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广域网运营商线路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招案 2023-1458
采购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3 日
录 | ||
第一章 |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 商务部分 |
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
第三章 | 评标方法及标准 | |
第四章 |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 |
第五章 第六章 |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部分 项目采购需求 | 技术部分 |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第一章 投标邀请
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广域网运营商线路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招案 2023-1458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广域网运营商线路采购项目预算金额:78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预算总额:人民币 780 万元/年,服务期限:三年(2023 年 7 月 1 日起
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止)。
包件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广域网线路一,采购预算为 390 万元/
年;包件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广域网线路二,采购预算为 390 万元/年。每包件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该包件的采购预算,否则该包件视为无效投标。具体内容见招标文件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
本项目分两个包件,投标人必须投标全部两个包件,但只可中标一个包件。若投标人在两个包件评分均排名第一,则中标包件一,由包件二评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中标包件二。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三年(2023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止)。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若符合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福利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等政策,将落实相关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授权的分公司;(2)投标人(或其总公司)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3)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 年 04 月 23 日至 2023 年 04 月 28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1:00,下午 13:00 至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xxxxxx 000 x 00 xxxxxx 000 x
方式:凡愿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应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2023 年 4 月 28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00-16:00),关注“中世建咨”微信公众号,主界面右下角点击“投标报名”完成微信报名登记或到xxxxxx 000 x 00 x
中世办公楼 306 室,购买招标文件(联系人:xx、xx,电话:021-00000000、
62446079),过时不候。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售价:¥6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 年 05 月 15 日 10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3 年 05 月 15 日 10 点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 000 x 00 x中世办公楼 3 楼会议室,详见当天一楼大屏幕信息。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本公告有效期限至 2023 年 4 月 28 日止。
2.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开始接收投标文件,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地址:xxxxxxx 000 x
联系方式:xxx 021-54679568-1008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 000 x 00 x(中世办公楼)联系方式:xx、xx 021-52907696、62446079邮箱:xxxxx@xxxx.xxx.xx
0.xxxxxx
项目联系人:xx、xx
电话:021-00000000、62446079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1 | 采购项目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广域网运营商线路采购项目 |
采购预算 | 采购预算总额:人民币 780 万元/年,服务期限:三年(2023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止)。 其中:包件一采购预算为 390 万元/年,包件二采购预算为 390万元/年,每包件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该包件的采购预算,否则该包件视为无效投标。 | |
本项目设定的最高限 价 | 无 | |
核心产品 | 不适用 | |
公告媒体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
2 | 采购人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地址:xxxxxxx 000 x 电话:021-00000000-10087 联系人:xxx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 000 x 00 x(中世办公楼)电话:021-00000000、62446079 联系人:xx、xx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4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其他特定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授权的分公司; (2)投标人(或其总公司)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
5 | 项目现场勘察 | 不组织 |
6 | 样品 | 不要求提供 |
7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8 | 采购进口产品 | 否 |
9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 节能产品 | 否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 信息安全认证 | 否 | |
10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节能产品(非强制类) | 否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环境标志产品 | 否 | |
11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和《关于进一步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本项目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信息传输业 | ||
支持监狱企业、促进 残疾人就业 |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价格 评审时给予 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
12 |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 规定或扶持政策 | 不适用 |
13 | 投标人须提供的其他 资料 | 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
14 |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 如有,另行书面通知 |
15 |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 投标截止时间:2023 年 5 月 15 日 10 时 00 分 (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 000 x 00 x中世办公楼 3 楼会议室,详见当天一楼大屏幕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开始接收投标文 件,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
16 | 开标时间、地点 | 同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
17 | 其他唱标内容 | 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备注 |
18 | 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19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日历日) |
20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 1 份,副本 6 份。 |
21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项目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投标人名称: 其他 |
22 | 信用查询 | 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 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打印的网页版将留存在评标 报告中。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 |
23 | 同品牌多家投标人处 理原则 | 不适用 |
24 | 定标原则 | 采购人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 人。 |
25 |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 间、地点、方式 | 详见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 |
26 |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 及时间 | 详见第四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
27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28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由采购人支付 |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29 |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 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书面递交形式,质疑联系部门: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1-00000000,邮箱: xxxxx@xxxx.xxx.xx,地址:xxxxxx 000 x 00 x(中 世办公楼)。 |
30 | 其他规定: | 无 |
投标人须知正文
一、总则 1.定义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文件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4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5 “评标委员会”是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评审采购活动职责的评审成员。
1.6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1.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最新一期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
1.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采购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本项目最高限价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 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投标: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2 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授权委托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持有法定代表人(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授权的分公司负责人,下同)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明。
6.联合体投标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参与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另有规定外,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项目现场考察
7.1 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供应商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考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
7.3 考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考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4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 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政策与其他规定
9.1 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必须将是否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作为采购产品的资格条件。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2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环保清单内的产品,分别予以相应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对于同时列入“两个清单”的产品,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3 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4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5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6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扶持政策。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的构成
10.1 招标文件各章节的内容如下: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10.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原刊登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1.2 如果澄清或者修改时间距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将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时间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12.偏离
12.1 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12.2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三、投标文件
13. 一般要求
13.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
13.5 投标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必须按要求提供。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14.1 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投标人未在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在投标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4.3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形式要求提供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4 供应商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投标报价
15.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形式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为完税价。
15.2 投标人必须按开标一览表和报价明细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的,应同时修改其报价明细表中的报价。
★15.3 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可变动性报价、赠送及“零”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5.4 项目有特殊要求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投标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投标保证金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3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6.6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7.投标有效期
17.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7.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规定
18.1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
本和副本、电子版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8.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盖章、签字处按照要求盖章、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应密封在不透明的封套中,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19.2 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3 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文件应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地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20.2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1.2 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 18、19、20 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1.3 投标人按本章 21.1 款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1.4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修改、撤销其投标文件。四、开标和评标
22.开标
22.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
22.2 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投标人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2.3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2.4 投标人代表及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2.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3.资格审查
23.1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资格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包括: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营业执照; 3.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4.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6.投标人若为分公司,需提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授权书;7.投标人(或其总公司)具有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投标人存在失信记录的。
失信记录是指,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失信情况查询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2 已经进行资格预审的,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4.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
25.评标方法和标准
本项目评标方法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26.评标程序
26.1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2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6.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不满足本招标文件中标注“★”的实质性条款要求的; (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
26.2 核价原则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上述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6.3 投标文件澄清
26.3.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6.3.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3.3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6.3.4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4 同品牌多家投标人处理原则
26.4.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26.4.2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6.4.3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26.5 比较与评价
26.5.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6.5.2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6.6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6.6.1 评标委员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规定的方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27.确定中标供应商
2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27.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
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28.废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采购单位应予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
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9.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标情况以及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0.禁止行为
30.1 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投标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2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五、中标信息公告与签订合同
31.中标信息公告
31.1 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中标结果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
31.2 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但中标结果公告前招标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32.中标通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33.履约保证金
33.1 本项目是否缴纳履约保证金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3.3 中标人没有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签订合同
34.1 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4.2 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4.3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订立背离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4.4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其他规定
35.招标代理服务费。
35.1 中标人是否交纳投招标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询问、质疑、投诉
36.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6.2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36.3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函原件。
36.4 质疑函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函由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5 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诉。
37.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 1~3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38.其他规定。
38.1 投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9.未尽事宜
39.1 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0.文件解释权
40.1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一、评标原则
第三章 评标方法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评标办法,作为本项目择优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依据。
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各评委按照评标办法对每个投标人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评标委员会按照每个投标人最终平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推荐出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实施方案评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本项目分两个包件,投标人必须投标全部两个包件,但只可中标一个包件。若投标人在两个包件评分均排名第一,则中标包件一,由包件二评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中标包件二。
二、评标内容及评分细则本项目按包件分别评分。
1、商务评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序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说明 |
1 | 投标报价 | 10 | 投标报价得分=10×(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是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价格最 低的投标报价。 |
注:(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本项目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
小企业声明函》。
(2)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价格评审时给予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技术评分
序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说明 | |
1 | 技术或者服务水平 | 需求理解 | 10 | 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背景、线路资源需求、服务内容的理解程度进行综合评审: 对项目背景、线路资源需求、服务内容理解全面、准确的得 10 分; 对项目背景、线路资源需求、服务内容理解略有欠缺的得 6 分; 对项目背景、线路资源需求、服务内容理解缺漏较多 的得 2 分。 |
2 | 实施方案 | 15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实施方案(投入本项目的技术力量及人员、线路及设备安装调试、与用户方和集成商的 配合等)进行综合评审: |
实施方案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前瞻性和针对性强的得 15 分; 实施方案表述略有缺漏、前瞻性和针对性略有欠缺的得 10 分; 实施方案表述不清、前瞻性和针对性不足的得 6 分; 实施方案简单粗糙、不具有前瞻性和针对性的得 2 分。 | ||||
10 | 投标人光纤入户及链路开通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强的得 10 分; 及时性和便利性略有欠缺的得 6 分; 不具有及时性和便利性的得 2 分。 | |||
10 | 投标人项目施工及配套调试对用户方税收业务的影响程度小的得 10 分; 对用户方税收业务的影响程度适中的得 6 分; 对用户方税收业务的影响程度大的得 2 分。 | |||
10 | 投标人需要用户方配合投入的人力物力和配合难度小的得 10 分; 需要用户方配合投入和配合难度适中的得 6 分; 需要用户方配合投入和配合难度大的得 2 分。 | |||
3 | 服务方案 | 15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方案(客户服务体系、故障响应服务、日常电路运维、线路迁移服务等)进行综合评审: 服务方案清晰完整、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得 15 分; |
服务方案表述略有缺漏、科学合理性和针对性略有欠缺的得 10 分; 服务方案表述不清、科学合理性和针对性不足的得 6 分; 服务方案简单粗糙、不具有科学合理性和针对性的得 2 分。 | ||||
10 | 投标人提供的应急方案科学完善、应急通信能力强的得 10 分; 应急方案较为科学完善、应急通信能力略有欠缺的得 6 分; 应急方案不够科学完善、应急通信能力弱的得 2 分。 | |||
4 | 履约能力 | 类似业绩 | 10 | 投标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实施过类似网络线路建设项目的,每个项目得 1 分, 最多得 10 分。(须提供相关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服务期限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 |
合计 | 90 |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广域网运营商线路采购合同
合同双方: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地址:肇嘉浜路 800 号
邮政编码:200030电话:54679568
传真: 联系人:
乙方: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主要条件:
1.1 本合同服务期限:三年(2023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止)。
1.2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线路服务:
包号: | |||||
线路 | 类型 | 带宽 | 数量 | 单价 (元/月) | 小计金额(元) |
市局-分局 | MSTP | ||||
分局-税务所 | |||||
市局-税务所 | |||||
互联网线路 | 商用宽带 | ||||
每月合计金额 | |||||
每年(12 个月)合计金额 |
以上线路数量为暂估数量,各级线路具体使用数量以甲方实际使用数量为准,按照合同单价进行结算。
2.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
2.1 本合同价款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统一支付。
2.2 本合同线路开通且验收通过启用后开始计费,若验收不通过,计费周期顺延。
2.3 付款方式:采取每年分三期支付的方式,每年 6 月支付当年 1 至 6 月费用,每年 9 月支付当年 7 至 9 月费用,每年 12 月支付当年 10 至 12 月费用。
2.4 付款时乙方应提交:
(1)发票
(2)经甲乙双方确认的该期《电信线路清单》
(3)经甲方技术部门验收确认的服务验收报告
3.服务具体内容和验收要求
3.1 服务具体内容
由于甲方网络线路承载关键实时性应用,乙方应为甲方提供高级别的服务保障。乙方应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乙方应在服务期内提供以下技术服务:
3.1.1 一站式客户服务体系
(1)乙方为甲方提供端到端全过程(即售前、售中、售后)一站式服务;提供 24 小时×365 天的质量保证。一站式服务包括:一点业务咨询、一点业务受理、一点故障申告、一点计费结算、一点技术支持。
(2)乙方应提供 7×24 小时电话技术支持和故障申告服务。
(3)甲方在使用线路的过程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均可向乙方申告,乙方负责故障的全程处理,应建立“首问负责制”。
(4)在 1 个自然月内,因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服务,对同一线路的服务被甲方投诉两次以上(含两次),减免该条线路当月 20%使用费。
3.1.2 故障响应服务
(1)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网络线路传输故障的诊断和排除。
(2)乙方对甲方的故障申告响应时间小于 15 分钟,市局至分局线路故障恢
复时间一般小于 1 小时,分局以下线路恢复时间一般小于 2 小时,个别特殊情况
(如光缆受损)最长不超过 4 小时。
(3)在 1 个自然月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单条线路中断超过 2 次或单次中断时间超过 4 小时,减免该条线路当月 50%使用费。
(4)在 1 个自然月内,单条线路中断超过 3 次或累计中断时间超过 8 小时,减免该条线路当月使用费。
(5)当线路故障处理完毕后,乙方在 15 分钟内通知当地税务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故障报告。
3.1.3 日常电路运维体系
(1)乙方按原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的电路质量要求,保证甲方线路的畅通。
(2)若合同执行期间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需与甲方协商修改服务协议或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若不同服务标准之间产生冲突,应按较严格的标准执行。
(3)乙方应对甲方线路通信质量提供长期、不间断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告知甲方。
(4)乙方每季度向甲方提交网络线路的运行质量分析报告,提出网络优化建议。
(5)乙方如需中断甲方线路,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甲方,经协商同意后实施,并不能影响甲方的正常业务。
(6)乙方按甲方要求免费提供重要时段的特殊保障。
3.1.4 其他服务维护保证
(1)乙方应建立完备的客户档案:待网络建设完毕后,乙方将对相应的电路、设备进行特殊标记,以保证甲方相关维护资料的准确性;建立详细、完备的电路资料档案和网络运行档案并提交甲方,为保证甲方网络稳定运行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
(2)乙方应具备应急通信的能力,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洪水等)造成的线路阻断,乙方应在短期内采用应急手段恢复通信。
(3)乙方要制定完善的紧急故障处理流程及应急方案,保证紧急情况下快速故障处理,缩短故障处理时限。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泄露甲方线路和业务的各种参数、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验收要求
甲方在支付每期线路使用费前开展该期验收工作,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该期
《电信线路清单》、线路运行质量分析报告、线路中断情况及线路故障率等验收材料,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具体内容要求对乙方履行情况进行验收确认,乙方存在应减免线路使用费情形的,甲方在支付该期费用时扣除相应的费用。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4.2 在接入和使用线路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申告。
4.3 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线路,不得利用线路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线路以转租等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包括本合同项下甲方下属机构)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4.4 应保证连接到线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
4.5 应按时足额缴纳线路使用费。
4.6 应以书面形式(“电信线路需求通知书”)向乙方提供线路开通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起止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使用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4.7 应派专人负责做好入网的各项准备和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的准备。
(3)负责协调所在楼宇的物业使其允许乙方进楼实施或提供线路接入,并承担协调物业涉及的相关费用。
(4)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入网各方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
(5)调配和预留所在建筑物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
(6)提供有 UPS 保障的 220V 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
4.8 应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线路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将视为线路按时开通。
4.9 不得在线路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置。
4.10 应积极配合乙方对线路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电路的维护管理。
4.11 甲方将线路交其下属机构(“甲方下属机构”)使用的,甲方应保证甲方下属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线路,并就甲方下属机构使用线路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线路的使用及付费等行为)向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视甲方为乙方的集团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并为甲方
提供线路业务的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
5.2 乙方提供甲方的接入光缆芯数应充分考虑冗余,市局和分局节点应不低于 24 芯。
5.3 市局、分局节点要求采用光纤双路由接入,采用二纤双向复用段保护,以自愈环方式接入乙方的两个不同传输局。税务所节点建议至少采用光纤双路由接入,协税办节点不要求双路由保护。要求双路由保护的传输建设点,乙方应检查实施场地是否具备保障电源、空调设施和机房空间,以便安装光传输设备,并保证其稳定运行。
5.4 乙方免费提供甲方机房所需的光传输设备(光端机),具体配置如下:
(1)市局节点:容量≥2.5G,确保用户接口冗余,接口类型:千兆以太光口(用户端设备接口 LC 单模光纤接口)。
(2)分局节点:容量≥622M,确保用户接口冗余,接口类型:千兆以太光口(用户端设备接口 LC 单模光纤接口)。
(3)税务所(含协税办)节点:容量≥155M,确保用户接口冗余,接口类型:百兆以太电接口(用户端设备接口 RJ45 接口)。
5.5 乙方免费提供从光传输设备至甲方路由设备所需的光纤跳线及与甲方设备线缆相匹配的转换接头等必要的配件。
5.6 乙方承诺免收初装费及其他一次性费用,在服务期内甲方新增需求也免收初装费及其他一次性费用,甲方只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线路使用费。
5.7 乙方应全程配合甲方完成网络线路建设工作,主要包括:
(1)乙方应在实施前与甲方、系统集成商配合,了解设备接口情况,协商和交流相关配置。
(2)乙方应保证甲方线路开通时间不超过合同正式签订后 45 个自然日。
(3)乙方应配合甲方和系统集成商的网络开通调测工作,在各地分别配备专门的技术服务支持人员。
(4)乙方应保证传输设备和链路按甲方要求,及时到达指定地点和指定位置,并正确安装就绪。
(5)乙方负责用户端光缆的规范接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6)乙方应配合系统集成商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
(7)线路开通后,乙方应提供相应的测试手段,同当地甲方技术人员一起进行开通运行测试及性能测试,解决出现的问题,由当地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测试报告上签字确认。
(8)乙方应在项目完成时将有关技术文件、本地网接入竣工资料、光缆路由图及验收测试报告和系统测试使用的测试数据等文档统一移交甲方工作人员,并告知其中的关键部分和注意事项。
5.8 由于乙方端口、线路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线路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线路。
5.9 在甲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下,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对线路进行维护,并及时修复通信障碍,保证通信畅通。
5.10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布的维护规程明确划分线路的责任界面。具体以甲方机房的设备为界,设备以外线路侧由乙方维护管理,另一侧(设备侧)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
5.11 对所投资的电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设备侧电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设备侧电路或设备损
坏的,须按价赔偿。
5.12 服务期内,乙方免费提供线路迁移服务,迁移服务包含:
(1)甲方办公地点整体迁移。乙方应先开通新办公地点的线路,甲方迁移工作完毕后,再拆除原办公地点线路。新老线路在迁移期间不再额外收取任何费用。新旧光传输设备型号、容量不变。
(2)甲方办公地点不变,机房位置根据工作需要改变位置。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免费提供接入光缆或光传输设备的移位服务。
(3)迁移前应制定详细的线路迁移方案,迁移中线路中断时间应在甲方的要求范围内,迁移后保证线路的可用性,确保系统如期正常运行。
6.线路的开通
6.1 线路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电路全程测通,并以最晚一端开通为准。
6.2 线路开通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
6.3 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的 5 个工作日内验收核实,线路确已根据甲方要求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签字或盖章确认。
7.线路的停用
7.1 甲方停用线路时,应至少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7.2 停收使用费的时间(“停用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停用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如果乙方收到甲方停用通知时间至甲方停用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 30 日,则停用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停用通知的第 31 日。
8.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
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违约责任
9.1 如甲方使用线路违反本合同第 4.3 条约定的,如将线路以转租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或将线路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除按照本合同正常资费标准计收使用费外并向甲方加收单月使用费 1 倍的违约金。
9.2 如甲方逾期付费,除补交欠费之外,每逾期 1 日应按照所欠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累计超过 30 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仍应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9.3 在满足开通条件的情况下,如确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通时限内开通线路,则按该条线路一个月使用费的 50%作为给甲方的赔付,并在首月使用费中直接抵扣。如逾期一个月仍不能开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4 乙方利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包括发明、发现、可运行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另行自行开发本合同业务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或产品,或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的,或有其他失信行为的,纳入国家税务总局失信名单。
对于影响恶劣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推送财政部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9.5 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数据失窃
或丢失、敏感信息泄露、主要业务系统瘫痪等不良后果的,自甲方或甲方主管机关做出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税务系统各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9.6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围猎”甲方税务人员行为的(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馈赠礼品礼金、邀请娱乐旅游消费、提供便利条件等非正常交往手段“围猎”相关税务人员及其亲属),自甲方及甲方主管机关认定或通报之日起三年内,甲方可以拒绝乙方参与其政府采购活动。
9.7 聘用离职税务人员的风险控制
9.7.1 乙方应建立防止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的风险控制制度。如乙方未建立上述风险控制制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
9.7.2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聘用 3 年内离职的原从事过税收信息化及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条线的税务人员。原从事过,是指离职前 3 年内从事过税收信息化工作及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条线工作。如果乙方有前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9.7.2.1 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并从应付款项中扣除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
(1%)作为违约金;
9.7.2.2 自甲方通报之日起三年内,所聘税务人员原单位及下属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9.8 甲方发票电子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失信行为的,自甲方发票电子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认定并通报之日起三年内,税务系统各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10.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0.3 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诉讼的其它部分。
11.不可抗力及免责
11.1 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于该等情形发生后 15 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甲方解除。
11.2 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2.合同的终止
乙方提供线路的单条线路故障率大于每年 12 次或平均故障率大于每年每线
路 3 次,甲方可以提前终止与乙方的合同。
13.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
13.2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13.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签约双方: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23 年 月 日 2023 年 月 日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广域网运营商线路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投 标 人: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的编写顺序如下,投标文件应有清晰的目录和页码,便于查阅。
第一部分 商务文件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三、报价明细表包号:……
四、商务条款偏离表包号:……
五、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
附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 2.营业执照
附 3.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附 4.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附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附 6.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附 7.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六、提供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若有请提供)
第二部分 技术文件
七、技术条款偏离表包号:……
八、需求理解包号:……
九、实施方案包号:……
十、服务方案包号:……
十一、类似业绩包号:……
第一部分 商务文件
投 标 函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投标邀请, (姓名、职务)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参加本项目招标的有关活动。据此函,作如下承诺:
1.同意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 90 天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具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具备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4.提供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6 份。
5.已详细审阅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澄清函),理解投标人须知的所有条款。
6.完全理解贵方“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的规定。
7.接受招标文件中全部合同条款,且无任何异议;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8.完全满足和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说明。
9.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贵方可不予退还我方的投标保证金。
10.愿意提供任何与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等。
11.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投标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12.对本次招标内容及与本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及相关信息保密。
13.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无任何的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广域网运营商线路采购项目
包号 | 每年(12 个月)投标报价 | 备注 |
包件一 | 元/年 | 服务期限:三年(2023 年 7 月 1 日起 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止),每年投标报价均相同。 |
包件二 | 元/年 | 服务期限:三年(2023 年 7 月 1 日起 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止),每年投标报价均相同。 |
说明:(1)投标人必须对包件一和包件二同时报价。
(2)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数位。
(3)投标人只需填写“每年(12 个月)投标报价”,不用填写三年总报价。
(4)投标人应按照《项目采购需求》和《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报价。
(5)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报价明细表
报价明细表
线路 | 类型 | 带宽 | 数量 | 投标单价 (元/月) | 小计金额(元) |
市局-分局 | MSTP | 100M | 1 | ||
60M | 1 | ||||
40M | 18 | ||||
20M | 3 | ||||
10M | 2 | ||||
分局-税务所 | 40M | 10 | |||
20M | 1 | ||||
10M | 93 | ||||
2M | 23 | ||||
市局-税务所 | 40M | 10 | |||
20M | 2 | ||||
10M | 23 | ||||
互联网线路 | 商用宽带 | 500M | 1 | ||
每月合计金额 | |||||
每年(12 个月)合计金额 |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广域网运营商线路采购项目包号:包件一
包号:包件二
线路 | 类型 | 带宽 | 数量 | 投标单价 (元/月) | 小计金额(元) |
市局-分局 | MSTP | 100M | 1 | ||
60M | 1 | ||||
40M | 18 | ||||
20M | 3 | ||||
10M | 4 | ||||
分局-税务所 | 40M | 10 | |||
20M | 2 | ||||
10M | 44 | ||||
市局-税务所 | 40M | 10 | |||
20M | 1 | ||||
10M | 42 | ||||
2M | 2 | ||||
互联网线路 | 商用宽带 | 200M | 1 | ||
每月合计金额 | |||||
每年(12 个月)合计金额 |
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数位。
(2)以上每个包件“每年(12 个月)合计金额”应当与开标一览表所投包的“每年
(12 个月)投标报价”一致。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商务条款偏离表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偏离 | 说明 |
项目名称:包号:
说明:如有偏离,则必须注明“偏离”;未注明偏离的,视为完全响应。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
附件 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
附件 1-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授权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投标人代表,就 (项目名称)投标及相关事务代表本公司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署生效,特此声明。
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 3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我单位未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5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备注:由投标人根据项目需求提供说明材料。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6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备注:1.投标人若为分公司,需提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授权书;
2.投标人(或其总公司)具有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附件 7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授权代表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传真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备注 |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六、提供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若有请提供)
1.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 目名称) 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 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信息传输业 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 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 ,属于 信息传输业 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 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 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本声明函所称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为准。
(5)中标人为中小企业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6)投标人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
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
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
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公章):
日期:
第二部分 技术文件
技术条款偏离表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 | 投标文件的技术条款 | 偏离 | 说明 |
项目名称:包号:
说明:在偏离项必须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_
日期: _年 月 日
需求理解
项目名称:包号: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_日期: _年 月 日
实施方案
项目名称:包号: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_日期: _年 月 日
服务方案
项目名称:包号: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_日期: _年 月 日
十一、类似业绩
投标人类似业绩一览表
序号 | 年份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服务期限 | 合同金额 (万元) | 用户情况 | ||
单位名称 | 经办人 | 联系方式 | ||||||
1 | ||||||||
2 | ||||||||
3 | ||||||||
4 |
项目名称:包号:
说明:填写投标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实施过的类似网络建设项目,须提供相关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服务期限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_日期: _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第六章 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背景
按照金税三期工程的总体规划,税收业务应用系统对网络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网络带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通过金税三期工程网络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税务系统各级网络系统的高效性、安全性以及可靠性。
金税三期网络项目建设按照工程总体建设目标的要求,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中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建设满足总局和省局集中处理模式的从省局到地市、区县、分局(所)的高质量的接入网平台。除了满足各业务应用系统的需要外,还应满足视频、VOIP、E- Learning 等新增网络增值业务的需要。
根据以上总体规划,本市税务系统网络应整体覆盖至每个税务所节点,同时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监管。遵循总局总体设计理念,结合自身网络特点,本市税务系统金税三期网络架构具体如下:
1.本市广域网将按三级网络架构(市局-分局-税务所)进行统一建设。
2.广域网总体架构将采用层次化结合扁平化的网络拓扑结构,线路类型和路由协议将进行统一部署。
3.市局、分局(含直属事业单位)、税务所(含协税办)分别设置路由节点,分局路由节点向上连接市局数据中心路由节点,向下连接税务所路由节点,横向连接分局大楼网络和机房网络。
4.市局-分局按双线路双工高可用结构设计,采用 2 家不同运营商的 MSTP线路。
5.分局-税务所(全部节点)按单线路结构设计,采用 2 家不同运营商的 MSTP 线路。
6.市局-税务所(对外服务节点)按单线路结构设计,采用 2 家不同运营商的 MSTP 线路。
7.为避免带宽资源的浪费,用户方有权根据业务应用需要,选择对线路带宽逐步开通,调整各层级网络带宽的大小。
金税三期网络拓扑如下图所示:
(二)项目预算及相关要求
1.项目预算:包件一预算 390 万元/年;包件二预算 390 万元/年。
2.服务期限:三年(2023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止)。
3.投标人必须对包件一和包件二同时报价。
4.因用户方对运营商线路的异构需求,故投标人中标后仅负责以上一个包件的线路建设。
5.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统一支付,线路开通且验收通过启用后开始计费,若验收不通过,计费周期顺延。采取每年分三期支付的方式,每年 6 月支付当年 1 至 6 月费用,每年 9 月支付当年 7 至 9 月费
用,每年 12 月支付当年 10 至 12 月费用。二、项目需求
(一)线路资源需求
本次广域网建设将覆盖至各个区各税务所,鉴于网络节点数量相当庞大,对线路覆盖、施工进度和服务质量要求更高,结合金税三期网络整体架构,将广域网线路分为 2 个包件,选择 2 家运营商。具体分包情况如下:
1.包件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广域网线路一
包件一 | 运营商线路 | ||
名称 | 带宽 | 数量 | 备注 |
市局-分局 | 100M | 1 | 浦东新区税务局 |
60M | 1 | 临江大厦 | |
40M | 18 | 15 个区税务局、税务干部学校(共康校区)各 1 个节 点;第四税务分局(胶州路、九江路)有 2 个节点 | |
20M | 3 | 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第五稽查局 | |
10M | 2 | 第三税务分局、税务干部学校(青浦校区) | |
分局-税务所 | 40M | 10 | 浦东、金山、松江对外服务税务所节点 |
20M | 1 | 黄浦对外服务税务所节点 | |
10M | 93 | 黄浦、徐汇、长宁、闵行、浦东、金山、松江、青浦、 奉贤等分局所属税务所节点 |
2M | 23 | 黄浦、徐汇、长宁、闵行、浦东、金山、松江、青浦、 奉贤等分局所属协税办节点 | |
市局-税务所 | 40M | 10 | 普陀、静安、宝山、崇明分局对外服务税务所节点 |
20M | 2 | 嘉定对外服务税务所节点 | |
10M | 23 | 黄浦、静安、普陀、虹口、杨浦、宝山、嘉定、崇明 等分局所属对外服务税务所节点 | |
互联网 线路 | 500 M | 1 | 市局办公大楼 |
2.包件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广域网线路二
包件二 | 运营商线路 | ||
名称 | 带宽 | 数量 | 备注 |
市局-分局 | 100M | 1 | 浦东新区税务局 |
60M | 1 | 临江大厦 | |
40M | 18 | 15 个区税务局、税务干部学校(共康校区)各 1 个节 点;第四税务分局(胶州路、九江路)有 2 个节点 | |
20M | 3 | 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第五稽查局 | |
10M | 4 | 第三税务分局、税务干部学校(青浦校区)、税科所 等 | |
分局-税务所 | 40M | 10 | 普陀、静安、宝山、崇明分局所属对外服务税务所节 点 |
20M | 2 | 嘉定对外服务税务所节点 |
10M | 44 | 黄浦、静安、普陀、虹口、杨浦、宝山、嘉定、崇明 等分局所属税务所节点 | |
市局-税务所 | 40M | 10 | 浦东、金山、松江分局所属对外服务税务所节点 |
20M | 1 | 黄浦对外服务税务所节点 | |
10M | 42 | 黄浦、徐汇、长宁、闵行、浦东、金山、松江、青浦、 奉贤等分局所属对外服务税务所节点 | |
2M | 2 | 闵行和青浦一般协税办节点 | |
互联网 线路 | 200M | 1 | 民星路数据中心机房 |
包件一和包件二中的线路数量为暂估数量,各级线路具体使用数量以用户方实际使用数量为准,按照合同单价进行结算。
(二)服务具体内容
由于用户方网络线路承载关键实时性应用,运营商应为用户方提供高级别的服务保障。运营商应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在服务期内提供以下技术服务:
1.一站式客户服务体系
(1)运营商为用户方提供端到端全过程(即售前、售中、售后)一站式服务;提供 24 小时×365 天的质量保证。一站式服务包括:一点业务咨询、一点业务受理、一点故障申告、一点计费结算、一点技术支持。
(2)运营商应提供 7×24 小时电话技术支持和故障申告服务。
(3)用户方在使用线路的过程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均可向运营商申告,运营商负责故障的全程处理,应建立“首问负责制”。
(4)在 1 个自然月内,因运营商未按上述约定服务,对同一线路的服务被
用户投诉两次以上(含两次),减免该条线路当月 20%使用费。 2.故障响应服务
(1)运营商应配合用户方进行网络线路传输故障的诊断和排除。
(2)运营商承诺对用户方的故障申告响应时间小于 15 分钟,市局至分局线
路故障恢复时间一般小于 1 小时,分局以下线路恢复时间一般小于 2 小时,个别
特殊情况(如光缆受损)最长不超过 4 小时。
(3)在 1 个自然月内,如因运营商原因造成单条线路中断超过 2 次或单次中断时间超过 4 小时,减免该条线路当月 50%使用费。
(4)在 1 个自然月内,单条线路中断超过 3 次或累计中断时间超过 8 小时,减免该条线路当月使用费。
(5)当线路故障处理完毕后,运营商在 15 分钟内通知当地税务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局提交书面故障报告。
3.日常电路运维体系
(1)运营商按原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的电路质量要求,保证用户方线路的畅通。
(2)若合同执行期间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需与用户方协商修改服务协议或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若不同服务标准之间产生冲突,应按较严格的标准执行。
(3)运营商应对用户方线路通信质量提供长期、不间断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告知用户方。
(4)运营商每季度向市局提交网络线路的运行质量分析报告,提出网络优化建议。
(5)运营商如需中断用户方线路,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用户方,经协商同意后实施,并不能影响用户方的正常业务。
(6)运营商按用户方要求免费提供重要时段的特殊保障。 4.其他服务维护保证
(1)建立完备的客户档案:待网络建设完毕后,运营商将对相应的电路、设备进行特殊标记,以保证客户相关维护资料的准确性;建立详细、完备的电路资料档案和网络运行档案并提交用户方,为保证用户方网络稳定运行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
(2)运营商应具备应急通信的能力,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洪水等)造成的线路阻断,运营商应在短期内采用应急手段恢复通信。
(3)运营商要制定完善的紧急故障处理流程及应急方案,保证紧急情况下快速故障处理,缩短故障处理时限。
(4)未经用户方书面许可,运营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泄露用户方线路和业务的各种参数、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项目实施要求
1.运营商提供用户方的接入光缆芯数应充分考虑冗余,市局和分局节点应不低于 24 芯。
2.市局、分局节点要求采用光纤双路由接入,采用二纤双向复用段保护,以自愈环方式接入运营商的两个不同传输局。税务所节点建议至少采用光纤双路由接入,协税办节点不要求双路由保护。要求双路由保护的传输建设点,运营商应检查实施场地是否具备保障电源、空调设施和机房空间,以便安装光传输设备,并保证其稳定运行。
3.运营商免费提供用户方机房所需的光传输设备(光端机),具体配置如下:
(1)市局节点:容量≥2.5G,确保用户接口冗余,接口类型:千兆以太光口(用户端设备接口 LC 单模光纤接口)。
(2)分局节点:容量≥622M,确保用户接口冗余,接口类型:千兆以太光口(用户端设备接口 LC 单模光纤接口)。
(3)税务所(含协税办)节点:容量≥155M,确保用户接口冗余,接口类型:百兆以太电接口(用户端设备接口 RJ45 接口)。
4.运营商免费提供从光传输设备至用户方路由设备所需的光纤跳线及与用户方设备线缆相匹配的转换接头等必要的配件。
5.运营商承诺免收初装费及其他一次性费用,在服务期内用户方新增需求也免收初装费及其他一次性费用,用户方只承担合同约定的线路使用费。
6.运营商应全程配合用户方完成本次广域网建设工作,主要包括:
(1)运营商应在实施前与用户方、系统集成商配合,了解设备接口情况,协商和交流相关配置。
(2)运营商应保证用户方线路开通时间不超过合同正式签订后 45 个自然日。
(3)运营商应配合用户方和系统集成商的网络开通调测工作,在各地分别配备专门的技术服务支持人员。
(4)运营商应保证传输设备和链路按用户方要求,及时到达指定地点和指定位置,并正确安装就绪。
(5)运营商负责用户端光缆的规范接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6)运营商应配合系统集成商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
(7)线路开通后,运营商应提供相应的测试手段,同当地用户方技术人员一起进行开通运行测试及性能测试,解决出现的问题,由当地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测试报告上签字确认。
(8)运营商应在项目完成时将有关技术文件、本地网接入竣工资料、光缆路由图及验收测试报告和系统测试使用的测试数据等文档统一移交用户方工作人员,并告知其中的关键部分和注意事项。
四、项目验收要求
用户方在支付每期线路使用费前开展该期验收工作,运营商应向用户方提交该期《电信线路清单》、线路运行质量分析报告、线路中断情况及线路故障率等验收材料,用户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具体内容要求对运营商履行情况进行验收确认,运营商存在应减免线路使用费情形的,用户方在支付该期费用时扣除相应的费用。
五、其他要求 1.线路迁移服务
服务期内,运营商免费提供线路迁移服务,迁移服务包含:
(1)用户方办公地点整体迁移。运营商应先开通新办公地点的线路,用户方迁移工作完毕后,再拆除原办公地点线路。新老线路在迁移期间不再额外收取任何费用。新旧光传输设备型号、容量不变。
(2)用户方办公地点不变,机房位置根据工作需要改变位置。运营商应根据用户方需求,免费提供接入光缆或光传输设备的移位服务。
(3)迁移前应制定详细的线路迁移方案,迁移中线路中断时间应在用户方
的要求范围内,迁移后保证线路的可用性,确保系统如期正常运行。 2.提前终止合同条款
运营商提供线路的单条线路故障率大于每年 12 次或平均故障率大于每年每
线路 3 次,用户方可以提前终止与运营商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