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信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CITIC INTERNATIONAL TENDERING CO., LTD.
中 信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
CITIC INTERNATIONAL TENDERING CO., LTD. |
碰撞反应池多接收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质谱仪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0733-23161443)
招标文件
采购人: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使用说明
一、 前附表的运用
为了便于投标人高效阅览、避免遗漏重点内容,对第三章“投标人须知”设置了前附表形式。“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二、 为方便贵方进行投标,特做如下提示:
1. 本次招标为对公行为,不接受任何以个人名义汇款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或招标代理服务费。
2. 投标保证金(如需要)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由于转账当天不一定能够达账,为避免因投标保证金未达账而导致投标被拒绝,建议适当提前转账。
3. 请仔细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已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签名及密封。
4. 如无另行说明,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之前30分钟内,鉴于天气及交通情况等不确定性,为避免因迟到而失去投标资格,请适当提前送达。
5. 请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派代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出席开标会议。
6. 对于因其他网站转载并发布的非完整版或修改版公告,而导致误报名或无效报名的情形,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目 录
项目概况
碰撞反应池多接收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质谱仪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xxx.000xxxxx.xxx.xx)获取招标文件,并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0733-23161443
项目名称:碰撞反应池多接收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质谱仪采购项目预算金额:850 万元,超过预算的投标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采购需求:
设备名称 | 数量 | 简要技术指标 | 交货时间/地点 | 预算 (人民币) | 备注 |
碰撞反应池多接收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质谱仪 | 1 套 | 1)分辨率:低分辨≥1500,中分辨:≥ 7000,高分辨≥9000; 2)灵敏度:湿等离子体状态下 Li≥15 V/ppm、Sr≥40 V/ppm、Nd≥45 V/ppm、 Hf≥45 V/ppm、Pb≥50 V/ppm、U≥50 V/ppm; 3)同位素比值测定外精度:δ7Li/6Li ≤0.2‟、87Sr/86Sr≤15 ppm、143Nd/144Nd ≤15 ppm、176Hf/177Hf≤15 ppm、207Pb/206Pb ≤15 ppm、235U/238U≤0.02%; 4)同位素比值测定准确度:87Sr/86Sr: 0.71022-0.71030(SRM 987)、143Nd/144Nd: 0.511542-0.511580、176Hf/177Hf: 0.282145-0.282175(Natural)、 207Pb/206Pb:0.9145-0.9146(SRM 981+Tl校正)、206Pb/204Pb:16.926-16.934(SRM 981+Tl 校正)、208Pb/206Pb: 2.1660-2.1664(SRM 981+Tl 校正)。 | 签署中标合同后 12 个月内交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 850 万元 | 接受进口设备投标 |
其他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项目需求》。
本项目评标、授标均以标/包为单位,不以品目为单位。投标人须以包为单位对全部品目进行投标,不得拆分投标。不完整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执行扶持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政策、支持节能环保政策,但此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亦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但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将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工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本项目是否接受分支机构参与响应:□是 ☑ 否(仅当涉及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接受分支机构参与)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及其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近三年未被“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近三年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6)投标人为进口设备代理商的须提供专门针对本次投标项目的代理授权函。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 年 5 月 22 日至 2023 年 5 月 26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1:30,下午 13:3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xxx.000xxxxx.xxx.xx)
方式: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线上领购。请务必于采购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完成标书领购。
(1)凡有意参与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请前往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免费注册,平台将对潜在供应商的注册信息与其提供的附件信息进行一致性检查,审核通过即为注册成功。注册成功的潜在供应商按照网站流程添加购买招标文件,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2)供应商申领采购文件时务必在平台填写准确的供应商方的项目联系人信息,确保项目有任何变更能及时联系得上。潜在供应商选中需要参与的标/包加入购物车进行平台服务费(¥200 元)和标书费的支付。
(3)平台交易费发票由平台公司出具,请联系平台公司领取。标书款发票由招标公司出具,可在线领购时申请电子发票。平台操作相关问题请查询网站右上角“帮助中心”-“投标人操作手册”或咨询网站客服或中招联合技术支持电话 000-00000000;QQ群:1740813213 获取支持。
售价:¥30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3 年 6 月 12 日 09:00(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x 0 xxxxx X x 0 xx 0 xxx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1.鼓励节能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财库〔2019〕19
号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鼓励环保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财库〔2019〕18 号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采。
2.评分方法:综合评分法。
3.发布公告的媒介:本项目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中国地质调查局网(xxx.xxx.xxx.xx)、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网(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4.本项目为国家财政预算投资项目,如遇采购人采购计划调整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预算调整或取消,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不对投标人和中标人作出任何补偿,请投标人注意风险。
5.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拒收。
6.采购代理机构邮箱:xxxxxxx@biddingcitic.com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
地址:xxxxxxxxxxx 00 x联系方式:010-68999577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 xxxxx X x 0 x 000
联系方式:xxx、xx; 010-84865055-431
本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前附表为准。标记 “☑”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序号 | 条款号 | 内容 |
1 | 1.1 | 采购人名称: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2 | 2.2 | 项目属性:□服务 ☑ 货物 □工程 |
3 | 2.3 |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是 □ 否 |
4 | 2.4 | 核心产品(本项目不涉及) □关于核心产品本项目_ 包不适用。 □本项目_ 包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 □本项目_ 包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为: 。 |
5 | 2.4.1 | 样品(本项目不涉及)投标样品递交: □不需要 □需要,具体要求如下: (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 (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 □不需要 □需要 (3)样品递交要求: ; (4)未中标人样品退还: ; (5)中标人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 ; (6)其他要求(如有): 。 |
6 | 5.1 | 澄清截止日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0 天前。 |
7 | 5.2 | 现场考察和标前答疑会:无 |
8 | 7.1 | 招标货物/服务及范围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项目需求》 |
9 | 8.1 | 投标文件应按照以下内容编制,包括但不限于(按要求装订成册,资格审查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分册装订): 第一分册 资格审查文件(单独装订成册) 投标人未提交以下任一资格证明文件,或提交的任一资格证明文件无效的, |
序号 | 条款号 | 内容 |
其投标无效。 一、*资格声明(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其中: 1. 投标人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 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 投标人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其“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 投标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提供其登记证书复印件; 5. 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状况的证明文件 投标人须提供以下任一证明材料: 1. 2021 年度或 2022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 银行在开标日期前 6 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说明: (1) 银行资信证明是指供应商参加本次投标截止日前 6 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且无收受人和项目的限制,但开具银行有限制规定的除外; (2) 银行资信证明可以是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评标委员会保留审核原件的权利;银行资信证明的开具银行明确规定复印无效的,须提交原件; (3) 银行资信证明的开具银行明确规定背面有声明的,须提供资信证明背面复印件; (4) 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供应商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 (5) 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存款证明无效。 3. 成立不足一年的单位可提交银行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4. 事业单位或其他类型主体如提供由主管单位批准的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应附说明材料。(格式自拟,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注:以政府采购担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金的无需提交上述财务报表或资信证明。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文件 投标人可提供①设备设施清单或②实景照片或③购置租赁凭据或④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或⑤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 (格式自拟)加盖投标人公章。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
序号 | 条款号 | 内容 |
投标人须提供以下任一证明材料: 1. 投标截止日期前 12 个月内任意 1 个月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或城市维 护建设税或教育附加税或地方教育附加税的纳税有效凭据(按月纳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上年度纳税(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或城市维护 建设税或教育附加税或地方教育附加税)的有效凭据(按年度纳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 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4. 规定期限内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格式自拟,加盖投标人公章)。 六、*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投标人须提供以下任一证明材料: 1. 投标截止日期前12 个月内任1 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 由社保中心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 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格式自拟,须加投标人盖公章)。 七、*投标人针对第一章招标公告“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第(3)条的声明(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八、*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较大数额罚款”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的规定执行。 九、*关于没有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可不提供证明材料,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当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对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作为评审报告附件留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 十、*投标人为进口设备代理商的须提供生产制造厂家出具的或一级代理商出具的针对本次投标项目的代理授权函(附中文翻译件)(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适用) |
序号 | 条款号 | 内容 |
第二分册 投标响应文件(单独装订成册)一、 评分索引表(格式自拟) 二、*投标函(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提供) 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授权代表参加投标提供。接受有效的转授权,但应提供授权关系的证明) 三、*开标一览表(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四、*分项报价表(格式参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五、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证明材料(不适用的可不提供) 1. 所投货物的制造商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投标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2. 所投货物的制造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供应商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3. 所投货物的制造商为监狱企业的,投标供应商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货物制造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六、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七、* 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八、投标保证金及投标保证金说明 * 1.投标保证金提交凭证(部分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2.投标保证金说明(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九、*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十、第四章附表评分标准-商务部分评审内容及需提供的材料(其中类似业绩情况格式参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十一、* 技术条款偏离表(格式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十二、第四章附表评分标准-技术部分评审内容及需提供的材料【*含技术方 案(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列出的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制作应答表并如实列出投标货物存在的技术偏离情况,对招标文件中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的简单复制作为投标文件的技术应答将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2)提供投标设备品牌和型号相同的设备技术说明书等技术文件;(3)从项目正式启动到验收的详细项目时间进度表,包括交货、培训和售后服务等环节。(4)对培训的要求及对投标货物的质保期、售后服务要求的应答;(5)详细的交货清单;(6) 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说明和资料)】 本条款中标“*”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投标人未提供或未按规 |
序号 | 条款号 | 内容 |
定签署的,将被视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无效。如有缺漏或不符合要求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 ||
10 | 9.2.4 | 证明货物或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投标人应对照招标文件第五章中的《项目需求》,在技术条款偏离表中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实质性的响应,并xx与《项目需求》条文的具体响应情况(包括不限于偏差、例外情况)。 |
11 | 10.7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1) 本次招标报价货币:人民币。 (2) 对于国产货物投标人提供的报价应包括货物的出厂价格、货物运至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的运保费、安装调试费用和其他所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服务费用(含所有税费)。投标报价中也必须包含中标服务费。 (3) 进口产品应以人民币报价。报价应包括货物免税价格(含汇率风险,不含进口关税及增值税,但须包含海关根据国家政策可能征收的反制关税(如果有的话))、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全部进口环节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进口代理服务费、报关费、卫检费、动植物检验检疫费、商检费、仓储费、国内运保费、装卸就位费等)。进口代理公司由采购人指定,进口代理服务费为中标价格的 1.5%(包含代理手续费、免税办理及银行费用),进口代理费包含在报价中。投标报价中也必须包含中标服务费。 (4) 投标报价为完成本项目所需全部费用,不满足上述规定将导致其投标被否决。投标人超过本项目预算的报价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5) 如果分项报价中某项配置或服务只列明单价和数量,没有小计价格,一律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6) 投标人按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无论是否单列,均视为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7) 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配置及服务有非实质性缺漏项时,均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论何种原因投标人均须在中标后无条件给予补充完备,且中标价及合同签订以投标价为准。否则其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8) 为保证公平竞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投标。 |
12 | 11.1 | 投标保证金 金额:人民币 9.0 万元 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电汇方式提交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中招联合平台生成的虚拟账号完成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并附上电汇凭证; 以支票形式、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序号 | 条款号 | 内容 |
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担保银行应为境内商业银行,并应采用招标文件所附格式及条款,或不实质性偏离招标文件所附保函格式条款约定内容的其他格式。 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按汇款原路退回 | ||
13 | 11.2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况: 未按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 |
14 | 12.1 | 投标有效期:240 日历天 |
15 | 13.1 | 投标文件份数 资格审查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投标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电子版:U 盘 1 份,投标文件全部内容(带有签字和盖章的完整投标文件的扫描件 PDF 版 1 套)(电子版文件命名格式为:投标文件_xxx 项目_xxx 公司) |
16 | 14.1 | 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照①开标信封、②投标文件分别密封、同时提交,并在 2 个密封包正面分别标明“开标信封”、“投标文件”字样,密封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予拒收。 |
17 | 14.2 | 开标信封应封装内容: ① “开标一览表”(开标信封中的开标一览表如果与投标文件正本不一致, 以开标信封中的开标一览表为准) ②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③ “投标保证金提交凭证” ④ “装有投标文件电子版的U 盘 1 份” 注:若以支票、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支票或保函原件须封装在开标信封中递交,或另行单独封装递交,否则视为未递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无效。 |
18 | 14.3 | 所有密封包上均应标明: (1)根据封装内容分别标明:“开标信封”/ “投标文件”等 (2)项目名称: |
序号 | 条款号 | 内容 |
(3)项目编号: (4)投标人名称: (5)采购人名称: (6)采购代理机构: (7)“(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投标文件封面也应标明以上(1)-(6)项内容。 | ||
19 | 18.1 |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见第四章评审办法第(三)条,根据法律法规和采购人需求组建。 |
20 | 19.4 |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1. 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规定的合格投标人要求之一的,或未提交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1 款规定任一资格证明文件的,或提交的任一资格证明文件无效的; 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采购项目预算的或最高限价的,或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采购项目预算的或最高限价的,或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报价的; 3.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不全或有实质性缺漏项或投标函及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的(要求签字处,签字、人名章、手签章具有同等效力); 7. 投标人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其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的,或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的; 8. 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标注“*、★”条款要求的; 9.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0.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条件的; 11.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的(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除外); 12. 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21 | 21.2.1 | 评标价格 评标价格=投标报价+价格修正(如有)+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如是) |
序号 | 条款号 | 内容 |
22 | 21.3 | 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具体评审标准见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标准。 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条款 23.1 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
23 | 23.1 |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最终得分排序,推荐排名第 1-3 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1)投标人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报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2)评审得分且报价得分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3)评审得分、报价得分及技术得分均相同的,按照商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4)评审得分、报价得分、技术得分及商务得分均相同的,按照随机抽取的方式推荐。 |
24 | 23.2 | 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采购人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 □是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 投标人评审得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得分高者为中标人;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者为中标人;评审得分、报价得分及技术得分均相同的,按照商务得分高者为中标人。 □ 随机抽取 |
25 | 25.1 | 更改采购货物或服务数量的权利 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遵循本项目批复初设方案和不超过批复概算的原则,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 |
26 | 29.1 | 履约保证金: ☑ 不需要 □需要:履约保证金形式:支票、电汇以及其他采购人能 够接受的非现金方式。 |
27 | 33.2 | 本项目接收询问的方式:电话询问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xxx 000-00000000-000 |
序号 | 条款号 | 内容 |
28 | 34.3 | 本项目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专人送达或邮寄 联系部门: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工程事业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黄遵林 010-84865055-43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B 座 505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
29 | 38.1 | 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服务费) 收费对象: □采购人 ☑中标供应商 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 【2003】857 号文规定按货物类收费标准以中标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向中标供应商收取。请投标人在测算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
30 | 其他补充 | 1.本项目不得转包。 2.☑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本项目允许分包,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3.本招标文件中“日”、“天”均指自然日,所有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4.复印件包括影印件和扫描件。 5.副本应是正本签字盖章后的清晰复印件。投标文件应尽量采用双面打印或印刷。 6.本招标文件中的“签章”、“签字”、“签署”指亲笔签字或加盖签字人的签名章或人名章 (即印章)。 |
序号 | 条款号 | 内容 |
7.接受投标文件里涉及到要求加盖公章之处用投标专用章替代的投标行为。凡是用投标专用章替代公章的投标文件须满足以下条件: (1)明确授权:供应商应出具一份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书,明确“投标专用章”的授权使用范围,授权使用期限。 (2)效力确认:供应商对于投标专用章对外使用所产生的后果予以确认并承诺承担责任。 (3)提供样章:留有“公章”和“投标专用章”样章,以供比对。 8. 除非另有特殊说明,若本招标文件中引用了某一品牌、型号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均是指参照该品牌、型号或生产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所引用的品牌型号或生产供应商名称不构成对投标人及其投标文件的限制。若采用的技术术语与某一供应商或某一产品使用的术语相同,并非表示指定了该供应商或该产品。投标人可提供同等于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9.本招标文件中的“免费”指投标人不能在投标总价以外另行向采购人收取其他费用。 10.本招标项目不接受投标人的赠送。投标文件及报价表中不应出现 “赠送:字样。 11.本项目不接受以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指将投标文件递交到开标现场的时间。 |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一) 说明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
1.1 采购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人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依法经认定资格并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投标人:投标人(也称“供应商”、“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合格的投标人须全部满足第一章招标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的规定。
1.3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1.3.1 如招标公告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的规定见“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4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1.5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互相串通投标,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
1.6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7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核心产品
2.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属性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 核心产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1 本项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以及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
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递交与退还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2 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见第四章。
2.5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2.5.1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5.1.1 中小企业定义:
(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
(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①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②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③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5.1.2 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2.5.1.3 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5.2 进口产品
2.5.2.1 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
〔2008〕248 号文)。
2.5.2.2 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见第五章《项目需求》。
2.5.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2.5.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2.5.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
2.5.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
2.5.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
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如涉及)。
2.5.4 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管理
2.5.4.1 为落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 号)有关要求,做好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于支持乡村振兴管理的相关要求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如涉及)。
2.5.5 正版软件
2.5.5.1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 号),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投标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根据政府采购改革进展和无线局域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2.5.5.2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
(国权联〔200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
2.5.6 信息安全产品
2.5.6.1 所投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 年第 33号)范围的,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否则投标无效。关于信息安全相关规定依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 号)。
3.投标费用
3.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 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4.1 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及详细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评审办法第五章 项目需求
第六章 合同条款与格式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 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要求的澄清均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可视需要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要求予以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投标人应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在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5.2 现场考察和标前答疑会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者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该书面修改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投标双方均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6.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视采购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7. 投标范围、投标语言、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7.1 投标范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完整的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
7.2 投标语言:除专用术语外,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文件、函电均应以简体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原版资料,但相应内容应当附有简体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有差异时以简体中文翻译文件为准。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资料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
7.3 无论招标文件第五章项目需求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提供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7.4 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必要时可采用行业标准或规范的计量单位并说明。
8.投标文件构成
8.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投标文件的组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2 除上述 8.1 条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 9 条的所有文件。 9.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9.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9.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9.2.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9.2.2 对照招标文件项目需求和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项目需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9.2.3 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在投标响应和申明偏离时必须提供所投设备或服务达到的具体参数值;
9.2.4 其他: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3 投标人应注意招标文件的项目需求指出参考品牌、型号,以及参照的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品牌、型号、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须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技术规格/项目需求所指出
的要求。
9.4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包括设备、软件、材料(和/或耗材)、技术资料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拥有自主知识的产品或已取得合法的使用权。
9.5 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合格来源国/地区。本项目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或者是通过制造、加工或装配,最终形成产品的国家或地区,而该产品在商业上被确认为其基本特征已与其所使用的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可有别于投标人的国籍。 10.投标报价
10.1 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0.2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报价。
10.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货物价格、所需的技术支持及与之有关的服务,采购人不再为此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10.4 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报价不完整、估算错误或漏项的风险,一律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包括因此导致投标被否决的风险。
10.5 投标人应按规定提供配置清单并分项报价,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0.6 投标人对本项目或其中的一个分包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不接受可变动性报价、赠送及“零”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0.7 其他报价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投标保证金
11.1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有效投标的一部分。以支票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请自行联系招标代理机构获取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信息。
11.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擅自修改或撤销投标的;
(2)中标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第 28 条的规定签订合同的,或不按本须知第 29 条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如有)的;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
(4)其他: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中标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如有)。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代理机构将不承担资金占用费。政府采购投标信用担保函正本不予退回。
11.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2.投标有效期
12.1 投标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
12.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投标文件的签署
13.1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和数量提交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版,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与副本或电子版不符,以正本为准。
13.2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 8.1 条规定的顺序编排投标文件、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以左侧胶装方式装订成册。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双面打印,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署。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3.3 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尽量避免涂改。任何涂改、行间插字或增删,必
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确认。
13.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 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密封提交。
14.2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在投标时单独提交一份密封信封正面标明“开标信封”字样,“开标信封”中应封装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单独封装的文件内容应与投标文件正本所附文件内容一致。
14.3 所有密封包上均应标明: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5.投标截止时间
15.1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的地址将投标文件递密封送达至采购代理机构地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15.2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但至少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等信息发布媒体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15.3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16.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并注明“修改”字样。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6.3 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人承诺的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销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本须知规定不予退还。
(五) 开标与评标
17.开标
17.1 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招标公告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17.2 开标采用现场方式进行,邀请供应商、采购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投标人可委派代表参加开标。
17.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17.4 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先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参与会议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采购人代表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价格折扣等实质声明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17.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在会议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17.6 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17.7 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
17.8 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确认。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8. 评标委员会
18.1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8.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他各项有关政府采购评审或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评审专家的各项职责。
18.3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评标专家职责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18.4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影响项目评审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依照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或投诉。
19. 投标文件的初审
19.1 资格审查: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即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资格审查全程录音录像。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19.2 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投标无效,不得参与详细评审。
19.2.1 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金额和有效期、签署的有效性、内容的完整性及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19.2.2 本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的响应应无重大偏离或保留,否则将视为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果投标人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具备投标资格且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
19.2.3 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投标文件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9.2.4 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19.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 “开标信封”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正本响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信封”内开标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6) 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须知 20.2 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9.4 初审中,不具备投标资格或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其投标无效。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0.投标文件的澄清
20.1 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0.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3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0.4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1.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1.2 评审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考虑以下因素:
21.2.1 评标价格: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3 评标方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4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21.5 最低投标价不是中标唯一条件。 22.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22.1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中标供应商合同止,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人员透漏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授标意向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2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22.3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22.4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如投标人试图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确定中标
23.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供应商的确定
23.1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不足三家的除外),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细则进行评审打分,并按评审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最终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
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3.2 采购人将根据评审报告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按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4.采购人的确定
24.1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 5 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5. 更改采购货物或服务数量的权利
25.1 更改采购货物或服务数量的权利: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6.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6.1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利,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6.2 因不可抗力或中标供应商自身原因不能履约等情形,采购人保留依法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合同的权利。
27.中标通知书
27.1 在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中标结果,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布。投标人如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期满发布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将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将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7.2 投标人可通过相关发布媒体查询中标结果。
27.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8. 签订合同
28.1 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如果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未按第 29 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如
有)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按规定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28.2 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8.3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可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必须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28.4 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8.5 对于中标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选定供应商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9.履约保证金(如有)
29.1 中标供应商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并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29.2 中标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0.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30.1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中小型企业投标人可以自由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采用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
30.2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担保函和履约担保函应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规定。
30.3 投标人可以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
30.4 合格的政府采购专业信用担保公司名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 廉洁自律规定
31.1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1.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2. 人员回避
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33. 询问
33.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3.2 其他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质疑与接收
34.1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4.2 投标人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可从财政部官方网站下载)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投标人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4.3 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七) 招标活动终止和废标情况
35. 招标活动终止
35.1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终止招标活动。
35.2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36.废标情况
36.1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八)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37. 政策依据
37.1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投标人只有符合第三章《投标人须知》2.5.1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的规定,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须提供“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七章)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有效性承担责任。货物类项目如为代理商参与投标,须提供境内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其投标无效。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有关中小企业的界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的规定执行。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七章)的,视同小微企业。
37.2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投标人只有符合第三章《投标人须知》2.5.1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相应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须提供“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七章)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有效性承担责任。货物类项目如为代理商参与投标,须提供境内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享受价格扣除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有关中小企业的界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的规定执行。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七章)的,视同小微企业。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若投标人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7.3 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九) 招标代理服务费
38. 招标代理服务费
38.1 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招标代理服务费由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承担。
38.2 如由中标供应商承担,中标供应商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即中标服务费。收费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计取。
38.3 如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此项费用不应单独分列,但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投标人应在投标时提交中标服务费承诺书(标准格式附后)。中标服务费将以采购代理机构可接受的方式进行收取。中标供应商如未按上述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一、评标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二、资格审查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即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格审查全程录音录像。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三、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 5 人(含)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金额和有效期、签署的有效性、内容的完整性及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的规定,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
五、详细评审
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投标无效,不得参与详细评审。 1.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 A:详见 附件《评分标准》;
(2)商务部分 B:详见 附件《评分标准》;
(3)技术部分 C:详见 附件《评分标准》;总分:100 分,投标人得分=A+B+C。
2.评审细则
2.1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除外),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打分,计算投标人得分,汇总并按算数平均值计算出每个投标人最终评审得分。评分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3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3.评标结果
3.1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评审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推荐排名第 1-3 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如有)相同品牌的投标处理方法遵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 31 条执行。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推荐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分标准 | 满分 分值 |
价格部分 (30分) | 评标价格=投标报价+价格修正+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规定,对国内制造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投标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30 |
商务部分 (5分) | 类似业绩 | 提供所投产品或同品牌同类型产品在2019年5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在中国境内的销售业绩,投标人须提供销售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须显示设备名称、用户的有效联系方式); 每提供一份有效的销售合同为一个有效业绩,每个有效业绩得 0.5分,本项最多得3分。 | 3 |
投标产品的行业影响力 | 所投标产品的制造厂商参与制定与投标产品相关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需写明标准级别、标准号、颁布时间,标准归口单位,有1条得0.5分,最多得2分。 | 2 | |
技术部分 (65分) | 整体技术要求的响应情况 |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对技术部分的应答,并结合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支持资料,对技术部分进行综合评价。 技术要求分“关键指标或性能,标记为★”、“重要指标或性能标记为#”和“一般指标或性能,无标记”。 “标记★号的关键指标或性能要求”,有一项不满足的,则将被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文件技术指标响应全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55分。每有1项不满足标记#号重要指标或性能要求的扣3分;每有1项不满足一般指标或性能要求的扣1分,全部扣完为止,最低0分。 | 55 |
培训和售后服务承诺与技术支持 | 培训计划: 提供详细技术培训实施计划,内容全面、合理、可行性强,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得4分; 提供较为详细技术培训实施计划,内容较全面、合理、具备可行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2分; 提供技术培训实施计划不完善的得1分;未提供详细技术培训实施计划得0分。 售后服务方案: 投标人承诺的售后服务内容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得6分;投标人承诺的售后服务内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4分; 投标人承诺的售后服务内容部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2分;未提供售后服务内容得 0分。 | 10 | |
合计 | 100 |
注:(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
007〕51号)规定,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 布 的 节 能 清 单 中 的 产 品 ( 如 涉 及 ) 。 以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ccgp.gov.cn/)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投标产品如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供应商的综合得分加 0.5 分。
(2)根据《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的规定,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如涉及)。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布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准。投标产品如为环保清单中的产品,供应商的综合得分加 0.5 分。
(3)上述加分规定须满足所采购的货物在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范围内,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一、招标设备名称及数量: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简要技术指标 | 交货时间/地点 | 预算 (人民币) | 备注 |
1 | 碰撞反应池多接收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质谱仪 | 1 套 | 1)分辨率:低分辨≥1500,中分辨:≥7000,高分辨≥9000; 2)灵敏度:湿等离子体状态下 Li≥15 V/ppm、Sr≥40 V/ppm、 Nd≥45 V/ppm、Hf≥45 V/ppm、 Pb≥50 V/ppm、U≥50 V/ppm; 3)同位素比值测定外精度: δ7Li/6Li≤0.2‟、87Sr/86Sr≤15 ppm、143Nd/144Nd≤15 ppm、176Hf/177Hf ≤15 ppm、207Pb/206Pb≤15 ppm、 235U/238U≤0.02%; 4)同位素比值测定准确度: 87Sr/86Sr:0.71022-0.71030(SRM 987 ) 、 143Nd/144Nd : 0.511542-0.511580、176Hf/177Hf: 0.282145-0.282175(Natural)、 207Pb/206Pb: 0.9145-0.9146( SRM 981+Tl 校 正 ) 、 206Pb/204Pb : 16.926-16.934 ( SRM 981+Tl 校正)、208Pb/206Pb:2.1660-2.1664 (SRM 981+Tl 校正)。 | 签署中标合同后 12个月内交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 850 万元 | 接受进口设备投标 |
二. 设备用途
使用选择碰撞反应池多接收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与激光剥蚀进样系统联用开展原位 Rb-Sr、Lu-Hf、Re-Os 定年等地质年代学分析相关应用;以溶液方式进样,开展常规同位素比值分析,K、Ca 等非传统同位素比值分析。
三. 技术规格与要求 (标注“★”关键指标或性能,有一项不满足要求,则将被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标注“#”重要指标或性能,不满足要求的每项扣 3 分;其余为一般
指标或性能,不满足要求的每项扣 1 分。对加注“★”或“#”的技术条款或技术参数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商或代理商盖章的印刷资料(彩页或 Datasheet)或重要技术指标应答承诺书(格式自拟,需制造商或代理商盖章),或由有关政府部门/检测机构合法出具的文件(报告)等证明材料)
3.1 进样系统:高稳定性旋流雾化室和 PFA 微流同心雾化器,四通道以上蠕动泵,三路以上气体流量控制器。
3.2 射频发生器:27.12 MHz 固态数控式射频发生器系统,自动匹配,无需匹配箱;
发生器工作功率范围 400W - 1800W。
3.3 炬管和中心管:分体式可拆卸的 ICP 石英炬管和中心管,降低仪器维护成本。矩管安装简单方便无需手动连接和拆卸气路。
3.4 等离子体接口
3.4.1 由采样锥和截取锥组成的 ICP 等离子体接口,配备水冷及其保护装置,易于更换。
3.4.2 等离子体接口处于接地电位,使用安全,点火状态下可切换膜去溶、LA 等外设或维护进样系统,避免接口与等离子体之间放电。
★3.4.3 高灵敏度接口:配备高灵敏度锥,接口区单独配备大抽速干泵,提高样品进样的灵敏度。
# 3.4.4 接口区干泵抽速:≥ 100 m3/hr
# 3.5 离子透镜系统:离子加速电压:≥ 10 kV;插拔式提取透镜,易于维护和更
换。
3.6 分辨率(任何一项不满足扣分):
低分辨:≥450(10%峰谷),≥1500(Redge 5%, 95%),100%传输;
中分辨:≥7000(Redge 5%, 95%),20%传输;
高分辨:≥9000(Redge 5%, 95%),10%传输;
3.6.1 分辨率切换:插拔式固定分辨率狭缝设计,入射狭缝具有三种以上固定宽度设定,可快速切换不同分辨率。
3.6.2 在低分辨率可以完全消除 14N2+离子对 7Li+和 40Ar4+对 10B+的干扰。
3.7 双聚焦质量分析系统
★3.7.1 双聚焦质量分析系统包括静电场分析器和扇形磁场分析器。 # 3.7.2 磁场采用水冷型高稳定性电磁铁。
3.7.3 离子光学系统变焦:≥ 2 倍变焦。
# 3.7.4 质量范围:3-310 amu,同时测定质量数范围 ≥ 22%
3.8 多接收检测器系统:
# 3.8.1 法拉第杯接收系统:10 个以上可移动法拉第杯和 1 个固定中心杯,确保从 Li 至 Pu 同位素体系的全接收,杯移动位置无限制。软件自动计算移杯距离、自动移杯套峰。
# 3.8.2 配置 11 个以上 10^11Ω 放大器和 3 个以上 10^13Ω 放大器,可根据需求配
置其它阻值放大器,最多可同时安装 20 个以上的放大器。
3.8.3 配备电流校正板,软件同时自动校正不同放大器增益,全自动校正放大器响应时间。
#3.8.4 虚拟放大器系统:放大器与法拉第杯之间采用矩阵方式连接,无需破坏放大器室真空,自由选择放大器与法拉第杯之间的组合使用;测量中用到的所有法拉第杯均可依次连接到所选择的放大器上,所有信号均用同一组放大器测量并被用于同位素比的计算,抵消了放大器的增益微小变化。
# 3.8.5 放大器室采用高真空恒温屏蔽,恒温精度 ≤ 0.01℃,确保稳定噪声和增益水平。
3.8.6 法拉第杯检测信号范围:信号强度 5 fA-10 nA 的离子流均可采用高灵敏度和高稳定性的法拉第杯进行测量。
# 3.8.7 放大器线性范围:100 V
3.8.8 放大器噪声(任何一项不满足扣分): 10^11Ω:< 2×10^-16 A(@4s 积分时间); 10^13Ω:< 5×10^-17 A(@4s 积分时间);
3.8.9 10^13Ω 放大器信号衰减:Tau 校正前:8 秒内 < 100 ppm;Tau 校正后:2秒内 < 100 ppm
3.8.10 中心通道使用法拉第杯和离子计数器双检测模式
3.8.11 离子计数器动态范围:1 cps to 1.2 Mcps
3.8.12 离子计数器暗噪音:< 6 cpm
3.8.13 丰度灵敏度(237U):< 5 ppm
3.9 选择碰撞反应池模块:
# 3.9.1 具备质量选择功能,可自定义进入碰撞反应池的质量数范围,且不引起质量歧视。离子束进入碰撞反应池前去除基体元素,避免发生多余的二级反应。
3.9.2 碰撞反应池具有 4 个气体通道和质量流量控制器,可采用碰撞气(H2、He)或反应气(NH3、SF6、O2 等)去除同量异位素干扰。
3.9.3 可自定义质量选择功能和碰撞反应池功能的组合使用,实现常规同位素比值、 K 和 Ca 同位素比值、原位 Rb-Sr 定年等应用。
3.10 真空系统:完全受保护的多级真空系统,全自动真空保护,一键式操作烘烤流程,分析室真空度:点火时 < 10^-8 mbar。
3.11 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自动完成点火、调谐、套峰、放大器增益和噪声校正等;质谱可与第三方外设(例如 LA、GC 等)双向通讯;可进行 TRA(时间分辨率数据)数据处理和分析。
3.12 循环水冷系统:水冷同时满足磁铁、分子泵、ICP 接口、负载线圈和射频发生器的冷却。
3.13 安全保护系统:仪器对射频发生器、真空系统、质量分析器、高压电源和高温等离子炬等带有自动保护装置。
3.14 信号稳定性:< 2%/hr
3.15 系统稳定性:< 50 ppm/hr
3.16 质量稳定时间:小质量范围 88-86-88,1s 内质量稳定性优于 20 ppm;大质量范围 187-39-187,1s 内质量稳定性优于 150 ppm
3.17 质量偏差稳定性:RSD < 100 ppm/h(235U/238U)
3.18 湿等离子体灵敏度 (100 μL/min 湿法进样)(任何一项不满足扣分)
Li ≥ 15 V/ppm;Fe ≥ 10 V/ppm;Sr ≥ 40 V/ppm;Nd ≥ 45 V/ppm;Hf ≥ 45 V/ppm;Pb ≥ 50 V/ppm;U ≥ 50 V/ppm
3.19 外精度(湿法,100 ppb 浓度测试,RSD,n=10)(任何一项不满足扣分)
7Li/6Li ≤ 0.2‟;87Sr/86Sr ≤ 15 ppm;143Nd/144Nd ≤ 15 ppm;176Hf/177Hf ≤ 15 ppm;
207Pb/206Pb ≤ 15 ppm;206Pb/204Pb ≤ 50 ppm;208Pb/206Pb ≤ 20 ppm;235U/238U ≤ 0.02%
3.20 准确度(与精度同时测定)(任何一项不满足扣分) 87Sr/86Sr:SRM 987:0.71022-0.71030 143Nd/144Nd:Natural:0.511542-0.511580 176Hf/177Hf:Natural:0.282145-0.282175 207Pb/206Pb:SRM 981 + Tl corr.:0.9145-0.9146 206Pb/204Pb:SRM 981 + Tl corr.:16.926-16.934 208Pb/206Pb:SRM 981 + Tl corr.:2.1660-2.1664
3.21 选择碰撞反应 MS/MS 模块
3.21.1 开启质量选择功能丰度灵敏度:< 1 ppm
3.21.2 开启碰撞反应池功能 Sr 灵敏度:>40 V/ppm(SrF,湿离子体)
3.21.3 常规模式下元素分析灵敏度、分辨率、精度不变
四. 配置需求(本项以下设备配置,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将被拒绝)
1.多接收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主机(含 11 个以上法拉第杯,11 个以上 10^11 Ω和 3 个以上 10^13Ω高阻放大器,SEM 检测器等) 1 套
2.质量选择碰撞反应池 1 套
3.自动进样器 1 套
4.多功能离子计数器 1 套
5.冷却循环水系统 1 台
6.常用备品备件(最低要求):PFA 雾化器 2 个、雾化室 1 个、矩管 2 个、中心管
4 个、采样锥 6 个、截取锥 6 个、狭缝 4 个、密封圈 100 个、测试标液 1 套等。
7.控制软件系统 1 套
8.知名品牌计算机 2 套:处理器 3.0GHz 以上,内存 8GB 以上,硬盘 500GB 以上, DVD 光驱,24 英寸以上显示器,正版 Windows 操作系统。
9.UPS 不间断稳压电源(40KVA 带隔离变压器 延时 1 小时 ) 1 个五.交货、质保期、售后服务及培训要求:
1.货期:中标合同签订后 12 个月内一次性交货至采购方指定地点。
2.货地点:中标人将签约设备送至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指定地点。
3.设备安装操作要求:卖方在到货后10 个工作日内到买方现场提供现场免费安装、调试设备。
4.质保期:安装验收合格后整机保修二年。质保期内,任何因系统质量而造成问题,中标人将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零部件;质保期后的维修,中标人在收到用户通知 24 小
时内,将给予明确反应并及时给出解决方案,供方工程师将在 48 小时内到达现场提供有效技术支持;质保期内,中标人应免费提供一次现场系统检测及系统维护。
5.验收标准:以本招标文件技术指标为准。厂商须提供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全套技术资料、设备清单等;最终用户指定测试地点对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测试, 若测试不合格,中标方需在 3 个月内完成仪器整改,确保测试合格,否则无条件退货。厂商负
责测试期间一切费用。中标人提供的设备须是1 年内生产的全新仪器,仪器内部无损坏,外表无磨损,外部包装无破损。卖方调试结束后进行验收。设备应符合标书要求。
6.验收: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且安装、调试、培训完毕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签署“采购货物验收单”。
7.培训要求: 免费提供仪器使用手册、培训教材、应用文章等。 免费提供现场培训,内容包括仪器的基本原理、操作应用及仪器的维护保养知识,直到用户能正常使用
和维护仪器。
8.售后服务要求:
卖方应配有专业的维修工程师,买方提出维修要求时,应在 24 小时内响应,3 天内到达用户现场。无特殊原因维修期不得超过 7 天。厂家长期提供技术支持,并免费提供所有公开发表的应用文献和最新仪器有关资料、通讯和用户论文集等。
(最终以实际签订为准。本合同样本中的条款仅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参考,为阐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可增加新的条款。但不得与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
设备采购中标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合同编号:
采购人(甲方):_ 中标人(乙方):
_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_(甲方)在 (项目名称) 项目中经招标代理以(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_(乙方) 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 “项目”指本次采购项目。
2、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协议、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等,还包括报价文件、报价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3、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4、 “合同货物”指合同货物清单(附件一)(同报价文件中报价货物数量、价格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5、 “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的乙方付费办妥清关、乙方付费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6、 “检验”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7、 “验收证书”指检验完成后由合同双方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8、 “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
9、 “保修期”指自验收证书甲方签署之日起,乙方免费对所卖给甲方货物更换整件及
/或零部件,维修、保养,并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0、 “第三人”是指本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1、 “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公)约的有关规定。
12、 “招标文件”/“谈判文件”指招标代理发布的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谈判文件。
13、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指乙方按照招标代理发布的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投递,并最终被招标代理接受的投标文件/报价文件。
14、 “合同标的”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附件一、合同货物清单(同报价文件中报价货物数量、价格表)中所列未曾销售并未曾使用过的、未曾返修过且新下线的、崭新的、正品合格品货物及相关服务。
第二条 合同标的
2.1 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下表所列设备:
No. | 货物名称及规格 | 数量 | 产地及品牌 | 单价(元) | 交货时间 |
1 | |||||
交货地点: | |||||
安装期限: | |||||
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
2.2 配置清单:详见附件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CIP 项目现场)。包含外贸代理费等一切进口环节费用。
3.2本合同价格包括货物免税价格(含汇率风险,不含进口关税及增值税)但须包含海关根据国家政策可能征收的反制关税(如果有的话),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就位的一切进口环节费用,是在竣工交付前、交付时所发生或引起的本合同相关的全部成本、费用等,以及依约在交付后所需承担的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价格的总和,且为完税后价格。
3.3 详细目录及销售价格见附件。
第四条 支付和结算方式
4.1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
4.2 双方的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以本合同提供的资料为准。
4.3 支付方式:国产货物:
(1)合同签约后付款:甲方与乙方签署中标合同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合同总价的 90%支付乙方;
(2)合同中全部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证明后,甲方将合同总价的 10%支付乙方;
(3)乙方负责给甲方开具发票。
从境外直接进口的中标设备,按以下方式支付:
合同签约后,由甲方指定的进口代理公司代表甲方按外贸合同向乙方指定的境外供货商支付合同款项,视同甲方已履行本合同项下进口货物之付款义务。采用电汇或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等国际贸易支付方式进行支付:90%凭运单等合同要求的单据支付,10%凭甲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验收报告支付。进口代理公司给甲方开具发票。
4.4 如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有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其它赔偿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上述付款中扣除该等款项并于事后通知乙方,该情形下应当视为甲方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所扣乙方的款项金额未达到乙方依照其责任所应当向甲方支付的金额时,乙方仍应向甲方补足。同时,若乙方对甲方的扣款有异议而不能协商解决时有权依照本合同关于解决争议的约定方式解决。但,存在或解决相关争议的期间,乙方不得停滞或减缓其合同的履行,否则对因停滞或减缓合同的履行所引起的任何及所有责任均应当全部给与赔偿。
第五条 交货
5.1 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交货地点。有关运输、保险和装卸等一切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2 乙方应办理合同货物从出厂至交货竣工移交期间的保险,保险应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即便若实际办理的保险与该要求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相关的风险亦均 应由乙方承担。
5.3 货物应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卸至甲方指定位置,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时双方应派人员参加,如甲方不到场检验,乙方需承担起检验及保管责任,其责任直至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且安装完毕经检验竣工合格交付甲方。
5.4 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且安装完毕经检验竣工合格交付甲方,该日期为交货日期。双方签署竣工交付收货单后为交货完毕。该竣工交付收货单或其它名称的该等收货单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竣工交货完毕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此前货物毁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5.5 乙方应在货物运到甲方地点日七日前,向甲方提供货物卸车、清点计划(内容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价格、箱数、型号规格、重量和体积、拟发运的时间及其他必要的说明),并于发运的同时通知甲方。
5.6 在现场交货方式下,乙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乙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5.7 卸货日期由使用方指定。若由于业主场地狭窄,卸货及安装日期变化,乙方必须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书面通知,安排制造、卸货和交货,否则引起的厂内外库存费用等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5.8 运输方式,由乙方承担。
5.9 交货(安装、调试、服务)地点:用户指定
第六条 包装和标记
6.1 乙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于运输的坚固包装,并且乙方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6.2 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印刷以下标记:
收货单位设备名称箱号/件号
毛重(千克)
尺码(长×宽×高)发货单位
发货单位详细地址
乙方应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相对的二个侧面
上印刷“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和装卸搬运时应注意的通用图案。
6.3 下列资料包装在设备的包装箱中:
(1) 装箱单2份
(2) 数量和质量证书2份
(3) 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全套的技术资料
6.4 凡由于乙方对合同货物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合同货物装箱前保管不良,或因乙方其它原因,致使合同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质量标准和检验方式
7.1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是货物制造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 是用一流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性能和规格的要求。
7.2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应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要求相一致,若无相应技术规范,合同货物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颁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
7.3 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若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还要同时符合货物来源国的官方、行业及生产厂商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上述标准为已发布的且在货物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当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产品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明、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及海关完税证明,此外,有关技术资料中须附有全文翻译的中文文本。
7.4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令甲方满意的性能,并对由于合同货物的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故障负责。
7.5 乙方提供的设备抵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的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应依据乙方提供的开箱要求和环境要求,按照装箱清单进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验货通知后三日内到现场参加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时双方均应派员参加,并签署验收证书,以此作为乙方履约进度的依据。否则,乙方应承认甲方的单方检验结果。但在任何情形下,上述验收均不具有减少或免除乙方质量相关责任的法律效果。
7.6 甲方对合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的清点及初步检验,应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用现场清点及初步检验方式的,在卸货及安装地点进行。完成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的时间不迟于卸货之日起三十日。
7.7 若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开箱时虽然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货物短缺或损伤,双方应签署书面形式证明,乙方应根据该证明及时补足或更换。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应在签署货损证明之日起十日内运达甲方指定地点,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8 若甲方经进一步检验或在使用中发现货物内在的、非显而易见的损坏或缺陷,或者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但并非在验收时属于显而易见(下称“A情形”);或者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下称“B情形”)、合理使用寿命期限结束前6个月内(下称“C情形”)证实货物及/或零部件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成没有缺陷的货物或零部件,并且,经过该项处理后甲方待遇不得低于国家部委级别发布的“三包”规定的标准。其中:对属于A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整机、整件货物更换而不得仅更换零部件;对属于B情形的货物应当用崭新且尚未拆封、未曾使用也未曾展示过的正品合格品更换;对属于C情形的货物应当用不低于需更换货物成新的正品合格品更换。甲方可以在发现该情形后尽快并且至迟应当在上述各对应期限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免费完成更换,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
7.9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均包括全部中文版本且均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如发现缺失或其它有误的情形,乙方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7日内将需补足的资料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
7.10 乙方承认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属于需经试车、运行的货物,应经过至少国家规定的月数的时间周期的整套使用或整套试车、运行期方可以完成最终验收,若无上述时间规定则最低不应少于180天(6个月)。对该类验收不合格或不完全合格的情形,或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发现货物缺陷及其它质量的问题或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甲方在招标时的要求,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免费给予合理解决直至完全符合招、报价文件要求及本合同约定为止。
7.11 本合同各相关条款中凡与乙方责任或义务相关及由乙方原因所引起涉及各项货物、零件、部件、配件及资料的更、换、补、退等情形,所发生相关的任何价款、成本、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安装、服务、维修、调试等,以及保险、税、费等,均应当由 乙方承担。
7.12 甲方应将货物验收单同发票一起入账,作为甲方执行了政府采购的凭证。
第八条 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8.1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
8.2 乙方承诺在设备验收后三十日内,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对甲方使用设备的人员进行一次技术培训,培训地点由甲方提供,乙方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8.3 乙方承诺终身免费为甲方提供设备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后24小时内予以答复,如甲方有要求或必要时,乙方将派员到场予以指导,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严格按照约定执行。
8.4 乙方对合同货物的质量免费保修期为验收证书签署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虽有该期限的约定,但:仅为兜底约定;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免费保修期或与质量相关的其它期限均自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完成最终验收并由甲方签署了货物最终验收单之日起算;本合同甲方、乙方特别约定对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包退、免费包换、免费包修、负责保修等期限,应当在约定质量保证期限、约定使用寿命、甲方在招标时所要求的期限或行业认可的平均使用寿命、国家部委以上文件所规定的强制适用的期限等不同的期限中,自动适用其中最长的期限;若各方对该类期限不能达成一致的确认则应当通过本合同中所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裁决出相关期限。
8.5 乙方承诺在合同货物的质量免费保修期内免费为甲方提供合同货物的技术指导和维修服务,提供此项服务的时间是:每周( 7 )天*( 24 )小时(工作时间)。
8.6 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出现故障和缺陷时,或接到甲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后( 2 )小时内予以答复,如甲方有要求或必要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派员至甲方免费维修和提供现场指导。
8.7 如乙方在接到甲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或维修通知后( 2 )小时内没有响应、拒绝或没有派员到达甲方提供技术服务、修理或退换货物,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合同货物进行维修或提供技术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8.8 如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72小时仍不能修复有关设备,乙方应提供与该设备同一型号的备用设备,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8.9 如因甲方在使用中自行变更货物的硬件或软件而引起的缺陷,或因甲方人员维护 不当而损坏的货物或零部件,乙方不负免费保修的责任,但乙方应按照或比照本合同相 关条款规定提供更换或保修服务,由此引起的并不包括丝毫利润的合理费用由甲方负担。
8.10 如因乙方提供的货物硬件或软件有缺陷,或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或乙方在现场的技术人员指导有错误而使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和技术性能,乙方应负责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更换或修理,使货物运行指标和技术性能达到合同规定 , 由
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因软件或硬件缺陷导致或引起甲方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
8.11 在合同货物免费保修期内,如果由于乙方更换、修理和续补货物,而造成本合同货物不得不停止运行,货物免费保修期应依照停止运行的实际时间加以延长,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8.12 在合同货物免费保修期届满后,乙方保证继续为甲方提供设备的维修服务,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不差于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价格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保证在合同货物使用期内以不高于本合同货物、相关配件及服务的价格,并且不差于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备品、备件及维修服务。
8.13 在合同货物免费保修期届满后,若因合同货物硬件或软件的固有缺陷或瑕疵出现紧急故障和事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提供电话支持、远程支持并在(2 )小时内到达现场,迅速排除货物故障。
8.14 在合同货物免费保修期届满后,若非因合同货物硬件或软件的固有缺陷或瑕疵出现其它紧急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维护工程师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提供电话支持、远程支持、直至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迅速排除设备故障。但若因该设备故障使任何使用人或相关人的人身及/或具较高价值的财产受困、受威胁、受伤害,及/或存在任何危险,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提供电话支持、远程支持并立即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且最长不得超过(2 )小时到达,到达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不计成本地、尽最大努力消除人身危险,再迅速排除其它所有故障,彻底消除任何及/或所有危险。
8.15 本合同签订后及货物使用中,如涉及增加及/或改进安全性的软件升级问题,无论 甲方是否知晓或是否向乙方提出,乙方均应当在其刚开始应用该等软件时的第一时间内,立即主动地、无条件地给与免费更新并调试完好。
8.16 若由于甲方提出增加并不涉及安全性的新功能而引起的软件升级,相关成本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得赚取利润或拒绝、拖延。
8.17 若由于乙方增加并不涉及安全性的新功能引起软件升级,而且甲方愿意增加该新功能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8.18 乙方保证,乙方依据本合同提供设备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乙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对本合同的任何违反均构成违约。当一方认为对方的违约属于严重违约时,若按照
相关法律规定或按照通常的理解或认识,确属对合同的履行有重大影响,则应当被认为属于严重违约。若双方对某一违约是否属于严重违约仍有争议,可以由争议解决机构裁决认定。
9.2 若乙方未如期按照合同约定的任何及/或全部款项内容之要求交付合同货物及/或提供服务、补足及/或更换货物且符合要求,或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
9.2.1 在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9.2.2 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完成相应的更换及/或修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及相关的其它期限也应相应顺延或重新起算。
9.2.3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和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以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并由乙方承担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9.2.4 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甲方所退货物的已支付货款全部退还给甲方,并由乙方承担甲方由此发生的损失和相关费用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9.2.5 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及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
9.2.6 此外,上述情形下甲方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或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9.3 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违约通知书后十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甲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9.4 延期交货、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如乙方延期交货或甲方延期付款,每逾期七天,违约方应按延期交货所折合的金额或延期付款金额每七天 5‟ 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上述逾期超过 20 天且成套集成的货物已交货套数未达合同约定套数 90%的以及单套货物未能全部交足的,或非成套、非集成的货物已交货件数未达合同约定件数 90%
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上述逾期超过 20 天但成套集成的货物已交货套数已达合同约定套数 90%的,或非成套、非集成的货物已交货
件数已达合同约定件数 90%的,守约方不得要求解除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只有权决定解除尚未履行的部分,但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相等于比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借款利息最高限额的两倍按日计算的金额的违约金。
9.5 其它违约责任
9.5.1 如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均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就每一单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5% 的违约金。
9.5.2 若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或其中包括该类情形的零、部件,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2 倍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若该赔偿未达到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2 倍,则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2 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且并不当然免除其依法应受的其它处罚。
9.5.3 如乙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 10 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乙方不能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若已经收取了甲方的定金则同时还应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9.5.4 若发生上述情形之外的任何违约时,违约方在接到对方关于违约的通知时,均应 当就每一项违约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 5%的违约金。当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收全部损失。当构成严重 违约时,对方可以单方面决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违约方同时还应当承担违约及/或 赔偿责任。
9.5.5 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并不当然地减少或免除违约方的合同义务。
9.5.6 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
9.7 若乙方通过协议、设立控股或分支机构或其它方式就供货及/或服务等与任何独立或非独立的第三方构成联合、分属或其它关系、相关责任义务等均由乙方与该等组织机构自行协商约定,但在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情形下,乙方与其任何一家该等机构二者之间的约定仅属于其内部分担权利义务及其内部约定分担对外责任的办法,乙方与该等机构二者对甲方、用户、相关第三方则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乙方依据本合同原所应承担的对甲方、用户及/或第三方的责任均并不因此被减、免。
9.8 本次采购的合同项下的任何合同、文件等均应当符合有关环保、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童工禁用、劳动保护待遇等法律规定。报价人及/或中标人及/或乙方及/或乙方代理商等均已清楚本次政府采购招标中的政府或其部门、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使用人等,均已尽声明、提示、审慎核查等注意义务及相关责任,若仍发生任何相关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均属报价人及/或中标人及/或乙方及/或乙方代理商等单方面之因素、原因、责任。报价人及/或中标人及/或乙方及/或乙方代理商等在相关的报价活动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其报价及/或签署、履行合同均意味
着其已承诺,任何情况下,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应当独立承担全部及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对招标人、采购人、甲方、使用单位或任何第三方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上述该等责任同时亦均属严重违约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骚乱、瘟疫、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潮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因素和事件。
10.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对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 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就上述不可抗力的发生须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负责同 时提供由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证明。
10.3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对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10.4 合同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一条 联系方式
11.1 各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11.2 各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帐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帐号,应自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 联系人:吴晓军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 26 号 邮编:100037 电话:010-68999577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及帐号:北京工商行百万庄支行 0200001409008803903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及帐号:
11.3 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一方承担。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12.1 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2.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其他各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释
13.1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13.2 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13.3 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作出。
第十四条 合同的终止
14.1 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4.1.1 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4.1.2 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4.1.3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
14.1.4 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
14.2 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
15.1 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5.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双方同意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
第十六条 权利的保留
16.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6.2 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17.1 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在协商不成时或一方认为必要时在合同履行地(双方一致同意以采购人所购货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17.3 本合同甲、乙双方一致认为,本合同仅属于甲、乙双方之间的协议,任何争议均只应当按照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处理,任何情形下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均不应当成为该等争议的当事人,无论该等仲裁或诉讼均不得针对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提起。
第十八条 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
18.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
18.2 对本合同的补充、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乙方自签订补充合同之日起五日内报招标代理备案。补充、修改或变更的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合同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
18.3 招投标书及其全部条款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修改或变更的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的生效
19.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20.1 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0.2 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书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及/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或服务委托等须事先取得招标人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联合报价须在本次招标允许的情况下并须符合本次招标的全部规定。
20.3 鉴于属于同一次采购相关的主要合同,双方在此特别约定,本合同中的条款内容与若存在的本合同项下所安装的货物的安装合同中相应的或相类似的条款内容规定不一致时,包括但不限于例如两个合同中关于违约条款、法律管辖条款、质量、保修相关条款等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本合同中相应的或相类似的条款内容规定。
20.4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一式四份,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由招标代理留存,交项目管理和财务各一份。
20.5 本合同涉及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正本由招标代理保存,副本由甲方保存。
甲方: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 乙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2023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2023 年 月 日
附件
详细目录及销售价格(必须列明主机各部件、辅助设备及零备件的人民币分项中标价)
品名 | 规格/型号 | 生产制造厂家 | 产地 | 数量 | 单价 | 小计 |
配置清单
No | Items | Product Description | Qty |
编号 | 组成部分 | 描述 | 数量 |
封面示例:
正/副本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 标 文 件
采购人名称: 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名称:
年 月 日
格式1: 资格声明
资格声明
(采购人)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 项目的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 (姓名、 职务)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 提交下述资格证明文件,并全部说明是真实的和正确的。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的证明文件;
2.符合招标文件合格投标人其他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据此声明:
(1)我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机构,经营范围满足项目要求。
(2)我方不存在法律或财务上不能独立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或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情形;
(3)我方不是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单位或其关联的附属机构;
(4)我方 不是 联合体投标,并已按招标公告的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领购了招标文件。
3. 我方承诺所提交全部材料和声明内容真实可信。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公章):日期:
格式2: 投标人针对招标公告特定资格要求第(3)条的声明
投标人针对招标公告特定资格要求第(3)条的声明
序号 | 单位名称 | 相互关系 |
根据招标公告特定资格要求第(3)条的声明规定,我方声明与我方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我方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情况的单位如下:
投标人名称(公章):日期:
格式3: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采购人)
为响应你方 (项目名称) 项目的招标公告(项目编号),我方作为此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郑重声明:
我方在参加此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相关规定。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公章):日期:
格式4: 投标函
投标函
致:(采购人)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招标公告(招标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
1.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投标文件,包括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
2.以 形式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金额数和币种);
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开标一览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及服务投标报价为 (注明币种,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报价)。
(2)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 号(招标编号、补充通知)
(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 240 日历天。
(5)投标人同意招标文件关于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6)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我方所承诺和提交的全部材料内容真实可信。如有虚假、欺诈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格式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提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投标人: (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授权代表参加投标提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盖章的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单位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 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采购,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
注:投标人可自拟格式提供,但应与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具备同等效力
格式7: 开标一览表
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 货物品牌 | 投标报价 (人民币元) | 投标声明 |
小写:大写: | (如有可如实填写,如无请填写“无”) |
注:
1. 除正本投标文件外,此表应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密封在“开标信封”内,单独提交。
2. 开标时,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如与正本不一致,以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为准。
3. 投标报价包括投标人为完成本项工作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含所需的一切人工,物耗,保险等费用)。价格中应包含所应缴纳的税费等其他附带服务的费用。投标人估算错误或漏项的风险一律由投标人承担。本表中投标报价应与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应的“投标报价”一致。
4. 对于国产货物投标人提供的报价应包括货物的出厂价格、货物运至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的运保费、安装调试费用和其他所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服务费用(含所有税费)。投标报价中必须包含中标服务费。
5. 进口产品应以人民币报价。报价应包括货物免税价格(含汇率风险,不含进口关税及增值税,但须包含海关根据国家政策可能征收的反制关税(如果有的话)),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全部进口环节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进口代理服务费、报关费、卫检费、动植物检验检疫费、商检费、仓储费、国内运保费、装卸就位费等)。进口代理公司由采购人指定,进口代理服务费为中标价格的 1.5%(包含代理手续费、免税办理及银行费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含中标服务费。
6. 投标声明可填写投标人认为应当填写的其他承诺或优惠,也可填‘无’。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格式8: 分项报价表(必须列明主机主要部件、辅助设备及零备件的人民币分项报价)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分项名称 | 制造商/生 产厂家 | 产地 | 规格、型 号 | 单价(元) | 数量 | 合价(元) |
1 | 主设备/系统及 标准附件 | ||||||
1.1 | …… | ||||||
1.2 | …… | ||||||
2 | 备品备件 | ||||||
3 | 专用工具 | ||||||
4 | 安装、调试、检 验 | ||||||
5 | 培训 | ||||||
6 | 售后服务 | ||||||
7 | 其他 | ||||||
8 | 至最终目的地运 保费 | ||||||
总价(元) |
注:
1. 总价金额应与《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金额一致。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的,按招标文件第三章 19.3 条规定修正;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 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配置/服务有非实质性缺漏项时,均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论何种原因投标人均须在中标后无条件给予补充完备,且中标价及合同签订以投标价为准。否则其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3. 本表为参考格式,投标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编制。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
格式9: 中小企业声明函(不适用的可不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败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 人,营业收入为 _万元①,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 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败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_ 万元,资产总额为_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①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采购清单内的所有设备均应写明制造商和制造商所对应的企业类型,否则不予认定。
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3.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
4.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详见下图。
格式10: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投标提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采购人名称)单位的(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日 期:
格式1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地址 | 成立日期 | ||
企业类型 | 主管单位 | ||
注册资本 | 资产总额 | ||
经营范围 | |||
年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
近三年主要用户 | |||
企业组织机构 | 可附图 | ||
其他 |
注:对于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等非企业法人的情况,此表可根据情况选择性填写,但应尽量全面。
投标人名称(公章):日期:
格式13: 商务条款偏离表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招标文件条款号及内容 |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 偏离说明 |
注:
1. 对招标文件商务部分(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有任何偏离应列明,并标明“其他无偏离”;对招标文件商务部分无偏离应标明“全部无偏离”。如不列出,则视为供应商完全同意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2. 对不满足工期/服务期、付款方式/条件、质保期等在内的关键商务条款的投标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无效。
3. 采购人不接受投标人商务条款任何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负偏离,投标人如有此类负偏离,其投标无效。
投标人名称(公章):日期:
格式15: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以电汇或支票方式递交保证金的投标人不需提供)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拟参加编号为 的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应向你方交纳投标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应投标人的申请,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保证:
一、在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擅自修改或撤销投标的;
(2)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如有)的;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
(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即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三、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至投标有效期满。四、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我方将在收到你方索赔通知后 工作日内按你方要求代投标人向你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索赔应在投标本保函保证期间内送达我方,并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索赔原因和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五、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盖章)地 址: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不得实质性偏离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保函条款约定的内容。
格式16: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以电汇或支票方式递交保证金的投标人不需提供)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拟参加编号为 的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时应向你交纳投标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投标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中标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即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 个月止。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投标人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投标人向你方支付投标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下的
保证责任亦终止。五、免责条款
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全部或部分免除投标人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因你方原因导致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向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17: 投标保证金说明
投标保证金说明
致: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1.保证金额(大写) 元,以 (支票/电汇/保函)方式支付。
2.在投标有效期内,贵公司根据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点,即可无条件地扣留保证金。
(1)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互相串通投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2)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有);
(4)中标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
3.保证金自投标截止之日起生效,直到投标有效期届满或贵方与我方书面协定的延长期届满。
4.投标保证金请退至下述回执账户(须与提交账户一致)。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保证金退还信息回执(在中招联合平台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人无需填写此回执)
投标人名称:
开户行:
帐号:
汇款金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格式18: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招标中若获中标,我们保证在发出中标通知书 5 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支票或电汇形式,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应该缴纳的中标服务费用。费用标准按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规定执行。
中标服务费开票信息如下(请务必正确提供,中标服务费发票将按下表提供信息开具,发票一旦开出,恕不退换):
栏 目 | 内 容 |
开具发票类型 |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公司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注册地址、电话 | 开专票填写 |
基本户开户行及账号 | 开专票填写 |
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是 □否 |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公章):日期:
格式19: 类似业绩情况
类似业绩情况
日期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项目业主单位 | 联系电话 |
注:本表为参考格式,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调整。证明材料以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标准的要求为准。
投标人名称(公章):日期:
格式20: 技术条款偏离表
技术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货物名称及型号 | 数量 | 招标文件中技术指标及功能要求 | 投标文件中 相对应的技术指标及功能要求 | 偏差 | 备注 |
注:投标人必须对照招标文件第五章项目需求中说明所提供货物或服务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有无偏离,如偏离应列明,并标明“其他无偏离”;对招标文件第五章项目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无偏离应标明“全部无偏离”。如不列出,则视为供应商完全同意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的要求。
投标人名称(公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