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 本契约中任何要求香港证监会同意或批准、通知或接受的条款,应解释为仅在 (i) 伞基金或相关投资基金(视情况而定)获得认可的情况下;以及 (ii) 在《守则》要求此类同意、批准、通知或接受时,才需要此类同意、批准、通知或接受(视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