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拟计划向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实质性下达不少于首批 3GWh 的锂电池相关设备采购订单,并在后续的 50GWh 投资中,在满足技术、商务等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的相关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