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作推動地震資訊傳遞服務契約範本
立契約書人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地震測報中心 (以下簡稱甲方)
○○○○○○○○○○○○ (以下簡稱乙方)茲因雙方基於促進社會公益、增進國民福祉、發揮互惠精神之理念,擴展有感地震資訊(以下簡稱地震資訊)快速傳遞予政府機關、民間單位與全體國民(以下簡稱使用者),以達防災應變之功效,同意合作推動地震資訊傳遞服務(以下簡稱傳遞服務)事宜。雙方爰本誠信原則,訂定合作推動地震資訊傳遞服務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合作方式
一、甲方提供即時地震資訊,乙方提供通訊平台與傳遞服務,以供使用者快速便利獲得地震資訊。
二、甲方無償提供地震資訊予乙方,其種類依提供時機分為: (一) xx即時警報:平均地震發生後十數秒後提供。 (二) 正式地震報告速報:平均地震發生後 5 分鐘後提供。
三、乙方針對地震資訊開發傳遞服務予使用者,若為收費服務,其收入歸乙方所有。
四、乙方因應傳遞服務所需之軟、硬體及通訊線路等相關資源,均由乙方自行負責提供及維護管理,依實際使用狀況,調用適當資源投入。
第二條 契約有效期間與終止
一、本契約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為期 1 年。
二、本契約期限屆滿前 2 個月內,任一方如欲終止,應以書面通
知他方,屆期未提出,本契約自動續約 1 年,其後亦同,續約之權利義務與原契約具同等效力。
三、任一方如欲提前終止本契約,亦應於 2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
四、任一方如怠於履行或違反本契約之約定時,對方應以書面通知違約之一方於限期內改善;如逾期仍未改善時,未違約之一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
五、若因不可歸責於任一方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政府命令、法
律規範變更、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等事由)或因情事變更,致一方無法履行本契約義務時,甲乙雙方同意另行協議契約終止事宜。
六、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甲乙雙方因本契約所擁有之權利義務亦一併終止 。
第三條 權利義務
一、甲方保留隨時増、刪及修改相關地震資訊內容及格式的權利,乙方不得對甲方所提供之資訊內容做任何修改。
二、甲方提供之地震資訊,由於快速反應之需求,在極少測站觀 測與自動觸發定位下,存在精確性較低或地震誤報之可能性。乙方應充分瞭解甲方所提供資訊的意義及使用限制,並注意 其時效性,對因地震誤報、地震資訊延遲與內容不完整所造 成之損失,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賠償之請求。
三、乙方針對地震資訊可自行開發傳遞服務與加值應用,推廣使用者接收應用,惟乙方應註明資訊來源,並於推動新傳遞服務前 10 日知會甲方,且與使用者約定,前述產品僅供使用者自身使用,不得將之再轉售或轉讓予他人。
四、乙方應充分告知並適時立約規範使用者之權責範圍,提醒使用者注意資訊時效與瞭解相關資訊的意義及使用限制,以正確運用相關資訊,避免不當的解讀;甲方對乙方開發之相關傳遞服務與加值應用不負任何責任。
五、甲方應盡力維護地震資訊提供之正確性及完整性,每年年初應檢附前 1 年地震資訊成效報告予乙方參考。
六、乙方應盡力開發傳遞服務與推廣應用,每年年初應檢附服務應用成果報告予甲方參考。
七、甲方更新傳送介面程式及異動地震資訊前,應先告知乙方聯絡人;在傳送介面程式無法正常運作且不改變乙方原接收設定下,甲方得於傳送介面程式更新後,再告知乙方聯絡人。
八、乙方對使用者推廣傳遞服務與加值應用時,有關使用甲方之名稱、商標及相關著作之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權利之事宜,需與甲方另行協議並以書面通知。
九、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因其它不可歸責於對方或非對方所能控制之事由(如因電信事業之交換網路,局線設備,終端設備等損壞斷訊)所致之服務瑕疵,對方不負任何賠償
責任。
第四條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契約所提供予對方之文件、資料及報表等,其智慧財產權歸屬於提供之一方所有;如有任何侵害他人權 益或違反法律之情事時,應由提供之一方負責,概與對方無 涉。
第五條 保密義務
x契約條款列為雙方之業務(營業)秘密,雙方及其所僱用之人員,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契約終止或屆滿後之 2 年內,皆應遵守本條之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予任何人。但如有國家公職人員行使調閱權時,不在此限。
第六條 轉讓及變更之禁止
一、未經雙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移轉予他人。
二、本契約條款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變更或刪除。
第七條 專案負責人
一、為使服務維運順利,立契約書人應指派專案負責人,負責服務之相關聯絡及協調事宜。
二、專案負責人資料如附表。負責人有異動時,異動之一方應儘速主動通知對方,並經雙方同意抽換之。
第八條 通知方式
一、除第七條外本契約雙方應為或允為之通知,應以書面為之;雙方指定通知單位及地址如下:
甲方: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地震測報中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 64 號。聯絡電話:○○○○○○○○○
乙方:○○○○○○○○○○○○○○。地址:○○○○○○○○○。
聯絡電話:○○○○○○○○○
二、前款之地址任何一方如有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對方;任一方如怠於通知或因其他可歸責於己之原因,致通知無法達到或經拒收時,他方以通知發出時,視為已合法通知。
第九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一、本契約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二、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同意本誠信原則協議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契約條款取代所有簽約前雙方之口頭及書面約定或協議。二、本契約條款之新增、修改、刪除等,須經雙方同意並以書面
簽署後始生效力。
三、本契約之增、刪、修改非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者,不生效力。四、本契約書一式 2 份,由雙方各執 1 份。
立契約書人
甲 方: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地震測報中心代表人:xx紋
地 址:臺北市xxxxxx 00 x
乙 方:○○○○○○○○代表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附表
專案負責人資料表
單位 | 人員 | 職稱 | 辦公室電話 | 行動電話 | |
中央氣象局 地震測報中心 | 負責人 | ||||
代理人 | |||||
○○○○○ | 負責人 | ||||
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