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II 基金:是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目 录
I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泉”)为规范其依法募集、管理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管理和交易类业务管理,保障开放式基金的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x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制定。
第三条 除特别说明外,以下内容仅适用于由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份额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登记机构的产品,业务规则应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章 释义
基金:指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募集、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募集、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指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募集、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或汇泉:指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募集、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
份额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过户、存管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指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或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汇泉签订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指基金管理人直接面向基金投资人销售基金的行为。
销售合作机构:指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汇泉签订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个人投资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系列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QDII 基金:是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依法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账户:指份额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设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由汇泉募集、管理的基金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进行的汇泉开放式基金交易和结余情况的账户。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根据基金发售公告、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基金管理人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在基金的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该基金前一工作日总份额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以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为准)时,为巨额赎回。
分红: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将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行为。
转托管:指投资人将其所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转至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投资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同一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基金管理人公告,可开通同一基金下不同份额类别的转换业务)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前端收费:指投资者在购买(认购、申购)时就支付认、申购费的付费方式。
后端收费:指投资者在购买(认购、申购)时不支付认、申购费,而到赎回、转换出时才支付认、申购费的付费方式。
非交易过户: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权益登记日:指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有基金分红权益的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日:指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派发基金现金红利的日期。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具体计算方法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交易日、工作日:除特别说明外均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开放日:基金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有效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第三章 基金账户开户
第四条 投资人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募集、管理的基金,应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并确保二者的投资人户名、证件类型和号码完全一致。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必须是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规定的投资人。个人投资人在汇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机构投资者可以开立多个基金账户。
第五条 投资人T 日提交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由份额登记机构在 T+1日进行确认,T+2 日起,投资人可以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基金账户开户业务处理结果。
第六条 在基金账户开户申请当日,投资人可提交认购(申购)申请,但份额登记机构对其认购(申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获得成功确认为前提。
第七条 投资人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及交易账户时,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有效识别投资人身份,认真核验投资人所提供的资料,核验投资人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账户开立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内容是否一致等,并留存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了解投资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户法定基本身份信息等反洗钱必要信息,并为基金管理人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职责提供协助。投资人未按照要求提供资料的,销售机构有权拒绝其开户申请,如投资人提供的虚假或错误或误导性信息、资料,导致份额登记机构据此办理业务引起的相关责任份额登记机构不予承担。
第八条 销售机构为个人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时,个人投资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与他人重复的不得开立基金账户。对于使用居民身份证申请开立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人,只能使用 18 位身份证号码进行开户和账户登记业务。
第九条 个人投资人使用居民身份证开户时,份额登记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1643-1999】中有关公民身份证号码的规定,对身份证号的校验位进行检查校验,如校验不通过,则拒绝开户申请。
第十条 投资人申请开户时,应指定有效的资金结算账户,作为投资人的支付认购(申购)款及赎回、分红、退款资金的划入账户,该账户应与投资人基金账户、交易账户的账户身份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基金账户开户成功后,份额登记机构统一向投资人分配基金账号。
第十二条 已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如再次提交基金账户开户申请 时:个人投资人如提交的投资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与原开户信息 一致,则份额登记机构将该笔开户申请视同增开交易账户业务处理,不再 为其分配新的基金账号;否则,份额登记机构有权判断投资人的该申请无效。机构投资人(含产品)如提交的投资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与原开 户信息一致,则份额登记机构将该笔开户申请视同增开交易账户业务处理,不再为其分配新的基金账号;机构投资人(含产品)如提交的投资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与原开户信息任意一项不一致,则份额登记机构按新 开户处理,为其分配新的基金账号。
第十三条 投资人需履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配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机构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并承担未遵守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和风险。
第四章 账户资料变更
第十四条 投资人在相关的信息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账户资料变更手续。投资人账户资料的变更经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成功后正式生效。如因投资人变更不及时而导致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x投资人基金账户状态是“销户”或“基金账户冻结”,则不能办理账户资料变更业务。
第十六条 投资人在提交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的当天可以进行基金交易。
第十七条 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资料变更时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销售机构在受理账户资料变更申请时,应对投资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有效识别投资人身份,核对投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投资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变更时,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办理:
(一) 投资人向份额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需准备以下资料
1. 个人投资人提供的资料包括:
(1) 新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 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
(3) 银行卡及复印件
(4) 银行提供的证明原件
(5) 《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
2. 机构投资人提供的资料(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单位xx)xx:
(0) 新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等的副本及复印件
(2) 工商局出具的变更相关信息的证明及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 《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
(二) 投资人通过销售合作机构申请办理
投资人通过销售合作机构申请办理资料变更,申请流程以销售合作机构具体要求为准。份额登记机构处理通过销售合作机构办理投资人账户资料变更申请时,对于投资人申请变更的基金账户资料关键信息,份额登记机构只能接受投资人变更“投资人姓名”或“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两者中的一项,其中“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可以两项同时变更或仅变更其中一项,否则份额登记机构有权对账户资料变更申请确认失败。
第十九条 客户类型为“机构”的投资人可直接通过销售机构申请变更客户类型为“产品”,而客户类型为“产品”的投资人不可申请将客户类型变更为“机构”。
第二十条 份额登记机构只按基金账号保存一份最新的投资人资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对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确认不做多个交易账号或多个销售机构间的数据同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人T 日提交的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由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进行确认。T+2 日起,投资人可以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基金账户资料变更业务处理结果。
第五章 基金账户销户
第二十二条 基金账户销户指应投资人要求,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注销基金账户资料和信息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投资人注销基金账户的申请将被拒绝:
(一) 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机构登记的任何基金份额(包括冻结份额)。
(二) 投资人存在份额登记机构登记的尚未确认的交易。
(三) 投资人持有尚未兑现的基金权益。
(四) 基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
第二十四条 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销户后,该基金账号停止使用,不再分配给其它投资人;投资人销户后又重新开户时,份额登记机构将分配给该投资人一个新的基金账号。
第二十五条 份额登记机构对于基金账户销户的申请,交易账号或销售机构唯一的,进行基金账号销户确认。如存在多个交易账号或多个销售机构,则销户按照销交易账号或取消账户登记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销户时应按照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销售机构在受理基金账户销户申请时,应对投资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
第二十七条 投资人T 日提交的基金账户销户申请,由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进行确认。T+2 日起,投资人可以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基金账户销户业务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份额登记机构对基金账户按有关监管部门要求进行检查、确认。经登记机构确认属以下情况之一的,有权对该基金账户予以注销或限制使用:
(一) 开户资料不真实。
(二)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违规基金账户。
第六章 增开/撤销交易账户
第二十九条 销售机构应受理投资人提出的在该销售机构增开交易账户的申请从而使投资人实现一个基金账户对应多个交易账户,即一个投资人可以同时在多个销售机构或销售机构网点进行交易委托。
第三十条 销售机构须把增开交易账户申请上传份额登记机构。份额登记机构根据投资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基金账号判断该投资人是否已经开设过基金账户,如否,则拒绝增开交易账户。
第三十一条 销售机构在为投资人办理撤销交易账户前,应核验该交易账户是否满足如下条件:通过该交易账户购买的基金份额已全部赎回;当
日没有通过该交易账户提出的任何业务申请;没有通过该交易账户提交的未确认交易申请;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均处于正常状态。
第三十二条 撤销交易账户,仅表示投资人不再在销售机构的该交易账户下办理基金业务,并不注销其基金账户,例外地,如果投资人撤销的交易账户是其在份额登记机构登记的最后一个交易账户,则份额登记机构将视同基金账户销户处理。
第三十三条 销售机构须把撤销交易账户申请上传份额登记机构。投资人T 日提交的增开/撤销交易账户申请,由份额登记机构在T+1 日进行确认。 T+2 日起,投资人可以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业务处理结果。
第七章 查询
第三十四条 投资人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本人账户资料、持有基金份额、历史交易明细及其它相关业务信息。投资人也可通过汇泉客户服务热线 010-81925252、汇泉网站 xxx.xxxxxxxxxxx.xxx 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其他 查询渠道进行查询。
第三十五条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应程序的前提下,销售机构应为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提供投资人开户的客户资料。
第三十六条 投资人对在销售机构查询到的结果有疑议的,可以申请直接向份额登记机构查询,最终结果以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三十七条 已死亡的投资人的家属查询该投资人基金账户资料的,销售机构应当核验该投资人死亡证明及证明查询人与该投资人法律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八章 基金认购
第三十八条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此期限之内,如果满足基金合同生效的最低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可提前宣布终止认购。
第三十九条 销售机构应在汇泉开放式基金发售公告规定的发售期限和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并对投资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
第四十条 基金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方式认购,但特殊基金除外,具体以基金的法律文件为准。
第四十一条 基金发行可以设置最高募集目标、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具体以基金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为准。
第四十二条 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应以基金发售公告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规定的认购计算方法为投资人计算认购费用、认购份额。
第四十四条 如基金募集成功,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认购利息以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如基金有特别约定,应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特别约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如基金募集不成功,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投资人。
第四十六条 投资人可在基金募集期内多次进行认购,除非份额登记机构认可,认购申请一旦提交不能撤销。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第四十七条 投资人办理基金认购时应按照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销售机构在受理基金认购申请时,应对投资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
第四十八条 投资人认购时如需修改分红方式,需提交设置基金分红方式的申请。
第四十九条 投资人T 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T+1 日进行确认,T+2 日投资人可至销售机构处查询认购是否有效,投资人认购的最终份额以基金合同生效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对于无效的认购资金,销售机构应在 T+2 日起将该认购资金(无利息)划往投资人的资金结算账户。
第九章 基金申购
第五十条 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申购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须在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中予以载明。
第五十一条 基金的申购计价实行“未知价”原则,申购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五十二条 基金申购实行“金额申购”的原则,且申购时必须交纳全额资金,否则申请无效,但特殊基金除外,具体以基金的法律文件为准。
第五十三条 代销、直销机构网点投资人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最低金额标准。
第五十四条 在基金存续期内,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摆动定价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第五十五条 申购基金的具体收费方式、计算方法及费率标准以其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最新基金公告的相关规定为准。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份额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第五十六条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的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当发生限制申购的情况时,申购费率按每一笔申购有效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执行。
第五十七条 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时应按照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销售机构在受理基金申购申请时,应对投资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
第五十八条 投资人申购时如需修改分红方式,需提交设置基金分红方式的申请。
第五十九条 投资人T 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基金份额登记机构T+1日进行确认并为投资人登记权益,投资人 T+2 日起可至销售机构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QDII 基金及其他特殊基金依照其对应规则调整)。
第六十条 对于无效的申购申请,销售机构应在收到份额登记机构返回的确认后将该无效申购资金划往投资人的资金结算账户。
第六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基金合同约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第六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基金品种以及特殊情形以外,不得出现接受单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情形。
第十章 定期定额申购
第六十三条 定期定额申购是指投资人可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扣款间隔、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等,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投资方式。
第六十四条 定期定额申购的最低扣款金额和具体办理程序由各销售机构规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基金管理人。
第六十五条 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投资人可于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QDII 基金及其他特殊基金依照其对应规则调整)。
第六十六条 定期定额申购费按照单笔计算,与一般申购业务费率水平相同(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第六十七条 销售机构上传定期定额申请数据时应增加定期定额申购标识。
第十一章 基金赎回
第六十八条 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赎回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须在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中予以载明。
第六十九条 基金的赎回计价实行“未知价”原则,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七十条 基金赎回实行“份额赎回”的原则,且赎回份额不得超过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下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
第七十一条 基金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投资者进行指定交易外),即份额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第七十二条 投资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人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份额进行规定。如投资人赎回后该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投资人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第七十三条 赎回基金的具体收费方式、计算方法及费率标准以其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最新基金公告的相关规定为准。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比例的部分归基金所有,具体比例以各基金相关规定为准,其余部分可用于份额登记等相关费用。
第七十四条 基金持有期的计算按照基金份额确认日进行计算,算头不算尾,即申购确认日计算为第一天,赎回确认日不计算。
第七十五条 投资人办理基金赎回时应按照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销售机构在受理基金赎回申请时,应对投资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
第七十六条 投资人T 日提交的有效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登记机构T+1
日进行确认并为扣除权益,投资人 T+2 日起可至销售机构查询赎回确认结
果。赎回资金在T+7 日内划往投资人的资金结算账户(QDII 基金及其他特殊基金依照其对应规则调整)。
第七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对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做出限制性规定,如设置单个投资者单笔最低赎回份额、限制赎回后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份额、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等。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载明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情况实施或调整上述限制,但须予以公告。
第七十八条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以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为准)时,为巨额赎回。
(二)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对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进行单独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以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为准。
第十二章 基金转换
第七十九条 基金办理转换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相关公告中予以载明。投资人办理基金转换时应按照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销售机构在受理基金转换申请时,应对投资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
第八十条 基金转换业务所涉及的两只基金必须是同一销售机构代理的由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公告,可开通同一基金下不同份额类别的转换业务。
第八十一条 投资人 T 日提交的基金转换申请,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该申请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 T+2 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查询转换确认结果。
第八十二条 投资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基金有一只不处于开放状态,则基金转换申请无效。
第八十三条 基金转换实行“份额转换”的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第八十四条 不同份额类别(前端收费、后端收费)的基金不能进行相互转换,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五条 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基金转换确认成功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从转入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
第八十六条 基金转换计价实行“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转换时,须缴纳一定的转换费用。具体收费方式、计算方法及费率标准以其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最新基金公告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人单笔转换最低份额进行规定。如投资人转换后该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投资人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第八十八条 发生巨额赎回并实际发生比例确认时,基金转换未获确认部分将予以撤消(不顺延)。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确认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并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第八十九条 不同份额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在实际转换规则公示之前,不能进行转换业务,但允许销售机构以特定的业务方式实现不同份额登记 机构登记基金之间的转换。
第十三章 基金转托管
第九十条 投资人办理基金转托管业务时,须事先在拟转入的销售机构开立交易账户。投资人应按照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销售机构在受理基金转托管申请时,应对投资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
第九十一条 投资人在办理转托管业务时,可以将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投资人申请转出份额不超过该托管在销售机构的可用余额,如申请转出份额超出可用余额,则此笔交易申请无效。
第九十二条 投资人在办理转托管业务时,须按各销售机构具体要求,分一步或两步完成。
办理一步转托管时,投资人 T 日提交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该申请进行确认。对于转托管成功的,投资人 T+2 日起可至转入销售机构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对于转托管失败的,投资人的基金份额仍保留在转出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中。
办理两步转托管时,投资人须在拟转出销售机构处提交转托管转出申请,再到拟转入的销售机构处提交转托管转入申请。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T 日)经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T+2 日后投资人可以至转入的销售机构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人提出转托管转入申请前,其拟转出的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原销售机构。转托管转出申请超过 90 天的,该转托管出申请将会被确认失败,需要重新提交。
第九十三条 投资人办理基金转托管后,其交易账户中保有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余额,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该基金在此交易账户的余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第十四章 基金分红
第九十四条 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两种,除基金合同特别约定外,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
第九十五条 投资者若要修改某只基金分红方式,需提交设置基金分红方式申请。
第九十六条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机构修改基金分红方式。投资人修改基金分红方式时,应按照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销售机构在受理修改基金分红方式的申请时,应对投资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
第九十七条 投资人通过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修改单只基金的分红方式,仅对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托管的该基金份额有效。
第九十八条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业务时,在基金份额完成转入登记后,其转托管份额的基金分红方式默认为转入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下对应基金代码的分红方式,与投资人在转出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无关。
第九十九条 基金每次分红时以投资人在权益登记日(R 日)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对于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份额登记机构在基金份额登记过户日确认红利再投资份额并记入投资人基金账户。对于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基金管理人在 R+6 日内通过销售机构将现金红利款划往投资人的资金结算账户。
第一百条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为在权益登记日份额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因此在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无红利分配权,在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有红利分配权。
第一百〇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红利分配权。
第一百〇二条 基金红利再投资的确认份额的持有期自基金份额登记过户日开始计算(如产品有特别约定,应以产品的特别约定为准)。
第十五章 冻结与解冻
第一百〇三条 冻结与解冻包括基金账户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的基金账户冻结与解冻只包括司法、行政冻结与解冻(统称有权部门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包括有权部门冻结与解冻。
第一百〇四条 冻结与解冻业务统一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销售机构无权受理此类业务。
第一百〇五条 有权部门冻结(解冻)是指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的国家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份额的冻结(解冻)。份额登记机构受理有权部门冻结(解冻)的申请,应当核验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执行人员出示介绍x、执行公务证、工作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及当事人基金账户号或身份证明资料;
(二) 有关执行文件(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第一百〇六条 基金账户冻结期间不能进行除账户解冻、基金收益分配外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份额冻结期间冻结部分不能进行除份额解冻、基金收益分配、司法强制执行外的其他基金交易。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〇七条 原冻结的基金份额以及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在冻结期满时一并解冻。
第一百〇八条 对于同一基金账户或份额,x T 日同时提交冻结/解冻和一般交易申请,份额登记机构将优先处理冻结/解冻申请;若是基金账户或份额已冻结,则拒绝一般交易申请。
第十六章 非交易过户
第一百〇九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一)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二)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三)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份额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第一百一十条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统一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
(一) 因继承办理非交易过户的,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1. 继承公证书或遗嘱等能够证明申请人具有继承权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 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 被继承人生前开立的基金账号、交易账号;
4. 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基金账号、交易账号;
5.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开放式基金委托服务协议》。
(二) 因捐赠办理非交易过户的,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1. 个人投资者:
(1) 捐赠公证书或捐赠协议等证明捐赠合法成立的文件及复印件。
(2) 捐赠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 受赠方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 受赠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5) 受赠方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6) 当事人双方基金账号、交易账号。
(7)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开放式基金委托服务协议》。
2. 机构投资者:
(1) 捐赠公证书或捐赠协议等证明捐赠合法成立的文件及复印件。
(2) 捐赠方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加盖公章)。
(3) 受赠方的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 当事人双方基金账号、交易账号。
(5) 双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6) 双方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7)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开放式基金委托服务协议》。
(三) 因司法强制执行办理非交易过户的,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1. 个人投资者:
(1) 已经生效的司法文书、仲裁裁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2) 非交易过户过出方及过入方双方基金账号、交易账号;
(3) 非交易过户过出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非交易过户过入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如是个人),或者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如是机构);
(4) 执行人员的介绍信、执行公务证、工作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5)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开放式基金委托服务协议》。
2. 机构投资者:
(1) 已经生效的司法文书、仲裁裁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2) 非交易过户过出方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非交易过户过入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如是个人),或者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如是机构)。
(3) 非交易过户过出方及过入方双方基金账号、交易账号。
(4) 执行人员的介绍信、执行公务证、工作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5)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开放式基金委托服务协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非交易过户的转入方在办理非交易过户之前,没有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要先办理开户业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合理判断,如果认为相关资料在真实性、完备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或有规避法律的嫌疑,有权拒绝申请人的过户申请。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司法非交易过户不受基金账户挂失状态的限制,不受基金状态的限制,不受系统份额冻结的限制,转出方交易账户不受最低持有份额的限制。司法非交易过户转出不允许对已经被他方司法冻结的基金账户进行操作。正常非交易过户只能过户转出方可用的基金份额,而且必须在基金账户状态正常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同一基金份额,x T 日同时提交非交易过户和一般交易申请,份额登记机构将优先处理非交易过户申请,而拒绝一般交易申请。
第一百一十六条 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选择采取“先进先出”的原则,转入份额的持有时间与原转出份额的持有时间一致。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继承办理非交易过户的,在份额登记机构完成非交易过户全部份额处理后,份额登记机构有权对被继承人的基金账户发起销户。
第十七章 强制赎回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份额登记机构在协助司法执行时、发生业务处理逻辑错误时,可以强制将某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款按照相关司法文件的要求或用于纠正业务处理逻辑错误的赎回资金划付路径划出。
第一百一十九条 强制赎回业务统一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当基金状态不允许赎回业务时,份额登记机构不受理强制赎回业务。
第一百二十条 如果原基金账户已被司法冻结,强制赎回只能由进行司法冻结的原司法机关进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于同一基金份额,x T 日同时提交强制赎回和一般交易申请,份额登记机构将优先处理强制赎回申请,而拒绝一般交易申请。如 T 日发生巨额赎回,强制赎回参照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执行,不享有优先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份额登记机构受理司法类强制赎回的申请,应当核验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经办人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
(二) 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 经生效的司法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八章 货币市场基金
第一百二十三条 非浮动净值型货币市场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确定价”原则、“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浮动净值型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计价实行“未知价”原则,申购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浮动净值型货币市场基金赎回采用“确定价”原则、“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投资者申请赎回或转换出非浮动净值型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赎回或转出部分份额所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根据该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将该未付收益包含在赎回或转出确认金额内,也可以将该未付收益继续保留在投资者基金账户中;如果赎回或转出全部份额,则将该未付收益包含在赎回或转出确认金额内。如果赎回或转出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则将该未付收益从赎回或转出确认金额内扣除。
第一百二十六条 浮动净值型货币市场基金的赎回计价实行“未知价”原则,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非浮动净值型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分配仅支持红利再投资方式,即基金收益按基金账户持有份额分配到每个投资者基金账户。根据货币市场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非浮动净值型货币市场基金在收益支付日自动对投资者的所有未付收益进行支付。收益支付采取将累计未付收益直接结转为基金份额的形式。如累计未付收益为正,则记增投资
者相应数量的基金份额;如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则记减投资者相应数量的基金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