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标准材料转让协定》
序言
鉴于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以下简称“条约”)1已在 2001 年
11 月 3 日召开的粮农组织大会第三十一届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29 日开始生效;
条约的宗旨是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协调一致,为可持续农业和粮食安全而保存和可持续利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公正而平等地分享利用这些资源所产生的利益;
条约缔约方行使其关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主权,建立了一个多边系统,既方便获取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又在互补和相互加强的基础上,公正而平等地分享和利用这些资源所产生的利益。
牢记条约第 4 条、第 11 条、第 12.4 款和第 12.5 款;
认识到各缔约方有关法院和仲裁的国家议事规则的法律体系多样化及适用于这些议事规则的国际和区域公约所产生的义务;
条约第 12.4 款规定,方便获取多边系统的材料将根据《标准材料转让协定》
予以提供,条约的管理机构在其 2006 年 6 月 16 日第 1/2006 号决议中通过了《标准材料转让协定》。
1 秘书处的说明:根据《标准材料转让协定》起草接触小组期间的法律工作组建议,限定的术语为了醒目而以黑体表示。
K1807/Ch.
第1条-协定各方
1.1 本《材料转让协定》(以下简称“本协定”)为条约第 12.4 款中提到的《标准材料转让协定》。
1.2 本协定涉及:
(提供方或提供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受权官员的姓名、受权官员的联络资料)(以下简称“提供方”),
和(接受方或接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受权官员的姓名、受权官员的联络资料)(以下简称“接受方”)∗。
1.3 本协定各方同意如下:
第2条-定 义
x协定中,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无限制提供”:当一种产品可用于研究和育种而无禁止按照条约规定方式加以使用的任何法律或合同义务或技术限制时,该产品即被视为可无限制提供给他人进一步研究和育种。
“遗传材料”系指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任何植物源材料,包括有性和无性繁殖材料。
“管理机构”系指条约的管理机构。
“多边系统”系指根据条约第 10.2 款建立的多边系统。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系指对粮食和农业具有实际和潜在价值的任何植物源遗传材料。
“正在培育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系指从尚未商业化、培育者打算进一步培育或转让给他人或机构进行进一步培育的材料获得的材料。当正在培育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作为一个产品商业化时,这种资源的培育期应视为结束。
“拆封”《标准材料转让协定》系指该材料包中包括一份《标准材料转让协定》,接受方接受该材料就是接受《标准材料转让协定》的条款。
“点击”《标准材料转让协定》系指在因特网上缔结协定, 接受方通过点击万维网站或《标准材料转让协定》电子版本中的相关图表接受《标准材料转让协定》的条款。
“产品”系指整合了2该材料或其准备商业化的任何遗传部分或成分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不包括商品及用于粮食、饲料和加工的其他产品。
“销售额”系指接受方、其附属机构、承包人、许可证获得者和承租人从产品商业化所得到的毛收入。
“实现商业化”系指出于金钱考虑而在公开市场上出售产品,“商业化”具有相同的含义。商业化不包括正在培育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任何形式的转让。
第3条-材料转让协定的对象
x协定附件 1 所列明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以下称“材料”)和第
5.1 款 b 项和附件 1 中提及的可获得的相关信息,以此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由提供方转让给接受方。
第4条-一般条款
4.1 本协定在多边系统框架内签订,应按照条约的宗旨和条款予以实施和解释。
4.2 各缔约方认识到,他们须采用条约缔约方所通过的与条约相一致的适用法律措施和程序,特别是与条约第 4 条、第 12.2 款和第 12.5 款相一致的那些法律措施和程序3。
4.3 本协定各方同意,(管理机构指定的实体)4代表条约的管理机构及其多边系统开展工作,是本协定的第三方受益人。
4.4 第三方受益人有权要求提供本协定第 5 条 e 项、6.5 款 c 项、8.3 款和附件 2
第 3 段中要求的适当信息。
4.5 上面赋予(管理机构指定的实体)的权利不妨碍提供方和接受方行使本协定规定的权利。
第5条-提供方的权利与义务
提供方保证按照条约下列条款转让材料:
2 正如按谱系或基因注入符号所表明的。
3 关于国际农业研究磋商小组各国际农业研究中心和其他国际机构,管理机构与国际农研磋商小组各中心和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协定适用。
4 秘书处的说明:根据第 2/2006 号决议,管理机构“请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作为第三方受益人按照管理机构下届会议上确定的程序,根据管理机构的指示履行《标准材料转让协定》所规定的作用和职责”。一旦粮农组织接受这一邀请,整个文件中“管理机构指定的实体”一词将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一词所取代。
a) 应迅速提供获取机会,无需跟踪单份收集品,并应免费提供;如收取费用,则不得超过所涉最低成本;
b) 在提供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时,应按照适用的法律,同时提供现有的全部基本资料以及现有的任何其他有关的非机密性说明信息;
c) 对于正在培育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包括农民正在培育的材料,在培育期间由培育者自行决定是否提供;
d) 获取受知识产权和其它产权保护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应符合相关的国际协定和有关国家法律;
e) 提供方应按照管理机构确定的时间表,定期向管理机构通报签订的材料转让协定情况。应由管理机构向第三方受益人提供这方面信息5。
第6条-接受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接受方保证,材料的使用或保存仅以粮食和农业的研究、育种和培训为目的。这些目的不应包括化学、药物或其它非食品/饲料工业用途。
6.2 接受方不应提出任何知识产权或其它权利要求,限制方便获取按本协定所提供的材料或以从多边系统收到的形态呈现的其遗传部分或组成部分。
6.3 如果接受方保存所提供的材料,接受方应使用《标准材料转让协定》向多边系统提供该材料及第 5 条 b 项中提及的相关信息。
6.4 如果接受方向另一人或另一实体(以下称作“后续接受方”)转让按照本协定提供的材料,接受方应
a) 按照《标准材料转让协定》的条款和条件,通过一项新的材料转让协定行事;
b) 按照第 5 条 e 项通知管理机构。
遵守上述规定之后,接受方对后续接受方的行动应无任何进一步的义务。
6.5 如果接受方向另一人或另一实体转让正在培育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
5 秘书处的说明:《标准材料转让协定》在第 5 条e项、6.4 款b项、6.5 款c项和 6.11 款h项以及附件 2 第 3 段、
附件 3 第 4 段和附件 4 中规定由管理机构提供情况。这种情况应提交:
The Secretary
International Treaty on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I-00153 Rome, Italy
接受方应:
a) 根据《标准材料转让协定》的条款和条件通过一项新的材料转让协定形式,条件是《标准材料转让协定》第 5 条 a 项不适用;
b) 在新的材料转让协定附件 1 中确定从多边系统获取的材料,具体说明转让的正在培育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源于该材料;
c) 根据第 5 条 e 项通知管理机构;
d) 关于任何后续接受方的行动,没有进一步的义务。
6.6 根据第 6.5 款签订材料转让协定应当不影响缔约方增加有关进一步产品开发,酌情包括考虑现金付款的补充条件的权利。
6.7 如果接受方使属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并整合了本协定第 3 条提及的材料的产品商业化,且该产品不能无限制提供给他人进一步研究和育种,接受方应按照本协定附件 2,向管理机构为此建立的机制支付该商业化产品销售额的一定百分比。
6.8 如果接受方使属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并整合了本协定第 3 条提及的材料的产品商业化,且该产品可无限制提供给他人进一步研究和育种,则鼓励接受方按照本协定附件 2,向管理机构为此建立的机制自愿付款。
6.9 接受方应通过条约第 17 条中规定的信息系统,向多边系统提供通过对材料的研究和开发而获得的所有非保密信息,鼓励接受方通过多边系统分享条约第 13.2款中明确规定的从研究和开发中获得的非货币利益。当整合了材料的产品超过或放弃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之后,鼓励接受方将该产品的一份样品存入多边系统的某一收集品中,供研究和育种之用。
6.10 凡获得从多边系统得到的材料或其组成部分培育的任何产品的知识产权并将这种知识产权给予第三方的接受方, 应向该第三方转让本协定的利益分享义务。
6.11 接受方可按照附件 4 选择下述付款方式作为第 6.7 款中的备选付款方式:
a) 接受方应在备选方案有效期内按折扣费率付款;
b) 备选方案有效期应为 10 年,可按照本协定附件 3 延长;
c) 付款应当根据产品的销售额及本协定附件 1 提及的材料所属的条约附件 1 所述属于同一作物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任何其他产品销售额进行;
d) 付款不受产品是否可无限制提供的影响;
e) 付款率和适用于该项备选方案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包括折扣率,载于本协定附件 3;
f) 接受方应免于按照本协定第 6.7 款或者以前或以后关于同一作物缔结的任何
《标准材料转让协定》进行付款的任何义务;
g) 在本备选方案有效期结束之后,接受方应当对整合了本条有效期内收到的材料并且不是无限制提供的任何产品进行付款。付款额按上面(a)项中的同样费率计算;
h) 接受方应通知管理机构,他选择了这种付款方式。如果没有通知,则采用第
6.7 款中所阐明的其他付款方式。
第7条-适用的法律
适用的法律应为《法律通则》,包括国际统一司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2004》、条约的宗旨和相关条款,并且当需要解释时包括管理机构的决定。
第8条-争端的解决
8.1 争端的解决可由提供方或接受方或(管理机构指定的实体)代表条约的管理机构及其多边系统启动。
8.2 本协定各缔约方同意,(管理机构指定的实体)代表管理机构和多边系统有权作为第三方受益人启动关于提供方和接受方在本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争端解决程序。
8.3 第三方受益人有权要求提供方和接受方根据其在本协定中的义务提供相关信息,必要时包括实例。提供方和接受方应提供如此要求的任何信息或实例。
8.4 本协定引起的任何争端应以下列方式解决:
a) 争端的友好解决:各方应本着诚意通过谈判解决争端。
b) 调解:如果争端未能通过谈判得到解决,各方可选择通过将由双方商定的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员调解。
c) 仲裁:如果争端未能通过谈判或调解得到解决,任何一方可提出按照争端各方商定的一个国际机构的仲裁规则对该争端进行仲裁。如果未能达成一致,该争端应由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指定的一名或几名仲裁员按照所述规则最终裁决。如果选择这种方式,争端双方将从管理机构为此目的制定的这类专家名单中指定其仲裁员;双方或由他们指定的仲裁员将根据情况商定从这类
专家名单中指定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这种仲裁的结果应具有约束力。
第9条-附加条款
保证
9.1 提供方对材料的安全性或名称不提供任何保证,对随材料提供的任何基本数据或其他数据的准确性或正确性也不提供任何保证。提供方也不对所提供材料的质量、活力或纯度(遗传或机械纯度)做出任何保证。材料的植物检疫状况只能按照所附的任何植物检疫证书所述予以保证。在输入或释放遗传材料方面,接受方应承担所有责任,遵守接受方国家检疫和生物安全法规和规则。
协定的期限
9.2 只要条约有效,则本协定保持有效。
第10条-签字/接受
提供方和接受方可选择接受方式,除非任何一方要求签署本协定。
我,(受权官员的全名),代表并保证我有权代表提供方执行本协定,并认识到我所代表的机构有在字面上和原则上遵守本协定各项规定的责任及义务,以便促进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及可持续利用。
签字 ........................................... 日期 .............................................
提供方名称 ..................................
我,(受权官员的全名),代表并保证我有权代表接受方执行本协定,并认识到我所代表的机构有在字面上和原则上遵守本协定各项规定的责任及义务,以便促进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及可持续利用。
签字 ........................................... 日期 .............................................
接受方名称 ..................................
备选条文 2-拆封接受《标准材料转让协定》*
材料的提供以接受本协定的条款为明确条件。提供方提供材料和接受方接受并使用材料即为接受本协定的条款。
备选条文 3-点击接受《标准材料转让协定》*
我据此同意上述条件。
∗ 当提供方选择签字形式,在《标准材料转让协定》中则仅出现备选条文 1 中的措辞。同样,当提供方选择拆
封或点击方式,在《标准材料转让协定》中则酌情使用备选条文 2 或 3 中的措辞。如果选择“点击”方式,还应随材料附上一份书面《标准材料转让协定》。
附件 1
提供的材料清单
x附件列出按照本协定提供的材料清单,包括第 5 条 b 项提及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或提供如下,或可从以下网站获取:(URL)。
所列每份材料包括以下信息:所有可获得的基本数据,和视国家法律而定,任何其它相关的非保密的说明材料。
(清单)
附件 2
根据本协定第 6.7 款的付款率和方式
1. 如果接受方、其附属单位、承包人、许可证获得者和承租人商业化某个或某些产品,则接受方应支付该产品或这些产品销售额的百分之一点一(1.1%);但对下列任何产品无须交款:
(a) 按照本协定第 2 条可无限制提供给他人进一步研究和育种;
(b) 从已为该产品或这些产品付款或按照以上(a)款免除支付义务的另一个人或实体购买或获得;
(c) 作为一种商品销售或贸易。
2. 如果产品含有根据基于《标准材料转让协定》的两项或多项材料转让协定从多边系统获取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按照上述第 1 段应仅要求支付一笔款项。
3. 接受方应在每一日历年于 12 月 31 日结束后的六十(60)天内向管理机构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说明:
(a) 12 月 31 日结束的 12 个月期间接受方、其附属单位、承包人、许可证获得者和承租人销售该产品或这些产品的销售额;
(b) 应交付的款额;
(c) 便于查明引起利益分享付款的任何限制的信息。
4. 在提交每一份年度报告以后应交付款额。应向管理机构交付的所有款额应以
美元(US$)6向管理机构按照条约第 19.3 款f项规定建立的以下帐户7交付:
FAO Trust Fund (USD) GINC/INT/031/MUL,
IT-PGRFA (Benefit-sharing),
HSBC New York, 452 Fifth Ave., New York, NY, USA, 10018, Swift/BIC: XXXXXX00, ABA/Bank Code: 000000000,
Account No. 000156426
6 秘书处的说明:管理机构尚未考虑付款货币问题。在管理机构考虑这个问题之前,《标准材料转让协定》应具体表明美元(US$)。
7 秘书处的说明:这就是管理机构第一届会议批准的财务规则第 6.3 款提及的信托基金帐户(IT/GB-01/06 报告附录E)。
附件 3
本协定第 6.11 款中备选付款计划的条款和条件
1. 第 6.11 款中的付款折扣率应为任何产品的销售额及本协定附件 1 提及的材料所属的,条约附件 1 所述属于同一作物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任何其他产品销售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
2. 应当按照本协定附件 2 第 4 段中的说明付款。
3. 当接受方转让正在培育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时,转让的条件是随后的接受方应向管理机构按照条约第 19.3 款 f 项设立的机制支付此类正在培育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无论是否无限制提供的任何产品的销售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
4. 自签署之日起算,本协定 10 年有效期到期之前至少 6 个月,以及此后 5 年有效期到期前至少 6 个月,接受方可以将其有关在任何上述期限终止时实施本条规定的选择通知管理机构。如果接受方签署了其他《标准材料转让协定》,10 年期限将从签订了本条付款方式的第一份《标准材料转让协定》签署之日开始计算。
5. 如果接受方已经或将要签署有关属于同类作物的材料的其他《标准材料转让协定》,接受方应仅向所述机制支付按本条或任何其他《标准材料转让协定》类似条款所确定的销售额百分率。不要求支付累计款额。
附件 4
本协定第 6.11 款备选付款计划中以作物为基础的 付款备选方案
我,(接受方或接受方受权官员的全名),声明根据本协定第 6.11 款选择付款方式。
签字 ........................................... 日期 8
8 根据《标准材料转让协定》第 6.11 款h项,只有当接受方向管理机构提交通知之后,选定的这种付款方式才开始有效。无论本协定各缔约方选择了哪种接受本协定的方式 (签字、拆封或点击) ,以及接受方在接受本协定时是否已表明接受这种方式,接受方均必须向管理机构发送选择这种付款方式的签字的声明,地址如下:
The Secretary,
International Treaty on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I-00153 Rome, Italy
签字的声明必须伴有以下各项:
• 签署本协定的日期;
• 接受方和提供方和名称和地址;
• 本协定附件 1 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