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JSZC-G2019-038 )
2019-2020年度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和团体组织限额内工程定点采购采购协议供货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JSZC-G2019-038 )
经公开招标,就2019-2020年度江苏省省级、南京市市级、南京市江北新区、南京市区级(不含江宁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限额内工程定点采购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中标优惠率: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1.2“工程施工”是指委托定点施工单位实施的工程;“
1.3“限额内工程定点采购项目”为工程施工项目。
1.4“采购人”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获得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的江苏省省级、南京市市级、南京市江北新区、南京市区级(不含江宁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1.5“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6“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7“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8“招标文件”是指《2019-2020年度江苏省省级、南京市市级、南京市江北新区、南京市区级(不含江宁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限额内工程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2019-2020年度江苏省省级、南京市市级、南京市江北新区、南京市区级(不含江宁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限额内工程定点采购项目。
3.合同的组成
3.1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3.1.1本合同条款
3.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中标通知书
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在对于采购方更为有利的前提下,以签署时间在后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
4.1甲方确定乙方为合同期内江苏省省级、南京市市级、南京市江北新区、南京市区级(不含江宁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限额内工程定点单位。乙方可以承接江苏省省级、南京市市级、南京市江北新区、南京市区级(不含江宁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采购人的招标限额以下工程项目。
4.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采购人提供相关工程服务。
4.3乙方按本合同向采购人提供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时应与采购人签订相应专项合同(即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合同/造价咨询合同/监理合同),确定工程服务范围、质量、期限、合同价款等。取费标准及优惠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执行。如乙方在各专项合同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时,以专项合同为准。
4.4办理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业务程序。
4.4.1采购人按照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选择乙方为工程服务单位。
4.4.2乙方根据采购人的工程要求,经采购人确认后,乙方与采购人签订专项合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等)。
4.4.3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开展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业务。
4.5费用结算方式。以乙方自己的名义直接为采购人开具合法的完税发票且加盖乙方的财务章,采购人直接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4.6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6.1甲方的权利
4.6.1.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情况进行检查。
4.6.1.2有权对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和采购人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4.6.1.3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给甲方或采购人造成损失时,及/或因乙方质量问题引起甲方或采购人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甲方或采购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赔偿全部及/或任何相关的经济损失,乙方承诺将不予推卸地、及时地、直接地承担全部及/或任何相关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第三方的相关的全部及/或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4.6.1.4受理采购人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4.6.1.5甲方对采购人拖欠工程款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情况下,乙方若主张或要求其工程款相关的民事权利均只能直接针对采购人。
4.6.2甲方的义务
尽力协调乙方与采购人在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对解决和处理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予以协调。
4.7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7.1乙方的权利
4.7.1.1依约收取定点工程服务费用。
4.7.1.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采购人提出的除工程、乙方承诺及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要求。
4.7.1.3乙方有权对采购人在工程服务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要求甲方协助处理或依法主张其合法权利。
4.7.1.4对有充分理由和证据确信其工程款未落实或工程款不足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承接,但应将有关情况详细书面记录以备查,作为乙方针对可能发生的相关违约指控的抗辩依据。
4.7.2乙方的义务
4.7.2.1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采购人的利益。
4.7.2.2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4.7.2.3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质量,按照定点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工程项目定点服务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4.7.2.4向采购人及时报送委派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组织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必须是此次投标中承诺的备选库中的人员)、工程组织设计,完成工程服务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范围内的业务。
4.7.2.5项目组织机构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间,应当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诚实守信地开展工作。帮助采购人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4.7.2.6项目组织机构使用采购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采购人的财产,在定点服务工作完成或者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采购人,并且按照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7.2.7在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期内或者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4.7.2.8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搞好定点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4.7.2.9建立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档案制度。定点单位必须将有关政府采购的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4.7.2.10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最新一期),本次招标项下的任何合同中由乙方负责采购的空调、照明产品、电热水器、便器、水嘴等产品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及/或定点施工单位/乙方已清楚本次政府采购招标中的政府或其部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或使用人等,均已尽声明、提示、审慎核查等注意义务及相关责任,若仍发生任何相关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均属投标人及/或定点施工单位/乙方单独之因素、原因、责任。投标人及/或定点施工单位/乙方在相关的投标活动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其投标及/或签署、履行合同均意味着其已承诺,任何情况下,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应当独立承担全部及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对甲方、采购人或任何第三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5.违约责任和监督管理
5.1乙方应按与采购人签订的工程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施工任务。逾期未完成的,乙方应按与采购人签订的工程服务合同规定,给予采购人经济赔偿。
5.2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由于乙方对施工、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的直接指定或者违法行为、或者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应当向采购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当超过合同价款(除去税金)。
5.3乙方对采购人或者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
5.4乙方向采购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乙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采购人的直接费用支出。
5.5乙方接受采购人工程服务委托后,不得转包。
5.6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部分作为补偿。
5.7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8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江苏省省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5.9监督管理
5.9.1甲方负责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乙方今后参加江苏省省级、南京市市级、南京市江北新区、南京市区级(不含江宁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限额内工程定点单位投标时的评标依据。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对乙方实行履约管理,甲方接到投诉,经过核实确定为有效投诉的,将视情节轻重,从保证金中每次扣除2000-5000元违约金。受到采购人并非严重而仅属于一般的、有效投诉累计达到三次的,甲方将扣除乙方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并取消乙方定点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单位的资格。
5.9.2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方查证核实,将根据上述标准予以处罚:
1、乙方每被采购人有效投诉一次;
2、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采购人工程任务的;
3、乙方向采购人提供的工程服务,取费标准等明显高于国家相关规定的。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不是投标时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库中的人员;
5、定点施工单位不及时备案或一个项目经理兼任两个及以上项目的。
5.9.3定点工程服务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招标单位核实,报请管理部门取消定点资格,由此给招标人或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⑴经核实挂靠、借用资质参加本次招标并入围定点企业,经查证核实的;
⑵未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将所承担的定点工程项目部分或全部转包给他人的;
⑶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变更、转让、租借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资格的;
⑷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采购人定点工程服务任务,被采购人有效投诉三次以上的;
⑸投标时弄虚作假,未如实填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记录及被投诉或起诉情况,被第三人举报,经招标单位核实,情况属实的;
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等事故或工期严重延误,影响采购人正常使用的;
⑺通过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收买采购人获取工程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核查属实的;
⑻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上访等事件的;
⑼合同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或取消施工资质的;
⑽定点施工单位自愿退出服务的。
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单位,其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江苏省政府采购投标。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以致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意外事件。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乙方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2若根据合同约定或因其它任何原因使该项履约保证金被甲方扣除或经协商抵扣或用于赔偿甲方及/或采购人及/或第三方损失等情形减少而不足前一条款所指规定数目的,乙方应当在该等情形出现之日起三日内将其补足。
7. 3若经双方一致确认并不存在依约应当扣除的事项,则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的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执行。
9.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若属于甲、乙双方之间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后30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则应申请仲裁。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甲方、送印方和乙方均有约束力。
10.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若甲方不反对则可以继续执行。
10.4若依据合同属于乙方与采购人之间的争议则应当按照乙方与采购人之间的协议的约定方式处理,甲方并不应当成为该等争议的当事人,无论该等仲裁或诉讼均不得对甲方提起。
11.合同的终止
11.1本合同有效期为: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以书面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1.2.2甲乙双方以书面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必履行时,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
11.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解决,守约方可以通知对方合同终止履行,同时终止履行并不影响相关的赔偿及违约金责任。
1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乙方向采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2一年内采购人对乙方并非严重的、一般的、有效投诉达到三次的。
11.3.3一方存在一种其它严重违约的情形。
11.3.4合同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12.法律适用
12.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合同书写应用简体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简体中文书写。
14.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5.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本合同的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5.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合同修改
16.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合同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
16.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生效
17.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且加盖公章,即开始生效。
17.2本合同中的附件或虽没有作为附件但应属于合同组成部分的相关有效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合同期满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采购人签订的供货合同,在其约定的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
17.4乙方在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中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可以被甲方视为无效。
17.5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省财政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单位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