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 年 3 月 30 日证监基金字
[2006]56 号文批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4 月 2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商业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5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97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0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7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40
3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2、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4、《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6、《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7、《监督管理办法》: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8、《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0、招募说明书:指《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指建信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就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事项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12、发售公告:指《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7、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19、基金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0、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1、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2、注册与过户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3、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2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25、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8、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29、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30、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31、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2、日/天:指公历日;
33、月:指公历月;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6、T 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7、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认购: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
39、日常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40、日常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41、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42、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4、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48、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49、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5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金额,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6、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B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5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管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生柳荣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和总行金融市场部、资产负债管理部
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现任中国建设银行首席财务官兼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2023年9月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9月26日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执行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3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陈昕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副总经理。毕业于成都科技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 199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建行贵阳市中心支行、国泰证券公司贵州营业部、建行贵阳市花溪区支行、贵阳市南明区支行、贵阳市分行、贵阳河滨支行、贵阳京瑞支行、贵州省分行、贵阳朝阳支行、总行产品与质量管理部、总行产品创新与管理部、贵州省分行担任职务。2018年2月任总行创新与管理部副总经理,2020年3月至今,任总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副总经理。钟蓉萨女士,董事,现任美国信安金融集团副总裁、中国区负责人。毕业
于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证监会信息统计部信息中心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和机构监管部处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党委委员、副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委员、副秘书长、副会长。
陈惠燕女士,董事,现任信安亚洲区财务总监。1993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获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悉尼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2002年至 2021年,在英国保诚集团旗下翰亚投资公司工作,历任亚洲总部财务部经理、财务部高级经理、财务部副总监和财务总监。
王晓波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毕业于哈尔滨建筑大学,研究生学历。历任黑龙江省物资对外贸易公司会计,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审计员、副经理、主任,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
7
托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信托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主任。
张然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2006年获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立兹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学位,2006年至 2019年执教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北京美库领珩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1994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学位;1996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雷曼兄弟亚洲/野村证券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EMBA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1999年10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2、监事会成员
何杏森女士,监事,2018加入信安信托(亚洲)有限公司, 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大中华地区首席法律顾问。1996年获香港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获美国杜克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拥有香港、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美国纽约州律师从业资格。曾任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 其后在富兰克林邓普顿、 骏利资产管理 、荷兰银行 、瑞士信贷(香港)、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 嘉实国际资产管理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法律顾问及法务部主管。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正厂级咨询。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计划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
王涛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总经理,硕
士学位。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2005年8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易部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ACCA资深会员,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审计部总经理。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获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12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稽核员、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
姜黎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5年7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5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财务管理专员、财务主管、资深财务专员、总经理助理、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力铮先生,副总裁。1988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集团客户部等部门工作,2012年 6 月起历任建行北京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等职务。2023 年 2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党委委员,2023 年 3 月 17 日起任副总裁。
宫永媛女士,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博士。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建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金融部、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任职,2015 年 11 月起任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资深副经理。2018 年 6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纪委书记、党委委员;2022 年 12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2023 年 2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2023 年 12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2024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督察长,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
9
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17 年 11 月起任党委委员。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基金经理
于倩倩女士,硕士。曾任国泰人寿保险公司固定收益研究专员、金元惠理基金管理公司(原金元比联基金管理公司)债券研究员。2011 年 6 月加入我公司,历任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 5 日起任建信货
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1 日起任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该基金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转型为建信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于倩倩自 2021 年 1 月 21 日至 1 月 27 日继续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 17 日起任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 17 日
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26 日起任建信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13 日起任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10 月 18 日起任建信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先轲宇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硕士。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金融市场部业务经理。2016 年 7 月加入我公司,历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 7 日起任建信现金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和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26 日
起任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 25 日起任建信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建信嘉薪宝货币市场基金、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18 日起任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10 月 18 日起任建信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吴沛文先生,硕士。曾任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级分析师、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研究员。2015 年 10 月加入建信基金固定收益投资部,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 17 日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20 日起任建信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21 年 6 月 29 日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20 日起任建信睿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5 月 19 日
起任建信鑫享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12 月 29 日起任建
信鑫和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汪沛先生:2006 年 4 月 25 日至 2011 年 2 月 1 日;
李菁女士:2007 年 11 月 1 日至 2012 年 2 月 17 日;
彭云峰先生:2012 年 2 月 17 日至 2014 年 1 月 21 日;
高珊女士:2013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8 年 4 月 2 日;
陈建良先生:201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1 日;
于倩倩女士:2013 年 8 月 5 日至今;
先轲宇先生:2019 年 1 月 25 日至今;
吴沛文先生:2019 年 7 月 17 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张军红先生,总裁。
乔 梁先生,投研总监。
陶 灿先生,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经理。陈建良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 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高级基金经理。黎颖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高级基金经理。邵 卓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田元泉先生,研究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11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
13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法定代表人: 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均年龄 38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 年12 月,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04 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97 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7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19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2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客服电话:95558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生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传真:010-58560720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传真:0755-83195109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江
客服电话:95595
(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10)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网址:www.hxb.com.cn
(1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23
(1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服电话:95528
(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1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1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1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网址: https://www.duxiaoman.com/
(1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400-055-5728
(19)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 21 号楼 4 层 A502法定代表人:曲阳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1115
(20)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热线:010-66154828网址:www.5irich.com
(21)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户服务电话:0411-39027807
(2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法定代表人:戴彦
(23)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0-3388
25
(24)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 88 号财富大厦 28E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https://www.fujifund.cn/
(25)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4-2、2805法定代表人:陈萍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 http://fund.gomefinance.com.cn/
(2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fund/
(2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2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29)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 https://www.hongdianfund.com/
(30)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王树科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网址: http://www.huaruisales.com/
(31)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 室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3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 7 层 710 号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3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网址: https://kenterui.jd.com/
(3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户服务热线:400-118-1188
(3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7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3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 95188-8
(37)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 868 号 2208 室法定代表人:孙莹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 https://www.msftec.com
(3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法定代表人:钱燕飞刘汉青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3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集中登记地)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https://www.noah-fund.com/
(40)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3928
(41)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客户服务热线:021-60608989
(4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4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 http://www.leadbank.com.cn/
(4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户服务热线:021-50810673
网址: https://wacaijijin.com/
(4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 http://www.windmoney.com.cn/
(4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
园 2 栋 3401
29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户服务热线:400-066-1199 转 2网址: http://www.new-rand.cn
(4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95021
网址: https://fund.eastmoney.com/
(4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法定代表人:吴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400-877-3772
(49)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2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87
网址: https://www.buyforyou.com.cn/
(50)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法定代表人:卢士远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7-719
网址: https://www.xiquefund.com/
(51)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客户服务热线:010-6267 5369
网址: http://fund.sina.com.cn/fund/web/index
(52)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 799 号 506 室-2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53)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热线: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4)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2 层 01D、02A—02F、03A—03C法定代表人:汤蕾
客户服务热线:400-609-9200
(55)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 https://www.ifastps.com.cn
(56)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 91 号 1608、1609、1610 办公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5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3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58)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05网址: www.chinacamf.com
(59)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6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https://www.zlfund.cn/, http://www.jjmmw.com/
(6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林海峰客户服务热线:95017
(62)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户服务热线:400-610-5568
网址:https://www.boserawealth.com/
(63)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 203 号 4 楼南部 407 室法定代表人:栗旭
客户服务热线:400-168-1235
(64)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户服务热线:400-100-2666 网址: https://www.zocaifu.com/
(65)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户服务热线:400-004-8821网址:https://www.taixincf.com
(66)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818.com/main/index.html
(6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客服电话:95390
网址:http://www.hrsec.com.cn/main/index/index.shtml?0
(6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1-29 层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33
网址:http://www.dfzq.com.cn/dfzq/index.jsp
(69)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107535
(70)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7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法定代表人:王松(代)
客服电话:400-8888-666
(7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7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7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网址:www.newone.com.cn
(7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28 层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http://www.cicc. com.cn
(77)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法定代表人:曹宏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7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网址:www.htsec.com
(7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公司网址:www.95579.com
(8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35
(81)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8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8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网址:www.bhzq.com
(8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网址:www.gf.com.cn
(8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8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热线:400-800-8899
(8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网址:www.xyzq.com.cn
(8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8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法定代表人:高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网址: www.china-invs.cn
(9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网址:www.axzq.com.cn
(9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网址:www.gyzq.com.cn
(9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3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0532-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9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网址:www.htsc.com.cn
(9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家大厦 20 楼 2005 室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9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电话:021-962518网址:www.962518.com
(97)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网址:www.cfzq.com
(98)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法定代表人:赵俊
客服热线:4008888588
(99)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服电话:400-619-8888
(10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10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0571-967777
(102)九州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10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热线:95396
(104)红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9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105)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客服电话:95563
(10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客服电话:4008222111网址:www.gsstock.com
(10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108)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网址:http://www.dxzq.net
(10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110)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法定代表人:李抱
客户服务电话:400-916-0666
公司网址:http://www.yongxingsec.com/
(11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112)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11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敏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电话:4006288888
(11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电话:95351
(11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http://www.hx168.com.cn/hxzq/hxindex.html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16)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客服电话:95582
(11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网址:www.jhzq.com.cn
(118)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305
网址:http://www.jzsec.com/index.shtml
(119)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震旦国际大楼 601法定代表人 : 邓晖
网站 : www.jzdev.info电话 : 010-57672000
(120)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395
(12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客服电话:95358
网址:https://www.firstcapital.com.cn/
(122)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室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https://www. ctsec.com
(123)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12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网址: www.jiyufund.com.cn
(12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客服电话:95310
(12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客服电话:95330
(127)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390
(128)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36 层(410005)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客服电话:95317
(12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43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热线:95532
(13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户服务电话: 95519
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贺耀。
4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金额,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定、各类基金份额的数额限制等其他相关规则见招募说明书。
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及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情况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相关限制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 B 类基金份额 | |
销售服务费率 | 0.25% | 0.01% |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见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重要提示
1、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投资者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2、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投资者在提交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时,应审慎判断自身是否符合相应类别投资金额要求,并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确认失败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费率水平、数额限制、相关规则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销售机构,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披露。
47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3 月 30 日证监基金字[2006]56 号文批准。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06 年 4 月 5 日至 2006 年 4 月 20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4 月 25 日起正式生效。八、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投资者在代销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计算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49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止 2006 年 4 月 20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销售额为 7,659,641,315.67 元人民币,认
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共计 973,296.22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93,396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
算,设立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7,660,614,611.89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4 月 25 日生效。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成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部分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30 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5 月 8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发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 T+1 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数额限制为: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申购、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限额均为 0.01 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申购、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0.01 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首次单笔申购、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0.01 元人民币。
53
(2)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数额限制为: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0.01 元,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0.01 元人民币,代
销机构另有规定单笔申购最低金额高于 0.01 元人民币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
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单笔追加申购
的最低限额为 0.01 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
首次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限额为 0.01 元人民币。转换转入及定投的起点设置与申购相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
3、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
1)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2)发生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55
1.00 元确定,保留至 0.01 份,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数乘以 1.00 元计算,保留至 0.01 元,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本基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57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5)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10)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二、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管理人办理日常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或转换时除外)。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3)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日起开始计算。转入的基金在赎回或转出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档次计算其所应支付
59
的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 日。
(4)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6)A 类基金份额单笔转换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B 类基金份额单笔基金转换入最低金额不得低于 1 元。
3、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如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转入金额:
A.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B.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入金额
(4)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三、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人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6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保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争取获得超过投资基准的收益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充分利用多样化的货币市场工具,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策略,在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稳定收益,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低、收益稳定、可以随时变现的现金替代产品。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为 6 个月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当法律法规变化或市场有更加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全面评估货币市场的
利率走势、类属资产和券种的风险收益水平及流动性特征,在此基础上制订本基金投资策略。具体而言,包括短期资金利率走势预测、组合剩余期限调整策略、债券期限配置策略、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品种选择策略和交易策略等方面。
1、短期资金利率走势预测
短期资金利率即货币市场各交易工具的价格。在分析和预测短期资金利率变化中,本基金重点考虑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取向、预期通货膨胀率、公开市场操作、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对短期资金利率变动趋势进行分析。
2、组合剩余期限调整策略
不同剩余期限短期债券品种对利率变化敏感性有所不同。为使整体组合获得更高的收益,管理人将结合对利率变化趋势的判断,对基金组合的剩余期限进行调整。
3、债券期限配置策略
对于相同信用水平的债券来说,不同期限债券的投资价值可用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来反映。本基金将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分析和判断,灵活采取相应的资产期限配置策略。
4、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管理人在判断各类属的利率期限结构与交易活跃的国家信用等级短期券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结合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在不同市场时期确定不同的类属配置比例范围。
5、品种选择策略
本管理人对货币市场诸投资工具的优先选择标准为: (1)同一类属中流动性高于平均水平的品种;
(2)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品种;
(3)预期信用等级有较大改善、价格被低估的品种; (4)收益率高于相同信用等级、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本管理人在个券选择过程中,尽量避免过度集中投资某种债券而带来的非系统风险。
6、交易策略
63
交易策略的运用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创造超额收益。本管理人拟将运用如下策略:
(1)利差交易策略
由于各类属资产对利率调整或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度不一,导致不同品种间收益率差容易出现不合理的情形,基金可利用这种失衡进行利差交易。
(2)利率周期性波动策略
短期利率水平会因市场环境的变化出现短暂的波动,利用这种时机调整组合品种的结构可为投资创造额外收益。
(3)回购交易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其中跨市场套利、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是相对低风险套利的操作,而正回购杠杆放大、开放式回购的卖空交易则是利用回购进行高风险套利的操作。本管理人将在风险控制基础上择机运用这些策略。
六、投资流程 1、投资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外部的研究成果,了解国家宏观货币和财政政策,对短期资金利率走势及短期融资券或商业票据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进行监测,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利率监测报告及短期融资券发行人资信研究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环境、利率走势、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信用级别变化等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管理人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类属配置、期限配置等总体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基金
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投资执行
中央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中央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立即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中央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进行调整。
七、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基金。
八、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6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0)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67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以最新的规定为准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第(7)、第(13)、第(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A、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B、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6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固定收益投资 | 12,688,004,941.99 | 41.00 |
其中:债券 | 12,688,004,941.99 | 41.00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2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7,693,001,845.47 | 24.86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3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 9,822,587,475.84 | 31.74 |
4 | 其他资产 | 740,319,431.24 | 2.39 |
5 | 合计 | 30,943,913,694.54 | 100.00 |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 项目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6.64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 ||
序号 | 项目 |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2,535,609,525.99 | 8.94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无。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 目 | 天 数 |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 87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 107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 70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无。
(2)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 平均剩余期限 |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1 | 30 天以内 | 38.08 | 9.1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
2 | 30 天(含)—60 天 | 14.29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
3 | 60 天(含)—90 天 | 10.41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
4 | 90 天(含)—180 天 | 7.12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
5 | 180 天(含)—397 天(含) | 36.55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
6 | 合 计 | 106.45 | 9.13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无。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摊余成本(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71
3 | 金融债券 | 1,630,930,885.82 | 5.75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1,630,930,885.82 | 5.75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同业存单 | 11,057,074,056.17 | 39.00 |
8 | 其他 | - | - |
9 | 合计 | 12,688,004,941.99 | 44.76 |
10 |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 | - |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债 券 数 量 (张) | 摊余成本(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112372526 | 23 成都农商 银行 CD125 | 5,000,000 | 497,811,544.40 | 1.76 |
2 | 112321416 | 23 渤海银行 CD416 | 4,000,000 | 394,712,837.61 | 1.39 |
3 | 190409 | 19 农发 09 | 3,000,000 | 307,285,663.91 | 1.08 |
4 | 112370782 | 23 台州银行 CD060 | 3,000,000 | 299,149,103.89 | 1.06 |
5 | 112371394 | 23 天津银行 CD348 | 3,000,000 | 298,916,838.08 | 1.05 |
5 | 112371395 | 23 天津银行 CD349 | 3,000,000 | 298,916,838.08 | 1.05 |
6 | 112490410 | 24 北京农商 银行 CD008 | 3,000,000 | 297,966,367.44 | 1.05 |
7 | 112315337 | 23 民生银行 CD337 | 3,000,000 | 297,443,984.54 | 1.05 |
8 | 112493155 | 24 湖南银行 CD016 | 3,000,000 | 297,280,546.97 | 1.05 |
9 | 210218 | 21 国开 18 | 2,700,000 | 274,192,231.87 | 0.97 |
10 | 112370732 | 23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CD132 | 2,500,000 | 249,240,218.36 | 0.88 |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 目 | 偏离情况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 -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 0.0431%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 0.0067% |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 0.0264% |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无。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披露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 名 称 | 金额(人民币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52,926,038.81 |
3 | 应收利息 | - |
4 | 应收申购款 | 687,393,392.43 |
5 | 其他应收款 | - |
6 | 其他 | - |
7 | 合计 | 740,319,431.24 |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7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至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A 级)
阶 段 | 基金净值收益率① | 基金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06 年 4 月 25 日-2006 年 12 月 31 日 | 1.3127% | 0.0015% | 1.2159% | 0.0002% | 0.0968% | 0.0013% |
2007 年 1 月 1 日-2007 年 12 月 31 日 | 3.5226% | 0.0068% | 2.5089% | 0.0017% | 1.0137% | 0.0051% |
2008 年 1 月 1 日-2008 年 12 月 31 日 | 3.9414% | 0.0095% | 3.5428% | 0.0012% | 0.3986% | 0.0083% |
2009 年 1 月 1 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 | 1.6168% | 0.0075% | 2.0277% | 0.0000% | -0.4109% | 0.0075% |
2010 年 1 月 1 日-2010 年 12 月 31 日 | 1.8358% | 0.0070% | 2.0784% | 0.0003% | -0.2426% | 0.0067% |
2011 年 1 月 1 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 | 3.4883% | 0.0027% | 3.1665% | 0.0007% | 0.3218% | 0.0020% |
2012 年 1 月 1 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 | 4.2253% | 0.0074% | 3.1349% | 0.0007% | 1.0904% | 0.0067% |
2013 年 1 月 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 4.1116% | 0.0032% | 2.8795% | 0.0000% | 1.2321% | 0.0032% |
2014 年 1 月 1 日至2014 年12 月 31 日 | 4.4849% | 0.0026% | 2.7726% | 0.0002% | 1.7123% | 0.0024% |
2015 年 1 月 1 日至2015 年12 月 31 日 | 3.4705% | 0.0026% | 1.9164% | 0.0012% | 1.5541% | 0.0014% |
2016 年 1 月 1 | 2.5329% | 0.0012% | 1.3036% | 0.0000% | 1.2293% | 0.0012% |
日-2016 年 12 月 31 日 | ||||||
2017 年 1 月 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 | 3.3934% | 0.0019% | 1.3000% | 0.0000% | 2.0934% | 0.0019% |
2018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 | 3.7230% | 0.0022% | 1.3000% | 0.0000% | 2.4230% | 0.0022% |
2019 年 1 月 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 | 2.6943% | 0.0032% | 1.3000% | 0.0000% | 1.3943% | 0.0032% |
2020 年 1 月 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1511% | 0.0010% | 1.3036% | 0.0000% | 0.8475% | 0.0010% |
2021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 | 2.3426% | 0.0006% | 1.3000% | 0.0000% | 1.0426% | 0.0006% |
2022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 | 1.9024% | 0.0009% | 1.3000% | 0.0000% | 0.6024% | 0.0009% |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 | 2.0161% | 0.0006% | 1.3000% | 0.0000% | 0.7161% | 0.0006% |
2024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3 月 31 日 | 0.4982% | 0.0003% | 0.3241% | 0.0000% | 0.1741% | 0.0003% |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4 年 3 月 31 日 | 68.9174% | 0.0051% | 35.6891% | 0.0021% | 33.2283% | 0.0030% |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计算方法为:(业绩比较基准年利率/365)乘以实际天数。
本报告期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B 级)
阶 段 | 基金净值收益率① | 基金净值收益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自 2016 年 9 月 19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0.6929% | 0.0014% | 0.3704% | 0.0000% | 0.3225% | 0.0014% |
2017 年 1 月 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3.6427% | 0.0019% | 1.3000% | 0.0000% | 2.3427% | 0.0019% |
2018 年 1 月 1 日 | 3.9723% | 0.0022% | 1.3000% | 0.0000% | 2.6723% | 0.0022% |
75
-2018 年12 月31 日 | ||||||
2019 年 1 月 1 日 -2019 年12 月31 日 | 2.9410% | 0.0032% | 1.3000% | 0.0000% | 1.6410% | 0.0032% |
2020 年 1 月 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3968% | 0.0010% | 1.3036% | 0.0000% | 1.0932% | 0.0010% |
2021 年 1 月 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2.5266% | 0.0007% | 1.3000% | 0.0000% | 1.2266% | 0.0007% |
2022 年 1 月 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2.1472% | 0.0009% | 1.3000% | 0.0000% | 0.8472% | 0.0009% |
2023 年 1 月 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2.2607% | 0.0006% | 1.3000% | 0.0000% | 0.9607% | 0.0006% |
2024 年 1 月 1 日 —2024 年 3 月 31 日 | 0.5582% | 0.0003% | 0.3241% | 0.0000% | 0.2341% | 0.0003% |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4 年 3 月 31 日 | 23.2485% | 0.0024% | 9.7981% | 0.0000% | 13.4504% | 0.0024% |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计算方法为:(业绩比较基准年利率/365)乘以实际天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以基金托管人和“建信货币市场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并以“建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
77
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计价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一、计价目的
基金资产计价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二、计价日
本基金的计价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三、计价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出现基金购买的券种交易量异常或价格大幅波动等情况,且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79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并经批准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介公告。
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计价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五、计价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计价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81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计价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基金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计价方法的第 3、4 条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采取去尾原则,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当进行收益结转时,如投资者当日未结转收益为正,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投资者当日未结转收益为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如投资者当日未结转收益等于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当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未结转收益将被一并赎回;当投资者的未结转收益为负时,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将按比例从赎回款中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开放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
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
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8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两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相同,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4、其他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87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8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9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该类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或缩减的该类基金份额。
7 R 365
[∏(1 + i )] 7
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i=1
10000
-1}×100%;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93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或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1、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公告信息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