政 检 查 机 关 的 要 求 开 启 车 辆 、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和 机 动 车 辆 、机 械 时 ,承 运 人 应 编 制 启 封 记 录 。启 封 记 录 的 格 式 载 于 本 规 则 附 件 6 。 开 启 机 动 车 辆 、 机 械 时 , 应 在 启 封 记 录 上 记 载 其 识 别 号 码 。
一 份 启 封 记 录 连 同 从 车 辆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和 机 动 车 辆 、机 械 上 摘 下 的 封 印 ,由 编 制 该 记 录 的 承 运 人 留 存 ,另 一 份 则 附 在 运 单 上 随 货 物 送 至 到 站 交 给 收 货 人 。
26.2 编 制 启 封 记 录 的 承 运 人 在 运 单 “ 承 运 人 记 载 ” 栏 内 记 载 :
“ 铁 路 站 年 月 日 启 封 记 录 ” 。
26.3 开 启 按 一 份 运 单 运 送 的 两 辆 或 两 辆 以 上 车 辆 时 , 允 许 对 这 些 车 辆 编 制 一 份 启 封 记 录 。
开 启 按 一 份 运 单 运 送 的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集 装 箱 时 ,允 许 对 这 些 集 装 箱 编 制 一 份 启 封 记 录 。
26.4 对 车 辆 、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和 机 动 车 辆 、 机 械 施 加 新 的 封 印 时 ,应 有 承 运 人 和 要 求 启 封 的 行 政 检 查 机 关 的 代 表 在 场 。
26.5 向 行 政 检 查 机 关 转 交 指 定 给 这 些 机 关 的 添 附 文 件 时 , 承 运 人 应 在 运 单 “ 承 运 人 记 载 ” 栏 内 记 载 : “ 在 车 站 取 下 第 号
( 添 附 文 件 名 称 ) ” 。 如 运 单 中 在 添 附 文 件 名 称 后 面 已 注 明 , 该 文 件 应 在 某 铁 路 取 下 , 则 在 运 单 上 不 作 关 于 取 下 文 件 的 记 载 。
26.6 如 国 家 机 关 没 收 货 物 , 则 管 理 货 物 的 承 运 人 应 将 此 事 通 知 合 同 承 运 人 和 应 向 收 货 人 交 付 货 物 的 承 运 人 ,以 便 继 而 告 知 发 货 人 和 收 货 人 。
27. 发现车辆装载超过最大载重量或 车辆轮对容许静荷载时承运人的处理办法
27.1 在 发 送 国 铁 路 发 现 货 物 重 量 多 出 时 , 承 运 人 应 将 多 出 货 物 卸 下 并 按 国 内 法 律 规 定 的 办 法 交 发 货 人 处 理 。
27.2 在 过 境 路 或 到 达 国 铁 路 发 现 货 物 重 量 多 出 时 , 承 运 人 应 将 多 出 货 物 装 入 单 独 车 辆 内 发 至 到 站 。 在 运 单 “ 关 于 计 算 和 核 收 运 送 费 用 的 记 载 ” 栏 内 应 注 明 “ 发 运 重 量 多 出 部 分 ” ,并 加 盖 承 运 人 戳 记 证 明 。
27.3 如多出货物同货物主要部分同时发送 ,则在运单 “ 车辆” 、“ 车辆由 提供”、“ 标记载重”、“ 轴数”、“ 自重” 和“ 罐车类型” 各栏中记入 装载多出货物的车辆的有关事项 ,在运单 “ 货物重 量(换装后 )” 和“ 货物件数(换装后) ” 栏内对着车号相应注明货物重量(件数 )。
27.4 如 卸 下 的 多 出 货 物 晚 于 货 物 主 要 部 分 发 送 ,承 运 人 应 编 制 多 出 货 物 发 至 到 站 所 需 的 文 件 , 在 运 单 “ 承 运 人 记 载 ” 栏 内 记 载 “ 公斤 / 件 货 物 凭 第 号 ( 文 件 名 称 ) 补 送 ” 。
28. 有货无运单时承运人的处理办法
28.1 发 现 有 货 无 运 单 或 运 单 缺 联( 带 编 号 的 ) 时 , 承 运 人 应 编 制 商 务 记 录 确 认 文 件 已 灭 失 。
28.2 发 现 有 货 无 运 单 或 运 单 缺 联 时 ,承 运 人 应 编 制 运 单 或 运 单 的 个 别 联 以 代 替 灭 失 的 运 单 或 灭 失 的 个 别 联 。
在 重 新 补 制 的 运 单 或 运 单 的 个 别 联 上 方 空 白 处 相 应 地 记 载 :“ 代替 灭 失 的 运 单 ” 或 “ 代 替 灭 失 的 第 联 ” 。
28.3 如 没 有 足 够 的 资 料 以 便 编 制 新 的 运 单 或 运 单 的 个 别 联 ,则承 运 人 应 向 合 同 承 运 人 索 取 必 要 的 资 料 。
28.4 补 充 清 单 、车 辆 清 单 或 集 装 箱 清 单 灭 失 时 , 承 运 人 根 据 本 规 则 第 28.1 ~ 28.3 款 的 规 定 处 理 。
29. 货物灭失时承运人的处理办法
如 承 运 人 确 认 其 管 理 的 货 物 已 灭 失 ,则 该 承 运 人 应 将 此 事 通 知 合 同 承 运 人 和 应 交 付 货 物 的 承 运 人 ,以 便 继 而 告 知 发 货 人 和 收 货 人 ,同时 将 运 单 连 同 添 附 文 件 和 商 务 记 录 寄 往 到 站 ,以 便 按 国 内 法 律 规 定 的 办 法 交 付 收 货 人 。
30. 运送发生阻碍时承运人的处理办法
30.1 货 物 运 送 发 生 阻 碍 时 ,如 承 运 人 已 决 定 征 求 发 货 人 的 指 示 , 则 该 承 运 人 应 通 过 合 同 承 运 人 书 面 征 求 发 货 人 的 指 示 。
30.2 发 货 人 应 将 自 己 的 指 示 通 知 合 同 承 运 人 , 而 合 同 承 运 人 将 该 指 示 转 交 给 征 求 指 示 的 承 运 人 。
30.3 管 理 货 物 的 承 运 人 应 将 运 单 相 应 栏 内 的 原 事 项 划 消 , 但 原 字 迹 须 能 辨 认 ,并 按 发 货 人 指 示 记 入 新 的 事 项 ,而 在 “ 延 长 运 到 期 限 ”栏 内 注 明 滞 留 原 因 和 滞 留 时 间 。
如 运 单 中 所 载 的 运 送 经 路 改 变 ,则 承 运 人 应 在 运 单 “ 承 运 人 记 载 ”栏 内 记 载 : “ 由 于 ( 运 送 阻 碍 的 原 因 ) 改 变 原 运 送 经 路 ” , 并 加 盖
承 运 人 戳 记 。
31. 在不同轨距铁路相邻车站换装货物时 承运人的处理办法
31.1 货 物 从 一 种 轨 距 车 辆 换 装 到 另 一 轨 距 车 辆 时 ,办 理 换 装 的 承 运 人 应 将 运 单 中 “ 车 辆 ” 、“ 车 辆 由 何 方 提 供 ” 、“ 载 重 量 ” 、“ 轴 数 ” 、“ 自重 ” 、 “ 罐 车 类 型 ” 各 栏 中 关 于 原 车 辆 的 记 载 事 项 划 消 , 但 原 字 迹 须 能 辨 认 ,并 在 其 下 面 记 载 换 装 后 的 车 辆 的 相 应 事 项 ;如 一 车 货 物 换 装 到 两 车 或 超 过 两 车 内 , 应 记 载 换 装 后 的 每 辆 车 的 事 项 。
在 运 单 “ 换 装 后 ” 栏 内 注 明 车 内 所 载 货 物 的 重 量 和 件 数 ;货 物 从 一 辆 车 换 装 到 两 辆 车 或 两 辆 以 上 车 内 时 ,分 别 注 明 换 装 后 的 每 辆 车 所 载 货 物 的 重 量 和 件 数 。在 运 单 “ 计 算 和 核 收 运 送 费 用 的 记 载 ” 栏 内 注 明 使
用 两 辆 车 或 数 辆 车 的 原 因 : “ 由 于 原 因( 注 明 具 体 原 因 ) 货 物 换 装 到 ( 注 明 数 量 ) 辆 车 内 ” , 并 加 盖 承 运 人 戳 记 证 明 。
31.2 换装超过装载限界的货物(超限货物)时,承运人应在运单
“ 货物名称” 栏内作相应记载,并在货物两侧的纵立面作出类似标记。
32. 货物换装到相同轨距车辆内时承运人的处理办法
32.1 如 货 物 从 一 辆 车 换 装 到 相 同 轨 距 的 一 辆 或 一 辆 以 上 车 内 时 , 办 理 换 装 的 承 运 人 应 将 运 单 “ 车 辆 ” 、 “ 车 辆 由 何 方 提 供 ” 、 “ 载 重 量 ” 、 “ 轴 数 ” 、“ 自 重 ” 、“ 罐 车 类 型 ” 各 栏 中 关 于 原 车 辆 的 记 载 事 项 划 消 , 但原 字 迹 须 能 辨 认 ,并 在 其 下 面 记 载 换 装 后 的 每 辆 车 的 相 应 事 项 。对 重 新 装 载 的 每 辆 车 ,承 运 人 应 在 运 单 “ 货 物 重 量( 换 装 后 )” 和 “ 件 数( 换 装 后 ) ” 栏 内 记 载 相 应 事 项 。 如 货 物 由 一 辆 车 换 装 到 两 辆 或 两 辆 以 上
车 内 时 ,承 运 人 应 在 运 单 “ 计 算 和 核 收 运 送 费 用 的 记 载 ” 栏 内 补 充 记 载 :
“ 由 于 原 因( 注 明 具 体 的 原 因 )换 装 到 辆 车 内( 注 明 车 数 )。
32.2 如 换 装 后 货 物 的 一 部 分 将 晚 于 按 运 单 发 送 的 货 物 主 要 部 分 发 送 ,则 承 运 人 应 办 理 卸 下 的 部 分 货 物 发 往 到 站 所 需 的 文 件 ,在 运 单 “ 承 运 人 记 载 ” 栏 内 注 明 :“ 公 斤 / 件 货 物 凭 第 号 ( 文
件 名 称 ) 补 送 ”, 并 加 盖 戳 记 证 明 。
33. 摘下车辆时承运人的处理办法
如 运 送 途 中 从 按 一 份 运 单 运 送 的 车 组 中 摘 下 一 辆 车 或 数 辆 车 , 则 承 运 人 应 为 每 一 摘 下 的 车 辆 办 理 该 车 辆 发 往 到 站 所 凭 的 文 件 。
承 运 人 在 运 单 “ 承 运 人 记 载 ” 栏 内 注 明 “ 第 号 车 辆 凭 第 号
( 文 件 名 称 ) 补 送 ” , 并 加 盖 戳 记 证 明 。
承 运 人 应 在 车 辆 清 单 或 集 装 箱 清 单 “ 承 运 人 记 载 ” 栏 内 有 关 摘 下 的 车 辆 的 事 项 之 后 或 在 运 单 “ 车 辆 ” 栏 内 , 注 明 “ 摘 车 ” 。
第 6 章
运输合同的变更
34. 变更运输合同的办法
34.1 运 输 合 同 的 变 更 , 应 根 据 发 货 人 或 收 货 人 的 申 请 书 办 理 。
34.2 运 输 合 同 变 更 申 请 书( 下 称 “ 申 请 书 ” )中 应 注 明 下 列 事 项 :
34.2.1 运 单 中 记 载 的 事 项 :
—— 批 号 ;
—— 车 辆 / 集 装 箱 号 码 ;
—— 发 货 人 和 收 货 人 ;
—— 发 站 和 到 站 ;
—— 货 物 名 称 。
34.2.2 给 承 运 人 的 关 于 变 更 运 输 合 同 的 指 示 :
—— 新 到 站 ,以 及 运 输 合 同 变 更 后 货 物 应 通 过 的 国 境 口 岸 站( 如 国 境 口 岸 站 有 所 变 化 ) 及 其 代 码 和 铁 路 名 称 ;
—— 如 有 新 的 承 运 人 参 加 后 续 的 运 送 , 应 注 明 这 些 承 运 人 简 称 和 代 码 , 以 及 这 些 承 运 人 办 理 运 送 的 区 段 ;
—— 新 收 货 人 及 其 代 码 和 通 信 地 址 。
34.2.3 办 理 运 输 合 同 变 更 所 需 的 其 他 事 项 , 包 括 运 送 费 用 支 付 人 的 名 称 和 代 码 。
34.3 申 请 书 由 发 货 人 提 交 给 合 同 承 运 人 ,由 收 货 人 提 交 给 交 付 货 物 的 承 运 人 。
发 货 人 应 将 申 请 书 连 同 运 单 第 4 联 “ 运 单 副 本 ” 一 并 提 交 合 同 承 运 人 ,并 在 “ 发 货 人 声 明 ” 栏 内 记 载 变 更 运 输 合 同 的 申 请 事 项 。合 同 承 运 人 在 运 单 的 申 请 事 项 下 加 盖 日 期 戳 证 明 。
34.4 变 更 运 输 合 同 时 , 承 运 人 应 将 运 单 中 的 原 记 载 事 项 划 消 , 但 原 字 迹 须 能 辨 认 ,并 记 入 新 事 项 。在 运 单 “ 承 运 人 记 载 ” 栏 内 注 明 “ 根 据 年 月 日 ( 文 件 名 称 )变 更 到 站( 车 站 名 称 )收 货 人 ( 收 货 人 名 称 )” ,并 加 盖 承 运 人 戳 记 。在 “ 货 物 名 称 ” 栏 内 注
明 “ 运 输 合 同 已 变 更 ” , 并 加 盖 承 运 人 戳 记 。
34.5 接 到 申 请 书 的 承 运 人 应 将 变 更 运 输 合 同 或 拒 绝 变 更 运 输 合 同 一 事 通 知 发 货 人 或 收 货 人 。
第 7 章商务记录
35. 办理商务记录的办法
35.1 商 务 记 录 应 包 含 下 列 事 项 :
35.1.1 实 际 查 明 编 制 商 务 记 录 依 据 情 况 的 日 期 ,编 制 商 务 记 录 的 车 站 名 称 和 铁 路 简 称 , 编 制 商 务 记 录 的 承 运 人 名 称 ;
35.1.2 根 据 运 单 填 写 发 货 人 和 收 货 人 名 称 ,发 站 和 到 站 名 称 ,以及 货 物 名 称 、 件 数 、 包 装 种 类 、 货 物 重 量 ( 公 斤 )、 由 谁 装 车 、 货 批 号 、车 辆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和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的 号 码 、车 辆 载 重 量 , 以 及 根 据 运 单 签 订 运 输 合 同 的 日 期 ;
35.1.3 货 物 到 达 商 务 记 录 编 制 站 的 日 期 , 车 次 ;
35.1.4 车辆 、多 式运输单元和汽车运输工具上的封印数量和记号;
35.1.5 货物检查结果 ;鉴 定书号码及编制日 期(如已编制鉴定书 );
35.1.6 商务记录添附文件的名称和数量,所附封印的数量和记号。
35.2 商 务 记 录 由 承 运 人 代 表 签 字 , 如 收 货 人 代 表 参 加 货 物 检 查 , 则 他 也 在 商 务 记 录 上 签 字 。
35.3 商 务 记 录 按 每 批 货 物 单 独 编 制 。
运 送 由 同 一 发 站 同 一 发 货 人 发 往 同 一 到 站 同 一 收 货 人 的 同 一 品 名 的 数 批 货 物 时 ,如 编 制 商 务 记 录 依 据 的 情 况 具 有 相 同 性 质 ,准 许 在 到 站 对 数 批 货 物 编 制 一 份 商 务 记 录 。
35.4 如 在 检 查 货 物 重 量 时 确 定 的 货 物 重 量 与 运 单 中 所 记 载 的 重 量 不 符 , 则 仅 在 货 物 重 量 短 少 超 过 国 际 货 协 第 43 条 “ 货 物 重 量 不 足 的 责 任 范 围 ”所 规 定 的 标 准 时 ,或 者 当 散 装 和 堆 装 的 货 物 重 量 多 出 超 过 运 单 记 载 重 量 的 1% 而 其 他 货 物 重 量 多 出 超 过 运 单 记 载 重 量 的 0.2% 时 , 才 编 制 商 务 记 录 。
35.5 编 制 商 务 记 录 时 , 承 运 人 应 在 运 单 “ 商 务 记 录 ” 栏 内 注 明 商 务 记 录 号 码 和 编 制 日 期 、 编 制 商 务 记录 所 在 的 车 站 名 称 和 铁 路 简 称 , 并 加 盖 承 运 人 戳 记 。
35.6 商 务 记 录 用 纸 格 式 载 于 本 规 则 附 件 7 。
35.7 商 务 记 录 格 式 纸 的 印 制 和 填 写 , 应 使 用 铁 组 一 种 工 作 语 文 , 并 适 用 国 际 货 协 第 15 条 “ 运 单 ” 中 的 规 定 。
商 务 记 录 格 式 纸 , 以 及 商 务 记 录 各 栏 或 某 些 栏 的 填 写 内 容 , 可 附 另 一 种 语 文 的 译 文 。
商 务 记 录 的 填 写 可 使 用 某 一 国 家 的 语 文 ,并 附 带 铁 组 一 种 工 作 语 文 的 译 文 , 同 时 适 用 国 际 货 协 第 15 条 “ 运 单 ” 中 的 规 定 。
35.8 如 商 务 记 录 用 纸 单 页 印 制 ,则 记 录 的 每 一 页 均 应 印 有 编 号 , 在 编 写 商 务 记 录 的 车 站 签 字 并 加 盖 承 运 人 日 期 戳 。每 一 页 的 上 部 均 应 注 明 商 务 记 录 编 号 。 商 务 记 录 的 所 有 页 应 在 编 制 后 订 在 一 起 。
35.9 如 商 务 记 录 相 应 栏 的 篇 幅 不 够 记 载 全 部 事 项 ,则 承 运 人 可 将 每 一 栏 的 事 项 单 独 记 入 附 加 页 内 ,附 加 页 订 在 商 务 记 录 上 ,是 其 组 成 部 分 。附 加 页 的 尺 寸 应 与 商 务 记 录 一 致 。在 商 务 记 录 的 相 应 栏 内 应 注 明 : “ 有 关 事 项 见 附 加 页 ” 。
在 附 加 页 的 上 部 应 注 明 商 务 记 录 编 号 ,所 有 附 加 页 均 应 由 在 商 务 记 录 上 签 字 的 人 签 字 , 并 加 盖 承 运 人 日 期 戳 。
35.10 商 务 记 录 的 其 中 一 份 应 交 给 收 货 人 。
第 8 章
货物的交付
36. 通知收货人货物到达
承 运 人 应 根 据 国 内 法 律 规 定 的 办 法 ,通 知 收 货 人 货 物 抵 达 到 站 。
37. 货物交付办法
37.1 承 运 人 应 将 指 定 给 收 货 人 的 运 单 联 及 运 单 上 添 附 的 文 件 交 付 收 货 人 。收 货 人 应 在 “ 交 付 货 物 ” 栏 内 签 字 并 填 记 日 期 ,同 时 记 入 货
物 到 达 国 国 内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37.2 如 收 货 人 和 承 运 人 之 间 的 协 定 未 另 作 规 定 , 在 运 单 上 办 理 货 物 交 付 后 进 行 货 物 实 际 交 付 ,承 运 人 和 收 货 人 应 在 货 物 交 付 国 现 行 国 内 法 律 规 定 的 文 件 上 签 字 证 明 。
37.3 如 随 运 单 运 送 的 部 分 货 物 先 于 补 送 货 物 到 达 到 站 , 则 承 运 人 应 对 未 到 达 的 部 分 货 物 编 制 商 务 记 录 。
应 按 运 单 中 所 载 的 全 部 货 物 支 付 运 送 费 用 。
交付晚到达的补送货物时,收货人应向承运人提交运单和商务记录。 承运人在运单第 6 联“ 承运人记载” 栏内注明“ 补送货物已交付” 并加盖日 期戳证明, 而后将运单返还收货人。商务记录由承运人留存, 承运人在 商务记录中作出关于补送货物已交付的记载并注明交付日期。
37.4 由 发 货 人 装 到 车 辆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或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集 装 箱 除 外 ) 内 的 货 物 , 如 运 到 时 车 辆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或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集 装 箱 除 外 )完 好 且 发 货 人 的 封 印 也 完 好 ,则 承 运 人 交 付 ,而 收 货 人 接 收 货 物 时 ,可 从 外 部 查 看 车 辆 、汽 车 运 输 工 具 或 多 式 运 输 单 元 的 状 态 , 检 查 车 窗 和 车 门 的 状 态 ,检 查 封 印 是 否 存 在 和 完 好 ,以 及 封 印 记 号 是 否 与 运 单 中 的 记 载 相 符 。
对 货 物 件 数 、 重 量 和 状 态 不 作 检 查 。
37.5 由 发 货 人 装 到 集 装 箱 内 的 货 物 , 承 运 人 和 收 货 人 按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交 付 和 接 收 :
37.5.1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应 从 外 部 查 看 集 装 箱 、箱 门 和 装 卸 口 的 状 态 ,检 查 封 印 是 否 存 在 及 完 好 ,以 及 封 印 记 号 是 否 与 运 单 中 的 记 载 相 符 :
37.5.1.1 承 运 人 从 发 货 人 处 承 运 的 、集 装 箱 门 朝 外 装 载 到 平 车 上 的 大 吨 位 集 装 箱 ;
37.5.1.2 集 装 箱 在 发 站 由 承 运 人 装 车 ;
37.5.1.3 集 装 箱 在 到 站 由 承 运 人 卸 车 ;
37.5.1.4 集 装 箱 在 运 行 途 中 由 承 运 人 换 装 到 其 他 车 辆 上 或 重 新
摆 放 。
37.5.2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 应 从 外 部 查 看 集 装 箱 可 见 部 分 的 状 态 :
37.5.2.1 承 运 人 从 发 货 人 处 承 运 已 装 车 的 中 吨 位 集 装 箱 ,运 送 中 未 经 承 运 人 换 装 且 应 由 收 货 人 卸 车 ;
37.5.2.2 承 运 人 从 发 货 人 处 承 运 的 集 装 箱 门 朝 内 装 载 到 平 车 上
或 装 载 到 敞 车 上 的 大 吨 位 集 装 箱 ,运 送 中 未 经 承 运 人 换 装 或 重 新 摆 放 且 应 由 收 货 人 卸 车 。
37.6 发 货 人 装 载 到 敞 车 或 敞 顶 集 装 箱 内 运 送 的 货 物 , 如 运 单 中 已 注 明 货 物 件 数 ,则 承 运 人 和 收 货 人 办 理 货 物 交 付 和 接 收 时 ,不 检 查 货 物 重 量 , 仅 从 外 部 查 看 可 见 货 件( 或 货 件 可 见 部 分 ) 的 状 态 , 同 时 检 查 所 作 的 保 护 标 记 与 运 单 “ 发 货 人的 声 明 ” 栏 内 的 记 载 是 否 相 符 , 以 及 货 物 件 数 ( 如 可 用 肉 眼 数 清 )。
37.7 发 货 人 装 载 到 敞 车 或 敞 顶 集 装 箱 内 且 件 数 超 过 100 件 的 货 物 ,承 运 人 和 收 货 人 办 理 货 物 交 付 和 接 收 时 ,不 检 查 货 物 重 量 ,仅 从 外 部 查 看 可 见 货 件( 或 货 件 的 可 见 部 分 )的 状 态 并 检 查 所 作 的 保 护 标 记 与 运 单 “ 发 货 人 的 声 明 ” 栏 内 的 记 载 是 否 相 符 。
37.8 承 运 由 发 货 人 装 到 敞 车 堆 装 或 散 装 运 送 的 货 物 , 承 运 人 和 收 货 人 办 理 交 付 和 接 收 时 ,应 检 查 货 物 表 面 是 否 平 整 ,以 及 货 物 上 是 否 有 凹 陷 , 无 需 检 查 货 物 重 量 。
37.9 由 发 货 人 的 押 运 人 押 运 的 货 物 , 承 运 人 交 付 给 收 货 人 时 , 不 检 查 货 物 件 数 、 重 量 、 状 态 以 及 是 否 有 封 印 。
37.10 无 押 运 人 押 运 的 自 轮 运 转 货 物 ,承 运 人 交 付 ,而 收 货 人 接 收 时 , 应 对 货 物 进 行 外 部 检 查 。
37.11 对 承 运 人 卸 车 的 装 入 容 器 内 的 货 物 或 无 包 装 成 件 货 物 ,承运 人 和 收 货 人 办 理 交 付 和 接 收 时 , 应 检 查 货 物 的 外 部 状 态 和 件 数 。
37.12 属于发货人的运送用具,承运人应随同货物一起交付收货人。
38. 货物状态的检查,货物件数和重量的确定
38.1 如 承 运 人 应 参 加 检 查 货 物 的 重 量 、 件 数 和 状 态 , 在 确 定 货
物 的 件 数 和 重 量 时 , 按 下 列 方 法 检 查 :
38.1.1 对 于 包 装 和 未 包 装 货 物 , 如 托 运 前 按 标 准 重 量 或 标 记 重 量 已 确 定 其 重 量 ,则 应 检 查 该 批 货 物 的 件 数 ,对 毁 损 货 件 应 检 查 其 中 的 货 物 数 量 或 货 物 重 量 和 状 态 。如 货 物 重 量 根 据 标 记 确 定 ,则 应 检 查 货 件 编 号 。
38.1.2 如 确 认 容 器 毁 损 或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货 物 状 态 的 情 形 , 则 应 打 开 毁 损 货 件 , 检 查 毁 损 货 件 的 内 容与 添 附 文 件 中 的 记 载 是 否 一 致 , 同 时 检 查 毁 损 货 件 内 的 货 物 重 量 或 数 量 和 货 物 状 态 。
38.1.3 对 于 用 敞 口 箱 运 送 的 货 物 ,应 检 查 件 数 和 货 物 重 量 ,或 检 查 件 数 和 每 个 箱 子 内 的 货 物 数 量 。
38.1.4 对 于 灌 装 、 堆 装 、 散 装 运 送 的 货 物 , 应 检 查 货 物 总 重 。
38.2 检 查 按 一 份 运 单 , 使 用 两 辆 或 两 辆 以 上 车 辆 运 送 的 散 装 、 堆 装 、灌 装 货 物 时 ,应 将 各 车 辆 内 的 货 物 总 重 与 运 单 上 记 载 的 货 物 总 重 进 行 比 较 , 核 实 货 物 重 量 与 运 单 上 的 记 载 是 否 一 致 。
38.3 如 货 物 重 量 通 过 轨 道 衡 过 磅 确 定 , 则 采 用 车 辆 上 注 明 的 重 量 作 为 车 辆 自 重 。
如 果 在 装 车 前 或 卸 车 后 检 查 车 辆 自 重 ,在 确 定 货 物 重 量 时 ,则 采 用 过 磅 时 确 定 的 重 量 作 为 车 辆 自 重 。
38.4 如 货 物 重 量 与 运 单 上 的 记 载 不 一 致 , 但 不 超 出 本 规 则 第
35.4 款 规 定 的 标 准 范 围 ,则 承 运 人 应 在 运 单“ 承 运 人 记 载”栏 内 记 载 “ 检 查 货 物 的 重 量 为 公 斤 ”, 并 加 盖 承 运 人 戳 记 。
39. 发生货物交付阻碍时的处理办法
39.1 如 发 生 货 物 交 付 阻 碍 , 承 运 人 应 通 过 合 同 承 运 人 书 面 征 求 发 货 人 的 指 示 。
39.2 发 货 人 应 将 自 己 的 指 示 通 知 合 同 承 运 人 , 而 合 同 承 运 人 将 该 指 示 转 达 给 征 求 指 示 的 承 运 人 。
第 9 章赔偿请求
40. 提出赔偿请求的办法
40.1 审 核 赔 偿 请 求 的 承 运 人 地 址 一 览 表 ,载 于 国 际 货 协 附 件 第 5
号 《 信 息 指 导 手 册 》。
40.2 如 使 用 电 子 运 单 进 行 运 送 , 赔 偿 请 求 人 不 在 赔 偿 请 求 书 上 添 附 电 子 运 单 和 电 子 商 务 记 录 , 而 应在 赔 偿 请 求 书 内 注 明 货 物 批 号 、 发 站 、 到 站 、 商 务 记 录 号 码 和 编 制 商 务 记 录 的 承 运 人 名 称 。
如 使 用 纸 质 运 单 进 行 运 送 ,赔 偿 请 求 人 应 在 赔 偿 请 求 书 上 添 附 下 列 文 件 的 原 件 :
40.2.1 货 物 灭 失 时 :
—— 由 发 货 人 提 出 , 须 添 附 运 单 副 本 ( 运 单 第 4 联 )。
—— 由 收 货 人 提 出 , 须 添 附 运 单 副 本( 运 单 第 4 联 ) 或 运 单 正 本
( 运 单 第 1 联 ) 和 货 物 到 达 通 知 单( 运 单 第 6 联 ), 此 时 在 运 单 “ 到 达 日 期 ” 栏 内 应 有 承 运 人 关 于 货 物 未 到 的 记 载 。
40.2.2 货 物 短 少 、毁 损( 腐 坏 ) 时 , 由 发 货 人 或 收 货 人 提 出 , 须添 附 运 单 正 本 ( 运 单 第 1 联 ) 和 货 物 到 达 通 知 单 ( 运 单 第 6 联 ), 以 及 承 运 人 在 到 站 交 给 收 货 人 的 商 务 记 录 。
40.2.3 货 物 运 到 逾 期 时 ,由 发 货 人 或 收 货 人 提 出 ,须 添 附 运 单 正 本 ( 运 单 第 1 联 ) 和 货 物 到 达 通 知 单 ( 运 单 第 6 联 )。
40.2.4 多 收 运 送 费 用 时 :
—— 由 发 货 人 提 出 , 须 添 附 运 单 副 本( 运 单 第 4 联 ) 或 赔 偿 请 求 提 出 地 现 行 的 国 内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
—— 由 收 货 人 提 出 , 须 添 附 运 单 正 本( 运 单 第 1 联 ) 和 货 物 到 达 通 知 单 ( 运 单 第 6 联 )。
—— 由 根 据 第 31 条 “ 运 送 费 用 和 违 约 金 的 支 付 ” 第 2 款 支 付 运 送 费 用 的 人 提 出 , 须 添 附 能 证 明 其 赔 偿 要 求 的 文 件 。
40.3 货 物 灭 失 、短 少 、毁 损( 腐 坏 )时 ,还 应 在 赔 偿 请 求 书 上 添
附 能 证 明 货 物 价 值 的 文 件 。
40.4 必要时 ,赔偿请求人应附上能作为赔偿请求依据的其他文件 。
国际货协附件第 1 号《货物运送规则》附件 1
国际货协运单 样 式
—— 第 | 1 | 联 : 运 单 正 本 ( 给 收 货 人 ) |
—— 第 | 2 | 联 : 运 行 报 单 ( 给 向 收 货 人 交 付 货 物 的 承 运 人 ) |
—— 第 | 3 | 联 : 货 物 交 付 单 ( 给 向 收 货 人 交 付 货 物 的 承 运 人 ) |
—— 第 | 4 | 联 : 运 单 副 本 ( 给 发 货 人 ) |
—— 第 | 5 | 联 : 货 物 接 收 单 ( 给 合 同 承 运 人 ) |
—— 第 | 6 | 联 : 货 物 到 达 通 知 单 ( 给 收 货 人 ) |
—— 无 编 号 的 联 : 运 行 报 单 ( 补 充 )
( 使 用 国 际 货 协 运 单 格 式 纸 办 理 运 输 合 同 时 ,各 栏 中 用 斜 体 字 注 明 的 尺 寸 不 印 制 )
1 运 单 正 本 — Оригинал накладной
(给收货人)—(Для получателя)
国际货协运单 — Накладная СМГС
缔约承运人— Договорный перевозчик
1 发货人—Отправитель 2 发站—Станция отправления
29 批号—Отправка №
3 发货人声明—Заявления отправителя
签字—Подпись
4 收货人—Получатель
5 到站—Станция назначения
6 国境口岸站—Пограничные станции переходов 7 车辆—Вагон
8 车辆由何方提供—Вагон предоставлен / 9 载重量—Грузоподъёмность 10 轴数—Оси / 11 自重—Масса тары / 12 罐车类型—Тип цистерны
8 9 10 11 12 换装后—После перегрузки
13 货物重量 14 件数
Масса груза К-во мест
15 货物名称—Наименование груза
16 包装种类
17 件数
18 重量(公斤)
19 封印—Пломбы
Род упаковки
К-во мест
Масса (в кг)
数量
К-во
记号—знаки
20 由何方装车—Погружено
21 确定重量的方法
Способ определения массы
22 承运人—Перевозчики
(区段自/至—участки от/до)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23 运送费用的支付—Уплата провозных платежей
24 发货人添附的文件—Документы, приложенные отправителем
25 与承运人无关的信息,供货合同号码
Информация, не предназначенная для перевозчика, № договора на поставку
26 缔结运输合同的日期
Дата заключения договора перевозки
27 到达日期—Дата прибытия
28 办理海关和其他行政手续的记载
Отметки для выполнения таможенных и других 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ых формальностей
计算运送费用的各项 — Разделы по расчёту провозных платежей
车站代码
向发货人计算的费用
Расчёты с отправителем
向收货人计算的费用
Расчёты с получателем
A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38 里程(公里)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44 运价货币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45 支付货币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6 运价货币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47 支付货币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
= =
53 54 55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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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里程(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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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计费重量(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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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支付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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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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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计算和核收运送费用的记载—Отметки для исчисления и взимания провозных платежей
60
总计
Всего: ►
61 62 63
65 应向发货人补收的费用—Дополнительно взыскать с отправителя за
2 运 行 报 单 — Дорожная ведомость
(给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承运人)— (для перевозчика, выдающего груз получателю)
国际货协运单 — Накладная СМГС
缔约承运人— Договорный перевозчик
1 发货人—Отправитель 2 发站—Станция отправления
29 批号—Отправка №
3 发货人声明—Заявления отправителя
签字—Подпись
4 收货人—Получатель
5 到站—Станция назначения
6 国境口岸站—Пограничные станции переходов 7 车辆—Вагон
8 车辆由何方提供—Вагон предоставлен / 9 载重量—Грузоподъёмность 10 轴数—Оси / 11 自重—Масса тары / 12 罐车类型—Тип цистерны
8 9 10 11 12 换装后—После перегрузки
13 货物重量 14 件数
Масса груза К-во мест
15 货物名称—Наименование груза
16 包装种类
17 件数
18 重量(公斤)
19 封印—Пломбы
Род упаковки
К-во мест
Масса (в кг)
数量
К-во
记号—знаки
20 由何方装车—Погружено
21 确定重量的方法
Способ определения массы
22 承运人—Перевозчики
(区段自/至—участки от/до)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23 运送费用的支付—Уплата провозных платежей
24 发货人添附的文件—Документы, приложенные отправителем
25 与承运人无关的信息,供货合同号码
Информация, не предназначенная для перевозчика, № договора на поставку
26 缔结运输合同的日期
Дата заключения договора перевозки
27 到达日期—Дата прибытия
28 办理海关和其他行政手续的记载
Отметки для выполнения таможенных и других 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ых формальностей
计算运送费用的各项 — Разделы по расчёту провозных платежей
车站代码
向发货人计算的费用
Расчёты с отправителем
向收货人计算的费用
Расчёты с получателем
A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38 里程(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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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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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计费重量(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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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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Г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38 里程(公里)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44 运价货币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45 支付货币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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Д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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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里程(公里)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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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支付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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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里程(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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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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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49 50 51
至—Д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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Итого: ►
57 58 59
64 计算和核收运送费用的记载—Отметки для исчисления и взимания провозных платежей
60
总计
Всего: ►
61 62 63
65 应向发货人补收的费用—Дополнительно взыскать с отправителя за
运 行 报 单(补充)— Дорожная ведомость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й экземпляр)
29 批号—Отправка №
国际货协运单 — Накладная СМГС
缔约承运人— Договорный перевозчик
1 发货人—Отправитель 2 发站—Станция отправления
3 发货人声明—Заявления отправителя
签字—Подпись
4 收货人—Получатель
5 到站—Станция назначения
6 国境口岸站—Пограничные станции переходов 7 车辆—Вагон
8 车辆由何方提供—Вагон предоставлен / 9 载重量—Грузоподъёмность 10 轴数—Оси / 11 自重—Масса тары / 12 罐车类型—Тип цистерны
8 9 10 11 12 换装后—После перегрузки
13 货物重量 14 件数
Масса груза К-во мест
15 货物名称—Наименование груза
16 包装种类
17 件数
18 重量(公斤)
19 封印—Пломбы
Род упаковки
К-во мест
Масса (в кг)
数量
К-во
记号—знаки
20 由何方装车—Погружено
21 确定重量的方法
Способ определения массы
22 承运人—Перевозчики
(区段自/至—участки от/до)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23 运送费用的支付—Уплата провозных платежей
24 发货人添附的文件—Документы, приложенные отправителем
25 与承运人无关的信息,供货合同号码
Информация, не предназначенная для перевозчика, № договора на поставку
26 缔结运输合同的日期
Дата заключения договора перевозки
27 到达日期—Дата прибытия
28 办理海关和其他行政手续的记载
Отметки для выполнения таможенных и других 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ых формальностей
计算运送费用的各项 — Разделы по расчёту провозных платежей
车站代码
向发货人计算的费用
Расчёты с отправителем
向收货人计算的费用
Расчёты с получателем
A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38 里程(公里)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44 运价货币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45 支付货币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6 运价货币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47 支付货币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53 54 55
}
= =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57 58 59
共计
Итого: ►
Б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38 里程(公里)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44 运价货币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45 支付货币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6 运价货币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47 支付货币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53 54 55
}
= =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57 58 59
共计
Итого: ►
В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38 里程(公里)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44 运价货币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45 支付货币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6 运价货币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47 支付货币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53 54 55
}
= =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57 58 59
共计
Итого: ►
Г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38 里程(公里)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44 运价货币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45 支付货币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6 运价货币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47 支付货币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53 54 55
}
= =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57 58 59
共计
Итого: ►
Д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38 里程(公里)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44 运价货币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45 支付货币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6 运价货币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47 支付货币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53 54 55
}
= =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57 58 59
共计
Итого: ►
Е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38 里程(公里)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44 运价货币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45 支付货币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6 运价货币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47 支付货币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53 54 55
}
= =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57 58 59
共计
Итого: ►
64 计算和核收运送费用的记载—Отметки для исчисления и взимания провозных платежей
60 61 62 63
总计
Всего: ►
65 应向发货人补收的费用—Дополнительно взыскать с отправителя за
3 货 物 交 付 单 — Лист выдачи груза
(给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承运人)— (для перевозчика, выдающего груз получателю)
国际货协运单 — Накладная СМГС
缔约承运人— Договорный перевозчик
1 发货人—Отправитель 2 发站—Станция отправления
29 批号—Отправка №
3 发货人声明—Заявления отправителя
签字—Подпись
4 收货人—Получатель
5 到站—Станция назначения
6 国境口岸站—Пограничные станции переходов 7 车辆—Вагон
8 车辆由何方提供—Вагон предоставлен / 9 载重量—Грузоподъёмность 10 轴数—Оси / 11 自重—Масса тары / 12 罐车类型—Тип цистерны
8 9 10 11 12 换装后—После перегрузки
13 货物重量 14 件数
Масса груза К-во мест
15 货物名称—Наименование груза
16 包装种类
17 件数
18 重量(公斤)
19 封印—Пломбы
Род упаковки
К-во мест
Масса (в кг)
数量
К-во
记号—знаки
20 由何方装车—Погружено
21 确定重量的方法
Способ определения массы
22 承运人—Перевозчики
(区段自/至—участки от/до)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23 运送费用的支付—Уплата провозных платежей
24 发货人添附的文件—Документы, приложенные отправителем
25 与承运人无关的信息,供货合同号码
Информация, не предназначенная для перевозчика, № договора на поставку
26 缔结运输合同的日期
Дата заключения договора перевозки
27 到达日期—Дата прибытия
28 办理海关和其他行政手续的记载
Отметки для выполнения таможенных и других 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ых формальностей
30 承运人记载—Отметки перевозчика | 35 货物到达通知—Уведомление о прибытии груза | ||
36 交付货物—Выдача груза | |||
31 商务记录—Коммерческий акт | |||
32 运到期限延长—Удлинение срока доставки | |||
车站/Станция .......................................................... | 车站/Станция.......................................................... | ||
滞留原因/Задержка из-за ........................................ | 滞留原因/Задержка из-за ....................................... | ||
................................................................................. | ................................................................................. | ||
自/От ............................时/час ................................. | 自/От ........................... 时/час................................. | ||
至/До............................时/час................................. | 至/До ........................... 时/час ................................ | 收货人签字—подпись получателя | |
33 货物移交记载—Отметки о передаче груза | |||
33.1 | 33.2 | 33.3 | 33.4 |
33.5 | 33.6 | 33.7 | 33.8 |
33.9 | 33.10 | 33.11 | 33.12 |
34 通过国境站的记载—Отметки о проследовании пограничных станций | |||
34.1 | 34.2 | 34.3 | 34.4 |
34.5 | 34.6 | 34.7 | 34.8 |
34.9 | 34.10 | 34.11 | 34.12 |
4 运 单 副 本 — Дубликат накладной
(给发货人)— (для отправителя)
国际货协运单 — Накладная СМГС
缔约承运人— Договорный перевозчик
1 发货人—Отправитель 2 发站—Станция отправления
29 批号—Отправка №
3 发货人声明—Заявления отправителя
签字—Подпись
4 收货人—Получатель
5 到站—Станция назначения
6 国境口岸站—Пограничные станции переходов 7 车辆—Вагон
8 车辆由何方提供—Вагон предоставлен / 9 载重量—Грузоподъёмность 10 轴数—Оси / 11 自重—Масса тары / 12 罐车类型—Тип цистерны
8 9 10 11 12 换装后—После перегрузки
13 货物重量 14 件数
Масса груза К-во мест
15 货物名称—Наименование груза
16 包装种类
17 件数
18 重量(公斤)
19 封印—Пломбы
Род упаковки
К-во мест
Масса (в кг)
数量
К-во
记号—знаки
20 由何方装车—Погружено
21 确定重量的方法
Способ определения массы
22 承运人—Перевозчики
(区段自/至—участки от/до)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23 运送费用的支付—Уплата провозных платежей
24 发货人添附的文件—Документы, приложенные отправителем
25 与承运人无关的信息,供货合同号码
Информация, не предназначенная для перевозчика, № договора на поставку
26 缔结运输合同的日期
Дата заключения договора перевозки
27 到达日期—Дата прибытия
28 办理海关和其他行政手续的记载
Отметки для выполнения таможенных и других 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ых формальностей
计算运送费用的各项 — Разделы по расчёту провозных платежей
车站代码
向发货人计算的费用
Расчёты с отправителем
向收货人计算的费用
Расчёты с получателем
A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38 里程(公里)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44 运价货币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45 支付货币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6 运价货币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47 支付货币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53 54 55
}
= =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57 58 59
共计
Итого: ►
Б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38 里程(公里)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44 运价货币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45 支付货币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6 运价货币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47 支付货币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53 54 55
}
= =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57 58 59
共计
Итого: ►
В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38 里程(公里)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44 运价货币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45 支付货币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6 运价货币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47 支付货币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53 54 55
}
= =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57 58 59
共计
Итого: ►
Г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38 里程(公里)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44 运价货币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45 支付货币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6 运价货币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47 支付货币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53 54 55
}
= =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57 58 59
共计
Итого: ►
Д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38 里程(公里)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44 运价货币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45 支付货币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6 运价货币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47 支付货币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53 54 55
}
= =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57 58 59
共计
Итого: ►
Е 37 区段—Участок自—От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38 里程(公里)
Расстояние, км
39 计费重量(公斤)
Расчётная масса, кг
44 运价货币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45 支付货币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6 运价货币
Валюта тарифа
47 支付货币
Валюта платежа
48 49 50 51
至—До
40 杂费 =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е
сборы =
= = 52 53 54 55
}
= =
41 运价—Тариф
42 货物代码—Код груза
43 兑换率—Курс пересчёта
56 57 58 59
共计
Итого: ►
64 计算和核收运送费用的记载—Отметки для исчисления и взимания провозных платежей
60 61 62 63
总计
Всего: ►
65 应向发货人补收的费用—Дополнительно взыскать с отправителя за
5 货 物 接 收 单 — Лист приёма груза
(给缔约承运人)— (для договорного перевозчика)
国际货协运单 — Накладная СМГС
缔约承运人— Договорный перевозчик
1 发货人—Отправитель 2 发站—Станция отправления
29 批号—Отправка №
3 发货人声明—Заявления отправителя
签字—Подпись
4 收货人—Получатель
5 到站—Станция назначения
6 国境口岸站—Пограничные станции переходов 7 车辆—Вагон
8 车辆由何方提供—Вагон предоставлен / 9 载重量—Грузоподъёмность 10 轴数—Оси / 11 自重—Масса тары / 12 罐车类型—Тип цистерны
8 9 10 11 12 换装后—После перегрузки
13 货物重量 14 件数
Масса груза К-во мест
15 货物名称—Наименование груза
16 包装种类
17 件数
18 重量(公斤)
19 封印—Пломбы
Род упаковки
К-во мест
Масса (в кг)
数量
К-во
记号—знаки
20 由何方装车—Погружено
21 确定重量的方法
Способ определения массы
22 承运人—Перевозчики
(区段自/至—участки от/до)
车站代码
(коды станций)
23 运送费用的支付—Уплата провозных платежей
24 发货人添附的文件—Документы, приложенные отправителем
25 与承运人无关的信息,供货合同号码
Информация, не предназначенная для перевозчика, № договора на поставку
26 缔结运输合同的日期
Дата заключения договора перевозки
27 到达日期—Дата прибытия
28 办理海关和其他行政手续的记载
Отметки для выполнения таможенных и других 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ых формальносте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