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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合 同
投保人 :xxx
被保险人 :xx
保险单编号 :72002994
营销服务部 :
1X101/99
保 险 合 同 目 录
一、 客户须知 1
二、 保险单 2
三、 现金价值表 3
四、 保险条款 4
1、 中意一生中意终身寿险(分红型) 4
五、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16
六、 投保单资料 18
七、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粘贴页 22
八、 温馨提示 24
九、 保险单回执 26
十、 首期保险费交纳对账单 28
十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公示 30
* 7 2 0 0 2 9 9 4 *
客 户 须 知
为帮助您充分享受本产品保险利益,请您在收到合同后仔细阅读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等内容。了解您所购买产品的保障范围,并明确合同载明的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交费金额。
若您投保了我公司的分红产品、投资连结产品或万能产品,请详细阅读《红利回报演示表》的说明栏、理财产品的账户说明、费用说明和利益演示表等信息。
请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签收回执上亲笔签字或进行确认。在签收寿险合同后的十五天内可享有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若投保人解除合同,按犹豫期条款处理;如 果本合同已有保险金或其他款项的支付,投保人将不享有无息取回已交保险费的权利。保险期限为一年期或以下的非保证续保型产品的保险合同不享有犹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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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单
保险单编号 :
合同生效日 :合同签发日 :签发地点 :
投保人 :
72002994
2023年05月12日
2023年05月12日
陕西西安沈一生
被保险人 :xx
年龄/性别:18/女性
保险计划
基本保险金额 交费期限(年) 首期保险费 满期日(年/月/日)
中意一生中意终身寿险(分红型)
3720.00
1
10000.00
终身
本保险单交费方式:一次交清趸交保险费:10000.00
特别约定: 无
附注: 1.年龄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日的周岁年龄,即计算保险费的年龄。
2.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3.在签收保险合同后的十五天犹豫期内,若投保人解除合同,按犹豫期条款处理;如果本合同已有保险金或其他款项的支 付,投保人将不享有无息取回已交保险费的权利。保险期间为一年期或以下的非保证续保型产品的保险合同不享有犹豫期。
合同成立日期(新):2023年05月12日
现 金 价 值 表
保险单编号: 72002994 险 种 名 称 : 中意一生中意终身寿险(分红型)
投 保 人 : xxx 基本保险金额: 3720.00
被保险人: xx 被保险人性别: 女性 年龄: 18
保险单年度末 | 现金价值 | 保险单年度末 | 现金价值 |
1 | 8768.41 | 54 | 34756.33 |
2 | 9117.35 | 55 | 35616.40 |
3 | 9480.05 | 56 | 36496.18 |
4 | 9857.63 | 57 | 37396.04 |
5 | 10250.09 | 58 | 38316.74 |
6 | 10658.54 | 59 | 39257.90 |
7 | 10923.41 | 60 | 40220.27 |
8 | 11194.97 | 61 | 41203.09 |
9 | 11473.60 | 62 | 42207.49 |
10 | 11758.92 | 63 | 43233.10 |
11 | 12051.68 | 64 | 44279.53 |
12 | 12351.89 | 65 | 45347.17 |
13 | 12659.16 | 66 | 46435.64 |
14 | 12974.62 | 67 | 47544.95 |
15 | 13297.88 | 68 | 48674.34 |
16 | 13629.34 | 69 | 49823.82 |
17 | 13968.97 | 70 | 50993.39 |
18 | 14317.54 | 71 | 52182.30 |
19 | 14674.66 | 72 | 53390.18 |
20 | 15041.08 | 73 | 54617.41 |
21 | 15416.42 | 74 | 55863.24 |
22 | 15801.82 | 75 | 57127.67 |
23 | 16196.51 | 76 | 58409.95 |
24 | 16601.24 | 77 | 59709.35 |
25 | 17016.02 | 78 | 61024.74 |
26 | 17441.59 | 79 | 62354.64 |
27 | 17877.20 | 80 | 63697.19 |
28 | 18323.98 | 81 | 65050.90 |
29 | 18781.54 | 82 | 66413.16 |
30 | 19251.00 | 83 | 67782.49 |
31 | 19731.62 | 84 | 69155.54 |
32 | 20224.52 | 85 | 70531.20 |
33 | 20729.70 | 86 | 71907.23 |
34 | 21247.52 | 87 | 73281.02 |
35 | 21778.00 | 以后年度 | ...... |
36 | 22321.86 | ||
37 | 22879.12 | ||
38 | 23450.14 | ||
39 | 24035.66 | ||
40 | 24635.70 | ||
41 | 25250.24 | ||
42 | 25880.41 | ||
43 | 26525.83 | ||
44 | 27187.25 | ||
45 | 27865.03 | ||
46 | 28559.56 | ||
47 | 29270.82 | ||
48 | 29999.57 | ||
49 | 30746.17 | ||
50 | 31510.63 | ||
51 | 32293.69 | ||
52 | 33095.35 | ||
53 | 33916.36 |
附注: 1.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2.解除合同时退还金额(不含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计算(年度保险费已交清):在保险单年度末申请解除合同时,本公司退还该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若在各保险年度间申请解除合同时,则根据交费周期及申请时间的不同,本公司按该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折算退还金额。解除合同时,本公司除退还上述金额外,还将退还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若本合同保险责任中包括生存给付,则上述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包含生存给付金额。如果解除合同,则本公司在退还现金价值时相应扣除当期已经发放的生存给付金额。
中意人寿[2022]终身寿险 053 号
阅 读 提 示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您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 | ·················· | 1.5 | ||
◆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 ◆ 您有权解除合同································ ································ | ······························ ································ | 2.3 ·· 9 | |||
→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 ······· 1.5、2.5、3.2、8.1、11.1 | ||||
◆ 您应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 ································ | ································ ············· 3.2 | ||||
◆ 保险金的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 ································ ◆ 您应按时支付保险费································ | ································ | ································ ···· 3.6 ·························· 5.1 | |||
◆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中止 ································ | ······················ 5.2、5.3、6.2、8.1 | ||||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 ····················· | 9.1 | |||
◆ 在某些情况下,本合同效力终止 ································ | ································ | ········ | 10.1 | ||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 ························· | 11.1 | |||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 | ···························· | 13 |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4 |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保单红利 | 9 合同解除 9.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0 合同效力的终止 |
1.3 投保年龄 1.4 合同的签收 | 5 |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保险费的支付 | 10.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1 如实告知 | |
2 | 1.5 犹豫期 我们提供的保障 | 5.1 保险费的支付 5.2 宽限期 | 11.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1.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 6 |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5.4 减额交清保险现金价值权益 | 12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2.1 年龄错误 12.2 未还款项 | |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5 责任免除 |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 12.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12.4 合同内容变更 | ||
3 |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 7 8 | 年金转换权 7.1 年金转换权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12.5 联系方式变更 12.6 争议处理 13 释义 |
3.3 保险金的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 8.1 效力中止 8.2 效力恢复 |
中意一生中意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一生中意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13.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3.2)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见13.3)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7天至70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3.4)。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年度有效保额
第一保单年度的年度有效保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以后各保单年度的年度有效保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
① 基本保险金额×1.035(n-1)(n为保单年度)
②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若您申请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年度有效保额也作相应比例的减少。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见13.5)(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见13.6)(含)之前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 | 给付比例 |
18-41周岁 | 160% |
42-61周岁 | 140% |
62周岁及以上 | 120% |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不含)之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周岁,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 | 给付比例 |
18-41周岁 | 160% |
42-61周岁 | 140% |
62周岁及以上 | 120% |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度有效保额。
2.3.2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见13.7),且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含)之前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将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全残时年龄 | 给付比例 |
18-41周岁 | 160% |
42-61周岁 | 140% |
62周岁及以上 | 120% |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不含)之后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 18周岁,我们将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乘以以下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全残时年龄 | 给付比例 |
18-41周岁 | 160% |
42-61周岁 | 140% |
62周岁及以上 | 120% |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年度有效保额。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3.8);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3.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3.10),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13.11)的机动车(见13.12)。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其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 | ||
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
3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 |
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 | ||
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 | ||
人指定受益人。 |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 | ||
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 ||
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 |
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 ||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 ||
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 | ||
付保险金的义务: | ||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 ||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 | ||
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 |
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 ||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 | ||
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 | ||
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 | ||
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
3.3 | 保险金的申请 | 受益人或者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简称“保险金申请人”)可以申 |
请保险金。 | ||
3.3.1 | 身故保险金的申 | 保险金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请 | (1)保险合同; (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 |
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3.2 全残保险金的申
请
保险金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有关机关认可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鉴定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以上申请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
过天数赔偿保险金申请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单利计算。若我们要求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将根据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之日的年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3.6 诉讼时效 保险金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或您指定的人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会向您或您指定的人发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分红的具体情况。
本合同采用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分配红利。本合同因红利分配增加的保险金额即为红利保险金额。若您申请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也作相应比例的调整。
5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当期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付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我们将按以下情况自动垫交当期应付的保险费:
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利率同贷款利率,参照本合同第6.2条)之后的余额(简称“现金价值余额”)足以垫交当期应付的保险费时,我们将先行垫交当期应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当期应付保险费时,我们将以该余额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先行垫交您相应的保险费,本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我们将向您收取利息(利息同贷款利率,参照本合同第6.2条)。您在保险费自动垫交开始后申请结束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的,须补交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5.4 减额交清保险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合同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您无需再支付任何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给付金额根据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余额计算得出。本合同所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将基于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重新计算。
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
若本合同附有可以进行减额交清的附加险合同,则附加合同必须与本合同一起办理减额交清;其他所有附加险在您申请减额交清时即刻终止,同时我们退还申请减额交清时附加险的现金价值。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每个保单年度末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您欠交保险费,则现金价值为您已交最后一期保险费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的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可向我公司查询。贷款本金及利息应在贷款当期期限届满日前偿还。未能偿还的利息将被并入原贷款金额中,视同重新贷款。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7 年金转换权
7.1 年金转换权 被保险人满65周岁后,且本合同已持续有效满10年,经与我们协商一致,您有权将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
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8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8.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8.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内显著增加外,在您补付保险费及利息,以及其他所有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若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恢复合同效力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
9 合同解除
9.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0 合同效力的终止
10.1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被保险人身故;
(3)因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情形而终止。
11 如实告知
11.1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2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2.1 年龄错误 本合同中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付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12.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付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12.3 基本保险金额的
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交费期满日后以书面形式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您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将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累计已付保险费和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我们将根据减少后重新计算的累计已付保险费、现金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每个保单年度内您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0%,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
12.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2.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子邮件或电话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电子邮件或电话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2.6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
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3 | 释义 | |
13.1 | 保单年度 |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 |
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 ||
13.2 | 保险费约定支付 |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支付方式确定) |
日 | 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
13.3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 |
为零周岁,每经过1年增加1岁,不足1年的不计。 | ||
13.4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 |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 ||
13.5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 |
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 | ||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
13.6 | 交费期满日 | 最后一期应交保费所在保单年度的最后一天。例如,交费期为20年的,交费期满日为第二十个保单年度的最后一天;交费期为一次性交清的, |
交费期满日为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最后一天。 | ||
13.7 | 全残 |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
(1)双目永久不可逆(注①)失明(注②);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不可逆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不可逆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不可逆丧失(注③);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不可逆丧失(注④);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 |
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⑤)。
注:
①永久不可逆是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②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三级或以上医院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③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④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性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⑤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以下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 ||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 ||
13.8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 | ||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师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 | ||
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
13.9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 |
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 | ||
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
13.10 | 无合法有效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证驾驶 |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或被吊销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 | |
路线学习驾车; | ||
(5)其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 ||
13.11 | 无合法有效行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证 |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 |
13.12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 |
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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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请您从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机构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或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网址:http:// iir.circ.gov.cn)。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十五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无息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
六、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如果您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3)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您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部保险费。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七、请您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您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八、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
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九、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
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从整个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柱,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可以使整个家庭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十、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笔签名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单应当属实;对于销售人员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为了有效保障自身权益,请您在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相关文件亲笔签名。
十一、请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各保险公司按规定开展客户回访工作,一般通过电话、信函、上门和电子化回访等形式进行。为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您应对回访问题进行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请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家庭住址、邮编、常用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对您及时回 访。
十二、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保险公司反映(公司投诉电话 956156);也可以向当地银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当地银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在公司网站及保单回执上载明);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十三、联系方式变更及保险事故的通知
在您的联系地址或电话发生变更,以及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免您的保险利益受损。
【偿付能力披露信息】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23年第1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179.00%,2022年第4季度风险综合评级
(分类监管)评价中,被评定为BBB类,偿付能力充足率已经达到监管要求。如您想了解本公司更详细的偿付能力信息,可在公司官网的公开信息披露专栏及时查阅了解。
公司回访服务电话:956156 公司网址:http://www.generalichina.com
OPE.2016-07 V4.0
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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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人寿电子投保信息确认单
投保单号码:500943889保单类型:电子+纸质
个险/经代渠道:GA 营管处:1X1 组织代码:1X101 营销员代码:37200301 营销员姓名:小溪
投保须知
一、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保之前认真阅读并签署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并确认已了解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注意保险责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责任是否有等待期、免赔额、犹豫期、退保等关键信息),并根据自身状况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交费金额之后再签署投保单。任何与本投保单或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不符的说明及承诺均无效。
二、本投保单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公司需要您提供:您和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的类型、号码,以及您和被保险人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等客户信息。具体信息列明于本投保单的投保人资料、被保险人资料(含第二被保险人资料)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资料栏。本公司会将客户信息中的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职业用于计算保费、核保等,姓名、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用于发送保险单信息、寄送保单和客户回访等客户服务。请确保您所提供的客户信息真实、完整,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本公司向您提供的客户服务质量。本公司承诺未经客户同意不会将客户信息用于人身保险公司和第三方机构的销售活动。
三、在线投保所需填写的内容应由您或被保险人在保险营销员的指导下,亲自填写。在投保人/监护人、成年被保险人、第二被保险人签名栏应分别由投保人、监护人、成年被保险人、第二被保险人亲笔签名。若本公司同意承保,将签发保险合同,请您注意签收。
四、依据保险法,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请您及被保险人如实填写投保单中的各项内容,所有告知事项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
五、本公司对未成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累计赔付的最高限额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为准。
六、根据美国政府《海外账户纳税法案》 (“FATCA”法案),若您的个人信息包含“美国标记”(包括但不限于美国国籍、美国绿卡、美国居住地址或通讯地址、美国电话、美国银行账户等)或者在您投保后个人信息发生涉及上述“美国标记”的变更,且您投保的保险产品属
于“FATCA”法案规定范围,本公司将请您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请您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否则本公司将根据“FATCA”法案的规定处理。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CRS国内指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管理办法》,投保单中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所称“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
八、关于自动续保:若您已申请“自动续保”,当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公司将主动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经审核同意续保,且在保险期间届满时您已支付续期保险费,保险合同将延续有效;经审核不同意续保的,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您。若您未申请自动续保,保险期间届满后保险合同自动终止。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不适用于本条。
九、关于自动垫交:若您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且已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则本公司将自动以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垫交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保险费视同保单贷款。前述余额不足以垫交一天的保险费时,保险合同中止。
十、为维持保险合同效力,请您务必在合同规定的交费日期内及时支付续期保险费,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合同解除。在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十一、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您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但只有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且您已补交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方可恢复合同效力。合同效力中止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不得再申请复效。
投保人基本信息
姓名:沈一生 男
证件类型: 军官证
出生日期:1980年01月01日
证件号码:20230512101
43周岁
国籍: 中国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 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联系电话:住宅: 单位:
有效期限:2020.01.01-2025.01.01
关系:父母 手机号码:13230512101
住所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东山门北路37号中门大厦402
通讯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东山门北路37号中门大厦402工作单位/就读学校: 如梦印刷公司
职业: 内勤行政管理人员
婚姻情况:已婚
首选回访电话:13230512101邮政编码:420001
邮政编码: 420001
工作单位/学校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东山门北路37号中门大厦402
最高职业等级: A01
第一被保险人基本信息
姓名:沈墨 女
证件类型: 军官证
出生日期:2005年01月01日
证件号码:20230512102
18周岁
国籍: 中国
有效期限:2020.01.01-2025.01.01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 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婚姻情况:单身
联系电话:住宅: 单位: 手机号码:13230512102
住所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东山门北路37号中门大厦402
工作单位/就读学校: 中山电子公司职业: 内勤行政管理人员
工作单位/学校地址:
邮政编码:420001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东山门北路37号中门大厦402
最高职业等级: A0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基本信息
中意人寿电子投保信息确认单
法定继承
保险计划(本合同的保险计划、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交费年期及保险费均以保险单为准)
保险计划 第一被保险人:沈墨 中意一生中意终身寿险(分红型) | 交费年期 1年 | 保险期限 终身 | 基本保险金额 3720元 | 交费频率:趸交 |
首期合计保险费: | ||||
10,000.00元 |
红利领取方式:增额红利 身故保险金分期领取申请:一次领取本人同意在贵公司购买所有保险产品的通知书使用电子函件。
交费途径与银行自动转账授权
保险费缴纳方式:首期 实时扣款;
授权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授权账户号码:20230512101101
本人授权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上述银行从本人上述授权账户划扣约定的各期应交保险费、退费及领取合同约定的款项,如授权账户内余额
不足或账户处于非正常状态,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本人承担。如本人在同一指定账户内同时授权交纳两张及以上保险单的保险费或其他自动转账业务时,本人同意依照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规定的顺序转账。授权账户的变更及终止,本人将提前15天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询问事项(一)
若第6至12项的回答为“是”,请在详述栏详细说明。如有第二被保险人,亦需要填写本询问事项。 | 第一被保险人 |
1.投保人在回答保险公司询问事项前,是否已确认被保险人、第二被保险人健康告知结果已得到其本人的确认? | 是 |
2.A.投保人近三年年均收入约:80万元,主要来源:工资收入。B.是否有负债?否。 A.第一被保险人近三年年均收入约:50万元,主要来源:工资收入。B.是否有负债?否。 | |
3.第一被保险人目前身高:170厘米,体重:60公斤。 | |
4.被保险人是否已拥有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农村合作医疗等)? | 是 |
5.所有被保险人是否有吸烟或饮酒习惯,若有,请在下面表格中详述: 第一被保险人: 吸烟: 年 支/天; 饮酒: 酒 年 毫升/天 | 否 |
6.A.除本投保单外,被保险人是否已拥有或正在申请其他人身保险: | 否 |
6.B.申请的人身保险曾否被保险公司拒保、延期或以附加条件承保?是否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 否 |
7.被保险人是否有下列情况: A. 曾否有特殊嗜好?曾否有注射、服用、吸食、使用未经医师处方的国家管制性药物或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B. 曾否或准备计划参加飞行、潜水、探险、赛车、举重、武术及其他竞技比赛等? C. 是否准备计划去境外旅行或居住?如是,去什么地区及多长时间? D. 曾否因身体健康原因而改变职业或工作?您过去的工作是: | 否 |
8.最近一年被保险人是否有新发现的或已存在的任何身体不适症状或体征,如持续发热、不明原因感染、慢性咳嗽、皮肤溃疡、慢性腹泻、淋巴结肿大或明显消瘦(体重下降超过五公斤)或其他? | 否 |
9.最近两年内被保险人是否在进行身体检查时发现异常(包括但不限于X光、心电图、超声波、内窥镜、CT、核磁共振、血液、尿液、病理检查)?或接受诊断、住院治疗、手术、输血或其他治疗?曾否有连续三周以上时间因受伤或疾病而不能工作或上学? | 否 |
10.被保险人是否曾经患有或被告知患有下述疾病或症状、或因此接受治疗: 脑中风(脑出血、脑梗塞)、心脏病、高血压病(收缩压≥140mmHg或舒张压≥90mmHg)、糖尿病、癫痫、抽搐、瘫痪、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痴呆症、肝硬化、重症肝炎、肝脾肿大、尿毒症、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癌症、白血病、淋巴瘤、肉瘤、胶质细胞瘤、骨髓瘤、何杰金氏病)、艾滋病、艾滋病毒感染、失明、失聪、失语、智力低下或其他身体机能障碍或残缺? | 否 |
11.女性专项[14周岁以上(含14周岁)女性填写]: A. 目前是否怀孕?如是,第一被保险人怀孕 周,是否定期产前检查?检查结果是否有异常? B. 曾否有妊娠期异常或生产过程异常(如妊娠高血压综合症、葡萄胎等)? C. 曾否接受过任何乳房检查且检查结果异常?曾否有乳腺增生、乳房肿块或结节、或其他乳房异常情况,接受隆胸等乳房整形手术? D. 是否有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子宫内膜异位症、盆腔炎、异常阴道出血(月经异常)、宫颈糜烂或其他生殖器官疾病?曾否接受过宫颈涂片检查或TCT/HPV检查且检查结果异常? | 否 |
保险公司询问事项(二)
如答“是”,请在详述栏详细说明。如有第二被保险人,亦需要填写本询问事项。 | 第一被保险人 |
中意人寿电子投保信息确认单
1.被保险人是否有或曾有下列症状、疾病或身体异常情况: A.心血管系统疾病,例如冠心病、心绞痛、心肌肥厚、心包炎、心肌炎、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脏瓣膜病、心脏杂音、心律失常、昏晕、心悸、胸闷、胸痛、血管瘤、动脉硬化、血管畸形、脉管炎、静脉曲张、血栓形成或其他心血管系统疾病? B.神经和精神系统疾病,例如脑肿瘤、脑中风(脑出血、脑梗塞)、脑供血不足(暂时性脑缺血发作TIA)、脑动脉血管瘤、脑动静脉血管畸形、帕金森病、眩晕、麻痹、瘫痪、多发性硬化、舞蹈症、企图自杀或其他神经和精神系统疾病? C.呼吸系统疾病,例如支气管炎、哮喘、肺气肿、支气管扩张、肺结核、胸膜炎、持续咳嗽、咳血、痰中带血或其他呼吸系统疾 病? D.消化系统疾病,例如肝炎、乙肝病毒携带、肝功能异常、脂肪肝、胆囊疾病、肝内结石、黄疸、胆石病、胰腺疾病、食道疾病、消化道溃疡、消化道出血、疝气、胃炎、溃疡性肠炎、结肠息肉、痔疮、便血或其他消化系统疾病? | 否 |
2.被保险人是否有或曾有下列症状、疾病或身体异常情况: A.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例如肾炎、肾盂肾炎、肾病综合症、肾功能异常或肾衰竭、肾囊肿、尿路结石、浮肿、血尿、蛋白尿、排尿困难、排尿疼痛、膀胱或输尿管疾病、前列腺疾病或其他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B. 血液疾病,例如鼻衄、胸骨痛、皮肤瘀斑或出血点,牙龈自发性出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贫血、血友病、出血性疾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过敏性紫癜、骨髓疾病或其他血液疾病? C. 内分泌及代谢疾病,例如高血脂、高尿酸血症或痛风、甲状腺疾病、甲状旁腺疾病或脑垂体功能异常、乳房异常泌乳或其他内分泌及代谢疾病? D.免疫系统及结缔组织疾病,例如系统性红斑狼疮、风湿病、类风湿病、干燥综合征或其他免疫系统及结缔组织疾病? E. 肌肉及骨骼系统疾病,例如颈椎病、腰椎骨质增生症、关节炎、关节病、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及脊柱疾病或其他肌肉及骨骼系统疾病? F. 五官疾病,例如视网膜病变、中耳炎、鼻息肉、青光眼、白内障、视朦、声音嘶哑或其他五官疾病? G. 任何恶性肿瘤(癌症)或未经证实之肿瘤或癌前病变、息肉、囊肿、结节、白斑? H. 任何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皮肤病或性病? I.任何以上未述及之受伤、异常症状、疾病、身体检查结果、诊断、输血或输血液制品、治疗? | 否 |
3.A.在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中是否有人曾患有恶性肿瘤、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痛风、家族性结肠息肉、多囊肾、中风、癫痫、肝炎、肝炎病毒携带、嗜酒、企图自杀或其他精神、神经、遗传性疾病? | 否 |
3.B.被保人的直系亲属中是否有人在六十岁以前因疾病去世?如是,说明原因及去世年龄。 | 否 |
投保人及所有被保险人声明与授权
一、本人在决定投保之前已收到并认真阅读了保险产品条款的各项内容,产品说明书
(分红、投连、万能产品适用)、投保提示书、偿付能力披露信息、投资风险评估问卷(投资连接保险适用),对以上内容了解并同意遵守。相关保险营销员已对保险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本人已明确本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否有等待期、免赔额、费用扣除情况、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条款、理赔申请程序及理赔要求等的含义,了解贵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并没有完全依赖保险营销员的解释来决定是否投保。本人已充分了解并清楚本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及相关风险。
二、本人经过仔细审阅后确认上述所有问题的答案及与之有关的资料均由本人亲自提供,提供的内容完整、确实、无误;本人对上述问题所涉及的现在及过去的健康状 况、生活方式和习惯均无隐瞒或遗漏。本人知晓如本人有不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且所有告知事项均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
三、本人确认上述税收居民身份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诺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四、本人承诺投保时已取得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及所有告知事项,否则本人自愿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不利法律后果和相关损失。
五、本人明白上述各项答案及与之有关的资料是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评估风险及签发保险合同所不可缺少的依据。
六、本人授权贵司可以从任何组织、单位、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医院、体检机构、医师等)查询、获取涉及本人保险事宜的资料和证明,用于对本人保险合同相关承保、理赔的依据。 为确保信息安全,贵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七、本人授权贵公司基于为本人提供服务的需要及其他合法理由,处理上述已获得的本人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向保险、再保险、贵公司关联方和合作方提供本人个人信息用于数据处理及分析等事宜。为确保信息安全,贵公司及其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八、本人同意向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及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机构,为履行贵司法定职责、义务或为贵司提供服务,提供本人个人信息、保单信息、承保、理赔等信息,用于上述机构的数据处理及分析等事宜。
九、本人同意授权贵公司及银行从本人账户中扣取约定的保险费。
十、本人保证购买贵公司的保险产品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均是本人的合法收入。
十一、本人确认投保单填写的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为本人真实有效信息,同意贵公司向本人提供的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发送有关保险单的信息。若投保人通过电子和纸质两种途径签收保单,以较早的日期时间记录回执日期。如本次投保的保险产品含有犹豫期,以签收保单回执的日期次日开始计算犹豫期,具体参照产品条款规定。
十二、本人同意贵公司采用电话、短信等方式主动联系本人开展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新契约回访、续期交费提醒、理赔报案信息确认等内容。
十三、本人已知晓在收到寿险保险合同正本并书面签收后的十五天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本保险合同,并可取回扣除了工本费以外的所有已交的保险费,但若本合同已有理赔申请或在上述十五天期限内已有保险险种、保险金额或交费方式等的变更,则投保人解除本合同将不享有取回承保时所有已交保险费的权利。
十四、本人对投保单的所有内容均已知晓并亲自确认,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亲自签名。
*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请勿参与非法集资*
中意人寿电子投保信息确认单
**投保人确认栏**
(如投保的险种中包括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或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需亲笔抄写以下文字完成确认。)
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西安 2023年05月12日
投保人签名
第一被保险人签名
签署地
日期 年/月/日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粘贴页
本页所粘贴的内容须经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审核并批准,加盖骑缝章后方可生效。
2023-05-16
温 馨 提 示
尊敬的客户:
您好!感谢您信任并选择中意人寿保险公司!在您收到本合同后,请您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签收保单回执:在您收到保险合同后,请您认真阅读合同内容,核查合同构件是否齐全,客户资料信息是否正确无误,在核对无误后由投保人本人亲笔在《保险合同签收回执》上签名,签名样式请与投保单签名样式保持一致,之后交给为您服务的保险营销员交回公司。若您投保时选择的是电子保险合同,纸质保险合同仅供参阅,您无需签署纸质保险合同的回执。电子保险合同的签收回执日为电子保险合同进入您指定的电子邮箱之日,但若您通过APP、微信等其他途径签收保单,我们以最早签收日期为签收回执日。
二、为您提供新单回访服务: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我公司将在保险合同签发后对您进行回访服务。您可以选择电话回访或电子化回访。电话回访显示号码为956156,电子化回访仅支持投保人证件类型为身份证的客户使用,您可以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完成新单回访。若您有其他服务需求,请致电公司客服热线956156。
三、防电话诈骗风险提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醒保险消费者,请您保管好个人银行账号及密码等重要信息,切勿相信通知您到银行柜员机领取保单分红或款项的电话,保险公司不会要求客户亲至银行柜员机领取保单分红或其他收益。如有疑问请致电公司客服热线956156。
感谢您的配合!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23-05-16
(此页空白)
尊敬的沈一生客户:
感谢阁下选择投保本公司的保险。愿我们的优质服务,让您满意愉快。
在阁下收到此信的同时,我们已根据投保单资料签发保险合同并送达予您。您有权要求保险营销员向阁下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及全部内容。请您在收到保险合同时仔细阅读其中的条款内容及核实个人资料。我们特别提请阁下留意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附加险是否保证续保、退保处理等条款,如有错误或疑问,请立即向保险营销员当面查询或直接向本公司垂询。若您投保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及指定产品,为确保您的个人权益,本公司将在签发保险合同后为您提供回访服务,回访服务电话:956156,敬请接听,投保人证件类型为身份证的客户可使用电子化回访。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收前请核查合同构件是否齐全,客户资料信息是否正确无误,在核对无误后签收保单,按投保单上的签名样式在下列《保险合同签收回执》上签名。若您投保时选择的是电子保险合同,纸质保险合同仅供参阅,您无需签署纸质保险合同的回执。若您通过APP、微信等其他途径签收保单,我们以最早签收日期为签收回执日。电子保险合同的签收回执日为电子保险合同进入您指定的电子邮箱之日。
另外,阁下可以通过下载“掌上中意”APP,或关注“中意人寿”微信服务号,查询您所投保的所有保险合同信息,按提示操作即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通过拨打本公司服务电话,登陆中意网站或咨询本公司柜面服务人员等方式,查询、核对您的保单信息(对保险期限一年期以上的寿险保单,建议在收到本保单之日起15日内完成首次查询)。
谨祝 安康!
保单签署地机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招商银行大厦9层 邮编:710075 客服热线:029-68669188 传真:029-68669202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029-82309256 当地银保监局投诉电话:029-88419213
经代公司 :陕西正大代理 经代公司销售人员 :小溪 经代公司销售人员代码: :202007220004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2023年05月12日
防电话诈骗风险提示:银保监会要求提醒客户,近期社会上电话诈骗活动猖獗,请您保管好个人银行账号及密码等重要信息,切勿相信通知您到银行柜员机领取保单分红或款项的电话。
保
投保单号码 :500943889
保险单编号 :72002994
险
(签收后请沿虚线剪下回执联,由保险营销员交回本公司)
致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人已收到保险合同正本。
* 7 2 0 0 2 9 9 4 *
合
被保险人 :沈墨
投保人 :沈一生
同 经代公司 :陕西正大代理签 经代公司代码 :37200301 收 经代公司销售人员 :小溪
回
执
保险营销员已向本人明确说明了保险合同的各项内容,包括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否有等待期、责任免除、险种是否保证续保、退保处理等条款。寿险合同犹豫期为签收该回执后的十五天内。本人已知晓有关本人的权利和义务。本人已确认《中意人寿电子投保信息确认单》的信息准确无误。
投保人签名
20 年 月 日
2023-05-16
第26页/共30页
* 0 1 1 3 0 1 *
(此页空白)
首期保险费交纳对账单
保险单编号 :72002994 保单服务人员姓名/代码 :陕西正大代理/37200301
投保单编号 :500943889 营管处/组别 :-/1X101
投保人 :沈一生 保单服务人员联系电话 :
被保险人 :沈墨 保险合同币种 :人民币(元)
尊敬的沈一生先生:
您好!感谢您对中意人寿的信任与厚爱。
您投保的72002994号保单的首期保险费已经成功交纳,具体明细如下,请您核对:
主险名称 | 付款人 | 交费频率 | 交费日期 | 下期交费日 | 合计交费金额 |
中意一生中意终身寿险(分红型) | 沈一生 | 一次交清 | 2023/05/12 | 2023/05/12 | 10000.00元 |
温馨提示
☆ 此对账单可作为您交纳首期保险费的有效凭证。
☆ 您可通过掌上中意APP下载电子发票,或通过致电全国客服热线或至公司柜面申请开具正式发票。
☆ 在您申请涉及全额退还保费(犹豫期退保等)、保费调整(年龄、性别、职业变更等)的保全变更服务时,如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公司将依照税务机关要求回收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请谨慎保管好您的增值税发票客户联。如有遗失,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执行。
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您的保单服务人员或致电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6156,我们将热忱为您服务。谨祝 安康!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23年05月12日
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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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公示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中意人寿公开公示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信息。如果您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通过以下途径向保险公司反映;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全国客服热线及咨询投诉电话:956156官网:www.generalichina.com
咨询投诉电子邮箱:956156@generalichina.com微信服务号:
202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