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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2-113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xxxxx、xxx先生和xxx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已于 2022 年 10 月 7 日到期,为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保障公司持续稳
健发展,xxxxx、xxx先生和xxxxx于 2022 年 10 月 8 日续签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继续作为一致行动人。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情况概述
xxxxx、xxx先生和xxxxx在《原协议》中约定作为共同创业伙伴,共同通过珠海恒信丰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丰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下属公司开展生产经营业务。xxxxx、xxx先生、xxxxx(以下简称“各方”)分别持有恒信丰业 40.732%股权、29.634%股权、29.634%股权,合计持有恒信丰业 100%股权。
《原协议》于 2022 年 10 月 7 日届满,协议各方自愿继续维持《原协议》所确定的一致行动人关系,就其所控制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决策保持一致行动。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确认,在《原协议》届满之日起,在不违反中国境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各方对影响恒信丰业及其下属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事项应当继续保持一致意见,采取一致行动。
(二)对于按照恒信丰业及其下属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规定需要提
交董事会或股东会等权力机构进行审议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事项,如需协议三方共同参与提案或表决,各方应当在行使提案权时或在行使表决权之前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先行进行沟通协商,并最终形成一致意见。
上述公司权力机构对相关议案和事项进行讨论时,各方应当保持一致意见,并在权力机构进行表决时按照其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
(三)协议各方通过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公司行使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相关提案权或表决权时,协议各方应参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执行并促使其控制的公司与协议他方保持一致意见。
(四)若各方对于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所述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照甲方(xxx)的意向进行提案或表决。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至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满 5 年;
协议任意一方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恒信丰业任何股权。三、本次签署协议对于公司的影响
x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xxx先生、xxx先生和xxx先生。本次续签事宜有利于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有助于提升经营决策效率,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人协议》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