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x生命母婴x顺疾病保险
(2014 年 5 月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富德生命[2016]疾病保险 131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x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请您特别注意“孕妇妊娠疾病的定义”、“婴儿先天性畸形疾病的定义”、“高龄孕妇高发疾病的定义” 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 每页脚注
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 款 目 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四条 投保范围 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第三章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九条 孕妇妊娠疾病的定义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条 婴儿先天性畸形疾病的定义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高龄孕妇高发疾病的定义
<本页内容结束>
【条 款 内 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富德生命母婴康顺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投保人与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富德生命母婴康顺疾病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电子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投保范围
身体健康的未怀孕妇女,或者身体健康且妊娠未满二十周的妇女,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活产婴儿为本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除非本合同特别指明,本合同所称的被保险
人均不包括连带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选择投保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所选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一、基本部分
(一)孕妇妊娠疾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被确诊首次患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孕妇妊娠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孕妇妊娠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被确诊首次患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孕妇妊娠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孕妇妊娠疾病保险金额给付孕妇妊娠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婴儿先天性畸形保险金给付
若连带被保险人自被分娩之日起三十日后仍生存,且被确诊首次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婴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婴儿先天性畸形保险金额给付婴儿先天性畸形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多名连带被保险人自被分娩之日起三十日后仍生存,且被确诊首次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婴儿先天性畸形疾病,本公司将按实际患婴儿先天性畸形疾病人数给付婴儿先天性畸形保险金。
二、可选部分
(一)孕妇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孕妇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孕妇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婴儿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连带被保险人于出生后,在保险期间xx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婴儿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婴儿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多名连带被保险人于出生后,在保险期间xx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实际因疾病导致身故人数给付婴儿疾病身故保险金。
(三)高龄孕妇高发疾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被确诊首次患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高龄孕妇高发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高龄孕妇高发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被确诊首次患任何一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高龄孕妇高发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高龄孕妇高发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高龄孕妇高发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高龄孕妇高发疾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孕妇妊娠疾病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第六条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连带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1、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2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3;
1 犯罪: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犯罪行为的认定,如果当事人尚生存,则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无法对其进行审判,则应理解为事实上明显已构成犯罪行为。
2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3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6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七、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八、被保险人未在医院7进行分娩;
九、被保险人及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十、连带被保险人属死胎;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性病或艾滋病8或感染艾滋病病毒9;
十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时已知本合同连带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畸形疾病; 十五、连带被保险人因应用辅助生育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受精、应用促排卵药、胚胎移
植或配子输卵管移植)导致患婴儿先天性畸形疾病。
第三章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4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无有效行驶证: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 医院:是指拥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医院,还需依法申领营业执照),有合格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护理服务的,具有系统性诊疗程序、手术设备和住院诊疗设施的,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
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
院的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以及其他不符合本条款约定范围的医院。若本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特别约定,则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
医生: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8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AIDS。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并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9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孕妇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孕妇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孕妇妊娠疾病保险金、孕妇疾病身故保险金、高龄孕妇高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孕妇妊娠疾病保险金、孕妇疾病身故保险金、高龄孕妇高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婴儿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约定为连带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婴儿先天性畸形保险金的受益人约定为连带被保险人本人。本合同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或者连带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可以变更婴儿先天性畸形保险金、婴儿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婴儿先天性畸形保险金、婴儿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连带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孕妇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婴儿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连带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
定。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孕妇妊娠疾病保险金、高龄孕妇高发疾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孕妇妊娠疾病保险金、高龄孕妇高发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在医院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患本合同定义的孕妇妊娠疾病和/或高龄孕妇高发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和诊断所患孕妇妊娠疾病和/或高龄孕妇高发疾病必需的检查报告;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二、婴儿先天性畸形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婴儿先天性畸形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连带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在医院出具的可证明连带被保险人患本合同定义的婴儿先天性畸形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和诊断所患婴儿先天性畸形疾病必需的检查报告;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三、孕妇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孕妇疾病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医院或依法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孕妇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孕妇疾病身故保险金。
孕妇疾病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四、婴儿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婴儿疾病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医院或依法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连带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若连带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连带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若连带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婴儿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连带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婴儿疾病身故保险金。
婴儿疾病身故保险金作为连带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若以上保险金申请的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
件。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五、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10计算,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电子投保单上填明。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投保规定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11。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本公司
签发批单后生效。但本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电子邮箱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
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电子投保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后联系方式发送通知,并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 妊娠疾病的定义
一、子痫症#
又称“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指血压持续高于160mmHg/110mmHg、蛋白尿≧5g/24h或者尿常规中蛋白(++)-(++++)和/或伴水肿,有头痛等自觉症状,并且有抽搐或者昏迷。需经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项的医学证明:
1.血肌酐升高(﹥1.6mg%);
2.少尿(24小时总尿量少于500毫升);
3.肺水肿;
4.转氨酶进行性升高;
5.胎儿宫内死亡;
6.血小板减少,凝血症;
7.HELLP综合症(合并溶血、转氨酶升高、血小板减少)。二、胎盘早期脱离#
指怀孕满二十周后,胎盘于胎儿产出前先行脱离,以致胎儿窘迫或者母体休克。胎盘早期脱离需达第二或者第三级的脱离而施以紧急剖腹产手术,且需经专科医生确诊。
10 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10 年 10 月 1 日,2010 年 10 月 1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期间为 0 周岁,2011 年 10 月 1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11 未满期净保费: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40%)×(1-已交保险费经过的月数/交费周期内包含的月数)”,保险费经过的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三、羊水栓塞#
指因羊水进入母体循环所导致的急性呼吸窘迫或者休克。需经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提供有呼吸困难、凝血功能障碍、休克等相关医学证明文件,并经胸部X光检查或者血液沉淀试验证实。
####四、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指妊娠所并发的致命性疾病,因凝血功能障碍导致全身性出血不止及器官损伤,需经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的检验报告:
1.血小板计数<100×109L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2.血浆纤维蛋白原含量<1.5g/L或者>4g/L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3.3P试验阳性或者血浆FDP>20mg/L;
4.凝血酶原时间>15秒或者超过对照组3秒以上。五、侵蚀性葡萄胎(或者称恶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者转移至其他器官或者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者手术治疗的。
第二十条 婴儿先天性畸形疾病的定义一、婴儿脑积水#
指因进行性脑脊髓液积存在脑室而导致的致命性疾病,需采取植入外插引流管方式治疗。二、脊柱裂或颅裂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合并大小便失禁,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但不包括由X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裂。
三、法洛四联症#
指因心脏的解剖学异常,导致右心室流出道梗阻引起的紫绀型先天性心脏病。须由超声心动、或核磁共振检查(MRI)、或心血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同时存在以下四种心脏病理或心脏结构改变:
1.右心室流出道狭窄(肺动脉狭窄);
2.室间隔缺损;
3.主动脉骑跨于左右心室;
4.右心室肥厚。四、室间隔缺损#
指因心室间隔发育不全而形成的左右心室间的异常交通,在心室水平产生左向右分流的先天性心脏病,须经儿童心脏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需要提供超声心动图或心导管或心血管造影检查结果。
五、完全性大动脉转位
指因胚胎发育异常导致大动脉位置及它们与心室连接不一致的先天性心脏病,经超声心动或心导管及心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位于前方,起于右心室,接受体循环的经脉血;肺动脉位于后方,起于左心室,接受经肺循环氧和的动脉血。
六、肛门闭锁#
指先天性会阴部肛门缺如,是消化道畸形中最常见的疾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且已行肛门直肠成形术。低位直肠肛管畸形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先天性食管闭锁或食管气管瘘
先天性食管闭锁是指因发育异常造成的食管通道不连贯,须经X线胃管检查或X线造影检查证实,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
1.食管闭锁,近端或远端或远近端为盲端,无瘘;
2.食管闭锁,近端或远端或远近端为盲端,有瘘与气管相通;
3.无食管闭锁,但有瘘与气管相通。八、唇腭裂#
指一种常见的出生缺陷,可以分为单纯唇裂、唇裂伴随腭裂两种情况,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已行修补手术。单纯唇裂不在保障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高龄孕妇高发疾病的定义一、妊娠高血压症
孕妇在怀孕20周之后,反复发生收缩压大于等于140或舒张压大于等于90,且尿蛋白大于等于 300mg/24h或(+),并经专科医师诊断为妊娠高血压。
二、妊娠期糖尿病
妊娠期内发生或发现的不同程度的糖耐量异常。需多次出现空腹血糖大于等于5.1mmol/l且经 75g葡萄糖负荷的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异常,并经专科医师诊断为妊娠期糖尿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