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大华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协议
1、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
除非在本协议中另有定义,否则以下词汇及用语应具有以下涵义: “账户”指客户在大华中国开立的任何账户。
“本协议”指本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以及所有由大华中国发布的文件和补充条款,包括大华中国不时根据本协议任何规定做出的修订及变更。
“申请”指按大华中国要求或接受的形式和内容以及方式,就大华中国不时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任何一笔或多笔融资额度、服务或产品而向大华中国提交的申请。
“银行营业日”指与相关账户和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有关的大华中国营业日。
“指示组”指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在线创建的一组指示或在电子文档中创建的、可以上传至企业网上银行的一组指示。
“收款行”指其名称列于企业网上银行的任何和/或全部银行,且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可向开立于该等银行的账户进行付款。
“BIB 软件”指用于向客户提供企业网上银行及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或任何其他服务或融资额度的所有软件。
“批量付款服务”指由大华中国提供的、使得客户可以通过企业网上银行的一个指示组向大华中国发出、提供或传输多重批量付款指示的服务。
“批量代收服务”指由大华中国提供的、使得客户可以通过企业网上银行的一个指示组向大华中国发出、提供或传输多重批量代收服务指示的服务。
“批量服务”指批量付款服务和批量代收服务。
“企业网上银行”指大华中国不时向客户提供的企业网上银行系统,该等系统可以使客户能够通过任何电子或电讯设备或媒介(包括互联网、任何计算机或其他电子或电讯
设备、终端或系统等)与大华中国联络。 “CNAPS”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
“CNAPS 银行代码”指由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开发和公布的、向各个银行分配的银行机构代码,用于在中国境内通过CNAPS 在不同银行间进行资金划转和清算。
“公司管理员”指由客户委任,负责代表客户管理及控制公司签署人及公司用户访问及使用企业网上银行和/或企业网上银行服务,以及由客户授权,代表客户接收、持有及/或使用任何安全密码器的人士。
“公司签署人”指由客户(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一名或多名人士共同)授权,负责为客户的利益并代表客户使用及操作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和/或为客户的利益并代表客户提交任何申请或作出任何指示、和/或签署任何票据、和/或执行任何有关账户的任何交易、或操作或使用任何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和/或代表客户接收、持有和/或使用任何安全密码器的人士。
“公司用户”指由客户及/或公司管理员授权,执行不要求特别授权的日常交易,以及代表客户接收、持有和/或使用任何安全密码器的人士。
“客户”指接受和订立本协议的人士。
“客户用户”指任何由客户不时授权访问及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的公司管理员、公司签署人及公司用户。为避免歧义,“客户用户”这个词包括任何由客户委任及授权(a)同时担任公司签署人及公司管理员的人士;及(b)视情况而定,同时担任公司用户及公司管理员的人士。
“指示”指由以下人士或按以下方式,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向大华中国发出、做出或传输至大华中国的任何形式的要求、申请、授权或指示:
(a) 客户或代表客户的公司签署人;或
(b) 大华中国或其管理员合理认为是由客户或代表客户的公司签署人做出的要求、申请、授权或指示;
(c) 通过使用任何安全密码器和/或公司签署人密码(不论是否与客户或公司签署人的用户代号一同使用)而做出的;或
(d) 通过客户或代表客户的公司签署人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定义见 2004 年 8 月 28 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 13 条及其不时的修订或增补)。
“损失”指任何及所有伤害、责任、损失(包括间接及随附发生的损失)、损害、费用、收费和/或开支,不论其性质亦不论其如何产生,包括按完全补偿基准计算的的法律费用。
“管理员”指大华中国的任何主管、管理员、雇员或受雇人。
“密码”指无论是否由大华中国发放或分配给客户用户或其他有关人士的或是由客户用户选定的,能够使其代表客户并为客户的利益访问任何账户和/或使用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或操作任何安全密码器的任何数字、密码、名称、字段、符号或代码,包括为取代前
述者而发放、分配或选择之任何其他数字、密码、名称、字段、符号或代码。为避免歧义,“密码”包括由安全密码器产生的一次性密码(OTP)及回复代码。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安全密码器”指由大华中国发放或分配并供客户或客户用户(为客户的利益)之使用,以使得大华中国能够[以产生一次性密码(OTP)或回复代码的方式]在客户用户访问及使用企业网上银行和企业网上银行服务过程中确认及鉴别该等客户用户身份的任何安全密码器、安全装置或者类似其他存储装置(包括或者包含任何对该等安全密码器、安全装置或类似其他存储装置的替代、升级或改进)。
“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指由大华中国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向其客户提供的任何信用、银行或其他融资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客户用户代表客户同意本协议中所描述的事项)。
“大华中国”指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或其相关子行或分行(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上下文,大华中国指(i)就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执行或传输的每笔交易而言,与该笔交易指示相关或有最密切联系的大华中国;或(ii)客户向其或可能向其负有债务或以其他方式负有责任的大华中国;或(iii)客户在其处开设有账户的大华中国。
“用户代号” 指任何大华中国向客户发放或分配或由客户选定的,用于客户用户访问及使用企业网上银行和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并使得大华中国能在此过程中核实及鉴别客户用户身份的标识符号或数字(不论其是否为字母数字),包括为取代前述者而指定或选择的任何其他字符或数字。
“网站”指目前位于 xxx.xxxxxxxx.xxx.xx(或任何替代或后继域名)的网站,并包括不时和于任何时间由大华中国或为大华中国营运和/或维持的任何网站。
1.2 解释
(1) 在本协议中,除非有相反的规定,凡提及:
(a) “修订”包括补充、更新或重新颁布,且“经修订的”应采用相同解释;
“适用法律”指不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适用xxx中国和/或客户的,或大华中国和/或客户须遵守的所有法令、法律、规则、法规、指令、通告、通知(不论是否由政府机构、政府间组织或超国家组织或权力机构或大华中国作为成员之一的自律性组织或其他机构发布)。
“包括”一词应被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
“票据”包括任何支票、汇票、单据、债券、承兑汇票、付款或转账指示或指令、合约、证书或其他文件。
“人士” 指任何自然人、任何商号、社会组织、公司或实体。 “交易”包括任何转账、提款或付款。
(b) 一项法律规定包括该规定,及其任何修订或重新颁布;
(c) 条款指本协议项下的一个条款;
(2) 本协议条件的标题是为便于参考而设,在解释本协议任何条文时不得提述或依赖该等标题。
(3) 在文意许可的情况下,单数词汇应包括复数涵义,阳性词汇应包括阴性和/或中性涵义,反之亦然。
(4) 本协议任何条款就任何事项而授予大华中国的权利,应为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文就同一事项而授予的权利的补充。
(5) 本协议中对任何一方的提述应包括其承继人及受让人。
(6) 本协议根据其条款可以被不时修订,并且应作为客户可能与大华中国达成的任何其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与相关服务条款与条件》)的补充。
2、协议的适用情况
2.1 本协议构成客户与大华中国之间的协议,不仅适用于客户现时要求或申请的账户及企业网上银行服务,亦适用于客户现时在大华中国维持的任何及所有其他账户,及客户现时使用的所有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及客户日后开立或建立的所有账户,及客户已使用或不时将会使用的其他企业网上银行服务。
2.2 若本协议任何条款与大华中国与客户先前或日后就任何账户或企业网上银行服务订立的协议任何条款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
(a) 本协议中有关通过企业网上银行使用及操作任何账户或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条款优先于任何先前或日后的协议中的类似条款;并且
(b)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应以先前或日后订立的协议的条款为准。
2.3 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如何规定,本协议的条款概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或减少网站所提述或列明的大华中国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网站所提述或列明的有关大华中国任何责任的任何及所有除外条款、免责声明及限制条款。
3、企业网上银行服务
3.1 企业网上银行服务使得客户能够:
(a) 查看账户并向大华中国发出与客户从大华中国处获得的服务及融资,及客户在大华中国开立的账户及获得的产品相关的指令,并且上述提及的账户、服务、融资及产品应指企业网上银行不时指向的的账户、服务、融资及产品;以及
(b) 就与任何形式的大华中国不时提供的服务及产品有关的事项,提交申请、发布指令以及订立合同,并就任何其他事项或事务与大华中国达成协议。
3.2 通过本协议,客户授权大华中国:
(a) 遵照及接受与第 3.1 条(a)和第 3.1 条(b)中所提及任何事项相关的客户指示;以及
(b) 将所有无论何时开立的作为企业网上银行对象的所有客户账户添加到企业网上银行中去。并且这适用于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已开立的及以后开立的所有客户账户。
4、指示
4.1 大华中国只接受根据本协议条款通过使用正确的用户代号和密码由企业网上银行提交的指示。
4.2 大华中国可以(但并无义务)依赖及遵照或执行任何指示;在大华中国已依赖、遵照或执行任何该等指示的情况下,即使有任何相反情况,该等指示仍应视为已由客户向大华中国做出。
4.3 受限于上述 4.1 条中所述大华中国的义务,大华中国并无义务检查任何指示的真实性或发出该指示的人士及对其的授权。除此之外,大华中国有权(但并无义务)核实及确保:
(a) 声称做出任何指示的人士的身份或任何指示的来源及源头;和/或
(b) 任何就客户用户代表客户行事而做出的xx。
并且大华中国亦可延迟依赖、遵照或执行任何指示,除非且直至大华中国确信其进行核实的事项,不论大华中国是否对客户负有任何遵照或执行该指示的义务。
4.4 若大华中国决定依赖、遵照或执行任何指示,或有义务就任何指示如此行事,大华中国应获得按照大华中国的系统及运作情况以及当时的其他惯常情况而遵照或执行任何指示合理所需的时间,并且大华中国无须就其任何延迟遵照或执行任何该等指示而导致的任何损失负责。
4.5 若客户请求大华中国修改或取消任何指示,大华中国将尽一切合理的努力遵循这一请求,但如果大华中国收到该等请求的时间或是当时的情形使其遵循该等请求成为不可能,则大华中国无须为任何修改或取消指示的失败而负责。
4.6 在大华中国书面通知客户其已收到撤销指示或书面通知客户大华中国已根据撤销指示采取行动之前,大华中国不应被视为已收到或已注意到任何该等撤销指示。
4.7 若向大华中国做出的任何指示不明确或与任何其他向大华中国做出的指示不一致,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大华中国有权根据大华中国或任何管理员善意判断为正确的任何合理解释而依赖、遵照或执行该等指示,大华中国亦可拒绝遵照或执行该指示,直至其接到在形式及方式上符合大华中国要求或为其所接受的新指示为止。
4.8 若向大华中国发出的任何指示不准确或不完整,大华中国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或延迟不负责。客户应自行承担确保其指示的准确和完整,以及确保该等指示反映了客户的真实意图且可以实现客户预期目的的责任。
4.9 若大华中国知道或怀疑对一个或多个账户或总体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操作存在违反安全的情况,或其根据第 12 条终止本协议,则大华中国有权完全依照其判断拒绝遵照或延迟遵照任何指示行动,并且大华中国无须对该等拒绝或延迟负责。若大华中国根据上述条款未遵照或延迟遵照某一指示行动,其应尽快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客户。
4.10 客户于任何一日向大华中国做出的所有指示及客户实施或做出的交易,若在大华中国就该等性质的指示或交易而规定的该日最迟时间之后方被做出或实施,则大华中国可选择将该等指示或交易视为是在紧随该日之后的下一个银行营业日做出或实施的。
4.11 若大华中国提供了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可向开立于其间的账户付款的收款行名单,则大华中国有权自行从该等名单中删除任何收款行或者修改该等收款行名单,且无须提前通知客户。客户应确保其向大华中国提交之指示中的收款行 CNAPS 银行代码的准确性并应对此承担完全之责任。
4.12 在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向大华中国发送批量服务指示组中包含的数据前,若客户选择使用批量服务散列功能以散列该等数据的,客户应充分理解散列功能系辅助确保指示在传输过程中不被更改的一种附加安全措施。大华中国不承担客户使用散列功能产生的任何后果。对于大华中国发布并不时修改的散列运算法则,客户承诺须予以保密并采取一切预防和保护措施以确保该等信息的安全。
5、安全密码器
5.1 大华中国授予客户和/或客户用户非排他性的、不可转让的许可以使其能使用与任何账户或任何其他可能由客户指定的账户(包括第三方所有的,由客户用户被授权代为执行的账户)相关的安全密码器,其目的是为使客户能访问企业网上银行和/或企业网上银行服务。
5.2 客户及客户用户不应获得安全密码器的任何权利。安全密码器在任何时刻都是其发行者或提供者大华中国的财产并且一旦大华中国要求应立即返还给大华中国。任何现在或是将来与该等安全密码器相关的版权或是其他知识产权都应为属于大华中国和/或其他为大华中国认可的相关第三方的财产。
5.3 每个安全密码器可以由任何客户用户使用以(无论是否与用户代号及/或密码配合使用):
(a) 向大华中国发出,执行、履行及/或分派任何指示或任何交流;
(b) 获取或使用任何由大华中国提供或从大华中国可获得的企业网上银行服务;
(c) 在大华中国允许的情况下访问及获取信息(无论有关账户、企业网上银行服务还是其他方面);及
(d) 受限于本协议条款及大华中国当时适用的其他限制、限定、条款及条件,代表客户同大华中国进行任何大华中国可能提供的交易。
5.4 客户应确保客户用户在任何时候都保存好向其发放或提供的任何安全密码器,并且不得允许其他任何人获取或使用大华中国向该等客户用户发放或提供的安全密码器。
5.5 大华中国有权依赖于并可将任何指示视为是由客户用户为客户的利益代表客户做出、上传或产生,无论该等指示是通过使用任何向客户用户发放或提供的任何安全密码器还是通过由任何安全密码器产生的任何密码而发出、上传或产生的(无论是否与任何客户用户的任何密码和/或客户的用户代号配合使用),除非遗失安全密码器的通知已经以大华中国认可的形式及方法发出并且大华中国已在该指示作出之前其合理要求的期间内(视当时惯常的情况而定)收到该通知以使其能够采取恰当的行动来阻止该指示被收到、遵照及执行。即使客户撤销及终止对客户用户使用安全密码器的授权,该第 5.5 条的规定仍将持续适用于任何向客户用户发放或提供的任何安全密码器。
5.6 无论事先通知或不事先通知客户或是接受相关安全密码器的客户用户,大华中国保留终止、暂停、取消、拒绝更新或替换任何安全密码器的权利,并且无须说明任何理由。客户应确保客户用户不会在任何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或账户终止后再使用与其相关的安全密码器。
5.7 大华中国就任何安全密码器的被认可度、质量、可交易性或适用性不做任何xx或保证,且无须对任何与上述该等事项有关的损失负责。
6、用户代号及密码
6.1 客户承诺确保:
(a) 除客户用户外,任何人士均不得获准使用或接触或获悉该等客户用户的任何用户代号和/或密码;
(b) 每一客户用户:
(i) 不得向任何人士披露该等客户用户的用户代号和/或密码;
(ii) 须立即记住用户代号和密码并应销毁载有用户代号及密码的信封或文件;
(iii) 不得以任何形式记录用户代号和/或密码;以及
(iv) 若客户用户有理由相信任何其他人士可能已知悉用户代号及/或密码,则须立即通知相关大华中国。
6.2 用户代号及密码在未被大华中国取消或被客户更改之前应一直有效。
6.3 大华中国有权依赖于并将任何指示视为由客户用户为客户的利益并代表客户作出、上传或产生,只要该指示是根据任何客户用户的用户代号及密码或仅仅依赖于密码的输入或使用而作出、上传或产生的(无论是否与任何安全密码器配合使用或由其产生抑或源于其他原因),除非客户或客户用户以大华中国认可的形式及方式发出通知宣称该等任何指示是在相关用户代号或密码被泄漏,或未经授权而使用的情况下而做出的,并且该通知已在相关指示作出之前xxx中国合理要求的一段期间内(视当时惯常的情况而定)被大华中国收悉,以使其能够采取恰当的行动来阻止该等指示被收到、遵照或执行。
6.4 如客户遗忘密码或用户代号,应当及时向大华中国办理密码或用户代号挂失并更换密码或用户代号,大华中国对挂失有特别规定的,客户应当按照大华中国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
7、安全性
7.1 客户同意遵循并确保客户用户遵循本协议条款及任何其他大华中国可能向客户发布的关于使用企业网上银行及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安全指示或推荐。
7.2 客户承认安全在其访问及使用企业网上银行和/或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时是最重要的考虑,并且客户同意其应全权负责建立、维护及检查与访问及使用企业网上银行和/或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有关的安全安排,其通讯、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或系统及存储在其中的信息,以及客户和任何客户用户对用户代号、密码、安全密码器及访问企业网上银行和/或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控制。
7.3 若客户或任何客户用户知悉或怀疑有任何未经授权访问企业网上银行和/或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行为或任何未经授权的交易或指示,或若客户怀疑任何其他人士知悉一个或更多客户用户的用户代号及密码和/或获取该等客户用户的安全密码器,客户及/或客户用户必须立即通知大华中国。如果发生任何类似的违反安全规定或怀疑违反安全规定的情形,客户必须确保所有客户用户立即更改其密码。客户同意立即遵循所有来自xxx中国和/或公安机关的合理的协助要求以求弥补任何损失或识别真实的或潜在的对安全规定的违反。
7.4 如果客户用户无论何种原因,从客户处离职或不再被客户授权或指示使用企业网上银行和/或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或如果客户怀疑存在任何客户用户不当使用企业网上银行和/或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任何情形,客户必须立即:
(a) 告知大华中国有关任何上述情形的可能性;
(b) 采取所有行动确保替换客户用户;
(c) 阻止相关客户用户再次访问企业网上银行和/或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向大华中国提交撤销客户用户的用户代号及密码的请求或指示。
7.5 在无须客户进一步授权或通知的情况下,客户在此请求并授权大华中国可不时遵照任何客户用户的任何请求或指示重设任何用户代号、密码,或撤销和/或使客户用户的任何安全密码器不再有效,或发放和/或替换任何客户用户的安全密码器。此外,客户同意大华中国无须就任何因该类请求或指示所导致的、客户或任何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向客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而无论任何该等请求或指示是否经合法授权或是欺诈。
8、客户的其他义务
8.1 除为访问及使用企业网上银行和/或企业网上银行服务之目的,客户不得使用或披露网站上与企业网上银行和/或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有关的任何材料和/或数据。此外,客户须确保任何客户用户不会使用或披露网站上与企业网上银行和/或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有关的任何材料和/或数据,但与访问及使用企业网上银行和/或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有关者除外。客户进一步承诺不会复制、出售、派发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允许任何第三方接触上述大华中国在企业网上银行上或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提供的资料和/或信息。
8.2 网站内容的版权(除与客户账户有关的信息之外)由大华中国拥有或是许可大华中国使用。未经大华中国事先书面同意,该等内容不能以任何形式被复制、派发、发表、修改、展示、广播、超链接或传输,或以任何方式被储存在信息检索系统中。显示在网站上的商标和服务标志是大华中国和/或其他相关第三方的专属和排他的财产。不存在向客户或客户用户授予的任何复制或使用任何该等商标及服务标志的权利或许可。
8.3 若客户或任何客户用户自企业网上银行和/或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收到或检索到任何本意并非是向该等客户提供的数据或信息,客户须立即通知大华中国并应确保大华中国已知悉有关接收或检索到该等信息的事件,并应及时删除和销毁该等信息或确保该等信息被及时删除和销毁。
8.4 客户须回复来自大华中国的与企业网上银行和企业网上银行服务、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执行的任何交易或提供的服务有关的所有询问和往来函电。
8.5 客户须确保:
(a) 任何被委任为公司管理员的人士应有足够知识及技能来正确操作及维护客户所安装的或使用的所有设备及软件,以使客户可以访问及使用企业网上银行和企业网上银行服务;
(b) 在客户开始使用企业网上银行或任何企业网上银行服务之前,每位公司管理员须全面及完整地了解 BIB 软件之所有特性及设置;
(c) 每位公司管理员均能够完全根据客户的要求以及大华中国就企业网上银行或任何企业网上银行服务而不时规定的程序及要求,恰当地操作及维护上述第 8.5(a)条款提及的所有设备及软件;以及
(d) 若企业网上银行服务被提供给客户的任何关联公司,则该客户应当委任至少一名公司管理员作为所有其他公司的公司管理员。
8.6 客户须对公司管理员的所有行为负责。
8.7 客户承诺,其在中国域外(包括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使用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时,将遵守中国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
(如适用)和/或使用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时所在国家或地区当局的任何要求,并将承担在中国域外的司法管辖区使用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所产生的一切风险。
8.8 客户进一步承诺不干扰、修改、解码、反向解构或以其他方式改动或未经合法授权擅自进入企业网上银行的任何部分或其中的任何软件。如果客户违反此项承诺,大华中国有权不经通知客户立即终止客户使用企业网上银行和/或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权利,并对客户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8.9 就批量代收服务而言,客户同意会妥为处理客户与其付款人之间的任何索赔或争议,且不会将大华中国牵扯其中。
9、公司签署人、委托变更及公司决议
9.1 尽管存在客户向大华中国就任何账户或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无论是现时还是将来维系xxx中国或是由大华中国提供的)已经提出的任何委托或将来可能提出或已被大华中国接受的任何委托,本协议仍然并且将持续适用。
9.2 为本协议第 9.3 条之目的,“委托变更”一词指任何增加、罢免、剔除或替换作为公司签署人的任何人士,或对客户授予任何公司签署人的权力范畴、范围或限额做出的任何修订、变更或修改。
9.3 除非属以下情况,否则大华中国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任何义务遵照及实施任何委托变更:
(a) 已按照大华中国指定或接受的形式及根据大华中国的操作程序,向大华中国发出委托变更的书面通知;
(b) 大华中国确信委托变更已经客户妥为授权;且
(c) 若大华中国确信委托变更已经客户妥为授权,则待大华中国为采取适当行动遵照及实施该等委托变更而合理需要(在考虑当时惯常的情况后)的时间已经过之后。
9.4 若大华中国已获客户书面通知,客户的董事会已通过任何决议或客户已签署任何文件,授权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代表客户采取任何行动或订立任何协议,或授予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以任何方式代表客户行事的任何权限,则大华中国有权认为该等权限已授予该名或多名人士而且未被客户撤销,直至该等客户向大华中国发出书面撤销通知为止。
10、费用及补偿
10.1 客户须按大华中国不时实施及规定的费率及方式,向大华中国支付与以下事项有关的所有费用、佣金及其他收费:
(a) 提供企业网上银行服务;
(b) 执行或实施任何指示;
(c) 向客户或任何公司管理员或任何客户用户发放或提供任何安全密码器、用户代号或密码;以及
(d) 大华中国不时决定的其他事项及交易。
10.2 大华中国有权向客户收取任何适用法律就客户向大华中国支付的任何费用或收费,或
就大华中国向客户提供的任何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或其他服务所征收的任何商品及服务税、增值税及其他类似税项之相应金额。
10.3 客户须向大华中国偿付其与以下事项有关的或由此而引起的任何及所有支出、成本和
/或其他费用:
(a) 执行或实施任何指示;或
(b) 大华中国不时决定的其他事项或交易。
10.4 大华中国有权无须事先通知于任何时间自任何账户扣除客户到期应付予大华中国的任何费用、佣金或其他款项。在完成该等扣款后,大华中国将尽快就此通知客户。
10.5 客户和大华中国之间的关于费用、成本、收费、支出和利息的所有其他协议应持续有效,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应不受本协议关于企业网上银行关于费用、成本、收费、支出和利息的支付规定的影响。
10.6 客户同意承担因通过企业网上银行访问账户或其他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的行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话费用和网络服务商收取的费用)。
10.7 除非大华中国另行同意,所有费用、成本、收费、支出和利息以及本协议项下应当向大华中国支付的其他费用均应以人民币支付。
10.8 大华中国有权从大华中国向客户的应付款项中抵扣客户欠xxx中国的到期款项。客户授权大华中国从客户的任何账户中扣除客户应向大华中国的到期支付的欠款。
10.9 大华中国就可能针对客户提起或是由客户承受或招致的与下列情形有关的任何索赔、请求、行动、司法程序、损害、责任、损失和支出均不承担责任:
(a) 任何由于客户不遵守大华中国关于执行该项付款的指令、条款和要求而导致的延迟付款;
(b) 任何未能通过任何第三方、代理人或大华中国指定的代理银行向原定收款人付款;
(c) 任何大华中国基于法院命令或者根据任何法律、法规、或者章程(无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作出的通知、要求、指示或指令而作出的拒绝或未能付款。
11、披露信息的授权
11.1 客户明确且不可撤销地授权和许可大华中国及其管理员于任何时间及不时向以下任何人士透露、揭示或披露任何或所有与客户、任何客户用户、任何账户或任何指示相关的详情或资料:
(a) 任何被视为大华中国关联企业的公司;
(b) 访问及使用企业网上银行和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任何客户关联方;
(c) 在中国或其他任何地方的所有法院、政府机构及有权机关(根据当地法律要求披露的);
(d) 大华中国或任何管理员善意认为就提供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目的而言属适当的任何人士,包括同意为大华中国提供与任何账户或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或企业网上银行相关且将影响或可能影响任何账户或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或企业网上银行的运作的工作或服务的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e) 与使用或维护任何账户、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或大华中国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服务有关
的任何人士,或拥有、运作、提供或维护与提供企业网上银行或任何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相关的任何系统或设备的任何部分的任何人士;
(f) 客户的任何负债、债务或义务的任何保证人或担保人,包括就任何该等负债、债务或义务向大华中国提供任何担保的任何人士;或
(g) 于任何时间在大华中国或有关管理员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获得无意被透露、揭示或被披露的任何账户详情的任何其他人士或接触到任何该等账户详情的任何其他人士。
为本协议第 11.1 条款的目的,“客户关联方”指与客户直接或间接有下列关系的任何人士、公司实体、合伙企业、企业或其他实体:
(i) 客户直接或间接拥有其超过半数以上资本或商业资产;
(ii) 客户有权直接或间接行使该实体中 50%或更多投票权;
(iii) 客户依法直接或间接有权就该实体的整体管理或事务做出指令或促使做出指令;
(iv) 客户有权直接或间接任命监事会、董事会或任何其他该实体的法定代表机构的半数以上成员;或
(v) 客户有权直接或间接管理该实体的业务。
11.2 本协议第 11.1 条款的规定是客户就关于客户、任何客户用户、任何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或账户或任何指示的信息的使用和/或披露而对大华中国做出的任何其他授权及同意的补充。
12、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暂停、变更及终止及其他规定
12.1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无需向客户事先发出任何通知,大华中国可于任何时间暂停或终止企业网上银行,不论是否与任何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或任何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提供的服务或融资或任何其他一般的服务有关。届时,大华中国将根据相关监管机构之规定(如需)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12.2 大华中国可于任何时间通过向客户发出通知(无论事前或事后)而变更任何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或任何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提供的服务或融资或任何其他一般的服务。
12.3 客户可至少提前三十(30)天向大华中国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12.4 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终止无论如何不得影响终止前已收到但未完成的有关于企业网上银行服务项下付款服务的任何指示,该等指示应仍然有效,大华中国有权继续执行该等指示且客户应认可该等指示的执行,除非大华中国已根据本协议第 4.6 条的规定收到相关撤消指示。
12.5 若客户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反或根据任何适用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被认为破产,大华中国可以向客户发出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12.6 终止应当无一例外地适用于任何一方的在终止日之前取得的所有权利,且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并无排他性,应是现在或此后存在的每一项其他救济或权利的补充。
12.7 客户必须确保其本身、客户用户、任何雇员、代理人或代表在本协议终止时或终止后不会从事任何有损于企业网上银行的安全或任何其他企业网上银行客户的系统或安全的行为。
12.8 若客户使用任何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或任何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提供的任何服务或融资,则客户应被视作已同意大华中国当时就提供该等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或该等服务或该等融资而实施的所有相关条款及条件。
12.9 企业网上银行的运作时间无须提前通知客户即可以作出变更。大华中国将付诸合理的努力以确保企业网上银行在企业网上银行中或者别处所列明的工作时间段内可以被使用,但本条款不得理解为或被视为大华中国对企业网上银行在前述指定时间段内可以使用
(不论是否为不间断使用或完全可使用)的一种保证。
13、免责条款
13.1 在不影响大华中国可能享有(法律上的或其他方面的)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前提下并作为其补充,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要大华中国是善意遵照或执行任何指示的,则大华中国无须就客户遭受的因大华中国执行或实施该等指示而导致或引起的任何损失或由此产生的任何事项对客户负责,且不论大华中国是否违反其对客户的义务。
13.2 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大华中国无须就因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或事项导致或产生的任何损失(不论如何导致或发生)对客户负责:
(a) 客户的设备和企业网上银行任何不兼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因使用或依赖计算机硬件、软件、电子设备、在线网络和/或互联网浏览器(比如,Netscape 或 Microsoft)所引起的不利结果、损害、损失、中断、违反、失常或故障;
(b) 任何软件(包括任何 BIB 软件)或任何电讯、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或系统(不论是否由大华中国、客户、任何客户用户或任何其他人士拥有、运作或维护,亦不论是否用于提供或操作任何账户或企业网上银行服务)之任何病毒、错误、缺点、缺陷、有害构件或失灵和/或任何损坏、中断或故障,包括但不限于:
(i) 任何软件、设备或系统无能力或因故障无法接受和/或识别和/或妥当准确地储存、处理和/或传送日期或包含或依赖于该日期之数据,或由于任何设备或系统无此能力或故障而导致处理、存储和/或传送任何不准确之日期或数据;
(ii) 任何该等软件、设备或系统(包括任何终端)无法接受、识别或处理任何密码、用户代号或指示;以及
(iii) 传送到任何该等软件、设备或系统的任何病毒;
(c) 任何未经授权或疏忽地使用及/或获取与客户账户、指示及其他因客户使用企业网上银行而向大华中国发布的指令有关的信息(除非该等获取是大华中国的重大过失或故意的结果);
(d) 任何客户用户的用户代号、密码及/或安全密码器的任何遗失或被偷窃;
(e) 根据任何法院命令、通知、指令或任何法规、规章、实施细则或任何大华中国合理认为的其他原因,大华中国任何未能或拒绝执行由客户发出的任何指示或其他指令;
(f) 客户指示或任何其他应通过企业网上银行传输的客户的指令、数据或信息传输过程中存在任何错误;
(g) 任何指示或任何其他可能由客户或任何客户用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向大华中国传
输的指令、数据或信息不正确、混乱或不完整;
(h) 客户任何未能遵循最新的关于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的指示、程序、指令或推荐;
(i) 本协议下任何迟延付款,无论何种文件或资料的交付或不交付的迟延,包括任何第三方的迟延;
(j) 客户延迟或拒绝执行指示或其他可能通过企业网上银行传输的指令;
(k) 由客户依赖作为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一部分或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提供的任何新闻、报告或任何其他信息而发生的任何损失;
(l) 即使大华中国尽了最大努力,仍产生的与系统故障、处理错误、软件缺陷、操作失误、硬件损坏、容量、不充分性、网络脆弱性、控制缺陷、安全弱点、恶意攻击、黑客事件、欺诈行为和不充足的恢复能力相联系的任何损失;
(m) 由于客户或任何客户用户疏于或未能保持用户代号、密码及安全密码器的私密性而引起的向第三方的任何信息披露;
(n) 通过任何电讯、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或系统(不论是否由大华中国或任何其他人士拥有、营运或维护者,亦不论是否用于提供或操作任何账户或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或企业网上银行)传输任何指示过程中的任何终止、中断或延误或任何错误截取;
(o) 任何数据(不论是否储存于任何设备、终端或系统内,亦不论由大华中国或客户拥有或营运)或指示的任何损坏或遗失,或在通过互联网或由大华中国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或操作的任何计算机或任何电子或电讯设备、终端或系统(不论是否与任何账户、提供或操作任何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或企业网上银行相关)传输任何数据或指示的过程中的损坏或遗失,包括在传输任何数据或指示的过程中产生的任何错误;
(p) 任何企业网上银行可用性或运作的终止或中断;
(q) 大华中国或任何其他人士未能或拒绝接受或认可任何指示;
(r) 在使用组成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任何融资或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任何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和
(s) 由于本协议第 13.2 条上述任何一段或多段内容所述之任何一项或多项事件或事项而导致或引发的大华中国任何违反其对客户之任何义务或责任。
13.3 在不影响前述条款的通用性的前提下,并且不论本协议或大华中国与客户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有无任何相反规定,大华中国在任何情形下概不就任何间接或附随产生的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对客户负责,不论该等损失是否因大华中国任何违反对客户的义务或其他原因而产生。
13.4 无论本协议有无任何相反规定,对于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或任何电讯或电子设备、系统或终端(不论是否由大华中国提供、营运或维护)的任何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或任何其他服务或融资的可用性、可持续性或操作相关的事项,大华中国概不向客户或任何人士做出任何声明或保证,也不就此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13.5 在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就客户因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提供或使用,或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执行的大华中国须对客户负责的任何
交易而招致或遭受的任何损失,客户不得在(i)导致损失的事件的发生日期或(ii)交易日期(以较迟者为准)起两(2)年后,对大华中国进行任何索赔或提起任何法律程序;且大华中国就任何该等损失对客户承担的任何责任应限于当时适用的企业网上银行月服务费的一百倍的金额。
14、一般补偿
14.1 在不影响大华中国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不论是否根据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并作为其补充,客户须对大华中国做出补偿,以使大华中国免于因以下任何事项而遭受或招致和任何及所有损失:
(a) 客户任何未能遵守本协议任何条款及条件;
(b) 公司管理员在操作及使用由客户安装或使用的任何系统或软件(包括任何BIB 软件)
中的任何行为或过失;
(c) 大华中国以本协议允许的任何方式依赖任何指示、遵照任何指示行事或执行任何指示;
(d) 任何适用法律的任何变更;
(e) 在大华中国并无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做出或促使做出的有关或可归咎于本协议、任何账户或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任何行为、不作为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管理员向任何人士披露与任何企业网上银行服务、账户或指示有关的资料,不论是否因疏忽大意所致;或
(f) 因客户或其任何客户用户访问和/或使用企业网上银行而导致的大华中国或由任何第三方代表其拥有、营运和/或维护的任何软件(包括任何 BIB 软件)或任何电讯、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或系统的任何病毒、错误、缺点、缺陷或失灵或任何损坏、中断或故障。
15、不可抗力
15.1 若大华中国由于其合理控制以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系统或传输链接的失灵或故障,火灾、洪水、爆炸、自然现象、不可抗力、恐怖行为、战争(宣战或未宣战)、事故、传染病、罢工、企业停工、停电或电力故障、劳动争议、中国政府的命令或要求或者由于其他大华中国无法合理预期以避免的原因,未能遵从或履行本协议的条款,无论是全部条款还是部分条款,其履行受上述因素影响的义务在上述事项发生期间内可以被免除。大华中国无需为任何由上述事项引起或与上述事项有关的任何延迟、损失、损害或不便承担责任。
16、其他
16.1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大华中国得以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经向客户发出有关通知,修订、变更或补充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条件;且任何该等修订、变更或补充应自通知中指定的日期或未指定该等日期时自通知之日起在客户和大华中国间生效。
16.2 如果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在任何方面为或成为违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该等情形不应影响任何其他条款或条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16.3 大华中国未行使或实现其在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条件项下或与任何账户或企业网上
银行服务有关的权利或延迟行使或实现该等权利,不应视为大华中国对该等权利的放弃,且不应以任何方式对大华中国今后严格依照上述条款或条件授予其的权利行事而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16.4 本协议以中英文两种语言书就。本协议的中文文本与英文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5 本协议项下发出的任何及所有通知必须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或通过在网站上发布在线信息的方式进行传递。若通过信件方式,在大华中国向客户最近通知的邮寄地址邮寄后五(5)天,通知就视为已送达。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企业网上银行或通过在网站上发布在线信息的方式,则通知在发出时即视为已送达。
16.6 如果客户是合伙企业,即使其合伙企业名称发生任何变更,有新合伙人加入或任何 旧合伙人由于死亡或其他原因退出,除非客户的任一合伙人发出通知撤销协议,否则本协议将持续有效。
16.7 若大华中国引入新的服务作为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一部分,大华中国可以以补充条款的形式约定提供该等新服务,该等补充条款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通知客户,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6.8 双方同意遵循所有适用的数据保护规定以及在所有相关司法管辖区内,为相同或相似目的而制定的法律。
16.9 受限于适用于有关证据的法律法规,本协议各方同意不会反对在法律诉讼中接受另一方的记录(包括计算机记录)作为证据。
16.10 客户同意不会对作为证据的双方通过电子传输做出的任何指示及通信的有效性、准确性或真实性提出异议,该等证据采取的形式包括大华中国交易日志的计算机记录、磁带、卡带、计算机输出资料、任何通信的副本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信息存储介质。
16.11 客户还同意将所有上述该等记录或日志、磁带、卡带、计算机输出资料、通信的副本或其他形式的信息存储介质作为确认由大华中国收到或发出的所有指示及其他通信的决定性证据。客户进一步同意所有该等记录应对客户有约束力,并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客户在此放弃对所有该等记录的有效性或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权利。
16.12 所有符合大华中国操作标准及要求的指示及通信将被视为与书面的和/或大华中国签署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6.13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协议项下条款及条件不应影响大华中国享有的对任何账户的任何抵销权或合并权,而无论客户是否通过企业网上银行访问该等账户。
17、合同权利(第三方权利)
非本协议任何一方的人士不应享有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来执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
18、反洗钱
18.1 大华中国被要求依据中国的及其他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与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关于向任何可能受制裁的人士或实体提供金融及其他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
(“反洗钱法规”)行事。大华中国可以全权决定,根据反洗钱法规采取合适的任何行动。
18.2 大华中国无须承担任何一方因以下情形承受的损失或损害(无论间接的或是随附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或利息损失):
(a) 大华中国在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或履行其他义务时,完全或部分因大华中国根据反洗钱法规全权决定采取的适当行动所引起的上述义务的任何延迟履行或不履行;
(b) 大华中国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
19、适用法律及管辖范围
19.1 本协议应受中国法律(为本条款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之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
19.2 就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或由其产生的任何法律诉讼,客户接受开立相关账户或是提供相关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大华中国所在地中国法院的非排他性司法管辖。对于中国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依照金融行业的普遍惯例行事。
19.3 只要大华中国准备就某事项、索赔或争议接受任何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客户不得就该事项、索赔或争议而在中国以外之任何司法管辖区对大华中国展开或继续任何法律程序;未经大华中国同意,客户不得就任何事项、索赔或争议在中国以外之任何司法管辖区对大华中国展开任何法律程序。
19.4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中国任何法院展开的法律程序的任何法律程序文件或文书可按本协议允许的任何通讯方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