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甲方補助乙方、丙方及丁方合作執行「 ( 計畫名稱 )」新興科技應用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編號:110RBXX),茲經各方協議,訂立本合約共同遵守,各條款之內容如下: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新興科技應用計畫補助合約書
合作單位非單一學研機構適用
甲方: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乙方:(申請機構)
合約範本僅供參考
主辦機關保留修改權利
丙方:(學研機構)xx:(學研機構)
(甲方得依參與合作單位學研機構家數,增加簽約對象)
緣甲方補助乙方、丙方及xx合作執行「 ( 計畫名稱 )」新興科技應用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編號:110RBXX),茲經各方協議,訂立本合約共同遵守,各條款之內容如下:
第一條 合約文件
一、合約文件包含下列各項內容:
(一)本合約書、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經費核定清單。
(三)科技部科學園區新興科技應用計畫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計畫實施要點)。
(四)計畫申請書及其附件。
(五)中部科學園區新興科技應用計畫管考暨經費核銷作業手冊(以下簡稱管考作業手冊) 。
二、前項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合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解釋或參考。如有不一致處,除另有約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合約條款優於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二)本期計畫實施要點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優於計畫申請書及其附件之內容。但計畫申請書及其附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本計畫實施要點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本計畫實施要點如允許廠商於計畫申請書及其附件內
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核時接受者,以計畫申請書及其附件之內容為準。
(三)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四)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第二條 其他企業之責任歸屬
一、本期計畫由申請書所列之申請機構、學研機構或其他企業共同執行,乙方為各其他企業依其訂立之合作協議書所推派之申請機構。乙方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對全體其他企業負監督責任,其他企業若有違反法令規定或本合約書約定者,亦視為乙方違反法令規定或本合約書約定。
二、乙方就執行期間內,參與本計畫之其他企業如遇有結束營業
、清算、合併、分割、進行破產或破產和解之程序、被接受管理者,應即檢討本計畫申請書內之工作內容,敘明解決方案,依本合約相關規定,函報甲方審查。
第三條 計畫執行期間
一、本期計畫之執行期間自民國 110年5月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
二、申請一年期計畫者,本期計畫之執行期間即為本計畫之執行期間;申請二年期計畫者,則應採逐年簽訂合約書辦理,本期計畫之執行期間為前款所定期間,他期計畫以另簽訂合約書方式辦理。第二年期計畫應經甲方依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辦理第二年期計畫審查通過後,辦理計畫簽約作業。
三、本期計畫執行期間如有延長之必要,得統一由乙方於本期計畫之執行期間內,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並徵得同意後延長之;本期計畫執行期間申請延長以一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乙方、丙方及xx為執行本期計畫延長期間所支用之各項費用,應由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xx各自負擔,不另予補助且不列入當期結案決算經費。
第四條 補助經費總xx
x、本期計畫之補助經費總金額共計新台幣:(大寫) 佰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由甲方補助乙方(含
其他企業)新台幣(下同) | 佰 | 拾 | 萬 | 仟 | 佰 | |
拾 元整,補助丙方 | 佰 | 拾 | 萬 | 仟 | 佰 | |
拾 元整,補助xx | x | 拾 | 萬 | 仟 | 佰 |
拾 元整。其詳細項目及金額以計畫經費核定清單為準。
二、乙方或其他企業就原未核給之補助項目(限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認證及驗證費與參加國際展會費用之場地租金等費用),於本計畫執行期間經檢討確為執行本計畫需要者,應由乙方統一彙整事先報經甲方同意增列,其所需經費由其他補助項目流用,甲方不另予補助。
三、乙方或其他企業就任一補助項目經費如確為執行本期計畫需要,須與其他補助項目互相流用時,應由乙方統一彙整事先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並徵得同意後流用之,其申請之流用數合計不得超過該方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五。
四、丙方或xx於本期計畫執行期間內,如有所列補助項目或經費調整情事,應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甲方不另予補助。
第五條 補助經費之撥付一、 第一期款
(一)本期計畫經甲方依本合約第九條辦理期中查訪通過後
,乙方應於110年12月5日前,依本合約書第六條第二項約定,檢具該(110)年度補助款原始憑證正本、自籌款憑證影本、經費支用表及領據向甲方請領補助經費
,由甲方依核銷經費統一撥付予乙方;乙方(含其他企業)請領之經費加計丙方及xx該(110)年度補助款支用數,不得超過總補助經費百分之六十,逾前開核銷比例之經費,應由乙方之自籌款支應;未逾核銷比例之餘額,得檢附次年度原始憑證,於結案驗收時辦理核銷作業。
(二)丙方及xx應於簽約手續完成後,分別檢具領據向甲方請領本期計畫該方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由甲方於收訖領據後分別撥付予丙方及xx。
二、 第二期款
(一)本期計畫經甲方依本合約第十條完成驗收審核通過後,乙方應依本合約書第六條第二項約定,檢具當 (111)年度原始憑證正本、自籌款憑證影本、經費支用表及領據向甲方請領補助經費,其請領補助經費與前次核銷經費總和,以不超過乙方及其他企業之各別補助經費為上限,甲方依本次核銷經費撥付予乙方。
(二)本期計畫經甲方依本合約第九條辦理期中查訪通過後,丙方及xx應檢具領據向甲方請領補助該方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由甲方於收訖領據後撥付予丙方及xx。
三、丙方及xx所請領之補助經費合計不得低於補助經費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乙方(含其他企業)所請領之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以甲方所核定之經費核定清單為限;乙方(含其他企業)自籌款(包括自行負擔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究設備攤銷費(不得超過結案決算之各公司本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其他研究費)應不低於本期計畫補助經費總金額。如乙方(含其他企業)自籌款比例不合本項約定者,乙方所得請領之補助經費應按比例調整之。
四、本合約第四條所載乙方(含其他企業)之補助經費,由乙方代表本期計畫全體其他企業受領,悉由甲方統一撥付予乙方後,乙方按經費核定清單所載本期計畫金額,分撥付予各其他企業,並於甲方撥款通知函文到三十日內,將分撥予各其他企業之付款憑證正本及領款收據正本,函送甲方備查。
五、甲方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xx變更補助經費之撥付方式,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xx不得異議。
第六條 經費結報及資料保存
一、乙方應彙整其他企業所請領之補助經費原始憑證正本及自籌款憑證影本,丙方及xx應將其所請領之補助經費原始
憑證正本,分別依核定清單補助項目、時間之先後順序分類裝訂成冊。乙方(含其他企業)原始憑證須經負責人及有關人員(例如人事、財務或會計主管等)蓋章,丙方及xx原始憑證應黏貼於原始憑證黏存單,註明科目及用途,如有英文名詞,應附註中文,並經機構代表人及有關人員
(例如主辦會計、事務採購、財物驗收或主持人等)蓋章
。
二、乙方應統一將乙方(含其他企業) 、丙方及xx該(110)年度補助經費原始憑證正本、自籌款憑證影本與經費支用表等函送甲方辦理核銷;其餘補助經費原始憑證正本及自籌款憑證影本,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連同收支報告表、支用明細表及決算表等函送甲方辦理核銷。惟經甲方同意原始憑證實施就地審計之機構,原始憑證得留存受補助機構妥為保管,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及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分別函送經費支用表及決算表、收支報告表供甲方辦理核銷,其他未盡事宜依本計畫管考作業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三、原始憑證實施就地審計之機構,甲方得派員或陪同審計人員抽查相關文件單據、帳冊,該機構應於配合,不得拒絕
;查核後之原始憑證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依「會計法」、
「審計法」、「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妥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年。已達銷毀年限之原始憑證,應報經甲方同意後始得銷毀。若乙方有解散或其他無法保存原始憑證之情事,應於事實發生前30日內函報甲方,並將原始憑證送交甲方保存。上述留存受補助機構之補助款原始憑證,遇有遺失、毀損等情事時,應依「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規定辦理。
四、乙方(含其他企業) 、丙方及xx對補助經費之收支,應以乙方(含其他企業) 、丙方及xx所簽訂並檢附予甲方之合作協議書範圍為限。
五、丙方或xxx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接受補助辦理各項採購時,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招標、決標及驗收等採購程序;另如屬法人或團
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各項採購時,其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法令規定辦理招標、決標及驗收等採購程序。如甲方發現丙方或xx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情事者,甲方得核減補助金額,倘屬已撥付補助款者亦得追回該筆補助款;其情節重大者,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本合約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六、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xx應對各項支出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丙方及xx應依科技部補助研究計畫之相關規定辦理經費核銷,確實審核計畫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憑證,如發現主持人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不得報銷
,並應責成主持人限期改善。
八、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xx執行本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經甲方、科技部或相關審計單位查核,如發現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者,甲方得解除合約,除應追繳該項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乙方、丙方及xx之補助計畫申請一至五年。
九、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xx執行本期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經甲方查核,如有前項情形、違反本合約第九條第二項、或違反本合約其他約定、本計畫實施要點之重大情事者,甲方應通知乙方、丙方及xx或乙方計畫總主持人
、丙方及xx主持人提出書面答辯,並由甲方報請審核小組會議審議,依本期計畫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期計畫之補助金額,不得列入乙方年度研究發展支出,且計畫補助之研發人員屬專任者薪資部分(含補助與自籌部分)不得重複申請或支領政府機關其他計畫經費補助;屬兼任者,支領本期計畫及其他政府相關計畫補助之投入工時比例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本補助計畫,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第七條 計畫內容之變更
一、計畫內容應以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xx所提出之計畫申請書為準。本計畫執行期間內,若乙方(含其他企
業)、丙方或xx因事實需要必須變更計畫內容時,得統一由乙方提出有關資料述明理由,並徵得甲方審核同意後為之。惟計畫已超過執行期限者,原則上不得申請變更內容。
二、本期計畫執行期間內,如經檢討確有變更其他企業之需要者,應事先與該其他企業就智慧財產權或技術使用等應遵守之相關事項,以書面約定並敘明理由,函送甲方審核同意後為之。
三、前款其他企業終止合約書者,嗣後該其他企業不得主張本計畫相關研發成果之任何權益。該其他企業尚未辦理完成之計畫內容,由承接該公司工作項目之其他企業或乙方接續執行,甲方僅就未撥付之補助經費依本合約規定撥付,不另增加補助金額,不足部分由乙方(含其他企業)以自籌款支應。
第八條 計畫總主持人、主持人及研發人員之特別約定事項暨異動之處理
一、乙方之計畫總主持人應由乙方在職人員擔任,且其在職期間須涵蓋執行期限。
二、丙方及xx之主持人每一年度以參與一件中部科學園區新興科技應用計畫為限。
x、於本期計畫執行期間內,乙方(含其他企業)主持人、研發人員及丙方及xx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如有異動情形,應以書面向甲方備查;丙方或xx研究人力之約用及異動,應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力約用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於本期計畫執行期間內,丙方或xx計畫主持人因故致未能執行計畫或資格不符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者,除情形特殊經甲方同意得繼續執行外,須辦理計畫註銷、中止、暫停執行、移轉至新任職機構、更換主持人。依前開規定申請移轉至新任職機構繼續執行者
,應由原任職機構檢附新任職機構之聘函影本向甲方申請
,經甲方同意後辦理移轉。第九條 計畫執行之查核
一、本期計畫執行期間內,乙方應負責督導本計畫,加強管考運用成果,甲方得依下列方式追蹤考核之:
(一)期中報告
乙方應自本期計畫開始執行日起第六個月之30日內,填報該計畫執行進度狀況報告及期中經費使用明細表供甲方查核。甲方得隨時要求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xx提供有關執行情形書面資料。
(二)期中查訪
甲方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或組織訪問小組前往查核本期計畫之執行概況、相關單據、帳冊及其他與本計畫相關 之事項,並稽核補助經費之實際支用情形,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丁方應予配合。
二、甲方依前項查證結果,如發現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xx有自始未執行本計畫、停止執行本計畫之情事或認為乙方或丙方有進度嚴重落後等其他重大情事時,得限期通知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xx改善,如屆期仍未改善
,甲方得終止本合約,並依本合約第十四條約定辦理。第十條 研究成果繳交及驗收
一、乙方應於本期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彙整其他企業、丙方以及xx之研究成果報告與精簡報告(含佐證資料及相關電子檔)一式三份,連同本合約第六條第二項各類應備資料,送甲方審核驗收。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xx對上述成果報告及研發成果實際運用等內容,應負完全責任,如因涉及營業秘密、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資訊接露與技術移轉內容等,而不宜對外公開者,得不列入成果報告及精簡報告,應另檢附於佐證資料。甲方得公開精簡報告,成果報告與佐證資料原則上不予公開。
二、申請二年期計畫者,乙方應於第一年期計畫執行期間屆滿前二個月內,提出第二年期計畫申請書、第一年期計畫執行進度報告送甲方辦理第二年期計畫審查,倘經甲方審查未通過第二年期計畫者,則不予辦理第二年期計畫簽約作業。另如已完成第二年期計畫簽約作業,其第一年期計畫經甲方終止或解除合約者,甲方應即終止或解除第二年期
計畫合約書。
三、甲方得派員會同專家辦理實地驗收研究成果,若研究計畫屬軟體方面者,應驗收其程式及運作成效;若研究計畫屬硬體方面者,應驗收其實際功能。如經甲方驗收結果,發現有部分工作項目未達成原訂目標,得限期通知改善;如屆期仍未改善,經評估尚無顯著影響整體計畫執行成效者,甲方得依未達成工作項目所佔之權重,調整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或xx補助經費,且不受本合約第五條第三項前段比例之限制。
四、甲方依前項驗收結果,如認為有產品技術規格與原計畫有嚴重差異或執行成效不佳或其他重大需改善之情事者,得限期命乙方(含其他企業) 、丙方或xx改善,並於期限屆滿後,再次驗收,如仍驗收不合格者,甲方得終止合約,並依本合約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五、乙方應自本期計畫執行屆滿後二年內,每六個月向甲方提報研究成果之後期成效(包括專利、技術移轉、產值、發表論文、人才培育暨就業情形等),並配合甲方進行研發成果及計畫之推廣,如未如期提報,甲方得停止受理乙方補助計畫申請一至五年。甲方必要時於期滿後,仍得要求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xx提供或更新後期成效相關資料,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丁方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第十一條 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
一、本期計畫研發成果歸屬應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期計畫研發成果歸屬乙方所有。
□本期計畫研發成果由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xx依相關規定自行商議約定之。
二、甲方對研究計畫及成果有發表權,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享有無償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三、本期計畫研發成果,由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xx負管理及運用之責,包括申請及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讓與、收益、迴避及其相關資訊之揭露、委任、信託、訴訟
或其他一切與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並應循內部行政程序建置研發成果管理機制,處理申請專利、技術移轉、專利授權等事宜,甲方得查核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xx研發成果管理運用之績效、機制、程序及相關事宜,並列為甲方獎補助審查指標。如經甲方查核未依規定切實辦理者,除已依通知期限改善外,必要時,甲方得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獎補助。
四、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xx辦理研發成果讓與第三人時,應依「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如違反上述規定,經甲方查證確認屬可歸責於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或xx之事由,甲方得解除合約,並追回補助款。
五、如有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情事,甲方得要求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xx將研發成果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於必要時將研發成果收歸國有。
六、丙方或xx因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將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繳交甲方;乙方(含其他企業)因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得免繳之。
七、丙方或xx主持人於本計畫執行期間變更所屬單位時,其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等相關問題,由變更前、後所屬單位、主持人及乙方(含其他企業)自行協調之,並由乙方函報甲方同意後辦理。
八、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xx運用或推廣研發成果時,在未獲得甲方書面同意前,不得在利用研發成果時(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商品或服務之公開行銷、推廣或廣告文宣等)
,引用甲方之名稱、局徽或其他表徵;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表示與甲方有任何關連。
九、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xx於研發成果獲准專利後,應在計畫成果發表、研究報告或技術授權商品化應用時明確標示專利證書號數。
十、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xx對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除另有約定外,應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
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本計畫實施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智慧財產權侵權責任
一、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或xx於計畫執行期間內之研究行為或研究結果有任何侵害著作權、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之情事者,甲方得解除合約,並追回補助款,其法律責任概由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xx自行擔負
。
二、若因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或xx之行為涉及侵害他人權利等之訴訟、非訟或仲裁時,乙方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因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或xx任一方就智慧財產權物件之使用遭任何第三人為請求,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xx應連帶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敗訴所需給付之訴訟費用、賠償金額、律師費(包括和解金及損害賠償)等。
第十三條 違約處理
一、若因可歸責於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xx之事由,致違反法令規定或本合約約定者,經甲方定期催告,逾期仍未改善者,甲方並得終止合約,依本合約第十四條之約定辦理。
二、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或xx任一方違反法令或違約者,甲方得終止本合約之全部或一部,另一方不得異議。
第十四條 合約之終止及解除
一、本合約書之終止事由如下:
(一)經甲方、乙方、丙方及xx以書面合意終止本合約者。
(二)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或xx任一方違反法令規定或本合約書約定,經甲方依前條約定終止本合約者;或經甲方依第六條第五項、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約定終止本合約者。
(三)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或xx任一方有結束營業、清
算、合併、分割、進行破產或破產和解之程序、或被接收管理者,或乙方經廢止、撤銷投資核准者,甲方得終止本合約。
(四)依客觀事實足認本期計畫無法繼續執行,或無法依合約文件所定之期限完成或繳交研究報告,或研究成果縱使完成亦無法通過驗收時,甲方得終止本合約。
(五)本期計畫補助經費若因不可歸責甲方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年度預算刪減等),致甲方無法撥款或有撥款遲延之情事者,甲方得終止合約,調整補助金額或為其他處置,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xx不得異議,且不得對甲方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惟仍可依本項第一款提出終止合約之申請,並經甲方同意後辦理終止合約事宜。
(六)因天災、事變、政府法令變更、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嚴重影響本合約之履行者,任一方均得終止本合約。
二、本合約終止之處理方式:
(一)因前項第一款、第五款之事由致合約終止時,權利義務由甲方、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xx協議之。
(二)因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 (含其他企業)、丙方及xx任一方之事由,經甲方報請審核小組會議確認屬實終止合約後,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始未執行本期計畫者,甲方應停止撥付未撥付款項,並應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2、已執行本期計畫者,有可歸責事由之一方,甲方應停止撥付或追回第二期款,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或xx應將已支用之經費檢據向甲方辦理經費結報,經甲方查證確認屬實後,已撥付但未執行部分之款項退還甲方,如已執行之款項超逾已撥付款項,甲方無支付之義務;未有可歸責事由之一方,
應將已支用之經費檢據向甲方辦理核銷,經甲方查證確認屬實後,未撥付但已執行部分之款項,甲方應予以撥付,已撥付但未執行部分之款項應退還甲方。
3、如甲方因此受有損害,可歸責乙方(含其他企業)由乙方負代表全體其他企業賠償責任,或可歸責丙方或xx之一者,則應由該方對甲方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如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xxx有可歸責事由,則應由乙方、丙方及xx對甲方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因前項第六款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xx之事由致本合約終止時,乙方、丙方及xx應將已支用之經費檢據向甲方辦理核銷,經甲方查證確認屬實後,未撥付但已執行部分之款項,甲方應予以撥付;已撥付但未執行部分之款項,乙方、丙方及xx應退還甲方。
(四)因本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約定致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或xx所得請領之補助經費有調整情事時,不受本合約第五條第三項前段比例之限制。
三、本合約書之解除事由如下:
(一)有本合約第十二條第一項情事,經認定屬情節重大者。
(二)本期計畫有重複向政府其他機關申請計畫補助者。
(三)計畫申請書、期中報告、研究成果報告內容及其附件,有虛偽、隱匿、偽造或與事實不符者。
(四)有本合約第六條第五項及第八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者。
(五)違反法令規定、本合約書約定、申請聲明書之聲明事項或其他重大情事,顯然影響計畫執行者。
(六)申請二年期計畫,其第一年期合約經甲方解除者。
四、本合約解除之處理方式: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或xx任一方有前項解除之事由,經甲方查證屬實後,得解除本合約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第十五條 保密義務
一、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xx應依行政院「科技資料保密要點」之規定訂定機密等級,於可能洩密途徑中,履行保密責任及採取洩密之補救措施;並遵守相關法令及甲方之相關保密要求,不得有侵害甲方權利之行為,違者應負法律責任。
二、本期計畫如經甲方審查,列為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者,執行時,乙方(含其他企業)及計畫總主持人應依「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規定建立安全管制制度,並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與科技部之相關保密要求,如未依規定辦理,除應負法律責任外,甲方除得終止合約,依本合約第十四條之約定辦理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xx之補助計畫申請一至五年。
三、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或xx應確保計畫執行人員亦遵守前二項約定,如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xx之執行人員違反約定,應與違約人員對甲方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權利義務轉讓之禁止
乙方(含其他企業)、丙方及xx任一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本合約書之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第十七條 通知與文件之送達
一、除本合約另有訂定者外,應送達對方之通知、文件或資料,均應以中文書面信函為之。
二、當事人之任何一方變更地址或聯絡人時,應以書面通知其他二方,否則其他二方如按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第十八條 合約補充及修改
一、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
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科技部補助產業前瞻技術計畫作業要點」、「科技部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本計畫實施要點、管考作業手冊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合約約定辦理。
二、本合約意義不明或衝突、或因不可抗力、或政策、法令、情事變更或其他事由致本合約之履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或窒礙難行者,經甲方、乙方、丙方及xx同意後得修正或補充之。本合約之修正或補充應以書面為之,並經甲方、乙方、丙方及xx簽署始生效力,且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三、本合約書之任一條款如因故無效或不能執行,除非對本合約書之主要目的會產生重大影響,否則其他條款之效力皆不受影響。
第十九條 準據法
x合約之訂定、修改、效力、履行、解釋及與本合約有關之一切事宜應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
第二十條合意管轄
關於本合約及本計畫所生之一切爭議,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一條 其他
一、本合約書乙式十份,正本四份、副本六份,正本由甲方
、乙方、丙方及xx各執一份為憑,副本一份由其他企業共同執用,其餘五份由甲方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二、本合約自甲方、乙方、丙方及xx代表人簽署後溯自本期計畫執行時程之始日起生效。
甲 方: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蓋章)
代表人:xxx局長
地 址:台中市西屯區中科路2號
乙 方:(申請機構全銜) (蓋章)
負責人:
地 址:
丙 方:(學研機構全銜) (蓋章)
代表人:
地 址:
x x:(學研機構全銜) (蓋章)
代表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