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珍爱 e 生特定疾病海外医疗保险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2018〕医疗保险 0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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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条款、一般条款两部分内容,并且在正文结尾加注名词释义
☑ 保险责任条款 向您介绍该合同的基本构成、该合同所提供的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事项。
☑ 一般条款 向您介绍您对该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 名词释义 向您解释该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地理解该合同。
为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该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 您 指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 我们 指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被保险人 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受益人 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该合同后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该合同提供的保障 1.6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2
您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 您需要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 2.1
☑ 发生保险事故时您应及早通知我们 2.5
☑ 对于我们的询问,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2.9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的限制 1.7
| 条款目录 | |
➊ 保险责任条款 | ➋ 一般条款 | 2.8 诉讼时效 |
1.1 合同的构成 | 2.1 保险费的交付 | 2.9 如实告知 |
1.2 投保范围 | 2.2 合同的解除 | 2.10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1.3 保险期间和保证续保 | 2.3 合同效力的终止 | 2.11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
1.4 犹豫期 | 2.4 受益人的指定 | 2.12 合同内容的变更 |
1.5 基本保险金额 | 2.5 保险事故的通知 | 2.13 联系方式的变更 |
1.6 保险责任 | 2.6 保险金的申请 | 2.14 争议处理 |
1.7 责任免除 | 2.7 保险金的给付 |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工银安盛人寿珍爱 e 生特定疾病海外医疗保险条款
➊ 保险责任条款
1.1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珍爱 e 生特定疾病海外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代码为 OCIMA。
1.2 投保范围
..
凡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1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对于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对于 18 周岁(含)以上的被保险人,可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我们投保。
1.3 保险期间和保证续保
您提出保险申请、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足额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 24 时起计算。
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我们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续保本合同。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每连续 5 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当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
我们按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但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已年满 86 周岁,本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您未在保证续保期间内续保的,保证续保期间即终止。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前,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我们不会因某一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或历史理赔情况而单独调整该被保险人的续保保险费或拒绝续保。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将于新的保证续保期间开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1.4 犹豫期
我们给予您 15 日的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将本合同退还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之日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本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原件;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首期发票。
1.5 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及各项保险金的单项限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附表上载明。
1.6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少儿白血病2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3后首次发病4,并被专科医生5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白
... .. ....
......
血病,经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第二诊疗意见6确认该首次
诊断后,我们将一次性给付少儿白血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注:
1、 我们只对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前被确诊患有白血病承担保险责任。
2、 少儿白血病保险金一经给付,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我们不再于续保期间承担该项保险责任。
....
二、特定疾病7的治疗及相关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经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第二诊疗意见确认该首次诊断后,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授权服务提供商
安排在中国以外地区的医疗机构8(以下简称“海外医疗机构”)进行的治疗方案授权书9规定的相关治疗
........... .......
......
发生的下列费用,我们在基本保险金额以及各项保险金的单项限额和给付标准范围内承担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0导致特定疾病的,不受等待期限制。
1、 签证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第二诊疗意见确认特定疾病后需前往中国以外地区就医 治疗,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陪同人员或发生移植情况下活体器官捐赠者或造血干细胞捐赠者及其陪同人员办理相关签证的费用(仅限签证发放机构收取的签证费,不含办理过程中的拍照费、复印费、邮寄快递费、体检费、公证费、翻译费、律师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陪同人员按以下约定(下同):
- 被保险人的陪同人员:若被保险人为成年人,其陪同人员至多为一位直系亲属;若被保险人为未年人,其陪同人员至多为两位直系亲属(其中一人须为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 活体器官捐赠者或造血干细胞捐赠者的陪同人员:若该捐赠者为成年人,其陪同人员至多为一位直系亲属;若该捐赠者为未成年人,其陪同人员至多为两位直系亲属(其中一人须为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2、 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海外医疗机构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规定进行特定疾病治疗所产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11的且医学必需12的如下费用:
......
⑴ 床位费、陪床费和膳食费
....
..
床位费指被保险人住院13期间在病房、重症监护室和观察室治疗期间使用床位的费用。
陪床费指海外医疗机构为陪同人员提供床位产生的费用。
..
膳食费指根据医生14的医嘱且由海外医疗机构内设的专门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
并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膳食的费用。
⑵ 药品费
药品费指被保险人产生的以下费用:
Ⅰ 被保险人接受治疗过程中,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
Ⅱ 被保险人住院接受手术治疗的,在手术治疗结束并出院后且返回中国之前,在中国以外地区购买的、由治疗方案授权书约定的治疗期间的主诊医生开具的、手术后治疗所需的处方药品产生的药品费用,且该处方药品的剂量在同一保险期间内以 60 日为限。
⑶ 材料费
指在手术过程中由医生植入患者体内、术后无法自由取摘、只能由医生进行开创手术才能取出的生物相容性材料的费用。
⑷ 医生费(诊疗费)
指由医生所实施的病情咨询以及检查、各种器械或者仪器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拟订等各项医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⑸ 护理费及门急诊费
..
护理费是指住院期间由护士15对被保险人提供临床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各级护理、
重症监护和专项护理费用。
门急诊费指被保险人在海外医疗机构门急诊部产生的费用。
⑹ 检查化验费
指由医生开具的由海外医疗机构专项检查科室的专业检查、检验人员实施的各种检查化验项目,包括实验室检查、病理检查、放射线检查、CT、核磁共振检查(MRI)、B 超、血管造影、脊髓造影、同位素、心电图、脑电图、心功能、肺功能、骨密度、基因学检查和其他类似检查。
⑺ 治疗及手术费
指由以下治疗、手术和用药产生的费用:
Ⅰ 由执业麻醉师进行的麻醉;
Ⅱ 使用手术室以及进行手术;
Ⅲ 由医生或者在医生监督下进行的放射治疗、放射性同位素疗法、化学治疗;
Ⅳ 输血、注射血浆或者血清;
Ⅴ 输氧、输液或者注射针剂。
⑻ 转运费
指遵循医嘱且预先通过授权服务提供商批准的使用救护车或者救护飞机进行转院或者运送时产生的费用。
⑼ 器官移植费
指被保险人接受活体捐献者器官移植过程中产生的下列费用:
Ⅰ 自治疗方案授权书出具之日起产生的、经授权服务提供商认可的、被保险人和活体捐献者进行器官移植配型产生的费用;
Ⅱ 为活体捐献者提供的海外医疗机构服务,包括住院、膳食、一般护理、海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提供的定期服务、化验和其他医疗仪器、设施服务产生的费用(不包括器官和组织摘除、移植过程中使用的非必需的个人用品产生的费用);
Ⅲ 器官或者组织移植的手术和医疗服务产生的费用。
⑽ 造血干细胞移植费
指自治疗方案授权书出具之日起产生的、与被保险人的造血干细胞移植有关的造血干细胞培养费用。
⑾ 翻译费
指在指定海外医疗机构就诊时与治疗相关的医学翻译费用。
3、 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规定在海外医疗机构接受与特定疾病相关的必须的住院治疗,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保险金额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16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予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以 60 日为限。
4、 交通费用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陪同人员和发生移植情况下活体器官捐赠者或造血干细胞捐赠者及其陪同人员,经授权服务提供商批准,前往海外医疗机构进行与特定疾病相关的治疗所产生的以下交通费用:
⑴ 往返于中国常住地或医院与中国指定机场或火车站的交通费用;
⑵ 往返于中国指定机场或火车站与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城市的机场或火车站的飞机或火车费用(飞机:限经济舱;火车:限二等座或硬卧);
⑶ 往返于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城市的机场或火车站与授权服务提供商指定的酒店或海外医疗机构的交通费用。
注:
- 所有行程安排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自行做出的行程安排产生的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行程安排经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确认后不得自行变更,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陪同人员或发生移植情况下活体器官捐赠者或造血干细胞捐赠者及其陪同人员变更授权服务提供商告知的行程日期的,需自行承担或补偿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新行程安排的相关费用,但授权服务提供商认可的因治疗原因导致必须的日期变更除外。
5、 住宿费用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陪同人员和发生移植情况下活体器官捐赠者或造血干细胞捐赠者及其陪同人员,经授权服务提供商批准,前往海外医疗机构进行与特定疾病相关的治疗所产生的海外住宿费用。
注:
- 住宿安排以当地 4 星级或相当于 4 星级酒店的双人房或双床房为限,且不承担除住宿费用外的酒店用餐和其他费用、以及因升级房间而产生的费用。所有住宿安排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做出,对于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自行做出的住宿安排产生的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住宿安排经被保险人或任何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确认后不得自行变更,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陪同人员或发生移植情况下活体器官捐赠者或造血干细胞捐赠者及其陪同人员变更授权服务提供商告知的酒店或住宿日期的,需自行承担或补偿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新住宿安排的相关费用,但授权服务提供商认可的因治疗原因导致必须的住宿安排变更除外。
6、 遗体送返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或活体器官捐赠者或造血干细胞捐赠者在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海外医疗机构 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规定进行与特定疾病相关的治疗过程中身故,授权服务提供商将根据死者的遗愿或者其陪同人员的意愿,安排运送死者遗体或者骨灰返回中国,对于运送过程中发生的下列遗体送返服务,承担相应的费用:
⑴ 进行国际遗体送返的殡葬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在治疗所在国的防腐处理、当地火葬以及所有行政手续;
⑵ 可容纳死者遗体或者骨灰的最小尺寸的灵柩或者骨灰盒(罈);
⑶ 死者遗体或者骨灰从治疗所在国到达中国指定埋葬或者安置地点的交通服务。
对于不符合航空运输标准的灵柩或者骨灰盒(罈)的运送费用,购买墓地、鲜花、花圈,雇请乐队、礼宾、礼炮,举行宗教仪式、告别仪式产生的费用以及任何其他非必需的费用,授权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保险责任。
7、 归国药品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海外医疗机构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规定进行与特定疾病相关的治疗,并住院在 3 晚(含)以上的,在其结束治疗回到中国后遵医嘱继续治疗的,我们对产生的药品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相应补偿后承担 100%给付归国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其他途径是指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第三方。
我们承担的药品费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⑴ 该药品由海外医疗机构的主诊医生书面明确推荐的、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
⑵ 该药品已被中国当地政府药品审批机构批准上市、且拥有正规处方及用药指南;
⑶ 该药品须有中国当地医生开具的处方;
⑷ 该药品在中国当地购买;
⑸ 该药品每次处方的剂量不超过 60 日。
对于如下药品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归国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⑴ 被保险人在中国接受任何诊断、治疗、服务或者用药产生的费用,以及在配药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挂号费等);
⑵ 被保险人在未出国且接受海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前提下,在中国当地购买的药品。
费用限额及特别约定:
1、 同一保险期间内,特定疾病的治疗及相关费用保险金及其项下各单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附表所载为限。
2、 同一保险期间内,少儿白血病保险金与特定疾病的治疗及相关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3、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病或被确诊为白血病、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退还已收的本合同全部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4、 对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规定在海外医疗机构进行特定疾病治疗,且治疗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 30 日内发生的相关费用,我们仍承担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交通费用保险金、住宿费用保险金及遗体送返费用保险金责任,此保险责任计入该次特定疾病治疗开始日期所属的保险期间。
1.7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第 1 至 9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白血病或发生特定疾病需要治疗或产生相关费用
的,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因下列第 10 至 19 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需治疗或产生相关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的治疗及相关费用保险金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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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20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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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2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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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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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被保险人醉酒24;
11、既往症25;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26、跳伞、攀岩运动27、探险活动28、蹦极、武术比赛29、摔跤比赛、特技表演30、
..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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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按药品说明书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14、恐怖主义行为、洪水、火山爆发、正式宣布疫情;
15、被保险人在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定义的疾病之日(不含)前 12 个月内在中国累计居住时间未超
过 240 日的;
16、器官移植手术并发症,不包括在中国以外地区就医期间发生的、且由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器官移植手术引起的术中及术后与手术直接相关的并发症;
17、被保险人在中国以外地区接受治疗完成之后的任何随访和检查;
...
18、任何职业病31;
19、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二、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的治疗及相关费用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在治疗方案授权书出具之前产生的费用;
2、被保险人接受治疗方案授权书规定以外的治疗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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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购买或者租用任何类型的假体32、矫形器具、紧身胸衣、绷带、拐杖、
人造部件或者器官、假发(即使化疗过程中有必要使用)、矫形鞋、疝带等其他类似器具用品产生的费用,购买或者租用轮椅、专用床、空调器、空气净化器和其他类似物品或者设备产生的费用,但进行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手术所需的心脏瓣膜和乳房摘除手术后使用的乳房假体的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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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何替代疗法33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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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任何与认知障碍34相关的费用,无论其疾病发展状况;
6、被保险人在中国以外地区接受治疗期间,任何与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医学治疗无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⑴ 个人电话费用或者宾馆提供的电话产生的费用;
⑵ 汽车租赁、出租车费、私人性质的旅行或者其他交通费用;
⑶ 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行程安排以外的任何个人物品的运输费用;
7、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的最佳治疗方法为活体器官移植,其使用的其他的治疗、用药及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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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实验性治疗35以及安全性和可靠性未经相关科学证明的诊断、治疗或者外科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➋ 一般条款
2.1 保险费的交付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在本合同 1 年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您和我们均未提出不接受续保的要求,则您应当在本合同保险期满
....
日当日 24 时起的 60 日内,按照被保险人在续保时的年龄,根据我们当时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交付续保保险费。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36的,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本合同
欠交的续保保险费。如果您在此期间后仍未支付续保保险费,则我们视同您放弃续保本合同的权利,我们自前述 60 日期满日当日 24 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2 合同的解除
如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保险合同原件;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
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在扣除手续费37后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38,若未满期保险费不足以扣除
... ......
手续费,则退费金额为零。
您解除合同会受到一定损失。
若本合同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您不得申请解除本合同。
2.3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一、1 年保险期间届满且本合同未续保的;二、保证续保期间届满且本产品停售的;
三、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的;四、被保险人身故时;
五、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2.4 受益人的指定
除有特殊约定,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5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2.6 保险金的申请
一、申请少儿白血病保险金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
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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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院39出具的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诊断书;
3、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第二诊疗意见报告;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签证费用保险金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
1、被保险人、陪同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2、办理签证所需费用的发票及费用明细;
3、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申请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
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海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材料(包括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出院小结等);
3、被保险人在海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单证(包括医疗费用正式收据、住院费用清单等);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申请归国药品费用保险金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
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海外医疗机构的主诊医生书面明确推荐的药品清单及资料;
3、医院出具的医疗材料(包括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医生出具的处方、如住院包括出院小结等);
4、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单证(包括医疗费用正式发票、费用清单等);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五、对于本合同第 1.6 条中的除“签证费用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及“归国药品费用保险金”之外的特定疾病的治疗及相关费用保险金,我们将通过授权服务提供商直接给付保险金给提供医疗服务的海外医疗机构以及提供交通服务、住宿服务和遗体送返服务的相关机构,受益人不得向我们申请上述保险金。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2.7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充资料,计算期间将扣除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2.8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2.9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申请变更时,您也应当如实告知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10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
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11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写明。
三、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扣除手续费后的未满期保险费,若未满期保险费不足以扣除手续费,则退费金额为零。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时,适用于本合同第 2.10 条的规定。
四、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我们可以根据其真实年龄或性别进行如下调整: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2.12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申请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2.13 联系方式的变更
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未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的,我们按保险单/附贴批单所载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2.14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
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 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满一年为一周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 白血病:指造血细胞的某一系列、主要是某一白细胞系列的前体细胞失去分化成熟能力,在骨髓中和其他造血组织中呈恶性克隆性增生、积聚,并侵犯肝、脾、淋巴结,最终浸润破坏全身组织、器官,使正常造血功能受到抑制的恶性血液病。
3 等待期: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天内(含第 90 天)为等待期,续保时无等待期。
4 发病:指被保险人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促使一般人引起关注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5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6 第二诊疗意见:基于对被保险人医疗信息和相关诊断资料的深度研究,由医疗专家提供的独立诊疗意见服务,该服务需由授权服务提供商提供。
7 特定疾病:
(1)癌症及癌前病变
Ⅰ 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Ⅱ 来源并局限于上皮组织,尚未侵及基底膜或者周围组织的原位癌;
Ⅲ 被细胞学或者组织结构学归类为高度发育不良或者重度异型增生的细胞发生的癌前病变。下列癌症的治疗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Ⅰ 皮肤淋巴瘤;
Ⅱ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
Ⅲ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的癌症。
(2)活体器官移植
指通过外科手术使被保险人接受来自异体配型合适的活体器官捐赠者的肾脏、肝叶、肺叶或部分胰腺器官的移植手术。
下列器官移植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Ⅰ 因酒精性肝病(如酒精性肝炎、酒精性肝硬化等)导致的活体器官移植;
Ⅱ 自体器官移植;
Ⅲ 被保险人作为活体捐献者,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活体器官移植;
Ⅳ 来自死亡供体器官捐献者的器官移植;
Ⅴ 任何涉及干细胞治疗的活体器官移植;
Ⅵ 通过购买获得活体器官或者活体器官移植资格的活体器官移植。
(3)造血干细胞移植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对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实施的自体和异体移植手术。
(4)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
指在心脏科医生建议下通过开胸手术置换或修复一片或多片心脏瓣膜的手术。
(5)严重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指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骨髓克隆增生异常的疾病,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分型方案中的、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多-1(RAEB-1)、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多-2(RAEB-2)、MDS-未分类(MDS-U)、MDS伴单纯 5q-,且已经通过骨髓穿刺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6)颅脑开颅手术
指任何脑部或者其它改变颅内结构的外科手术,包括微创和介入治疗。
8 中国以外的医疗机构:由我们授权的服务提供商推荐、经被保险人选定并签署的治疗方案授权书中规定的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医疗机构。
9 治疗方案授权书:被保险人在中国以外的医疗机构接受与保险责任相关的检查、化验、治疗、用药和其他医疗服务之前,由授权服务提供商给出的包含保险责任确认信息的书面许可。
10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且作为直接且单独原因
导致被保险人伤害或死亡的客观事件。
11 通常惯例水平:指以下两者中较低者:
(1) 提供相应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对此医疗服务通常收费水平;
(2) 同一地区其他医疗机构对居住在同一地区的(以邮政编码为准)、病情性质和严重程度类似的人员提供同样医疗服务的平均收费水平。若某医疗服务在当地区不常见或仅当地区少数医疗机构能够提供,我们将参考下列因素确定通常惯例水平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复杂性、治疗必要的专业程度、必要的医疗专业类型、相应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和种类、其他地区通常的收费水平。这里,地区指根据普遍认可的国际标准为取得类似医疗机构或类似医疗服务平均水平所必要的地域范围,可为一个城市、国家或更广的区域。
12 医学必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医疗服务及用品:
(1) 满足被保险人的基本健康需求;
(2) 兼顾成本和医疗质量情况下的最佳医疗方式和医疗服务实施类型;
(3) 治疗类型、频率、时长与我们认可的医学机构、研究机构、医疗保险组织或政府机构所给出的科学的医疗指导一致;
(4) 与疾病的诊断情况一致;
(5) 不以为被保险人或其医生谋利为目的;
(6) 主流医学文献有以下记载之一:
I 被论证可对该疾病进行安全有效的诊断或治疗;
II 临床对照研究证明可对危及生命的伤害或疾病进行安全有效的治疗。
13 住院: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被保险人未达到入院标准而办理入院手续或者已达到出院标准而不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形。其中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一次离开医院 12 小时以上。
14 医生:指在所在国合法注册的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和诊断处方权且正在执业的医师。
15 护士:指在所在国合法注册的具有护士执业资格且正在执业的护理人员。
16 实际住院日数:指被保险人在住院病房内实际接受治疗的日数,以医院收费凭证上实际收取的住院费对应的日数为准,并扣除请假外出、挂床住院以及不合理住院的日数。
17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8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或过期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20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取得行驶证;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21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2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2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24 醉酒:即急性乙醇(酒精)中毒,是指人体因摄入过量乙醇而引起中枢神经由兴奋转入抑制的毒性生理反应现象,导致醉酒人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降低、严重削弱或已经丧失。
25 既往症:本合同生效之日前十年内被保险人已就此接受诊断、医学咨询或者治疗,或者服用药物,或者显现症状的疾病或损伤。
26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27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28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29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30 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31 职业病:在生产环境或劳动过程中,一种或几种对健康有害的因素引起的疾病。对健康有害的因素称为职业性危害。职业病范围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国家正式颁布的种类为准。
32 假体:能够完全或部分替代某器官,或替代身体无效故障部位行使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装置。
33 替代疗法:目前传统医学或标准治疗之外的医学和健康管理系统、操作和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针灸、芳香疗法、脊椎指压疗法、顺势疗法、自然疗法和整骨疗法。
34 认知障碍:指个人认知功能严重受损,如果不经过治疗,无法进行正常社会活动。认知障碍是精神疾病的一种,主要影响学习、记忆、感知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依照最新版本的《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
(DSM-V)确定。
35 实验性治疗:指未被国际医疗界认可的医学科研组织所普遍接受的对于治疗疾病或者损伤的安全、有效、合适的治疗、医学操作、治疗过程、医疗设备或者药品;以及处于学习、研究、测试或者任何临床试验阶段的治疗、医学操作、治疗过程、医疗设备或者药品。
36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37 手续费: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管理费用(含营业费用、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和代理费用之和。手续费比例为本合同保险费的 35%。
38 未满期保险费:按本期应交保险费乘以本期保险费未经过日数除以本期保险费应承保日数计算的保险费。公式:未满期保险费 = 本期应交保险费×本期保险费未经过日数÷本期保险费应承保日数
39 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医疗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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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基本保险金额及给付限额表 单位:人民币元 | |||
基本保险金额 | 6,000,000 元 | ||
各分项给付限额或限制 | 一、少儿白血病保险金 | 一次性给付 200,000 元 | |
二、特定疾病的治疗及相关费用保险金 | (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
签证费用保险金 | (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
医疗费用保险金 | (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600 元/日,至多 60 日/年 | ||
交通费用保险金 | (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
住宿费用保险金 | (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
遗体送返费用保险金 | (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
归国药品费用保险金 | 300,000 元/年,至多 60 日剂量/次处方 |
注: 同一保险期间内,少儿白血病保险金与特定疾病的治疗及相关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