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保障计划A 包含孕产妊娠分娩保险金责任,保障计划 B 包含孕产妊娠分娩保险金和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的保障计划一经选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xx好孕保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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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5
❖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6
👉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1.4
❖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妊娠特定疾病、分娩身故、连带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或新生儿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6
❖ 您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3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2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5.2
❖ 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6
❖ 本合同疾病定义 8
❖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9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1 | 合同的构成 | 5.1 | 受益人 | 9.4 | 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妊娠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特定疾病 | |
1.3 | 投保范围 | 5.3 | 保险金申请 | 9.5 |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
1.4 | 保险期间 | 5.4 | 保险事故鉴定 | 9.6 | 专科医生 |
1.您与我们的合同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9.3 活产新生儿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障计划
2.2 妊娠特定疾病名称
2.3 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名称
5.5 保险金给付
5.6 诉讼时效
6.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9.7 新生儿严重先天性心脏病
9.8 毒品
9.9 酒后驾驶
9.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1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2.4 | 等待期 | 7.1 |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 9.12 | 遗传性疾病 |
2.5 | 保险责任 | 7.2 | 地址变更 | 9.13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 |
2.6 | 责任免除 | 7.3 | 合同内容的变更 | 异常 | |
2.7 | 其他免除保险责任条款 | 7.4 | 争议处理 | 9.14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3.如何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的支付
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4.2 如实告知
4.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疾病定义
8.1 妊娠特定疾病定义
8.2 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定义 9.释义
9.1 周岁
9.2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
9.15 现金价值附表:
xx好孕保疾病保险保障计划表
信泰好孕保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好孕保疾病保险合同”。
➊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9.1 计算。
本公司接受的本合同被保险人范围为符合国家和当地生育政策、年满十八周岁至四十五周岁、已通过自然方式(即非人工辅助生殖技术 9.2)怀孕且妊娠未满二十周的健康女性。
本公司接受的本合同连带被保险人范围为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分娩的、通过自然方式(即非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受孕且妊娠满二十八周及以上的活产新生儿 9.3。
除本合同特别指明外,本合同所称的被保险人,均不包括连带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障计划 本合同的保障计划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合同的保障计划A 包含孕产妊娠分娩保险金责任,保障计划 B 包含孕产妊娠分娩保险金和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的保障计划一经选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2 妊娠特定疾病名称
本合同所保障的妊娠特定疾病共 5 种。
妊娠特定疾病名称 | ||
1.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 2.胎盘早期剥离 | 3.羊水栓塞 |
4.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 5.侵蚀性葡萄胎 |
妊娠特定疾病的定义详见“8.1 妊娠特定疾病定义”。
2.3 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名称
本合同所保障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共 20 种。
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的定义详见“8.2 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定义”。
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名称 | ||
1.唐氏综合征 | 2.联体儿 | 3.法洛氏四联症 |
4.完全性大动脉转位 | 5.显性颅裂 | 6.显性脊柱裂 |
7.先天性脑积水 | 8.先天性室间隔缺损 | 9.肺动脉瓣狭窄 |
10.主动脉瓣狭窄 | 11.三尖瓣闭锁 | 12.主动脉弓缩窄 |
13.动脉导管未闭 | 14.食管闭锁或狭窄 | 15.直肠肛门闭锁或狭窄 |
16.脐膨出 | 17.先天性腹裂 | 18.马蹄内翻足 |
19.唇腭裂 | 20.先天性尿道下裂 |
2.4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妊娠特定疾病 9.4(不论一种或多种)、或因自然分娩或剖宫产手术导致身故的,我们退还您所支付的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5.1 孕产妊娠分娩
保险金
本合同“孕产妊娠分娩保险金”包括“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和“分娩身故保险金”两项。
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妊娠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9.5 内被专科医生 9.6 初次确诊,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分娩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自然分娩或剖宫产手术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分娩过程中或分娩后七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分娩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分娩身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分娩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上述两项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则其余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2.5.2 新生儿先天性
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包括“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和“新生儿严重先天性心脏病保险金”两项。
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出生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该连带被保险人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该连带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连带被保险人为多人的,每一连带被保险人按照人数均分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额,本合同累计给付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额为限。
新生儿严重先天性心脏病保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出生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新生儿严重先天性心脏病 9.7,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新生儿严重先天性心脏病保险金额给付该连带被保险人的新生儿严重先天性心脏
病保险金,该连带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连带被保险人为多人的,每一连带被保险人按照人数均分新生儿严重先天性心脏病保险金额,本合同累计给付的新生儿严重先天性心脏病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新生儿严重先天性心脏病保险金额为限。
2.6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妊娠特定疾病、分娩身故、连带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或新生儿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9.8;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9.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0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9.11
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 9.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13,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14;
(8)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种或多种妊娠特定疾病;
(9)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悉连带被保险人在分娩前已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一种或多种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或新生儿严重先天性心脏病;
(10)被保险人通过人工授精、试管授精、配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怀孕;
(11)被保险人分娩时妊娠不满二十八周;
(12)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妊娠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9.15;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分娩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连带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或新生儿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连带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妊娠特定疾病、分娩身故、连带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或新生儿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7 其他免除保险责任条款
除“2.6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4.2 如实告知”、“5.2 保险事故通知”、“7.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8. 疾病定义”中加粗显示的内容,请您务必特别注意。
❸ 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和您所选保障计划的不同分别计算。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❹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2 如实告知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4.2 如实告知”规定的本公司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❺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本合同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新生儿严重先天性心脏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新生儿严重先天性心脏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连带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分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分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 ||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分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 ||
您指定和变更分娩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5.2 | ||
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您或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
5.3 | ||
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申请 | ||
(3)专科医生出具的妊娠特定疾病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以及病 |
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被保险人围产期各项检查、检验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新生儿严重先天性心脏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新生儿严重先天性心脏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3)专科医生出具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或新生儿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以及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4)连带被保险人出生证明和户籍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分娩身故保险 在申请分娩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
金申请 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事故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5.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6 诉讼时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❻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或被保险人已经分娩的,您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❼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7.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4.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2 地址变更 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不作上述通知的,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向您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7.3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另有约定外,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4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
❽ |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8.1 | 妊娠特定疾病定义 | 本合同保障的妊娠特定疾病共 5 种,是指被保险人发生的与妊娠或分娩相关的、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或疾病状态,且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
1. 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 指血压高于 160mmHg/110mmHg、蛋白尿≥5g/24h 或者尿常规中蛋白(++)-(++++)和(或者)伴水肿,有头痛等自觉症状,并且有抽搐或者昏迷。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项的医学证明: (1)血肌酐升高(>1.6mg/dl); (2)少尿(24 小时总尿量少于 500 毫升); (3)出现神经系统的异常或者视力异常; (4)肺水肿; (5)黄疸进行性加重; (6)胎儿宫内死亡; (7)血小板减少、凝血症; (8)HELLP 综合症(合并溶血、转氨酶升高、血小板减少)。 | |
2. 胎盘早期剥 | 指妊娠满二十周后,胎盘于胎儿产出前先行脱离,以致胎儿窘迫或者母亲xx。 | |
离 | 胎盘早期脱离须达第二或者第三级的脱离而施以紧急剖腹产手术,且须经专科医 | |
生确诊。 |
3. 羊水栓塞 指在分娩过程中,羊水进入母体血循环后引起的肺栓塞、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肾功能衰竭或骤然死亡等一系列严重症状的综合症。
4.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因凝血功能障碍导致全身性出血不止及器官损伤,是一种妊娠所并发的致命性疾病,须经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的检验报告:
(1)血小板计数<100×109/L 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2)血浆纤维蛋白原含量<1.5g/L 或者>4g/L 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4)凝血酶原时间>15 秒或者超过对照组 3 秒以上。
5. 侵蚀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者转移至其他器官或者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者手术治疗的。
8.2 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定义
本合同保障的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共 20 种,是指连带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或疾病状态,且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1.唐氏综合征 又称 21 三体综合征、先天愚型,其细胞遗传学特征是第 21 号常染色体呈三体征。临床主要特征为智能障碍、特殊面容和体格发育落后,并可伴有多发畸形,确诊需作染色体检查。
2.联体儿 指因单卵双胎在妊娠早期发育过程中未能分离或分离不完全,导致身体中某一部位相互连接在一起,有头部、胸部、脐部等联结方式。
3.法洛氏四联症
由室间隔缺损,肺动脉狭窄,主动脉骑跨及右心室肥厚四种畸形组成,须由超声心动、或核磁共振检查(MRI)、或心血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4.完全性大动脉转位
指肺动脉和主动脉血管相互移位,大动脉与心室之间的连结关系颠倒,即主动脉出自右心室,肺动脉出自左心室。
5.显性颅裂 指在胚胎发育过程中因前神经管闭合障碍,导致颅骨缺损,软组织膨出,根据膨出的软组织可分为脑膜膨出、脑膜脑膨出。
6.显性脊柱裂 又称囊性脊柱裂、开放性脊柱裂,指在胚胎发育过程中因后神经管闭合障碍,导致椎管闭合不全,软组织从椎管内膨出,根据膨出的软组织可分为脊膜膨出、脊膜脊髓膨出。
7.先天性脑积水
指因各种先天因素引起脑脊液在脑室系统内大量蓄积,导致颅内压升高、脑室扩张,不伴有原发性脑萎缩,伴有或不伴有头围增大。
8.先天性室间隔缺损
指分隔左心室和右心室的心室间隔发育不全,心室间隔上存在孔道,导致左心室和右心室间存在血液分流。
9.肺动脉瓣狭窄
指右心室与肺动脉交接处的肺动脉瓣狭窄,导致血液自右心室流出障碍。
10.主动脉瓣狭窄
指左心室与主动脉交接处的主动脉瓣膜狭窄,导致血液自左心室流出障碍。
11.三尖瓣闭锁 指因分隔右心房和右心室的瓣膜发育异常,缺乏三尖瓣组织,瓣孔缺如,导致血液自右心房流至右心室阻滞。
12.主动脉弓缩窄
指主动脉血管在主动脉弓处发生的先天性狭窄畸形。
13.动脉导管未闭
指连接肺动脉和主动脉的动脉导管逾期不闭合,在出生九十天后仍残留该孔道。
14.食管闭锁或狭窄
指食管闭锁或狭窄合并或者不合并食管气管瘘,包括单纯食管气管瘘。
15.直肠肛门闭锁或狭窄
指肛门缺如、直肠闭锁(狭窄)或直肠肛门闭锁(狭窄),与邻近器官有瘘或无瘘。主要分为以下 5 种类型:
1
2
肛门直肠低位闭锁;肛门膜状闭锁;
3
4
肛门狭窄或肛管直肠交界处狭窄;肛门直肠高位闭锁;
⑤ 直肠闭锁或狭窄。
16.脐膨出 指因腹壁先天性发育不全,在脐带周围发生腹壁缺损,导致腹腔内脏脱出体外。
17.先天性腹裂 指因腹壁先天性发育不全,在腹中线发生腹壁缺损,导致腹腔内脏脱出体外。
18.马蹄内翻足 指全足内翻/前足内收、跗骨间关节跖曲的先天性畸形,其典型表现为:
① 足内侧缘向上方翻转;
② 前足内收;
③ 距小腿关节(踝关节)和跗骨间关节跖屈。
19.唇腭裂 指先天性唇、腭部裂口,且必须是先天性腭裂、或者唇裂、腭裂并存,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已进行了腭裂修复手术。
单纯唇裂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20.先天性尿道下裂
❾ 释义
指胚胎期间阴茎尿道远侧段发育障碍,引起阴茎下弯,尿道外口处于阴茎腹侧的不同异常部位。
9.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2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
指人工授精、试管授精、配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受精卵输卵管植入。
9.3 活产新生儿 指妊娠满二十八周(若孕周无法确定的,以出生体重在 1000 克及以上为标准),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新生儿。
9.4 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妊娠
特定疾病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患该妊娠特定疾病;
(2)该妊娠特定疾病已在本合同中列明,且须符合本合同“8.1 妊娠特定疾病定义”中的定义。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妊娠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9.5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可不受上述医疗机构范围的限制。
9.6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9.7 新生儿严重先天性心脏病
指在胚胎发育时期由于心脏及大血管的形成障碍或发育异常而引起的解剖结构异常或出生后应自动关闭的通道未能闭合,出生后出现缺氧、休克等严重症状,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认定需要通过手术治疗校正畸形的先天性心脏病。
9.8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9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10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9.11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12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13 先天性畸形、变
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
(ICD-10)确定。
9.14 感染艾滋病病
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9.15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保障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附表:
信泰好孕保疾病保险保障计划表
单位:元
保障项目 | 保障计划 | ||
保障计划 A | 保障计划 B | ||
孕产妊娠分娩保险金 | 妊娠特定疾病保险金 | 10 万 | 10 万 |
分娩身故保险金 | |||
新生儿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新生儿特定先天性疾病保险金 | - | 5 万 |
新生儿严重先天性心脏病保险金 | - | 2 万 | |
说明:本合同保障计划分为 A 和 B 两种,具体由您从二者中选定一种进行投保。 |
<本条款内容结束>
总精算师声明书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泰好孕保疾病保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精算审核的职责,现确认如下事项:
一、分类准确,定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二、精算报告内容完备;
三、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银保监会精算规定;
四、保险费率厘定合理,满足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原则。
总精算师: 余跃年
2021 年 4 月 2 日
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泰好孕保疾病保险》保险条款法律审核的职责,现确认如下事项:
一、保险条款公平合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条款文字准确,表述严谨;
三、保险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法律责任人: 李波 2021 年 4 月 2 日
信泰好孕保疾病保险费率表
单位:元
保障计划 被保险人年龄 | 保障计划 A | 保障计划 B |
18-30 周岁 | 615 | 988 |
31-40 周岁 | 800 | 1280 |
41-45 周岁 | 1108 | 17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