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 20 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合同的贷款利率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期限的 LPR 为浮动基准加/减基点(一个基点为 0.01%)形成。
借款合同
贷款人:
借款人:
编号:佛农商 借字 年第 号
借款合同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住所:
电话: 传真:
借款人:
有效证件名称: 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住所:
电话: 传真:
借款人与贷款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充分协商并订立本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类型及用途
一、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类型为 (流动资金借款、固定资产借款、个人经营性借款、借新还旧、转换主体、其他重组借款)。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用于 。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三、借款人已知悉经营用途的信贷资金违规用于房地产领域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并同意且承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不会挪用于房地产、股票、期货或其他证券投资,以及其他股本权益性等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贷款进入的领域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以及禁止以银行贷款投入的项目、用途。若借款人违反上述约定,视同违约行为,贷款人无需向借款人提前发出任何通知,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已使用贷款及相应的利息,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借款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币种为 。
二、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贷款人同意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额度(大写) ,(小写) 元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三、本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可以单笔发放,也可以分次发放,分次偿还,每笔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 年
月 日,每笔贷款具体起始日和到期日由借贷双方在上述借款期限和最高本金额度内于借款借据中约定。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经贷款人审批同意,借款人在上述第二款项约定的最高借款本金额度内 (可以/不可以)申请循环使用贷款额度。
第三条 利息计算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 20 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合同的贷款利率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期限的 LPR 为浮动基准加/减基点(一个基点为 0.01%)形成。
一、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均指年利率,按单利方法计算。)
(一)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 (固定/浮动)利率。
(二)若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则: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签订日当期
LPR (增加/减少) 个基点。具体以本合同项下每
次贷款发放所签借款借据记载的利率为准。
合同签订日当期 LPR 指该日的前一工作日相应期限的 LPR。
(三)若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则: 1.贷款利率的计算:
贷款利率=贷款发放日当期相应期限 LPR±基点 2.利率浮动按下列第 种方式执行: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日 LPR (增加/减
少) 个基点。
(2)其他浮动方式:/
3.贷款发放日当期 LPR 指该日的前一工作日相应期限的 LPR。
4.本合同项下贷款每次发放时的贷款利率以借款借据所载利率为准。
5.贷款利率的调整
本合同项下所发放贷款的利率按下列第(1)种方式进行调整(年、月、日没有特 别约定,均指日历上的年、月、日)。每一次调整均自贷款利率调整日起按调整当日前一工作日相应期限的 LPR 作为定价基准加减基点调整利率。
(1)按年度调整利率,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利率调整日为对年对月对日。
(2)按年度调整利率,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利率调整日为每年 1 月 1日。
(3)按季度调整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利率调整日为每季首日。
(4)按月度调整利率,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利率调整日为每月首日。
(5)其他方式:/
如遇调整当年当月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贷款人按约定调整贷款利率的,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自调整 当日开始执行。上述利率调整仅指 LPR 的调整,基点在借款期内保持不变。
二、罚息和复利
(一)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及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100%。对逾期的贷款, 从贷款到期当天起,按相应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相应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二)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三)对不能按时支付的本合同第三条第三点第(一)小点约定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计收罚息和复利时,若遇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调整,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罚息和复利。
三、计息
(一)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自贷款实际发放日开始计息。利息计算公式为:归还利息=贷款本金余额×实际天数×日利率。
(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日利率=年利率/
360,利率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均保留 4 位小数,而对于第 5 位小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处理。
(三)利息金额算至分位,分以下的厘位四舍五入。四、结息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按本合同第三条确定的当期利率计算利息。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按 (月/季/到期)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
(月/季末月)的第 日。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到期利息。
五、贷款利息已包含增值税。第四条 贷款发放方式
借款人以户名为 ;账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的结算账户作为贷款发放账户(以下简称“贷款发放账户”)。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书面《贷款提款与支付申请书》及有关用款证明材料,经贷款人同意后,由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发放至贷款发放账户。
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发放至贷款发放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已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放 款义务。
贷款发放账户内的贷款资金接受贷款人的监管,需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方能支付 使用,否则一切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第五条 贷款发放前提条件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在未全部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下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
疵):
一、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第四条约定的贷款发放账户和第七条、第十二条所约定的相关账户;
二、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三、本合同设有担保的,担保文件已经签署并生效及完成法定的决议、决策、审批、登记或备案、报备手续,担保权已经设立,相关交付手续已办妥,担保人没有违反担保文件的约定;
四、本合同已经生效且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五、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贷款资金具体用途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的交易合同、《贷款提款与支付申请书》等),并经贷款人审查符合本合同约定贷款用途;
六、借款人与交易对手已经签订交易合同并且该等合同持续合法有效,且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条件均已成就;
七、属固定资产借款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固定资产项目资本金已足额到位;
(二)固定资产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
第六条 贷款资金的支付
借款人每次使用贷款发放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支付时,均需向贷款人提交《贷款提款与支付申请书》及有关的交易合同付款条件已成就等支付依据,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方能支付。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分为自主支付及委托支付。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采取委托支付方式:经贷款人对借款人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同意后,借款人根据《贷款提款与支付申请书》、审批意见内容等并委托贷款
人从贷款发放账户将所申请支付资金直接划付至申请书中指定的账户。
(一)单笔支付金额超过 50 万元(借款类型属于流动资金借款的除外)。
(二)贷款人认定需要委托支付的其他情形。
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委托信息及相关交易合同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人的受托支付义务未能及时完成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在本合同项
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
若发生交易对手账户开户行退款,导致贷款人无法及时按照借款人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其交易对手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不受影响。对于交易对手账户开户行退回的款项,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予以冻结;在此情形下,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重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二、除本条第一项约定应委托支付的情形外,其他贷款资金支付可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经贷款人对借款人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同意后,借款人根据《贷款提款与支付申请书》、审批意见内容等由借款人自行支付。
借款人若采取自主支付的,应当自贷款人发放贷款之日每月(月/季)向贷款人定期(次月 5 日前或下一季度首月 5 日前)提供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三、贷款人经审核发现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交易合同等相关材料有不一致或其他瑕疵的,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替换、说明或重新提交相关材料,在借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资料前,贷款人有权拒绝相关款项的发放和支付。
四、当借款人发生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况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发放和支付,或停止借款人支取已发放的贷款或宣布借款人借款本息提前到期。
五、由于上述情形以及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关于义务的约定或第十四条违约事项的任一项内容的情形,最终造成借款人交易或支付的延误,以及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七条 还款
一、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还款账户(户名为: ;账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用于还贷。借款 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及还款日直接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如还款账户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
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销户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
款人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扣款的,借款人
应到贷款人指定网点进行还款,对于无法扣款的责任应由借款人全部承担。
二、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或依据本合同发生的借款人应付贷款人之任何款项或贷款人依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有权限制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账户内资金的支出,以及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借款人按贷款每次发放时借款借据约定的还款方式或按借款借据、《分期还款协议》所载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金。
四、借款人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偿还贷款本息:
若放款日早于贷款扣款日的,首次扣款日为贷款发放日当月的扣款日;若放款日晚于贷款扣款日的,首次扣款日为贷款发放日次月的扣款日,末次扣款日为贷款到期日。贷款按期计收本息,其中首期贷款本息是指贷款发放日至首次扣款日期间的本息,末期贷款本息是指贷款到期日至上一期扣款日期间的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除首期和末期外,贷款期间每期按以下公式约定核算本息,
五、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若本合同项下存在多笔到期借款、逾期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某笔还款的清偿顺序;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各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顺序。
六、债务履行期间,如第三人自愿代为偿还或债务加入的,借款人无条件同意贷款人接受第三人的代为履行或债务加入,且不提出任何异议。
第八条 借款展期
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在符合贷款人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展期,但至少应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方可展期。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九条 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时,应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二、借款人在向贷款人还清已到期应付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十条 担保
一、借款人因本合同项下借款行为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必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等方式中的一项或数项,并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之从合同。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及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中担保条款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担保合同和文件的约定:
/
三、借款人在此确定:贷款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本合同项下任意全部或部分担保
合同和文件中的权利,以实现贷款人的债权,有权放弃部分担保,借款人放弃对贷款 人上述选择的一切抗辩。若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不论是借款本人提供物的担保还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本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贷款人有权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需先行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十一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借款人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三)在符合贷款人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展期。
(四)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借款人另有授权的除外。
二、借款人的义务
(一)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二)严格履行本合同全部条款,主动地(并非必须收到贷款人通知)按期偿还
借款本息。
(三)向贷款人提交相关交易资料以证明符合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支付条件,交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的主体资格文件、交易合同及相关附件。
(四) 贷款期间,借款人应当随时接受和积极配合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或担保财产的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与交易对手交易关系真实性的调查、了解及监督。接受贷款人对固定资产项目的收入现金流和借款人整体现金流进行的动态监测以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五)借款人必须按照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月前 15 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上月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签订之重大经济合同、本合同约定银行账户的业务流水、在所有金融机构的账户及存贷款余额等。
(六)贷款期间,借款人应当随时接受和配合贷款人有关人员深入企业对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总账、分账、凭证、有关经济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七)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八)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书面告知贷款人:
1、借款人或担保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2、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承包、租赁、联营、合资、合作、设立子公司等变更经营方式、企业组织形式等情形;
3、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停产、歇业、解散、关闭、被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
4、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股东下落不明或从事违法活动或涉嫌刑事经济案件等被公检法等机关依法处理等情形;
5、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6、借款人与关联企业进行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占借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上;
7、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亏损,或担保人提供之担保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等使担保财产价值减少的情形;
8、借款人或担保人所负债务到期未清偿;
9、借款人或担保人与他人发生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纠纷;
10、借款人或担保人因偷税、逃税被税务机关依法处理或涉及其他行政处罚;
11、借款人(自然人)发生如健康、婚姻、家庭、工作、住所、收入、财产变化等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或出国(出境)定居、移民等情况;
12、借款人或担保人存在其他足以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危及贷款人债权的情形。
若出现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关事实当日起五日内
或作出有关决定当日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根据具体情形,有权单方认定该情形是 否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若贷款人认为该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贷款人亦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 费用。
(九)不得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到自身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其资产,并不得向他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任何担保。
( 十) 借款人应承担并直接支付其为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费用。对于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用、案件调查费、公告费、翻译费、鉴定费、执行费、拍卖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上述费用的承担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 十一) 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义务:
1.与环境和社会风险有关的内部管理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得到切实执行;
2.不存在涉及与环境和社会风险有关的重大诉讼案件;
3.所有与环境、社会风险有关的行为、表现合法合规;
4.建立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内部管理制度,并详细规定了借款人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义务及处罚措施;
5.履行贷款人认为与控制环境与社会风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借款人承诺
一、向贷款人提供的资料、文件、信息(包括联系方式、住址、工作单位等)均真实、完整和有效。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查验调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股份制改造、兼并、合并、 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应征得贷款人同意;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
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四、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事项及借款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和借款人的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并取得相关许可和授权。
五、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的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下列约定:
(一)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 70%。
(二) 。
(三)
六、借款人在此确认下列账户为日常经营回笼资金账户,并同意接受贷款人定期对下列账户资金进出情况的监控,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表一 结 算 账 户
序 号 | 账 户 名 | 账 号 | 开 户 网 点 |
1 | |||
2 | |||
3 | |||
4 | |||
5 |
除上表一所列账户外,借款人的资金结算可通过以下表二所列的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按约定用途进行结算:
表二 结 算 账 户
序号 | 账 户 名 | 账 号 | 开 户 行 | 账户用途 |
1 | ||||
2 | ||||
3 | ||||
4 | ||||
5 |
七、属于固定资产借款的,借款人同意按下列要求,定期汇划款项至还款准备金账户(户名: ;账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该还款准备金账户资金接
受贷款人的监控。
八、借款人保证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坚
决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生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坚持践行绿色信贷和可
持续发展,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九、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依法将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同意贷款人向受让债权的第三人披露主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信息,以及借款人为申请贷款而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贷款人的权利
(一)有权按期足额收取依据本合同发生的借款人应付款项。
(二)有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三)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等情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四)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
(五) 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账户上扣划依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当偿 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全部应付费用,且扣划凭证无需借款人签字确认。
(六)贷款人有权确定借款人据本合同所承担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 罚息、复利和其他应付费用)的偿还顺序。
(七)本合同签订之后,若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有任何违约及隐瞒事实之情形,或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贷款的相关规定,或出现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情形,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 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费用。
(八)借款人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仍未按本合同相关要求首次提取贷 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不得提出任
何抗辩。而经贷款人同意,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内对借款人予以发放贷款的, 不构成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须按本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
(九)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发生 变化,与本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贷款人有权按上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属于固定资产借款的,借款人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可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十一)贷款人有权在贷款期间定期对借款人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进行贷后检查。
(十二)若借款人出现贷款逾期归还或未还等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进行短信通知,借款人接收该等通知的联系电话为本合同第十九条载明的借款人手机号码;若有更换须及时到贷款人处履行书面变更手续,否则贷款人一旦向上述本合同约定手机号码发送相关报送不良信用信息后,无论发送是否成功送达,无论该手机号码是否借款人使用,均视为贷款人已履行通知义务。
(十三)如借款人逾期清偿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在媒体、社交平台、报纸、刊物、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其他可为公众所知的公开渠道发布逾期信息,有权将相关违约信息向有关单位通报或将相关违约信息及借款人的居住地址、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本合同记载的其他信息提供给贷款人委托的催收机构。
二、贷款人的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应妥善保管抵(质)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四)贷款人应承担并直接支付其为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费用等。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构成违约:
(一)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
(二)未遵守本合同承诺事项的;
(三)对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
(四)为本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未能配合落实担保措施;或为本合同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代偿能力明显减弱;或提供的抵押物或质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到贷款人债权实现而担保人未增加相应担保的;或部分或全部担保条款或担保文件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被担保权人解除,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为本合同提供担保的抵押物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被转让或设置居住权或新增居住权人或延长居住权期限;
(五)若借款人或担保人为自然人时,当发生借款人或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六)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情况恶化、资金回笼明显下降、拖欠其他债务、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等),足以影响偿债能力的;
(七)借款人或担保人(包括自然人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庭成员)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它贷款人认为会对其权益带来威胁或不利的事件,可能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八)固定资产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九)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停止发放贷款。
(三)终止或解除合同。
(四)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费用。
(五)行使担保物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六)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七)贷款人有权依本合同约定借款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 违约金在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个银行工作日内向贷款人支付,逾期支付按逾期
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八)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三、本合同项下债务之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贷款人有权行使前款约定的权利。
四、借款人在合同或协议洽谈、协商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不得以本合同或协议 项下项目为相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有违反本协议有商业贿赂或营私舞弊等行为的,贷款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如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不可抗力事宜,借贷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费用。
第十六条 合同的转让和变更
贷款人有权单方转让本合同项下之权利。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其他事项的变更均应由合同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新的书面协议达成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及合同争议的解决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未作约定的部分,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三、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按下列第贰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本合同争议标的额超过广东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具体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公布的标的额为准),同意由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四、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的执行。第十八条 强制执行条款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在借款人结清借款前,就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公证费由
贷款人承担。借款人承诺当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或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清偿借款时,借款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
(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等,含本条所述贷款人已支出的公证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
本合同如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若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贷款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九条 通知送达条款一、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一)借款人确认送达地址如下:
借款人: 接收短信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微信号: ;电子邮箱地址: ;邮寄地址:①(法人/自然人)住所地: ;②(自然人)居住地: ;③(自然人)工作单位地
址: ;公告送达刊登的报纸:佛山日报。
(二)送达方式
采取发送手机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的,以文书到达借款人特 定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文件邮寄至任一地址即可,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拒收或无人签收的以文书退回日期为送达日期。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自在佛山日报公告之日起视为送达。
二、上述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适用范围
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或仲裁阶段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借款人送达各类法律文书通过本条第一款约定
的任一地址和方式送达即视为已送达借款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按照上述确认 的邮寄地址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在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发出的与本合同项下信贷业务有关的通知、函件等贷款业务文件通过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任一地址和方式送达即视为已送达借款人。
三、变更通知
借款人对上述确认的送达地址的准确性负责。上述送达手机号码、微信号、邮箱、
地址等如有变更,借款人应在变更之日起 1 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重新确认新的送达 地址,否则视为送达地址未变更。
因借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贷款人另行 确认送达地址、借款人本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情形,导致人民法院、仲裁机
构、贷款人各类法律文书、贷款业务文件未能被借款人实际接收的,借款人应自行承 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借款人应诉并直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交送达地 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
若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合同文件等对通知送达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最后签订 的通知送达条款内容为准。
第二十条 信息授权条款
借款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下述条款,同意授权贷款人按以下条款所述方式处理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一、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下债权所需,可以自行或通过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商、征信机构、行业协会及其他合作主体)等自公开及私人资料等来源收集借款人的通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固定电话、住所地等),在贷款人无法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借款人取得联系时,通过贷款人收集的通讯信息与借款人联系。
二、借款人知悉并授权贷款人基于法定义务要求,及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有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获取和处理借款人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各类信息(含
个人信息)。
三、借款人知悉并授权贷款人基于法定义务要求,及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有权向政府机构等有权部门、公共事业平台或存储借款人经营信息、消费信息及财务信息的数据提供商查询、获取和处理借款人的工商、公安、司法、社会保障、民政、税务、房产、土地、知识产权、环保、持有第三方股权、财务状况、消费水平等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各类信息(含个人信息)。
四、借款人知悉并授权贷款人对上述所获取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借款人各种信息进行处理(收集、存储、使用、加工、打印和存档),具体目的和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用于客户识别、账户管理、反洗钱管理;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用于贷前调查、贷中审查、授信审批、贷后管理、贷款展期、贷款重组、贷款清收或担保人资格审查等业务范围;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
(四)基于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联社”) 提供的统一基础支持,并基于省联社对辖内农商行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出于统一的反洗钱、反欺诈、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和运营管控策略,贷款人会通过省联社汇聚融合并共同使用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信息,并用于如下方面:
1.创建统一身份标识,在省联社范围内核验借款人的身份,统一身份认证并享受对应权益。
2.识别分析并在省联社范围内加工形成标签信息,并用于省联社及辖内农商行统计分析、运营保障、学术研究、通知和推送(包括经借款人事先同意后发送商业广告和信息推送)及改进产品和服务。
3.在省联社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并用于省联社及辖内农商行检测及防范反洗钱、反欺诈及其他安全风险(例如钓鱼网站、欺诈、网络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更准确地识别违反法律法规或产品服务相关协
议规则的情况,以保护借款人、其他用户、贷款人或关联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保密条款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条款
一、本合同是根据编号为/的《综合授信借款合同》签订的,是该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外实属同一贷款人,可以承接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
三、
第二十三条 合同附件一、 /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签字或盖章(借款人为自然人的,须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借款人执壹份,贷款人执壹份,其余 份暂由贷款人保存,以交相关部门或人事登记、备案或存档;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特别提示
本合同系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 真实意思表示。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请借款人对双方有关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划线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声明
一、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借款人有必要权利和授权及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事其所经营的业 务及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三、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经贷款人详细解释,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 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对黑体划线部分已予以充分注意,对此无任
何异议。本合同是借款人在明确自身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自愿签署的。
(以下为本合同签字盖章栏,无正文)
贷款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面签见证人: 经办人:
借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广东省佛山市
2023 年 01 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