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驗證登入(須申請 OTP 動態密碼)
個人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業務服務申請書暨約定書
立約人茲為向 貴行申請/變更使用下列勾選服務項目,均同意遵守本契約之各項約定事項。
客戶基本資料:戶名: 身分證字號:
電子郵件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須成功回覆本行寄發之確認函後始生效)行動電話:
11188
使用者帳號 □新申請 □變更 □解約(註銷)
□密碼重設(請填原使用者代號 ) □臨櫃開放(信用卡查詢功能變更一般查詢功能)
□電子綜合對帳單(申請畫面至整合開戶系統)
□查詢功能(只申請查詢功能時,免填列以下項目)壹、申請服務項目
□臺幣業務: □申請 □變更 □註銷 下列以🗹勾選項目共 項
11188 □預約臺幣轉帳重試扣款(預約轉帳交易扣款日存款不足重扣)
□雙重驗證登入(須申請 OTP 動態密碼)
□線上設定約定轉入帳號
10388 □信託理財業務網路下單(須先簽訂「信託業務往來約定事項」始可使用本功能,勾選後所有轉出帳號皆可下單)
12288 □簡訊 OTP 動態密碼(申請電子憑證,請另填「電子憑證暨動態密碼產生器申請書暨約定書」)
□外匯業務: □申請 □變更 □註銷 下列功能以🗹勾選項目共 項
□轉帳服務 □預約外幣轉帳重覆扣款 □外匯匯出匯款服務
□外匯非約定外幣轉帳暨匯出匯款服務
□外幣線上約定轉出、轉入/受款帳戶(限已於本行開立外匯存款帳戶之客戶)
□調整外匯轉帳及匯款轉出限額:等值美金 萬元
(立約人本人所開立之存款帳號辦理外匯業務外匯存款轉帳、幣別轉換及外匯提出匯款每日累計最高限額)
※需申請憑證之交易項目: (1)外匯非約定匯出匯款服務
(2)外幣線上約定轉出、轉入/受款帳戶
(3)涉及新臺幣兌換之交易達新臺幣 50 萬元
(含)以上。
(1)為保護帳戶安全,以晶片金融卡線上約定轉入帳號,於網路銀行約定轉出時,適用轉出帳號網路銀行動態密碼額度(即單筆最高 5 萬元,每日累計不可大於 10 萬元,
每月累計不可大於 20 萬元),若該轉出帳號無申請動態密碼額度,雖已線上設定轉入帳號,亦無法轉出。
(2)以網銀 FXML 憑證約定轉入帳號,於網路銀行約定轉出時,適用轉出帳號網路銀行總額度。
貳、約定轉出/轉入帳號
10388
□約定轉出帳號共新增 個約定轉出帳號,註銷 個約定轉出帳號,修改 個約定轉出帳號 (單位:新臺幣元)
序號 | 申請 | 註銷 | 修改 | 帳號(限立約人帳號) | 新臺幣轉出帳號約定項目 | 非約定戶限額(11800) | 網銀總額度 (11800) | |||||||||||||
動態密碼 每日 (不可大於 10 萬元) | 動態密碼 每月 (不可大於 20 萬元) | 電子憑證每日 | 每日 | |||||||||||||||||
非約定不可大於總額度 | ||||||||||||||||||||
1 | 萬元 | 萬元 | 萬元 | 萬元 | ||||||||||||||||
2 | 萬元 | 萬元 | 萬元 | 萬元 | ||||||||||||||||
3 | 萬元 | 萬元 | 萬元 | 萬元 | ||||||||||||||||
說明 | 1.網路銀行總額度係併同網路銀行約定戶及非約定戶轉出額度。 2.自動化服務設備(電話語音、自動提款機)之額度併入網路銀行總額度。 3.外幣交易每筆及每日結匯和每日轉帳限額併計(包含外匯存款提出匯款、外匯存款幣別轉換及外匯存款不同帳戶轉帳),個人及團體為等值美金50萬元(不含),公司及行號等值美金100萬元(不含)。 4.網銀總額度或非約轉額度大於新臺幣2,000萬元者,請另填「電子銀行付款額度調整申請書」。 5.空白處請劃線取消或填列“以下空白”字樣。 |
10488
序號 | 新增 | 註銷 | 行庫名稱 | 銀行代號 | 帳號(請靠左填寫) | 戶名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說明 | 1.外幣帳號僅限本行帳號。 2.空白處請劃線取消或填列“以下空白”字樣。 |
□約定轉入帳號共新增 個約定轉入帳號,註銷 個約定轉入帳號
□外匯匯出匯款受款帳戶約定:如下表不敷使用,請另加簽「網路銀行外匯匯出匯款約定申請書」
(請先確認客戶資料檔客戶英文名稱及地址是否已建檔)
□ 申請 □ 註銷 | 受款人帳號: | □政府 □公營事業 □民間 | 國別: |
受款人名稱: | |||
受款人地址電話: | |||
受款銀行 SWIFT: | 受款銀行名稱: | ||
□ 申請 □ 註銷 | 受款人帳號: | □政府 □公營事業 □民間 | 國別: |
受款人名稱: | |||
受款人地址電話: | |||
受款銀行 SWIFT: | 受款銀行名稱: | ||
□ 申請 □ 註銷 | 受款人帳號: | □政府 □公營事業 □民間 | 國別: |
受款人名稱: | |||
受款人地址電話: | |||
受款銀行 SWIFT: | 受款銀行名稱: | ||
□ 申請 □ 註銷 | 受款人帳號: | □政府 □公營事業 □民間 | 國別: |
受款人名稱: | |||
受款人地址電話: | |||
受款銀行 SWIFT: | 受款銀行名稱: | ||
□ 申請 □ 註銷 | 受款人帳號: | □政府 □公營事業 □民間 | 國別: |
受款人名稱: | |||
受款人地址電話: | |||
受款銀行 SWIFT: | 受款銀行名稱: |
以下由銀行人員填寫,申請人請勿填寫
詢問辦理動機與目的 | □申請約定轉入至本人同戶名之帳戶(得免填寫下列欄項) | |||||||
◎申辦約定帳戶轉帳功能: 1.請問您是否認識匯款的受款人(或申請約定帳戶的受款人)? 2.請問您辦理匯款(或申請約定帳戶)的目的? 3.其他 | □是 □否 □正常□異常 □正常□異常 | |||||||
※ 提醒事項:提醒您!投資應循合法管道,避免遭受非法吸金情形而致重大損失 | ||||||||
異常及拒絕回答處理方式 | □客戶拒絕回答 | □是 | ||||||
◎以上問題如有異常或客戶拒絕回答者,請委婉說明並請客戶簽名確認與詐騙等情形無關。 | 客戶簽名: | |||||||
◎銀行經研判客戶顯屬遭詐騙者,請撥打「165」或 0000-000-000 警政署防範詐騙專線或逕向「110」報案。 | ||||||||
備註 | ※經判斷無詐騙之虞、客戶拒絕簽名者,請勾選: □銀行判斷無詐騙之虞者(得免填寫其他欄項) □客戶拒絕簽名 | |||||||
□已於簽訂本申請書時,審閱全部條款並經貴行人員解說,已充分了解其內容及風險,且同意簽章。 □業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攜回所附「台中銀行個人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業務服務約定事項」審閱完畢(審閱期間至少五日),且本契約全部條款(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風險等),業經貴行服務人員詳為說明,本人業已充分瞭解無誤,並同意遵守全部條款。 立約人同意 貴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與 貴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蒐集、處理或國際傳輸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 | ||||||||
立約人簽名 及蓋原留印鑑: | 見簽 | 核章 | 經辦 | 主管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臺幣申請項目電腦認證欄 (銀行使用) (外幣申請項目請另行至外匯系統登錄約定)
若認證欄位不敷使用,可用空白 A4 紙認證,併同申請書歸檔
台中銀行個人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業務服務約定事項
第一條 銀行資訊
一、銀行名稱: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申訴及客服專線:0000000(行動電話請加 04)
三、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
網路銀行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四、總行地址:40341 xxxxxxxx 00 x x、xxxx:(00)00000000
六、本行電子信箱:xxxxxxx@xx0.xxxxxxx.xxx.xx
第二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x契約係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契約。但個別契約對客戶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客戶之解釋。
第三條 名詞xx
x、「本行」:指台中商業銀行。二、「客戶」:指立約定書人。
三、「網路銀行業務」:指客戶端電腦經由網路或行動銀行與銀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銀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四、「電子文件」:指銀行或客戶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五、「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六、「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七、「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八、「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九、「行動銀行」:指客戶透過各種行動上網設備下載本行所提供之行動銀行軟體,利用電信網路之訊號操作,與本行電腦連線,無需親赴本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本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十、「動態密碼」:指密碼安全驗證機制,透過特殊演算法計算出一組動態密碼,每一組數字不可預測、不可重複、使用一次之特性,用於雙因素認證或交易放行之用。
第四條 網頁之確認
客戶使用網路銀行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如有疑問,請電客服電話 0000000(行動電話請加 04)詢問。
本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客戶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本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客戶之權益受損。
第五條 服務項目
x行應於本契約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如於網路銀行網站呈現相關訊息,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對客戶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本行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提供之服務項目:訊息通知、帳戶查詢、轉帳服務、繳稅費、投資理財、信用卡、個人設定、金融看版,以本行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系統所提供服務作業項目為準。
第六條 x線所使用之網路
x行及客戶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本行及客戶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七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x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本行及客戶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本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客戶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電子郵件之方式通知客戶。
本行或客戶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本行可確定客戶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包括不限於:網頁、書面、電話通知、簡訊等)通知客戶。
第八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二、本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本行因客戶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客戶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本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時,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包括不限於:網頁、書面、電話通知、簡訊等)通知客戶,客戶受通知後得以電話方式向本行確認。
因行動通訊電信業者傳輸訊號品質不良所造成之電子訊號、文件無法接收或執行,本行無須負擔任何責任。
第九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本行電腦自動處理,客戶發出電子文件,經客戶依第七條第一項本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本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本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本行後,於本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本行營業時間時(營業日下午 3 點 30 分),本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客戶,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第十條 網路轉帳類(含行動銀行)服務項目
一、臺幣轉帳:客戶本人得與本行任一活期性存款往來之營業單位申請轉帳服務。
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之客戶,須事先以書面申請轉出帳號,並得以書面或於線上約定轉入帳號,或辦理國外匯款,並逐戶約定轉出額度,有關之手續費同意本行逕自立約人帳戶內扣取。
利用網路銀行轉帳入支票存款帳戶,須於每日下午三時前完成轉帳手續,以免延誤而致退票。
二、外幣轉帳:
開立外匯活期性存款帳戶之客戶,須事先以書面申請轉出帳號,並得以書面或於線上約定帳戶轉帳或轉匯國內他行或辦理國外匯款,並逐戶約定轉出額度,有關之手續費同意本行逕自立約人帳戶內扣取。
第十一條 預約交易作業
辦理預約轉帳交易應在本行系統允許期限內為之,跨越系統允許期限之預約交易,本行將不予處理。
第十二條 費用
客戶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本行自客戶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本行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詳見附表「台中銀行網路/行動銀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彙整表」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應於本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網頁、電子 郵件方式使客戶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本行應於網頁上提供客戶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客戶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本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客戶使用網路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客戶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本行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契約相關服務。
前項本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第十三條 客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客戶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客戶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本行所提供,本行僅同意客戶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本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客戶於契約終止時,如本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契約特別約定者為限。
第十四條 客戶連線與責任
x行與客戶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客戶對本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客戶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或未於申請日起一個月內登入網路銀行
或行動銀行時,電腦即自動停止客戶使用本契約之服務。客戶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交易核對
x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包括不限於:網頁、書面、電話通知、簡訊、E-mail 等)之方式通知客戶,客戶應核對其結果有無 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親自或以客服專線或本 行電子信箱或書面通知本行查明。
本行應於每月對客戶以平信或前項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客戶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親自或以客服專線或銀行電子信箱或書面通知本行查明。
本行對於客戶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客戶。
第十六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客戶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
時,本行應協助客戶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本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包括不限於:網頁、書面、電話通知、簡訊、 E-mail 等)之方式通知客戶。
客戶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客戶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客戶通知本行,本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七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x行及客戶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本行或客戶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本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本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本行能證明客戶有故意或過失。
二、本行依雙方約定(包括不限於:網頁、書面、電話通知、簡訊、E-mail 等)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客戶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本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本行負擔。
第十八條 資訊系統安全
x行及客戶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客戶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本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本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本行資訊系統對客戶所造成之損害,由本行負擔。
第十九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本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客戶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客戶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第二十條 損害賠償責任
x行及客戶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紀錄保存
x行及客戶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本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x行及客戶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客戶終止契約
客戶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書面辦理。
第二十四條 銀行暫停交易及終止契約
經本行依客觀事實研判帳戶疑有不當使用或冒用,本行得隨時暫停或終止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業務之服務。
本行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客戶。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二十六條 文書送達
客戶同意以訂約時所指明之 E-mail address 或登錄於本行之地址為相關文書 之送達處所,倘客戶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網頁等通知本行,並同意改 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客戶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本行仍以訂約時所指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本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第二十七條 行動銀行服務
x行客戶使用「行動銀行」同意憑網路銀行之使用者代號及密碼登入行動銀 行;客戶須登入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變更本行提供予客戶首次使用之密碼後,始可登入使用各項服務。
第二十八條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
x行向客戶蒐集個人資料,因涉及客戶的隱私權益,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九條第一項,資料來源為客戶提供)規定,告知客戶下列事項:
一、 蒐集者名稱(即台中商業銀行)二、 蒐集之目的
三、 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 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關本行蒐集客戶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客戶可至本行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 pdf/intro001.pdf)查詢。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客戶就本行保有客戶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客戶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客戶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
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客戶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客戶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客戶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
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客戶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客戶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客戶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詳載於本行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或向本行客服中心(電話 0000000,行動電話及離島地區請加 04)詢問。客戶如欲向本行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可依個資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向本行客服中心表示,本行於合理處理期間後,即不再以行銷之名義利用客戶個人資料。
客戶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客戶拒絕提供個人資料、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提供後向本行請求刪除部分或全部個人資料時,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客戶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
客戶知悉並瞭解上開內容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客戶應協助將本行間接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類別、目的及用途事,充分告知個資當事人,客戶並擔保提供予本行之個人資料所涉之個資當事人已充分知悉前揭事項,並已取得個資當事人必要之同意(包含書面或任何形式之同意)。第二十九條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相關規定
x行為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如發現客戶有下列情形時,得進行以下管理措施:
客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包括不限於:網頁、 一、 本行於發現客戶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對象,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
書面、電話通知、簡訊、E-mail 等)通知客戶終止本契約:
一、客戶未經本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客戶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三、客戶違反本契約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者。
四、客戶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第二十五條 契約修訂
x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本行以書面或網頁上公告通知客戶後,客戶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網頁上公告方式通知客戶,並於該書面或網頁上公告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客戶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客戶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客戶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本行終止契約: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
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本行或客戶通知他方之方式。
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本行得逕行暫時停止或終止本契約。
二、 客戶不配合本行定期審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進行說明,本行得暫時停止或終止本契約。
三、 本行如發現客戶為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行得禁止客戶對其金融帳戶、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提款、匯款、轉帳、付款,交付或轉帳之行為;或對其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移轉、變更、處分、利用或其他足以變動其數量、品質、價值及所在地之行為,本行亦得停止為客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第三十條 法令適用
x契約所載之約款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一般金融機構慣例辦理。
第三十一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而涉訟者,本行及客戶同意以本行總行或業務往來分行所在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二條 標題
x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第三十三條 契約分存
x契約壹式貳份,由本行及客戶各執壹份為憑。
台中銀行網路/行動銀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彙整表 | |||
業 務 別 | 項 目 | 收費標準 | |
新臺幣網路銀行服務 | 單位:新臺幣元 | ||
一、跨行 交易手續費: | ( 一) 國內跨行轉帳 | ATM 管道 | 未勾選需檢核戶名或加註收款人附 言,交易金額新臺幣 500 元以下每個帳戶、每日可免收 1 次手續費;501 元至 1000 元每筆手續費新臺幣 10 元; 1001 元以上每筆手續費新臺幣 15 元。 |
匯款、金流 管道 | 每筆為 15 元,超過 200 萬元以上者每 增加 100 萬元加收 10 元,不足 100 萬 元以 100 萬元計算。 | ||
二、網路 銀行憑證載 具 費用: | (一)網路銀行憑證 載具 | 每支 1,200 元。 | |
(二)網路銀行憑證 服務年費 | 個人憑證服務年費一張 200 元,申請 網路銀行憑證後,7 日內(含)註銷者,可全額退回年費,惟需收取 100 元手續費用。(103.7.1 生效) | ||
信託網路銀行服務 | |||
基金交易 | 單位:新臺幣元 | ||
申購 | 申購 | 每筆依基金公司公告申購手續費 5 折 計收 | |
轉換 | 轉換 | 每筆收取新臺幣 250 元。 | |
贖回 | 1.收取境外基金信 託管理費 | 以年利率 0.15%計收,最低收取等值新 臺幣 200 元,由贖回價款中扣除。 | |
2.收取國內基金信 託管理費 | 單筆每次100 元,定期定額每次50 元, 由贖回價款中扣除。 | ||
外匯網路銀行服務 | |||
DBU | |||
存款結購售及轉帳、幣別轉換 | 不收費 | ||
匯率優惠 | USD | 依牌告匯率優惠 0.03 | |
EUR | 依牌告匯率優惠 0.05 | ||
HKD | 依牌告匯率優惠 0.01 | ||
AUD、CAD | 依牌告匯率優惠 0.03 | ||
SGD、CHF、NZD | 依牌告匯率優惠 0.02 | ||
GBP | 依牌告匯率優惠 0.06 | ||
JPY | 依牌告匯率優惠 0.0008 | ||
當外匯市場劇烈激盪,匯市買賣價差擴大時,本行得彈性調整各幣別優惠 幅度 | |||
匯出匯款 | 每筆手續費以 TWD100 元計收,郵電費 以 TWD300 元計收;網銀全額匯款僅限美元,郵電費以 TWD1,000 元計收 | ||
OBU | 單位:美元 | ||
存款轉帳、幣別轉換 | 不收費 | ||
匯出匯款 | 每筆手續費以 USD5 元計收,郵電費 以 USD10 元計收;網銀全額匯款僅限美元,郵電費以 USD35 元計收 |
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外匯業務服務約定事項
第一條
客戶得透過本行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平台進行外匯業務之查詢及交易,其項目如下:
一、匯兌業務:
(一)服務內容:客戶得透過本行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平台進行匯出及匯入業務查詢及申請等交易。
(二)客戶申請匯出匯款時:
1、客戶透過本行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平台進行匯出匯款時,需事先
以書面或於線上約定匯出匯款之受款人及受款行資料,客戶並自行核對確認,倘因受款人及受款行資料錯誤,或因其他不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致外匯匯出匯款錯誤、延遲、不能送達或無法完成時,概由客戶自行承擔,本行不須負責。
2、客戶之匯出匯款同意經本行於申請當日採用電匯方式匯至所事先以書面或於線上約定之指定受款人帳號。
3、客戶辦理匯出匯款時,授權本行或本行之通匯行,得以認為合適之
任何方式匯出匯款,並得以任何通匯銀行為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
如因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所致誤失,不論該行係由客戶或本行所指定,本行均不負任何責任。
4、客戶同意(且已取得受款人同意)將匯出匯款相關資料提供予本行之通匯行及其為履行或確認遵循國內外政府之法令或行政監督、指導所必須提供之對象。
5、客戶同意本行對於符合「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
理辦法」或其他法令規範之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逕予通報、監控、暫停交易(存入、提領、匯出或匯入款項等)或結清帳戶等處理措施,存款餘額則由依法可領取者向本行領取。同意本行依「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對於受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份子或團體者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對於不配合定期審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本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6、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交易,其交易標的涉及中華民國境外之貨品或勞務之匯款,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臨櫃辦理。如於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辦理結匯,結匯金額需計入客戶當年度結匯額度。
二、外匯存款業務:
(一)服務內容:客戶得透過本行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平台進行外匯存款查詢及申請等交易。
(二)客戶申請轉帳交易時:
1、客戶透過本行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平台進行外匯活期存款結購、結售,其外匯存款轉出轉入帳號及臺幣存款轉出轉入帳號須事先以
書面或於線上約定,且限客戶帳號,外匯存款轉出金額限外匯活期存款帳戶內可用餘額為限,不得辦理外匯定期存款質借。
2、客戶透過本行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平台進行外匯活期存款幣別轉換,其轉出轉入限客戶之同一外匯活期存款帳號,外匯存款轉出金額限外匯活期存款帳戶內可用餘額為限,不得辦理外匯定期存款質借。
3、客戶透過本行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平台進行外匯存款轉帳,其轉入限同一幣別,轉入帳號限客戶之其他外匯活期存款帳號或事先以書面或於線上約定之第三人同幣別之外匯存款帳號。
第二條
客戶向本行申請本契約之相關服務時:
一、 客戶同意透過本行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辦理外匯交易,合併臨櫃及電子化業務所有
通路之限額如下:
(一)同一營業日臺幣結購匯出匯款與臺幣結購存入外存兩者合計,及外存結售臺幣等涉及臺幣兌換之交易分別為個人及團體上限等值美金 50
萬元(不含),公司及行號上限等值美金 100 萬元(不含)。若達新
臺幣 50 萬元(含)以上,需使用憑證。
(二)同一營業日原幣匯出匯款、外幣轉帳及幣別轉換總和上限為個人及團體等值美金 50 萬元(不含),公司及行號上限等值美金 100 萬元(不含)。
(三)超過限額之外匯交易應至本行櫃台辦理。
二、客戶同意透過本行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平台及臨櫃交易進行外匯業
務結匯金額,個人、團體每筆或每日累計結匯金額;公司、行號每筆或每日累計結匯金額,達大額結匯金額,應至本行櫃台辦理大額結匯申報。每年結匯金額額度依中央銀行規定,倘因法令規定之限制或客戶外匯額度已用罄致無法結匯時,由客戶自行負責。
三、客戶願依有關之規定,並參考本行提供之申報書樣式及填寫之輔導說明
,據實填報結匯性質,如有申報不實,日後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事宜,客戶應至本行櫃台辦理。
四、客戶若憑主管機關核准文件辦理之結匯案件,其累計結匯金額不得超過核准金額,並應檢附相關外匯證明文件至本行櫃台辦理結匯。
五、客戶同意外匯收支或交易未辦理新臺幣結匯,以本行掣發之其他交易 憑證視同申報書。
第三條
客戶同意透過本行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平台進行外匯業務結匯之匯率,除另有議定外,實際成交匯率依實際交易完成當時之牌告匯率為準,尚未執行結匯交易前查詢所得之匯率僅供參考,已成交之外匯交易,不得撤銷。倘遇外匯市場波動劇烈時,本行得視實際情形需要,暫停本契約相關外匯結匯之服務。
第四條
x外匯業務交易時間:
業務查詢及線上約定:每日全天二十四小時,線上新增約定於設定成功當日生效。
交易申請及轉帳交易:本行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營運時間內(營業日每日上午九時十分至下午三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