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TJBD-2024-G-A36SJSG)
专项养护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招标编号:TJBD-2024-G-A36SJSG)
招 标 人: 天津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二〇二四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024年普通国省级公路附属设施综合整治专项养护工程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2024年普通国省级公路附属设施综合整治专项养护工程 已由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2024年普通国省级公路附属设施综合整治专项养护工程立项的批复》(津交发〔2024〕64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天津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拨款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天津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 工程概况
工程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给排水管道改造及地道泵站维修,共涉及3条省道和5个泵站,主要内容为改造给水系统、改造雨水管道、新建边沟、维修泵站等;第二部分为公路站(停车区)及服务区设施维修,共涉及2个点位,主要内容为维修服务区院内设施、增设融雪剂溶解池等;第三部分为克黄线(原津围公路北二线)边沟及绿化整治。
2.1.2 工程内容
(一)给排水管道及泵站维修
对天津大道(老海河—双桥河桥段,长2.2公里)中央分隔带增设给水管道及加压设备,管道与路北侧预留的市政再生水水源管相接;对外环线(K7+600-K7+700)辅道新建雨水口及雨水管道,接入现状检查井中;对平宝线(K33+240—K34+100,K30+310—K30+680)新建钢筋混凝土盖板边沟。
对武清区小营地道泵站更换2台水泵,更换门窗并重做屋顶防水设施;对武清区汊百户地道泵站更换2台水泵,更换门窗并硬化路面;对蓟州区杨玉地道泵站维修泵站房屋,重新施作路面及屋顶防水设施;对宁河区津芦地道泵站、北疆电厂地道泵站水泵配件、电器开关、管件等老旧、损坏设施维修更换。
公路站(停车区)及服务区设施维修
对津围线K142+000处下营服务区停车场铺筑4厘米细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罩面,新建雨水口和雨水管道,将院内雨水引流至院外排水渠,维修卫生间地面等。
在天津大道养护分中心院内新建1座钢筋混凝土结构融雪剂溶解池。
(三)克黄线边沟及绿化整治
修复硬化土路肩,更换重点路段破损的矩形边沟盖板。对K523+680—K523+900、K537+200—K539+050等2处点位路侧边坡或碎落台进行修整并栽植护坡植物,对K520+450—K520+550、K528+020—K528+100、K536+310—K536+400等3处点位的路侧绿化进行补植,提升整体景观。
2.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共分为一个标段,为2024年普通国省级公路附属设施综合整治专项养护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标段范围内公路等级:一/二级公路,含小营地道泵站、汊百户地道泵站、杨玉地道泵站、津芦地道泵站、北疆电厂地道泵站。
勘察设计:包括本工程的勘察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编制竣工图文件,参加交(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等;
施工: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范围内所包含的公路附属设施综合整治等全部工程内容及缺陷责任期修复。(具体内容详见招标人所发方案设计及相关资料)
2.3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128日历天(包含勘察设计服务期和施工工期),2024年6月15日至2024年10月20日,缺陷责任期1年。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勘察(或测绘)、设计和施工资质,
勘察(或测绘)资质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甲级资质,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
设计资质须具下列资质之一: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资质;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施工资质须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天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原养护资质证书,类别级别要求为公路养护工程二类(甲级)和二类(乙级)资质(在有效期内);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新养护资质证书,序列等级要求为路基路面养护甲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均在有效期内);3、京冀企业资质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京冀企业资质资格在我市直接生效和可直接认定的涉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执行,类别级别要求同第1条。
同时具有设计和施工业绩,设计业绩要求近五年内(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至少完成过一项一级或以上公路工程的设计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施工业绩要求近五年内(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至少完成过下列工程之一:1、一项一级或以上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2、一项公路工程(含泵站)施工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或一项市政公用工程(含泵站)施工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能力。
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中的设计单位)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本段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要求,招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工程设计企业。)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
(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所承担的专业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认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5)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6)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7)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8)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对投标人信用等级的认定条件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评价以2022年度天津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未参与2022年度天津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的单位,以交通运输部2022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为准;交通运输部2022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和2022年度天津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信用评价均未参与的(须附未参与评价的说明并加盖公章),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为A级。若为联合体投标,则以设计单位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准;若为非联合体投标,则以投标人的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准,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无经营异常情况。
3.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 年 4 月 26 日至2024 年 5 月 7 日,每日上午 9 时至 12 时,下午 13 时至 17 时(北京时间,下同),将法人营业执照(若为企业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若为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若为联合体还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以及联合体各成员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勘察(或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证书副本、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等上述全部资料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格式文件发送至gc@tjbd666.com邮箱,并注明:1、项目名称及标段号;2、投标单位名称;3、联系人;4、联系方式;5、投标单位联系邮箱;6、增值税开票种类及具体开票信息;7、招标文件邮寄地址。(1)招标文件及方案设计资料将按邮箱预留地址发送快递(顺丰到付)。(2)投标人可以持上述全部资料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九纬路103号万泰大厦10层)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800 元,方案设计资料 0 元,售后不退。
招标文件费用采用现金或银行电汇形式,电汇至:
户 名: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天津河东支行;
账 号:441150100100274018;
采用电汇形式投标单位须从单位银行账户汇出,电汇时注明招标编号。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5 月 27 日 09 时 30 分,投标人应于当日 09 时 00 分至 09 时 30 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第四开标室(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顺驰立交桥旁)。
5.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60.28.163.169/)、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http://jtys.tj.gov.cn/)上发布。
提示: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统一注册市场主体信息的要求,初次参加投标的投标人需在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注册。所有投标人须在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在《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投标确认,未进行投标确认的投标人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7. 招标文件关键内容
另见附件,最终以发售纸质招标文件为准。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
天津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
招标代理机构: |
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 址: |
天津市河东区东兴路218号 |
地 址: |
天津市河东区九纬路103号万泰大厦10层 |
邮 编: |
300170 |
邮 编: |
300171 |
联 系 人: |
王铨、杨世强 |
联 系 人: |
郝文杰、张勇、吕玥 |
电 话: |
022-24139150、022-24138975 |
电 话: |
022-84186009、16622352901 |
传 真: |
022-24139150、022-24156728 |
传 真: |
022-84186009 |
电 子 邮 件: |
/ |
电 子 邮 件: |
gc@tjbd666.com |
网 址: |
/ |
网 址: |
/ |
开 户 银 行: |
/ |
开 户 银 行: |
兴业银行天津河东支行 |
账 号: |
/ |
账 号: |
441150100100274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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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4 月 26 日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天津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地 址:天津市河东区东兴路218号 联系人:王铨、杨世强 电 话:022-24139150、022-24138975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天津滨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天津市河东区九纬路103号万泰大厦10层 联系人:郝文杰、张勇、吕玥 电 话:022-84186009、16622352901 |
1.1.4 |
项目名称 |
2024年普通国省级公路附属设施综合整治专项养护工程 |
1.1.5 |
建设地点 |
天津市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财政拨款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 |
128日历天(包含勘察设计服务期和施工工期),2024年6月15日至2024年10月20日,缺陷责任期1年。 |
1.3.3 |
质量标准 |
勘察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规范、规程和有关技术规定。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工程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见附录1 财务要求:见附录2 设计业绩要求:见附录3 施工业绩要求:见附录3 信誉要求:见附录4 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见附录5 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附录5 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附录5 施工机械设备:无 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无 其他要求:(1)在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若有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2)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可兼任项目经理。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þ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2)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3 家。(投标人若是联合体,联合体成员中仅限一名成员为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任务。) |
1.5 |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
1.9.1 |
踏勘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10日之前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15日之前 |
1.11.1 |
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 |
/ |
1.11.2 |
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 |
不允许,招标范围内除劳务分包外的所有内容均不允许 ¨允许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10日之前 |
2.2.2 (1)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在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60.28.163.169/)、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http://jtys.tj.gov.cn/)上发布 |
2.2.2 (2) |
投标截止时间 |
同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收到澄清后 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收到修改后 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费率97%(取费基数为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批复中勘察设计费、工程保险费与建安费金额的总和)。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本项目签约合同价以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批复中勘察设计费、工程保险费与建安费金额的总和乘以所报费率为准。 2、投标人除填报费率外,还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清单报价,投标报价汇总表包含建安费(含工程保险费)。此报价仅作为招标人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不作为本项目评标价得分计算的依据。 注:投标人需自行测算工程总造价,总造价不得超过立项批复工程估算总投资。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120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 万元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其他形式:无 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 不要求 不要求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
2020年至2022年,或2021年至2023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之日 |
3.5.5 |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之日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在该单位缴纳社保缴费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或其他能够证明委托代理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委托期限应保证授权委托书在投标有效期满前一直有效。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4份 提交电子版文件:1份(光盘或U盘) |
3.7.5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装订好的投标文件要求编辑目录和逐页连续的页码。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投标文件封套: 招标人名称:____________ 招标人地址: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保函封套: 招标人名称:____________ 招标人地址: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 招标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第十开标室(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顺驰立交桥旁)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5.2 |
开标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推选的投标人代表或随机抽取的投标人代表检查 开标顺序:随机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9人,其中招标人代表3人,专家6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一至三名 |
7.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公示媒介: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60.28.163.169/)、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http://jtys.tj.gov.cn/) 公示期限:3日 |
7.4.1 |
履约担保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要求,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 10 %签约合同价,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为 / 信用等级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为 / %签约合同价。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的银行级别:支行及以上 不要求 |
8.5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电话:022-84194189 传真:022-84194189 邮政编码:300250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3 |
第1.3.4项补充 |
1.3.4安全目标 在生产过程中无生产责任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死亡事故的发生。 |
1.4.3 |
删除1.4.3(2)项
|
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删除1.4.3(2)项。 |
1.4.3 |
补充第1.4.3(13)-(19)项 |
(13) 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14)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5)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6)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18)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
1.4.4 |
补充第1.4.4(2)项 |
(2)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中的设计单位)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本段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要求,招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工程设计企业。) |
2.1 |
补充第2.1.2项 |
2.1.2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其他资料复印件可为黑白扫描件或黑白复印件。 |
2.2、2.3 |
补充第2.2.4、2.3.3项 |
2.2.4、2.3.3招标人将在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60.28.163.169/)、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http://jtys.tj.gov.cn/)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请各投标人下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函确认。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切关注,以便掌握相关澄清及修改。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发出的澄清、修改及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发出的澄清,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回函确认,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
3.5 |
第3.5.1项修改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及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本段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要求,招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工程设计企业。),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还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登记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可只附主管部门信息,其主管部门视为其全资股东。登记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发起人姓名不具体的应附书面说明具体姓名及出资信息,同时应书面补充发起人之外的股东姓名及出资信息(并加盖单位章),投标人为上市公司的,应书面补充说明持股比例超过20%的股东姓名及持股比例(并加盖单位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填写。 |
第3.5.2项补充 |
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如果投标人为集团公司,上述的财务会计报表均指合并财务会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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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3项修改 |
1、设计业绩: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网址: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或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即包括“工程名称”“项目类型”“合同价”“技术等级”“主要设计内容”“人员履约信息”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设计业绩时间认定,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为准。 2、施工业绩: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后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网址: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应附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可提供相关业绩的中标公示网页截图(须注明网址和查询路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即: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出“投标人须知附录3”中相应要求的,应提供由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加盖业主公章)。 施工业绩以工程交工的时间为准。 3、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后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网址: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可提供相关业绩的中标公示网页截图(须注明网址和查询路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即: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出“投标人须知附录3”中相应要求的,应提供由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加盖业主公章)。 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以工程交工的时间为准。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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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第3.5.6项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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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第3.5.6项 |
3.5.6“投标人的信誉情况”后应附 (1)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无经营异常情况、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2)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3)投标人须将近三年内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承诺填写在“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并提供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名单(加盖单位公章)。 (4)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须说明其交通运输部2022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请登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下载(或截屏)打印,并加盖公章。] 及2022年度天津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信用评价[请登录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http://jtys.tj.gov.cn/) “政务公开-通知公告”下载打印《关于公布2022年度天津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及人员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并加盖公章。] 本项目对投标人信用等级的认定条件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评价以2022年度天津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未参与2022年度天津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的单位,以交通运输部2022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为准;交通运输部2022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和2022年度天津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信用评价均未参与的(须附未参与评价的说明并加盖公章),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为A级。若为联合体投标,则以设计单位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准;若为非联合体投标,则以投标人的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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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补充第3.5.7项 |
3.5.7“主要人员简历表”应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的社保缴费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提供其担任类似项目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上述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及各种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中姓名应完全一致。名称不一致的,按未提供证件或证明处理。 “主要人员简历表”后还应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后应附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能体现出资格审查条件(人员最低要求)要求的内容及其任职情况。 设计业绩应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其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人员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施工业绩应附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能体现出“资格审查条件(人员最低要求)”要求的内容及其任职情况。[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网址: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人员最低要求)中的业绩要求,可提供相关业绩的中标公示网页截图(须注明网址和查询路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出“资格审查条件(人员最低要求)”中相应要求的,应增加提供由业主开具的证明其任职的证明材料并加盖业主公章]。 施工总承包业绩应附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能体现出“资格审查条件(人员最低要求)”要求的内容及其任职情况。[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网址: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在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在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人员最低要求)中的业绩要求,可提供相关业绩的中标公示网页截图(须注明网址和查询路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出“资格审查条件(人员最低要求)”中相应要求的,应增加提供由业主开具的证明其任职的证明材料并加盖业主公章]。 相关人员社保缴费证明时间为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连续6个月)。 如施工负责人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
补充第3.5.8项 |
3.5.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7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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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第3.5.9项 |
3.5.9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不允许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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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第3.5.10项 |
3.5.10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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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第3.7.2项补充 |
投标文件中填写的项目名称、标段号、招标人名称等关键信息应与招标文件一致。投标文件中填写的时间、投标人名称等关键信息不应有明显严重错误。 |
第3.7.4项补充 |
投标文件副本应为正本的彩色或黑白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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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补充4.2.6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第三章 评标办法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的相关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时准备以下证明材料原件,以备核验: (1)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2)投标文件中所附业绩的全部证明材料(除网页截图外)原件; |
7.1 |
第7.1款补充 |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并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http://jtys.tj.gov.cn/)和《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60.28.163.169/)上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内容包括:(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编号;(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7.4 |
第7.4款补充 |
自出具交工验收证书后招标人将预留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预留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等其他事项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第4.2及17.4的相关条款。 |
7.5 |
补充第7.8.6项 |
如果根据本章第3.5.10项、第7.4.2项及第7.5.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
9 |
补充第9.1款 |
9.1中标人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补充第9.2款 |
9.2依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中标人企业业绩及人员业绩将进行网上公示。若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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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第9.3款 |
9.3质量保证金限额为3%合同价格。履约担保的退还与收取质量保证金不得重复,并符合国家住建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文件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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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第9.4款 |
9.4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中自行公示除股东(股份公司为发起人)姓名以外的详细出资信息,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中的规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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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第9.5款 |
9.5中标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市人力社保局等六部门《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津人社局发〔2022〕2号)执行。 中标人请严格执行《市人力社保局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人社局发〔2018〕40号),按时足额为农民工交纳工伤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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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第9.6款 |
9.6投标人严格执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扬尘在线监测和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安装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交发〔2018〕108号),投标时应在总报价中充分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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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第9.7款 |
9.7承包人按照相关部门及发包人的防控疫情有关要求做好防疫措施。如因疫情防控不满足要求,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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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第9.8款 |
9.8根据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标人须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交易服务费用。该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招标人不另行单独支付。 |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须同时具备勘察(或测绘)、设计和施工资质, 勘察(或测绘)资质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甲级资质,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 设计资质须具下列资质之一: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资质;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施工资质须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天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原养护资质证书,类别级别要求为公路养护工程二类(甲级)和二类(乙级)资质(在有效期内);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新养护资质证书,序列等级要求为路基路面养护甲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均在有效期内);3、京冀企业资质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京冀企业资质资格在我市直接生效和可直接认定的涉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执行,类别级别要求同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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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
无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
同时具有设计和施工业绩, 设计业绩要求近五年内(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至少完成过一项一级或以上公路工程的设计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 施工业绩要求近五年内(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至少完成过下列工程之一:1、一项一级或以上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2、一项公路工程(含泵站)施工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或一项市政公用工程(含泵站)施工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 设计业绩时间认定,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为准。 施工业绩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以工程交工的时间为准。 |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无经营异常情况、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项目对投标人信用等级的认定条件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评价以2022年度天津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未参与2022年度天津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的单位,以交通运输部2022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为准;交通运输部2022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和2022年度天津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信用评价均未参与的(须附未参与评价的说明并加盖公章),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为A级。若为联合体投标,则以设计单位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准;若为非联合体投标,则以投标人的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准。(若未均参与评价,须附未参与评价的说明并加盖公章,并在说明中写明属于以下哪种情况:1、2022年度天津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信用评价未参与;2、交通运输部2022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未参与;3、交通运输部2022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和2022年度天津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信用评价均未参与。) |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在岗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公路工程或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至少担任过一项下列工程之一(体现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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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设计负责人 |
1 |
公路工程或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至少担任过一项一级或以上公路工程的设计负责人。 |
/ |
施工负责人 |
1 |
公路工程或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至少担任过一项下列工程之一(体现任职情况): 1、一级或以上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 2、公路工程(含泵站)或市政公用工程(含泵站)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注:在满足资格要求的情况下,项目经理可由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担任。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
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专业职称。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施工机械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候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响应和偏离
1.12.1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投标文件屮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合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別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l.12.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3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本章第1.12.3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做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淸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价格清单;
(6)承包人建议书;
(7)承包人实施计划;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按废标处理,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或“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近年完成的类似施工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应采用单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投标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5.2.2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3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设计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施工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
其他规定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 1.4.4 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安全目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
||
承包人建议 |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承包人建议书:15 分 资信业绩部分: 20 分 承包人实施方案:15分 投标报价:50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中填报的费率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根据评标办法第3.1款的规定,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2.2.3 |
投标报价的 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续上表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1) |
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 |
图纸 (5分) |
合理得基本分3分,根据详尽及优劣程度酌情加0-2分。 |
工程详细说明 (5分) |
合理得基本分3分,根据详尽及优劣程度酌情加0-2分。 |
||
后续服务安排及保证措施 (5分) |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合理得基本分3分,根据详尽及优劣程度酌情加0-2分。 |
||
2.2.4(2) |
资信业绩 评分标准 |
履约信誉 (6分) |
投标人设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AA级得6分,A级得4分,B级得2分,其余的得0分。 |
类似项目业绩 (6分) |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得3.6分; (2)近五年内(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每多增加一项设计或施工业绩的,加0.8分,本项最多加0.8分。 (3)近五年内(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每具有一项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的,加1.6分,本项最多加1.6分。 注:1.资格审查最低要求中提供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3)中不再进行加分; 2.业绩要求同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 |
||
主要人员业绩 (8分) |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得5分; (2)项目经理(或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的业绩每多增加一项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的,加1分,最多加3分。 注:业绩要求同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 |
||
2.2.4(3) |
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 |
总体实施方案 (5分) |
合理得基本分3分,根据详尽及优劣程度酌情加0-2分。 |
项目实施要点 (5分) |
合理得基本分3分,根据详尽及优劣程度酌情加0-2分。 |
||
项目管理要点 (5分) |
合理得基本分3分,根据详尽及优劣程度酌情加0-2分。 |
||
2.2.4(4)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
评标价(50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50-偏差率×100×0.2;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50+偏差率×100×0.1。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资信业绩分值高的优先;资信业绩得分也相等的,以承包人建议书分值高的优先;承包人建议书得分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2.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
注: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 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七人(含七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保留2位小数。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量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资信业绩分值高的优先;资信业绩得分也相等的,以承包人建议书分值高的优先;承包人建议书得分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承包人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承包人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建议书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D;
(5)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E。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D+E。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10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3 质量保证
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 设计审查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 7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4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6.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4 实施方法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 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 场外交通
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 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2 施工测量
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0.3 治安保卫
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4 环境保护
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10.5 事故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 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1.7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12. 暂停工作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 项的约定执行。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4.1 项或第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5. 变更
15.1 变更权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承包人需与天津市及各区县政府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交通执法部门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详细结合,如发生与初步设计不一致的,需经发包人同意。费用发生变化的,需按投标价格合理调增或调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暂列金额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5 计日工(A)
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5 计日工(B)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5.6 暂估价(A)
15.6.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2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6.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3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3.2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 暂估价(B)
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 Ft3 Ftn
△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第17.3.4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3.2 支付分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 竣工试验
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
(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竣工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国家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5 区段工程验收
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6 施工期运行
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 竣工后试验(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5.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9 竣工后试验(B)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执行。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2 工伤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5.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6.3 款或第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第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发包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 合同
本项补充第1.1.1.10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3 工程和设备
第1.1.3.4目细化为:
区段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第1.1.3.10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1.1.3.11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
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6 其他
本项补充1.1.6.4目~第1.1.6.11目:
1.1.6.4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5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7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8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9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10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11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方案;
(10)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3.1.1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3.5商定或确定
第3.5.1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天津市公路养护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
(6)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担保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4.3 分包
第4.3.2项~第4.3.3项细化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 .1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有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a.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b.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c.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
(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3.2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4.3.5 项、第4.3.6 项:
4.3.5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3.6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4联合体
本款补充第4.4.4项:
4.4.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4.6.1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4.6.6项:
4.6.6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4.10.1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第4.11.2项细化为:
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4.11.3项:
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4.14、第 4.15款
4.14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4.15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6.2.3项补充:
发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7.1.2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目的规定办理。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 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9. 测量放线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10.2.1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第10.2.7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若发包人公布了投标控制价上限时,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本款补充第10.2.10项~第10.2.12项:
10.2.10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
10.2.11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10.2.12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10.4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10.4.4项~第10.4.12项:
10.4.4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10.4.5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10.4.6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10.4.7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10.4.8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10.4.9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10.4.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10.4.11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10.4.1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开始工作
第11.1.2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
补充第11.8款:
11.8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 暂停施工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本款补充第12.2.3项:
12.2.1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13.1.1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本款补充第13.1.4项和第13.1.5项:
13.1.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第13.2.1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本款补充第13.2.2项~第13.2.10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2.3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13.2.4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13.2.5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13.2.6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13.2.7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13.2.8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配齐检测和实验仪器、仪表,及时校正确保其精确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13.2.9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13.2.10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13.4.1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13.5.1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 试验和检验
补充第14.5款:
14.5 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 变更
第15.2.2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3.2 变更估价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本款补充第15.3.4变更的估价原则
15.3.4变更的估价原则
15.3.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3.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3.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3.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3.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3 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15.3.4项:
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15.4.1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5.4.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4.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补充第15.7项
15.7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6. 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16.1.1项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
(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价格调整公式
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
式中,A=1-(Bl+B2+B3+......+Bn)。
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预付款
本项约定为: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索赔履约担保,并解除合同。
(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
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预付款保函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17.2.1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本项约定为: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4)项细化为:
发包人收到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后,依据代建单位申报的资金使用申请,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开具正式发票。因上级部门资金下达延误导致发包人不能如期支付款项的,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暂停工程施工或延误工程进度。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本款补充17.3.6项:
17.3.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4 质量保证金
第17.4.1项、第17.4.2项细化为:
17.4.1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7.4.2在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6 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 竣工验收
第18.3.2项补充:
竣(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设计、施工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竣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竣(交)工验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交)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18.3.5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竣(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竣(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补充第18.3.7项:
组织办理竣(交)工验收和签发竣(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竣(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18.10款:
18.10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交)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第19.2.2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 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 保险
20.1设计和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3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20.3.2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 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
20.5.3 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3)目细化为:
(3)承包人违反第6.3 款或第7.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9)目细化为:
(9)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10)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11)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2)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交通运输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5)目细化为: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 争议的解决
24.3 争议评审
第24.3.1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24.4、第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24.4 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 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包人:天津市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东兴路218号 邮政编码:300170 |
2 |
1.1.2.9 |
监理人信息:中标后通知中标人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14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 /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 % |
6 |
6.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
7 |
7.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
8 |
9.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14天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7天 |
9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2000元/日 |
10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3%签约合同价 |
11 |
11.5 |
提前交工的奖金:/元/天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签约合同价 |
13 |
15.3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 |
续上表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4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1或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若按第16.1.1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 合同期内不调价 |
15 |
17.2.1 |
开工预付款金额:30%签约合同价。(含全额安全生产费) |
16 |
17.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签订合同后承包人所购进的主要材料(钢材、混凝土、石灰、粉煤灰、水泥、碎石、土方、沥青油、管桩等)单据所列费用的60%支付材料预付款,在当期中期支付证书中支付。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10份 |
18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30万元 |
19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手续费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10%。 |
21 |
17.4.1 |
质量保证金限额:3%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并在交工验收时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优惠的金额 |
22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 |
23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 |
24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6份 |
25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人施工期运行: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
26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
27 |
19.7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 |
28 |
20.1.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3.2‰ |
29 |
20.1.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15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0.8‰ |
30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为准。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1.1.1.1目细化为: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报价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第1.1.2.11目和第1.1.2.14目:
1.1.2.11 联合体牵头人:指组成联合体的各当事人共同授权的作为代表的一个当事人。
1.1.2.12设计代表: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本合同工程设计的组织管理者。
1.1.2.13专业负责人:是指由承包人批准的、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1.1.2.14 设计文件:是指投标人按国家和主管部门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设计产品,包括技术设计文件(如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参考资料、工程量清单及施工专用技术规范等。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约定为:
本合同所有的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图纸均由承包人负责提供,承包人所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及变更图纸须满足项目专用合同条款4.1.11的规定和要求。设计图纸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审定。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本项约定为:
设计文件的修改须经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本款3.1.1项补充:
(11)按10.1款批复或修改合同进度计划
(12)按照第16.1款进行调价
本款补充第3.1.4项:
3.1.4监理人的有关决定,都必须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工程施工的有关协议或决定,必须抄报监理人,以利于系统管理。在任何情况下,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索赔、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等一切与费用有关的监理人指令,均需先与发包人协商,发包人认可后方能生效。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本项细化为:
(1)如果监理人有书面要求,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及其职工使用由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电梯等,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它工程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
(2)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含入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其他义务
本项(1)目约定为:
(1) 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本项(3)目约定为:
承包人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材料、设备货款、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等费用;监理人或发包人对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承包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
如承包人发生本款所述拖欠行为,一经查实,一律通报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偿付的,发包人可将有关情况报行发包人管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可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
本项(4)目约定为:
(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在接到开工令后7天内应制订工地规则并报监理人审查批准,告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遵守的规章制度,并应予以遵循。这类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下列方面的内容:
a.廉政建设实施细则;
b.安全防卫措施;
c.工程安全措施;
d.环境卫生制度;
e.防火措施;
f.周围及邻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措施;
g.发包人要求的其它制度、办法。
增加(6)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完成全部档案移交工作,且符合档案移交的相关要求。
增加(7)铁路、交管、环保、园林绿化、路灯、占路、水务等相关部门协调工作由承包人自行办理,且各项协调管理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本款补充第4.1.11项:
4.1.11 承包人的设计职责
承包人应按下述规定履行施工图设计职责:
(1)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勘察设计方面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等有关规定,各专业负责人及主要设计人员须常驻现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工作。
(2) 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现行标准)及现行的有关建筑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b. 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
c.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d. 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满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e. 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且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后选用。
f.设计文件的编制需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
(3) 承包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设计进度报告,说明该月设计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安排,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例会。
(4) 承包人应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做好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不能降低方案设计的使用功能、服务水平、质量标准、安全储备、使用寿命等要求。
(5) 承包人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和有关方针政策,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和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6) 承包人必须认真贯彻“六个坚持,六个树立”的新理念:“第一,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安全至上的理念;第二,坚持人与自然相和谐,树立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理念。第三,坚持可持续发展,树立节约资源的理念。第四,坚持质量第一,树立让公众满意的理念。第五,坚持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设计创作的理念。第六,坚持系统论的思想,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
(7) 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审查,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承包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设计文件。
(8)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30天内,完成对设计文件的修改。
(9) 对于已经获得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发包人认为有部分工程需要优化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进行优化设计,其设计费用应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0) 承包人应根据投标承诺在施工现场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11) 承包人必须按照由行政主管部门最终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完成合同工程内容。
(12) 对于承包人设计文件中的错误、遗漏、含糊、不一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无论是否已通过各项审查,承包人均应自费对这些缺陷和其带来的工程问题进行改正。
(13) 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设计方案和施工工艺的优化、修订或变更,均应由承包人事先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书面报告,视管理权限由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批通过或核备后方可组织实施,在此种情况下,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发包人应承担的全部设计责任,也不改变本合同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4) 承包人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承包人采用其它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15)承包人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经监理和业主同意,如业主有变更要求,承包人需按业主要求进行变更设计,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优化设计的变更须经监理和业主同意,如涉及立项批准的概算调整,按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约定执行。
4.2 履约担保
本款细化为:
(1)履约担保不计付利息;
(2)逾期返还履约担保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4.6.3项细化为:
承包人的主要人员(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应与承包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填报的主要人员一致。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对于其他人员(招标文件合同附件格式附件四要求的人员),承包人应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按照招标文件合同附件格式附件四的要求填报派驻合格人员,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人员且不允许更换。
无论是承包人主动撤换其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还是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都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该人员并对承包人课以违约金,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课以每人次人民币50万元的违约金,更换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课以每人次人民币20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课以每人次人民币2万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若未经允许擅自更换人员,将按对应数额双倍进行违约处罚。项目经理和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擅自离岗或拒不到位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课以5000元/天·人的违约金。如果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在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上不称职,且通知承包人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撤回该人员,同时委派一名同等资历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的新的人员担任,撤回并重新委派期间不得有职位空。
在全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严禁在另一项目兼职,同时必须保证每月至少有21天在施工现场。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兼职项目经理课以每项目人民币20万元的违约金,兼职项目总工课以每项目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兼职其他管理人员课以每项目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若多个项目兼职则累计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在全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其他人员社保缴费证明应与中标单位一致,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社保不一致的项目经理课以每项目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项目总工课以每项目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其他管理人员课以每项目人民币1万元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外出,须保证一人在场。承包人的人员外出时间连续超过两天时,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外出。未事先征得发包人、监理人书面批准,承包人项目经理及其他人员擅自外出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马上返回现场或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并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工程施工结束且交工证书签发后,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方可在其他工程中任职,但在合同结束前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应随时响应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到位,否则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对承包人课以违约金。
承包人派驻现场的管理、技术及质检人员应备有相应的职称、资质等证书,发包人有权进行检查。若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派驻现场的管理、技术或质检人员的资质或数量不能满足工程进度和安全质量要求时,应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替换或增加相关人员的指令,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14天内,必须按指令要求调整到位。若承包人在接到指令14天内未按要求执行,将对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天津市公路养护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4.8.1项补充:
承包人应按劳动合同及时发放薪酬,不得因此影响工程的正常进展及发包人的声誉。因此造成的劳务纠纷,发包人在收到劳动部门的仲裁结果后,有权根据仲裁结果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扣付。对工程的正常进展及发包人声誉造成影响的,发包人可以视情况向承包人课以10万元以内的违约金。
本款补充第4.8.7、4.8.8项:
4.8.7 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提供其工作所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保证劳动者在劳动中免受伤害。如劳动者在为本合同段服务过程中发生职业病、人身意外伤害、伤亡,索赔等事宜均由承包人负责。
4.8.8 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补充:
1、在本项目交工验收前的建设期间,不得以预提设备折旧、材料摊销、利润、上交上级单位管理费等任何理由转移、挪用、截留资金。
2、大额资金使用须报发包人审批。
3、按照发包人要求技术报送有关资金监管信息和资料。
4、积极接受和配合发包人及其委托机构的审计监督和财务检查。
5、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转移、挪用、截留或套取资金,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况扣除违约金额2%的违约金。
4.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
第4.11.3项约定为:
本项目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范围:方案设计和立项中已明确指出的并且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不利地下和水文条件。
8. 交通运输
8.2 场内施工道路
本款补充第8.2.3至8.2.5项:
8.2.3 承包人如果需要修筑施工便道,应结合现场考察的情况和本工程的特点,征得业主单位同意后在项目范围内修筑施工便道。
8.2.4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一切施工作业所需的临时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对所使用的由发包人提供的或按需要由承包人自建的或借用、占用、利用当地的所有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进行养护和维修,直到工程竣工,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开支。
8.2.5 在工程施工中发生的运输便道的修建、现有交通设施的改造、现有乡村运输道路的维护保养和环境污染等费用一律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将使用现有乡村运输道路的名称、长度、位置图报发包人批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9. 测量放线
9.2施工测量
本款补充第9.2.3至9.2.4项:
9.2.3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测量放线工作的准确性。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仪器和工具必须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
9.2.4 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48小时前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
10.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10.2.8项第(4)目约定为: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原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
补充第10.2.13项:
(1)承包人在施工管理中要同时落实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按照规范或相关部门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防护措施,组织定期安全检查和季节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现场研究解决;
(2)在施工进行中各项劳动保护工作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费用均含在本工程承包合同价款内。
(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随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安全监督和检查,按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4)发生工伤或其它问题,均由承包人负责按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上报、统计和处理,并立即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责任、安全事故的;或因存在质量责任、安全事故隐患被监理人、发包人提出而仍不整改的;被监理人、发包人及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课以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将加大处罚力度,具体比例由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商议确定,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
(6)在承包人施工期间如发生工伤或其他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作为第一责任人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并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使该事件能够尽快妥善处理,避免对本工程建设造成影响。事件处理完毕后,承包人应尽快将现场恢复原状、对被破坏的工程、设施等进行维修,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如因该等安全事故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据实赔偿。
(7)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施工路段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2]1684号执行。
合理安排施工计划。施工工程要严格按照建管单位批准的路段和时段组织施工,除保障公路安全运行开展的应急养护工程外,尽量避免在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进行影响通行的施工作业。养护工程尽量避免在同一行车方向多个路段同时施工和长距离连续施工。
加强施工控制区管理。施工控制区要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标准规范要求科学设置,并完善临时交通安全设施,弯道、长下坡路段要根据实际适当延长缓冲区,夜间施工路段要增设照明、警示灯、反光标志等防护设施,加强警示提示。因施工中断交通的,要在强化封闭设施和中断交通警示提示的同时,提前设置绕行路线,并在施工封闭路段前方的交叉路口(或互通立交)前按要求设置绕行标志、公开发布绕行信息。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便道,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加强通行秩序管理。双向交替通行的路段、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桥梁路段以及特长隧道、长隧道路段,施工单位开展交通疏导,可全时段配备交通引导人员或设置移动式交通信号灯。桥梁施工期间要加强车辆限速、限载等通行控制,不得集中放行大型载重车辆。独柱墩桥梁施工期间要避免偏载通行和超重型大件运输车辆通行。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交通高峰时段,施工单位落实专人引导和警示过往车辆减速慢行。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开始工作
本款11.1.1项补充: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0天内,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办理交管手续,完成前期准备工作,保证具备开工条件,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本款11.1.2项细化为: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设计工作计划,并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完成设计及审查修改工作。
补充11.1.3项承包人须按照业主及监理同意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补充:除发生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总工期固定不变。除因不可抗力外,因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导致工程延期3个月以上,承包人方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赔偿金额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协商确定,无法协商一致的,按发包人确定的赔偿方案执行。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约定为: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1)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六级(含六级)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以及不利的降水及大风浪、海啸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2) 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a. 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 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3) 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异常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4) 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
(5) 受本子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本款补充第13.1.6、13.1.7项:
13.1.6本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系统和质检系统,认真执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文件,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目标要求。若由于承包人不重视质量管理,工程验收未能达到目标要求,则按22.1.2款规定进行违约处理。
13.1.7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不及时进行整改或修复,发包人将暂不支付工程款,直至整改或修复工作结束并符合规范要求。
14. 试验和检验
补充第14.5款:
14.5 试验室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内,应建立工地试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配备工程所需的一切试验和检验设备,工地试验室或试验检测单位设备须由计量部门标定,并通过天津市相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其进行的技术资质审查,施工期间所有检测仪器、仪表、计量用具须定期校正,以保证其应有的精度;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工地试验室应在合同生效后35天内组建完毕报监理人审查后,报发包人进行工地试验室人员和试验项目的认定。工地试验室的规模、设备、人员资格、数量应满足现场试验工作需要,实验仪器要具备数据上传功能。工地试验室须按照质监部门要求配备办公电脑、打印机及相关试验内业管理软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超出监理人所要求的日期,监理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留50万元人民币,作为承包人配备试验检验设备的保证金。若承包人配备的试验检验设备,报经监理人查验合格后,将退还5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不计利息)。从接到监理人扣留的试验检验设备保证金通知单之日起,承包人在7日内仍未按监理人的要求配备试验检验设备,发包人和监理人将动用保证金协助承包人建立工地试验室,余额待工地试验室建立后退还承包人。如有不足,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自任意一笔应付费用中抵扣。
15. 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本款补充第15.2.3项:
15.2.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抄送监理人。包括经发包人采纳后可能:
(i)加快竣工;
(ii)降低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的费用;
(iii)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
(iv)给发包人带来其他利益的建议。
15.3 变更程序
本款细化为:
15.3.2变更估价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28天内,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的估价原则,确定对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
15.3.3变更指示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包括变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承包人完成全部变更工作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合格后,由监理人将变更报价书的报价金额计入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
15.3.4本项目的设计变更程序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第5号)执行。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设计变更的,重大变更将依据有关规定报市交通运输委审批,一般变更由市公路中心负责审查,在实施前需告知监理单位,发包人认为变更不合理的有权予以否定。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时,按照风险划分原则处理。其中,发包人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因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调整引起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与合同总价均调整,按规定报批后执行。其余设计变更(含完善设计),超出合同总价部分由承包人自付,低于合同总价部分,按工程实际发生支付。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本项补充: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发包人收到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后,依据代建单位申报的资金使用申请,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开具正式发票。因上级部门资金下达延误导致发包人不能如期支付款项的,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暂停工程施工或延误工程进度。
17.3.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津人社局发【2022】2号)执行。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的方式,或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自施工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按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造价的2%比例存储。承包人在本市有多个工程项目的,按施工合同造价的1%比例存储。单个工程项目存储上限为200万元。
17.4 质量保证金
本款细化为:
(1)质量保证金不计付利息;
(2)逾期返还质量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3)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违约情况向承包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具体金额经双方友好协商无法解决时按照合同通用条款24.1(2)方式解决。
(4)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无息返还承包人。
(5)工程交工后,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证金保函,保函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保险等形式,保证金额与质量保证金等额,申请支付全部3%质量保证金。
17.5竣工结算
本款补充第17.5.3项:
17.5.3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批复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最终合同总价,即以批复施工图设计预算中建安费、工程保险费及勘察设计费之和为基数,乘以承包人填报的报价比例后的数值作为合同总价。
承包人应当依据委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各分项工程合计总价与合同总价一致的原则,调整工程量清单,清单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中期计量支付依据。
项目完成后,承包人应当根据调整后最终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结算,并经第三方咨询机构审核后纳入财务决算,工程竣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2)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按照原交通部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及《天津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7 竣工清场
本款补充第18.7.3项:
18.7.3 为完成合同工程而由承包人实施的临时工程,工程竣工之后经监理人批准不须拆除的,其所有权归属发包人。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10)目细化为:
(10)承包人违反第4.1.10(3)的规定,未按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分包人的工程款、材料设备货款。
(11)承包人违反4.6款的规定,承包人随意更换主要人员或因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不称职而被要求更换人员。
(12)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约定为:
(1) 承包人未按投标文件中分包计划规定,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定擅自对本工程进行违法分包、转包时,发包人除将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外,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工程损失费。
(2)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将已进场的施工机械和材料试验、质检仪器设备撤离现场时,发包人将按该设备的重置价值从工程期中支付款中扣除违约金。
(3)本项目工程质量未达到质量标准中的奖项要求,扣除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或抽查,如发现承包人出现降低施工标准或偷工减料或出现较大质量问题,发包人将按每次1000元-10万元的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承包人拒绝按13.6款的相关规定清除不合格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另请单位清除,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另外,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未能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使得周边环境遭到破坏或污染时,经监理人确认后,每次按照1000元-10万元的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4)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制定阶段性工期目标并提交监理人批准,并努力完成工期目标,如承包人未按阶段性工期目标完成,课以1000元-5万元违约金。
另外,由于承包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视情况扣除承包人签约合同价1%-10%的违约金。
(5)承包人发生地22.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将不予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6)承包人发生地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邀请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任何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合同终止后的有关事宜应按照第22.1.4和22.1.5款的规定办理。
(7)未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或不满足办公需求的,课以100000元违约金。
(8)未组建项目经理部并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转的,课以100000元违约金。
(9)未建立工程管理与协调制度或制度不完善的,课以30000元违约金。
(10)施工工序未按照规范及图纸要求施工,每出现一处课以2000元违约金。
(11)质量问题每发生一次,视情节严重情况课以 1000-10000 元违约金。
(12)未按规定及要求将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上墙的,课以1000元违约金。
(13)未按规定及要求设置专职安全员的,课以 10000 元违约金。
(14)安全员未按合同要求在岗,每发现一次,课以 1000元违约金。
(15)未按规定及要求进行三级教育的,课以 1000元违约金。
(16)未按规定及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的,课以1000元违约金。
(17)未按规定及要求设置安全隔离及防护设施的,每一处课以1000元违约金。
(18)夜间施工未按规定及要求设置安全警示设施的,课以1000元违约金。
(19)进入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每一名课以 200 元违约金。
(20)违反持证上岗规定,无证作业的,每一名课以 500 元违约金。
(21)特殊工种未按规定及要求穿戴芳动保护用品的每一名课以500元违约金。
(22)工作中随意穿越、移动防护设施的,每一名课以 500 元违约金。
(23)文明施工较差,材料随意摆放的,每一处课以 1000 元违约金。
(24)现场临时用电不采用三项五线制、一机一闸一漏保,私拉乱接的,课以 1000元违约金。
(25)用电设备、机械设备不符合要求的,课以 1000 元违约金。
(26)发现隐患,既不采取措施,又不报告使事故发生的,视情形课以 1000-10000元违约金。
(27)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现场,隐瞒不报的,视情形课以1000-10000元违约金。
(28)其他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条例的,视情形课以200-1000元违约金。
(29)扬尘治理6个 100%未达标的,课以1000元违约金,引发相关部门课以的,按照相关部门课以款项的两倍进行课以。
(30)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摆放不到位、不规范,一经发现每一次课以 1000元违约金。
(31)未按规定穿着反光背心的,每一名课以200 元违约金。
(32)夜间加班无领导带班的,每一次课以 500 元违约金。
(33)施工中发现图纸问题或现场问题要及时向监理和建设单位汇报,并得到变更或确认后方可施工,否则课以2000元违约金,并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34)施工资料同步,资料滞后3天及以上,课以 1000元违约金。
(35)因施工原因引起投诉,承包人负责妥善协调解决,并赔付损失。每发生一起投诉,课以 1000元违约金。
(36)未申报安全施工方案或审批末合格擅自施工的,课以1000元违约金。
(37)在市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勒令停工整顿等的,每次课以2000元违约金。
(38)施工完成现场清扫清理过程中,清扫垃圾应由运输车运出现场,如发现将清扫垃圾、废弃物抛撒进路边绿化带及中央隔离带中或丢奔草坪、排水沟等情形,每一次课以 1000元违约金。
(39)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或申批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课以 2000 元违约金。
(40)未按施工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施工的,每一次课以 2000 元违约金,并承担拆改费用。
(41)隐蔽工程末经监理单位验收,擅自隐蔽的,每一次课以 2000元违约金,监理单位复查不合格的承担拆改费用。
(42)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每一次课以 1000元违约金,监理单位复查不合格的承担拆改费用;进场材料需提前报送样品并封样,需要复试的,监理单位需见证取样,违反规定的,每一次课以 1000元违约金。
(43)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或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承包人完成交工结算资料的申报,否则视为违约,课以承包人5万元违约金。
(44)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提交,否则视为违约,课以承包人5万元违约金。
(45)质量问题每发生一次,或原材料出现质量问题的,视情节严重情况课以1000-10000元违约金。明确该质量问题后,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供货商。
(46)未按项目专用条款11.1.1项约定具备开工条件的,课以承包人5-10万元违约金。
(47)未按通用条款17.1.3项约定申报计量的,课以承包人5万元违约金。
以上各项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不足部分由承包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25. 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风险
承包人应承担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由于前期勘察深度不足、现场调研不足、施工图设计文件、详细资料明显的错漏、设计失误引起的变更。
(2)承包人根据有关的评审意见对施工图进行修改的设计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施工方案变化以及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的调整费用。
(3)虽然在之前的所有审查(包括评标阶段)中未被发现,但承包人的设计方案不符合招标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不满足社会公众安全和公众利益要求及重大技术方案与立项批复意见有重大冲突,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更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
(4)施工图设计中工程量的遗漏、多列或错误以及设计漏项、错误等。
(5)施工过程中所有不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变更费用
(a)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b)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c)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d)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e)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变更设计所引起的废弃工程(不含本条款(5)中5种情形引起的变更设计所造成的废弃工程)。
(7)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工、暂停施工、工期延误的损失和增加的措施费用。
(8)由于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地质、水文条件等)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加、暂停施工、工期延误。
(9)招标文件规定的承包人承担的其他风险费用。
26. 费用组成
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均包含在投标人的报价中,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报价,发包人不在另行支付。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但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
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天津市各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治理相关管理条款的规定。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措施费用投标人应在报价时充分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7. 补充
27.1承包人按照相关部门及发包人的防控疫情有关要求做好防疫措施。如因疫情防控不满足要求,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7.2依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交发【2023】7号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 号的要求,养护施工项目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不低于0.8‰。承包人应足额投入安全生产费用,发包人据实计量,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保额不低于 150 万元。
27.3本工程采用一阶段形式组织竣工验收,执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交规[2022]2号)。
27.4承包人应主动进行科研创新,并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科研课题研究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在清单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7.5为保证工程款专款专用,资金支付前,承包人须开具共管账户,并与代建单位、银行共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接受代建单位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每笔工程款必须拨付至共管账户,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本工程以外其他项目,发包人和代建单位有权控制共管账户资金流向。工程完工后,承包人须根据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及时提供涉及人、机、材等工程账款已结清的承诺书。
27.6为满足发包人需求,承包人应选取具备沥青拌和设备远程配合比监控系统的沥青拌合站,相关数据和管理应满足发包人的使用要求,且数据应可查询、可追溯。该系统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综合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在沥青拌合站使用前需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可。
27.7 施工过程中的信访问题,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处理的,或处理不妥当的,视同违约,课以10000元违约金。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已接受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概况:
2.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价格清单;
(7)承包人建议;
(8)其他合同文件。
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 签约合同价(费率): %,取费基数为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批复中勘察设计费、工程保险费与建安费金额的总和,最终合同价以补充协议为准。
5. 承包人项目经理:__________;设计负责人:__________;施工负责人: __________。
6. 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__________。安全目标:__________。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__________天。
10. 本协议书正本___份、副本___份,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_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_____(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_____(¥ _____)。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通过竣工后试验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三: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时不需附此表)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_____________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_____________ (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公路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协议书正本___份、副本___份,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_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送交各自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 (盖单位章)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附件四: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时不需附此表)
为在_____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6)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发现线索及时上报,建立隐患台账并积极解决,避免演变成涉黑涉恶问题。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前应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形成安全教育档案,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12)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机械、设施、机具以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和配件等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并设立专人查验、定期检查和更新,建立设备进场验收台账。未经养护管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13)特种设备应经法定检验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账,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4)从业单位不得使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淘汰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目录》的公告”中命令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15)承包人位应在养护作业施工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工作,形成重大风险清单,明确防控措施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并在作业区内通过设立风险告知牌向从业人员公示施工风险。施工作业区域内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16)承包人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施工单位还应当向从业人员书面告知岗位的操作规程。承包人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7)承包人应当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和风险辨识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告知相关人员紧急避险措施,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组织相应预案演练工作。
(18)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发现线索及时上报,建立隐患台账并积极解决,避免演变成涉黑涉恶问题。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协议书正本___份、副本___份,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_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盖单位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签字) |
___年___月___日 |
___年___月___日 |
附件五 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时不需附此表)
人 员 |
数量 |
资 格 要 求 |
试验工程师 |
1 |
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担任过类似工程试验工程师 |
综合管理人员 |
1 |
初级或以上技术职称,负责日常内业资料整理工作 |
工程师 (公路工程或市政工程 相关专业) |
1 |
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担任过类似项目工作 |
专职安全员 |
2 |
初级或以上技术职称,从事过类似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持有安全岗位证书交安C证 |
注:1、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
附件六: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时不需附此表)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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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时不需附此表)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抄送: (监理人)
附件八: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担保
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
根据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___________(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工程规模
(一)项目概况
工程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给排水管道改造及地道泵站维修,共涉及3条省道和5个泵站,主要内容为改造给水系统、改造雨水管道、新建边沟、维修泵站等;第二部分为公路站(停车区)及服务区设施维修,共涉及2个点位,主要内容为维修服务区院内设施、增设融雪剂溶解池等;第三部分为克黄线(原津围公路北二线)边沟及绿化整治。
(一)给排水管道及泵站维修
对天津大道(老海河—双桥河桥段,长2.2公里)中央分隔带增设给水管道及加压设备,管道与路北侧预留的市政再生水水源管相接;对外环线(K7+600-K7+700)辅道新建雨水口及雨水管道,接入现状检查井中;对平宝线(K33+240—K34+100,K30+310—K30+680)新建钢筋混凝土盖板边沟。
对武清区小营地道泵站更换2台水泵,更换门窗并重做屋顶防水设施;对武清区汊百户地道泵站更换2台水泵,更换门窗并硬化路面;对蓟州区杨玉地道泵站维修泵站房屋,重新施作路面及屋顶防水设施;对宁河区津芦地道泵站、北疆电厂地道泵站水泵配件、电器开关、管件等老旧、损坏设施维修更换。
(二)公路站(停车区)及服务区设施维修
对津围线K142+000处下营服务区停车场铺筑4厘米细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罩面,新建雨水口和雨水管道,将院内雨水引流至院外排水渠,维修卫生间地面等。
在天津大道养护分中心院内新建1座钢筋混凝土结构融雪剂溶解池。
(三)克黄线边沟及绿化整治
修复硬化土路肩,更换重点路段破损的矩形边沟盖板。对K523+680—K523+900、K537+200—K539+050等2处点位路侧边坡或碎落台进行修整并栽植护坡植物,对K520+450—K520+550、K528+020—K528+100、K536+310—K536+400等3处点位的路侧绿化进行补植,提升整体景观。
(二)包括的工作
本次招标共分为一个标段,为2024年普通国省级公路附属设施综合整治专项养护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标段范围内公路等级:一/二级公路,含小营地道泵站、汊百户地道泵站、杨玉地道泵站、津芦地道泵站、北疆电厂地道泵站。
勘察设计:包括本工程的勘察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编制竣工图文件,参加交(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等;
施工: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范围内所包含的公路附属设施综合整治等全部工程内容及缺陷责任期修复。(具体内容详见招标人所发方案设计及相关资料)
(三)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四)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1. 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二、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三、时间要求
计划工期:128日历天(包含勘察设计服务期和施工工期),2024年6月15日至2024年10月20日,缺陷责任期1年。
四、技术要求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设计阶段包括技术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等。
设计任务主要包括本工程的技术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编制竣工图文件,参加交(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等;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本工程的设计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设计人在设计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征得发包人或发包人的指定代表人的同意。
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设计人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设计。
设计人在设计工作中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和下述标准、规范(不限于):
1. |
(JTG B01-2014) |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
2. |
(JTJ 002-1987) |
《公路工程名词术语》 |
3. |
(JTJ 003-1986) |
《公路自然区划标准》 |
4. |
(JTG/T B02-01—2008) |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 |
5. |
(JTG B03-2006) |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
6. |
(JTG B04—2010) |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
7. |
(JTG C10-2007) |
《公路勘测规范》 |
8. |
(JTG C20-2011) |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
9. |
(JTG C30—2015) |
《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
10. |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
|
11. |
(JTG D20-2017) |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
12. |
(JTG/T D21-2014) |
《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 |
13. |
(JTG D30-2015) |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
14. |
(JTG D50-2017) |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
15. |
(JTG D40-2011) |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
16. |
(JTG/T D33-2012) |
《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
17. |
(JTG D60-2015) |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
18. |
(JTG D61-2005) |
《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 |
19. |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
|
20. |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
|
21. |
(JTG D64-2015) |
《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 |
22. |
(JTG 3370.1-2018) |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第一册 土建工程》 |
23. |
(JTG D70/2-2014) |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第二册 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 |
24. |
(JTG D70/2-01-2014) |
《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 |
25. |
(JTG D70/2-02-2014) |
《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 |
26. |
(JTG D81-2017) |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
27. |
(JTG/T D81—2017) |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
28. |
(JTG/T 3310-2019) |
《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 |
29. |
(JTG B05-2015) |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 |
30. |
(GB/T 50283-1999) |
《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
31. |
(GB 50162-1992) |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
32. |
(交公路发[2007]358号) |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
33. |
(JTG/T 3831-2018) |
《公路工程概算定额》 |
34. |
(JTG/T 3832-2018) |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
35. |
(JTG/T 3833-2018) |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
36. |
(建标[1999]278号) |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
37. |
(YD 2002—1992) |
《长途通信干线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
38. |
(YD 5102—2010) |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
39. |
(YDJ 44-1989) |
《电信网光纤数字传输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定》 |
40. |
(YD 5098—2005) |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
41. |
(GB/T 50374-2018) |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
42. |
(GB 50198-2011) |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
43. |
(ITU-T) |
《国际电工协会系列标准》 |
44. |
(GB 50057-2010)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
45. |
(GB 51348-2019)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共二册)》 |
46. |
(YDJ 9-1990) |
《市内通信全塑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
47. |
(GB 51171-2016) |
《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
48. |
(GB 50168-2018) |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
49. |
(JTG/T C10-2007) |
《公路勘测细则》 |
50. |
(GB/T 20257.1-2017) |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 000 1:2 000地形图图式》 |
51. |
(GB/T 13923-2006) |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
52. |
(CH 1003-1995) |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
53. |
(CH 1002-1995) |
《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 |
54. |
(GB/T 18316-2008) |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
55. |
(DB29-68-2004) |
《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
56. |
(DB29-80-2010) |
《天津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 |
57. |
(CJJ 75-1997) |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
58. |
(CJJ82-2012) |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
如有新的规范或标准高于本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的,以新的规范或标准为准。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本技术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1)《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5220—2020);
(2)《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
如有新的规范或标准高于本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的,以新的规范或标准为准。
(四)质量标准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规范、规程和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期间如交通运输部有新的技术要求,也应同时满足。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工程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其他要求
五、竣(交)工验收
六、文件要求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七、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五)沟通。
(六)变更。
八、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分包。
(四)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发包人要求附件清单
附件一:性能保证表
附件二:工作界区图
附件三: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附件四:发包人已完成的相关文件
附件五:承包人文件要求(按照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要求)
附件六:承包人人员资格要求及审查规定(按照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要求)
附件七:承包人设计文件审查规定
附件八:承包人采购审查与批准规定
附件九: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规定
附件十:竣工试验规定
附件十一:竣工验收规定
附件十二:竣工后试验规定
附件十三: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注:
除招标人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投标人应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搜集或购买全部地形图、地质图、规划图及所涉及的其他图纸或资料,自费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勘察、研究试验及有关协调(包括签订协议)、调查和资料搜集等工作。
以上发包人要求附件清单未详细说明事宜,设计施工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设计施工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以及天津市关于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方面的文件、规定。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一、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如立项批复文件。
4.方案设计文件资料。
5. 建安费(含工程保险费)清单(见附件一,本清单仅供参考,投标人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调整清单子目)
6.其他资料。
附件一:建安费清单(含工程保险费)
投标报价汇总表 |
|||
项目名称:2024年普通国省级公路附属设施综合整治专项养护工程 |
|||
序号 |
章次 |
科目名称 |
金额(元) |
1 |
100 |
总则 |
|
2 |
200 |
路基 |
|
3 |
300 |
路面 |
|
4 |
400 |
桥梁、涵洞 |
|
5 |
500 |
隧道 |
|
6 |
600 |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
|
7 |
700 |
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 |
|
8 |
800 |
公路附属设施综合整治 |
|
9 |
第100章至800章清单合计 |
|
|
10 |
建筑安装工程费及工程保险费合计 |
|
|
11 |
勘察设计费 |
|
|
12 |
投标报价(10+11)=12 |
|
工程量清单 |
||||||
清单第100章总则 |
||||||
子目号 |
子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101 |
通则 |
|
|
|
|
|
101-1 |
保险费 |
|
|
|
|
|
-a |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第100章至第700章之和不含保险费×3.2‰) |
总额 |
1 |
|
|
|
-b |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第100章至第700章之和不含保险费×0.8‰) |
总额 |
1 |
|
|
|
-c |
工伤保险(第100章至第700章之和不含保险费×0.66‰) |
总额 |
1 |
|
|
|
102 |
工程管理 |
|
|
|
|
|
102-1 |
竣工文件 |
总额 |
1 |
|
|
|
102-3 |
安全生产费(最高投标限价×1.5%) |
总额 |
1 |
|
|
其中包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费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不低于0.8‰ |
104-1 |
承包人驻地建设 |
总额 |
1 |
|
|
|
106-1 |
交通导行费 |
总额 |
1 |
|
|
|
107-1 |
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费 |
总额 |
1 |
|
|
|
清单100章合计 |
|
|
人民币 |
|
元 |
工程量清单 |
||||||
清单第800章公路附属设施综合整治 |
||||||
子目号 |
子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801 |
公路附属设施综合整治 |
|
|
|
|
|
-1 |
De100 PE100管1.6MPa(明开) |
m |
|
|
|
|
-2 |
De100 PE100管1.6MPa(拉管) |
m |
|
|
|
|
-3 |
De150 PE100管1.6MPa(拉管) |
m |
|
|
|
|
-4 |
De200 PE100管1.6MPa(明开) |
m |
|
|
|
|
-5 |
De200 PE100管1.6MPa(拉管) |
m |
|
|
|
|
-6 |
De50 PN=1.6MPa(排气管和泄水管)(明开) |
m |
|
|
|
|
-7 |
De25 PN=1.6MPa(竖向连接管) |
m |
|
|
|
|
-8 |
拉管钢套管D350*5(镀锌钢管) |
m |
|
|
|
|
-9 |
pe100 De200 90°弯头 |
个 |
|
|
|
|
-10 |
pe100 De200 45°弯头 |
个 |
|
|
|
|
-11 |
排气阀组件 |
组 |
|
|
|
|
-12 |
阀门组件 |
组 |
|
|
|
|
-13 |
泄水组件 |
组 |
|
|
|
|
-14 |
取水阀组件 |
组 |
|
|
|
|
-15 |
2800*1400钢筋混凝土矩形水表井 |
组 |
|
|
|
|
-16 |
设备箱体(一体化加压设备(配备Q=51m3/h,H=50m,P=11kW水泵机组) |
套 |
|
|
|
|
-17 |
拉管注浆 |
m3 |
|
|
|
|
-18 |
电控柜 |
个 |
|
|
|
|
-19 |
动力电缆 |
m |
|
|
|
|
-20 |
动力电缆 |
m |
|
|
|
|
-21 |
过路拉管 |
m |
|
|
|
|
-22 |
破绿恢复 |
m2 |
|
|
|
|
清单800章合计 |
|
|
人民币 |
|
元 |
工程量清单 |
||||||
清单第800章公路附属设施综合整治 |
||||||
子目号 |
子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801 |
公路附属设施综合整治 |
|
|
|
|
|
-1 |
铣刨旧路结构 |
m3 |
|
|
|
|
-2 |
挖除旧路结构 |
m3 |
|
|
|
|
-3 |
4cm细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AC-13CSBS) |
m2 |
|
|
|
|
-4 |
黏层油 |
m2 |
|
|
|
|
-5 |
8cm粗粒式沥青混凝土(A25) |
m2 |
|
|
|
|
-6 |
透层油 |
m2 |
|
|
|
|
-7 |
下封层 |
m2 |
|
|
|
|
-8 |
18cm水泥稳定级配碎石 |
m2 |
|
|
|
|
-9 |
d300承插口钢筋混凝土管(Ⅱ级) |
m |
|
|
|
|
-10 |
d400承插口钢筋混凝土管(Ⅱ级) |
m |
|
|
|
|
-11 |
预制混凝土装配式偏沟式双箅雨水口(含截污篮) |
座 |
|
|
|
|
-12 |
预制混凝土装配式偏沟式多箅雨水口(含截污篮) |
座 |
|
|
|
|
-13 |
φ1000圆形混凝土雨水检查井 |
座 |
|
|
|
|
-14 |
检查井抹面修复 |
座 |
|
|
|
|
-15 |
草皮恢复 |
m2 |
|
|
|
|
-16 |
鸢尾 |
m2 |
|
|
|
|
-17 |
黄杨球 |
株 |
|
|
|
|
-18 |
女贞球 |
株 |
|
|
|
|
-19 |
丛生木槿 |
株 |
|
|
|
|
-20 |
国槐(移栽,地径6-8cm) |
株 |
|
|
|
|
-21 |
西府海棠(移栽,地径6-8cm) |
株 |
|
|
|
|
清单800章合计 |
|
|
人民币 |
|
元 |
工程量清单 |
||||||
清单第800章公路附属设施综合整治 |
||||||
子目号 |
子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801 |
公路附属设施综合整治 |
|
|
|
|
|
-1 |
清表 |
m3 |
|
|
|
|
-2 |
挖土方 |
m3 |
|
|
|
|
-3 |
填土方 |
m3 |
|
|
|
|
-4 |
硬化土路肩 |
|
|
|
|
|
-a |
C30混凝土 |
m3 |
|
|
|
|
-b |
HRB400 钢筋 |
kg |
|
|
|
|
-c |
15cm石灰土(12%) |
m2 |
|
|
|
|
-5 |
钢筋混凝土排水沟(带盖板) |
|
|
|
|
|
-a |
C30混凝土 |
m3 |
|
|
|
|
-b |
HRB400钢筋 |
kg |
|
|
|
|
-c |
C15混凝土垫层 |
m3 |
|
|
|
|
-d |
复合土工膜 |
m2 |
|
|
|
|
-6 |
d800钢筋混凝土管 |
m |
|
|
|
|
-7 |
树穴 |
个 |
|
|
|
|
-8 |
波形梁拆除重打 |
m |
|
|
|
|
-9 |
15mIV拉森钢板桩 |
kg |
|
|
|
|
-10 |
挖除旧路结构 |
m3 |
|
|
|
|
清单800章合计 |
|
|
人民币 |
|
元 |
工程量清单 |
||||||
清单第800章公路附属设施综合整治 |
||||||
子目号 |
子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801 |
公路附属设施综合整治 |
|
|
|
|
|
-1 |
更换水泵37kw |
台 |
|
|
|
|
-2 |
重新做防水 |
m2 |
|
|
|
|
-3 |
更换门窗 |
m2 |
|
|
|
|
清单800章合计 |
|
|
人民币 |
|
元 |
工程量清单 |
||||||
清单第800章公路附属设施综合整治 |
||||||
子目号 |
子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801 |
公路附属设施综合整治 |
|
|
|
|
|
-1 |
更换水泵22kw |
台 |
|
|
|
|
-2 |
路面硬化 |
|
|
|
|
|
-a |
15cm石灰土 |
m2 |
|
|
|
|
-b |
20cmC30混凝土 |
m2 |
|
|
|
|
-3 |
更换门窗 |
m2 |
|
|
|
|
清单800章合计 |
|
|
人民币 |
|
元 |
工程量清单 |
||||||
清单第800章公路附属设施综合整治 |
||||||
子目号 |
子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801 |
公路附属设施综合整治 |
|
|
|
|
|
-1 |
重新做防水 |
m2 |
|
|
|
|
-2 |
路面沥青硬化 |
|
|
|
|
|
-a |
3.5cm细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SBS I-D AC-13C) |
m2 |
|
|
|
|
-b |
4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20C) |
m2 |
|
|
|
|
-c |
18cm石灰粉煤灰碎石 |
m2 |
|
|
|
|
-d |
15cm石灰土12% |
m2 |
|
|
|
|
-e |
粘层油 |
m2 |
|
|
|
|
-f |
透层油 |
m2 |
|
|
|
|
-g |
下封层 |
m2 |
|
|
|
|
-3 |
泵房粉刷 |
m2 |
|
|
|
|
清单800章合计 |
|
|
人民币 |
|
元 |
工程量清单 |
||||||
清单第800章公路附属设施综合整治 |
||||||
子目号 |
子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801 |
公路附属设施综合整治 |
|
|
|
|
|
-1 |
更换接触器 |
个 |
|
|
|
|
-2 |
更换止回阀DN300 |
个 |
|
|
|
|
-3 |
更换止回阀DN400 |
个 |
|
|
|
|
-4 |
更换软连接 |
个 |
|
|
|
|
-5 |
维修水泵 |
个 |
|
|
|
|
清单800章合计 |
|
|
人民币 |
|
元 |
工程量清单 |
||||||
清单第800章公路附属设施综合整治 |
||||||
子目号 |
子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801 |
公路附属设施综合整治 |
|
|
|
|
|
-1 |
维修水泵 |
个 |
|
|
|
|
-2 |
更换软启动器DN300 |
个 |
|
|
|
|
-3 |
更换耦合器DN400 |
个 |
|
|
|
|
-4 |
更换止回阀DN400 |
个 |
|
|
|
|
-5 |
更换软连接 |
台 |
|
|
|
|
-6 |
更换开关 |
个 |
|
|
|
|
-7 |
更换接触器 |
个 |
|
|
|
|
清单800章合计 |
|
|
人民币 |
|
元 |
工程量清单 |
||||||
清单第800章公路附属设施综合整治 |
||||||
子目号 |
子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801 |
公路附属设施综合整治 |
|
|
|
|
|
-1 |
铣刨旧路结构 |
m3 |
|
|
|
|
-2 |
挖除旧路结构 |
m3 |
|
|
|
|
-3 |
4cm细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SBS I-D AC-13C) |
m2 |
|
|
|
|
-4 |
粘层油 |
m2 |
|
|
|
|
-5 |
拉毛处理 |
m2 |
|
|
|
|
-6 |
3.5cm细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SBS I-D AC-13C) |
m2 |
|
|
|
|
-7 |
4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 AC-16C) |
m2 |
|
|
|
|
-8 |
透层油 |
m2 |
|
|
|
|
-9 |
下封层 |
m2 |
|
|
|
|
-10 |
18cm石灰粉煤灰碎石 |
m2 |
|
|
|
|
-11 |
15cm石灰土(12%) |
m2 |
|
|
|
|
-12 |
d300承插口钢筋混凝土管(Ⅱ级) |
m |
|
|
|
|
-13 |
d400承插口钢筋混凝土管(Ⅱ级) |
m |
|
|
|
|
-14 |
预制混凝土装配式平箅式双箅雨水口(含截污篮) |
座 |
|
|
|
|
-15 |
φ1000圆形混凝土雨水检查井 |
座 |
|
|
|
|
-16 |
出水口 |
座 |
|
|
|
|
-17 |
凿除重铺卫生间地面 |
m2 |
|
|
|
|
-18 |
普通标线 |
m2 |
|
|
|
|
清单800章合计 |
|
|
人民币 |
|
元 |
工程量清单 |
||||||
清单第800章公路附属设施综合整治 |
||||||
子目号 |
子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801 |
公路附属设施综合整治 |
|
|
|
|
|
-1 |
搅拌器D=1800mm |
台 |
|
|
|
|
-2 |
潜水排污泵(大)Q=100m3/h;H=12m;N=7.5kW |
台 |
|
|
|
|
-3 |
潜水排污泵(小)Q=50m3/h;H=8m;N=3kW |
台 |
|
|
|
|
-4 |
双盘直管DN=100mm |
m |
|
|
|
|
-5 |
双盘直管DN=80mm(镀锌钢) |
m |
|
|
|
|
-6 |
双盘直管DN=80mm(球墨铸铁) |
m |
|
|
|
|
-7 |
90°弯头DN=100mm |
个 |
|
|
|
|
-8 |
90°弯头DN=80mm(镀锌钢) |
个 |
|
|
|
|
-9 |
90°弯头DN=80mm(球墨铸铁) |
个 |
|
|
|
|
-10 |
软密封蝶阀DN=80mm |
个 |
|
|
|
|
-11 |
单管托架DN=100mm |
个 |
|
|
|
|
-12 |
爬梯 |
部 |
|
|
|
|
-13 |
栅条盖板一4.0m*1.15m |
块 |
|
|
|
|
-14 |
栅条盖板二4.0m*2.3m |
块 |
|
|
|
|
-15 |
栅条盖板三4.8m*1.1m |
块 |
|
|
|
|
-16 |
栅条盖板四6.0m*1.1m |
块 |
|
|
|
|
-17 |
挖方 |
m3 |
|
|
|
|
-18 |
C40混凝土 |
m3 |
|
|
|
|
-19 |
SP预应力空心板 |
m2 |
|
|
|
|
-20 |
HPB300 |
kg |
|
|
|
|
-21 |
HPB400 |
kg |
|
|
|
|
-22 |
槽钢25a |
m |
|
|
|
|
-23 |
角钢40*40*3 |
m |
|
|
|
|
-24 |
299*10钢支撑 |
m |
|
|
|
|
-25 |
双拼40b |
m |
|
|
|
|
-26 |
混凝土凿除 |
m3 |
|
|
|
|
-27 |
22cm水泥混凝土板 |
m2 |
|
|
|
|
-28 |
18cm石灰粉煤灰碎石 |
m2 |
|
|
|
|
-29 |
15cm石灰土(12%) |
m2 |
|
|
|
|
-30 |
回填素土 |
m3 |
|
|
|
|
-31 |
不锈钢围栏 |
m |
|
|
|
|
-32 |
金属防坠网 |
m2 |
|
|
|
|
-33 |
钢结构罩棚拆除恢复 |
m2 |
|
|
|
|
-34 |
电控柜(SS304,IP65) |
面 |
|
|
|
|
-35 |
浮球开关 |
套 |
|
|
|
|
-36 |
浮球安装套管 |
m |
|
|
|
|
-37 |
电缆桥架 |
m |
|
|
|
|
-38 |
镀锌角钢 |
m |
|
|
|
|
-39 |
镀锌槽钢 |
m |
|
|
|
|
-40 |
镀锌钢管RC50 |
m |
|
|
|
|
-41 |
镀锌钢管RC32 |
m |
|
|
|
|
-42 |
挠性金属管 |
m |
|
|
|
|
-43 |
路灯 |
套 |
|
|
|
|
-44 |
电缆 |
m |
|
|
|
|
-45 |
电缆 |
m |
|
|
|
|
-46 |
电缆 |
m |
|
|
|
|
-47 |
人工接地极 |
根 |
|
|
|
|
-48 |
人工接地线 |
m |
|
|
|
|
-49 |
预埋端子板 |
块 |
|
|
|
|
清单800章合计 |
|
|
人民币 |
|
元 |
工程量清单 |
||||||
清单第800章公路附属设施综合整治 |
||||||
子目号 |
子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801 |
公路附属设施综合整治 |
|
|
|
|
|
-1 |
破除旧路结构 |
m3 |
|
|
|
|
-2 |
硬化土路肩恢复 |
|
|
|
|
|
-a |
12cm厚C30混凝土板 |
m2 |
|
|
|
|
-b |
φ8 钢筋 |
kg |
|
|
|
|
-c |
彩色鹅卵石 |
m3 |
|
|
|
|
-3 |
更换混凝土盖板 |
|
|
|
|
|
-a |
C30混凝土 |
m3 |
|
|
|
|
-b |
HRB400 |
kg |
|
|
|
|
-4 |
绿化植被 |
|
|
|
|
|
801-4-1 |
津围公路北二线与马营公路交口处(K523+680-K523+900两侧) |
|
|
|
|
|
-a |
迎春(10株/m2) |
m2 |
|
|
|
|
-b |
紫穗槐(5株/m2) |
m2 |
|
|
|
|
-c |
沙地柏(25株/m2) |
m2 |
|
|
|
|
-d |
边坡整治 |
m2 |
|
|
|
|
-e |
植物移栽 |
m2 |
|
|
|
|
801-4-2 |
毛家峪隧道以南(K537+300-K539+050两侧) |
|
|
|
|
|
-a |
五叶地锦(10株/m2) |
m2 |
|
|
|
|
-b |
喷播草籽 |
m2 |
|
|
|
|
-c |
种植土 |
m3 |
|
|
|
|
-d |
场地清理 |
m2 |
|
|
|
|
801-4-3 |
毛家峪隧道以南(K537+200-K537+300东侧) |
|
|
|
|
|
-a |
龙柏篱(25株/m2,剪高60cm) |
m2 |
|
|
|
|
-b |
种植土 |
m3 |
|
|
|
|
801-4-4 |
服务站门口院墙(K520+440-K520+555东侧) |
|
|
|
|
|
-a |
高杆卫矛(地径6-8cm) |
株 |
|
|
|
|
-b |
马蔺(36株/m2) |
m2 |
|
|
|
|
-c |
种植土 |
m3 |
|
|
|
|
801-4-5 |
隧道口(K536+310-K536+400西侧) |
|
|
|
|
|
-a |
五角枫(胸径8-10cm) |
株 |
|
|
|
|
-b |
西府海棠(地径6-8cm) |
株 |
|
|
|
|
-c |
红叶碧桃(地径6-8cm) |
株 |
|
|
|
|
-d |
黄栌(地径5-6cm) |
株 |
|
|
|
|
-e |
金叶榆(地径5-6cm) |
株 |
|
|
|
|
-f |
金枝槐(地径5-6cm) |
株 |
|
|
|
|
-g |
榆叶梅(地径5-6cm) |
株 |
|
|
|
|
-h |
迎春(丛生,冠幅1.5以上) |
株 |
|
|
|
|
-i |
龙柏球(冠幅1-1.5m) |
株 |
|
|
|
|
-j |
龙柏篱(25株/m2,剪高60cm) |
m2 |
|
|
|
|
-k |
马蔺(36株/m2) |
m2 |
|
|
|
|
-l |
喷洒草籽 |
m2 |
|
|
|
|
-m |
种植土 |
m3 |
|
|
|
|
801-4-6 |
三道岭大桥桥头平台(K528+020-K528+100 西侧) |
|
|
|
|
|
-a |
雪松(株高4-5) |
株 |
|
|
|
|
-b |
桧柏(株高2.5-3m) |
株 |
|
|
|
|
-c |
五角枫(胸径8-10cm) |
株 |
|
|
|
|
-d |
红叶碧桃(地径6-8cm) |
株 |
|
|
|
|
-e |
黄栌(地径5-6cm) |
株 |
|
|
|
|
-f |
金叶榆(地径5-6cm) |
株 |
|
|
|
|
-g |
榆叶梅(地径5-6cm) |
株 |
|
|
|
|
-h |
迎春(丛生,冠幅1.5以上) |
株 |
|
|
|
|
-i |
龙柏球(冠幅1-1.5m) |
株 |
|
|
|
|
-j |
波斯菊(36株/m2) |
m2 |
|
|
|
|
-k |
大花金鸡菊(36株/m2) |
m2 |
|
|
|
|
-l |
喷洒草籽 |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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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种植土 |
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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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800章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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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
|
元 |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___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投标文件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价格清单
六、承包人建议书
七、承包人实施方案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_____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批复中勘察设计费、工程保险费与建安费的总和乘以 【0-97】%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___________日历天,按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工程质量目标达到___________,安全目标达到___________。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我方拟分包内容列在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中,如中标按此执行。
7.我方承诺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均无行贿犯罪行为。
8.___________(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1.1.2.4 |
姓名: |
证书编号: |
2 |
设计负责人 |
1.1.2.5 |
姓名: |
证书编号: |
3 |
施工负责人 |
1.1.2.6 |
姓名: |
证书编号: |
4 |
工期 |
1.1.4.3 |
天数:日历天 |
|
5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 |
|
6 |
投标有效期 |
|
天数: 日历天 |
|
7 |
权利及义务 |
|
相应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8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
符第五章“发包人要求”规定 |
|
9 |
逾期交工违约金 |
11.5 |
2000元/天 |
|
10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
11.5 |
3 %签约合同价 |
|
11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11.6 |
/ 元/天 |
|
12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11.6 |
/ %签约合同价 |
|
13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16.1.1 |
/ |
|
14 |
开工预付款金额 |
17.2.1 |
30%签约合同价(含全额安全生产费) |
|
15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17.2.1 |
签订合同后承包人所购进的主要材料(钢材、混凝土、石灰、粉煤灰、水泥、碎石、土方、沥青油、管桩等)单据所列费用的60%支付材料预付款,在当期中期支付证书中支付。 |
|
16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16.1 |
不调整 |
|
17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17.3.3(2) |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手续费执行 |
|
18 |
质量保证金金额 |
17.4.1 |
3%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 |
|
19 |
保修期 |
19.7(1)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 |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职务:________
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1. 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_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__________(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____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__________。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近一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替代。
2.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_______________(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_______________(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_______________(某成员单位名称)为_______________(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_______________。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______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成员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成员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投标保证金
注:1.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此提供银行电汇凭证复印件及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若采用转账支票,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支票复印件和招标人开具的收据及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若采用银行保函,投标人的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格式如下。
4.若采用电子保函或电子保单的方式,投标人可在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专区”办理。投标人采用电子保函、保单的,将金融机构出具的电子保函或保单打印件作为保证金缴纳凭证附于投标文件中,使用格式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为准。(投标人应承诺在发生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时,在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后,由金融机构对其所出具电子保函、保单中所列的金额无条件支付。金融机构对其出具的电子保函、保单中所列金额不能及时支付的,由投标人支付。投标人应提供承诺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或者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或者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或者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30日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方。你方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五、价格清单
(一)价格清单说明
1.1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2本价格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勘察设计费的说明: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1.4 工程设备费的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 必备的备品备件费的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技术服务费的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 暂列金额的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 暂估价的说明:由招标人列明并应包含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
1.10 其他费用的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1 价格清单中各子项清单若不适用本项目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填写“无”。
(二)价格清单
建安费清单(含工程保险费)
注:1、投标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的模式进行编制。本招标文件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中,附件一所提供的清单仅供参考,投标人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调整清单子目。清单100章必须设有“107-1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费”子目,并进行填报。
2、此报价仅作为招标人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不作为本项目评标价得分计算的依据。
六、承包人建议书
(一)图纸
(二)工程详细说明
1.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2.对招标项目设计的特点、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3.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4.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安全保证措施
(三)后续服务安排及保证措施
(四)对发包人的建议
(五)其他
(附必要的图纸)
七、承包人实施方案
(一)概述
1.项目简要介绍
2.项目范围
3.项目特点
(二)总体实施方案
1.项目目标(质量、工期、造价)
2.项目实施组织形式
3.项目阶段划分
4.项目工作分解结构
5.对项目各阶段工作及文件的要求
6.项目分包和采购计划
7.项目沟通与协调程序
(三)项目实施要点
1.设计实施要点
2.采购实施要点
3.施工实施要点
4.试运行实施要点
(四)项目管理要点
1.合同管理要点
2.资源管理要点
3.质量控制要点
4.进度控制要点
5.费用估算及控制要点
6.安全管理要点
7.职业健康管理要点
8.环境管理要点
9.沟通和协调管理要点
10.财务管理要点
11.风险管理要点
12.文件及信息管理要点
13.报告制度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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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
|
网址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
营业执照号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账号 |
|
技工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填写。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以框图方式表示
|
说明
|
(三)近年财务状况表
项目或指标 |
单位 |
______年 |
______年 |
______年 |
一、注册资金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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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净资产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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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总资产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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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定资产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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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流动资产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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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流动负债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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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债合计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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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营业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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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净利润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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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现金流量净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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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要财务指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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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净资产收益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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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总资产报酬率 |
% |
|
|
|
3.主营业务利润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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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资产负债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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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流动比率 |
% |
|
|
|
6.速动比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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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2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附件中的数据相一致。
3.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填写。
(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完成情况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4.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五)投标人的信誉情况
项目 |
投标人情况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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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和“投标人须知”正文第1.4.3项规定,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6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若未均参与评价,须附未参与评价的说明并加盖公章,并在说明中写明属于以下哪种情况:(1)2022年度天津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信用评价未参与或交通运输部2022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未参与;(2)交通运输部2022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和2022年度天津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信用评价均未参与。
4.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六)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七)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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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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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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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社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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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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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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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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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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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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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本标段 工程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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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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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工作 经验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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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____年____月毕业于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_专业,学制____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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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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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工程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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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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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在岗情况 |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现从事工作为:_____________。 □目前虽 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目前任职项目:____________,担任职位: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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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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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应填写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相关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7项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资料
投标人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承诺书,包含以下内容:
1.1投标人应承诺中标后,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组建项目经理部,并加强设计与施工的协调,建立工程管理与协调制度,根据工程实际及时完善、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合理调配设计和施工力量,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1.2中标人若未履行承诺书内容,接受合同中约定的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