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峰瓩(kWp):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裝設之太陽電池模組於標準狀況(模組溫度25℃,AM1.5,1,000W/m2太陽光照射)下最大發電量的總和。 (九) 建置目標發電量:依能源局提供,北分局轄區以4,828KW為目標、中分局轄區以8,645KW為目標、南分局轄區以8,527KW為目標。
高速公路石碇服務區
停車場、建物頂樓及土地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租賃 投標須知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辦理高速公路石碇服務區停車場、建物頂樓及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 設備租賃
投標須知
附件十、高速公路石碇服務區經營期限及委託經營方式彙整表 39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辦理高速公路石碇服務區停車場、建物頂樓及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 設備租賃投標須知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辦理「高速公路石碇服務區停車場、建物頂樓及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 電設備」租賃,特訂定本須知。
(一)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係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二) 基本系統設置容量:指規劃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最低設置容量,由租賃機關另定之。
(三) 系統設置容量:係指欲裝設之太陽能設備組列中所有模組額定功率之總合(模組額定功率以模組標籤上標示之功率為憑)。
(四) 投標設備設置容量:係指投資廠商欲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總設置量,且不可低於最低設置容量。
(五) 峰瓩(kWp):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裝設之太陽電池模組於標準狀況(模組溫度25℃,AM1.5,1,000W/m2太陽光照射)下最大發電量的總和。
(六) 回饋金:係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售電收入乘以回饋金百分比所計算出之金額。
(七) 回饋金百分比:係指售電收入之一固定百分比,本租賃最低回饋金至少為3%。
(八) 使用補償金:指承租人未辦理換約續租或未依租約約定仍繼續使用,應繳納當年經營權利金(回饋金)1.5倍之金額。但低於依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年租金時,改按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年租金計收(未滿一年者按日數比例計算)。
(九) 建置目標發電量:依能源局提供,北分局轄區以4,828KW為目標、中分局轄區以8,645KW為目標、南分局轄區以8,527KW為目標。
(一) 本案租賃範圍係指國道5號石碇服務區停車場、平面開放空間、建物頂樓(詳附件一租賃清冊、停車場位置示意圖),於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之範圍,投標廠商應自租賃清冊內,挑選並評估於停車格、土地上以棚架方式及建物頂樓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且不得影響服務區停車功能。
(二) 服務區停車場以車棚架方式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需考量後續路面維護時之大型機具車輛進出,大型車停車場車棚架距路面全高均至少為5.1公尺以上;小型車停車場車棚架距路面全高均至少為4.5公尺以上。
(三) 服務區停車場建置車棚式太陽光電設備應特別注意以停車位數量不變,車位可微調位置,落柱以不妨礙交通影響安全為原則,標誌視讀性及四周環境亮度,若有必要,需考量增設照明。另車棚亦應有排水設施引至排水溝。上述調整停車位問題所需費用應由廠商負擔。
(四) 本租賃案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期限,自開工日起:
1.發電量達2MW以上,為第一型須依電業法申請電業場域之服務區,需於24個月(730日曆天)內完工。
2.發電量2MW以下,為第三型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申請自用 發電設備場域之服務區,需於20個月(609日曆天)內完工。
3.上述第1目及第2目石碇服務區太陽光電場域合計應建置併聯發電量,依乙方送審並經甲方審核同意之「設置執行計畫書」辦理。
4.依上述第3目,乙方須於建置期程內完成「設置執行計畫書」併聯發電量,若設置太陽光電設備有超出核定之發電量部分,乙方可經甲方同意後,得提出申請展延其設置完成期程。
5.本案為配合政府能源政策,所發電力限售電台灣電力公司。
(五) 本案需由得標廠商向台電申請併聯作業,其饋線容量由得標 廠商查證,併聯相關線路配置由得標廠商逕洽台電公司辦理,併聯衍生之相關費用由得標廠商自行負擔或處理,廠商投標 前請務必洽詢台電公司併聯相關作業。
(六) 為避免於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期間影響服務區營運服務,
得標廠商應預先安排施工日期(連續假期、例假日不得施工)並採分區方式施工。於決標日次日起 20日曆天 (含) 內,得標廠商需提送「設置執行計畫書」,含依承諾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容量於租賃標的清冊內確認設備設置所需之地號及使用面積,並繪製設置區域平面位置圖(需套繪地籍圖),由本分局擇期辦理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審查,審核同意後,始得施作。
(七) 本分局所轄服務區預計辦理(ROT廠商)服務中心拓建或改建 工程,建議投標廠商於投標前先予了解並至現地勘查,後續 得標後於光電設備施作前,再洽本分局確認太陽光板可施作 區域,未來如有權益損失,不得向高公局及本分局提出求償。各服務區服務區ROT或OT預定時間彙整表詳閱附件10。
(八) 附件一租賃清冊含停車場、建物及土地位置示意圖內容僅供參考,不等同完全具有技術上之可行性,亦不代表相關法規與行政上之障礙已全數排除,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收件截止日前,自行赴租賃現址勘查,瞭解土地及建物現況評估其技術上及財務上之可行性,並應詳閱本須知及相關附件。
(九) 凡參與投標者,均視為已對租賃土地、建物現況及租賃各項文件規定與內容確實瞭解,並同意遵守。
(十) 投標廠商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若依相關法令規定應依相關主管機關申請備查或許可(如雜項執照等,僅供參考)
,應自行辦理,並將相關備查或許可文件送本局備查。如有違反,應自行承擔風險。
得標廠商因政府法令限制或變更、或不可歸責於得標廠商之事由,致有變更租賃契約規劃面積之必要,致實際可設置容量有所變更時,得向本分局提出變更申請,並經本分局核准後變更之。
投標廠商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 依法登記有案之電力公司(營業項目代碼為D101011),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財務能力: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億元(含)以上。
2. 設置實績:
現持有已併聯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實績達5,000峰瓩
(kWp)以上。
(二) 電業籌備處(以下簡稱籌備處),為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之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依電業法及相關法規核發之電業籌備創設備案文件影本
。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財務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籌備處其發起人之一承諾持股比例達50%以上且其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
(2) 籌備處之自有資金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
2. 設置實績:籌備處各發起人中承諾持股比例達30%以上者始得認列其已併聯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實績,上開實績總計須達5,000峰瓩(kWp)以上。
(三)為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且營業項目登記需有乙級以上電器
xxx(X000000)或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至少包含一項。並符合以下規定:
1. 財務能力: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含)以上。
2. 設置實績:
現持有已併聯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實績達5,000峰瓩
(kWp)以上。
3. 本案設置併聯發電量達電業法及相關法規核發之電業規定之裝置容量時,依電業管制機關之規定申報並提送籌備創設備案文件影本。
(一) 自簽約日起算20年,租賃關係於租賃契約所訂租賃期間屆滿時即告消滅,本分局爰不另行通知。
(二) 得標廠商於租賃期間內未有重大違反契約之情事(未重大違反契約定義為:a.可改善事項並已完成改善者;b.違反事項次數未達限定次數; c.其他尚可限期改善者)。且有意續租者,應於租賃期間屆滿六個月前,以書面向本分局提出換約續租申請,經本分局同意後,得辦理續租(限一次10年)。得標廠商若經本分局同意可續租者,應於租賃期間屆滿前1個月前與本分局辦理簽約。履約保證金餘額應作為續約後之履約保證金之一部分,如有不足,得標廠商應於續租契約簽訂前補足差額;逾期未申請或未於期限內繳足差額或完成簽約者,視為無意續租。得標廠商未辦理續租仍繼續使用時,應繳納使用補償金,並不得主張民法第451條之適用及其他異議。
(三) 租賃期限屆滿,或期限屆滿前因可歸責於得標廠商之事由而終止租約者,地上建物或太陽光電設施除經本分局同意無償移轉為國有外,以拆除騰空方式處理。如本分局決定無償移轉為國有,其所有權應無償移轉予國有,得標廠商應配合辦理後續移轉之行政程序;反之,得標廠商應於租賃關係消滅時起3個月內自行拆除之,並將承租土地回復原狀交還予甲方。
(四) 租約存續期間,因不可歸責於得標廠商之事由而終止租約者,由本分局與得標廠商雙方協議處理。
(五) 租約期限屆滿未辦理續租,或期限屆滿前因可歸責於得標廠商之事由而終止租約,得標廠商未依限回復原狀交還土地時,視為無權占用,得標廠商應繳納使用補償金,得標廠商不得主張民法第451條之適用及其他異議。使用補償金並得由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扣抵金額倘尚有不足額部分,本分局再向得標廠商求償之。
(六) 使用補償金:為回饋金之1.5倍金額。(回饋金依售電收入乘以回饋金百分比所計算出之金額,若得標廠商未依期限完工,無售電收入或完工併聯發電後,未達承租廠商承諾每月最低應有之售電收入,依月保證售電營業額計收。)
(一) 租賃土地或建物頂樓之用途僅限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及其相關設施。倘有違反者,經本分局告知限期改善後,逾期仍未改善或改善未臻完全時,本分局得終止租賃契約並沒入全額履約保證金,得標廠商不得異議。
(二) 得標廠商於租賃期間,不得請求就租賃區域設定地上權登記,且不得擅自拆除、增建、更換,或將租賃區域使用收益權轉讓予第三人,亦不得轉租、轉借或以其他名義供第三人使用,如違反者,本分局得終止契約並沒入全額履約保證金。
(三) 得標廠商對租賃物應以善良管理人之義務盡保管維護之責,如因故意、過失或施工不良,致租賃土地受有汙染,或致不動產及其他設備損毀時,願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並負責修繕整治,絕無異議。相關損害賠償之金額,本分局得自履約保證金予以扣除,如有不足部分,得再向得標廠商請求賠償;其需修繕整治者,亦同。
(四) 為因應未來服務區智慧化,本分局需要時得在得標廠商所建置工作物上,附掛建置監視、偵測、收發資訊、管線、管道等設施,得標廠商同意不另向本分局收取費用。
得標廠商應繳納回饋金。
(一) 回饋金計算方式
1. 回饋金=售電收入(元)× 回饋金百分比(%) ×(1+
營業稅率)
2. 售電收入由得標廠商向臺灣電力公司申請每月回售電價總收入之證明,以計算每期總發電售出所得價款。
3. 回饋金百分比(%) 依得標廠商所提投標計晝書之回饋金百分比計算。
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規格及規格要求:
(一)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全數採用符合該案取得電業施工許可當年度之「台灣高效能太陽能模組技術規範」且需為臺灣本地生產製造之高效能之太陽能模組。
(二) 支撐架與連結組件設計:
1. 支撐架結構設計應符合施工當年度最新版本之「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鋼 結構容許應力設計法規範及解說」、「鋼結構極限強度設計 法規範及解說」、「鋼構造建築物施工規範」、「冷軋型鋼構 造建築物結構設計規範及解說」之規定。惟基本設計風速在37.5公尺/秒以下地區者,須採用37.5公尺/秒之平均風速作為基本設計風速,耐風設計使用參數,包含用途係數(I),採 I =1.1(含)以上、陣風反應因子(G),採 G=1.88(含)以上,地況種類依支撐架所在位置及其附近地表特性而定,作為設計與計算基礎。且由專業技師分別提供結構計算書與各式連結安全檢核文件簽證。
2. (1)單一模組與支撐架正面連結(上扣)及背面連結(下鎖)的固定組件應依結構設計確實施作,共計須 8 個點以上。 (2)如太陽光電模組距離屋頂面最高高度超過0.3公尺(含
)以上之系統,單一模組與支撐架正面連結(上扣)及背面連結(下鎖)的固定組件共計須8個點以上。如太陽光電模組距離屋頂面最高高度低於0.3公尺以下之系統,單一模組正面連結(上扣)必須與3根支架組件(位於模組上中下側)連結固定,連結扣件共計須6組以上。所有螺栓組(包含螺栓、螺帽、彈簧華司、平板華司等)、自攻螺絲及扣件材質必須具抗腐蝕能力,螺栓組(包含螺栓、螺帽、平板華司與彈簧華司等)應為同一材質,可為熱浸鍍鋅或電鍍鋅材質或其它抗腐蝕材質,並取得抗腐蝕品質測試報告。螺栓組與金屬構件之連結需考量適當材質之搭配,以避免電位差腐蝕產生。
3. 每一構件連結螺栓組:包含抗腐蝕螺栓、至少1片彈簧華司、至少 2 片平板華司、至少1個抗腐蝕六角螺帽以及於 六角螺帽上再套上 1 個抗腐蝕六角蓋型螺帽。
4. 太陽能模組鋁框與支撐架接觸位置, 如為異質金屬材質,應加裝防劣化絕緣墊片以隔開二者,避免產生電位差腐蝕;螺絲組與太陽能模組鋁框接觸處之平板華司下方應再加裝防劣化絕緣墊片以隔開螺絲組及模組鋁框
。電位差絕緣墊片之材質需能承受30年以上變形與劣化
、脆化之變質,其裝置亦須避免間隙腐蝕產生。
5. 為因應未來服務區智慧化,在不影響其結構安全下,本分局需要時得在支撐架附掛建置監視、偵測、收發資訊
、管線、管道等相關設施。
(三)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支撐架、維修通道、必要xx設施及基座,須考量腐蝕環境,規定如下:
1. 腐蝕環境分類須依照ISO 9223之腐蝕環境分類,並依ISO 9224金屬材質的腐蝕速率進行防蝕設計,惟至少應以中度腐蝕(ISO 9223-C3)等級以上的腐蝕環境來設計。
2. 若採用鋼構基材,應為一般結構用鋼材(如ASTM A709、 ASTM A36、A572等)或冷軋鋼構材外加表面防蝕處理,或耐候鋼材(如ASTM A588,CNS 4620,JIS G3114等)。鋼構基材表面處理,須以設置地點符合ISO 9223之腐蝕環境分類等級,且至少以中度腐蝕(ISO 9223-C3)等級以上為處理基準,並以30年(含)以上抗腐蝕性能進行表面處理,並由專業機構提出施作說明與品質保證證明。
3. 若採用鋁合金鋁擠型基材,其鋁合金材質應為6005T5或 6061T6以上等級,並須符合結構安全要求。其表面處理方式採陽極處理厚度14µm以上及外加一層膜厚7µm以上之壓克力透明漆之表面防蝕處理,除鋁合金鋁擠型基材外的鋁合金板、小配件等之表面處理方式可為陽極處理厚度7µm以上及外加一層膜厚7µm以上之壓克力透明漆,且皆需取得具有TAF認可之測試實驗室測試合格報告。
4.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基礎,應依照土壤地質條件選擇適當之設計與工法,惟須考量原有地形、地貌及生態,以衝擊影 響最小為原則。其混凝土之最大水膠比、抗壓強度之最低 設計強度、鋼筋保護層厚度等,至少須符合30年(含) 以上使用壽齡、結構穩定性及抗壓強度。
請至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網站-最新消息下載。
(一) 投標應繳交之文件(請依序置入外標封,如附件二):
1. 投標申請表及文件檢核表(如附件三)。
2. 依本投標須知第11點所列之資格證明文件。
3. 切結書(如附件四)。
4. 代理人授權書(如有授權代理情形時須檢附,如附件五)
。
5. 押標金繳款憑證影本。
6. 投標計畫書(如附件七),請依投標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六)撰寫。
7. 開(決)標委託代理授權書﹝如有授權代理出席開(決)標時須檢附,如附件九﹞。
(二) 前項所訂文件除押標金繳款憑證影本、投標計畫書外,如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於本分局所定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喪失投標資格。
(三) 押標金繳款憑證影本、投標計畫書不得有抽換、撤回、更正、補充或補正之行為。
(四) 外標封應填寫投標廠商名稱及所在地、代表人或發起人姓名、住址及電話,違反規定者,視為無效標。
(一) 公司或籌備處成立相關證明:
1. 以電力公司或公司名義投標者:
(1)依中華民國法律規定設立且符合本投標須知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文件(以下任繳一種: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最新資料代之)、該電業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申請允許文件及配號通知單。另按經濟部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 98 年 4 月 13 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勿檢附;若為法人應檢具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2)登記營業項目須有電器xxx(X000000)(需檢附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或能源技術服務業(
IG03010)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
。
2. 以電業籌備處名義申請者:
(1) 應檢附有效期間內之經濟部所發籌備處登記預查表、各發起人公司設立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明文件、及經中華民國法院公證之共同發起、合資或合作協議書之完整內容,該協議書至少應載明參與人對外均負連帶責任之文義及各發起人的承諾持股比例,並應至少足資證明其對外代表執行業務人權限之協議內容。
(2) 電業登記完成前,公司股東持股比例,應與投標時各發起人的承諾持股比例相同。
(3) 籌備處發起人除名義上發起人外,亦包含共同發起
、 合資或其他合作協議而實際參與發起程序之成員。若無法提出經法院公證之共同發起、合資或合作協議者,視為單獨一人發起之籌備處,日後並依此認定且審查其實收資本額金額條件並針對該單一廠商履約能力等條件進行審查評分。
(二) 資本額證明文件:
1. 投標廠商為電力公司,應檢附該公司登記實收資本額證明文件。
2. 投標廠商為籌備處者,應檢附資金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之證明文件(下列各項擇一檢附):
(1) 銀行出具之籌備處存款證明文件。
(2) 發起人為股份有限公司者,應檢附公司實收資本額證明文件。
(3) 發起人為自然人者,檢附其銀行出具之存款證明件。
3. 其他經評選委員決議或本分局要求補充之資本額證明文件。
(三) 設置實績證明文件:現持有已併聯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累積設置容量達5,000峰瓩(kWp)以上已併聯完工之國內或國外再生能源躉購契約書頁面影本。國外再生能源躉購契約書頁面影本須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
(四) 以籌備處名義提出申請之投標廠商,應於檢附之投標計畫書中承諾設立電業之期限。
(五) 應檢具之資格證明文件以影本為原則;本分局於必要時,得通知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喪失投標資格。
(六) 資格證明文件若非採用中文,須另檢附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七) 公司或籌備處應附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八) 外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17條、第18條及第24條之限制。
(九) 大陸地區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
(十) 本租賃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一) 財務與工程能力,佔總配分 25%,評選項目如下:
1. 團隊組成:包括工作團隊及管理能力說明。(5%)
2. 財務健全性:公司實收資本額或籌備處各發起人之實收資本額、籌備處各發起人承諾持股比例。(5%)
3. 工程設計、營運能力、採購能力及建造能力說明。
(5%)
4. 優良工程事蹟與獎項。(5%)
5. 累積實績。(5%)
(二) 設計興建,佔總配分 30%,評選項目如下:
1. 光電與機電設備規格。(5%)(依第九條)
2. 支撐架與連結組件設計、抗腐蝕設計( 依第9條第2款、第3款)。(5%)
3. 設備配置(含服務區停車位微調及影響說明)及預計建置併聯發電量。(15%)
4. 施工規劃及期程(含查核點)。(5%)
(三) 營運管理,佔總配分 15%,評選項目如下:
1. 營運組織及管理計畫。(2%)
2. 設備維運計畫。(2%)
3. 安全維護措施。(2%)
4. 品質保證計畫、緊急應變計畫。(2%)
5. 結構損壞及保固計畫。(2%)
6. 回饋計畫。(2%)
7. 回饋金百分比。(3%)
(四) 景觀設計及環境效益,佔總配分20%,評選項目如下:
1. 整體意象之設計。(10%)
2. 景觀改善措施,減低對xx環境之衝擊(xx之植栽應有維護計畫)。(5%)
3. 相關設施應納入低碳環境或推廣再生能源或生態教育等示範規劃。(5%)
(五) 簡報及答詢,佔總配分10%
(一) 投標廠商應於本投標須知文件公告之日起至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截止時間,檢附投標應備文件依序置入外標封內予以密封,並於該等封口加蓋公司(或籌備處)及代表人(或發起人)印鑑,以掛號郵遞或專人送達至本分局(地址: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二段193巷12號),送達時間以本分局收件時間為準。
(二) 投標廠商應自行評估郵遞所需時程,如有郵遞失誤,其責任由投標廠商自行負責,逾期逾時送達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標文件,概不予受理,原件不予退還。
(一) 本租賃案押標金為新台幣500萬元整,得以支票或本票形式繳納押標金,得標後得轉為履約保證金。
(二) 押標金應由投標廠商本人之名義於收件截止日前繳交,限一次足額以現金匯款或存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戶名:「國道建設管理基金-北分局404專戶,帳
號:135036070019」。如名義或繳交金額有誤者,投標無效。
(三) 投標廠商所繳交之押標金,於本分局宣布決標、流、廢標、停止開標後,1個月內無息發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交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1. 收件截止日後,投標廠商撤回申請。
2. 以偽造、變造或不實之文件投標。
3.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明文件投標。
4. 開標後不接受決標。
5. 依投標單所填投標廠商或送達代收人住址寄送之通知書 無法送達或被拒收,致押標金無從發還者。
6.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簽約,或拒不予簽約。
7. 其他經認定有影響開標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一) 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至7款之情形之一者,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50條第1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二) 本標案採一次投標,依資格審查、投標計畫書評選及議價等程序進行開標。
(三) 投標廠商送達之投標文件,經本分局資格審查後,符合資格之投標廠商取得評選階段資格,本分局將另行通知評選日期與地點。
(四) 資格審查
1.時間及地點:詳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
2.審查投標廠商所附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投標須知規定之條件
,所有於規定時間前收到且合乎規定之標封,將於規定之時間與地點當眾開標,投標廠商得不到場。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為2人。
3.資格審查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投標無效,於資
格審查後發還押標金:
(1) 投標文件未於收件截止日之規定時間前送達本分局或重複申請者。
(2) 投標資格不符合本投標須知第5條及第12條規定者。
(3) 押標金繳款憑證影本,未繳交者。
(4) 押標金繳(匯)款人與投標廠商非同一申請者或廠商。
(5) 押標金繳款憑證所載之受款人名義非本分局、未繳交押標金、所繳交金額低於規定、或繳納押標金之公司(或籌備處)名稱與投標文件上所示名稱不符者。
(6) 未於外標封之封面加註投標廠商名稱及地址、代表人或發起人姓名、聯絡地址及聯絡電話。
(7) 標單封套之格式與本投標須知所定格式不符、未依本投標須知規定填寫或填寫不清難以辨識者。
(8) 投標信封未封口及封口破損,足以影響開標、得標者。
(9) 其他未依規定投標或投標文件內容不符規定者。
4.資格審查不符者,本分局將以書面通知不合格原因。
5.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隨即於會中抽出技術標評選簡報順序(未到場之廠商由本分局人員代抽)。
(五) 投標計畫書評選
1. 本分局就廠商所提送之投標計畫書,由評選委員會評選出優勝廠商及優勝序位。評分項目及權重,詳見本分局遴選廠商評選作業程序(附件八)。
2. 評選時間與評選地點由本分局以書面通知,有權參加投標計畫書評選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上限為5人。
3. 廠商簡報人員須於簡報前5分鐘到場安排簡報事宜,較原訂簡報時間遲到10分鐘以上,則視為自動放棄簡報權利,簡報及答詢能力分數得分為零分。
4. 簡報順序依抽籤決定之順序及時間進行,以國語使用自備之簡報設備,提出15分鐘簡報,第12分鐘按第一次鈴,第 15分鐘按鈴即應結束簡報。採統問統答方式,於評選委員
詢問後,廠商綜合答覆10分鐘,第8分鐘按第一次鈴,第 10分鐘按鈴即應結束答覆(詳見附件八遴選廠商評選作業程序)。
5. 評選委員之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不公開方式辦理。
6. 評選結果另行函告。
(六) 議約
1. 本局將依評選優勝序位,以書面通知最優勝之廠商辦理議約,被通知廠商必須準時到場。
2. 經本局通知卻未前來議約之廠商或議約不成者,取消其議約資格由次一優勝序位廠商遞補。
3. 以投標計畫書所列之回饋金百分比為準,進行議約。
4. 出席開標之人員,應為該廠商之負責人或投標授權書(附件九)所指定之被授權代表人,授權書須加蓋廠商印信,並由負責人簽名或xx(未依此規定辦理者視同無效)。負責人請攜帶身分證、公司章及負責人章。被授權代表人須攜帶身分證、公司章(或被授權印信)及被授權代表人章。
5. 決標原則:以優先取得議約廠商於投標計畫書所報回饋金百分比且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百分比為原則。
(一) 得標廠商應於甲方核定「設置執行計畫書」之次日起10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至次一辦公日),函送已蓋公司
(或籌備處)及代表人(或發起人)印鑑(須與投標單所蓋者為同一式樣)之合約書正本3份、副本6份,經本分局核准用印後,完成簽訂契約,起租日期為開工日起。
(二) 以電業籌備處名義投標者取得得標資格後,與本分局簽訂租賃契約時,應由籌備處全體發起人及該籌備處名義共同簽約並負連帶責任,並於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後10日內以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向本分局申請換約。
(三) 得標廠商逾期未向本分局辦理簽訂租賃契約或不繳交足額履約保證金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或拒絕簽約,取消得標資格,其所繳之押標金,不予發還。由評選結果次優廠
商於本分局通知送達後30日內與本分局簽訂租賃契約。經前述辦理結果仍未能完成租賃契約之簽訂時,重新辦理租賃。
(四) 得標廠商與本分局簽訂租賃契約後,應於本分局通知之時間內完成法院公證手續,並依公證法第13條載明屆期不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之意旨,公證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
(一) 履約保證金之計算公式如下:履約保證金以投標計畫書規劃之總裝置容量乘以新台幣4,000元計算。(即每一峰瓩(kWp)裝置容量履約保證金為新台幣4,000元整)。
(二) 投標廠商原繳納之押標金,得於得標後轉為履約保證金,押標金金額如超出履約保證金之金額,超出之部分無息發還得標廠商。如有不足,應於得標日之次日起20日內補足差額。得標廠商於得標次日起20日內,應給付履約保證金。得標廠商應以下列方式之一繳納:履約保證金得以現金繳納,或得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或以取具金融機構之書面連帶保證為之
,並可依上述規定之二種以上方式繳納;其有效期限應較契約規定之履約期限延長90天。
(三) 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函中應載明「倘有違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辦理「高速公路石碇服務區停車場
、建物頂樓及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租賃投標須知或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辦理「高速公路石 碇服務區停車場、建物頂樓及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租賃契約書情事者,經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書面通知本行後,本行當即在前開保證金額內,將該分局書面通知所載金額如數撥至該分局所指定之帳戶,絕不推諉拖延,且無須經過任何法律、仲裁、調解或行政等各項程序。本行對於該分局主張絕不提出任何異議,更絕不主張民法第七百五十四條等不利機關主張之各項權利
。」或類似字樣。
(四) 得標廠商逾期未繳清履約保證金者,取消其得標資格。
(五) 得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全部或部分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
1. 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其他影響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之一,且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履約保證金。
2. 因可歸責於得標廠商之事由, 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履約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履約保證金。
3. 租賃期限屆滿後,得標廠商未辦理續租,仍繼續使用時,與應繳納之使用補償金金額相等之履約保證金。
4. 其他可歸責於得標廠商之事由,致本分局遭受損害或因而被訴或被求償者,其應由得標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得標廠商應賠償金額相等之履約保證金。
(六) 得標廠商如無前項各款及其他本投標須知或租賃契約規定沒入或扣抵履約保證金之情形者,屨約保證金退還時機:
1. 乙方每設置完成二分之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容量(須檢附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併聯試運轉證明文件
),得向甲方申請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四分之一金額之票據,至設置完成全部標租系統之最終結案量後,總共得申請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二分之一金額之票據。
2. 契約關係終止或消滅時,乙方如無違約,於承租不動產回復原狀交還甲方後,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或其餘額。
3. 租約期滿、契約終止、契約解除或因其他原因致租賃關係消滅後,乙方未依契約或甲方催告期限內回復原狀交還不動產,甲方得沒收履約保證金或其餘額,如另受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七) 已依規定辦理續租者,履約保證金餘額得作為續租後之履約保證金之一部分,如有不足,應於本分局通知期限內補足差額。
得標廠商應依本投標須知第三條第(四)款之規定期限前,完成與經營電力網之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工程施作與併聯。
(一) 本租約有效期間或本租約租期屆滿或終止,本分局與得標廠商雙方如發生本租約互相請求、履行、租期屆滿或終止後處理之爭議時,應由雙方基於本租約之立約旨趣,以協議方法妥善解決之。
(二) 本分局與得標廠商雙方如不能依前項約定方法處理者,依權管機關之解釋處理之。
本分局與得標廠商雙方如不能依前條之約定妥善平息爭議
,依下列優先順序處理:
(一) 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視北、中、南分局而定)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 先向前款法院聲請訴訟法上之調解。
(三) 如調解不能成立,再向前款法院提起訴訟。
本分局與得標廠商雙方對於前二條爭議處理之結果,均不得再為異議。
收件截止日或評選日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辦公,本分局將依「因應颱風等災害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遴選公告之收件截止日或遴選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代之或於恢復辦公日公告評選順延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檢舉電話:0000-000-000。
檢舉信箱:法務部廉政署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檢舉傳真專線: (00)0000-0000。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 或以下連結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89&emailid=3。
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 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投標廠商應詳閱本投標須知,並自行檢核租賃土地所涉法令等各種情況之相關資料,於參與投標前評估租賃期間可能遭遇之風險因素,並適當反映於投標行為。凡提出申請者,均視為已對現況及本投標須知規定及其內容確實瞭解並同意遵守,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投標無效,得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發還押標金。
本分局得於不違反有關法令及本投標須知範圍內,享有增訂補充或其他規定、解釋之權,於資格審查前由本分局公告之
。至於本投標須知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其解釋權屬於本分局,投標廠商均不得異議。
之處理:
(一) 除情形特殊於本投標須知內另有規定外,本分局不另舉行現場說明;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需澄清者,應於公告次日起14天前,以書面檢具說明理由向本分局提出,逾期或未以書面提出者不受理。
(二) 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期限: 本分局以書面答復前點請求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日之前3日。
(一) 得標後,得標廠商與本分局簽訂租賃契約時,本投標須知、得標廠商計畫書、得標廠商簡報內容、第1階段綜合評審承諾之事項及相關附件,均視為租賃契約之一部分,得標廠商應負遵守及履行之義務。
(二)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經開啟標封後均不予發還。
(三) 其他未列事項詳見租賃契約,如有未盡、未載明之事項
, 悉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請詳北中南區停車場、建物及土地清冊excel檔_1070911、停車場位置示意圖--投標須知附表一
掛號郵寄郵票黏貼處 | ||
案 |
附件二、外標封 (請自行掌握收件截止期限,如逾期逾時寄達或送達本分局,視為無效標,後果由投標廠商自行負責)。
外標封
案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辦理「高速公路石碇服務區停車場、建物頂樓及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租賃
電力公司或 | ||||
電業籌備處 | ||||
名 | 稱 | |||
電力公司或 | ||||
電業籌備處 | ||||
所在地 | ||||
代 表 人 或發起人姓名 | 電 | 話 | ||
送達代收人 | 住 | 址 | ||
說 | 明 | 1.投標廠商應依本封套格式,黏貼於自行準備之 A4 信封袋上,並將本投標須知所定之應備文件依序置入本標封(即外標封)內 | ||
將信封袋予以密封,並加蓋電力公司(籌備處)及代表人(全體發起人)印鑑,未密封或未加蓋印鑑時,視同無效標。 2.請以掛號郵遞或專人送達於 ○○○年○○月 ○○日下午○ 時 ○○分寄達或送達本分局(請填分局地址)。 |
收件地址:分局地址
收件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投標申請表
(本資格審查表應裝入外標封內)
電力公司或電業籌備處名稱 | 統一編號 | ||||
電力公司 | 電話 | ||||
或電業籌備處 | 號碼 | ||||
所在地 | |||||
代表人或 | 身分證 | ||||
全體發起人姓名 | 字號 | ||||
代表人或 全體發起人住 址 | 出生 年月日 | ||||
聯絡人 | 電話 | ||||
姓 | 名 | 號碼 | |||
聯絡人 住 | 址 | ||||
承諾事項 | 1.投標廠商已詳閱租賃投標須知各項規定,並自行 | ||||
使用設置場址所涉法令等各種情況之相關資料, | |||||
一切手續悉願依租賃投標須知辦理。 | |||||
2.本遴選倘因故延期決選而超出該期限,除本申請 | |||||
投標廠商書面反對延長外,同意延長至實際決標 | |||||
日。 | |||||
3.本標單投標廠商未用印,視同無效標。 | |||||
電力公司或 | 代 表 人 或 | ||||
電業籌備處印鑑 | 全體發起人印鑑 | ||||
投標日期 | 年 | 月 | 日 |
附件三、投標申請表及文件檢核表
文件檢核表
(本資格審查表應裝入外標封內)
電力公司或電業籌備處 | 審查結果意 見 欄 | ||
聯絡人 | □合格 □不合格 | ||
聯絡地址及電話 | 電話: 地址: | ||
檢查項目欄 | 確 認 | 說明: | |
1.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影本 ) | A. 公司應檢附(以下任繳一種): (1)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網站之最新資料。(以上任繳一種) (2)電業執照:經濟部核發電業執照之電業(營業項目代碼 D101011) 或營業項目登記有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 E601010)或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 B. 電業籌備處應檢附(以下均須檢附):為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之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電業法及相關法規核發之電業籌備創設備案文件影本。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有效期間內之經濟部所發籌備處登記預查表。 (2)各發起人公司設立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明文件。 (3)經中華民國法院公證之共同發起、合資或合作協議書,該協議書至少應載明參與人對外均負連帶 責任及各發起人的承諾持股比例之文義,並應至 少足資證明其對外代表執行業務人權限之協議內容。 C.為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且營業項目登記需有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或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 D101060)至少包含1項。 | □已依規定檢附 | |
D. 資本額證明文件 | □已依規定檢附 | ||
E.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 □已依規定檢附 | ||
F. 已併聯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實績達5,000峰瓩以上之證明文件。 | □已依規定檢附 | ||
2.切結書 | □已依規定檢附 | ||
3.代理人授權書 | □已依規定檢附 | ||
4.押標金繳款憑證影本 | □已檢附 | ||
5.投標計畫書(正本1份,副本14份) | □已依規定檢附 |
備註: 1.上列各欄除審查結果意見欄外,其餘各欄均須填寫。 2.檢查項目1投標資格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應依本投標須知第11點,提送與原證件相符之影本。 3.檢查項目2、3、5,須提送正本,並於檢查項目欄內「✓」。 4.投標廠商檢附之資格文件如為外文者,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5.以上文件與本審查表均須裝入外標封內。 | |||
電力公司 電業籌備處 | 代 表 人 或 全體發起人印鑑 | 審查人員簽名 (本欄投標廠商免填) | |
切 結 書
(本切結書應裝入外標封內)
光電發電設備租賃案
高速公路石碇服務區停車場、建物頂樓及土地設置太陽
x公司(籌備處)○○○○參加「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辦理
」,願遵照租賃投標須知及相關法令規定,絕無通同作弊壟斷、借用證照等違規及違反租賃投標須知相關規定情事
,倘有違反或隱瞞造假情事願受懲處,絕無異議。
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租賃契約書
高速公路石碇服務區停車場、建物頂樓及土地設
如得標後,本公司(籌備處)將於本投標須知規定期限內,向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辦理簽訂「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辦理
」,並於投標文件(投標計畫書、投標簡報等文件)及上開租賃契約規定期限內完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並取得設備登記,並願遵照租賃投標須知規定限作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及其相關設施使用,不做任何其他用途。倘違反規定願依租賃公告、租賃契約規 定予以處罰並撤銷獲選資格、解除或終止租賃契約,絕無異議。特立此切結書為憑。
此 致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電力公司或電業籌備處名稱: 簽章
代表人或全體發起人姓名: 簽章代表人或全體發起人身分證字號:
電 話:住 址:
年 月 日
代理人授權書
一、授權人(即投標廠商),為參與「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辦理高速公路石碇服務區停車場、建物頂樓及土地設 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租賃案」之投標,特指定○○○為代理人
,其就本案有代理本人處理以下各項事務之權限:
(一)代理收受、簽發各項通知文件。 (二)代理出席資格審查
(三)代理參與評選會議。
(四)其他委任事項:(請自行載明)。
二、本授權書之委任事項,非經事先書面通知本分局者,不得以其變更事項或代理權之限制對抗經濟部能源局。
三、本授權書自簽發之日生效。
四、該代理人於會議中所做之任何承諾或簽認事項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本人均予以承受,並經本人確認該代理人之下列簽章真實 無誤,該代理人資料及授權使用之印章如下:
授權人(投標廠商)
公司或電業籌備處名稱: (印鑑)
代表人或全體發起人姓名: (印鑑)代表人或全體發起人身分證字號:
電話︰地址:
被授權人
代理人: 身分證字號: | (印鑑) | |
戶籍地址: | ||
電話: 年 | 月 | 日 |
備註:
1.本授權書之授權人(即投標廠商)印鑑及代表人印鑑,應與營利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或認許登記事項表抄錄正本相符。
2.凡進入第1階段評選會議現場之投標廠商代表人、被授權代理人及陪同代表人均需檢具身份證正本受檢(評選會議投標廠商限5人進入現場)。
(本表如不敷使用,請自行以雙面影印)
(一)用紙尺寸大小:文字內容以 A4 紙張為原則,採用雙面列印。
(二)繕打方式:由左至右橫打(如本投標須知繕打方式)。
(三)裝訂方式:加封面(列明本案名稱及投標廠商名稱),並以左側固定式裝成一冊。
(四)應編目錄、頁碼,依序編頁不含封面、證照,內文總頁數不超過 100 頁為原則。
(五)份數:請準備一式 15 份。
(六)繳交投標計畫書光碟片兩份(含各類附件)。
(七)字體格式:一、標楷體 14 號字。 二、撰寫大綱:請投標廠商依財務與工程能力、設計興建、營運管理、景觀設計及「簡報及答詢」等五項評選項目,依序分項撰寫說明。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辦理高速公 路石碇服務區停車場、建物頂樓及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租賃案」
投標計畫書
投標廠商:
公司代表人或全體發起人:
年 月 日
壹、財務與工程能力
一、團隊組成:包括工作團隊及管理能力說明(公司員工人數及該案人力投入預估)。
二、財務健全性:實收資本額、股東(或籌備處各發起人)持股比例分配表(詳主要持股股東成員(或籌備處各發起人)公司背景、實 收資本額及財務能力說明)。
三、工程能力、營運能力、採購能力及建造能力說明。四、優良工程事蹟與獎項。
五、 累積實績(請詳述)。貳、設計興建
一、光電與機電設備規格(高效率模組、變流器、支撐架規格、設備基礎及基樁規格、高壓配電設施、變壓器以及相關機電規格) 。(依第9條)
二、抗鹽害、耐腐蝕及抗風設計規劃。(依第9條第2款、第3款)
三、設備配置(含服務區停車位微調及影響說明)及預計建置併聯發電量:
1.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預定完工設備設置容量,以預計建置併聯發電量越高者得分越高。
2.因設立太陽光電棚架落柱需求,需微調停車位情形等說明
。
(1)建議落柱配合現有無障礙停車位間隔設立,於不影響其行動不便人士使用辦理。
(2)另倘停車場有無障礙坡道或通路,其太陽光電棚架落柱亦請配合,不得影響通行。
3.太陽光電發電規劃設計說明,包含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以及相關設施、機電設施及相關高壓或特高壓線路配置規劃。
四、施工規劃及期程(含查核點):
1.施工規劃與展開說明。
2.以甘特圖說明整體工程期程,應建置完工併聯發電量依本投標須知第3條之期程辦理。包含取得電業籌設、施工許可
、工程進駐、新增電力網設施完工、太陽能系統設備 完工
、併網、取得電業執照等時程。
參、營運管理
一、營運組織及管理計畫: 廠商應提出本案之預定營運組織、人員學經歷、人員管理計畫。
二、設備維運計畫:
1.維運管理計畫說明
2.監控系統說明。
3.定期檢修排程、清洗模組方式(非破壞生態方式)、年度清洗排程等說明。
三、安全維護措施:
1.施工安全防範措施。
2.電器設備安全。
3.安全維護步道設計。
四、品質保證計畫、緊急應變計畫:
1.廠商應提出確保光電與機電設備規格、施工品質管制等品質確保計畫,以確保良好的施工營運成果。
2.廠商應提出緊急事故之相關應變計畫與通報程序。五、結構損壞及保固計畫:
廠商應提出預定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及相關設施之結構損壞及 保固計畫具體規劃。
六、回饋計畫:
除回饋金以外之承諾事項。七、回饋金百分比(%):
回饋金=【售電收入(元)×回饋金百分比(%) ×(1+營業稅
率)】,惟最低回饋金百分比至少為3%,其數值可填寫至小數點後二位。
肆、景觀設計及環境效益
一、應有結合當地特色之整體意象之設計,請參考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景觀審定原則。
二、景觀改善措施,減低對xx環境之衝擊(xx之植栽應有
維護計畫)。
三、相關設施應納入低碳環境或推廣再生能源或生態教育等示範規劃。
附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景觀審定原則:
1.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及附屬設施,應配合等高線與既有地形
、地景及相鄰基地之景觀特色,塑造和諧之整體意象。
2.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排列、造型及配置應有整體形象之設計,俾形塑整體美質,並利用景觀改善措施,減低對xx環境之衝擊。
3. 基地內各項設施之尺度、色彩、材質及陰影效果,應與相鄰地形地貌景觀或設施結合,並應保持以自然景觀為主之特色,並應於基地內適當位置設置解說牌。
4. 基地內各項設施應減少不必要之燈光照明,相關電纜管線應避免以高架方式設置。
5.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xx之植栽應有維護計畫,緩衝綠帶之植栽配置以不妨礙太陽光電發電設施 產生能源之樹種及植被密度為原則,並以具有景觀維護、緩衝或隔離之效果及避免對基地外環境產生視覺影響。
附件八、 廠商評選作業程序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遴選廠商評選作業程序
標案名稱:高速公路石碇服務區停車場、建物頂樓及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 備租賃
一、法令依據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規定辦理。
二、評選委員會之組成
x委員會置評選委員 7 人,由本分局邀請分局內、外相關業務及領域
專家、學者共同組成,於招標前成立,並由委員互相推舉產生召集人 1 人、
副召集人 1 人,評選委員會於完成評選事宜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三、擇期召開評選會議
(一)評選委員均須親自出席,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 2 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半數之同意行之。
(二)本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同時由本局工作小組人員協助辦理評選相關事宜。
(三)委員確認評選作業流程及辦法。
(四)廠商準備簡報事宜。
(五)主席說明簡報相關規定,廠商遲到超過 10 分鐘,則視為自動放棄簡報權利,簡報及答詢分數得分為零分。
(六)簡報順序依抽籤決定之順序及時間進行,以國語使用自備之簡報設備,提出 15 分鐘簡報,第 12 分鐘按第一次鈴,第 15 分鐘按鈴即應
結束簡報。採統問統答方式,於評選委員詢問後,廠商綜合答覆10
分鐘,第 8 分鐘按第一次鈴,第 10 分鐘按鈴即應結束答覆。
(七)廠商簡報時,其他廠商人員應退席;評選委員評分時,所有廠商人員一律退席。
(八)本評選之評定方式採序位法,所有廠商簡報結束後,由評選委員當場進行各項目之評分並排定序位後(附表一),由本局工作小組人員填寫評分彙總表(附表二)。
(九)評分彙總表其序位合計欄係由各評選委員之評選評分表評定之序位
加總而得,合計最低者,議約順序為第一優先,依此類推。序位加 總相同者,以預計建置併聯發電量越高者優先,相同者以選擇配分 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約,若再相同者,報價 金額(回饋金百分比)高者優先議約,得分仍相同者,則由廠商推派 代表抽籤決定之,若廠商未推派代表則由會議主席代為抽籤決定之。此彙總表經填寫評選結果後由工作小組人員、監辦、評選委員及會 議主席審核簽認。
四、評分準則
(一) 財務與工程能力 佔 25%
(二) 設計興建 佔 30%
(三) 營運管理 佔 15% (四) 景觀設計及環境效益 佔 20% (五) 簡報及答詢 佔 10%
五、其他
(一) 評選委員評分時所有廠商人員一律退席,但可指派投標授權書所指定之被授權人代表在場外招標單位提供場所等候,於須抽籤決定議價順序時進場抽籤,若廠商代表人員已離開,則由評選委員會主席代抽。
(二) 各廠商經評選之總分、序位及評語等文件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將不對外公開,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本局除公告優勝廠商名單 外,並函知各參加評選廠商。
(三) 本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召開評選委員會議或於廠商評選前討論決議後補充或修訂之。
(四) 出席評選委員平均評分未達75分以上者,不列入議價對象。
附表一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評選評分表
標案名稱:高速公路石碇服務區停車場、建物頂樓及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租賃
第 頁/全 頁 委員代號: 日期: 年 月 日
評 分 項 目 | 廠商 | ○○公司 | ○○公司 | ○○公司 | ○○公司 | ○○公司 | ○○公司 |
配分 | 得分 | ||||||
財務與工程能力 | 25 | ||||||
設計興建 | 30 | ||||||
營運管理 | 15 | ||||||
景觀設計及環境效益 | 20 | ||||||
簡報及答詢 | 10 | ||||||
委員評分合計 | 100 | ||||||
序 位 | |||||||
審查意見 |
註:(1) 合計得分高於 90 分或低於 70 分,應敘明理由。
(2) 委員應依得分高低依序評定各廠商序位,序位不得重複。分數最高者序位為1;次高者序位為 2;依此類推。
(3) 出席評選委員平均評分未達 75 分以上者,不列入議約對象。
評選委員簽名 (密封)
附表二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評選評分彙總表
標案名稱:高速公路石碇服務區停車場、建物頂樓及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租賃
第 頁/全 頁 日期: 年 月 日
廠商 委員代號 得分、序 | ○○公司 | ○○公司 | ○○公司 | ○○公司 | ○○公司 | ○○公司 | ||||||
得分 | 序位 | 得分 | 序位 | 得分 | 序位 | 得分 | 序位 | 得分 | 序位 | 得分 | 序位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序 位 合 計 | ||||||||||||
報「回饋金百分比」 | ||||||||||||
議 價 順 序 | ||||||||||||
監辦簽名: | 工作人員簽名: | |||||||||||
評選委員簽名(含職業): | ||||||||||||
會議主席簽名: | 未出席評選委員(含職業): |
註:1.序位合計欄係由各評選委員對廠商之「評選評分表」評定之序位加總而得,合計最低者,議約順序為第一優先,依此類推。
2.序位加總相同者,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約,若再相同者,以投標計畫書所報之回饋金百分比較高者優先議約,得分仍相同者,則由廠商推派代表抽籤決定之,若廠商未推派代表則由會議主席代為抽籤決定之。
3.出席評選委員平均評分未達 75 分以上者,不列入議約對象。
開(決)標委託代理授權書
本人(投標廠商)參與「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辦理高速公路石碇服務區停車場、建物頂樓及土地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租賃案」,茲授權下列代理人全權代理本人參加開(決)標相關事宜。
此致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代理人
姓名/名稱:
(自然人應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委任人(投標廠商)
電力公司或電業籌備處名稱:
(電力公司應蓋組織印章「或使用經授權之專用章」及代表人印章、電 業籌備處應蓋以代表人或全體發起人印章
)
注意事項:
投標廠商代表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 x授權書:一、投標廠商若由代表人攜帶公司印章及代表人印章親至開標地點,
應出示身分證件,本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則應完整填寫本授權書及身分證。
三、本授權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四、委任代理人出席以一人為限。
附件十、高速公路石碇服務區經營期限及委託經營方式彙整表(1091125版)
序號 | 服務區 | 國道 | 經營期限 | 年限 | 委託經營方式 | 目前經營廠商 | 可能影響範圍 | 預計施作時間 |
1 | 中壢 | 國1 | 108.06.01 117.05.31 | 9+3 | OT | 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2 | 湖口 | 國1 | ROT | |||||
3 | 泰安 | 國1 | 108.03.01 117.02.29 | 9+3 | ROT |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
4 | 西螺 | 國1 | 108.03.01 111.02.28 | 3 | OT(續約) (110年招商) | 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5 | 新營 | 國1 | 108.03.01 111.02.28 | 3 | OT(續約) (110年招商) | 全家便利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
6 | 仁德 | 國1 | 108.06.01 117.05.31 | 9+3 | ROT |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仁德北上(原停車位不變,增 加15停車格) | 112年 |
7 | 關西 | 國3 | 108.06.01 114.05.31 | 6+3 | OT |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 ||
8 | 西湖 | 國3 | 103.12.07 113.02.28 | 6+3 | OT(續約) (111年招商) |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 ||
9 | 清水 | 國3 | 109.09.01 112.08.31 | 3 | OT(續約) (111年招商) |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 ||
10 | 南投 | 國3 | 109.04.16 112.04.30 | 3 | OT(續約) (111年招商) |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 ||
11 | 古坑 | 國3 | 108.09.01 111.08.31 | 3 | OT(續約) (110年招商) |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12 | 東山 | 國3 | 108.05.01 111.04.30 | 3 | OT(續約) (110年招商) | 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
13 | 關廟 | 國3 | 關廟北上(原停車位不變,增 加20停車格) | 112年 | ||||
14 | 石碇 | 國5 | 106.09.01 112.08.31 | 6+3 | OT | 全家便利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停車停不變增加約20個停車 位 | 112年 |
建議投標廠商於投標前先洽本(招標)分局了解並至現地勘查,後續得標後於光電設備施作前,再洽本(招標)分局確認太陽光板可施作區域,未來如有權益損失,不得向高公局及本分局提出求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