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xxx传承终身寿险免责条款
一、犹豫期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零时起十五日为犹豫期。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条款,在犹豫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
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并且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也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您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五、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六、合同效力的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您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质押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计算上述补交保险费利息的利率按您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为上限确定。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七、保单质押贷款
保单质押贷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贷款本金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当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八、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如本合同在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付到期应付保险费,我们将为您自动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质押贷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的,不进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当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九、如实告知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十、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十一、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