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ZHHT-20211202
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 2021 年阜育东街与育民南路排水管网改造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ZHHT-20211202
采购人: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中合恒泰咨询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第五章 采购项目图纸、清单、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4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2021 年阜育东街与育民南路排水管网改造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中合恒泰咨询有限公司(xxxxxxxxxxxx x0000 x吉林省科技厅科研园计算机1 号楼315 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1年 12 月 29 日 13 时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ZHHT-20211202
项目名称: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 2021 年阜育东街与育民南路排水管网改造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191.1926 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191.1926 万元采购需求:
1、项目采购内容: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 2021 年阜育东街与育民南路排水管网改造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全部内容;
2、项目建设地点: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域内;
3、服务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合同履行期限: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10 日;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注册的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且无在建工程;
3.3 供应商近三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财务状况良好(当供应商成立日期在 2018 年-2020 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日期起至 2020 年之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0 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的,需提供一份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
3.4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5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6 不接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被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3.7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注:提供 2021 年 6 月-2021 年 11 月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的税收证明和社保证明,自行编写无效,要求内容清晰可见,否则不予受理,新成立的公司以最近的月份提供即可);
3.8 外埠入吉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吉林省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办理企业信息登记,登记后方可参与投标。
时间:2021 年 12 月 9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5 日,每天上午 8: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xxxxxxxxxx 0000 x吉林省科技厅科研园计算机 1 号楼 315 室
方式:获取招标文件时持以下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或与新版资质证书副本同 样大小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鲜章)的复印件;(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或可查询的电子证书);(4)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购买标书时需提 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5)外省企业提供“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入吉企业官网截图。售价: 500 元。
截止时间:2021 年 12 月 29 日 13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xx中心 10 楼开标二室
五、开启(竞争性磋商方式必须填写)
时间:2021 年 12 月 29 日 13 时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xx中心 10 楼开标二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在 《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长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 址: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
联 系 人:xx
联系方式:1590441304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合恒泰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 1244 号吉林省科技厅科研园计算机 1 号楼 315 室
联系人:石国生
联系方式:0431-8081039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石国生
电 话:0431-80810393
4.监管部门
名 称:长春市朝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第二章 磋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xx。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 件作为无效处理。 |
2 | 磋商保证金 | 按照长春市财政局文件,长财采购[2021]695 号文件《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及采购文件工本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 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应确保磋商保证金在递交截止时间前划拨到采购人指定的银行账号上,否则,其磋商保证金视为无效。 磋商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3.8 万元。 磋商保证金的形式: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出具的保函等形式;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应当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 汇款信息注明:[项目编号及名称 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磋商前一日;如以保函形式递交磋商保证金的,保函原件在磋商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至采购代理机构。 磋商保证金递交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单位名称:中合恒泰咨询有限公司; |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繁荣路支行;账号:22050100450100000455 注:开标前,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进行“信用中国”网站网络查询,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交的,视为放弃磋商,采购人将不接受其磋商文件。各供应商交款后须将存款凭证彩色扫描件或保函彩色扫描件发送到代理机构邮箱 000000000@xx.xxx 内,并联系项目负 责人及时查账。(转账凭证要求字迹清晰)。 | ||
3 | 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
4 |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
5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收到通知后,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原件到中合恒泰咨询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
6 | 服务费 | 参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件及发改价格 [2015]299号文的取费标准计费,由中标人支付。 |
7 | 现场踏勘 | 自行踏勘 |
8 | 控制价 | 191.1926万元。 |
9 | 合同方式 | 合同方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磋商文件中的发包价包含全部施工风险。 |
10 | 付款方式 | 发包人根据监理人书面确认文件,按实际完成合格的清单工程量进度进行付款,第一付款节点为承包人完成清单总工程量达到50%可申请支付中标金额的30%工程款;第二次付款节点为承包人完成清单总工程量的80%可申请支付中标金额的30%工程款;第三次付款节点为承包人完成全部施工内容且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可按清单实际完成量(超过清单按中标金额计算)的80%扣除累计已支付工程款计算本次工程款支付余额;剩余工程款在承包人工程结算履行发包人财政审核制度,最终按终审值申请支付至终审值的 97%,发包人扣除已付款留3%作为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 量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 |
11 | 报价说明 |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
12 |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 |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时需按磋商文件《第九章 评审方法》中的要求同时递交证明文件原件。 |
13 | 报价次数 | 2次 |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4 | 响应文件份数 | 三份(一份正本,二份副本),电子版U盘2份(电子版文件内容与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内容应完全一致,应是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加盖企业公章(鲜章)后的扫描件,文件格式为PDF;另提供一份Word版文件。其中工程报价以Excel格式或计价软件版格式存储) |
15 | 装订要求 | A4纸,胶装成册,编制目录和编码。 |
16 | 封套上写明 | 采购人名称: 项目编号及采购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供应商名称: |
17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磋商小组构成: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3人 磋商小组评审专家确定方式: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18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 否,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
19 | 质保金 | 质保金为签约合同价的3% |
注:磋商公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处,以磋商文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参见磋商文件。 |
二、总 则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中合恒泰咨询有限公司。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
项下采购活动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磋商,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磋商,其他响应文件无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本项目不适用)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竞争性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
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按照“供应商须知附表”的要求进行磋商保证金的缴纳,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交纳)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
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
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 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 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 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份数详见供应商须知附表,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 U 盘制作(电子版文件内容与纸质版投标文件
(正本)内容应完全一致,应是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加盖企业公章(鲜章)后的扫描件,文件格式为 PDF;另提供一份 Word 版文件。其中工程报价以 Excel格式或计价软件版格式存储)。
18.3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4(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5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6(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8.8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实质性要求)
19.1 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章磋商须知二、总则下的 7.5 条款”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4.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合同事项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7.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 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 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0.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xx)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
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成交服务费
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
35.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支付方式详见第五章。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2018]第 94 号令]》。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注册的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类),且无在建工程;
3.3 供应商近三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财务状况良好(当供应商成立日期在 2018 年-2020 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日期起至 2020 年之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0 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的,需提供一份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
3.4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5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6 不接 受被 工商 行政 管理机 关在 全国 企业 信用 信息公 示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最高人民
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被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
3.7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注:提供 2021年 6 月-2021 年 11 月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的税收证明和社保证明,自行编写无效,要求内容清晰可见,否则不予受理,新成立的公司以最近的月份提供即可);
3.8 外埠入吉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吉林省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办理企业信息登记,登记后方可参与投标。
二、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缴纳本次磋商要求的磋商保证金(如需要)
(2)授权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磋商文件无指定位置要求可附在附件 12 中)
(1)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注:事业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
注:近三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财务状况良好。提供审计报告原件。(当投标单位成立日期在 2018 年-2020 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日期起至 2020年之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0 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的,需提供一份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标书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5)供应商对是否存在受到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以及认定次数进行承诺(提供承诺函);
(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时不需要提供);
(7)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注:提供 2021 年 6 月-2021 年 11 月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的税收证明和社保证明,自行编写无效,要求内容清晰可见,否则不予受理,新成立的公司以最近的月份提供即可。
(8)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如有);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10)对应第三章的规定所要求的证明文件。
注:(1)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3)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强制性标准: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主要人员方面
(要求人员证书内有就职单位的须和磋商单位名称一致【职称证除外】,否则视为废标)
人 员 | 最低标准 | 最低数量 |
项目经理 | 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无在建工程;①提供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纸质版注册证书原件或电子注册证书(详见吉建管〔2019〕27号文件)及标书内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②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有效期内纸质证书原件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B类)电子证书(详见吉建办〔2019〕55号文件)及标书内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③标书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1 人 |
注:1.本表所列人员不得兼职; 2.本表所列人员在业主要求更换的情况下以及在得到业主批准的情况下,可以更换。
第五章 采购项目图纸、清单、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
一、采购项目图纸(另册)二、采购项目清单(另册)三、技术、服务
1、执行的国家规范及验收规范投标方应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描述的分包工程的施工。施工应依照招标方的要求,还应遵循中国国家及地方(行业)的施工规范、标准、法律、法规和条例。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执行。当中国标准未规定时,采用采购人提供的行业标准。
2、设计图纸的要求。
四、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
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具体合同内容以实际签订为准。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磋商采购文件资格性要求;若磋商结果无实质性变动,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并且响应文件中不能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将视作无效文件处理。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
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一、磋商内容:
1.本次采购需求范围内的技术和服务;
2.相关专利、专有技术、商务等情况说明;
3.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二、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商务、合同草案条款等,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经磋商小组确定。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项目名称)
磋商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要求自行编制目录,并编制对应页码。
附件1 报价函(格式)
致: (采购人全称)
我单位收到贵公司 (项目名称、编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我们决定参加组织 项目(编号为 )的竞争性磋商活动,为此,我方着重声明如下:
1、我方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服务要求达到 。磋商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的总报价,合同履行期限 。
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3、提供磋商须知规定的全部磋商响应文件,包括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报价一览表和电子文档。
4、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的服务的磋商报价详见报价一览表。
5、我方承诺:完全理解磋商报价超过磋商时公布的预算金额时,将被拒绝。
6、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7、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磋商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磋商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
8、保证遵守磋商文件的规定。
9、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磋商。
10、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磋商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11、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响应文件,包括磋商响应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12、我方承诺:采购人若需追回采购本项目磋商文件所列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率保证供货。
13、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中〈商务主要条款〉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14、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理以采购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未经代理机构同意,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虚假情况的。
15、所有关于本次磋商的函电,请按下列地址联系。供应商全称(印章):
地 址:开户银行:帐 号: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二)报价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是否 响应 |
1 | 项目经理 | 姓名: 资格等级: 注册证书编号: | |
2 | 合同履行期限 | ||
3 | 有效期 | 90天 | |
4 | 分包 | x工程不允许分包。 | |
5 | 项目建设地点 | 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域内。 | |
6 | 服务要求 | 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 | |
7 | 偏离 | x工程不允许偏离。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 | …… | …… | |
…… | …… | …… |
备注:供应商在响应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 (采购人全称)
(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 授权 (全权代表名称)为全权代表,参加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竞争性磋商活动,其在磋商中的一切活动本公司均予承认。
法定代表人签字:供应商(盖章):
年 月 日全权代表姓名:
职务:
详细通讯地址:
传真: 电话: 邮编:
以下贴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磋商时间: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 | 报价 (万元) | 合同履行期限 | 保证金 | 服务要求 | 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 |
(有/无) | 有/无 |
备注:1、此表可以自行调整表格宽度;
2、本项目第一轮报价不唱标,故本表无需单独密封、递交;
3、报价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最多保留四位;
4、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如有,应在响应文件中详细列明,本表中只填写“有/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附件5 磋商保证金(如有)
注:后附转款单位转款凭证或保函、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件6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投标人应按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封皮有全国注册造价师签字并盖专用章。
附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封皮
投 标 总 价
采购人: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人:
(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附件7 施工组织设计
1.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及采购清单,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5)xx施工、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
(6)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7)劳动力安排计划;
(8)原材料进厂计划;
(9)雨季施工方案;
(10)试验、检验仪器设备;
(11)任何可能的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施工进度横道图;
附表五、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工 部位 | 备注 |
附表二: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 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横道图)
1.供应商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磋商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供应商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 | 面积(平方米) | 位置 | 需用时间 |
附件 8 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称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注:1.项目管理机构所配备的不同岗位,其任职人员不得重复,即一人一职。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经理简历表
项目经理应附身份证、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等复印件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
姓 名 | 年 龄 | 学历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工程任职 | 项目经理 | ||
资格等级 | 级 |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
注:1、上述证书及相关资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后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上述内容中如某一证件正在年检或换证,需年检部门及换证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方可确认。提供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原件或电子证书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
2、所有复印件必须要清晰、字迹清楚。
附 2:其他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附身份证及其他资格证书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
岗位名称 |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
学历 | 专业 | 工作年限 | |||
执业资格 | 证书编号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规模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 | |
注:1、上述证书及相关资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后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上述内容中如某一证件正在年检或换证,需年检部门及换证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方可确认。提供相关岗位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或电子证书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
2、所有复印件必须要清晰、字迹清楚。
3、供应商在满足主要管理人员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增加人员配备。
附 3:承诺书
承诺书
(采购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供应商: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项目经理: (签字)
年 月 日
(一)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 9、资格审查资料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注册资金 | 高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中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注:后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的规定。
(本页后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类似项目业绩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1.类似项目指与本项目相同或相近工程。
2.本表后附 2018-2020 年企业承担过的类似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附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近三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格式自拟,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 10、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的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服务(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2:保修服务及磋商文件《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中要求的资料或供应商认为针对本项目有必要提供的资料附后。
磋商最后报价表格式
最后报价表
项目名称:长春朝阳经济开发区 2021 年阜育东街与育民南路排水管网改造工程项目编号: ZHHT-20211202
供应商名称 | 最后报价 (万元) |
备注:1、此表不需放入响应文件格式内。
2、此表为通过初步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按照磋商要求,现场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投标人项目信息简介表(电子版投标文件本表须为 word 版本)
投标人名称 | ||||
营业执照号 | ||||
合同履行期限 | ||||
服务要求 | ||||
投标报价 | ||||
开户银行及账号 | ||||
投标人项目业绩 |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
拟任项目经理业绩 |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 | ||
拟任项目经理 | ||||
姓名 | 职称证书及编号 | 注册执业资格 | 证书编号 | 身份证号 |
磋商保证金缴纳情况 | ||||
形式 | 承保银行或担保公司名称 | 经营地址 | 联系电话 | |
(注:此表不需放入投标文件中,需放入电子版(单独存入独立的 word 文档),请投标单位认真填写此表,不能有空项)
第九章 评审方法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
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2.1.3 出现本条 2.1.2 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2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 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
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2.5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磋商结束后,……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同时,该条第三款提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其中,“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为“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2.6、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要求,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章 2.2.5 和 2.2.6 除外),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4.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
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 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6 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 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 最后报价。
2.5.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本章 2.2.5 和 2.2.6 除外)。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 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 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 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8 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 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3)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 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 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 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 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XX 家的。
3.综合评分
x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磋商小组将按下述标准评定成交供应商:按评审后供应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并列(成交候选人并列的,由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
综合评分法评分方法(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评分采用百分制。
3.1 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 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 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 综合评分明细表 4.磋商评审细则
磋商评审细则:(一)初步评审
评审标准 | ||
形式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报价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响应文件附复 印件加盖公章。 |
资质等级 | 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提供副本原件(持有新版资质证书的投标人可提供与新版资质证书副本同样大小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鲜章)的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效力等同;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业资质有效期执行吉建管[2020]2号文件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信息的真伪由评标委员会通过扫描二 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 标书内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标书内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已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的企业需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下载生成PDF文件格 式证书加盖公章复印件 ) | |
财务要求 | 近三年(2018年、2019年、2020年)财务状况良好。提供审计报告原件。(当投标单位成立日期在2018年-2020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日期起至2020年之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0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的,需提供一份财务状况良好 承诺书),标书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
信誉要求 | 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提供相关承诺书(格式自拟)并加盖单位公章; 2、供应商对是否存在受到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以及认定次数进行承诺;提供相关承诺书(格式自拟)并加盖单位公章; 3、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 xxx.xxxx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 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被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对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投标;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投标;采购代理机构网上查询结果为准。 | |
项目经理 | 1.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2. ①提供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纸质版注册证书原件或电子注册证书(详见吉建管〔2019〕27号文件)及标书内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②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有效期内纸质证书原件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电子证书(详见吉建办〔2019〕55号文件)及标书内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③标书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应无在建工程:标书内提供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企 业公章的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原件。 | |
社保证明 |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注:提供2021年6月-2021年11月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的税收证明和社保证明,自行编写无效,要求内容清晰可见,否则不予受理,新 成立的公司以最近的月份提供即可) | |
其他要求 |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注:针对上述情形,标书内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 |
外埠企业 | 外埠入吉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吉林省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办理企业信息登记,登记后方可参与投标; (如是)投标文件内附外埠投标人入吉备案证明的材料复印件加盖 单位公章; |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磋商报价 |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
磋商内容 |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 |
计划开工日期 |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 |
工程质量要求 |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 |
磋商有效期 |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 |
保证金 | 如需要,已按“供应商须知附表”要求的方式及时间缴纳保证金, 响应文件附转账凭证及其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 |
权利义务 | 符合磋商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编号一致,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及签字。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磋商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
注:1.表中符合填写“√”,不符合填写“×”,不符合需注明原由。
2.供应商有一项不满足以上评审标准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不再进入后续详细评审。
3.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供应商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响应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二)详细评审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施工组织设计:50 分投 标 报 价:30 分其他评审因素:10 分 项目管理机构:10 分 | ||
磋商基准价计算方法 | 以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最低的报价作为磋商基准价,其 价格为满分。其余供应商的价格分按下式计算:价格分=(磋商基准价/磋商报价)×基准分值。 | ||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50分)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5分)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 5分、良得3分、一般得1分,无不得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5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5分、良得3分、一般得1分,无不得分。 | ||
质量管理体系 与措施(4分)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4 分、良得3分、一般得2-1分,无不得分。 | ||
安全管理体系 与措施(4分)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4 分、良得3分、一般得2-1分,无不得分。 | ||
环境保护管理 体系与措施(4分)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4分、良得3分、一般得2-1分,无不得分。 | ||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4分) |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 4分、良得3分、一般得2-1分,无不得分。 | ||
劳动力安排计划(4分) | 劳动力安排计划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4分、良得3分、一般得2-1分,无不得分。 | ||
原材料进场计划(4分) | 原材料进场所计划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4分、 良得3分、一般得2-1分,无不得分。 | ||
试验、检验仪器设备(4分) | 试验、检验仪器设备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4分、良得3分、一般得2-1分,无不得分。 |
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4分) | 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4分、良得3分、一般得2-1分,无不得分。 | ||
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4分) | 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4分、良得3分、一般得2-1分,无不得 分。 | ||
施工现场平面图(4分) | 施工现场平面图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4分、良得3分、一般得2-1分,无不得分。 | ||
2 | 磋商报价评分标准 (30 分) | 评分标准 | 以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最低的报价作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其余供应商的价格分按下式计算:价格分=(磋商基准价/磋商报价)×基准分值。 |
3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10 分) | 企业业绩(6 分) | 近三年(2018、2019、2020年)完成过类似工程业绩,每有一项得2分,满分6分。 1.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标书内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涉密工程业绩执行吉建招[2017]12号文件。 |
服务承诺(2分) | 招标人可接受的服务承诺,每有一项加1分,最多得2分。 | ||
优惠条件(2分) | 对投标人提供的有利于招标人的优惠条件进行综合比较,每有一项加1分,最多得2分。 | ||
4 | 项目管理机构(10分) | 获奖情况(5 分) | 按照《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20〕8 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吉建管〔2020〕13 号)》文件规定,下列获奖工程业绩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等)在企业投标时予以加分: (1)获“鲁班奖”的加 5 分,有效期 5 年;获“全国建筑工程 装饰奖”的加 2 分,有效期 3 年; (2)获吉林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负责人加 3 分,有 效期 2 年;获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负责人加 1 分,有 效期 2 年; (3)获国家优秀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的加 3 分,二等奖的加 2 分,有效期 3 年;获省级优秀勘察设计的加 1 分,有效期 2 年。 (4)获吉林省优质工程奖的加 2 分,有效期 2 年;获吉林省优 质工程装饰奖的加 1 分,有效期 2 年。 除上述规定的奖项外,投标人所获得的其他各类工程奖项不得加分。 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获奖业绩加分的,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提供 |
以下资料(提供下列原件,标书中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工程项目获奖证书; 2、获奖文件(获奖文件应含有项目经理人员名单); 3、获奖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4、有关获奖信息以及获奖单位名单查询网址(投标文件中应附加盖公章的详细查询网址及网页截图)。 5、入吉建筑企业投标中使用获奖工程业绩加分时,应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曾使用获奖工程业绩加分中标其他工程项目的证明,否则不予加分。 其他要求: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获得国家优质工程、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国家、省级优秀勘察设计的工程项目登陆“吉林省建设信息网(xxxx://xxx.xxxxxxxx.xxx/)”查询核验。 (二)加分时,在有效期内只针对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一次有效,不累计加分。获奖工程业绩经使用后,一旦中标,下次投标不得再次使用。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 且在处罚期内的,则取消获奖工程业绩加分资格。 | |||
项目经理业绩 (2 分) | 近三年(2018 年—2020 年)完成过类似工程业绩,一项得 1 分,二项及以上得 2 分。 业绩认定: 1.提供体现项目经理姓名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标书内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涉密工程业绩执行吉建招[2017]12号文件。 3.项目经理近三年(2018 年—2020 年)按照执业范围要求担任大、中型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业绩可以做为本人的项目经理业绩。 | ||
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主要人员 (3 分) | 其他主要人员配备齐全,人员有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满足施工要求,对人员配备情况进行比较,优得3分、良得2分、一般得1分,无不得分。提供相关岗位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或电子证书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 |
注:核验原件的具体要求:1.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证与参与磋商单位名称一致。
5.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5.1 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5.2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5.3 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5.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5.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6.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7.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
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xx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评审
1.1 供应商最终得分的计算方法:以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最低的报价作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其余供应商的价格分按下式计算:价格分=(磋商基准价/供应商磋商报价)×满分
1.2“同类项目”是指供应商已经完成的或正在履行的与本次采购要求相同或者类同的服务,并且签订合同一方必须是供应商。
1.3 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1.4 依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须提供本单位的服务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照本招标文件小型、微型企业的相关价格扣除标准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4.1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1.4.2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1.4.3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1.4.4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1.4.5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5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5.1 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规定,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的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并 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1.5.2 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供应商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1.5.3 提供本企业服务。本项所称服务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的服务。
1.6 评分得分非整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1.7 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原件的扫描件,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评分项目 | 分数 | 评分标准 | 备注 | |
商务 | □ 节 | 5 | 加分计算方法是: 加分=5×[所投优先采购产品(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除外)中的产品价格在投标报价中所占比例],总计最高加 5 分。 须同时提供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附认证机构名录)电子文档和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 的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 本项目 不适用 |
部分 | 能、 环 | |||
境标 志 | ||||
产品 优 | ||||
采政 策 | ||||
加分 |
3.政策加分以及计算方法
3.1 说明:
3.1.1 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或者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进行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1.2 联合体投标的企业业绩等商务评分项,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3.2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给予价格扣除。
3.2.1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
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2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 30%以上的,同样按以上规定给予价格扣除。
3.3 按照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2019〕9 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的规定,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享受政府采购优先政策:
3.3.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在评审时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分别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2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分别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详见供应商评分标准)。
3.3.3 供应商必须提供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电子文档和所投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经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 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
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
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 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
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
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
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
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 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x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