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R.2019-12
青岛银( )个借保字( )第( )号
个人借款保证合同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VER.2019-12
特 别 提 示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确认有关事实:
1、您已经认真审阅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并已经充分理解其含义及法律后果。
2、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签字是真实有效的,是您真实意愿的表示。
3、本合同签署前,您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修改。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主动履行义务。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事宜有任何疑问,请在签署之前向我行咨询。如果您未完全明白本合同条款,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个人借款保证合同
贷款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保证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保证人为单位时不填)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保证人为个人时不填)
各方同意并确认将上述地址/住所作为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送达地址。
为确保贷款人与借款人 签订的青岛银( )个( )借字( )第( )号《个人 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保证担保。贷款人、保证人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所保证的借款金额及期限
保证人保证担保的借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借款期限共计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实际期限、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第二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以及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
第三条 保证方式
x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主合同中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主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若借款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在接到贷款人通知之日履行清偿义务。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的,则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均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本合同所称“届满”包括贷款人按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
第五条 保证人声明和承诺
5.1 保证人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各自的章程(如有)或其各自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义务相抵触。
5.2 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凭证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和准确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5.3 保证人未向贷款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署日已经涉及的未结诉讼或仲裁、承担的债务和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保证人保证能力的事项。
5.4 保证人保证意愿真实。
5.5 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需要其他第三方知晓或同意的,保证人保证按照贷款人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约定。
5.6 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和理解利率风险,并承诺承担因主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变动而增加的保证责任。
5.7 保证人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担保义务。
5.8 除延长借款期限、增加借款本金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以外其他条款,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变更而减免。未经保证人同意,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保证人应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9 保证期间,贷款人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10 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保证人仍应按照本合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11 保证人为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保证,且保证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抵充顺序及扣划与否,由贷款人确定。
5.12 无论贷款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提供、贷款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贷款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提出任何异议。
5.13 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的行为被依法撤销的,保证人于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即时自动恢复。
第六条 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知悉并同意主合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2 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并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及时向贷款人提供与该保证有关的书面报告等资料;
6.3 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不以任何方式转移、隐匿财产,或放弃、消极行使债权,或者以其他行为造成财产减少;
6.4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6.5 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自愿履行保证责任;
6.6 保证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保证人应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6.6.1 发生可能影响保证人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
6.6.2 保证人为单位的,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重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
6.6.3 保证人为个人的,发生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重大疾病、失业、伤残、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或者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
6.7 保证人负责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
6.8 不得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本合同项下贷款人权益的合同。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与借款保证有关的资料、信息;
7.2 有权了解并检查保证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收入、财产、负债情况;
7.3 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7.4 有权自主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同意该等转让。贷款人应采用公告或向约定的送达地址寄送书面通知函等其他贷款人认为合理的方式通知保证人该等转让;
7.5 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保证人的借款保证资料信息和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全国或地方个人征信机构使用;有权在取得保证人本人授权的前提下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全国或地方个人征信机构查询保证人的资信情况;
7.6 贷款人及其合作单位可向保证人发送与本笔业务有关的各类业务信息(营销类信息除外);
7.7 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且下落不明的或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后仍未完全履行的,贷款人可以就保证人的违约事实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7.8 应当对保证人的有关家庭资产、负债、工作、地址及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财务及收入、婚姻状况等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监管机构另有要求者除外。
第八条 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
8.1 违约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一)保证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保证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二)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三)保证人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四)主合同债务到期或提前到期,贷款人债务未受清偿的;
(五)保证无效或被撤销;
(六)保证人违反与贷款人或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其他类似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发行的任何债务性质的证券,或者因该等合同或证券产生的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
(七)保证人存在怠于管理和追索到期债权,或以无偿、不合理的低价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其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
(八)保证人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贷款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影响保证人履行其保证责任的;
(九)保证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了限制其某项权利的措施,贷款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影响保证人履行其保证责任的;
(十)保证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遗赠或接受继承、遗赠后拒绝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十一)保证人为单位时:
(1)保证人经营状况出现重大问题,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
(2)保证人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
(3)保证人出现分立、合并、重大兼并、收购重组、重大资产处置、减资、清算、改组、撤销、被宣告破产、被解散等情形;
(4)保证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贷款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主合同和/或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或者保证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或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出现诉讼或仲裁案件,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宣告破产或解散等情况;
(5)保证人所处行业发生不利变化,贷款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危及主合同和/或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
(十二)与保证人相关的贷款人认为已经或者可能影响保证人履行其担保责任的其他情形;
(十三)主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
8.2 违约责任
发生本合同第8.1条所述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任一种或同时采取多种措施:
(一)要求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抵押物和质物;
(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有权直接从保证人任何账户上扣收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因扣收行为给保证人造成的任何损失,贷款人不承担责任;扣划保证金用于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四)要求保证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五)依法向保证人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求偿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保证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保证人需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贷款人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保证人承担;
(六)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
(七)委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
(八)贷款人依法及依约有权主张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九条 争议解决
x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9.1 诉讼。向 人民法院起诉。
9.2 仲裁。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保证人已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
10.2 本合同涉及公证(强制执行公证除外)或其他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事项,相关费用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如各方共同作为委托人的,则均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10.3 保证人谨此承诺,若其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就业状况(或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保证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若保证人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贷款人按照原通讯方式寄送或发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保证人。
10.4 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对保证人的任何迟延或违约行为作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应有权益或权利,均不影响、限制或损坏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也不视为贷款人对延误或违约行为的认可,不视为贷款人现在或未来放弃采取追究或救济的权利。
10.5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贷款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10.6
。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署(若当事人为自然人,则本合同应由该当事人签字,若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本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另行签订变更协议。法律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则保证人对于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11.4 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保证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保证人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送达
12.1法院和仲裁机关将本合同所涉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评估报告等)、对方当事人将本合同项下各种文书(如通知书、催收函等)寄送约定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因地址不准确、无人签收、拒收等原因导致被退回的,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12.2 约定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各个诉讼阶段。
12.3 约定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变更方应在变更后5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变更后地址为约定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的,法院和仲裁机关将诉讼/仲裁文书、对方当事人将本合同项下各种文书送达原地址即视为已送达,未及时通知变更情况的一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公告催收
对保证人拒绝履行担保责任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保证人下落不明的或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后仍未完全履行的,贷款人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第十四条 x合同一式 份,当事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声明:贷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主合同及本合同各印就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条款),应我方要求对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同意遵照执行。
贷款人(盖章):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盖章或签字、指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配偶确认(如适用,签字、指印)
我方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前述个人借款保证合同及所担保主合同的条款内容,我方同意保证人对该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并愿意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在发生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与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配偶(签字、指印): 联系电话:
保证人配偶(签字、指印): 联系电话:
证件种类及号码: 联系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