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六
第 8.21 条所述服务贸易
第一条 范围
x附件为缔约双方提供了与服务贸易相关的水平和部门适用的纪律和监管原则,并补充说明了本章所涉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部分 水平规定第二条 普遍适用规定
一、缔约双方应在其官方刊物上,通过合适的分类方法或者通过与之相关的服务部门来分类,刊登中央政府所有部门的列表,其中包括中央政府赋予代理权限的组织,这些组织负责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其他方式授权、批准和监管服务活动。为了获得此许可证或批准所需的要求、程序和条件亦应刊载发表。
二、缔约双方将保证许可要求和程序不构成市场准入的壁垒,且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在已做出承诺的部门中,缔约双方应保证:
(一)许可要求和程序在生效前公布;
(二)此种公布内容列明主管部门审议申请和做出决定的合理时限;
(三)申请人不经单独邀请即可申请许可;
(四)收取的任何费用(不包括通过拍卖或投标过程所确定的费用)将与处理申请所需行政费用相当;
(五)主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通知申请人根据国内法律和法规其申请是否被视为完备,如申请不完备,则应明确使申请完备所需的补充信息,并给予改正不足的机会;
(六)应申请方请求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申请情况的信息,不得有不当延误;
(七)对所有申请将迅速做出主管部门决定;
(八)如申请被终止或被拒绝,则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被终止或被拒绝的原因。申请人应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重新提交解释被终止或被拒绝原因的新的申请;及
(九)如申请获得批准,则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许可和批准可使申请人在注册商业存在后开始商业经营。注册一般在递交完备申请提交后的两个月内完成。
三、在已做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缔约双方的相关管理机关要独立于其所管理的任何服务提供者(不包括邮政、速递和铁路运输服务),且不对其负责。
第二部分 自然人移动第三条 自然人移动
一、此条款在服务提供方面,适用于影响作为缔约一方服务提供者的自然人的措施,及影响缔约一方服务提供者雇用的缔约一方的自然人的措施。
二、本章不适用于影响寻求进入缔约一方就业市场的自然人的措施,也不适用于在永久基础上有关国籍、居住或就业的措施。
三、允许具体承诺所涉及的自然人提供与其承诺条款一致的服务。
四、本章不得阻止缔约一方实施对自然人进入其领土或在其领土内暂时居留进行管理的措施,包括为保护其边境完整和保证自然人有序跨境流动所必需的措施,只要此类措施的实施不致使缔约另一方根据一具体承诺的条件所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1
第四条 范围
1 对自然人要求签证的事实不得被视为使根据一具体承诺获得的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第 6 至 9 条适用于缔约一方影响缔约另一方自然人流入其境内的措施,其中前者根据第五条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种类做出了规定。
第五条 定义
就本部分而言: 一、就中国而言:
商务访问者和服务销售人员
(一) 商务访问者是指瑞士的一自然人,其为:
1.作为自然人的服务销售人员,其是瑞士服务提供者的销售代表,寻求临时进入中国境内,旨在代表该服务提供者进行服务销售谈判,该代表不涉及向公众直接销售或直接提供服务;或者
2.是瑞士的投资者或瑞士投资者适当授权的代表,寻求临时进入中国境内设立、扩大、监督和处置该投资者的商业存在。
合同服务提供者
(二)合同服务提供者是指:
1.为瑞士服务提供者或企业(无论是公司还是合伙)的雇佣人员,为履行其雇主与中国境内服务消费者的服务合同,临时进入中国境内提供服务;
2.受雇于瑞士的公司或合伙,该公司或合伙在其提供服务的中国境内无商业存在;
3.报酬由雇主支付;及
4.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适当的学历和专业资格。公司内部流动人员
(三)公司内部流动人员是指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或专家,在中国境内有商业存在的瑞士服务提供者或投资者的雇员;
1.经理指一组织内部的自然人,主要负责该组织、部门或分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控制其他负责监管、业务或管理的雇员的工作,有权雇佣、解雇或行使其他人事职能(例如提升或休假批准),在日常经营中行使决策权;
2.高级管理人员指一组织内部的自然人,主要负责该组织的管理,广泛行使决策权,仅接受更高管理层、董事会或企业股东的总体监督和指导。高级管理人员不直接执行实际服务提供相关的任务,不直接参与投资的运营;
3.专家指一组织内部的雇员,掌握有关高级别技术专长的知识,拥有与该组织的服务、研究设备、技术或管理有关的专门知识。
其他
(四)安装和维修人员指提供机器和/或设备配套安装和维护的自然人,且供货公司的安装和/或服务是机器设备购买的条件。机器设备配套维修和安装人员不得从事与合同服务行为无关的服务。
二、就瑞士而言:
商务访问者和服务销售人员
(一)1.商务访问者指负责建立商业存在的企业员工,其在瑞士没有商业存在,该员工办理入境申请时在中国企业的入职时间不少于一年,并立即提交入境请求,满足下述(三) 1 条所述条件,进入瑞士是为了在瑞士设立该企业的商业存在。。负责设立商业存在的人不能向公众直接销售或提供服务。
2.服务销售人员指企业雇用或授权的人员,代表企业暂时留在瑞士以签订服务销售合同。服务销售人员不得向公众直接
销售或提供服务。
同服务提供者
(二)同服务提供者指在瑞士没有商业存在的中国企业
(法人)(提供 CPC872 所规定的服务的企业除外)的员工,该中国企业已与在瑞士境内从事实质性商业活动的企业签订服务同,属于该企业在中国的员工,且该员工办理入境申请时在中国企业的入职时间不少于一年;有三年相关工作经验,符(三)2 条规定的条件,代表中国企业在瑞士提供以下服务行业的服务的专业人员。每份同可有一定数量的服务提供者获得三个月的临时入境期限,服务提供者的数量取决于同规定的要执行的任务的大小。该中国企业的单个服务提供者如果不是该中国公司员工,则应算作进入瑞士就业市场求职的人。
服务部门:
建筑设计服务(CPC 8671)
工程服务(CPC 8672)
综工程服务(CPC 8673)
城市规划服务(CPC 8674 的部分)
计算机硬件安装的相关咨询服务 (CPC 841);
软件实施服务(CPC 842)
管理咨询服务(CPC 865)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CPC 8676)
汉语相关的笔译和口译服务 (CPC 87905 的部分)公司内部流动人员
(三)公司内部流动人员指中国特定企业或公司分派到瑞士的主要人员,及下文 1 和 2 所定义的该企业或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在瑞士成立的分公司、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的提供服务的员工;员工办理入境申请时在中国企业的入职时间不少于一年,,并且立即提交入境申请。
1.执行总监和高级经理指接受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或股东广泛监督或指导的企业或企业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从事企业现行的服务提供。
2.专家指企业内部的高级人才,在企业的服务、研究设备、技术或管理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知识,是提供特定服务必不可少的人才。
其他
(四)安装和维修人员是格的专业人员;属于在瑞士没有商业存在的中国企业的员工;该中国企业提供机械或工业设备的安装或维修服务,且该服务的供应必须收费或依据机械或设备的生产商和该机械或设备的所有者之间的同(安装/维护同)进行,且生产商和所有者必须都是企业(不包括 CPC872 涉及的提供服务的企业)。
第六条 快速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临时居留和工作许可后,在符其国内法
律法规的情况下,各缔约方主管机构一般应在 45 日之内告知申请人最终的申请结果。
(二)当缔约另一方的服务提供者提交签证申请时,缔约一方的主管机构应在 10 日之内完成与签证申请相关的各种程序。
(三)申请人员申请临时居住、工作许可或签证时,当缔约一方的主管机构需要其提供附加信息来处理申请时,必须立即通知申请人,不得有不当延误。
(四)当申请人提出临时居留或工作许可要求时,缔约一方的主管机构应该及时提供有关申请状态的信息。
(五)当申请人提出临时居留或工作许可要求时,缔约一方的主管机关在做出决定之后,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结果。如果可以,该通知应包括居留期限以及其他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第七条 市场准入
有关具体承诺下的自然人,缔约各方都不应:
(一)要求劳动证书测试;
(二)实行数量的限制;或
(三)要求经济需求测试2。
第八条 信息提供
(一)在第 8.9 条中,缔约各方应该公开提供,或确保其职能部门公开提供关于给予进入其领土、临时居留或工作申请所需的有效的申请信息。这种信息应该保持更新。
2 “经济需求测试”与本条中使用的其他术语应当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规定理解。
(二)第(一)款中所指信息应包括的描述,特别是:
1. 所有类别的签证以及本部分包括的自然人的入境、临时居留和工作有关的工作许可;
2.初次申请或签发进入一方领土,临时居留和工作许可(如可以)的要求和程序,包括文件要求的信息,需满足的条件和资料提交方法;及
3.申请和发布再申请的临时居留、工作许可(如可以)的要求和程序。
(三)对于第(二)款中提及信息的出版物及网络站点,各缔约方有义务向另一缔约方提供有关的详细信息。
(四)如果第(一)款被证明对缔约一方不适用,该缔约方应该向对方提供第(二)款中的相关信息,以及因此所产生的任何改变。除此之外,经另一缔约方要求,该缔约方应该向另一缔约方提供详细的联络信息,以便于另一缔约方获得第(二)款中所指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联络点
根据第 14.2 条建立的联络点为另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获
得第 8 条所指的信息提供便利。
第三部分 金融服务第十条 范围和定义
一、本部分适用于缔约方影响金融服务贸易的措施。3二、就本部分而言:
(一)金融服务是指缔约一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任何
3 “金融服务贸易”应根据协定第 8.2 条第(一)款中的定义理解。
性质金融的服务。金融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及与其相关的服务,及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金融服务包含下列活动:
保险及其相关的服务
1.直接保险(包括共同保险):
(A)寿险
(B)非寿险
2.再保险和转分保;
3.保险中介,如经纪和代理;
4.保险的附属服务,如咨询、精算、风险评估和理赔服务。银行业和其他的金融服务(保险除外)
5.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偿还基金;
6.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贷款、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7.财务租赁;
8.所有支付和货币转移服务,包括信用卡、赊账卡、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
9.担保和承诺;
10.交易市场、公开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的自行交易或代客交易:
a:货币市场工具(包括支票、汇票、存单); b:外汇;
c:衍生产品,包括但不局限于期货和期权; d:汇率和利率工具,包括换汇和远期利率协议等产品; e:可转让证券;
f:其他可转让票据以及金融资产,包括金银条款;
11.参与各类证券的发行,包括承销和募集代理(无论是公开或私下),以及提供该发行有关的服务;
12.货币经纪;
13.资产管理,如现金或证券管理,各种形式的集体投资管理,养老基金管理,保管,存款和信托服务;
14.金融资产的结算和清算服务,包括证券,衍生品及其他可转让票据;
15.提供和传送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和相关软件;
16.就第 5 到第 15 目所列的所有活动提供咨询、中介及其他附属金融服务,包括信用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资产组的研究和咨询,收购咨询、公司重组和策略咨询。
(二)金融服务提供者是指希望提供或正在提供金融服务的一缔约方的自然人或法人,但“金融服务提供者”一词不包括公共实体。
(三)公共实体是指:
1.缔约一方的政府、中央银行或者是货币管理机关,或由缔约一方拥有或控制的、主要为政府目的执行政府职能或进行的活动的实体,不包括在商业条件下从事金融服务提供的实体;或
2.在行使通常由中央银行或货币管理机关行使的职能时的私
营实体。
(四)就本协议第五条(定义)第一款第二点而言,缔约一方政府提供的服务是指:
1.为实现货币或汇率目标,由央行或货币当局又或是其他任何公共机构采取的相关措施
2.组成社会保障体系及公共退休计划的活动
3.其他由公共机构实施的措施、政府进行担保或使用政府财政资源进行的活动。
(五)就本协议第五条(定义)第一款第二点而言,如果缔约一方允许其金融服务提供者实施上述第 2 和 3 点的活动与公共机构或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进行竞争,“服务”应包括上述活动。
(六)本协议第五条(定义)第一款第三点不适用于本节内容包括的服务。
第十一条 国内规制
一、 不论本章其他的条款规定,一方不得阻止另一方出于谨慎考虑采取或维持理措施,这些考虑包括:
(一)保护投资者,存款者,投保人,保险索赔人,金融服务提供商所欠受信责任人,或者是任何类似的金融市场参与者;或
(二)确保一方金融系统的健全稳定。
如果采取的措施与本章条款不一致,这些措施不得用于一方规避本章承诺或责任的手段。上述措施不应超出必要范围的繁重以达到既定目的或构成对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不应歧视另一缔约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或金融服务提供商。
二、本章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得被解释为要求一方泄露与客户
有关事务和账户、机密或公共机构拥有的所有权信息
第十二条 审慎措施
一、在决定非缔约方有关金融服务的措施被如何实施时,缔约方可能会承认非缔约方审慎措施。这种承认可以通过协调或其他方式实现,或可依据与非缔约方达成的协定或安排,或可通过自动的方式实现。
二、参与第一款中提及的协议或安排的缔约一方,无论其是将要参与的还是已在该协议或安排中,一方应为另一缔约方也通过谈判加入这一协定或安排,或者通过谈判签署对应的协定或安排提供充分机会。需要满足的情况是,双方签署的协定须有相同的规定、监管、规定的实施。如果适宜,协定或安排的缔约双方共享信息的程序也要相同。如果一方自动予以承认,则应为其另一方提供证明此类情况存在的充分机会。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信息交流
一、为了缔约方服务提供商的利益,一经要求,缔约方应交流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条例和规则的详细信息。
二、一经要求,缔约方有义务澄清第一款中涉及的已有的市场准入和限制的适用范围。在此基础上并根据常见的协议,双方准备并相互提交适用的措施准则,这与市场准入是一致的。
第四部分 传统中医服务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的对话
一、为了深化作并互惠互利,针对任何会对瑞士本土的传统中医服务产生影响的政策、规章条例和行为,以及因此而带来的争议,缔约双方应该及时的交流信息,进行磋商。
一、 缔约双方应该加强作,推广传统中医服务的实践,
包括以下方面:
(一)传统中医服务从业人员申请工作许可的要求和条件。
(二)中医从业者申请短期和年度工作许可的标准。
(三)按照可行的规章制度,已有的可以促进中医服务供给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