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新北市政府為辦理「汐止區新社后橋園道段道路北延穿越高速公路至康寧街路段新闢道路工程(國道以南)」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 xx等 14 筆土地,合計
面積 0.020355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
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6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 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汐止區新社后橋園道段道路北延穿越高速公路至康寧街路段新闢道路工程(國道以南)」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 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 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 xx等 14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20355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 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該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如下:
1. 適當性:
(1)本府係依民國 98 年 2 月 6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汐止都市計畫(部分高速公路用地為道路用地)案」道路用地及 108 年 11 月 11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汐止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綠地用地為園道用地,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案」園道用地,規劃本案計畫範圍。
(2)本府刻正辦理汐止區同興路穿越國道涵洞工 程,完工後本計畫國道以南路段(xx三路至 福德二路同興路範圍內),因交通需求、車道及 道路附屬設施設置等考量,現行路幅寬度不足,需進行拓寬。
(3)另本案用地範圍內xx段 841-3、864-1、946- 1 等 3 筆公有土地,範圍係依民國 98 年 2 月 6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汐止都市計畫(部分高速公路用地為道路用地)案」道路用地及 108 年
11 月 11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汐止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綠地用地為園道用地,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案」園道用地劃設,業經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 108 年 5
月 17 日路字第 1080018180 號函同意使用在案。
2. 必要性:
汐止社后地區都市發展迅速,人口眾多且密集,在受限於國道一號及基隆河等地形因素,對外交通多仰賴康寧街、xx三路、中興路通行,目前主要南北向聯絡道路僅中興路,車流量龐大而容量不足,壅塞問題亟待改善,本府 103 年辦理「汐止區社后地區聯外道路暨xx綠地新闢工程」xxxxxxxxx 000 xx等 43 筆土地徵收案(奉鈞
部 103 年 12 月 11 日台內地字第 1030613514 號函
核准徵收xxxxxxxxx 000 xx等 43 筆土
地),依當時都市計畫(93 年 1 月 20 日變更汐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開闢同興路自xx三路至新社后橋路段(現行路寬 16~22 米),及 107 年辦理「汐止區新社后橋園道段道路北延穿越高速公路至康寧街路段新闢道路工程」xxxxxxxxx 000 xx等 9 筆土地徵收案(奉鈞部 107 年
11 月 2 日台內地字第 1071306621 號函核准徵收x
xxxxxxxx 000 xx等 9 筆土地),依當時
都市計畫(93 年 1 月 20 日變更汐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開闢同興路自康寧街至國道一號路段(完工後路寬 28 米),預計 112 年完成同興路涵洞工程,完工後可提高中興路、同興路於交通尖峰時段之服務水準,惟同興路涵洞工程完成後本
計畫國道以南路段(xx三路至xx二路同興路範圍內),因設置車行地下道及引道,並考量迴車需求、地下道側牆及於北側新設人行地下道出口位置,並保留未來捷運民生汐止線墩柱位置共構及出口位置,同興路現行路幅寬度不足,故需進行拓寬。
三、 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 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 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及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辦理。
(三) 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道路及園道用地,本府本於權責辦理本道路工程,依法毋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為辦理本項工程,並已編列經費於本府工務局「107 年、108 年公共建設用地基金保留款-重大工程計畫-購置土地」預算項下支應,詳如后附證明文件。
四、 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 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目前汐止社后地區僅有中興路為主要南北向聯絡道路,車流量龐大而容量不足,為改善中興路交通壅塞情形,本府已依 103 年「汐止區社后地區聯外道路暨xx綠地新闢工程」用地徵收範圍及當時都
市計畫(93 年 1 月 20 日變更汐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完成同興路自xx三路至新社后橋路段新闢工程,現行路寬 16~22 米、刻正依 107 年「汐止區新社后橋園道段道路北延穿越高速公路至康寧街路段新闢道路工程(國道以北)」用地徵收範圍及當時都市計畫(93 年 1 月 20 日變更汐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辦理同興路北延穿越高速公路至康寧街路段新闢道路工程,完工後路寬 28 米,惟同興路涵洞工程完成後,國道一號以南路段(xx三路至xx二路同興路範圍內),因交通需求、車道及道路附屬設施設置等考量,同興路現行路幅寬度不足,為使同興路可發揮分流中興路車流功能,同興路國道以南路段需銜接同興路涵洞,需拓寬至 28米,並需使用上開汐止都市計畫範圍內道路及園道用地,故計畫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必須取得有其合理性。
(二)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計畫現行道路為 16 至 22 公尺不等寬,刻正辦理同興路涵洞工程,考量道路線型順暢,並推估及檢討涵洞工程完成後交通量,所需路幅為 28 公尺,路型係順接同興路國道一號以北路段,研擬設置雙向各 1 快車道(3.25 公尺)、機車道(2 公尺)、側車道
(4.5 公尺)、路肩(0.3 公尺)、路燈(1.6 公尺),道路東側設置人行暨自行車道(2.5 公尺)、西側設置人行道(1.5 公尺)及中央分隔島(0.7 公尺)以滿足xx居民後續進出及迴車需求,相關車道及人行道寬度皆符合規範最小值。
(三)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計畫係為銜接同興路涵洞工程完成後本計畫國道以南路段(xx三路至xx二路同興路範圍內),考慮道路線型順暢,並無其他更適宜之公共設施用地可替代。
(四) 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道路係屬永久性工程,以取得土地所有權為優先,未能以設定地上權、捐贈、租用、公私有土地交換等其他方式辦理,相關理由如下:
1. 設定地上權:因本案道路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開發管理之考量,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 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本案工程未來需作公共設施供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故未能以聯合開發方式辦理。
3. 捐贈:私人捐贈因需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主
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同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4. 租用:市府需每年編列預算向土地所有權人承租,將造成支出無上限情形,故租用不符合永久使用需求。
5.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109 年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土地,故無法採以地易地方式辦理。
6. 容積移轉:本府已於 109 年 6 月 10 日協議價購會議上說明,如以容積移轉方式辦理,需由土地所有權人主動提出,目前尚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容積移轉方式捐贈土地。
7. 協議價購:本府於 109 年 6 月 10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議,並以市價與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案內共計 20 筆私有土地需取得、117 位土地所有權人,其中 72 位土地所有權人已同意協議價購事宜,惟因本案土地產權細碎分割,多數同意價購為持分土地所有權人,故即使已有 72 位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價購,仍有 14 筆土地(45 位所有權人)部分持分需以徵收方式取得。另未能達成協議價購之主要原因係涉及抵押權無法提前解除、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本次土地徵收市價過低或土地所有權人現居於國外,因新冠肺炎疫情嚴重,無法返國辦
理土地過戶作業,亦無法提供授權書等。綜上,未同意協議價購之土地所有權人並無捐贈意願及同意提供土地予本府先行使用,為工程之遂行,始辦理徵收作業。
(五)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捷運民生汐止線規劃於同興路設置捷運車站,將有人行穿越高速公路兩側之需求,為利後續捷運計畫推動,本案將設置人行地下道,並於車道兩側設置人行步道,以利行人通行,避免再辦理用地取得,並減少未來二次施工情形。
五、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 社會因素:
1. 徵收計畫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x次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計 117 位, 30
歲以下計 4 人,30~50 歲計 35 人,50~70 歲計 63
人,70 歲以上計 15 人。預計拆除 11 項非合法建築物(含倉庫、加蓋陽台、雨遮、圍籬等),亦不影響其原合法建築物之使用,故本計畫未影響民眾居住空間,且對人口、年齡結構並無顯著影響。而同興路國道以南路段拓寬後可銜接同興路涵洞,增加南北向聯絡道路,服務汐止社后地區居民(經查截至 109 年 7 月底金龍里人口 5,380 人、北峰
x人口 4,763 人、中興里人口 7,912 人、xxxxx 0,000 x),xxxxxxx,xxxxxxxx,xxx人口進駐有正面效益。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1) 對住宅聚落影響:本計畫內均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用地範圍內地上物多為非合法附屬建築物(雨遮、圍籬及地坪),因本案屬一般道路工程,對周遭住宅聚落應無影響。
(2) 信仰中心及集會場所:本計畫範圍無涉及既有信仰中心及集會場所遷移變更。
(3) 周圍社會現況:隨著社后地區之開發及人口數快速成長,已影響現有道路服務水準,亦間接影響汐止區發展。現社后地區主要經由中興路銜接內湖康寧路,為負荷頗大的交通要道,為提升汐止社后之區域聯外效率,須避開現有擁擠之交通要道,新增可直接連絡台北市之動線。本計畫可完善同興路涵洞交通機能,有效健全社后地區南北向交通路網,並提升整體都市環境生活品質,對xx地區社會現況應有正面之影響。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計畫內之地上物皆為非合法附屬建築物,建物所
有權人皆無屬於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情境相同等弱勢族群,故無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產生影響。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徵收計畫係道路拓寬工程,完工後可增加同興路行車之順暢性,減少車輛停滯之廢氣排放及交通事故,對當地居民健康風險應能降低。
(二) 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之影響:
徵收範圍內現況多為非合法附屬建築物且無人居住(建築物現況已廢棄),亦無土地交易情形,故主要地方稅收以地價稅為主,徵收計畫雖會減少前述部分地方稅收,惟道路拓寬後,有助整體汐止社后地區南北向車流紓解,促進汐止與臺北東湖、南港地區交通路網整合,提昇居民生活品質及土地可及性、利用度,進而帶動區域不動產價值,增加相關稅收,對整體政府稅收有正面之影響。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之影響:
本計畫範圍為非農業區,無種植農作物,評估本計畫開闢對xx地區糧食安全並無影響。
3. 徵收計畫對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之影響:
本計畫範圍內無產業及就業情形,徵收後不致造成
轉業人口。且計畫xx均屬住宅社區,通車後對於該地區就業人口將有明顯增加。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計畫用地取得所需經費共 4,614 萬 7,436 元,已於本府工務局「107 年、108 年公共建設用地基金保留款-重大工程計畫-購置土地」編列法定預算在案,不致對本府財政造成負擔。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之影響:
本計畫範圍內無農林漁牧產業活動,故不影響整體農林漁牧產業鏈。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計畫擬取得之私有持分土地係屬民國98年2月6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汐止都市計畫(部分高速公路用地為道路用地)案」道路用地及108年11月11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汐止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綠地用地為園道用地,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案」園道用地,符合都市計畫規劃,開闢後對四鄰區域土地利用完整性,應更有助益。
(三) 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對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計畫位屬已開發都市地區,無特殊自然景觀,且
本案開發量體無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另本工程完成後有助於城鄉風貌改善,而未來施工期間,亦將設置接近環境背景顏色之圍籬,以延續整體城鄉風貌,故本徵收計畫不致影響當地自然風貌。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經 本 府 文 化 局 (109 年 8 月 7 日 北 文 資 字 第 1091493984號函)查復本計畫範圍內未有屬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古蹟、史前遺址保存區或歷史建築,亦無前述之文化資產,故不致造成文化古蹟之改變。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A. 新北市汐止區南北向交通因中山高速公路穿 越而遭阻斷,目前僅有中興路作為主要南北向 聯絡道路,易造成鄰近區域交通壅塞。為彌補 汐止區南北聯絡道路之不足,本府自103年起 辦理新社后橋北延道路開闢,以地下道方式穿 越中山高速公路,來串聯高速公路南北側交通,並使中興路部分交通量得以轉移,本計畫可完 善高速公路穿越段交通機能,以促進汐止地區 南北向交通,提供周遭居民更安全、便利的交 通環境。
B. 本計畫範圍內僅涉及非合法建築物(含倉庫、
加蓋陽台、雨遮、圍籬等)拆除,不影響其原合
法建築物之使用,故不致影響當地居民生活模式,另因交通條件提升後可增進附近居民居住環境品質。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計畫範圍內土地現況為混凝土及鐵造構造物,並 無發現特殊動、植物,且本案開發量體無需實施環 境影響評估,徵收計畫對本地區生態環境並無影響。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計畫之興辦事業類型為交通事業,於道路拓寬完成後,可提升同興路之道路服務功能,使交通聯繫更為暢通,並有助於中興路部分交通量轉移,有效改善社后地區交通壅塞情形,對縮短xx居民交通往返時間及促進地區長期發展,應有正面助益。
(四) 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依行政院「永續發展行動計畫」,推動與落實永續 公共工程是重要國家永續政策。拓寬本計畫道路可 提升地區運輸效率,改善現行交通機能及生活品質,提升都會土地使用效能,帶動地方經濟發展及人性 化永續發展的生活空間,符合永續發展精神。
2. 永續指標:
依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2018臺灣永續發展
年度指標年度報告所列面向及指標檢視,本計畫對整體環境並無不良影響。而本計畫道路可強化地區整體路網完整,提供民眾更優良之交通環境,維繫民眾生活空間,對既有社會紋理保留與延續有正面影響。且可使交通往返更加順暢,減少塞車情形,提升整體生活品質與經濟環境,
加速區域土地使用,促進經濟發展,達到良性循環之永續經濟。
3. 國土計畫:
本計畫屬於北部區域計畫範圍,又依「新北市綜合發展計畫」,本計畫屬道路開闢工程不違反現有區域發展政策,且本案計畫範圍係依民國98年2月6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汐止都市計畫(部分高速公路用地為道路用地)案」道路用地及108年11月11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汐止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綠地用地為園道用地,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案」園道用地規劃,後續「變更汐止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及「擬定汐止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案已於109年7月31日辦理公開展覽,目前案內之園道用地於三通草案均維持其範圍及內容,無變動情形,該園道用地當初係為疏解社后地區交通
瓶頸,採納地方意見而設置,故本道路開闢工程有助於汐止地區土地合理使用發展,本案符合現行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及國土計畫。
(五) 其他因素:
本計畫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如下:
1. 公益性:
汐止社后地區都市發展迅速,人口眾多且密集,當 地西鄰臺北市內湖區,居民往返兩地之交通需求大,仰賴康寧街、xx三路通行,惟境內南北向交通因 國道一號穿越而遭阻斷,目前僅有中興路為主要南 北向聯絡道路,車流量龐大而容量不足,壅塞問題 亟待改善,本府自103年起辦理新社后橋北延道路 開闢,以地下道方式穿越中山高速公路至康寧街,來串聯高速公路南北側交通,並使中興路部分交通 量得以轉移,本計畫完工後可提升同興路之南北向 道路服務功能,轉移中興路部分交通量,有效改善 中興路於交通尖峰時段之服務水準,並串聯高速公 路南北側交通,提供市民安全便利的環境。
2. 必要性:
為打通汐止地區南北向交通瓶頸,並考量汐止社后地區之聯外需求量,利用中興路東側之園道用地作
為汐止地區南北向聯外幹道之一,以彌補汐止社后地區南北聯絡道路不足,並使中興路部分交通量得以轉移,提供較佳之道路容量供車流運轉。
本計畫道路位於汐止都市計畫區道路及園道用地,園道寬度為28公尺,依該範圍辦理用地徵收。
3. 適當性與合法性:
按民國98年2月6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汐止都市計畫 (部分高速公路用地為道路用地)案」道路用地及 108年11月11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汐止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綠地用地為園道用地,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案」園道用地範圍辦理拓寬,本案道路將以涵洞工程穿越國道一號至康寧街,銜接已開闢之同興路,全長約200公尺、寬度28公尺,其用地範圍具適當性。本計畫屬交通事業,屬一般市區道路工程,由本府工務局本權責辦理規劃,並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1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徵收範圍均屬都市計畫道路及園道用地,其開闢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具合法性。
六、 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經查估認定,本計畫範圍內土地使用之現況為人行道及非合法附屬建築物(含倉庫、加蓋陽台、雨遮、圍籬及地坪)。
七、 土地改良物情形
地上物皆已依「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辦理補償救濟。
八、 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九、 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x計畫用地為帶狀,北側銜接xx三路穿越國道一號
(中山高速公路)、南側銜接xx二路,東、西二側鄰接綠地及住宅區,現況為高壓電塔及 5~6 層樓公寓、生活五金賣場。
十、 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本案工程範圍內無位屬古蹟、歷史建築、史前遺址保存區,亦無前述之文化遺產、文化景觀保存區或文化遺址(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109 年 8 月 7 日北文資字第
1091493984 號函)。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 業於 108 年 3 月 4 日、108 年 4 月 22 日、109 年 4月 16 日將舉辦第 1、2、3 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汐
止區公所及金龍里、北峰里、中興里、xx里等辦公處之公告處所及xx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中國時報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 108 年 3 月 15日、108 年 5 月 6 日、109 年 4 月 28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 2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 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展示相關圖籍及說明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錄影及錄音存檔。
(三) 3 場公聽會會議紀錄均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
於 108 年 4 月 8 日、108 年 5 月 29 日、109 年 5 月
19 日分別將 3 場公聽會會議紀錄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汐止區公所及金龍里、北峰里、中興里、xx里等辦公處之公告處所及xx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 已於 108 年 5 月 6 日第 2 場公聽會及 109 年 4 月 28
日第 3 場公聽會上針對 108 年 3 月 15 日、108 年 5
月 6 日第 1、2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之回應及處理情形進行說明,詳如後附 108 年 5 月 29 日新北府工新字第 1084601301 號函
檢送之第 2 場公聽會會議紀錄及 109 年 5 月 19 日
新北府工新字第 1095189998 號函檢送之第 3 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本府業以 109 年 5 月 29 日新北府工新字第 1095191958 號函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
協議,並於 109 年 6 月 10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進行協議價購,詳如後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二) 協議價購係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雙方合意之買賣行為,依據內政部 101 年 2 月 2 日台內地字
第 1010085864 號函略以:「協議價購應依市價與土
地所有權人協議,所稱市價係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該市價資訊之取得可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或不 動產仲介業之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 估」。為顧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本案所需用地協
議市價委託華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查估,並經本府內部簽准以採技術規則查得之較高市價與民眾協議。
(三) 本府已於協議價購會議上說明及併協議價購會議紀錄,以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所有權人姜○錢、xxx等 2 人於協議價購會議上提出xx意見,皆經本府及相關機關代表現場答復,並於會後以專函回復,會議紀錄於 109 年
6 月 20 日以新北府工新字第 1095195589 號函送各
所有權人及xx意見人。案內所有權人提出之xx意見,詳如後附xx書及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四) 本府於本案第 1、2、3 次公聽會及協議價購會議上充分與土地、地上物所有權人溝通,已協調 72 位土
地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價購事宜,其他 45 位係因土地有抵押設定、現居於國外因疫情無法返國或取得國外授權書、無暇配合本府辦理土地登記作業、所有權人認為協議市價過低等情形,致無法達成協議價購。
(五) 又本案土地徵收市價已於 109 年 8 月 12 日經新北
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因土地徵 收補償市價高於協議市價,針對已協議價購取得者,本府另行以獎勵金方式補給差額。為積極與未達成 協議價購土地所有權人完成價購,本府另以 109 年
8 月 13 日新北府工新字第 1095203432 號函詢土地
所有權人於同年 8 月 24 日前是否有意願以 109 年
8 月 12 日決議之土地徵收補償市價出售予本府。截至報請徵收前,已有xxx、xxx、xxx、x
xx、xxx等 5 人提出協議價購同意書。
(六) 本案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及會議紀錄依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住址、戶籍資料、本府查調之住址辦理通知協議及給予xx意見機會,其通知文件均已合法送達。
十三、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案內無原住民土地。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計畫範圍內無合法建築改良物,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情形應訂定安置計畫情事。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 計畫目的:本府自 103 年起辦理新社后橋北延道路開闢,預計 112 年完成同興路涵洞工程,完工後本計畫國道以南路段(xx三路至xx二路同興路範圍內),因設置車行地下道及引道,並考量迴車需求、地下道側牆、本計畫北側新設人行地下道出口位置及未來捷運民生汐止線墩柱位置共構及出口位置,現行路幅寬度不足,故需進行拓寬。
(二) 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 計畫進度:預定自 110 年 3 月起開工至 112 年 12 月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 應需補償金額總數:4,614 萬 7,436 元。
(二) 地價補償金額:4,614 萬 7,436 元。
(三)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四) 遷移費金額:0 元。
(五) 其他補償費: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 準備金額總數:新台幣 2 億 3,013 萬 4,418 元。
(二) 經費來源及概算:編列本府工務局「107 年、108 年公共建設用地基金保留款-重大工程計畫-購置土地」項下支應。
(三) 已提送各本府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之相關證明文件。
工程範圍索引
國道一號
1
吉林街、xx三路
107年用地取得範圍(康寧街至國道一號路段,預計112年完工,完工後路寬28米)
103年辦理同興路新闢工程範圍(xx三路至新社后橋路段,現行路寬16~22米)
109年辦理同興路拓寬工程範圍(xx三路至xx二路路段,預計拓寬為28米)
汐止區新社后橋園道段道路北延穿越高速公路至康寧街路段新闢道路工程(國道以南) 土地使用計畫圖
圖例: 工程範圍
人
行
/自行車道
捷運民生汐止線
人
行
/自行車道
新增路權
新增路權
車行地下道
慢車道
快車道
快車道
慢車道
側車道
側車道
車道配置圖
③
④
②
⑫
⑪
⑩
⑬
⑨
⑥
⑦
①
⑭
⑤
⑧
工程用地範圍公有土地
協議取得土地申請徵收土地
比例尺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