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3
(適用勞基法84-1條)
新北市立丹鳳高級中學學校警衛勞動契約書
新北市立丹鳳高級中學(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人 雙方同意訂立勞動契約條款如下,以資
君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契約期間:
(一) 如乙方為首次擔任甲方之駐校警衛,則契約期間之第1至3個月為觀察試用期間;如有無
法勝任,或未能符合甲方工作標準等狀況,甲方得以終止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
試用期間之工資。
(二) 甲方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31日止僱用乙方為駐校警衛(試用期)僱
用期間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三) 試用期滿,符合甲方工作標準,將另行續聘簽約至1112年12月31日止僱用乙方為駐校警
衛。
二、工作性質及項目:
(一)駐校警衛之進用係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定之工作者,符合其第1項第2款所稱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經雙方同意就勞動基準法規定事項排除同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限制。
(二)前款所稱之一定場所係指甲方所提供之警衛室或服勤所,並提供監視所需設備、桌椅、管制登記表件或簿冊、通報流程及要點及門禁管制要點等,而監視範圍為甲方所轄校園內區域及其圍牆xx。
(三)乙方接受甲方之指揮監督,並服從甲方工作規則與紀律,從事下列工作:
1.校園門禁安全管理。
2.校園巡邏及保全監視系統之操作。
3.緊急事故(含災害)之處置與通報。
4.蒞校賓客、車輛之登記及通報事宜。
5.學童上下學時交通指揮協助。
6.校園停車指揮事宜。
7.校園開放及場地租借之時間管理及場地整理交待。
8.其他交辦事項。
三、工資:
(一)工資按月給付,每月金額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整(28,820元)。
(二)甲方給付乙方工資,依勞資雙方約定之日期,每月發給1次,於次月10日前發薪,如遇例假日或休假日則提前1天發給。
(三)除非法律另有約定,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資作為賠償之用。
四、工作地點:
乙方勞務提供地點為:警衛室,必要時得配合甲方之需要,接受甲方於其相關機構或單位合理之調動。
五、工作時間:
乙方正常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規定,並配合甲方行事安排,其工作時間,雙方協議調配如下:
(一)週一至週五:採2人輪班制,且須休息至少11小時,另應配合學校行事調整之
早班:06:00上班;14:00下班。午班:14:00上班;22:00下班;輪調週期由雙方議定。乙方若遇要事需調班則請於三日前確實填寫調班單,並交至甲方處核章。
(二)週六及週日:採1人值班制,並配合學校行事調整之
自06:00上班至18:00下班。
(三)每週正常工作時間為48小時,而每月總出勤(包含正常工時、延長工時、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38條規定應休假日出勤之時數)至多260小時。
(四)乙方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但因實行輪班制且其工作有連續性、安全性甚有緊急性,由雙方另議定休息時間之調配。
(五)例假: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並配合學校行事得調整之;或經由彈性約定,每2週至少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六)延長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
1.甲方因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繼續工作或於應放假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及勞動節日)出勤工作後繼續於延長時間要求勞工工作者,應給予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惟每日工時仍不得超過12小時。
2.平日延長工時及工資計算方式: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七)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及例假日工資計算:
1.乙方應甲方之要求其於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出勤者,其正常工時內之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2.若無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甲方不得使乙方於例假日出勤;然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停止勞動基準法第36條至第38條有關之例假、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者,必須徵得乙方同意出勤工作,工資除應加倍發給外,並應於事後補休。
(八)女性夜間工作:
1.女性工作人員不得於下午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2.前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甲方必須使女性工作人員於下午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時,則不適用之,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且加倍發給工資。
3.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工作人員,則不適用。
六、休假及特別休假:
(一)勞動節日、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及依甲方行事得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惟應考量學校作息配合調整之。。
(二)乙方在甲方處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3日。
2.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7日。
3.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10 日。
4.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14日。
5.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15日。
6.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七、給假及請假:
甲方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規定給假,乙方並依相關事實且有請假之必要時,應依甲方所要求之請假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八、終止勞動契約:
有關契約終止事由、預告期間及資遣費等事項,悉依勞動基準法、甲方工作規則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
九、退休:
(一)乙方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自請退休時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甲方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強制乙方退休時,應按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甲方每月負擔乙方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為乙方每月工資6%,乙方得依其每月工資總額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十、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保險與福利:
(一)甲方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相關法規,為乙方辦理保險。
(二)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得享受由甲方單位訂定之福利設施及相關規定。
十二、考核及獎懲:
乙方之考核及獎懲依甲方及其主管機關所訂之規定辦理,並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由甲方主管人員辦理服務評量,以為改進建議之依據。
十三、服務與紀律: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要點或規定,並應重視倫理與主動積極參與工作。
(二)乙方所獲悉甲方關於業務、技術、服務對象個人資料之秘密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三)乙方於工作上應接受甲方各級主管之指揮監督。
(四)乙方在工作時間內非經其單位主管或首長同意,不得擅離職守。
(五)乙方應接受甲方所舉辦之相關勞工教育、訓練及集會。
(六)乙方於契約期間所從事甲方所辦理之相關研究所得之智慧財產權,除非另有約定,則應屬甲方所有。
十四、安全衛生:甲、乙雙方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十五、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僱用受雇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或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法令及團體協約之補充效力:
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與團體協約或政府有關法令規章相違背時,依團體協約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七、契約修訂:本契約經雙方同意,得以書面隨時修訂之。
十八、契約爭議之處理:
甲乙雙方對於本契約之履行發生爭議時,同意以服務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為協調調解單位,並同意以勞務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之所在。
十九、契約之存執:本契約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新北市立丹鳳高級中學 (蓋學校關防)
代表人:校長 xxx (xx)
地址:xxxxxxxxx00x
xx: x (xx)
xxxxxxx:
xx:
xx:(x x)
(手 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