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信息栏 产品名称 遂宁银行“金荷花•聚鑫”三月开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代码 JXII2021-002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业绩比较基准 4.1% 理财期限 3 个月(定开) 产品开放日 每年 3 月、6 月、9 月、12 月的 9 日至 15 日 产品到期日 无固定期限(银行有权根据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决定提前终止本产品) 客户信息栏 甲方(客户/单位户名) 卡号/账号 🞈购买□撤销□追加□赎回 个人客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金额(小写) ¥ 金额(大写) 人民币 联系电话 对公客户...
遂宁银行理财产品协议
编号: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充分了解银行理财业务的运作规则、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遂宁银行理财产品发售机构咨询。
产品信息栏 | ||||||
产品名称 | 遂宁银行“金荷花•聚鑫”三月开人民币理财产品 | |||||
产品代码 | JXII2021-002 | 产品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
业绩比较基准 | 4.1% | 理财期限 | 3 个月(定开) | |||
产品开放日 | 每年 3 月、6 月、9 月、12 月 的 9 日至 15 日 | 产品到期日 | 无固定期限(银行有权根据理财产 品合同约定决定提前终止本产品) | |||
客户信息栏 | ||||||
甲方(客户/单位户名) | 卡号/账号 | |||||
🞈购买 □撤销 □追加 □赎回 | 个人客户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金额(小 写) | ¥ | 金额(大写) | 人民币 | |||
联系电话 | ||||||
对公客户 |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 经办人 | ||||
经办人证件类型 | 经办人证件号码 | |||||
金额(小写) | ¥ | 金额(大写) | 人民币 | |||
联系电话 | ||||||
协议说明栏 | ||||||
x协议书与《理财产品说明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签署本协议书被视为已详细阅读《遂宁银行理财产品协议》和《理财产品说明书》,并充分理解相关的条款和潜在风险,自愿购买乙方理财产品,并遵守本协议及《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各项规定。 提前终止权:产品存续期,甲方无提前终止权;乙方在《遂宁银行理财产品协议》约定情形出现时,可单方面提前终止理财产品。乙方决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应不迟于提前终止日前 2 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通知。 甲方应确保在委托认购日和产品起息日之间,本协议书约定的结算账户上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认购款项,并授权乙方于委托认购日全额冻结,产品起息日全额扣划认购款项。 甲方签订本协议,视同认定在结算账户因挂失、密码锁定等原因导致该账户处于止付状态的情况下同意乙方对甲方理财产品认购资金进行扣划,但甲方该结算账户遇司(执)法机关冻结或扣划账户内资金的情况除外。 | ||||||
客户确认栏 | ||||||
购买确认:本人/公司已阅读本产品协议书及《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条款及相应的风险揭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甲方(个人客户/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单位签章: 账户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 ||||||
撤销确认:本人/公司愿意撤销对该理财产品的购买,认购本金将返还至认购账户。甲方(个人客户/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单位签章: 账户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 ||||||
乙方(银行签章): |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复核人签章:年 月 日 | ||||
□该客户首次购买,评估结果为 型。 □该客户非首次购买,评估结果有效,为 型。 □该客户非首次购买,评估结果失效,重新评估为 型。 |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提请您在购买理财产品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类似理财产品既往的收益率并不代表投资者可预期的收益率。
2、投资者应确认自身具备理财产品的投资常识,充分认知自身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独立判断作出投资决定。
3、投资者在决定认购或申购理财产品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协议、理财产品说明书和其他有关信息,自行及/或通过其法律、税务、金融或会计顾问充分认知拟认购/申购理财产品的产品性质、投资计划和投资风险,并在充分考虑自身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判断作出最终投资决定。
甲方(即在本协议签字/盖章的投资者)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风险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前提下,自愿在乙方处购买遂宁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理财产品:指受本协议条款约束的,由遂宁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计和发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各款理财产品的具体细节详见对应的产品说明
书。
1.2 协议书:是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法律文件,与《理财产品说明书》、交易凭证等有关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1.3 产品说明书:指遂宁银行公布的、旨在翔实说明理财产品的产品性质、风险程度、适用目标客户、发行规模、收益特征、交易规则、投资基准、收费
标准、产品期限、投资计划、本金及收益返还币种、产品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客户权益须知等内容的理财计划书或产品说明书。
1.4 法律法规: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具有拘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1.5 甲方:指认购/申购/赎回/遂宁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
1.6 乙方: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除甲乙双方特别指明的部分外,本协议项下与乙方相关的约定同样适用于与甲方建立理财业务关系的其他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1.7 起息:指遂宁银行按照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投资计划开始投资运作、计算收益(如有)。
1.8 协议签订地:指甲方与乙方或其他遂宁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的分支机构签署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委托书的地点。
1.9 约定信息披露途径:指遂宁银行网站(xxxx://xxx.xxxxx.xxx/)和乙方营业网点。第二条 协议的构成和效力
2.1 本协议与甲方所认购/申购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各理财产品对应的交易凭证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本协议是规定相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法律文件,除产品说明书另行约定的情形外,其他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涉及相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2.2 有关甲方所认购/申购/赎回理财产品的任何介绍、说明、承诺仅以本协议、对应产品说明书和遂宁银行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发布的对应产品信息为
准。
2.3 本协议生效后,除甲方与遂宁银行(含分支机构)就单期或特定理财产品另行签订理财协议外,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在遂宁银行各分支机构(包括但不
限于乙方)所认购/申购理财产品项下各类交易。甲方在乙方或遂宁银行其他发售理财产品的分支机构签署本协议、办理相关业务的行为即表明甲方对本协议条款和对应产品说明书全部内容的承认和接受。除甲乙双方特别指明的部分外,本协议项下与乙方相关的约定同样适用于与甲方建立理财业务关系的其他遂宁银行分支机构。
2.4 本协议不因甲方所认购/申购的单期理财产品被赎回、到期或提前终止而失效。
2.5 本协议的签署和生效不构成乙方或遂宁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无条件接受甲方任何认购/申购/赎回的承诺或保证。遂宁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市场状况和产品特点设置特定理财产品的发售规模、发售机构、发售对象、认购/申购/赎回的时间、场所、限额和其他认购/申购/赎回条件,遂宁银行各分支机构有权拒绝甲方不符合条件的认购/申购/赎回。
第三条 双方的声明和保证
3.1 甲方声明自身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项情形,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亦未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其它文件的任何限制性规定;并熟悉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相关规定。
3.2 甲方声明已按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认购/申购理财产品所需的充分授权,并保证该等授权持续有效。
3.3 甲方声明基于自身投资常识、风险承受能力和独立判断作出签署本协议、认购/申购/赎回理财产品和其他投资决定。
3.4 甲方声明和保证以真实身份办理本协议项下的理财业务,其提供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如发生任何变更,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3.5 甲方声明理财资金为本方合法拥有的资产,保证理财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理财资金未被设置任何可能涉及第三方权利主张的限制或瑕疵。
3.6 甲方声明已清楚知悉理财产品所存在的本金风险、收益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充分了解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愿意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全部风险和不利后果。
3.7 甲方声明已认真阅读相关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拟认购/申购/赎回理财产品的产品性质、投资计划和相关风险,根据自身判断自愿认购/申购/赎回相关理财产品。
3.8 甲方(机构客户)声明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使用印鉴签署各款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理财产品协议书、各交易凭证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行为均为本方真实意愿表示和合法有效行为,甲方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9 乙方声明自身具有开办理财业务的经营资质,保证以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资金。第四条 理财产品的认购
4.1 乙方于产品说明书列明的认购开始日起至认购结束日止受理甲方的认购。遂宁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状况、资金募集情况或在出现其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或投资目标实现的情形时,做出暂停募集、延长募集期限、提前结束募集宣布产品成立、或者终止募集宣布募集失败的决定,并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予以通知。
4.2 甲方应按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投资起点金额、上限金额和递增金额认购遂宁银行的理财产品。
4.3 乙方与甲方签署理财产品协议书的行为并不代表甲方已经成功认购对应的理财产品,甲方认购成功的数额以乙方实际划转的资金为准。投资者在乙方认购的理财产品数额超出乙方可发售理财产品规模的,除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外,将按照投资者在乙方认购理财产品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确认。
4.4 甲方同意乙方自认购日起按甲方认购金额冻结账户内资金。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甲方不得撤销认购。认购日至起息日期间,乙方按照遂宁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不计入甲方的认购金额。
4.5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不以任何行为或理由妨碍或拒绝乙方依据本条约定划转资金。因甲方资金账户内的可用余额少于其认购金额、资金账户状态不正常或遇有权机关冻结账户内资金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认购资金划转不成功的,乙方有权撤销甲方认购,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4.6 甲方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列明的费率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与理财产品相关的销售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等其他费用。第五条 理财产品的起息
5.1 遂宁银行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状况或其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或投资目标实现的情形决定理财产品能否按照产品说明书列明的起息
日开始投资运作。遂宁银行依据本协议 4.1 款的约定提前结束募集宣布产品成立的,可视情况调整产品说明书列明的起息日。
5.2 理财产品能够起息的,乙方将不再另行通知甲方;甲方同意乙方划转账户资金进行投资运作。起息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实际认购成功金额不体现于甲方资金账户,亦不计付存款利息。
5.3 因实际募集的金额不足或市场出现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或投资目标实现的波动时,遂宁银行可顺延起息日,并于产品说明书列明的起息日前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发布顺延通知。甲方应至少于产品说明书列明的起息日前一工作日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查询。甲方不同意顺延起息日的,可在起息日顺延通知列明的认购撤销期内办理撤销手续;甲方未办理撤销手续的,视为甲方同意产品顺延起息。除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外,起息日顺延的,理财产品到期日亦相应顺延。
5.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遂宁银行可决定理财产品不能起息,并于产品说明书列明的起息日或按本协议约定顺延后的起息日前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通知。甲方应注意于起息日前进行查询。乙方将于公布后三个工作日内解除对甲方资金的冻结。不能起息的情形包括:
(1)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成立或起息条件未能满足;
(2)实际募集金额未达到预定规模;
(3)市场发生较大波动导致投资目标无法实现或起息可能损害全体投资者利益;
(4)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不能成立或不能起息;
(5)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或者紧急措施出台;
(6)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5.5 遂宁银行可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的实际需要调整各款理财产品规模和乙方可发售的产品规模。理财产品能够起息的,理财产品的起始规模以遂宁银行实际募集的资金数额为准。
第六条 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
6.1 甲方已清楚知悉并同意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行为由乙方及其上级管理行负责实施。
6.2 遂宁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和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权益。
6.3 除产品说明书明确约定保证本金或保证收益外,遂宁银行不对任何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作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
6.4 甲方同意遂宁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说明书约定或产品投资管理需要选任或委托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同意遂宁银行以自身名义或理财产品名义签署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承诺承担遂宁银行履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产生的法律后果。
6.5 为实现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及/或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遂宁银行有权行使与投资相关的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当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受到侵害时,遂宁银行有权以自身名义代表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采取诉讼或其他权利救济措施。遂宁银行采取上述行动所产生的费用和法律后果由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承担。
6.6 甲方同意遂宁银行在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计划内,依据自身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做出和实施相关投资管理决定。
6.7 出现非由遂宁银行主导、仅能被动接受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管理或资产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时,遂宁银行将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
6.8 出现法律法规变化、金融政策调整、重大市场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之一时,遂宁银行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产品说明书约定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方式等内容)的决定,并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提前通知;产品说明书对通知途径和方式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甲方应注意定期就所认购/申购产品的信息进行查询。遂宁银行将本着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计划调整。
第七条 理财产品申购和赎回
7.1 遂宁银行可根据各款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需要决定是否受理投资者的申购。如理财产品可以申购,其申购场所、时间、程序、金额限制、价格计算方法、费用费率等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执行。申购的资金运作规则及责任参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
7.2 乙方采取“金额申购”方式为甲方办理申购的,办理申购时,甲方按金额申请,扣除相应费用后,换算为申购份额。
7.3 遂宁银行可根据各款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需要或市场状况设置产品的封闭期和赎回开放期;如对处于封闭期内的理财产品临时开放赎回,遂宁银行将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产品说明书约定投资者无赎回权或仍处于封闭期内的理财产品,甲方无权单方面赎回。
7.4 产品说明书约定甲方享有理财产品赎回权的,其赎回的程序、规则、方式、场所、时间、费用和清算规则等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执行。产品说明书未约定的,乙方按照甲方实际理财期间的本金余额和收益(如有)进行赎回支付。
7.5 遂宁银行可根据各款理财产品的自身特点和投资管理需要设置单笔赎回金额限制和赎回级差。出现巨额赎回申请/委托时,遂宁银行有权根据理财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是否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并有权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7.6 理财产品赎回后,乙方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从甲方应得款项中扣除相应费用、分配相应收益(如有)后将其余额划入甲方资金账户。
7.7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遂宁银行可以暂停或拒绝接受甲方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并将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
(1)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情形;
(2)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理财产品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3)出现理财产品所投资市场停市、管制或交易对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暂停或拒绝与申购或赎回相关交易等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
(4)遂宁银行认为申购或赎回有损于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xx;
(0)xxxx;
(0)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7.8 因发生本协议7.7约定的事项导致理财产品被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遂宁银行应在该等原因事项消失后的合理期限内设定新的开放日,并及时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通知。
7.9 就保证收益或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而言,除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情形外,理财产品被提前赎回时,相应的保证收益及/或本金保证条款将不再适用;在此情形下,甲方除丧失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保证收益(如适用)外,投资本金亦可能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
第八条 理财产品的终止
8.1 甲方同意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遂宁银行可单方面提前终止理财产品。遂宁银行决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应不迟于提前终止日前 2 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通知:
(1)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提前终止情形出现或提前终止条件成就;
(2)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3)遇有市场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净值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4)因投资者赎回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5)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6)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7)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8)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8.2 本协议 8.1(1)所述提前终止情形或条件由遂宁银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相关理财产品的特点和投资管理需要设置,并在对应产品说明书中列明。产品说明书中未列明本协议 8.1(2)至 8.1(8)约定情形的,遂宁银行仍可根据本协议 8.1 的约定在该等情形下提前终止理财产品。
8.3 提前终止理财产品时,乙方将按理财产品实际存续期限内的本金余额和收益(如有)进行清算和分配,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条 理财产品的延期和转换
9.1 出现不可抗力、市场停市或管制等异常事件、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非由遂宁银行主导、仅能被动接受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按约
定到期日清算时,遂宁银行将于理财产品原定到期日前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并根据该等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9.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遂宁银行可根据各款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需要及/或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利益的需要提出理财产品延期的投资建议:
(1)产品说明书列明的产品延期条件成就或约定的延期情形出现;
(2)遇有市场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按原到期日清算可能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3)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9.3 出现本协议9.2款所述情形时,遂宁银行将不迟于理财产品原定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通知产品延期建议;甲方应至少于产品原定到期日前一工作日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查询。甲方应在通知列明的处理期限内提交是否同意延期的书面意见;通知中未列出处理期限的,以理财产品原定到期日为最迟时限。处理期限届满,甲方未向乙方提交书面意见的,遂宁银行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对甲方持有份额进行到期清算。
9.4 产品说明书已约定延期条件成就或约定情形出现时理财产品即自动延期,或者约定遂宁银行有权单方面决定理财产品延期的,遂宁银行将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于理财产品原定到期日前及时通知,并按照相关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及/或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利益原则进行延期运作。
9.5 对需要延期的理财产品,遂宁银行可根据市场状况、理财产品特点和投资管理需要设置该等产品的延期运作条件。甲方虽同意延期但理财产品未达到延期运作条件的,遂宁银行将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对甲方持有份额进行到期清算。
9.6 根据理财产品到期前的市场状况及/或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利益的需要,遂宁银行可提出将甲方认购或申购的理财产品到期后转换为其他理财产品的投资建议,并不迟于理财产品原定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通知。如甲方满足转换条件,可在通知列明的处理期限内向乙方提交转换申请,按遂宁银行相关业务流程办理转换手续。处理期限届满,甲方未向乙方提交申请的,遂宁银行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对甲方持有份额进行到期清算。
第十条 资金清算和收益分配
10.1 乙方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计算和支付收益(如有)。收益一般以原认购/申购币种支付,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10.2 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及实际投资情况将甲方的投资本金余额和收益(如有)划入甲方资金账户。原账户已关闭的,划入投资人指定的账户。理财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理财产品到期清算期,到期清算期内理财资金不计付存款利息。
10.3 理财产品投资者收益的分配原则:每份理财产品享有同等分配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费用支出和业绩报酬
11.1 乙方依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费用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方式、费率标准等要素收取相关费用,依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提取业绩报酬。费用和业务报酬可由乙方从甲方理财资金或应分配款项中直接扣除。
11.2 遂宁银行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托管机构或其他投资管理机构签署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的债务或费用以及产品投资管理运作中形成的各项债务和费用由理财产品资产承担,甲方按照本方认购/申购金额占产品所有投资者投资总额的份额比例分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税收处理
甲方所得收益的税负由甲方自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若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乙方对甲方所得收益代扣代缴的,届时乙方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
13.1 本协议项下的信息披露通过遂宁银行网站(xxxx://xxx.xxxxx.xxx/)和乙方营业网点公告方式进行,甲方可通过上述途径查询。乙方增加其他信息披露途径的,亦将通过上述途径通知甲方。
13.2 遂宁银行定期向甲方披露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理财产品到期、提前终止或投资收益分配时,遂宁银行提供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相关情况报告。产品说明书对信息披露内容另有约定的,双方按照约定执行。
13.3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遂宁银行通过以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定期公布产品运作情况的方式向甲方提供信息查询,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13.4 甲方应定期通过本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查询所认购/申购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因甲方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电脑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信息披露中断、停顿、延误或数据错误,导致甲方无法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或影响甲方投资决策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所作声明或保证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对由此导致的理财业务交易延误、中断、终止及甲方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双方的理财业务关系。
14.2 因甲方违反双方约定解除本协议或赎回理财产品给遂宁银行及/或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3 甲方更换资金账户或与账户对应的银行卡时,应及时到原办理网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认购或申购理财产品时所登记的通讯方式及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原办理网点。因甲方未及时变更、通知或因其他甲方原因造成理财产品资金无法及时入账或遂宁银行无法及时联系甲方等不利后果的,由此所形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4.4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和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4.5 发生不可抗力,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飓风、雷击等自然性灾害和战争、武装冲突、骚乱、暴动等社会异常事件、通讯或电脑系统突发性故障等情形,导致双方不能继续履行理财协议时,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全部或部分免除未履约方的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理财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4.6 因法律法规变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或者紧急措施出台,导致双方不能履行理财协议时,应根据其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未履约方的责任。一方当事人因上述原因无法履行理财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上述原因的发生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5.1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法定节假日、理财产品规定的节假日及周六和周日为非银行工作日,如本协议项下相关日期为非银行工作日,则应顺延至下一银行工作日。
15.2 理财产品可否设定担保依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担保,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产品说明书无约定的,甲方以所持有理财产品设定担保时,须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遂宁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15.3 如甲方对遂宁银行及/或其任何分支机构负担到期未偿债务,乙方有权终止办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业务,宣布本协议项下的各款理财产品立即到期并进行清算,以所得资金抵偿甲方所欠债务。
15.4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认购/申购成功的理财产品份额。
15.5 本协议项下的理财资金涉及司法部门等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的,由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和有权机关要求执行。
15.6 甲方因投资理财产品与乙方及/或遂宁银行其他发售理财产品的分支机构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诉讼方式解决,由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协议的生效
x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