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签署新闻稿
2013 年 8 月 30 日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以下简称《〈安排〉补充协议十》)今天(2013 年 8 月 30 日)在澳门签署,并将于
明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xx副部长和经济财政司xxxx长分别率领两地政府代表团,今天上午在政府总部举行 2013《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高层会议。
会后,在xxx行政长官、中央驻澳联络办公室xx副主任、外交部驻澳门特派员公署xx署理特派员、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交流司xx巡视员和海关xxxxx等嘉宾见证下,商务部xx副部长和经济财政司xxxx长代表双方签署了《〈安排〉补充协议十》。
透过双方友好磋商而签订的《〈安排〉补充协议十》,在服务贸易方面将进一步对澳门扩大开放,其中包括继续广东先行先试政策、进一步放宽地域限制至福建省、新增“合同服务提供者”内容,以及进一步加强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的合作。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对澳门采取 65 项具体措施,在法律、建筑、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房地产、市场调研、技术检验和分析、人员提供与安排、建筑物清洁、摄影、印刷、会展、笔译和口译、电信、视听、分销、环境服务、银行、证券、医院服务、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体育、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货代、商标代理等 28 个领域在原有开放承诺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放宽股权限制、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限制等。同时,新增加复制服务和殡葬设施服务的开放承诺。服务贸易领域累计总开放措施达到 383 项。
继续广东先行先试政策
在进一步开放原有领域中,继续广东省先行先试政策,在法律、技术检验和分析、人员提供与安排、社会服务、海运和公路运输等服务领域增
加相关内容,主要是放宽股权限制、下放审批权和放宽经营范围,共有 9
项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 在广东省进行试点,允许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由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向澳门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
⮚ 取消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条件中从业年限限制;
⮚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在广东省设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 在广东省内试点将澳门检测机构获准承担的以认证为目的的检测服务范围由食品类别放宽至其他自愿性产品认证领域;
⮚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澳资股权比例不超过 55%;
⮚ 将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国际货物仓储业务登记下放至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将广东省内至澳门普通货物运输,以及在航澳门航线船舶变更船舶数据后继续从事澳门航线运输的审批权下放至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将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下放至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取消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投资道路货运和机动车维修业的立项环节,按照国家现行法规受理申请和许可审批。
进一步放宽地域限制至福建省
为全面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安排〉补充协议十》继续放宽经营地域限制,除了在广东省通过先行先试政策对相关服务扩大开放外,同时也对福建省相对扩大开放,共有 2 项具体措施。主要开放内容是:在公路运输服务方面,对在福建省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货运方面的道路运输
业务立项和变更的申请,委托福建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批。此外,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澳资股权比例不超过 49%)或合作道路客运站(场)。对在福建省设立道路客货运站(场)项目和变更的申请,委托福建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批。
新增“合同服务提供者”内容
此外,《〈安排〉补充协议十》新增“合同服务提供者”内容。允许持有澳门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受雇于尚未在内地商业存在的澳门服务提供者,以合同服务提供者身份,为雇主在内地提供临时性服务。本次协议规定 26 个服务领域,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可雇用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相关服务:
(1)建筑专业服务、(2)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3)房地产服务、(4)技术检验分析与货物检验服务、(5)建筑物清洁服务、(6)摄影服务、(7)印刷服务、(8)会展服务、(9)复制服务、(10)笔译和口译服务、(11)电信服务、(12)视听服务、(1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14)分销服务、
(15)环境服务、(16)医院服务、(17)社会服务、(18)旅游服务、(19)文娱服务、(20)体育服务、(21)海运服务、(22)航空运输服务、(23)公路运输服务、(24)货代服务、(25)商标代理、(26)殡葬设施。
进一步加强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合作
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商品检验、质量标准领域的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领域、以及知识产权合作保护领域的合作。主要包括:
⮚ 推动粤澳第三方检测和认证服务的检测认证结果互认;推动粤澳自愿认证的认证检测结果互认以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约的相关规定,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检测认证结果互认;
⮚ 促进粤澳商品贸易供应链效率,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商品条码系统
成员开放商品信息平台,享受与内地系统成员相同的服务。同时,加强粤澳商品信息资源共享,借助商品条码的全球唯一性,实现两地流通商品信息的相互核实查验,以共同打击假冒商品,优化营商环境。
⮚ 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支持研究粤澳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交易与融资,探讨粤澳两地合作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互认等业务的可行性。
此外,在金融合作方面,将积极支持符合资格的澳门保险业者参与经营内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对澳门保险业者提出的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积极考虑,并提供便利。
《〈安排〉补充协议十》深化及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的主要开放内容如下:
服务领域 | 《安排》补充协议十附件内容要点 |
法律服务 | 在广东省进行试点,允许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由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向澳门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 |
建筑专业服务 | 1.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出任主要技术人员且持有澳门方面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内地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 6 个月的限制。 2.对于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中选修课部分,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在澳门完成或由内地派师资授课,选修课继续教育方案须经内地认可。 3.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
服务领域 | 《安排》补充协议十附件内容要点 |
市场调研服务 |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作企业,提供市场调研服务。 |
技术检验和分析服务 | 1.在广东省内试点将澳门检测机构获准承担的以认证为目的的检测服务范围由食品类别放宽至其他自愿性产品认证领域。 2.在参与认证检测活动中比照内地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给予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与独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同等待遇。 3.在互信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在澳门的认证检测机构与内地认证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数据(结果)的接受合作。具体合作安排另行商定。 4.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
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 | 取消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条件中从业年限限制。 |
印刷及其辅助服务 |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作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内地方投资者应占主导地位。 2.简化澳门图书进口审批程序,建立澳门图书进口绿色通道。 3.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
复制服务 |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复制服务。 |
服务领域 | 《安排》补充协议十附件内容要点 |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 |
电信服务 |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澳资股权比例不超过 55%。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
视听服务 | 电影或录像带制作服务 1.允许国产影片及合拍片在澳门进行冲印作业。 2.允许澳门影片因剧情需要,在影片中如有方言,可以原音呈现,但须加注标准汉语字幕。 3.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具体开放承诺的服务。 电影或录像的分销服务,包括娱乐软件及录音制品分销服务 1.允许澳门与内地合拍影片的方言话版本,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发行放映,但须加注标准汉语字幕。 2.允许澳门影片的方言话版本,经内地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通过后,由中影集团进出口公司统一进口,在内地发行放映,但均须加注标准汉语字幕。 3.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具体开放承诺的服务。 |
服务领域 | 《安排》补充协议十附件内容要点 |
环境服务 | 1.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澳门和内地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质性商业经营,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依据。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
金融服务 | 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澳门的银行在内地的营业性机构,经批准经营澳资企业人民币业务时,服务对象可包括依规定被认定为视同澳门投资者的第三地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的企业。 证券服务及期货服务 1.为澳资证券公司申请内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进一步提供便利,允许澳资证券公司申请 QFII 资格时,按照集团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计算。 2.允许符合条件的澳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内地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澳资持股比例可达 50%以上。 3.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澳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各设立 1 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澳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 51%,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 4.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澳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各新设 1 家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澳资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 49%,且取消内地单一股东须持股份 49%的限制。 |
服务领域 | 《安排》补充协议十附件内容要点 |
5.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允许澳资证券公司在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达 50% 以上。 | |
医院服务 |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
社会服务 |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在广东省设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
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 1.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旅行社,无年旅游经营总额的限制。 2.对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旅行社的经营场所要求、营业设施要求和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3.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
体育服务 |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
海运服务 | 1.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建设港埠设施并经营港口装卸、堆场和 |
服务领域 | 《安排》补充协议十附件内容要点 |
仓储业务,其资本额和设立分公司的条件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2.将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国际货物仓储业务登记下放至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将广东省内至澳门普通货物运输,以及在航澳门航线船舶变更船舶数据后继续从事澳门航线运输的审批权下放至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将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下放至广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5.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 |
航空运输服务 |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为内地提供国际航线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机票销售代理服务。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但不符合经营主体资格的不得从事此类服务活动。 |
公路运输服务 | 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 1.对在福建省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货运方面的道路运输业务立项和变更的申请,委托福建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批。 2.取消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投资道路货运和机动车维修业的立项环节,按照国家现行法规受理申请和许可审批。 3.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 |
服务领域 | 《安排》补充协议十附件内容要点 |
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城市间定期旅客服务、道路客货运站(场) 1.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澳资股权比例不超过 49%)或合作道路客运站(场)。对在福建省设立道路客货运站(场)项目和变更的申请,委托福建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批。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 |
殡葬设施 | 1.允许澳门殡葬业者在内地以独资或合资等方式投资并经营除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以外的殡仪悼念和骨灰安葬设施。 2.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
《安排》实施情况
《安排》自 2003 年签署,至今已踏入十周年,而自 2004 年起全面实施至今,为两地贸易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使内地与澳门的经贸关系进一步加强,为两地的全面服务贸易自由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其中,货物贸易方面,可享受零关税的产品,由刚实施时的 273 项,
后经业界要求及与内地磋商,并按《安排》规定,自 2006 年起所有澳门原产的货物,经订定原产地标准后,全部可以享受零关税待遇进口内地,现时按 2013 年内地税号订定的原产地标准货物已达 1,283 项。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以零关税优惠输往内地的货物总出口货值达 4 亿 2 仟万澳门元,基本上每年都持续增长。2004 年,《安排》第一年实施时,以零关税输往内地的货物仅为 000 xxxx,x 0000 x已达 1 亿澳门元,是首年的 57
倍。而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以零关税方式进入内地巿场的货物包括纺织成衣、覆铜板、食品、再生塑料粒、油墨、色带、无接头电导体、玻璃纤维布及邮票等,总出口金额约为 6,029 万澳门元,较去年同期上升约一成。
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经济局共发出了 435 张「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领取证明书的企业主要来自货代、运输、仓储、物流、电信、广告、零售、法律、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集装箱堆场服务、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职业介绍、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房地产服务、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服务、视听服务、旅行社服务、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医疗和牙医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商标代理及印刷和出版服务。
截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澳门身份证明局共发出 1,989 份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书,这些证明书拟送交至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地点主要集中在广东省。截至 2012 年 12 月底,在内地注册的澳门个体工商户为 897 户,从
业人员 2,161 人,注册资本 5,652 万元人民币。
目前,“个人游”已扩展至 21 个省市合共 49 个城市,至 2013 年 6 月,
累计有 5,690 万人次的内地旅客以“个人游”方式到访过澳门,带动了澳门整体经济和各行各业的发展。
在专业资格考试方面,至 2012 年,本澳共有 12 人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3 人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228 人成功考取国家医师资格证书。由 2005 年 10 月至 2012 年 12 月,共有 1,390 人考获包括维修技术、个人形象服务、烹调技术、花艺、服装技术、社会服务、管理专业、计算机专业等不同范畴和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此外,至今有 1 位澳门居民考取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
除了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外,贸易投资便利化亦是《安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双方继续在十个不同领域进行深化合作,包括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产业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合作和教育合作。就上述的十个合作范畴,内地与澳门联合开展了一系列的推动工作,并不断深化合作内容及扩大合作的成效,包括成立专责工作小组、签订合作备忘录及协议书,以及组织两地主管部门和业界进行互访交流等活动,并就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有关措施进行推广及讲解,使各界能充分了解相关措施安排,务求扩大措施的执行效果。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