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编号:E4309002609000864)
南县大通湖涝区治理工程(二期)水泵采购及安装
招标文件
(项目管理编号:X0000000000000000)
招 标 人:南县机电排灌工程站
招标代理: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06 日
目 录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74
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对工程项目的概况进行介绍,以使投标人更清晰地了解供货的总体要求和相关信息。 84
三、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00
四、分项报价表说明 101
五、分项报价表 102
六、重要分项报价汇总表 103
七、资格审查资料 104
八、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适用于设备采购项目) 112
一、技术支持资料 113
二、相关服务计划 114
三、其他资料 115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南县大通湖涝区治理工程(二期)水泵采购及安装
(项目名称)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 南县大通湖涝区治理工程(二期)水泵采购及安装 (项目名称)招标人为 南县机电排灌工程站 ,招标项目资金来自 中央水利发展 资金及省、市、县配套资金 (资金来源)。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南县大通湖涝区治理工程(二期)水泵采购及安装 (货物名称)采购及安装进行公开招标。
2.1 项目概况:新建泵站 1 座,;泵站 10 台 1850 千瓦,更新改造 52 座 泵站 70 台,改造后总装机容量 8820 千瓦,流量 101.44 立方米/秒;渠系整治 9 条,全长 17.6 千米;涵闸整治 13 座维修加固;湖堤加固工程长 15.9 千米。
本次设备招标控制价为 147 万元。
2.2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对水泵进行采购及安装(详见清单表),本项目为一个标段。
2.3 交货期:100 日历天,投标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和招标人要求供货 。
2.4 交货地点及方式: 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交货方式:现场 验收 。
2.5 其它: / 。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并投标人具有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本项目接受 ☑ 制造商
( 水泵 设备的制造商) □代理商 的投标;如允许代理商投标的,一个
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3.2 资质要求: 不作资格要求 。
3.3 财务要求: 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3 年内没有处 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经营状况良好,有足够的流动资金确保本项目合同的履行 。
3.4 业绩要求: 不作资格要求 。
3.5 信誉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和湖南省 水利建设市场综合监管系统建立信用档案的市场主体单位。
3.6 其他要求: / 。
3.7 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4.1 请有意参加的投标人自 2022 年 11 月 10 日~ 2022 年 11 月 16 日 18 时止(北京时间)在 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
4.2 投 标 人 须 先 在 益 阳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网 址 : xxxx://xxxx.xxxxxx.xxx.xx/)按企业注册操作说明进行注册并获取 CA 证书后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下载招标文件
(如有问题请联系: 0737-4112086 )。
4.3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答疑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上发布,投标人在交易平台中自行下载。
5.1 本项目需要递交投标担保: (详见招标文件的规定) 。
6.1 本项目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7.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2 年 12 月 5
日 9 时 10 分(北京时间),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 益阳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在线递交投标文件并完成在线签到。
7.2 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为发出解密指令后,( 30 )分钟内完成。
7.3 开标地点:招标人在 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上公开进行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招标人同时在 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设置网上开标席位 )。
8.1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
8.2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 综合评估法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本次招标行政监督部门为益阳市水利局,电话:0000-0000000。
招标人:南县机电排灌工程站地 址: 南县南洲中路
联系人: x先生
电 话: 13873745479
招标代理机构: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南县宋田路 103 号
联系人:陈女士
电话: 0000000000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第 11 条“联系方式”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第 11 条“联系方式”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南县大通湖涝区治理工程(二期)水泵采购及安装 |
1.1.5 | 工程项目名称 | 南县大通湖涝区治理工程(二期)水泵采购及安装 |
1.2.1 | 资金来源 |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第 1 条“招标条件”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第 2 条“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1.3.2 | 交货期 | ☑交货期:100 日历天; 计划开始交货日期:投标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和招标人要求供货。 □本项目分/批次交货,每批次交货时间:/。 □其它方式:/。 |
1.3.3 | 交货地点及方式 |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第 2 条“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1.3.4 | 技术性能指标 | 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并具有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2)资质要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第 3 条“投标人资格要求”; (3)财务要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第 3 条“投标人资格要求”; (4)业绩要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第 3 条“投标人资格要求”; (5)信誉要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第 3 条“投标人资格要求”; (6)其他要求:见第一章“招标公告”第 3 条“投标人资格要求”。注:(1)凡在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和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综合监管系统建立信用档案的市场主体,其业绩在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监管平台或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综合监管系统没有相关信息的评标中将不予认定。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第 3 条“投标人资格要求”。 |
1.4.3 (18)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①依据《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7〕113 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水发〔2018〕28 号),凡被列入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黑名单或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并在有效期内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受到湖南省人民政府及湖南省直有关部门取消投标资格以上处罚并在有效期内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并在有效期内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禁止参与本次投标。 ②其他情形:/。 |
1.9.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9.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天。 |
形式:/(网址:/)提问。 | ||
1.9.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第 4 条“招标文件的获取及修改、澄清答疑发布”。 |
1.10.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1.11.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 招标文件中用“不接受”、“ 无效”、“不得”、“否决其投标”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1.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 |
1.11.4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最高项数:/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答疑、图纸(如有)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天前 |
形式:以书面形式发送至 000000000@xx.xxx 或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http:\\xxxx.xxxxxx.xxx.xx\)提问。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第 4 条“招标文件的获取及修改、澄清答疑发布”。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不需确认,投标人自行在第 2.2.2 款指定网站下载。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第 4 条“招标文件的获取及修改、澄清答疑发布”。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不需确认,投标人自行在第 2.3.1 款指定网站下载。 |
2.4 | 招标文件的异议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天前提出。 异议提出方式: 书面形式或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址: http:\\xxxx.xxxxxx.xxx.xx\)提出。 |
异议答复 |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 |
3.1.1 (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①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文件的修改。 ② 开评标过程中,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③ 本项目要求提供样品,样品要求:/。 投标人须将样品在投标截止日期当天,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至/。 □④ 本项目要求提交原件,原件要求:/。 □⑤ 其它:/。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 ☑设投标总价最高投标限价:147万元。 □设分项报价或单价最高投标限价:/。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无 □有: □ 请各投标人按“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三)重要分项报价汇总表”的格式填写重要分项的报价。 □其他要求:/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 |
3.4.1 | 投标担保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担保: □不要求提交 ☑要求提交 1.投标担保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投标担保的形式:(由招标人根据需要选择下列形式中的一或多项) ☑形式一:保函(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保函) 担保金额:人民币贰万元(¥20000)。递交方式:将原件扫描件附投标文件 ☑形式二: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 担保金额:人民币贰万元(¥20000)。递交方式:将原件扫描件附投标文件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形式三:/ 担保金额:人民币/元(¥/)。递交方式:/ 3.其他:保函及投标保证保险须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开具电子保函,操作手册详见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 □有,具体要求: □3.5.7 “制造商授权书”设备(材料)非投标人自己生产的,须提供制造商授权书;若为非单一设备(材料)采购时,须提供核心设备(材料)制造商授权书,核心设备(材料)指/。 □3.5.8/。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19 年至 2021 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要求 | (1)“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必须在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或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综合监管系统中可查询,并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设备(材料)进场验收证书(或者业主证明文件)的扫描件;上述证明文件中应能体现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中要求的类似项目信息,否则不予认可。 (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近/年(投标截止时间前/月内) □ 近/年(/起至/止) 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未标明合同签订时间的,以合同中买方(甲方)签字时间为准。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近 3 年(投标截止时间前 36 月内)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 投标单位认为对自身有利的证书证件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7.4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1)单位公章必须与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名称一致; (2)招标文件中所有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地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应电子签名; (3)招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须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法定名称); (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凡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中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地方,除招标文件有特别要求外,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及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公章(法定名称)即可。 (5)其他要求见本文件有关条款。 |
3.7.5 | 投标文件及中标人的纸质版投标文件 |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 日内向招标人提供与电子投标文件 一致加盖有单位公章的投标文件纸质版 5 份,当纸质版与电子交易平台上的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平台中的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
4.1.1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按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要求加密。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第 7 条“投标文件的递交”。 |
4.3 |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1)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传输递交的投标文件。 (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的投标文件需再次传输递交的,传输递交的投标文件应符合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相应规定,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重新传输递交全套电子投标文件。 |
5.1.1 | 开标时间 | 同投标截止时间 |
5.1.2 | 投标人在线签到截止时间 | 同投标截止时间 |
5.1.3 | 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 | 见第一章“招标公告”第 7 条“投标文件的递交”。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专家 5 人;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3 个(不超过 3 个)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时间: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3 日 |
7.2 | 评标结果异议 |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提出方式:书面形式或/ (网址: / )提出。 |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6.1 | 履约担保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要求,履约担保的形式: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 10% □不要求 |
7.7.1 | 签订合同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8.5.1 | 投诉时限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3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9.1 | 商务评分表中 加分类似业绩要求 | □同投标人资格要求中“业绩要求”。 □/。 注:“加分类似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同本表第 3.5.3 项第(1)目要求。 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未标明合同签订时间的,以合同中委托人签字时间为准。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9.2 | 货物结算款支付账户 |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列明货物结算款支付账户,项目法人支付货款拨付到中标人列明货物结算款支付账户。 |
9.3 | 招标代理费及建设工程交易费等 | (1)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湘招协【2015】6号有关文件规定收取。 (2)建设工程交易费: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中标人须向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全部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湘发改价费 〔2019〕366号文件规定。 (3)/。 |
9.4 | 资料核查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招标人有权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同时将上述情况报送有监管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和实施信用惩戒。 |
9.5 | 其他内容 | / |
注:本示范文本中用“○”、“□”符号标注的选项,“○”表示单选;“□”表示可多选。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货物采购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及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货物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
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材料)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第(4)目“同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材料)投标”在招标范围为非单一设备(材料)采购时,指多家投标人的核心设备(材料)的制造商、品牌及型号完全相同;核心设备
(材料)见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3.5 条的约定。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货物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相关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2.1.2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3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站上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人不另行通知。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发出的时间不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要求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须留意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款所列网站发布的澄清通知,在浏览澄清通知后,投标人自行下载该澄清通知,不需要确认。投标人未留意该澄清通知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站上发布,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另行通知且不需投标人确认。该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通知发出的时间不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要求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须留意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3.1 款所列网站发布的修改通知,在浏览修改通知后,投标人自行下载该修改通知,不需要确认。投标人未留意该修改通知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
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担保;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适用于设备采购项目)
(8) 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适用于材料采购项目)
(9)技术支持资料;
(10)相关服务计划;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担保。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以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担保格式递交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担保,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担保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担保。投标担保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投标人采用电汇或企业网银转账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采用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的,将要求保函开立人或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采用投标承诺的,将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 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的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水利行业信用等级评价证书(如有),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近 3 年行贿受贿犯罪行为记录的截图(依法不予公开的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法查询的,投标人应自行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声明行贿受贿犯罪行为,否则视为弄虚作假),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扫描件以及:
(1) 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扫描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2) 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
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除本章第 1.4.1 项有 “财务要求”外,本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不作为资格审查资料。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设备(材料)进场验收证书等的扫描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除本章第 1.4.1 项有“业绩要求”外,本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不作为资格审查资料。
3.5.4 “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除本章第 1.4.1 项有要求外,本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不作为资格审查资料。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备(材料)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彩色扫描件。
3.7.4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投标文件及中标人的纸质版投标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传输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的投标文件需再次传输递交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退还已收取的投标担保。
5.1.1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在线参加。
5.1.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在线签到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完成在线签到。
5.1.3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线解密投标文件。
采用电子招标方式的,开标程序按交易平台的规定要求执行。
(1)宣布开标;
(2)宣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公布投标担保情况;
(4)设置解密时间;
(5)投标人解密投标文件;
(6)招标人批量导入投标文件;
(7)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它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内容,系统检查文件制作机器码;
(8)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或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当场作出答复;
(9)招标人、投标人在交易平台上对开标结果进行电子签章、确认,如投标人在唱标后 5 分钟内不进行确认的视为已认可开标结果;
(10)系统生成开标记录,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或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2)由于停电、网络故障等因素导致无法正常开评标的,由代理机构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延期开标,推迟的具体时间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1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2.2 评标委员会对同一招标项目只能做出一种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如有异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并经评标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如有不同意见和理由应当在评标报告中xx,否则,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担保;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加密情况 | 投标担保 | 投标报价 (元) | 备注 | 投标人电子签章 |
最高投标限价: |
年 月 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函于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发送至 (电子邮箱)。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 (签字)
年 月 日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中标候选人公示
受 的委托,代理 货物招标, (北京时
间)在 进行了公开开标,在 监督下,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
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进行了细致的评审,并推荐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排名如下:
第 X 名(中标候选人不超过 3 个):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交货期、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信用等级。
评标情况: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中标候选人详细评审得分情况(包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投标报价、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中标候选人技术部分评委评分情况;价格折算因素及折算价格;经评审的投标价。
投标担保信息(担保方式、担保机构、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
………
公示期: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 时止(北京时
间)。公示期间,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关于印发<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法规〔2019〕294 号)提出异议或投诉。
行政监督:(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时 间: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备
(材料)采购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6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特此通知。
招标人: (全称) (xx)
年 月 日
招标代理机构: (全称) (盖章)
年 月 日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 .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2.1 .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投标货物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货物的业绩要求 (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2.1 .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交货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交货地点及方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担保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1 项规定和第四章 |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技术支持材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3 项规定 | ||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8.2 款规定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K1+K2+K3=1) | 商务部分:100 分,权数取值(K1)0.2。技术部分:100 分,权数取值(K2)0.4。 投标报价:100 分,权数取值(K3)0.4。 不良行为记录扣分项:分值为负数,每项扣 1 分或 0.25 分。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2.2.2(1) | 商务评分标准 | 详见“附表十一、商务评分表”。 |
2.2.2(2) | 技术评分标准 | 详见“附表十二、技术评分表”。 |
2.2.2(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详见“附表十三、投标报价评分表(一)”。 注: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选择“附表十三、投标报价评分表” 的三种算法, 空格中相应填写 “(一)”、“(二)”或“(三)”。 |
2.2.2(4) | 不良行为记录扣分项 | (1)有在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综合监管系统正在处罚或公告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的,每项扣 1 分; (2)有在从事水利工程中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及湖南省直有关部门记录并在处罚或公告期内不良行为的,每项扣 0.25 分。 ( 3) 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扣分不超过投标人信誉分值。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不良行为记录扣分项: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不良行为记录扣分项: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 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 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1 项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不良行为记录扣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K1+B×K2+C×K3+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 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序号 | 名 称 | 内 容 |
1 | 项目名称 | |
2 | 项目概况 | |
3 |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 |
4 | 资金来源 | |
5 | 交货期 | |
6 | 交货地点及方式 | |
7 | 招标方式 | |
8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
9 | 投标截止时间 | |
10 | 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 |
11 | 开标时间开标地址 | |
12 | 投标担保 | |
13 | 投标有效期 | |
14 | 评标办法 | |
15 | 支付方式 |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项目名称:
项目管理编号: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 | 专业类别 | 签到时间 | 联系电话 |
评委承诺书
本人作为 (项目名称)(项目管理编号: )的评审成员,现xxxx:将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评标会工作纪律与保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认真负责地做好项目的评标工作。
同时,本人声明不存在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6.1.2 项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注: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6.1.2 项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形式评审表
项目名称:
项目管理编号:
序号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合格√/不合格 ×) | ||
1 | 2 | ...... | ||||
1 | 2.1. 1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 |||
2 | 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 | ||||
3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4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评审结论(合格/不合格) |
备注:1.评审项目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上表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入投标文件下一轮的评审。
2.本表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结论。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资格评审表
项目名称:
项目管理编号:
序号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合格√/不合格×) | ||
1 | 2 | ..... . | ||||
1 | 2.1 .2 |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2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3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4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5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6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7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8 | 投标货物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9 | 投标货物的业绩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评审结论(合格/不合格) |
备注:1.评审项目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上表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入投标文件下一轮的评审。
2.本表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结论。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响应性评审表
项目名称:
项目管理编号:
序号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合格√/不合格×) | ||
1 | 2 | ...... | ||||
1 | 2.1 .3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
2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3 | 交货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4 | 交货地点及方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5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6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7 | 投标担保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8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1 项规定和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9 | 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10 | 技术支持材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3 项规定 | ||||
11 |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8.2 款规定 | ||||
评审结论(合格/不合格) |
备注:1.评审项目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上表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入投标文件下一轮的评审。
2.本表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结论。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不合格情况说明
项目名称:
项目管理编号:
序号 | 投 标 人 | 不合格情况的原因 |
1 | ||
2 | ||
3 | ||
4 |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名单表
项目名称:
项目管理编号: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备注:本表中投标人排名不分先后。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算术错误检查表
项目名称:
项目管理编号: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 | 是否有算术错误 | 修正后的投标报价 | 算术错误调整 值 | 与投标总价的正负偏差 率 | 算术错误的原因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权数取值表
序号 | 项 目 | 权 数 | 具体权数取值 (招标人填写) |
综合评估法 | |||
1 | 商务评分因素(K1) | 0.15~0.20 | 0.2 |
2 | 技术评分因素(K2) | 0.15~0.40 | 0.4 |
3 | 投标报价(K3) | 0.40~0.70 | 0.4 |
商务评分表
项目名称:
项目管理编号:
序号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计分 | ||
1 | 2 | ... ... | ||||
1 | 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评价--财务状况(0.0~15.0分) | 投标人提供 2021 年度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率≤75%得 15 分;90%> 资产负债率>75%得 10 分;资产负债率≥90%得 0分。 | ||||
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评 |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
2 | 价--质量、环境、职业 健康管理体系认证 | 的得 5 分,具有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5 分,具有 ISO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 | ||||
(0.0~15.0 分) | 书的得 5 分。 | |||||
信用等级(全国)为 AAA 级或信用等级(湖南省) | ||||||
A+级的(100%) | ||||||
信用等级(全国)为 AA 级或信用等级(湖南省)A | ||||||
3 | 2. 2. 2( 1) | 投标人信用等级 (0.0~20.0 分) | 级的(85%) 信用等级(全国)为 A 级或信用等级(湖南省)A-级的(70%) 信用等级(全国)为 B 级或信用等级(湖南省)B 级 的(55%) | |||
信用等级(全国)为 C 级或信用等级(湖南省)C 级 | ||||||
的(0 分) | ||||||
4 | 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响应程度(0.0~20.0 分) | 完全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无偏差的,计 20 分;有偏差的,每项扣 5 分,扣完为止 | ||||
5 | 投标报价完整性和合理性(0.0~20.0 分) | 分项报价表完整、费用构成合理,计 20 分;有缺漏 项或不合理项,每项扣 4 分,扣完为止 | ||||
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编制,有目 | ||||||
6 | 投标文件编制(0.0~10.0 分) | 录、编页码,没有缺漏项,价格数量等计算准确 的,计 10 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 2 分,扣完为 | ||||
止 | ||||||
7 | 合计 |
备注:1.投标人信用等级得分以全国或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对应得分中较低的一个分数为准,如某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全国)为 AAA 级,信用等级(湖南省)为 A-级,则其信用等级得分以信用等级
(湖南省)A-级得分为准。
首次进入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未申请信用评价以及连续两年无在建项目的市场主体单位,其湖南省信用等级默认为 B 级;未取得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证书的,在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其全国信用等级视为 B 级。
联合体投标的,按照其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各成员工作量所占比例加权折算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信用评价分值。如联合体协议书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在本合同承担工作量为 70%、联合体成员一在本合同承担工作量为 20%、联合体成员二在本合同承担工作量为 10%,则该联合体最终信用等级得分=联合体牵头人信用等级得分×70%+联合体成员一信用等级得分×20%+联合体成员二信用等级得分×10%。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分加分分值设置应在综合得分总分值的 3~6 分之间。 2.“投标人业绩”、“投标的货物业绩”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和第 9.1 款的要求。
3.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及分值,并对各评分因素进行细分(如有)、确定各评分因素细分项的分值,本表各评分因素分值合计应为 100 分。
4.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统一计分。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对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得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技术评分表
项目名称:
项目管理编号:
序号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计分 | ||
1 | 2 | ... ... | ||||
1 | 2. 2. 2( 2) | 对投标设备材料的整体评价 (0.0~20.0 分) | 投标设计图纸达到设计深度;重要的制造加工和组装工艺的描述详尽;技术接口的控制措施完善;设备的安装、运输条件考虑周全计 15- 20 分; 基本满足本项目要求计 12-14 分; 不满足本项目要求计 0 分 | |||
2 | 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响应程度--设备性能 1(0.0~15.0 分) | 设备结构设计合理,性能可靠,材质优异 、计算报告、试验和质量保证措施,完全满足本项目第五章供货要求计 10-15 分; 基本满足本项目第五章供货要求计 6-9 分; 不满足本项目第五章供货要求计 0 分 | ||||
3 | 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响应程度--设备性能 2(0.0~15.0 分) | 主要技术参数详细措述及性能保证措施,完全满足本项目第五章供货要求计 10-15 分; 基本满足本项目第五章供货要求计 6-9 分; 不满足本项目第五章供货要求计 0 分。 | ||||
4 | 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响应程度--供货计划和工作进度 (0.0~10.0 分) | 计划科学、措施有力计 7-10 分; 计划合理、措施一般计 4-6 分; 计划不合理、不完善计 0 分 | ||||
5 | 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响应程度--运输方案(0.0~10.0 分) | 方案合理、可靠计 7-10 分; 方案欠合理、欠可靠计 4-6 分; 方案不合理计 0 分。 | ||||
6 | 对投标人相关服务能力的评价--技术服务计划(0.0~10.0分) | 计划科学、措施有力计 7-10 分; 计划合理、措施一般计 4-6 分; 计划欠合理、欠完善计 0 分。 | ||||
7 | 对投标人相关服务能力的评价--售后服务承诺及保障措 | 承诺科学、措施有力计 7-10 分; 承诺合理、措施一般计 4-6 分; |
施(0.0~10.0 分) | 承诺欠合理、欠完善计 0 分。 | |||||
8 | 对投标人相关服务能力的评价--质量保证措施(0.0~10.0分) | 措施合理、可靠计 7-10 分; 措施欠合理、欠可靠计 4-6 分; 措施不合理计 0 分。 | ||||
合计 |
备注:1.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及分值,并对各评分因素进行细分(如有)、确定各评分因素细分项的分值,本表各评分因素分值合计应为 100 分。各评分因素及其细分项的合格项、合理项等基本项分值设置不得低于该评分因素或细分项最高分值的 60%;不合理、不合格或有缺项的计零分。
2.该项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自主计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签字:
投标报价评分表
项目名称:
项目管理编号:
序 号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2.2.2 (3) | 评标基准价 (S) | (1)采用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确定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分两步计算: 1)将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按算术平均的方法计算第一次平均价,若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小于第一次平均价的 95% (取值区间:95%~100%),则该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不进入下一步的评标基准价计算。 2)将余下的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再次进行算术平均值计算,得出经评审的最终评标基准价,基准价计算公式: S——评标基准价; αi——进入最终基准价计算的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报价(i=1, 2,…,n); n——进入最终基准价计算的合格投标人有效报价个数; P——进入最终基准价计算最高的合格投标人有效报价; Q——进入最终基准价计算最低的合格投标人有效报价。 | ||
2 | 偏差率(X) | X=(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 |||
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100分) | 偏差率大于0:偏差率从0开始每递升1%减1.5分。偏差率等于0:报价分为 100 分; 偏差率小于0:偏差率从0开始每降1%减1分计算。 |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经评审的投标报价(元) | 评标基准价 (元) | 偏差率(X) | 投标报价得分 |
备注:1.本表小计总分为 100 分;投标报价最低得分为 0 分。2.报价得分计算保留 2 位小数(百分比亦取 2 位小数),
第 3 位小数 4 x 5 入。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综合得分计算表
项目名称:
项目管理编号:
投标单位 项 目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计分 | |||
1 | 2 | …… | ||
…… | ||||
1.商务评分 (基本分 100 分) | 得分(A) | |||
加权得分(A╳K1) | ||||
2.技术评分 (基本分 100 分) | 得分(B) | |||
加权得分(B╳K2) | ||||
3.投标报价评分 (基本分 100 分) | 总价得分(C) | |||
加权得分 C╳K3 | ||||
1~3 项加权得分 | ||||
4.不良行为记录扣分 | ||||
最终得分 | ||||
按最终得分排名(得分由高到低顺序) |
备注:1.综合得分计算保留 2 位小数(百分比亦取 2 位小数),第 3 位小数 4 x 5 入。
2.技术投标文件单项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个人评审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3.市场主体有在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综合监管系统正在处罚或公告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的,每项扣 1 分;市场主体有在从事水利工程中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及湖南省直有关部门记录并在处罚或公告期
x不良行为的,每项扣 0.25 分。不良行为扣分应为负值,累计扣分不超过商务评分中“信誉”评标因素的加权得分。 4.投标人综合得分为商务、技术、投标报价的单项得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取值之和加上不良行为扣分项。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表
项目名称:
项目管理编号:
排 序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元)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中标候选人表
项目名称:
项目管理编号:
排 序 | 中标候选人 | 投标报价(元) |
第一名 | ||
第二名 | ||
第三名 |
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1)中标通知书;
(1)投标函;
(1)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专用合同条款;
(1)通用合同条款;
(1)供货要求;
(1)分项报价表;
(1)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其他合同文件。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 1.5.1 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 1.5.1 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 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5%。
3.2.4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5%。
如果依照合同第 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 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
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
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
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 5.3.3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
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
(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
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1)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
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
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
(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 12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
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 6 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 6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
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 在第 6.4.2 项和第 6.4.3 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
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 6.4.2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12 个月。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6 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
(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12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6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 8.4 款和第 8.5 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
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5%。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
x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 3 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 3 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40 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适用于设备采购项目)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 。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 。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
(2) ;
……
1.4.1 合同生效的约定: 。
1.4.2 合同变更的约定: 。
1.5.1 买方指定联系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卖方指定联系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1.6.3 牵 头 人 在 履 行 合 同 中 获 得 联 合 体 各 方 授 权 范 围 的 约定: 。
3.1.2 本合同价格形式: 。
(1)固定单价合同。
合同结算方式: 。
(2)固定总价合同。
(3)其它合同价格形式: 。
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x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 (进行/不进行)监造。
4.1.1 监造范围: 。监造方式: 。
4.1.2 卖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以下工作条件及便利: ;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 负责承担。
4.1.6 (新增)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如下: 。
x合同条款约定,买方 (参与/不参与)交货前检验。
4.2.1 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 (买方/卖方)承担。如由卖方承担的,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买方不另行支付。
4.2.5 (新增)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如下:
5.1.3 包装退还的约定:
5.1.4 (新增)本项目包装要求:
5.2.1 包装箱标记内容和方式: 。
5.2.2 超大超重件约定: 。
5.3.2 设备装运方式: 。
5.3.3 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 日前,将 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5 (新增)本项目运输工具、路线安排的约定: 。
5.4.1 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 。交付地点及方式: 。
5.4.3 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
6.1.1 开箱检验时间的约定: 。
6.1.2 开箱检验约定地点: 。
6.1.6 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买卖双方责任划分的约定: 。
6.1.7 第三方检测的约定:
6.2.1 安装、调试方式的约定: 。
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买卖双方责任划分的约定: 。
6.2.2 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
(买方/卖方)承担。
6.3.1 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 (买方/卖方)承担。
6.3.3 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约定: ;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卖方应 (进行减价/向买方支付补偿金),减价或补偿金金额的约定: 。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
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
日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 日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卖方后续服务的约定:
6.4.3 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 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日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卖方后续服务的约定:
7.2 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 (买方/卖方)承担。
7.5(新增)本项目其他技术服务要求:
8.1 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约定: 。
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特殊要求: 。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日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 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 x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9.1 质保期服务卖方响应时间的约定: 。
9.2 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 (买方/卖方)承担。
9.4 质保期服务情况记录的约定: 。 9.5(新增)新增质保期服务其他要求: 。 10.履约担保
x合同卖方 (提交/ 不提交) 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约定: 。
11.4 修改本条款如下: 。
11.7 修改本条款如下: 。
11.2 修改本条款如下: 。
12.4 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8 日内未作表示,本款约定: 。
14.2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4.3 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的情形:
(1) ;
(2) 。
……
16.1 不可抗力其他情形的约定: 。
16.3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日, 。
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约定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 1 ) 向 约 定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约 定 的 仲 裁 委 员 会为: 。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
(项目名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 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
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卖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履约保函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函
(买方名称):
鉴于(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货物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第五章 供货要求
供货要求
招标人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地提出对货物的需求,并对所要求提供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位、交货期、交货地点及方式、设备技术性能指标
(材料质量标准)、设备检验考核要求(材料验收标准)、相关服务要求等作出说明。鉴于供货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文件之一,指代主体名称宜采用买方和卖方分别表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中标人。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对工程项目的概况进行介绍,以使投标人更清晰地了解供货的总体要求和相关信息。
详见清单
符合本项目图纸及行业标准。
包括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等。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招标项目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名)
时 间: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担保
五、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六、分项报价表说明 七、分项报价表
八、重要分项报价汇总表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适用于设备采购项目)十一、技术支持资料
十二、相关服务计划十三、其他资料
十四、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元)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提供 (货物名称)及相关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担保(如有);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适用于设备采购项目);
(8)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适用于材料采购项目);
(9)技术支持资料;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它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日期: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 (全称)
(盖单电子章)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 认、递交、撤回、修改货物采购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 (全称) (盖单位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电子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必填):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件:(附件为授权委托书的必要组成部分,无此附件的授权委托书无效) 1、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扫描件;
2、授权委托人与投标人签订的聘任劳动合同扫描件;
3、授权委托人在投标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至投标截止时间最近 6 个月内连续 3 个月的缴费)的证明扫描件(国家和地方政府对退休人员和企业、事业社保缴费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1、采用现金形式的,请附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彩色扫描件(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打印的账户信息,包含户名、账号、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等信息)以及投标担保银行进账单彩色扫描件
投标担保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已用 □单位基本账户电汇 □企业网银转账方式提交投标担保,其金额为人民币 元(¥ )。
投 标 人: (名称)
(盖单位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 (姓名)
(电子签名)
日 期:
□ 2、采用保函的,附投标保函原件彩色扫描件(格式附后)
投标保函
(受益人名称) :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 于 年 月 日参加你方作为招标人组织的 (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 的货物招标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就投标人履行
(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 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义务,向你方出具见索即付独立保函: 1.本保函最高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保函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投标人存在下列未履行相关投标义务情形之一的,我方在收到你方提出的书面索赔通知以及本保函原件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累计总额不超过本保函第 1 款约定的赔偿金额。
(1)投标人拒绝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要求与你方签订合同;
(2)投标截止后,投标人要求修改、补充或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者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3)投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金额、形式提交履约担保;
(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未载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应当由保函开立人支付赔偿金额的除外。
4.你方的索赔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索赔通知应当列明索赔金额,由你方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2)提交索赔通知的同时出具一份书面xx,xx索赔款项并未由中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3)索赔通知书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邮寄或送达以下地址: 。
5.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无论是否将保函原件退回我方,本保函自行失效。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此后提出的要求我方履行担保责任的主张无效。
开立人: (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地址: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说明:1、保函开立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相关条款,但不得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投标文件附投标保函扫描件,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原件提交有规定的,原件按其要求提交。
□ 3、采用保证保险,请附投标保证保险原件彩色扫描件(格式附后)
投标保证保险
(招标人名称) :
鉴于 (投标人名称) (以下简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你方组织的
(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 的招标投标,并向我方投保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
号: )。我方愿就投标人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义务,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保险:一、保证保险金额
我方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二、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
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承担保险责任: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修改、补充或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者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中标后未按招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的要求签署合同;
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投标实质性违约情形。三、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保险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说明投标人违约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四、保单凭证的生效
x保单凭证自我方加盖保单专用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保险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 30 日(含)内或被保险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 30 日(含)
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本保险人,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 30 日
(含)内送达我方。
具体保险期限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五、本保险保单凭证/保函载明事宜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六、本保单凭证/保函自保险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险人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 投标文件附投标保证保险扫描件,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原件提交有规定的,原件按其要求提交。
□ 4、采用承诺的,附投标承诺原件彩色扫描件(格式附后)
投标承诺
(招标人名称) :
经慎重研究,我公司 (投标人名称) (以下称“投标人”)决定于 _ _年
月 日参与你方组织的 (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 的货物招标投标,我方承诺严格按照《招标
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履行投标义务。
如果发生不履行相关投标义务的行为,自愿接受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作出的处理。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名)
地址: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