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适用于二手房按揭贷款
编号: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个人二手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合同附件一第 1 项中所列的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贷款人”)、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和抵押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于本合同附件一第 14 项所列的时间和地点签署。
鉴于:
1.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且贷款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以用作本合同第 1.2 条所述的贷款用途;
2. 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先决条件,抵押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抵押物(见下文定义)上设定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第一优先抵押权,作为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见下文定义)的一项担保。
本合同签约各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1 项)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1条 贷款
1.1 贷款种类: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2 项。
1.2 贷款用途: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3 项。
1.3 贷款金额: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4 项。
1.4 贷款期限: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5 项。
1.5 贷款利率: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6 项。
(1) 利息的计算: 贷款项下的利息以实际发生的天数在一年三百六十天的基础上计算,包括利息期间的第一天,但不包括最后一天。
(2) 在适用浮动利率的情况下,贷款基准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仍执行本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遇中国人民银
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于下一年度的公历 1 月 1 日起按相应基准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不再另行向借款人发书面通知。
(3) 在适用浮动利率的情况下,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本行相关政策调整浮动比例,调整后的浮动比例以贷款人出具的《个人贷款变更核准单》为准。
1.6 罚息利率: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7 项。
1.7 本合同第 1.1-1.6 条的约定与《放款通知书》有关内容不符的,以《放款通知书》为准,《放款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8 除非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和抵押人提交的以下文件,并且该等文件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符合贷款人的要求,或借款人满足以下条件,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1) 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有关抵押物的相关保险单、发票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如有);
(2) 贷款人已与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公司或其他机构签署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合同》,并且贷款人已收到该等担保公司或其他机构按照贷款人提供的格式出具的《确认函》,同意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如有);
(3) 贷款人已与符合贷款人要求的第三方保证人按照贷款人提供的格式签署了《个人贷款保证合同》(如有);
(4) 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有效签署的本合同,抵押物在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有效证明文件;
(5) 借款人已按照要求在贷款人处开立用于放款及还本付息的还款账户;
(6) 借款人和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各项xx、保证与承诺均是真实的、正确的、完整的;
(7) 如果抵押物上还存在其他共同共有人,该等其他共同共有人认可本合同的
内容并同意抵押人签署本合同的书面确认文件;
(8) 借款人不存在已发生并且正在持续的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9) 贷款人合理要求借款人和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如为复印件,则须经借款人和抵押人签字确认该复印件为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
1.9 贷款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将借款人依据本合同所取得的贷款一次性划入《划付授权书》指定的账户内。划付授权书是不可撤销的,一经发出,即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贷款人将款项支付至以上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履行了本合同项下提供贷款的义务并且借款人已经收到了贷款人提供的贷款,借款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下的、因该笔贷款而产生的所有债务的偿还义务。为此目的,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三(划付授权书)的格式签署《划付授权书》。
1.10 贷款偿还
(1) 还款原则。贷款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贷款偿还的扣款顺序;如果关于贷款偿还的扣款顺序国家没有相关规定或者相关规定不再适用,则贷款人有权自主决定贷款偿还的扣款顺序。
(2) 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账户,还款账户详细信息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8 项。借款人应保证还款账户内有足够余额偿还到期应付本息。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三(划付授权书)的格式签署《划付授权书》,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扣划相应数额的款项以偿还贷款本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借款人应付的其他款项。借款人如有以前拖欠未付的款项,贷款人有权在作出上述扣划时一并扣划该等拖欠未付的款项。还款方式、还款日见附件一第 9 项。
(3) 借款人如在贷款期xx任何原因需要变更还款账户,须在变更之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在启用新账户扣款当月/期的还款日前至少十日向贷款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该新账户内保留足够的资金以支付所有到期应付款项。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该等新账户中自动扣划相应数额的款项以支付所有和任何到期应付款项。如借款人未按前述约定将还款账户的变更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但无义务)自行对借款人
开立于贷款人或其任何分支机构的账户进行查询,并且从借款人的任一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并且借款人有义务支付和补偿贷款人因此而发生的所有和任何成本、损失和费用。
(4) 借款人如在贷款期xx任何原因需要变更还款日期,借款人须在当月/期的还款日前至少五日向贷款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还款账户内存入足够的资金以支付到期应付款项。
(5) 由于借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未能及时向贷款人支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借款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11 提前还款
(1)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但应提前十五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贷款人的同意,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第 10 项的规定执行。
(2) 经贷款人同意提前清偿部分贷款的,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不再计收自提前还款日至原还款日的利息,在此前归还的本息也不作调整,但上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利息仍应计收;经贷款人同意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的,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3) 借款人根据本第 1.11 条约定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见附件一第 10 项。
1.12 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和/或抵押人应当全额支付其应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第2条 抵押
2.1 抵押人(如抵押物为抵押人与第三人共有,则在本合同项下凡提及“抵押人”应同时包含抵押物共有人)在此同意将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以担保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取的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债务。
2.2 抵押人以贷款人为受益人,向贷款人抵押抵押物和现在和将来产生于抵押物的所有权利、利益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作为合同一方签署的与抵押物有关的任何出售或出租合同所产生的任何权利以及因抵押物被扣押或被征用而使抵押人可以
得到的赔偿。
2.3 尽管在本合同中对抵押物设立了抵押,但贷款人无需履行抵押人对于抵押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抵押人确认,抵押人将继续完全遵守并履行与抵押物有关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2.4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手续费、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以下简称“被担保债务”)。
2.5 抵押物
(1) 抵押人同意以本合同附件二中列明的抵押财产(详见本合同附件二(抵押物清单))作为抵押物(以下称“抵押物”);
(2) 抵押物暂作价(评估价,协议价)见附件 1 第 11 项。
2.6 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2.7 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抵押人或其委托人应会同贷款人或其委托人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自在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设立。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相关资料、有权登记机关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正本均由贷款人执管。
2.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所有权或其中任一权利发生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转移或变更,有关当事人应于该转移或变更发生后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承担。变更登记后的相关证书及文件交由贷款人保管。
2.9 一经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应在任何时候自担费用立即采取贷款人合理要求的任何行动(包括签署任何文件、取得任何批准及完成任何登记、备案或记录),以完善或保护本合同项下或者根据本合同设置的担保。
2.10 保险
如贷款人要求,抵押人承诺按照下列要求为抵押物办理保险:
(1)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订立后,按贷款人的要求到贷款人认可的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按贷款人要求的险种办理抵押物的保险,保险金额应不少于抵押物的价值,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保险期限不得短于本合同之贷款期限,保险单正本以及相关发票的复印件原件由贷款人执管。一切保险费用均应由抵押人自行承担;
(2) 抵押人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注明: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如抵押物已被投保,但未在保险单上批注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应将第一受益人批注或变更为贷款人;
(3) 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之前,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中断、取消或变更任何关于抵押物的保险。如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的,抵押人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如果发生了保险单中所列明的保险事故,抵押人应在保险单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及贷款人。因抵押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引起的全部损失应由抵押人承担;
(4) 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之前,抵押人应当及时支付保险费,并采取一切措施随时维持该等保险的有效和更新。抵押人应当按贷款人的要求将其付清保险费的支付凭证提供给贷款人。抵押人不得以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损害贷款人在保险单项下的权益。如果抵押人违反本条之规定,贷款人可以(但没有义务)依法以其自身的名义或与抵押人联名或以抵押人的名义,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维持该保险的更新和有效,并确认贷款人在保险单项下的权益。由此发生的费用应由抵押人支付;
(5) 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之前,任何上述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赔偿金应直接支付给贷款人。贷款人有权视情况将保险赔偿金直接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款项。如果因任何原因,抵押人收到任何保险赔偿金,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并代贷款人持有和保管该笔款项,并按贷款人的书面指示支配和使用该笔款项。
2.11 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之前,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使用、维护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检查,负责缴纳有关抵押物的各项税款和费用,并合法、适当地在抵押物的完整和良好状况下占有、使用、管理或经营抵押物。如果贷款人因抵押物的任何缺陷(无论是显著的还是潜在的)而
遭受损失,则抵押人须向贷款人赔偿该等损失。
2.1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的或任何结构上的改变。由于违反本条款而在抵押物上增添的任何建筑、设施或固定装置将自动成为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一部分。
2.13 如部分或全部的抵押物发生毁损,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须向贷款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同时,抵押人应迅速将情况通知贷款人,并尽其最大努力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并应贷款人的要求提供额外的担保。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第三方侵害时,抵押人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侵害。
2.14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2.15 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规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贷款人有权收取该抵押物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抵押人将按照贷款人的要求通知应当支付该等孳息的义务人。前述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16 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之前,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贷款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在担保债务未到期的,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17 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物情况进行检查。抵押人随时接受、积极配合贷款人对抵押物状况的检查。
2.18 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之前,抵押人经贷款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应当以转让所得的价款向贷款人提前清偿被担保债务或者提存该价款。
2.19 抵押人在此同意,贷款人和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的内容,除对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金额、期限、币种和利率等内容进行变更并且加重抵押人责任的情形外,无需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将在变更后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2.20 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抵押担保独立于贷款人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取得的任何其他
担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贷款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无需事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对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无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在适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如因任何原因成为部分或全部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项下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并且,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应受到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的影响,不应受到借款人对抵押人任何债务或义务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响。
2.21 如果抵押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人,并且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为贷款人的利益设定了抵押或质押,抵押人在此同意和承诺,如果贷款人放弃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权或者质权,并不影响和免除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担保责任。
2.22 本合同项下所设抵押将一直保持有效,直至本合同项下应付的被担保债务全部偿清为止。
第3条 xx、保证与承诺
3.1 借款人的xx、保证与承诺
(1) 借款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或具有其他国家合法身份的外国公民,具有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借款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信息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4) 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借款人已知的即将发生的可能对贷款人作出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的决定或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
(5) 借款人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抵押物或其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拆迁、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任何违
约事件或预期违约事件的发生,以及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的发生通知贷款人。由于借款人的行为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借款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6) 如抵押物被拆迁,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督促抵押人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并重新设置抵押,或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如重新设定抵押,在抵押物灭失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借款人应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
(7) 在借款人的职业、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该等变化;
(8) 借款人确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本用于本合同列明的用途,并且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于贷款人合理提出的意见,借款人有义务依照执行;
(9) 在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信息、资料和/或协助时,提供相应信息、资料和/或协助;
(10) 借款人不得以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理由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11) 借款人应承担因签订、执行本合同以及贷款人针对借款人实现债权所需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查询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12) 如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有第三方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则借款人应当在保证人出现任何异常,包括但不限于病重、失踪或宣告失踪、死亡或宣告死亡等时,在事件发生后的七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替代担保;
(13) 借款人有义务承担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3.2 借款人向贷款人进一步xx、保证并承诺,借款人的上述xx和保证视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结合当时的事实和情形重复作出。
3.3 抵押人的xx、保证与承诺
(1) 抵押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或具有其他国家合法身份的外国公民,具有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抵押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 抵押人是抵押物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处分权,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抵押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抵押物的所有权始终合法有效。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担保外,抵押物上未设置任何其他担保或权利负担。抵押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争议,并且依法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标的物;
(4) 抵押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信息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5) 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并将会对抵押物的价值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6) 未经贷款人事先同意,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抵押外,抵押人不得在抵押物上设立其他任何担保,亦不得以出售、赠与、转让或其他方式处置全部或任何部分抵押物及其中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7) 抵押人已按时支付所有与抵押物有关的应付的费用及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种税项),并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与抵押物相关的其他合同及条件;
(8) 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优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及为确保及完善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利益,抵押人已完成或将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记、备案、批准、许可、同意、公证等手续;
(9) 抵押人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抵押物或其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拆迁、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任何违约事件或预期违约事件的发生,以及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的发生通知贷款人。由于抵押人的行为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
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0) 如抵押物被拆迁,抵押人应会同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协商清偿贷款。对于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并重新设置抵押,在抵押物灭失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抵押人应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对于以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拆迁房地产,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质押给抵押权人。
(11) 抵押人应配合贷款人对抵押物的检查。当抵押物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清偿的,及时将情况告知贷款人并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恢复抵押物价值;
(12) 抵押人将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持抵押物处于良好维修状态及有效运作状况;
(13) 如因任何原因,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低于第 2.5 条所载的价值,抵押人将有责任重新提供或增加能被贷款人接受的担保,以弥补不足;
(14) 被担保债务被完全清偿前,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用于及不会允许抵押物用于任何有关抵押物的保险单或是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所禁止或排除的任何用途或任何目的;
(15) 自行负担由于损坏或损耗而不适宜于使用的抵押物的部分进行更换、更新或修缮的费用,并且所有此类更换、更新或修缮须自动成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标的物,并被视为构成本合同规定抵押给贷款人的抵押物的一部分;
(16) 被担保债务被完全清偿前,本合同只要被担保债务或其任何部分仍然未清偿,抵押人将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随时合理要求的关于抵押物的信息和资料;
(17) 抵押人不得采取任何贷款人认为可能损害抵押物或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
(18) 如果抵押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债务尚未完全清偿前,抵押人将不会就其已向贷款人履行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借款人追偿或主张权利。
(19) 如果抵押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人,抵押人在此同意和承诺,贷款人允许借款人转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抵押人将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3.4 抵押人向贷款人进一步xx、保证并承诺,抵押人的上述xx和保证视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结合当时的事实和情形重复作出。
第4条 违约事件
4.1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以下简称“违约事件”):
(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
(2)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3) 借款人和/或抵押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4) 借款人和/或抵押人违反其与贷款人或其任何分支机构签署的任何其他协议、合同或文件项下的义务;
(5) 借款人和/或抵押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6) 借款人和/或抵押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处以刑事处罚;
(7) 借款人和/或抵押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任何承诺,或借款人和/或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xx、保证被证明是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具有误导性的;
(8) 发生了针对抵押物的查封、扣押、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事件;
(9) 抵押人擅自转让、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或对抵押物的任何部分的权益设置任何担保权益,或有任何第三方就抵押物主张任何权
利;
(10) 无论是否已被给付任何补偿,抵押物或其重要部分被没收、征用或被收购;
(11) 发生了针对借款人和/或抵押人或抵押物的、并将会对借款人和/或抵押人的财务状况或抵押物的价值或借款人和/或抵押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12) 由于借款人和/或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以致不足以清偿被担保债务;
(13) 出现了对或可能对借款人和/或抵押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况。
4.2 贷款人一旦认为发生上述任何违约事件,即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要求借款人和/或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进行补救;
(2) 自违约发生之日起至借款人补救之日止向借款人收取本合同约定的罚息;
(3) 拒绝借款人的任何提款要求或申请;
(4) 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贷出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5) 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或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币种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并在此同意和授权贷款人进行本条约定的扣划;
(6) 宣布行使或实现有关本合同项下之贷款的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要求提供额外的担保;
(7) 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抵押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8) 其他贷款人认为需要采取的合法措施。
4.3 贷款人一旦认为发生上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即有权向抵押人发出处置抵押物的通知,抵押人在接到贷款人的通知之日起在贷款人要求的期限内应将抵押物交由贷款人处置。贷款人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依法实施和实现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抵押权,包括贷款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一经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和/或借款人须协助贷款人取得与贷款人实现其抵押权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或同意,或协助贷款人办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续。贷款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贷款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4.4 贷款人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得的款项,除相关政府部门另有规定外,按以下顺序处理:
(1) 用以支付贷款人在行使其权利或其处分抵押物所产生的或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开支;
(2) 用以支付贷款人因处分抵押物而需交纳的税款;
(3) 用以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所担保的被担保债务。
如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不足以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所担保的被担保债务,贷款人仍有权向借款人追索。
第5条 其他条款
5.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本合同各方因本合同或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上述规定并不影响贷款人就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选择在其它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5.2 无需事先征得借款人和/或抵押人的同意,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抵押人仍在原抵押范围内承担责任并应当为此目的完成相应的法定手续。
5.3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或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5.4 本合同各方互相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附件一第 1 项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本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方。在合同的其他当事方依照本第 5.4 条的规定收到另一方通讯地址或传真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另一方的原通讯地址或传真仍应被视为该方的有效通讯地址或传真。
5.5 贷款人发给借款人和/或抵押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在挂号信寄出三日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任何其他形式发送,则应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但借款人和/或抵押人发给贷款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则需在贷款人实际收到后方可视为送达。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以邮寄、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传送的任何文件或信息被拦截、破坏、丢失、毁坏或发生延迟,不承担任何责任。
5.6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贷款人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借款人和/或抵押人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贷款人书面确认,贷款人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贷款人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他权利的行使。
5.7 贷款人给予对借款人和/或抵押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贷款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5.8 在任何法律项下本合同任何条款之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在任何其他法律项下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也不影响其他任何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5.9 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任何修改须经各方以书面协议的形式作出。
5.10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当事人各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本合同任何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贷款借据以及提前还款申请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有同等法律效力。
5.11 本合同自借款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抵押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需进行公证的,本合同自借款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抵押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经有关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5.12 补充条款: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12 项。
5.13 合同份数: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13 项。
5.14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或抵押人特别注意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贷款人已经应借款人和/或抵押人的要求对本合同之条款做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贷款人(抵押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营业部
(授权签字人):
借款人:
(授权签字人):
借款人:
(授权签字人):
抵押人:
(授权签字人):
抵押人:
(授权签字人):
抵押人:
(授权签字人):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一 关于贷款详情的约定
第 1 项 | 签约方信息 | 贷款人(抵押权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借款人: 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借款人: 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抵押人: 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抵押人: 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
抵押人: 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 ||
第 2 项 | 贷款种类 |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 |
第 3 项 | 贷款用途 | x合同项下贷款专项用于借款人支付其在与 (卖房人名称)签订的关于购买位于 的房产的,编号为 的购房合同项下 %的购房款。 |
第 4 项 | 贷款金额 |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
第 5 项 | 贷款期限 | x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放款通知书对贷款期限实际起始日与实际到期日另有约定的,以放款通知书中的约定为准。 |
第 6 项 | 贷款利率 | x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利率最终确定应以贷款人的放款通知书为准: (1) 浮动利率。本合同的贷款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 (上/下)浮 %执行; (2) 固定利率。本合同的贷款年利率为 %,在贷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本合同项下首期执行的贷款年利率为 % |
第 7 项 | 罚息利率 |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50_%,罚息计算期间自逾期之日起至当期应付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100_%,罚息计算期间从违约使用之日起至违约使用部分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贷款人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_50_%,罚息计算期间自借款人发生违约之日起至借款人的违约被补救之日止。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且挪用该笔贷款,并且借款人存在其他违约事项,贷款人有权决定收取由该笔款项产生的罚息中的较高者。 对于适用浮动利率的贷款而言,在借款人违约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及罚息计收复利。 |
第 8 项 | 借款人还款账户 | 借 款 人 在 贷 款 人 处 开 立 的 以 下 账 户 为 还 款 账 户 。 户 名 : , 账号: ,开户行: 。 |
第 9 项 | 利息支付和贷款偿还 | 借款人选择下列第 种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本合同项下贷款按□双周 □月 □季 □年 共分 期偿还,具体还款金额及还款日以贷款人提供的还款计划表为准。 (1) 等额还本付息。还款日为 ,每期还款金额为 。 (2) 等额本金还款。还款日为 ,每期还款金额参见贷款人提供的具体还款计划表。 (3) 按月还息一次还本(仅限一年期贷款)。付息日为 ,每期付息金额为 ;还本日为 ,到期还款金额为 。 (4) 其他还款方式: |
第 10 项 | 提前还款违约金 | 1. 提前偿付全部贷款。 (1) 在贷款发放后 12 个月以内(含)全部清偿的,违约金金额为贷款余额的 %; (2) 在贷款发放后第 13 个月至 36 个月(含)全部清偿的,违约金金额为贷款余额的 %; (3) 在贷款发放后第 37 个月至第 60 个月(含)全部清偿的,违约金金额为贷款余额的 %; (4) 在贷款发放后第 61 个月及之后全部清偿的,不计收违约金。 2. 提前偿付部分贷款。 (1) 自贷款发放后第 37 个月(含)起方可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每 6 个月可提前偿还一次; (2) 每次提前归还金额不少于 元(币种/金额); (3) 提前还款后剩余的未付款项不得少于 万元(币种/金额)。 3、以下情况贷款人将视同借款人提前偿付全部贷款,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 (1)借款人在前 36 个月提前部分还款; (2)借款人虽在第 37 个月(含)后提前部分还款,但剩余未付款项低于规定金额; (3)借款人虽在第 37 个月(含)后提前部分还款,但两次提前还款 日期间隔小于 6 个月(含)。 |
第 11 项 | 抵押物价值 | 抵押物暂作价(评估价,协议价)人民币(大写) |
第 12 项 | 补充条款 | |
第 13 项 | 合同份数 |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保证人、抵押登记机关、□公证机关各执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
第 14 项 | 合同签订时间和地点 |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 签订。 |
附件二 抵押物清单
房 | 地 | 产 | 抵 | 押 | (一) | ||
抵押物名称地址 | |||||||
抵押物所有权人 | |||||||
产权共有人 | |||||||
建筑面积 | 单 | 价 | |||||
分摊土地面积 | 完工日期 | ||||||
房屋类型 | 土地宗地号 | ||||||
土地权属性质 | 土地图号 | ||||||
土地用途 | 使用期限 | ||||||
评估/购买价值 | 抵 | 押 率 | |||||
房屋评估价值 | 房屋抵押金额 | ||||||
土地评估价值 | 土地抵押金额 | ||||||
抵押贷款金额 | 抵押贷款期限 (主债务履行期限) | ||||||
抵押房产类型 | |||||||
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 | 评估机构 | ||||||
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 | |||||||
房产开发商 | 联系电话 | ||||||
购房协议编号 | 房产用途 |
抵押人签字: 抵押人签字:
日期: 日期: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日期: 日期:
房 | 地 | 产 | 抵 | 押 | (二) | ||
抵押物名称地址 | |||||||
抵押物所有权人 | |||||||
产权共有人 | |||||||
建筑面积 | 单 | 价 | |||||
分摊土地面积 | 完工日期 | ||||||
房屋类型 | 土地宗地号 | ||||||
土地权属性质 | 土地图号 | ||||||
土地用途 | 使用期限 | ||||||
评估/购买价值 | 抵 | 押 率 | |||||
房屋评估价值 | 房屋抵押金额 | ||||||
土地评估价值 | 土地抵押金额 | ||||||
抵押贷款金额 | 抵押贷款期限 (主债务履行期限) | ||||||
抵押房产类型 | |||||||
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 记证明编号 | 评估机构 | ||||||
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 | |||||||
房产开发商 | 联系电话 | ||||||
购房协议编号 | 房产用途 |
抵押人签字: 抵押人签字:
日期: 日期: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日期: 日期:
房 | 地 | 产 | 抵 | 押 | (三) | ||
抵押物名称地址 | |||||||
抵押物所有权人 | |||||||
产权共有人 | |||||||
建筑面积 | 单 | 价 | |||||
分摊土地面积 | 完工日期 | ||||||
房屋类型 | 土地宗地号 | ||||||
土地权属性质 | 土地图号 | ||||||
土地用途 | 使用期限 | ||||||
评估/购买价值 | 抵 | 押 率 | |||||
房屋评估价值 | 房屋抵押金额 | ||||||
土地评估价值 | 土地抵押金额 | ||||||
抵押贷款金额 | 抵押贷款期限 (主债务履行期限) | ||||||
抵押房产类型 | |||||||
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 记证明编号 | 评估机构 | ||||||
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 | |||||||
房产开发商 | 联系电话 | ||||||
购房协议编号 | 房产用途 |
抵押人签字: 抵押人签字:
日期: 日期: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三 划付授权书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营业部:
本人与xx已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号: )(以下简称为“借款合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本人特此通知贵行,本人申请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利率以受托支付的方式提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人签发此授权书给贵行,同意并授权贵行:
1.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将本人根据借款合同取得的贷款直接划转到以下账户内:
①□交易对手方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 户 行: 划款金额:(币种) (金额大写)
②□交易对手方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 户 行: 划款金额:(币种) (金额大写) 本人同意,如上述划付申请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贵行可拒绝进行划付。
2. .本人将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在每一还款日前五日在借款合同附件一第 8 项所述的账户内存入足够金额,并同意和授权贵行于还款日从该账户内中直接存入足够金额,并同意和授权贵行于还款日及之后的任何日期从该账户中扣收当期应付金额和其他应付款项,直至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被完全清偿。
本人特此向贵行确认,截至本通知发出之日,没有发生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本人进一步确认,借款合同中的xx与保证于本通知发出之日在各方面仍然是正确的。借款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承诺事项均已遵照执行,并且所有适用的先决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本授权书项下的授权不可撤销。贵行无需任何其他同意、授权、文件、证明等即可行使本授权书下的权利。
授权人:
年 月 日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