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弘康人寿[2018]年金保险 037 号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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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恒享长盈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条款
阅读指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含第15日)为犹豫期 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2.2;3.2;8.2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 您将完全承担投资账户的风险 4.1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5.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2.3 保险期间
2.4 持续奖金 3.保险金的申请
4.2 投资账户管理
4.3 投资账户评估
4.4 投资单位价格
4.5 资产管理费
4.6 资产交易认可的规定
4.7 特殊情况下交易的规定
4.8 巨额卖出申请处理 5.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6.保单账户管理
6.1 保单账户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2 合同内容变更
7.3 联系方式变更 8.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
8.2 如实告知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未还款项
3.1 | 受益人 | 6.2 | 保单账户价值 | 9.2 争议处理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6.3 | 投资方式选择 | 10.释义 |
3.3 | 保险金申请 | 6.4 | 投资单位数的确定 | |
3.4 | 宣告死亡的处理 | 6.5 | 保单账户投资资金的转换 | |
3.5 | 保险金的给付 | 6.6 | 部分领取 | |
3.6 | 诉讼时效 | 6.7 | 费用收取 |
4.投资账户运作
4.1 投资账户
7.合同解除和变更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恒享长盈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弘康恒享长盈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合同”。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三、保.单.年.度.(见 10.1)、保.单.周.年.日.(见 10.2)均以生效日进行计算。 |
1.3 | 投保年龄 |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0.3)计算。 |
1.4 | 犹豫期 |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 15 日内(含第 15 日)为犹豫期。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条款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二、如果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即本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的),并且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退还我们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见 10.4)的保单账户价值以及除资产管理费之外的其他已收取的各项费用。 三、如果在犹豫期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并且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四、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我们收到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当日保险费尚未转入投资账户,则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我们收到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当日保险费已经转入投资账户,则我们按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 x,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 |
年金 | 一、自本合同生效满 5 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如果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含该日)起,若被保险人于申请日后的每一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且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 500 元,我们将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 10%给付年金,且每保单年度年金给付总金额以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的 20%为限。当时保单账户价值及保单账户减少的投资单位数按照保单周年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 二、若给付年金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低于 500 元,我们将终止给付当期年金,本合同继续有效。一旦年金给付中断,未来的年金给付需年金受益人重新申请。 | |
满期保险金 | x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满期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2.2 | 责任免除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若xxx,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保险费尚未转入投资账户,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若保险费已经转入投资账户,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我们收到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10.5),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保险费尚未转入投资账户,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若保险费已经转入投资账户,我们向您退还我们收到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2.3 | 保险期间 |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8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 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
2.4 | 持续奖金 | 一、自本合同生效满 5 年后的第 5 至第 7 保单周年日及满期日,如果本合同持续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按您已交纳保险费(不计息,需扣除累计已给付年金和累计已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 0.25%发放持续奖金。 持续奖金发放时间及持续奖金发放比例如下: 持续奖金发放时间 持续奖金发放比例第 5 保单周年日 0.25% 第 6 保单周年日 0.25% 第 7 保单周年日 0.25% 满期日 0.25% 二、第 5 至第 7 保单周年日的持续奖金将按您当时保单账户中各投资账户价值的比例分配进入各投资账户,当时保单账户价值及保单账户增加的投资单位数按照持续奖金发放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满期日的持续奖金将不进入投资账户,直接进行发放。 三、若累计已给付年金和累计已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或大于已交纳的 |
保险费,则持续奖金为零。 | ||
3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除另有约定外,年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由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6); 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 10.7)、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 |
年金申请 | 由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 |
满期保险金申请 | 由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 |
特别注意事项 | 一、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
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 权利文件。 三、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四、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 ||
3.4 | 宣告死亡的处理 |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三、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 30 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
3.5 | 保险金的给付 | 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给付相应的差额。 |
3.6 | 诉讼时效 |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投资账户运作 | |
4.1 | 投资账户 | 为履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运作设立一个或数个专用投资账户。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各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投资账户价值划分为等额单位,以投资单位数计量。投资账户由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进行审计。我们提供的投资账户如下,资产在不同投资账户之间的分配比例由您和我们根据约定的投资计划确定,投资账户资金的转换按照第 6 条第 6.5 款的规定进行。 |
趋势增长投资账户 | 账户投资范围:本账户主要投资于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权益类资产,债券、债权投资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货币市场工具、其他金融资产等投资工具。 资产配置比例: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账户价值的 0-90%;债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合 |
计占账户价值的 0-50%;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低于账户价值的 5%;基础设施 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不超过账户价值的 75%,其中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超过账户价值的 50%; 账户主要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 |
创富领先投资账户 | 账户投资范围:本账户主要投资于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权益类资产、债券、债权投资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货币市场工具、其他金融资产等投资工具。 资产配置比例: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账户价值的 0-90%;债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合计占账户价值的 0-60%;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低于账户价值的 5%;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不超过账户价值的 75%,其中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超过账户价值的 50%。 账户主要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
弘云 6 号投资账户 | 账户投资范围:本投资组合主要投资于上市权益类资产、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和其他金融资产等投资工具。 资产配置比例:银行存款等流动性资产不低于账户总资产的 5%;上市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 0-90%;债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合计占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为 0-40%;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投资余额不高于账户总资产的 70%,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不高于账户总资产的 30%;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合计不高于账户总资产的 75%,其中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 50%。 账户主要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
增利 365 投资账户 | 账户投资范围: 本账户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及上市权益类资产等投资工具。 资产配置比例:银行存款等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低于账户价值的 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合计占账户价值的比例为 0-50%;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 75%,其中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 50%;上市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账户价值的 0-40%。 账户主要风险: 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
新兴动力投资账户 | 账户投资范围:本账户主要投资于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权益类资产,债券、债权投资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货币市场工具、其他金融资产等投资工具。 资产配置比例: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账户价值的 0-90%;债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合计占账户价值的 0-60%;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低于账户价值的 5%;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不超过账户价值的 75%,其中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超过账户价值的 50%。 账户主要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
弘云 3 号投资账户 | 账户投资范围:本账户主要投资于上市权益类资产、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等投资工具。 资产配置比例:银行存款等流动性资产不低于账户价值的 5%;债券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合计占账户价值的比例为 0-60%;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 |
产品、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 75%,其中单一项目的 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 50%;上市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账户价值的 0-20%。 账户主要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及利率风险。 | ||
平稳增利型投资账户 | 账户投资范围:本账户主要投资于上市权益类资产、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等投资工具。 | |
资产配置比例:银行存款等流动性资产不低于账户价值的 5%;上市权益类资 | ||
产的比例为账户价值的 0-25%;债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合计占账户价 | ||
值的比例为 0-90%;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比例为账户价值 | ||
的 0-45%;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及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 | ||
合计不高于账户价值的 75%,其中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 50%。 | ||
账户主要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 ||
增利灵活型投资账户 | 账户投资范围:本账户主要投资于上市权益类资产、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等投资工具。 | |
资产配置比例:银行存款等流动性资产不低于账户总资产的 5%;上市权益类 | ||
资产的比例为账户总资产的 0-40%;债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合计占账 | ||
户总资产的比例为 0-90%;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比例为账 | ||
户总资产的 0-40%;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的 | ||
投资余额合计不高于账户总资产的 75%,其中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 | ||
价值的 50%。 | ||
账户主要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 ||
4.2 | 投资账户管理 | 在充分保障您利益的前提下,我们可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规定程序后增设新的投资账户或合并、分立、关闭投资账户,或者合并、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或停止投资账户的转换。在合并、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时,各投资账户价值不变。在符合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将投资账户全部或部分委托给我们以外的金融机构管理。 |
4.3 | 投资账户评估 | 一、我们在每个资产评估日对投资账户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日由我们确定,正常情况下,我们每个工作日对投资账户价值评估一次并计算出投资单位价值。 (一)投资账户价值 = 该投资账户总资产 – 该投资账户总负债 (二)投资账户总资产和总负债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三)投资单位价值 = 投资账户价值/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 二、如果因投资账户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停市或其他我们不可控制的外部客观因素,致使我们无法评估投资账户价值的,我们可以暂停或延迟投资账户评估。 |
4.4 | 投资单位价格 | 投资单位价格根据各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值确定并予以公布。 (一)投资单位价格等于投资单位价值。 (二)投资单位价格精确到小数点后8位。 (三)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价格以人民币为单位计算。 |
4.5 | 资产管理费 | 我们在每个资产评估日按各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各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 =该投资账户资产净值×距上次资产评估日天数×资 |
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365; (二)投资账户资产净值扣除资产管理费后等于投资账户价值。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标准如下: 账户 年收取比例 趋势增长投资账户 2.00% 创富领先投资账户 2.00% 弘云 6 号投资账户 2.00% 增利 365 投资账户 1.50% 新兴动力投资账户 1.20% 弘云 3 号投资账户 1.20% 平稳增利型投资账户 1.20% 增利灵活型投资账户 1.00% 我们有权对资产管理费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但资产管理费的年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 2.0%。 | ||
4.6 | 资产交易认可的规定 | 任何投资单位的交.易.(见 10.8)申请需在资产评估日前经我们同意后才适合该资产评估日,我们有权规定受理参加该次资产评估日交易的截止时间,迟于该截止时间的交易申请,我们将在下一资产评估日为您进行相关交易。 |
4.7 | 特殊情况下交易的规定 | 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因发生非我们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或不寻常的市场行为(诸如证券交易所休市和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易等),则我们延迟执行您买入或卖出投资单位数的申请,被延迟买入或卖出的投资单位将按其实际被买入或卖出时所对应的资产评估日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其买入或卖出金额。 |
4.8 | 巨额卖出申请处理 | 如果出现投资账户巨.额.卖.出.申.请.(见 10.9),则我们可限制接受或延迟执行您卖出投资单位数的申请,被延迟卖出的投资单位将按其实际被卖出时所对应的资产评估日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其卖出金额。 |
5 | 保险费的交纳 | |
5.1 | 保险费的交纳 | 一、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付的保险费和保单生效后的追加保险费。 二、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根据您的需求随时追加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
6 | 保单账户管理 | |
6.1 | 保单账户 | 一、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我们将为您设立本合同的保单账户,记录您所持有的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投资单位数精确到小数点后 8位。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告知保单的具体情况。 |
6.2 | 保单账户价值 | 在任意一个资产评估日,您的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名下的保单账户中各投资账户价值之和,各投资账户价值等于该投资账户中您拥有的投资单位数乘以该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
6.3 | 投资方式选择 | 您在投保时或交纳追加保险费时可以按照我们的规定选择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 并约定保险费在各投资账户间的分配比例。 |
6.4 | 投资单位数的确定 | 一、在扣除初始费用后,保险费将按您选择的投资方式分配到相应投资账户,买入投资单位。您名下各投资账户中买入的投资单位数按如下公式进行计算:买入的投资单位数=分配至该投资账户的保险费金额/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 二、对于在犹豫期满前我们收到的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为我们收到每笔保险费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如果您选择在犹豫期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为犹豫期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三、对于在犹豫期后我们收到的保险费,投资单位价格为我们收到每笔保险费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
6.5 | 保单账户投资资金的转换 |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犹豫期后向我们申请将您保单账户中的资金从一个投资账户全部或部分转移至其他投资账户。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按如下方式进行投资账户转换: (一)以转出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卖出转出的投资单位,并在收取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后得到转出金额。转出金额 = 转出投资账户转出的投资单位数×转出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 (二)将转出金额按照投资计划规定的比例分配到转入的投资账户,得到转入投资账户的转入金额,以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买入投资单位数。 (三)转入投资单位数 = 转入投资账户的转入金额 /转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 二、每次转换的金额须符合转换时我们约定的最低限额。本条所指的投资单位价格为我们收到转换申请书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
6.6 | 部分领取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犹豫期后向我们申请部分领取,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以卖出投资单位的方式领取部分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在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后,按照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 (一)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金额及每次领取后剩余的保单账户价值应不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低于此金额的,我们视您的申请为无效申请。 (二)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金额应不高于您申请时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每年的最高领取金额,高于此金额的,我们视您的申请为无效申请。 (三)您每年累计部分领取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与每年累计已给付年金之和不得超过监管规定的限额。 (四)您每次部分领取的金额将在扣除本合同第6条第6.7款约定的退保费用后给付。 |
6.7 | 费用收取 | 我们按以下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
初始费用 | 您每次交纳保险费,我们将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本合同初始费用比例为 1%。 |
退保费用 | 一、退保费用是指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或申请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 取时我们收取的费用。 二、退保费用为您在解除本合同时保单账户价值或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乘以一定的比例。本合同退保费用比例如下表所示: 保单 第 1 保 第 2 保 第 3 保 第 4 保 第 5 保 第 6 及以后年度 单年度 单年度 单年度 单年度 单年度 各保单年度 退保费 1% 1% 1% 1% 1% 0% 用比例 | |
保单管理费 | 我们对本合同不收取保单管理费。 | |
7 | 合同解除和变更 | |
7.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一、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需提交合同解除申请书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二、我们在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后,按照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现金价值。 三、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7.2 | 合同内容变更 | x合同生效后,若您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我们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可以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附贴批单的方式进行。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者认可的网站提出对本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您的书面申请,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
7.3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8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8.1 | 明确说明 | 一、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8.2 | 如实告知 | 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需扣除您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8.3 |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9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9.1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款项,我们按照您和其他权利人与我们的约定,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
9.2 | 争议处理 |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10 | 释义 | |
10.1 | 保单年度 |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
10.2 | 保单周年日 |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10.3 | 周岁 |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10.4 | 资产评估日 | 指我们对投资账户价值进行评估的日期。 |
10.5 | 现金价值 | x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
10.6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
10.7 | 医疗机构 |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上述医院的分院、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精神病院,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
10.8 | 交易 | 指由于保险费分配、投资账户转换所导致的购买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或由于保险金领取、部分领取、解除合同、投资账户转换等所导致的卖出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时,在资产评估日发生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的买卖。 |
10.9 | 巨额卖出申请 | 指由于合同终止、部分领取或账户转换等所引起的在资产评估日当日的投资账户净卖出申请的投资单位数量超过该投资账户总投资单位数量的10%,投资账户总投资单位数量为所有投保人在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之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