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1-0216
GF-2011-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包人(全称) 丽水市安居房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常白农民新社区设计采购施 工(EPC)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常白农民新社区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
2.工程地点:位于联城路与白前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自筹
5.工程内容及规模: 总用地面积为 32002 平方米,其中,住宅用地面积 23847 平方米,公 共绿地用地面积 3999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69028.09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44093.31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24934.78 平方米,护坡绿地用地面积 4156 平方米。总户数 418 户,总停车位 445 辆,容积率≤1.85,建筑密度≤25%,绿地率≥30%。
6.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为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包含但不限于与本项
目有关的所有建安工程相关的建设内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专项设计等所有设计;前期报
批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本工程所有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工程施工、验收、
移交、备案和保修服务等。具体包括:
(1)工程设计范围为:包含但不限于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施 工图预算)和专项施工图设计(精装修设计、幕墙、门窗深化设计、基坑围护设计、人防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景观绿化设计、泛光照明设计、建筑绿色节能专项设计、气体灭火设计、交通标志标线、标识标牌及导示设计、用地红线内市政及室外配套管线综合设计及相关的深化设计等)、竣工图编制以及 BIM 设计(应用于设计阶段:建模、性能分析、面积统计、辅助施工图设计、工
程量统计等)及承担本项目所涉及的技术经济分析、各类专项审查、各类论证等及相关的专家费等。
(2)工程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材料设备及电梯、空调、充电桩、信报箱、健身器
材、门牌标牌、前期物业采购等涉及本项目所有的采购。
(3)工程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建安工程(如:建筑、
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幕墙、精装修、建筑智能化、消防、人防、景观绿化、道路、综合
管线、机电抗震设施、泛光照明、电梯、标志标线、气体灭火、自来水、给水、强电、围墙、大
门等以及五通一平(含临时施工围墙、大门、场地平整等)、项目验收、备案和工程缺陷责任期
及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服务等。
注:EPC 单位提供以上服务,服务费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涉及项目招标人应缴纳或支付
的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4)其他建设方面和涉及所有的专业配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水保报告编制、桩基检测、
基坑监测、沉降监测、标高及土方测量、分户检测、节能检测、空气检测、消防检测、CCTV 检测、
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及备案、工程档案管理等所有内容的全程办理工作。
以及专业配套(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燃气工程、华数工程、电力工程、给水工程、一户一表等)
工程及生活水电表的申请和过户、施工、备案等一切相关资料及流程的办理工作。
注:EPC 单位提供以上服务,服务费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涉及项目招标人应缴纳或支付
的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
三、合同工期
1.工期要求:建设期总工期 1080 日历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含设计、施工、前期手续办理、档案归档、竣工验收备案等所有工期在内)。
1.1 设计工期:合同签订后 20 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含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 20 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除绿化景观专项设计之外)并提交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合格后 10日历天内按要求交付全套正式施工图,30 日历天内完成预算编制(除绿化景观施工图预算之外)。以上绿化景观所涉及的工作在合同签订后 3 个月内提出方案,方案确定后 1 个月内提供施工图和预算。
注:因项目现场实际原因,施工工作面不能全面铺开的,书面报发包人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 明确新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按此考核。
2.其他各分项工期要求以承包人的设计管理中的设计进度安排及工程施工管理中的进度计划控制、设备采购时间安排为准。
3.设备采购及到货进度要求:以发包人要求时间为准。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以发包人批准,监理发出的开工令之日为准 。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
安全xx施工要求:“九龙杯”标化工地要求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壹亿玖仟叁佰零壹万贰仟元(小写金额:193012000元)。
其中: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 壹佰贰拾肆万 元(小写金额: 1240000 元)。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为人民币(大写): 壹亿玖仟壹佰柒拾柒万贰仟 元(小写金额:191772000 元),下浮率为 8.68 %。
六、定义与解释
x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七、合同生效
x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双方签字xx
八、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壹拾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伍 份,承包人执 柒 份,监理人执 贰 份。
九、法律纠纷的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丽水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 1 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指由第 1.2.1 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依法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 1 条至第 20 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
关资料。
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等性能试验。
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或(和)使用功能试验。
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 30 日的日期。
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
期。
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
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
整。
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
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 12 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1.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 16.3 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x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 2 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需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 安全保证
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
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一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 3 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
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
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 4.6.4 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 款付款时间延误和 17 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 3.2.1 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 30 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
3.3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xx、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 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
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 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 4.1 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
(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 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5 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 15 日批准亦
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 1 6 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
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 4 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 5.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
及时,或未能按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或)14.3.2 款约定的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 4.2.2
款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 4.3.2 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 4.4.2 款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 4.2.4 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
误。
(3)根据 4.2.4 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合同约定的其它可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
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 13.2.4 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 5.3.1 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
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 5.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 14.3.2 款的预付款收
到后的第 5 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5.2.1 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14.3.1
款和 14.3.2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
x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 4. 1. 2 款的约定, 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 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 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 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 款工程接收)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
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
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 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
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
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未完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损害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 2.1.5 款和
3.1.4 款的相关约定。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 17.1 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 17.2 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 4.6.1 款发包人的暂停和 4.6.2 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 45 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工
时,承包人有权根据 13.2.5 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 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180 日,或因不可抗力
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 18.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的,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 2.1.5 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 款要求调减部分
工程并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款项,双方还应依据 2.1.5 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 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
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 18.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第 5 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
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 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 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或(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予合理延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 5.2.1款第(1)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3 遵守标准、规范
(1)1.5 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 操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 5.2.1 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
5.3.2 承包人应根据 5.3.1 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
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 5.2.5 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 发包人有权在 5.3.1 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
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 6 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应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
(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一项变更。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
(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一项变更。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或(和)清单。
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 6.1.2 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 6.1.2 款约定的工程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提供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应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时,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已在 6.2.1 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
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 6.2.1 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 6.1.1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 6.1.2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日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 6.1.1 款或 6.1.2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6.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 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 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 依据 6.1.1 款及 6.3.1 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 依据 6.1.2 款及 6.3.1 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根据 6.1.1 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 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收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 7 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 7.2.2 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
工组织设计后 20 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
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 20 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 7.2.3 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进场时间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 7.2.4 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发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前,取得开工批准文件或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或批文,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的办理。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 7.2.6 款的约定,通知需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
承包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 13.2.3 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按照 7.2.8 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 13.2.3 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根据 7.8 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 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的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 15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
(1)根据 6.6.1 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 7.1.3 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 30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 7.1.4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约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 20 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 10 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 10 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 20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体范围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就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
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现场障碍资料的,按照 13.2.3 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应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 13.2.3 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 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xx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从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2 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清理现场的费用在专
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应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 5 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
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或(和)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 7.5.2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 24 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 24 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 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 3 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 7.5.3 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 24 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复,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的,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 15 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
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 1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 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应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 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 8 条 竣工试验
x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
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 7.6 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完
成 5.4 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 5.2.4 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 20 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 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 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 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 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 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 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 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 6.1.2 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及根
据 8.1.2 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6) 承包人应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8.1.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应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费提供。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 6.1.1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
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依据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3)项委托给承包
人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分的试验结果负责。
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 承包人应根据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 8.1.1 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 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 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 8.1.1 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 ,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 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 36 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 24 小时后,不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24 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可。
8.2.5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 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 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 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 承包人应按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 按 8.1.3 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应按 4.1.2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根据 4.5 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8.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 10 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 8.1.2 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的,可依据 8.1.1 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 8.2 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时,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 8.1.1 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 8.2 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 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 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 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 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按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 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的,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
赔,或根据 18.1.2 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
8.7.3 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9 条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
(1)根据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 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根据合同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 8.1.1 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 接收证书
9.2.1 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 10 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 8.2.6 款第(2)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 8.2.6 款第(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9.3.3 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 9.2.1 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
工程投保。
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 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 15 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 16 日起,发包人应根据 9.3 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将承担 9.3 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第 10 条 竣工后试验
x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0.1 权力与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 10.1.2 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0.1.2 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
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扔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执行。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 12 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 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离开现场,
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
(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3) 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应立即执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 12 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 12 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
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
并签署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 24 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
包人承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人负责。
(6) 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负责。
(7)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 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
10.2.2 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
10.2.3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 15
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 20 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
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 21 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1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
10.3.3 试运行考核
(1)根据 5.1.1 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
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1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2)根据 5.1.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
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2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
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应根据 10.7 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 根据 10.2.5 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 90 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4.3 按 10.3.3 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 10.3.3 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 60 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 根据 5.1.1 款或 5.1.2 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依据第 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
10.5.2 承包人根据 10.5.1 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 10.2.3 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指导发包人进行此项试验。
10.5.3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在根据
5.1.1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根据 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 10.6 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2 发包人根据 10.3 款、10.4 款、10.5.1 款、10.5.2 款及 10.6 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 10.7.1 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
连带合同损失指市场销售合同损失、市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
第 11 条 质量保修责任
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9.2.1 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
11.1.2 未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 11 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依据第 14.5.2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
第 12 条 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 工程符合 9.1 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 10.7 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 9.2.2 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 8.1.1 款(1)、(2)、(3)项、8.2 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
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2.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 25 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25 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2.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 12.1.1 款及 12.1.2 款的约定办理。
12.2 竣工验收
12.2.1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 12.1.2 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 30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2.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 12.2.1 款的约定,在 30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应按照 14.12.1 至 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 12.2.1 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
的 25 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
12.2.3 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 12.1.3 款、12.2.1 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 13 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 变更权
13.1.1 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 13.2 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3.1.2 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3.1.3 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13.2 变更范围
13.2.1 设计变更范围
(1) 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2) 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 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 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 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 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 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 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的程序,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3 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 13.2.1 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除 5.2.1 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
(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现场其它签证;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一项变更。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的,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 4.1.2 款的约
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 4.5 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13.2.5 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 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13.2.6 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xx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 10 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 11 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3.3.4 承包人根据 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
13.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 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
13.4.2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
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 10 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13.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4.2 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 10 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
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 11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
13.5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3.5.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13.5.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13.5.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13 .5.4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 13.1.3 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利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3.7 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 30 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 15 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 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
的;
(2) 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 发包人根据 13.3 款至 13.5 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 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根据 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4 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 合同总价
x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2 支付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3 预付款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2 预付款支付
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及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 10 日内,
根据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
效后 10 日内,根据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
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
(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
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
预付款。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1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 11.2.1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和
11.2.2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 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 14.5.1 款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5 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 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5 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14.6.1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
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 14.4 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2)按 13.7 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14.3 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 14.5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 16.2 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6.2 如双方约定了 14.6.1 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 14.7 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14.7.1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按 13.7 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14.3 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 14.5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 16.2 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7.2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 30 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14.7.3 如双方约定了按 14.7 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 14.6 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方式。
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4.8.1 付款条件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14.8.2 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 14.3.2 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付款保函。
14.8.3 工程进度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 14.6.1 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
在收到承包人按 14.6.1 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25 日内审查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 14.7.1 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
在收到承包人按 14.7.1 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25 日内审查并支付。
14.9 付款时间延误
14.9.1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 14.8.3 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 26 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14.9.2 发包人延误付款 15 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的,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 4.6.1 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14.9.3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 60 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 18.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4.10 税务与关税
14.10.1 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
14.10.2 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
14.11.1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
14.11.2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在根据 12.1 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认后的 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12.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 30 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14.12.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12.2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30 日内,结清竣工结
算的款项。竣工款结清后 5 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
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按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14.12.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4.12.1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 30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4.12.5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发包人未能按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的,承包人
有权从发包人根据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 14.2.2 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
结算款项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2)根据 14.12.4 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 30 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
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90 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可依据
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 30 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 9 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
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90 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90 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8 竣工结算的争议
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 30 日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5 条 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15.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15.1.4 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保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3 保险的其它规定
15.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
15.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15.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 16 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
16.1 违约责任
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履行 5.1..2 款、5.2.1 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 13 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 14 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 6.2 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 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 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2 索 赔
16.2.1 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
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30 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
后的 30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 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 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 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30 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2.2 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30 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30 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 30 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 30 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5) 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30 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4)项的约定相同。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 30 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
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
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项。
16.3.2 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 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 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16.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
根据 16.3.2 款约定,停止实施工程或部分工程时,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7.1.1 通知义务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 通报义务
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48 小时内,承包人(如为工程现场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约定处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0 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合理顺延。
第 18 条 合同解除
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1.1 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8.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5 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其它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 14.2.1 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 18.1.1 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 3.8.1 款至 3.8.4 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30 日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根据 8.6.2 款第(5)项(或)和 10.8 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
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
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18.1.3 解除合同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 30 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含在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
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xx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18.1.4 解除日期的结算
依据 18.1.2 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 14.3 款的预付款、14.4 款的工程进度款、13.7 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 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
18.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 18.1.4 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
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 14.3.3 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 14.2.1 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xx材料等作为抵偿。
18.1.6 承包人的撤离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 18.1.5 款第(4)项的约定,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应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2) 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 18.1.5 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应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18.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他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 18.1.5 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5 日前告知发包人:
(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 60 日以上,或根据 4.6.4 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 180 日内
仍未通知复工的;
(2)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 30 日以上;
(3)发包人未能按 14.2.2 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现第 17 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下: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
(5)应发包人的要求,将分包合同转给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18.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依据
根据 18.2.1 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14.3 款预付款、14.4 款工程进度款、13.7 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 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 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 18.2.1 款第(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
18.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 18.2.3 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
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 14.2.2 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
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 14.3.3 款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 14.2.2 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 14.2.2
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 18.2.3 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款项的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 60 日内仍未
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 18.1.5 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
18.2.5 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8.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8.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9 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9.1 合同生效
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19.2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3 后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 20 条 补充条款
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 1 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工程总承包。
1.1.19 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由承包人自行勘测。
1.1.48 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
1.1.51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事件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以下各种异常事件或情况:
(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2)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内乱;
(3)承包人及其分包商雇员以外的人员骚乱、喧闹、罢工或停工;
(4)战争军火、爆炸物质、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自然灾害;
(6)传染病爆发、火灾、空中飞行物坠落等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的事件引发的后果;
(7)政府行为;
(8)社会异常事件;
(9)禁运、禁止令或其他政府的限制行动;
(10)国家法律法规变化。
1.1.52 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承包人在有能力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1.53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承包人在约定范围内完成详细设计、采购和施工,做好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工程投资(成本)控制。发包人主要负责质量的监管与确认;设计内容的认可;采购行为的认可;现场的外部协调;费用的确认与重大变更的签认。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6)询标纪要(投标答疑) (7)投标函及其附录
(8)本合同通用条款
(9)合同附件
(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1)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12)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3 语言文字
x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4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省、市地方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法令、法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文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文件,建设部(或专业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省、市、区)法规、规章。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省、市、区)的相关规范性文 件 。
1.5 标准、规范
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现行国家建筑工程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 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以及地方性标准或规范严于国家标准的,适用地方标准或规范。
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将该工程的实施方案提
交发包人审核,并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之前开始建设工程设计及施工。
1.6 保密事项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 该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xxx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科长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负责项目审批及项目所需的各类检测、施工、采购、验收移交、质保服 务等各阶段的协调管理工作。凡涉及设计变更、工程量确认、工期签证、材料(设备)价格、用材、追加工程款、停复工令、工程索赔、经济补偿等可能影响工程价款或工期的签证,以及对合同条款的实质性变更文件,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须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签字并经发包人按其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加盖发包人公章)后,该签证才有效。
跟踪审计单位:
跟踪审计单位: 跟踪审计负责人姓名: 跟踪审计的联系方式:
跟踪审计的职责: 详见跟踪审计合同
2.3 监理人
2.3.1 监理单位名称: 浙江亿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联系地址: 工程总监理姓名: 尤舒红 项目总监身份证号码:
项目总监联系方式: 13967056288 监理的范围: 监理的内容:
监理的职责: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工程的进
度、质量、投资、安全、验收等实施监督控制工作,承包人应积极配合。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 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5 保安责任
承包人承担现场保安工作,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做好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 3 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1 承包范围:
3.1.3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1)合同签订后 14 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项目实施规划、前期工作计划、项目开 工计划、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等各项计划;
(2)每月的 5 日承包人应提供上月的计划完成情况、下月工作计划安排;
(3)每月 25 日前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价款表、安全施工措施费清单及价款、施工质 量情况、原材料质量及检查情况、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对于实际的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一切费用。如连续两个月工期拖延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4)设备材料进场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需包含材料设备名 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并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3.2 2 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姓名: x x 项目负责人的职务: 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 330802******** 5013
项目负责人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
项目负责人职责:①建立本项目的项目组织 ,②制定项目计划,③拥有本项目的决策权 ,
④组织计划实施,⑤协调内外部的关系 ,⑥建立项目控制系统、实施项目的控制, ⑦负责项目 合同管理,⑧审查和受理各种报告,⑨组织验收,考核,结算 。
项目负责人权限:代表承包人承担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负责人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22 日。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违约责任:签订合同前须提 供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否则需支付违约金拾万元,且最迟须在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提交相关证明或另行更换发包人满意的项目负责人,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因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在其他项目任职的违约约定:支付违约金伍拾万元,项 目负责人更换须征得发包人及相关职能部门书面同意意见。除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调离本单位及经调查核实确患重大疾病无法胜任工作外,其它任何原因不得调换,但承包人仍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同意调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伍拾万元;如项目负责人不称职,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承包人无条件服从,并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伍拾万元。
本项目负责人不允许在其他项目兼职。
(2)设计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姓名: x x x计负责人职务: 项目设计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设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330106******** 0539
设计负责人职责:①主持项目施工图设计以及各类专项设计,本项目须进行限额设计,要考 虑总的建设费用不超合同总价的情况下进行优化设计,设计负责人要对各专业进行协调沟通及造价把关,力保建设费用不超总价,要及时解决工程设计中的相关技术问题,对项目重大工程技术问题的决策把关。②代表公司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和指令,参与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③主持制定本项目各阶段的设计工作、确保出图时间、出图深度符合项目需求。④做好项目的设计管理工作,保证设计成果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因擅自更换设计负责人的违约约定:支付违约金叁拾万元,设计负责人更换须征得发包人及 相关职能部门书面同意意见。除承包人设计负责人调离本单位及经调查核实确患重大疾病无法胜任工作外,其它任何原因不得调换,但承包人仍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同意调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
违约金叁拾万元;如设计负责人不称职,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承包人无条件服从,并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叁拾万元。
(3)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330802******** 3632 技术负责人姓名: x x
技术负责人职务: 项目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因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的违约约定:支付违约金叁拾万元,技术负责人更换须征得发包人及 相关职能部门书面同意意见。除承包人技术负责人调离本单位及经调查核实确患重大疾病无法胜任工作外,其它任何原因不得调换,但承包人仍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同意调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叁拾万元;如技术负责人不称职,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承包人无条件服从,并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叁拾万元。
(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施工 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质检员)的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按照 5 万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意见更换的,承包人仍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同意更调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 元/人·次;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承包人无条件服从,并按照 5 万 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更换规定:上述人员的更换不得低于招标文 件规定和投标时承诺的资格条件和业绩要求。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3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 承包人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分包。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且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 模相适应。分包单位需经发包人同意,并提供分包单位资质,财务状况及主要人员的相关资料给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应将专业分包工程以及发包人直接进行发包的水、电、气、视等公共配套工程的进度、资料纳入承包人统一管理。承包人应明确专业分包工程的完工时间并提交给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工期安排(需经发包人、承包人、分包方等各方共同认可),并按时为分包单位提供工作面。承包人应在分包单位提交工程资料后 10 天内审核、盖章完毕,承包人应做好各分包单位
技术上、交叉施工中的管理和配合协调工作。若因承包人违规分包而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全权承 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相应分包合同价格 10%的违约金。
3.8.2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财务状况、分包协议均需在发包人备案。
3.8.5 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不得无故延误分包人价款的支付。每月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支付明细。如因承包人逾期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所有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分包人价款导致发包人被追索的,由此导致发包人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追索款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全部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如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分包人价款导致分包人到政府部门或发包人单位讨薪聚众闹事的,每发生一次处以 10 万元的处罚,罚款从当期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3.9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位
(1)项目负责人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每月 22 天)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
人支付违约金 3000 元,上述扣款将在工程施工进度款支付时予以扣除;如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当另行予以赔偿。
(2)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 22 天。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 2000 元。
(3)设计负责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到场。应到场而未到场且未请假的,每次支付违约金 2000
元。
驻场设计代表(不含设计负责人)的数量和专业必须满足现场设计的需要,无条件满足业主
需要,专业满足工程进展需要及业主要求,每周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 2 天,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4)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驻工地时间按承包人承诺执行。在施工期间离岗未经发包人同意,视为主要人员未到位,若主要人员(包含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出勤率不足投标承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人·日;在进度款中扣除。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管理人员
序号 | 主要常驻人员 | 配备人数 | 现场到位率承诺 (每月、每周) | |
1 | 项目负责人 | 一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建筑专业) | 1 人 | 22 日 |
2 | 技术负责人 | 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专业) 或工程师职称 | 1 人 | 22 日 |
4 | 设计负责人 | 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注册在投 标人单位 | 1 人 | 按发包人要求到场 |
5 | 造价人员 | 注册造价师 | 至少 1 人 | 22 日 |
6 | 施工员 | 岗位证书 | 至少 1 人 | 22 日 |
7 | 安全员 | 岗位证书 | 至少 3 人 | 22 日 |
8 | 材料员(采购负责人) | 岗位证书 | 至少 1 人 | 22 日 |
9 | 资料员 | 岗位证书 | 至少 1 人 | 22 日 |
10 | 质检员 | 岗位证书 | 至少 1 人 | 22 日 |
11 | 驻地设计代表 | 按照要求配置 | 每周不少于 1 人 且不少于 2 日 | |
12 | 其他管理人员 | 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需要到岗 |
备注:1、项目负责人和施工技术负责人不可同时离岗。项目管理人员保证随时信息畅通,所有考勤均以每日二次的脸谱考勤为准。
2、如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所有设计班子成员必须由联合体成员单位组建,且提供项目班子成员的养老保险证明。
第 4 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由承包人上报,经监 理审核,发包人审定为准,若由于非发包人及非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项目节点落后,承包人应做出充分说明,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五份项 目总进度计划,每月 25 日提供伍份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发包人和监理 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以予以工期顺延的情形时,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 工期顺延的申请,经发包人签证后予以相应顺延。若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其放弃工期顺延权利。
除合同约定情况外,承包人应充分考虑节假日、高温限电、停水停电、工程量增减、等不确定 因素对工程总工期目标的影响,要求承包人必须提供相关保证正常施工方案及承诺,提前做好民工轮休安排,要有针对性实质措施,由此带来的工期延误,总工期不予顺延。因项目现场实际原因,施工工作面不能全面铺开的,书面报发包人同意后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新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按此考核。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和纠偏。调整编制被延误工期的赶工措施,否则发包人有权根据分部工程进度进行工期处罚,并责令整改。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
设计进度计划:合同签订后 20 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含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 20
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除绿化景观专项设计之外)并提交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合格后 10日历天内按要求交付全套正式施工图, 30 日历天内完成预算编制(除绿化景观施工图预算之外)。以上绿化景观所涉及的工作在合同签订后 3 个月内提出方案,方案确定后 1 个月内提供施工图和预算。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承包人自行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承包人在施工图预算编制期间,提供询价清单供发包人组 织询价工作,严格按发包人审查明确的品牌、规格、质量、价格等完成预算编制工作。提交施工图预算后 30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采购详细计划。实施采购 10 天前,向发包人、监理人、跟踪审计单位递交采购内容,主要技术指标、具体品牌型号和样品等应和施工图预算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表述一致。主要材料、设备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书面签证认可后方可采购,进场主要材料、设备经监理验收后方能用于本工程。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主要材料、设备的,应报发包人同意。
4.3.2 采购开始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采购详细计划后开始。
4.3.3 采购进度延误:承包人自行承担。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后 14 日历天内提供两 份施工总进度计划,开工后每月 25 日前提供(一式伍份)施工进度报表(包括形象进度、质量情况、重大事件和存在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及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对于实际的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批复意见的要求在 3 天内提交一式三份修订后的进度计划重新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批。若承包人未能按批准的进度计划按期完工或完成预定的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如不按期提供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同上
4.5 误期损害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总工期延误,按招标文件总工期要求的时间为控制节点,每延误一天支付违 约金人民币 3000 元。违约金累计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履约保证金的 20%。
第 5 条 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设计方案: / 。
5.1.2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提 供建筑设计方案文本以及与项目有关的技术文件。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设计,并予以确认。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文本、文件和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予以认可并按此开展相关工作。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立项批
复文件等前期工作已产生的相关资料。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领取施工许可证(或 办理完成质安检手续),编制施工图预算,完成项目所需各类设计及检测,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完
成竣工验收备案。
(2)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图设计或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 符合设计深度要求时,由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2.4 操作维修手册
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 项目竣工后 3 个月内。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方案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6 份,/ 年 / 月 / 日前提供。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6 份,/ 年 / 月 / 日前提供。竣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6 份,/ 年 / 月 / 日前提供。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x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 /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 由承包人负责组织。
由承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包含但不限于本项目所涉及的技术经济分析、各类专 项审查、各类论证等)及相关的专家费,并承担会议相关费用。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做好设计文件审批、审查等相关工作。
5.3.5 承包人应在设计审查阶段之前,提供详细的施工图、清单和造价供发包人审核,对
发包人提出的任何建议、预审给予响应,并按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调整,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
第 6 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通用条款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
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负 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所有进场设备的采购需提前 10 天向发包人提供书面的计划,经发包人、监理书面审核后方可进场,未经认可安装的设备,发包人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 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担后果应包含因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调整所造成的质量缺陷。
6.2 检验
6.2.1 工程检验与报告
(1)报告提交日期、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承包人负责对工程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交检验或试验报告,承包人对所提供的报告真实性负责,若因弄虚作假造成的后果及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有权参与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如有必要,可委托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参检。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日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或 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 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 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
6.3.1 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 由承包人负责按规定要求进行采购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 对人身造成伤害。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
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 在合同价格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承包人提交的各设备、各分项的维保时间不得低于现行的 国家及行业标准,且以最高标准为维保时间。
第 7 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 15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承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5 套,供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后及时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 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合同签订后编制临时设施方案,完成场地平整及临时设施的搭建工作。 承包人以发包人交付后现有地形地貌,自行完成五通一平等前期工作,自主完成与xx居民的协调工作和各项矛盾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行完成土方外运并协调用地范围内与村民的各项矛盾并承担相关费用。通道口有地下管网线的,承包人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承包人未采取保护措施导致地下管网线受损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进场日期: 以业主书面通知为准。
7.1.4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 在约定开工日期前将施工所需水、电、 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指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相关工作承包人协助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7.1.10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所有前期报批报建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或发包人委托承 包人办理,发包人提供相应的协助。
(1)发包人负责施工图审查和施工图预算、经济指标审查工作(包含材料、设备品牌价格 的确定)。
(2)监管施工图重大设计变更,负责施工阶段涉及费用变化项目的审核工作,发包人负责 施工图审查和施工图预算、经济指标审查工作(包含材料、设备品牌价格的确定)。
(3)负责施工图审查单位、监理单位的委托,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4)配合地方政府、监察等部门对本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及审计部门对本项目进行全过 程跟踪审计。
(5)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项目场地的红线图、设计规划条件及周围道路的管线资料等;
(6)提交承包人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的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如因放线不准确 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整改、工期延误等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延误及不利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予以赔偿。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 15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 时间内将该工程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不少于 5 份)提交发包人。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相应工程 施工开工 15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供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5 份。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5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
发包人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指定的地点后,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临时用水、用电问题并承担相关的费用,且不得以此影响进场准备工作。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前,取得开工批准文件或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或批文,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的办理。
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自行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需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网线,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发现施工场地周围可能存在资料中未反映的地下管网线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发包人及相关单位书面报告,待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承包人应了解邻近建、构筑物的基础,结构状况,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有效的加固措施,避免邻近构筑物发生沉降、开裂和倒塌。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待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应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水,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方可进行施工。
7.2.10 其它义务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1)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 出入口、占道、环卫、夜间施工等手续,若因没有及时办理或未办理导致的罚款和处罚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进度延误不予顺延。
(2)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未正式办理交付手续前,现场看管费、 成品保护、偷盗损失均由承包人完全负责并承担所需费用,如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须自费予以修复,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
(3)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建 筑、安装材料(设备)须按双方约定的品牌、系列、规格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封样后方可订货。否则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未明确品牌、系列的材料,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样品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或式样、颜色不满意或价格不合理(指市场的实际价格和承包人所报价相差较大),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得以此理由要求顺延工期。
(4)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符合丽水市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标化(xx)工地要求管理,
并做到工完场清。不允许将建筑垃圾堆放到本工程施工范围内或附近地带。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
圾运输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运输管理秩序,维护城市道路的整洁和市容环
境秩序,本项目建筑垃圾运输车应符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丽水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
(5)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法令、法规,包括交通、治安、绿化、 噪音、渣土管理、外来民工登记等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行政处罚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教育职工和民工遵纪守法,严禁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行为发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6)施工时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告,知情不报引起的工程损失或其 他损失由承包人全权负责;
(7)投标人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投标人在勘察过程中,应向招标人、
街道、社区及xx居住者认真仔细全面的了解该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现状,因项目现场实 际情况的因素引起的该工程的一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考虑在投标报价内。项目建设过程中,投标人负责所有的处理协调问题(包括与项目所在地村(居)民、xx单位等的关系协调处理等),承包人须自行解决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邻里纠纷,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8)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施工期间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工 作。
(9)关于发包人、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 人需为发包人、等参建单位提供办公用房 6 间(配有相应办公设备), 总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会议室一间,面积不小于 50 平方米(配有相应办公设备及投影仪等),区域内临时设施、场地硬化、绿化布置及围墙等必须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平面布置图实施(确认);通电、通水、通网、配置空调。以上用房均需承包人负责日常安保及清洁工作并承担费用。
(10)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 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由发包人协助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11)承包人有责任为发包人、监理单位、质监单位等进行工程检查时免费提供安全保护用具 和各种设施的方便。
(12)承包人需配备资料员及时开展资料收集工作: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关于涉及到发包人需到相关部门退费的资料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提交完毕。工程各节点照 片档案,以及声像资料需及时提交。提供工程竣工图光盘 2 张。以上资料需符合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以上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根据丽建发[2013]29 号《关于在市本级实行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通知》进行归档管理;档案馆的竣工图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13)承包人应事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五 通一平场地现状、xx环境等。设置临时施工通道,按照当地公安、市政、交通、治安、城管、环保、排污、环卫、绿化、卫生等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解决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施工的问题。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不获批准。
(14)工程涉及强制性要求专家论证、评审等重要节点,涉及的评审会议及相关审批,均由承 包人负责落实,发包人予以协助。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监理发出的监理通知书,承包人需按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
(16)承包人必须按期如实支付民工的劳动工资,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于民工工资的发放,
承包人必须并按(《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丽建发〔2018〕51 号)、
《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市本级)》(丽建发〔2018〕52 号) 的相关规定执行。
(17)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水、电、华数、燃气等职能单位实施的项目纳入总包管理,投标人提 供相应的配套服务,以职能单位实施项目的结算价为基数计取 3%的总包配合费。总包配合内容及要求执行(丽安建司〔2013〕59 号)文件。
(18)总包单位须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做好与各分包(专业)工程技术上、交叉施工中的配合 协调、配合各分包单位作好水电接入工作及竣工验收资料、档案资料、结算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工作(不另计取配合费)。
(19)承包人接受并配合政府审计机构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审计监督或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
(20)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做好工程交工验收、竣工结算和竣工验收及备案、交付使用等相关工 作;
(21)承包人必须接受并配合丽水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对该工程预算审核工作,且不得以 审核的进度和提出的相关要求作为工期延误及其他索赔的理由。
(22)承包人必须接受并执行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的相关建设标准、技术经济指标、 功能需求等。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数和提交时间:承包人应针对项目建设要求,设置满足本项目需要的机构,机构人员配备必 须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合理的技术职务、职称结构和专业资质证书,主要人员的资格应在本合同签订前提交不少于 5 份的人力资源计划表,人力资源配备应满足工程要求。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承包人进场时,相关人员组成表不少于 5 份应报发包人备案,具体按通用条款执行。
7.4.1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
7.4.2 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在签订合同前提交不少于 5 份的机具计划表,机具计划表应满足工程要求。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承包人进场时,实际使用的机具一览表 不少于 5 份应报发包人备案,具体按通用条款执行。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
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2)承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6)在施工过程中,经政府有关部门和发包方定期检查,如果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而受到通报批评或缺陷较多的,发包方除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外,每次向承包人处以贰万元的违约扣款。(7)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由此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对发包人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和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国家规范要求。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国家规范要求。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国家规范要求。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国家规范要求。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 承包人选择单位后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确
定试验、检测单位。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 工程有关试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不再另行计算。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
按建筑工程验收规范要求进行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 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 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参加。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对需验收而未验收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承包人每次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且发
包人有权要求剥露验收,无论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2)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不少于 5 份,施工开工 15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提交。
7.8.3 现场安全xx管理补充约定: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 ”标准和“九龙杯”标化工地要求。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应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 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 (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 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 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 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 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 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 8 条 竣工试验
x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不包含竣工试验阶段。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
8.1.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 /
第 9 条 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工程一次性移交,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在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工程接受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
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
第 10 条 竣工后试验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3 试运行考核
(3)试运行考核周期: / 小时(或日、周、月、年)
10.6 未能通过考核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根据工程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项,作为双方的考核赔偿约定,
□ 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
□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 /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其中,
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
10.7 考核验收证书
10.7.1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的约定。
√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 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第11条 质量保修责任
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发包人质量保修责任书写明的竣工 验收合格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结算审计审定并备案通过的审核造价的 2.5%。
11.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最终审定工程结算造价的 2.5%,具体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 12 条 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1.1 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前两周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图纸和竣工报告各 6 份,需及时提供符合各职能部门要求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的电子及纸质施工图纸,套数根据发包人需求,套数不限。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提交陆份竣工验收报 告。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后试验一个月内提交陆份完 成的竣工资料。
12.2 竣工验收
12.2.1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 12.1.2 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 30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 13 条 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2 变更范围
13.2.6 其它变更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
13.5 变更价款确定
13.5.4 变更价款约定方法: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的约定: /
第 14 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 合同总价
x合同暂定合同总价为 19301.2 万元。其中:设计费为 124 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为 19177.2 万元,下浮率为 8.68 %。
注:本项目暂定合同价为工程设计费、暂定的项目建安工程费之和。其中,工程设计费固定总价,费用包干;暂定的项目建安工程费=项目估算建安费×(1-投标下浮率)。
本项目实际合同价(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明确)为工程设计费、项目建安工程费之和。其中,工程设计费为固定总价,费用包干;实际合同项目建安工程费=经审价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1-投标下浮率)。
(1)设计费按投标报价一次性包干。
(2)考虑本项目工期紧,招标范围内所列明的建设管理服务及其他建设方面的内容所发生的
服务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3)本工程的实际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合同价按以下约定确定:
①.编制程序:承包人编制施工图预算,交发包人报丽水市财政预算审核中心审定,审定后的 预算价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的造价作为合同价。
②.承包人不得以预算审核进度为由影响工期。
③.承包人不得干扰、干预施工图预算审核工作,并接受审定结果。
④.施工图预算编审依据:
A. 由承包人设计并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纸及联系单; B.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C.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D.《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5-2013; E.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
F.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G.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 H.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 版);
I. 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 版); X. 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 版); K. 浙江省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10 版)
M.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 版); N. 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2018 年第 8 期; O. 浙江造价信息 2018 年第 8 期;
P. 本项目招标文件
Q. 相关的规范、标准图集和技术资料;
R. 有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相关文件和省站的有关定额解释。
⑤施工图预算编制细则:
A.各专业工程取基数如有定额价和市场价之分的,均以定额人工费和定额机械费为基数; B.各专业工程对应的费率有区间的,均按中值计取;
C.信息价取定原则,按丽水信息价计取,如丽水信息价没有的取浙江省信息价(苗木按浙江 省信息价);
D.施工场区内土石方平整按地勘报告计算,场区内的清障工程不另计取费用; E.模板工程量按接触面法计算;
F.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设备的损耗及增加(含xx材料)、其他保证合同工期措施 费等均不再计取。
⑥.发包人根据建设标准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了参考材料和设备的品牌,确定的方法详本招标文 件的材料设备选用品牌表。施工图确定后由发包人通过询价确定各种材料设备的价格,询价过程
中发包人可视情况增加或减少品牌,并制定本项目《材料设备选用品牌及价格表》。承包人按本项 目《材料设备选用品牌及价格表》确定的价格计入预算价,并在该表确定的品牌中采购材料设备,
《材料设备选用品牌及价格表》上确定的价格不予下浮。
⑦.安防、智能化的设备在施工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可在不降低原设计参数的情况下变 更型号,但不得以此为由调整单价。
14.1.2 付款
( 2 ) 承包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杭州xx支行, 账号: 33001616435050006775
14.1.3 工程结算:
(1).编制依据:
①竣工图、施工联系单等资料;
②其余同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
(2).工程量:根据结算编制依据计算工程量。
(3).综合单价:同审定预算价的综合单价,如有新增项目按原审定预算价相同口径组价(规 则、取费、人材机价均相同)。
(4)取费:同审定预算价口径;
(5).下浮率:按中标下浮率下浮;
(6)钢材和商品砼价格补差计算:
①结构施工期月份信息平均价与预算价审定期信息价相比,钢材和商品砼的价格上涨或者下 降之的比例在 5%及以下时不予调整,大于 5%时可以补差(补差金额不含 5%以内部分),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②结构施工期月份信息平均价时段:基础至主体结构封顶(开工令时间至全部结构封顶)。
③如结构施工期超出投标节点工期的,按本款第 9 条的原则计算补差。
(7).其他信息价材料价格补差计算:合同工期前 80%月份平均信息价与预算价审定期信息 价相比,各材料价格上涨或者下降的比例在 5%及以下时不予调整,大于 5%时可以补差(补差金额不含 5%以内部分),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8).人工价格补差计算:合同工期前 80%月份平均信息价与预算价审定期信息价相比上涨 或者下降幅度在 5%及以下时不予调整,大于 5%时可以补差(补差金额不含 5%以内部分),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9).如遇工期有延误的,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
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 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
14.2 担保
14.2.1 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格式、金额和时间: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 950 万元的履 约担保(履约担保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保险合同)。履约担保至竣工验收合格前一直有效。 履约保证金中,工期履约保证金占 20%,质量履约保证金占 30%,安全xx施工履约保证金
占 20%,项目管理班子到位率履约保证金占 30%。承包人因违约造成的扣款,直接从应支付的工 程款中扣除与相应履约项目等价的金额。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在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出具工程完工证明,退 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14.2.2 支付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支付保函的约定。
√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 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
14.2.3 预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
□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为:开工令开出,施工班子人员、机械设备按发包人要求进场后 28 天内支付 450 万元工程预付款。
14.3.3 预付款抵扣
(1)扣回预付款的比例、时间:工程预付款从第一次支付建安工程款时开始扣回,每期扣回 20%,扣完为止。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 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1)设计费:施工图图审完成后支付设计费的 50%;基础施工完成后支付设计费的 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设计费。
(2)建安工程费:
1.每月根据监理及发包人审核完成工程量(不包括已进场但未安装就位的材料、设备)金额的 80%支付进度款。
2.工程完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凭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和提交结算资料后支付至经发包人及监理确认的已完工程量金额的 85%,待工程结算审计结束、相关备案资料办理完毕后支付至结算审计价的 97.5%。
3. 预留结算审定价 2.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且甲方接收之日起满 2年后退还 1%,满 5 年后一个月内退还 1.5%,以上退还款项均不计利息;若甲方退还乙方当期质量保证金时,有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甲方另行委托他人维修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先行扣除后将差额部分退还乙方;若质保金不足抵扣乙方应承担的款项,由乙方另行支付甲方。
农民工工资支付执行(《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丽建发〔2018〕 51 号)、《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市本级)》(丽建发〔2018〕
52 号)。
14.4.2 其它进度款
其它进度款有: /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符合业主要求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 按月进度提交付款申请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每月 25 日提交一式三份的当月付款申请(具体付款申请报告格式按发包人要求格式拟定)。
14.10 税务与关税
14.10.1 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设计费、管理费、工程款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等额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最终工程价款的 97.5%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补齐剩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 / 。
(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交付使用后, 提供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
(GB/T50328-2014)和丽水市城建档案馆进档最新要求整理的竣工图及施工文件及光盘,套数不 限,根据发包人需求,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根据国家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审计部门审定的价款进行结算,与承包人办理 最终价款结算手续。发包人、审计部门应在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供完整结算资料以及具备其它结算条件后及时按有关规定核实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但并不受通用条款所述的时间约束。
第 15 条 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 1.为保证工程及双方现场人员、机械设备、原材料的安全,相关一切保险(包
含工程强制性保险及为施工现场人员、设备、材料办理的商业保险)由投标人自行投保,费用包
含在合同价款内。
2.投标人须为本工程办理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并支付保险费用,相关费用含在总
承包管理费中。在工程发生相应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情况造成现场人员、机械、原材料等造成
损失的)的情况下,投标人应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招标人不承担或分担投标人损失。若投标人
未购买相应保险的,责任和后果由其自行负责。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需 要投保。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承包人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承包人
第 16 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见相关条款
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见相关条款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在争议提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
同意调解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1)提交 丽水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 工程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3.2 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7.1.1 通知义务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承包人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因不可抗力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 通报义务
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48 小时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约定处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0 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合理顺延。
第 18 条 合同解除
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1.1 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8.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5 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其它权利。
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8.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8.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9 条 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9.2 合同份数
x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合同副本一式: 拾贰 份。合同双方应持的正本份数: 壹份 ,副本份数:甲方肆份,乙方陆份 ,监理副本一式:贰份。
第 20 条 补充条款
20.1 施工要求
x项目施工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如 有出入或者本合同有矛盾之处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20.1.1 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区、行业的
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如设计施工图纸、技术文件、合同条款、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20.2 现场要求
20. 2.1 现场的道路承包人必须考虑所有必要的施工现场通道(包括出入口)的建设与维护并在施工完成后根据发包人的要求予以拆除,拆除后的垃圾需外运。在任何通道因施工受阻时,承包人必须 提供任何备用的通道,无论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均必须达到发包人满意。施工用出入口由发包人指定,承包人不得自行开设出入口。
20. 2.2 施工组织临时设施的搭建、临时道路的布设、机械人力分配、施工进度等均需在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并由发包人认可。临时设施的搭建、拆除、迁移等,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此项费用。
20. 2.3 警告标志
承包人应在现场周围可能进入的地点以及有潜在危险的地方出示警告牌。在凹穴、坑、竖井或其他有危险的类似场地周围应安装适当而充分的护板、栅栏或挡板,以防止发生事故。为安全起见,夜间也应在这些地方设置经批准的警告灯标。当使用路障等使一部分道路禁止通行时,应在路上安放交通指挥锥形架,以指挥行人车辆顺利地从道路的较宽部分进入较窄部分。锥形架应为认可的橡胶或同类柔软材料制作,色彩为鲜橙色。
20. 2.4 清理工地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运输管理秩序,维护城市道路的整洁和市容环境秩序,本项目建筑垃圾运输车应符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丽水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及《丽水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必须随时并依照发包人的指示清理工地,将垃圾、树篙、木头、劈材,树根以及任何障碍物清出现场和处置。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室内外所有建筑垃圾的集中清理工作。
20. 2.5 公共道路的清扫与维护
承包人必须无条件保持车辆驶离工地后行驶的公共道路(包括路旁的雨水管道)的清洁, 必须负责清除车辆沿途散落的污物,无论是马路上的,人行道上的或雨水管道中的污物均不得过夜。若由于未保持公共道路的清洁而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罚款处分,必须由承包人独自负责支付。发包人不承担由这种问题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公共道路的任何部分若被承包人损坏或弄乱,必须由承包人自费复原。
20. 2.6 临时卫生设施
1)在整个合同期间承包人应搭建、维护供本工程施工、办公使用的水冲式厕所和水泥化粪
池和生活垃圾堆场等所有的临时卫生设施,并在竣工时予以拆除。
2)在合同期间承包人应每天及时将任何建筑垃圾(包括任何分包造成的)、生活垃圾清运出场,废水应排入公共污水管网。合同期间承包人如果不予以及时扫除、清运,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扣取人民币伍仟元罚金。
3)承包人必须派专职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出入口两百米范围之内)保洁员。
4)承包人必须在工地入口处设置混凝土铺面的洗车台,所有车辆从工地行驶到公共道路之前之前必须冲洗干净,严禁将泥土带上公共道路。
5)承包人必须以适当的方法清除工地上或建筑物内的积水或死水,以防滋生蚊虫。承包人也应在现场实行白蚁防治。若由于未能有效控制蚊虫、白蚁及其它昆虫繁殖而受到主管部门罚款时,由承包人独自负责。
6)承包人施工方法必须不能产生尘土公害。承包人必须在工地内的路面以及沿该承包人使用的公共道路路面洒水,以减低尘土公害。承包人需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现场的防尘措施,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7)所有施工都不得产生过量噪音和干扰。承包人必须配备或采取有效降噪设备或措施,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自行承担由于施工产生的噪音或其它干扰所造成的损坏所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费用、罚款和开支等有关的责任。
8)承包人必须在投标总价考虑在合同范围内影响其作业的树木的砍伐、复种和迁移。但是,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砍伐现有的任何树木。承包人应在整个合同期间细心保护任何要保留的树木或植物。
9)承包人进行工作时必须保护好其作业区边上的构筑物,如公路、便道、砖墙等,并必须负责将任何一处损坏恢复至原样。施工现场周围的构筑物情况由承包人自行踏勘。
10)承包人必须时时提供足够的防护屏、临时围栏、支撑柱等措施,预防给附近的财产、公路、行人或车辆造成损害、不便或干扰。承包人必须在合同完成时把上述临时防护物拆除,恢复原样,直到发包人满意为止。
11)承包人应配备专门的工地现场摄影人员,负责对施工过程中关键部位、主要施工工艺过程、隐蔽部位等认为有必要进行摄像的部位、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的摄像。摄像资料刻录成光盘进行保存,并在上报每期工程进度款时一并上交发包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投标的报价。
12)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发包人委托检测单位对土建工程材料,结构及粉刷质量等 进行检测,如果检测合格,由发包人承担检测费用,如果检测不合格,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及
全部责任。
20.2.3、承包人有责任为发包人、监理单位、质监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等进行工程检查时提 供安全保护用具和各种设施的方便,该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20.2.4、要求承包人做好大风、暴雨季节施工安排,确保大风、暴雨季节施工现场安全工作;做好防台防汛期间的施工安排,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0.2.5、施工中产生的多余土石方等须及时清运,临时堆放必须作好覆盖工作,费用考虑在投标总价中。
20.2.6、本工程在施工中必须保证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承包人进场后应在各路口搭设有足够强度的安全防护通道,负责工程影响区域内的交通疏导标示标牌等的制作、安装及日常维护,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网,施工现场附近的人行道和机动车道的设置必须满足施工期间交通组织的要求,保证交通畅通,并承担施工期间管理范围内道路的市政设施及便道的日常养护和维修工作。若由于承包人管理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及施工便道的维护不力造成后果的,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承包人承担。
20.2.7、本工程出入口交通(疏解)便道的施工及施工期间的维护由承包人负责实施,道路面层均采用硬化路面。交通组织(含交通便道,交通设施等)方案按照交通疏解方案细化后经交管部门审批后实施。交通便道的费用应包括(但不限于)便道开挖、基层、面层等,并考虑工期内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发包人特别要求的除外),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0.2.8、承包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已开始施工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20.2.9、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所有项目组人员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支付违约金。
20.2.10、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开展“无欠薪”行动的相关精神,按照(《丽水市建 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丽建发〔2018〕51 号)、《丽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市本级)》(丽建发〔2018〕52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工程单独设立民工工资专户。承包人必须按期如实支付民工的劳动工资,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于民工工资的发放,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20.2.11、总承包管理应符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的相关要求。
20.2.12、本工程xx施工、安全防护要求达到“九龙杯”xx标化工地,若承包人不能达到该要求的违约金人民币 100 万元,该款项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20.2.13、承包人应做好工地现场的安全xx施工要求,发包人或有关部门对现场安全施工等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必须及时予以整改,如不及时予以整改的每次违约金为 5 万元。若发
生一般安全事故违约金为 50 万元,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违约金为 100 万元,并上报行政主管部
门处理。
20.2.14、关于工程结算审核费的支付,按现行有关审计规范文件执行。工程结算按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超过送审造价的 5%核减(增)额,同意承担追加咨询服务费,计取办法如下:按核减(增)额超过送审造价 5%幅度以外的核减(增)额的 5%计取追加审计费,计算公式如下:追加咨询服务费=(│核减额│+│核增额│-送审造价×5%)
×5%。
上述审计费用及追加费用在工程应付款中扣除。
20.2.15、承包人应根据丽建发[2013]29 号《关于在市本级实行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通知》进行归档管理,本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或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单位、监理单位、各分包单位及其他专业)的档案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按发包人要求无偿提供完整的组卷档案供发包人存档。
20.2.16、工程安全质量违约细则
1)、桩基、基础、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初验不合格的每次违约金为人民币 8 万元;
2)、绿化、智能化、消防等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各专项验收不合格的每次违约金为人民币 10万元;
3)、市级质量安全大检查被通报批评的每次违约金为 20 万;
4)、省级质量安全大检查被通报批评的每次违约金为 30 万;
5)、质量未达到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的违约金为 30 万;
6)、单项、专项验收或前款提及的省、市检查限期整改的,每逾期一天违约金为 1 万元;
7)、竣工验收限期整改的,每逾期一天违约金为 3 万元;
8)、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未按合同要求或国家规范执行的,每发现一次视情节严重酌情处罚,违约金最高为人民币 2 万元。
20.3、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整改完善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20.4、施工时临时占用的场地及临时搭建的工棚,在工程验收合格后 20 天内必须拆除并清理干净,否则将按工期延误违约处理。
20.5、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内必须完成施工结算资料的整理及工程结算书的编制工作并交发包人,否则扣除人民币 10 万元。本合同所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程序”均按现行相关规范执行。
20.6 承包人应在不收取任何形式培训费用的情况下,对甲方的管理、技术人员提供设备及项目方面的操作和维护培训。进行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排除故障的技术指导。
20.7 承包人应列出能满足项目在保修期满后正常运行三年所需的配件、易耗品的清单,包
括品牌、型号、产地、厂家、价格等,以便甲方采购。
20.8 承包人在丽水本地设办事处,固定至少 2 名工作人员协助发包人开展相关工作,方便项目联络、对接。
20.9 承包人违约的,发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合同的条款规定对承包人进行担保索赔,或直接将违约金在当月(或尾留)工程款,或现金履约担保中扣除。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丽水市安居房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对 常白农民新社区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 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 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常白农民新社区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载明的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伍 年;
3、装修工程为贰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竣工验收后 贰 年;
5、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贰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管道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贰 年;
7、绿化工程苗木养护期为 2 年(保证苗木存活)。
8、对于保修期外的未移交的房屋,无论何时移交,承包人应在移交前承担一次全方位的免费维修。
9、其他约定:建筑智能化设备、线路等为 2 年,设备保修按照国家有关三包规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3 日内书面回复并在 7天内派人保修,完成维修时间以发包人保修通知上注明的时间为准。若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书面回复或派人保修的,视同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维修和产生的相关费用,费用在质量
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同时处以每次人民币叁万元的违约金。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特殊情况的发包人或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对维修项目进行应急处理,先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3、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承包人除承担保修责任外,因工程质量给相关业主和使用
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承包人不配合履行相关职责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先行代承包人赔偿损失,所需费用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承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工程维修费用或对第三人赔偿损失的,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应承担的费
用或损失金额,承包人收到通知后 7 日内不提出具体异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并同意承担通知书中确定的金额。
6、在缺陷责任期内超过三次以上不派人维修的,每超一次可将满 2 年需退还质量保证金的
10%移至 5 年后支付,并可上报建设主管部门上不良行为记录。
7、发包人退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当期应扣除产生的违约金及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维修的相关费用。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承包人负责保修的质量,工程保修项目完成后须经发包人代表验收签字方可。工程保修项目应保证在十二个月内不出现同类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继续维修。对同一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维修两次后,再次发生该质量问题的,物业管理公司(或相关主管部门管理)有权安排自行维修、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产生相关费用包括维修费、对发包人的补偿金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五、其他
预留结算审定价 2.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且甲方接收之日起满 2 年后 退还 1%,满 5 年后一个月内退还 1.5%,以上退还款项均不计利息;若甲方退还乙方当期
附件 2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常白农民新社区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 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丽水市安居房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第一条、甲方(或监理方)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 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四)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五)应当审查施工组织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存在隐患的,须及时函告乙方,责令其整改。
(六)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乙方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乙方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甲方,乙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
(七)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履行监理职责,监督
乙方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对是施工方上报的安全台账和各项安全专项方案等资料进行备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条、乙方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械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
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工程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乙方在任何时侯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专职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九)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失。必须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十一)乙方应制定交通导行方案,内容包括施工便线、便桥与现状公路交通和村庄出口入口交叉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夜视路灯,并有专人值守等安全技术保证措施。
(十二) 乙方负责组织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按规定对在建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的安全检查,并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十三)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上岗,且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十四) 乙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监理备案,发生事
故后,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十五) 乙方在工程开工前,须根据本项目的特点,针对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点、施工作业面确定施工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并制定监控办法。监控办法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实施。
(十六) 乙方凡是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摸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在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 30 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登记,并报监理备案。
(十七) 深基坑、大型钢结构吊装、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按相关规定经专家论证、审查。并严格按经论证、审查合格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资料报监理备案。
(十八)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和xx施工必须符合“丽水市九龙杯xx标化工地”的相关要求。第三条、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将依法追究
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 贰 份,副本 拾贰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甲方肆份,乙方陆 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电日
址:
话:期:
地
电日
址:
话:期:
附件 3: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常白农民新社区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 工程项目地址: 丽水市联城路与白前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 建设单位(甲方): 丽水市安居房建设有限公司 EPC 总承包单位(乙方):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甲方的责任
(一)明确甲方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廉政工程建设的甲方第一负责人。
(二)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准参加由可能影响工程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六)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