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自营或投资者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不足额导致资金划付失败、当日初始交易及到期购回的资金划付均延迟至次一交易日的风险。如果 T+1 日仍无法完成资金划付,则属于违约,相应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规则知晓声明
x单位/本人已阅读并全面理解《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本单位/本人已明确知晓,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能会对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规则进行新增、修改和补充。双方签署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即表示双方同意遵守前述列明的业务规则和业务制度及相应的新增、修改和补充。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修改和补充业务规则自其发布之日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单位/本人将自行关注业务规则、业务制度的相应变化。
本单位/本人承诺,在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报价回购业务交易期间,将严格遵守其业务规则和业务制度(包括新增、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因未能遵守其业务规则和业务制度而导致的后果,将全部由本单位/本人承担。
本单位/本人已完全知晓在该业务规则和业务制度下进行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产生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应损失。
本单位/本人同意以电子方式签署的本《知晓声明》,与手写签名或盖章方式签署的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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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准则之规定,特向您提供《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内容,慎重决定是否参与报价回购交易。投资者从事报价回购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报价回购业务具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二、投资者在办理报价回购业务前,应对自身参与的适当性、合法性进行审慎评估,并以真实身份参与,包括但不限于:客户 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 制度(若为机构客户),慎重决定参与报价回购交易。避免因不 当参与而产生损失。
三、投资者在参与报价回购业务前,应了解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公司”或“我公司”)是否具有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资质。
四、投资者应关注报价回购交易中,国元证券既是投资者的交易对手方,同时又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有关交易、登记结算
等事宜,存在因国元证券内部控制疏漏所导致的利益冲突风险。五、报价回购交易中,初始交易及购回交易中均可能出现因
应付自营或投资者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不足额导致资金划付失败、当日初始交易及到期购回的资金划付均延迟至次一交易日的风险。如果 T+1 日仍无法完成资金划付,则属于违约,相应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报价回购交易全部质押券设定的质权由证券公司所有报价回购未到期以及购回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的客户共同享有,客户所享有的质权不对应具体质押券品种,客户不得单独就质押券主张行使质权。当证券公司违约时,全体质权人可以共同行使质权。质押券处置所得由客户按债权比例公平受偿。
七、报价回购交易中面临交易对手可能存在信用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公司原因导致证券或资金划付失败,因质押券价值波动、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导致质押券不能足额担保所有报价回购债务,以及我公司被暂停或终止报价回购权限、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等。
八、投资者应关注国元证券如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终止后,将首先由公司根据《客户协议》的约定对质押券进行处置,并由其将处置所得与临时现金质押物之和按债权比例向客户公平清偿。仅当国元证券怠于、不当或无法处置时,将由公司依据《客户协议》的约定委托进行质押券处置的机构对质押券进行处置。
九、国元证券与投资者已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
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中对质押券选择与担保价值计算依据的约定,由此带来的损失或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十、报价回购的收益率由国元证券公布,投资者委托新开报价回购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该收益率。投资者已知悉并完全理解该收益率属于双方一致同意的约定收益率,与其他市场利率可能存在偏差。若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已达成的收益率不会进行相应调整,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获取更高收益的风险。
十一、国元证券可能会根据报价回购市场实际交易情况对各交易品种设置规模上限或限制客户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品种购买额度,可能会影响客户资金收益。
十二、报价回购发生大额不再续做或提前购回时,国元证券有权根据《客户协议》的约定拒绝不再续做或提前购回申请,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使用安排和流动性。
十三、报价回购业务发生标准券折算率调整、质押物到期、质押物被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时,可能使得质押物不能足额担保国元证券履行所有购回义务。报价回购业务因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等情况产生质押物不足的,国元证券可能向投资者提出全部或部分未到期回购提前购回,可能会影响客户资金收益。
十四、国元证券本身,存在因破产等非主观原因导致其无法偿还或无法足额偿还融资款项本息的风险。
十五、国元证券报价回购业务可能被暂停或进入业务终止,
并可能因此不能及时、足额偿付客户。
十六、国元证券、上交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给客户带来风险。
十七、投资者应自行了解各报价回购业务品种到期日期,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日期、到期日期、续做日期等。国元证券没有提醒或通知客户关于交易品种到期日期及相关信息的义务,投资者如遗忘报价回购业务品种到期日期,可能会影响客户资金收益。
十八、投资者应妥善保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身份证件和密码等资料,如投资者将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身份证件和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或密码失密,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由客户承担。
十九、在报价回购交易的存续期间,国元证券将以《客户协 议》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 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国元证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 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知晓有关通知内容,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十、在报价回购交易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的有效信息或联 系方式发生变化,但未及时变更预留在国元证券的有效联系方式,导致国元证券无法通知投资者相关信息,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十一、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客户的存续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
经济损失。
二十二、在报价回购交易过程中,可能因为国元证券、上交所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客户的利益受到影响。
二十三、在报价回购交易的存续期间,如果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二十四、因报价回购业务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与任何第三方无关,客户不得就本报价回购业务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提交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仲裁。其中,报价回购业务已进入业务终止程序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业务终止程序履行完毕后,方可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报价回购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客户协议》条款,掌握报价回购交易所特有的业务规则,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因参与报价回购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本风险揭示书应由投资者本人签署,当投资者为机构法人时,应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
本单位/本人确认已知晓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
愿意承担报价回购交易的风险和损失。本单位/本人同意以电子方式签署的本《风险揭示书》,与手写签名或盖章方式签署的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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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准则之规定,甲乙双方就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第一条 除本协议另有解释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指乙方提供符合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在乙方指定交易的客户(甲方)以乙方报价甲方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甲方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质押式回购。
2.质押专用账户:指乙方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专用账户”,用于保管乙方提交的质押担保物。
3.质押物:指乙方质押专用账户中已设立质押法律关系的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自有资产。
4.折算比率: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每日《报价式回购折算率》。
5.初始交易:指甲方与乙方之间进行的,由乙方提供自有资产作为质物向甲方融入资金的交易。
6.自动续做:指回购到期日,如果甲方未发出不再续做指令,则视为甲方自愿按原回购金额(不含回购收益)自动滚动续做该回购品种,甲方不需要下达初始交易委托指令,由系统自动完成续做该品种回购初始交易。
7.不再续做:在自动续做期间,甲方发出不再续做委托指令,终止自动续做功能。
8.购回交易:指甲方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
9.到期购回:指甲方于到期日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10.提前购回:指在回购到期日前甲方发出提前购回委托,提前结束回购的交易。提前购回持有期收益按该笔回购成交日乙方公布的提前购回年收益率计算。对于一笔回购交易,甲方不能提出部分提前购回。
11.乙方提前购回:在回购到期日前乙方发出提前购回委托,提前结束回购的交易。乙方提前购回,甲方持有期收益按该笔回购初始交易成交日乙方公布的到期年收益率计算。
12.报价回购的委托价格:指乙方在每交易日开市前通过自身网站及交易系统公布各报价回购品种的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率。
13.提前购回价格:指甲方提前购回的回购交易在交易达成日乙方公布的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率。
14.上交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5.中国结算: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6.交易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报价回购业务开市交易的日期。
17.元:是指人民币元。
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1.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报价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甲方自愿遵守有关报价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3.甲方保证进行报价回购委托时其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资金划付责任。
4.甲方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以及《登记结算办法》及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听取了乙方对报价回购交易规则和客户协议内容的充分说明,准确理解客户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甲方的责任条款和乙方免责条款的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报价回购业务涉及的相关风险,愿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5.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报价回购业务,保证签署本协议时及本协议存续期间向乙方披露或提供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在相关信息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6.甲方承诺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提供的联络方式真实有效,甲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将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该资料变更视同对本协议相应内容的修改。如甲方因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能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无法根据本协议约定的通知义务联系到甲方,致使甲方产生损失的,甲方自愿承担相应损失,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7.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用于报价回购的资产来源和用途合法(包括资金和证券),该等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等任何第三方权利,无任何权利瑕疵,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8.甲方承诺妥善保管自身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密码等相关资料,任何通过甲方账户和密码进行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报价回购协议、风险揭示书、知晓声明、报价回购委托、提前购回委托或其他指令)均视为甲方行为,系基于甲方真实意愿做出。由于密码失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9.甲方承诺在报价回购交易期间将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在乙方,不撤销、变更指定交易。甲方存在未到期报价回购或未交收报价回购时,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如甲方申请撤销、变更指定交易的,乙方有权拒绝。
10.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期间内维持上述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做如下声明与保证: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并经上交所批准开展报价回购业务,且该业务权限未被暂停或终止。
2.乙方自愿遵守有关报价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等,以及乙方指定的报价回购业务相关规定。
3.乙方具有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报价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任何通过甲方账户申报的报价回购业务相关操作,乙方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愿做出的行为,相应收益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乙方证券账户内的自有资产在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前未进行质押或存在其它权利瑕疵。
5.乙方保证用于报价回购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来源和用途合法,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6.xxxx在本协议期间内维持前述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
效。
第三章 一般性约定
第四条 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按报价回购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申报、登记结算、清算交收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交易相关事宜。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
第五条 甲方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在报价回购业务中,乙方
是甲方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又代理甲方办理委托申报,并负责办理资金结算等事宜。
第六条 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业务,须通过乙方的资质审查。资质审查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认知程度等。
第七条 甲方通过乙方的资质审查后,乙方向上交所报备甲方的客户资料。报备成功后,乙方为甲方开通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甲xx可参与报价回购交易。
第八条 乙方向上交所进行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均视为基 于双方真实交易关系的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交易申报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 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第九条 交易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资金不足与乙方达成报价回购交易的,当日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变,但乙方有权于次一交易日提前购回或不再自动为甲方续做。
第十条 甲方需使用在乙方开立的资金账号办理双方之间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甲方保证进行报价回购委托时其资金账户中有足够资金,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指令。如甲方资金账户中资金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xx开报价回购成交的,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的归还义务。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xxxx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乙方追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对甲方的资金或证券进行处分、
限制甲方取款、交易、强制平仓、扣划资金等。
第四章 权利义务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向乙方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报价回购相关信息,可查询的信息包括乙方质押券所折算的标准券总量、甲方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乙方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
(2)按本协议约定申请提前购回。
(3)按本协议约定申请不再续做。
(4)获取报价回购收益。
(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甲方进行新开报价回购委托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
(2)甲方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期间,不改变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存在未到期回购交易的,则甲方不撤销、变更指定交易。
(3)根据相关业务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4)妥善保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资料以及报价回购交易所使用的各种密码。
(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拒绝可能导致总量超限的委托或其他指令,有权拒绝在规定时间之外的委托,并有权在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暂停期间拒绝接受甲方除提前购回外的其他委托。
(2)若当日日终乙方质押专用账户中转出该部分质押券后 剩余质押券折合的标准券数量足以担保所有报价回购未到期以 及购回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的报价回购金额,乙方可以申请将超 出部分的质押券转出质押库。当乙方提供现金作为临时质押物时,乙方可在采取其他措施使得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大于零后,申请质 押现金的解除锁定。
(3)对于大额提前购回或大额不再续做委托,若甲方未按约定进行提前预约,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提前购回或不再续做委托申请。
(4)交易存续期内,甲方申请撤销、变更指定交易的,乙方有权拒绝。
(5)办理报价回购交易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6)乙方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出对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交易进行全部或部分提前购回。
(7)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承担如下义务: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及时、准确的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
(2)按时对报价回购进行购回清算,并依约向甲方支付收
益。
(3)如实记载甲方报价回购交易情况,受理甲方提出的查
询申请,提供查询服务。
(4)遵守报价回购额度控制的相关规定。
(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不能撤销已发出的报价回购业务委托。
第十四条 报价回购业务自动续做的初始交易金额不包含上一期回购收益。
第十五条 甲方对一笔回购交易不能部分不再续做。
第五章 质押关系管理
第十六条 乙方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报价回购质押专用账户用以保管乙方提交的拟用于质押担保的自有资产。乙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将符合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质押专用账户中的质押物作为报价回购业务的履约质押担保物。经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后,质押专用账户中相应的质押物作为乙方报价回购业务的履约质押担保物。除交易当日资金划付失败的初始交易外,每笔未到期报价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报价回购均对应质押专用账户中特定数量的质押券。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质押券的选择标准与担保价值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可用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作为质押券的,以可用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单市场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质押券的,其折算率(值)由上交所规定。
2. 以除单市场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外的基金份额及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作为质押券的,按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报价回购业务质押物的保管与质权确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乙方提交的作为报价回购交易质押券的自有证券应转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设立的报价回购质押专用账户。
2.转入质押专用账户中的证券作为乙方报价回购业务履约 担保质押券。全部质押券设定的质权由乙方所有报价回购未到期 以及购回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的客户共同享有,甲方所享有的质 权不对应具体质押券品种,甲方不得单独就质押券主张行使质权,质押券处置所得由所有客户按债权比例公平受偿。
3.初始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及购回交易完成资金划付的客户不享有质权。
4.质押券转出后,不再作为乙方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的质押券。
第十九条 乙方保证质押专用账户内的质押物可以足额担保 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如质押专用账户中的质押物因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扣划等原因导致报价回购质押物不足的,乙方最迟应 于次一个交易日内补足质押物。甲方已充分知悉并理解,乙方转 入的用于报价回购的质押物可能会因标准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 结、债券到期等原因而不足,并因此不能足额担保所有未到期报 价回购。
第二十条 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质押专用账户中质押物折算后对应的回购额度大于未到期以及购回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的报价回购金额,乙方可以向上交所申请将超出部分对应的质押物从质押专用账户中转出。乙方申请转出质押物时,应确保当日日终质押专用账户有足额质押物。
第二十一条 客户可向乙方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报价回购相关信息,可查询的信息包括乙方质押券所折算的标准券总量、该客户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乙方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也可通过乙方相关交易软件查询投资者本人参与的相关交易信息。
第二十二条 质押券不足或被司法冻结时,乙方将通过质押物补库或降低未到期回购规模等方式保证质押物足额。
第二十三条 当质押券经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大于乙方未到期及购回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的报价回购金额,乙方可以向上交所申请将超出部分的质押券转出质押专用账户。
第六章 报价回购业务要素第二十四条 业务品种
报价回购业务品种为 1 天期、3 天期、7 天期、14 天期、21天期、28 天期、35 天期、42 天期、63 天期、91 天期、119 天期、 154 天期、182 天期、210 天期、245 天期、273 天期、301 天期、
357 天期,共 18 个交易品种,交易代码分别为 205001、205003、
205007、205008、205021、205010、205035、205042、205063、
205030、205119、205154、205182、205210、205245、205273、
205301、205357。经上交所同意,乙方可以增加固定期限的回购品种。若上交所对交易品种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报价
乙方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乙方网站和交易系统公布各报价回购品种的到期年收益率和提前购回年收益率或价格确定方式、以及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当日报价一经报出,在交易时间内不得修改,下一交易日可重新报价。
甲xx开报价回购的委托一经确认,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该收益率。甲方已知悉并完全理解,该收益率属于双方一致同意的约定收益率,与其他市场利率可能存在偏差。
第二十六条 交易委托系统接受时间:
初始交易委托系统接受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5:10;提前购回委托系统接受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预约提前购回委托系统接受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5:00;
不再续做委托系统接受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4:00;预约不再续作委托系统接受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5:00。
第二十七条 报价回购交易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
第二十八条 申报数量
报价回购申报数量单位为张。1 张为人民币 100 元。最低申报数量为 10 张(1000 元),超出部分应为 10 张(1000 元)的整倍数。若上交所对申报数量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委托
客户可以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委托。客户委托指令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证券账号、交易代码、交易类型、委托日期、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
不再续做指令主要包括:证券账号、不再续做的报价回购成交编号等。
提前购回指令主要包括:证券账号、提前购回的报价回购成交日期和成交编号等。
当日甲方卖出证券资金和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到期所获资金,当日不能用于报价回购交易。
甲方已知晓如其提交的初始委托超过乙方该品种回购规模限额,乙方交易系统将不接受该项委托申报,甲方可通过乙方交
易系统查询各回购品种的实时可用余额。客户的所有委托行为均不可撤销。 第三十条 报价回购申报
乙方向甲方发出报价回购的统一报价,甲方接受报价后向乙方发出交易委托,乙方接受委托并向上交所交易系统提交双方之间交易的行为视为申报。
乙方交易系统按照有效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上交所申报,并及时冻结甲方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
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合同编号、申报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乙方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初始交易申报价格、提前购回价格、申报数量、交易类型等内容。
提前购回的申报要素包括合同编号、申报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乙方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初始交易申报价格、提前购回价格、申报数量、交易类型、提前购回订单的申报日期、提前购回订单的成交编号、提前购回价格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成交确认
乙方向客户发出报价回购的统一报价,甲方接受报价后向乙方发出交易委托,乙方接受委托并向上交所交易系统提交双方之间的交易申报,交易系统核验后,对具有足额质押物对应的交易申报进行确认,视为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
报价回购交易一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即为成立,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义务。
成交分为初始交易成交和提前购回成交。
初始交易成交回报要素包括:成交编号、合同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乙方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初始交易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交易类型等内容。
提前购回成交回报要素包括:成交编号、合同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乙方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提前购回价格、成交数量等内容。
报价回购各交易类型交易成交后,不得撤销该报价回购交易或变更其数量、价格和期限等。
第三十二条 报价回购交易包括初始交易、不再续做和提前购回三种类型。
1.初始交易
初始交易是指甲乙双方之间进行的,甲方发出交易委托购买乙方报价回购业务品种融出资金,乙方提供质押物向客户融入资金的交易。
甲方在发出报价回购初始交易委托时,可选择“自动续做”功能,并可设定自动续做“终止日”。
自动续做是指甲方发出报价回购业务初始交易委托并选择
“自动续做”的,在续做期间,如甲方未发出不再续做指令,则视为甲方自愿按原回购金额(不含回购收益)自动滚动续做同品种回购交易,客户不需另行下达初始交易委托,由系统自动完成该笔回购初始交易申报。
自动续做期间,甲方收益按乙方代甲方自动完成初始交易申报当日公布的该品种到期年收益率(非交易日收益率按前一交易日公布的到期年收益率)计算。甲方在自动续做期间规定时间内发出不再续做指令,则终止自动续做功能,系统将不再自动完成续做回购交易。
2.不再续做交易
不再续做交易是指在自动续做期间甲方发出不再续做委托指令,终止自动续做的交易。
对于一笔回购交易,甲方不能提出部分不再续做。不再续做 功能与每笔初始交易相对应,仅对选择不再续做的初始交易生效。
在任一交易日内,各期限品种当日累计未预约不再续做、提前购回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未到期余额 30%时,乙方当日有权选择不再接受甲方不再续做申请。
在任一交易日内,甲方提前购回和不再续做委托累计金额大于 3000 万(含 3000 万)的,需在不再续做日前一交易日 15:
00 前,通过乙方交易系统预约。没有预约的大额不再续做,乙方有权不接受其不再续做委托。
3.提前购回交易
提前购回交易是指在 3 天及 3 天以上回购品种到期日前,在规定时间内,甲方发出提前购回委托,乙方接受委托向上交所交易系统提交申报,以此方式提前了结回购的交易。
提前购回交易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后,该日即为提前购回日。提前购回持有期收益按该笔回购成交日乙方公布的提前购回年收益率计算。单笔回购交易不得部分提前购回。
交易系统不接受初始交易当日、回购到期日乙方发出的提前购回委托。
在任一交易日内,3 天及 3 天以上回购品种当日累计未预约提前购回、不再续做委托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该品种未到期余额的 30%,乙方有权不再接受提前购回委托申请。
在任一交易日内,甲方的提前购回和不再续做委托累计金额大于 3000 万(含 3000 万),需在提前购回日前一交易日 15:00之前,通过乙方报价回购系统进行预约。没有预约的大额提前购回,乙方有权不接受该提前购回委托。
第三十三条 购回金额
购回金额是指甲方报价回购交易购回时收到的融出资金和回购期间收益的总额。
到期购回的购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00(1+到期年收益率×实际回购天数/365);
提前购回的购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00(1+提前购回收益率×实际回购天数/365);
自动续做同为当日到期后,交易系统自动为客户再做该品种的初始交易。当日结算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当日到期结算。续做期间每个到期日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00(1+到期年收益率×实际回购天数/365);
(二)续做初始交易结算。客户初始交易结算金额=成交数量
×1000;
续做期间每个到期日续做,当日对客户清算金额为当日购回金额减去当日初始交易金额。
续做期间根据当日清算收益(即续做期间每个到期日购回金额减去当日初始交易金额)记增客户资金账户金额,证券余额保持不变;不再续做当日,按到期购回金额记增客户资金账户余额,记减相应证券余额。
上述公式中成交数量的单位为手,1 手为 1000 元。
实际回购天数按初始交易日至到期购回日或提前购回日之间的日历天数计算。初始交易日当日计算收益,到期购回日或提前购回日当日不计算收益。
第三十四条 乙方提前购回
乙方因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等情况可能导致质押物不足,乙方为防止质押物连续不足导致业务权限被终止,使报价回购交易不能正常进行,需降低报价回购规模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
全部或部分未到期回购提前购回。乙方提前购回的购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00(1+提前购回收益率×实际回购天数/365)。
乙方提前购回收益为被提前购回品种初始成交日乙方公布的到期年收益。
第三十五条 其它约定
1.甲方应自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到期日、自动续做到期日,乙方没有提醒甲方回购到期日期的义务。
2.回购交易成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该回购交易或变更其数量、价格和期限等;甲方回购交易是否成交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结算数据为准。
3.甲方已知悉,当任一品种额度接近上限时,甲方买入委托申请可能会因额度不足而被拒绝。之后如有新的额度释放,甲方委托买入申请可能会被接受。
4.甲方在回购到期日的提前购回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乙方不予申报确认。
5.甲方提前购回委托交易成功的,甲方获得的资金(包括本金和提前购回收益)当日可用不可取。
6.交易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资金不足与乙方达成的报价回购交易,当日已成交的交易结果不变,乙方有权于次一交易日提前购回或不再自动为甲方续做。
7.鉴于上交所目前对报价回购业务未收取任何交易费用,乙方暂不就报价回购业务向甲方收取佣金或交易费用。如上交所报价回购业务规则变更,需收取相关费用时,乙方将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收费办法以乙方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第七章 清算与交收
第三十六条 报价回购业务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报价回购成交日,乙方根据成交情况进行初次清算;报价回购到期日或提前购回日,乙方按照成交记录自动进行购回清算。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业务规则和本协议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集中清算交收,并及时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清算交收。
第三十八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日对乙方当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进行净额清算,并根据该净额清算结果,在乙方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已开立的用于非净额结算的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以乙方法人名义开立)之间进行资金划转。乙方相关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的,当日全部报价回购资金划付均作失败处理。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乙方自营或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资金划付后,乙方与甲方之间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与甲方之间由于资金明细清算产生的法律纠纷与中国结算及其上海分公司无关。
第三十九条 资金划付失败时,不影响当日甲方与乙方之间
的交易。乙方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1.乙方可通过自有资金、银行拆借、债券回购拆入资金等方式对乙方应付甲方资金(如有)进行场外偿付。
2.若资金划付失败当日,乙方应收甲方资金或应付甲方资金且当日已将资金足额划拨至主办存管银行的:
当日对甲方到期回购,提前回购做二级清算处理,当日资金偿付给甲方,并根据《登记结算办法》规定设定质押担保。
对当日新开回购,乙方不做二级清算,只冻结甲方资金。由于资金划付失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做质押登记,该日日终新开回购无特定质押物与其对应。次一交易日资金划付成功,并根据《登记结算办法》规定设定质押担保。
3.若乙方资金划付失败当日,乙方应付甲方资金且不能将资金足额划拨至主办存管银行的,对当日所有新开回购、到期回购、提前回购交易均不做二级清算,在次一交易日划付成功后做二级清算。
第四十条 乙方 T 日资金划付失败的,相应顺延至 T+1 日, T+1 日乙方仍未能完成资金划付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乙方原因造成资金划付失败的,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但未及时支付的金额,按延迟支付天数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息率给予甲方赔偿。
第四十二条 当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终止,且乙方怠于、不当或无法处置时,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的名义与第三方主体签
署质押券处置委托协议,对质押券进行处置。
第四十三条 甲方对成交和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成交后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否则视为甲方确认成交和清算交收结果,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甲方资金账户可用资金和可取资金
对于到期购回,在回购到期日,甲方资金账户内相应的到期购回资金为可用资金;次一交易日为可取资金。
对于到期续做的交易,在自动续做期间,甲方资金账户内相应回购本金不可用,收益为可用资金;该收益于到期日的次一交易日为可取资金。
对于提前购回日的,甲方资金账户内相应的提前购回金额为可用资金;次一交易日为可取资金。
甲方当日卖出证券或交易所场内国债质押式回购到期资金不能用于报价回购初始交易。
第八章 业务权限终止及其他异常情况处置
第四十五条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上交所可以终止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权限:
1.乙方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及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2.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3.乙方连续两个交易日无法完成资金划付;
4.因质押物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乙方质押专用账户中报价回购质押物不足且乙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不小于零;
5.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业务权限终止的处置
乙方被终止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1.进入业务终止当日,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及时通知甲方,双方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视为提前购回,购回价格为每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
2.乙方应及时向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质押券处置申请;
3.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要求的申请,由乙方按照价格公允、快速处置的原则对质押券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与质押现金之和按债权比例向所有客户公平清偿;
4.乙方怠于、不当或无法处置的,由委托的第三方按照价格公允、快速处置的原则对质押券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与质押现金之和按债权比例向所有客户公平清偿;
5.甲方获得足额偿付的,应与乙方签署债务了结的确认函;
6.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应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业务终止报告,并可向上交所申请转出剩余质押券并对剩余质押现金解除锁定;
7.处置所得与质押现金之和仍不足以偿付的,乙方将使用其他自有资产补足未清偿部分。未清偿部分,乙方按每日延迟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罚息。除此以外乙方无需向甲方另行支付资金占用成本、机会成本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等。
8.乙方未能在业务终止时对甲方进行足额偿付的,甲方可按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主张权利。
第四十七条 其他异常情况的处置
1.乙方质押券或质押现金被司法等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乙方将通过质押物补库或降低未到期回购规模等方式保证质押物足额。
2.乙方被暂停业务权限的,甲方存在未到期回购的,乙方及时通知客户该项业务已暂停。乙方不再接受初始交易、终止连续续做交易。乙方及时与上交所沟通,了解暂停业务权限的原因及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在满足上交所的要求后,及时申请恢复报价回购业务权限。
3.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终止、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的,按按本章“业务权限终止的处置”规定处理。
4.甲方资金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甲方已成交的初始交易,成交有效;自动续做交易的,乙方将终止其自动续做;甲方存在未到期回购的,在到期后将到期购回资金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处理。司法机关另有要求的,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办理。
5.乙方质押物不足的,乙方及时从自营证券账户补充可质押物(包括现金)到乙方质押专用账户中或乙方通过下列方式降低未到期回购规模:
(1)放开未预约不再续做、提前购回交易委托比例限制;
(2)放开大额不再续做、提前购回大额委托预约机制;
(3)与甲方协商由其提出不再续做、提前购回委托;
(4)暂停部分或全部期限品种自动续做委托;
(5)乙方提前购回部分或全部未到期回购。
6.质押券中的债券到期的,乙方通过质押物补库或降低未到期回购规模等方式保证质押物足额。
第四十八条 发生《登记结算办法》规定的违约处置与异常情况时,甲方获得足额资金偿付与乙方了清债权债务后,委托乙方将其与该乙方签署的确认函报送上交所,并向上交所申请解除质押登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通知办理相关质押登记解除业务。
甲方委托乙方向上交所提交的解除质押登记申请视为甲方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解除质押登记的申请。
第九章 违约处理
第四十九条 协议双方须全面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违约。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
能履行的,乙方有权采取警示提醒、终止协议等措施,并可终止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业务的权限。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相应款项、收益、利息、罚息、律师费等。
第五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在约定期限及时足额向甲方兑付交易本金及收益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乙方违约后的债务金额=应归还甲方的初始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甲方实际持有天数×初始交易当日乙方公布的到期年收益率),延期支付的按“乙方违约后的债务金额(扣除甲方已向乙方支付部分)”每日加收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罚息。
当乙方违约的,质押券担保的范围仅限于“应归还甲方的初始交易金额”及相应收益(初始交易金额×甲方持有天数×初始交易当日乙方公布的到期年收益率),不包括延期支付的罚息。质押券处置所得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偿还“应归还甲方的初始交易金额”。若处置资产不足以偿还同一顺位上全部担保债务的,按比例偿还。质押券处置后的剩余财产应全部返还乙方。
第五十二条 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
第五十三条 因乙方原因导致报价回购交易业务被终止,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醒甲方停止报价回购交易申报,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甲方进行偿付。
第五十四条 协议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章 通知送达
第五十五条 甲方确认以在乙方预留的联系地址/住所、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作为文书送达地址,用于接收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所有往来文书,以及与本协议履行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状、传票、裁判文书在内的全部司法文书。甲方已充分知悉并认可乙方按以下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并认可乙方的通知事项送达方式,文书到达任一送达地址视为送达成功:
1.文书到达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成功,受送达人无人签收或拒不签收的,视为送达成功;
2.甲方承诺手机号码、固定电话保持畅通,文书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的,通话结束之时视为送达成功,受送达人拒不接听、无人接听、拒不配合乙方告知、电话无法正常接通的,电话拨出之时视为送达成功;
3.文书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邮件到达指定邮箱之时视为送达成功,非因乙方原因无法发送邮件的,邮件自发出之时视为送达成功;
4.乙方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发出时即视为通知已送达甲方。
第五十六条 对涉及本协议报价回购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等 发生变动或调整的,乙方将通过乙方门户网站(xxx.xxxx.xxx.xx)进行公告,公告发布之日,即视为乙方已履行向甲方告知义务。
第十一章 免责条款
第五十七条 因出现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情况,或因本协议生效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五十八条 遭受不可抗力、遭遇异常事故或知悉法律法规变化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十二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第五十九条 因报价回购业务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交 易双方协商或通过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与任何第三方无关,甲方无权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甲乙双方之间的纠 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 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资金划付等业务。
第六十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规则。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变化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一条 x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的,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甲方。
第六十二条 x协议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提交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其中,报价回购业务已进入业务终止程序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业务终止程序履行完毕后,方可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双方口头或书面确认 , 均以本协议相关约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x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1.甲方所有未到期回购已了结,申请取消本业务并在乙方办理完取消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手续;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的;
3.乙方被终止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未了结的清算交收责任和相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 x协议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时起生效。甲方为个人的,客户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客户协议
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纸质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同意以电子方式签署的本协议,与手写签名或盖章方式签署的纸质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客户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
悉、理解客户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报价回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 方 ( 自 然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人 签 字 ) : 乙 方 :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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