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展能中心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展能中心為無法從職業訓練中受惠或未能參與庇護工作的智障人士,提供日間照顧、日常生活和簡單工作技能的訓練。
目的及目標
設立展能中心的目的,是為服務使用者提供日間活動,訓練他們在日常生活中更加獨立,幫助他們更全面地融入社群,或在有需要的情况下過渡至其他形式的服務或照顧。
展能中心的目標是:
⚫ 訓練服務使用者學習基本自我照顧、社交及簡單工作技巧;
⚫ 透過提供日間照顧及舉辦有意義的活動,滿足服務使用者的生理、社交及情緒需要;
⚫ 幫助服務使用者在日常生活及社會功能方面更加獨立,使他們盡可能獨立生活;及
⚫ 協助服務使用者作好準備,以便他們過渡至其他形式的服務或照顧,包括在可行的情況下逐步參與庇護工作,或在需要加強照顧時,接受另一種照顧服務。
服務性質
展能中心提供的服務包括: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a) 為每名服務使用者進行首次及定期評估,以識別他們的殘疾程度及能力;
b) 針對個人需要,為每名服務使用者制訂個人計劃及訓練課程;
c) 提供個人或小組形式的訓練課程,涉及範圍包括肌肉活動能力、自我照顧能力、溝通技巧、家居技能、社區生活技巧、簡單工作技能、社交及人際關係技巧,以及消閒和康樂活動;
d) 舉辦社交及康樂活動,包括參與社區節目及活動;
e) 提供照顧服務,包括:
⚫ 提供個人護理及起居照顧;
⚫ 安排午膳; 及
⚫ 在有需要及資源許可的情況下,負責接送或陪同服務使用者往返中心。
f) 透過服務營辦者或集中由社會福利署(社署)提供支援服務,例如物理治療、職業治療及臨床心理服務。
除上文所列的核心服務外,服務營辦者亦會在識別或評估個別服務對象的需要後,在中心提供適切的額外服務。
服務對象
服務對象為 15 歲或以上的智障人士服務優先權
⚫ 嚴重或輕中度智障的人士可獲優先受理;及
⚫ 各展能中心接收患有輕度智障人士的最高比例不得超過 10%。申請資格
符合展能中心服務的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 患有智障;
⚫ 15 歲或以上;
⚫ 毋須長期臥床或接受療養照顧;
⚫ 不會作出危害自己或他人的嚴重攻擊性行為;及
⚫ 無傳染病。
所有申請將由社署運作的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轉介。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平均使用率 | 獨立運作的展能中心為 90% |
附設宿舍服務的展能中心為 95% | ||
2 | 六個月內個人計劃的達成率* | 95% |
3 | 每個月為每名服務使用者提供的訓練時數 | 70 小時 |
4 | 每月舉辦的社交╱康樂活動時數 | 20 小時 |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 有關比率指已完成計劃佔已制訂計劃總數的比例。有關計劃的定義見服務質素標準 12.4。
基本服務規定
⚫ 核心服務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
⚫ 所有服務須遵行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的最新指引及程序; 及
⚫ 註冊社工及合資格護士是服務的必要人員。質素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社署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此外,社署會符合以下特定服務的表現標準。社署履行本責任的實際表現,預期會影響服務營辦者符合其規定表現標準的能力。
⚫ 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在接獲服務營辦者書面通知有空缺後,如有具備最新及完整的資料的轉介,會於 28 天內提供轉介予服務營辦者。如無適合的轉介,社署將於適當情況下與服務營辦者進行磋商;及
⚫ 本署可為沒有職業治療師、物理治療師或臨床心理學家的機構安排有關服務。
IV 資助基準 2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服務單位必須按照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發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項有關使用社會福利津助的規則。
津貼
在指定時限內(只適用於有時限的項目),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合資格專業人士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的形式發放。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政府整體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2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下稱「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有些協議就段落 IV、V、VI 有較短的版本。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並簽署《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閱。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表。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有效期 (只適用於有時限的項目)
本《津貼及服務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資料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的內容。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