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21-018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签署《工业企业拆除补偿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事项概述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春环保”)于 2020 年
8 月 4 日收到杭州富春湾新城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启动企业腾退的通知》,为推进富阳全面融入杭州,践行拥江发展战略,富阳区政府拟对公司母公司厂区进行拆迁腾退。 2020 年 8 月上旬,腾退工作组进场对公司母公司厂区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2020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母公司厂区关停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将公司母公司厂区腾退关停;因全资子公司浙江富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在母公司厂区内,因此新材料公司也在政府拆迁腾退范围。2020 年 12 月 26 日,新材料公司根据经营现状停止了生产经营活动。
2021 年 1 月 30 日,在综合考虑拆迁腾退进度、公司经营计划和员工安置计划后,公司决定对母公司厂区全部生产设备进行关停。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上发布的《关于母公司厂区拟拆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上发布的《富春环保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富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停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上发布的《关于公司母公司厂区关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2021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工业企业拆除补偿协议>的议案》和《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工业企业拆除补偿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春江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春江街道办”)
签署《工业企业拆除补偿协议》,拆迁补偿价款为人民币 1,507,280,591.00 元;同意新材料公司与春江街道办签署《工业企业拆除补偿协议》,拆迁补偿价款为人民币 107,595,840.00 元 。 前 述 两 份 拆 迁 补 偿 协 议 涉 及 拆 迁 补 偿 价 款 金 额 共 计
1,614,876,431.00 元。同日,公司和新材料公司分别与春江街道办签署了上述协议。 本次拆迁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x次交易对方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春江街道办事处,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x次交易的资产标的为座落于xxxxxxxxxxxxxxx 000 x(即母公司厂区)的土地、房屋建筑物(构作物)和生产设备。本次出售资产交易中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本次涉及拆迁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情况,不存在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富春环保母公司总资产 658,148.77 万元, 净资产
358,165.89 万元;新材料公司总资产 25,509.88 万元,净资产 6,870.02 万元。
四、补偿协议主要内容
(一)富春环保与春江街道办的协议
甲方: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春江街道办事处乙方: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关于拆除或搬迁工业企业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富政函【2011】75 号、《富阳区江南新城拆除工业企业补偿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拆除乙方房屋、生产设备及收回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补偿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1、房屋土地基本情况
x次拆除房屋及土地座落于xxxxxxxxxxxxxxx 000 x,xx总面积
365,678.00 平方米,其中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的土地面积 338,457.00 平方米;土地性质
为已办证集体土地的面积 27,221.00 平方米;上述土地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为 168,121.81平方米。
2、补偿方式
甲方对乙方企业拆除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3、补偿金额
甲方应补偿乙方合计 1,507,280,591.00 元,由土地补偿、排污权补偿、建筑物(构作物)补偿、设备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奖励及优惠补助等扣减级差地租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组成。
4、支付方式
(1)签订本补偿协议后,甲方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提前签约奖人民币 1,000,000.00 元。
(2)乙方在承诺期限停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451,184,177.00 元。
(3)乙方妥善安置好职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452,184,177.00 元。
(4)乙方办理好土地证、房产证、排污权证等他项权证注销手续和不动产权利、排污注销登记证明以及设备抵押注销证明,完成安全处置其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及工业垃圾、资产移交和其他清理腾空工作和交地,并取得腾空证明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602,912,237.00 元。
5、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付款,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仍未支付的,甲方每延迟一天付款,按照补偿总额的 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约责任:在双方约定房屋腾空期限后,乙方已签订企业征迁补偿协议但未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其他清理腾空工作并交地的,每延迟一天腾空的,按照补偿总额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停产的,提前拆除奖将按实际停产日期作相应扣减。
(3)乙方腾空前必须保管好已补偿项目的物品及设施,如发现已补偿内容缺失,甲方有权按补偿价格扣除。
(4)协议履行期间,如乙方职工搬回被补偿厂区或有其他妨碍甲方实现本协议相关权利的行为的,甲方有权取消职工处置奖。
6、争议的处理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未尽事项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新材料公司与春江街道办的协议
甲方: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春江街道办事处乙方:浙江富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关于拆除或搬迁工业企业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富政函【2011】75 号、《富阳区江南新城拆除工业企业补偿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拆除乙方房屋、生产设备及收回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补偿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1、补偿方式
甲方对乙方企业拆除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2、补偿金额
甲方应补偿乙方合计 107,595,840.00 元,由设备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奖励及优惠补助金额三部分组成。
3、支付方式
(1)乙方在承诺期限停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32,278,752.00 元。
(2)乙方妥善安置好职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32,278,752.00 元。
(3)乙方办理好土地证、房权证、排污权证等他项权证注销手续和不动产权利、排污权注销登记证明以及设备抵押注销证明,完成安全处置其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及工业垃圾、资产移交和其他清理腾空工作和交地,并取得腾空证明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43,038,336.00 元。
5、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付款,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仍未支付的,甲方每延迟一天付款,按照补偿总额的 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约责任:在双方约定房屋腾空期限后,乙方已签订企业征迁补偿协议但未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其他清理腾空工作并交地的,每延迟一天腾空的按照补偿总额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停产的,提前拆除奖将按实际停产日期作相应扣减。
(3)乙方腾空前必须保管好已补偿项目的物品及设施,如发现已补偿内容缺失,甲
方有权按补偿价格扣除。
(4)协议履行期间,如乙方职工搬回被补偿厂区或有其他妨碍甲方实现本协议相关权利的行为的,甲方有权取消职工处置奖。
6、争议的处理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未尽事项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x次交易不涉及土地租赁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不产生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或者高层人事变动计划等其他安排。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妥善安置完成相关腾退员工。
六、本次出售资产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拆迁短期内对公司资产及经营总量会产生较大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2、新材料公司主营精密冷轧薄板的生产和销售,本次拆迁补偿完成后,新材料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腾退清算并予以注销。
3、公司将充分利用拆迁所获得的补偿款加快在节能环保业务领域的布局和转型升级,积极推广和复制“固废、危废处置+节能环保服务+环境监测治理”的循环经济模式,深耕能源替代、节能减排及再生资源领域,深度挖掘碳中和产业链。同时本次拆迁所获得的款项将增加公司现金流入,能够提高公司资产流动性,降低公司负债率和财务费用。
4、本次拆迁所获得的拆迁款将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上述补偿款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上述补偿款对公司 2021 年度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尚需视拆迁补偿款到账时间情况予以确认,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签署<工业企业拆除补偿协议>的议案》和《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工业企业拆除补偿协议>的议案》的事项决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补偿协议的签订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和新材料公司分别与春江街道办签署《工业企业拆除补偿协议》,并同意将前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