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 PPP 项目合同
大城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 PPP 项目合同
甲方:大城县水务局乙方:
签订日期:_ 年_ 月_ 日
目录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廊坊市大城县签署:
甲方: 大城县水务局
乙方:
鉴于:
1、大城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且本项目的《大城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由大城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项目已纳入全国 PPP 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
2、根据本项目实施方案,大城县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作为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的具体实施。甲方已通过公开招标选定 为本项目的中选社会资本,并已于 年 月 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3、《大城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 PPP 项目合同草案》已于 年 月 日经大城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签署。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合作、守信的原则,就本项目实施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适用法律规定,共同达成协议如下:
第 1 条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应具有本款所指的含义:
1.1.1 本合同,指由甲方与乙方就本项目签署的 PPP 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签署的本合同之补充协议和附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 本项目,指大城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
1.1.3 项目设施,指与本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相关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表水厂、管网、水站在内的全部构筑物、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财产。
1.1.4 甲方,指本项目中经大城县人民政府授权确定的项目实施机构。
1.1.5 乙方,指政府方就本项目通过法定采购程序选定的中选社会资本,如中选社会资本为多个成员组成的联合体的,指联合体全体成员。
1.1.6 政府方,指大城县人民政府或其依法授权的实施机构,可指其中之一,也可统指政府和实施机构。
1.1.7 项目公司,指乙方为实施本项目而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及采购文件要求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
1.1.8 采购文件,指《大城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招标文件》。
1.1.9 响应文件,指乙方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并对采购文件予以实质性响应的文件。
1.1.10 经营权,详见本合同第 3.3 款的约定。
1.1.11 服务费,指供水服务结算费。指乙方为建设、运营地表水厂及管网,并提供本项目供水服务而应获得的服务收入。
1.1.12 履约担保,指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履约担保是建设履约保函、运维履约保函、移交履约保函的统称。其中:建设履约担保,指乙方按照第 15.1 款的约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措施;运维履约担保,指乙方按照第 15.2 款的约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措施;移交履约担保,指乙方按照第 15.3 款的约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担保措施。
1.1.13 建设期,指自自监理工程师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起至项目开始运营日前一日止的期间。
1.1.14 开工日,指开工令载明的日期或甲、乙双方书面认可的其他日期。
1.1.15 运营期,指开始运营日起至移交日止的期间。
1.1.16 开始运营日,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连续 7 日出水满足相关规范标准之日或满足国家城乡供水相关规范标准之日(除因甲方原因未能供应除外)。
1.1.17 移交日,指本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移交项目设施的日期。
1.1.18 接收人,指在项目移交日负责接收乙方无偿、完整地移交资产和相关权益的政府方指定主体。
1.1.19 适用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除外)所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规章、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1.1.20 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如导致项目发生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甚至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1.21 政府行为,指甲方及其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县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1.1.22 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批准、免除或相同及类似的文件。
1.1.23 融资方,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融资资金的提供人。
1.1.24 融资文件,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运营相关的长期、短期融资或再融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其他文件等,但本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除外。
1.1.25 融资交割,指项目融资所需的有关资信、协议、担保或承诺等文件已签署并提交政府方,且融资文件要求获得首笔资金的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1.1.26 再融资,指运营期内为维持项目正常运作和保障现金流,在初始融资完成后对融资条件和工具进行调整的融资活动。
1.1.27 项目资产,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地表水厂、管网、水站在内的全部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
(2)主辅设备、备品、备件、工具等动产;
(3)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的知识产权;
(4)合同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5)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1.1.28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形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本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3)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1.1.29 争议解决程序,指本合同第 26 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1.1.30 政府部门,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
1.1.31 终止意向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 24.6.1 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1.1.32 终止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 24.6.2 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1.1.33 生效日,指本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
1.1.34 运营日,指自开始运营日起算,每日从北京时间 9: 00 时开始至次日北京时间 9: 00 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
1.1.35 运营月,指自开始运营日起算,运营期内任一个月的公历月份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第一个运营日北京时间 9: 00 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合作期的最后一日北京时间 9: 00 结束。
1.1.36 运营年,指自开始运营日起算,运营期内任一连续十二个月的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在第一个运营日北京时间 9:00 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合作期的最后一日北京时间 9: 00 结束。
1.1.37 正向移交,指甲方将存量供水设施移交给乙方。
1.1.38 ROT 为建设-运营-移交;TOT 为转让-运营-移交;O&M 为委托运营。
1.2 解释
x合同中的标题仅为参考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在本合同中:
1.2.1 协议或文件,指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1.2.2“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
1.2.3 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1.2.4 一方、双方、各方,指本合同中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主体或该方的受让人;
1.2.5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1.2.6“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均不含本数;
1.2.7 日、月、季、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年;
1.2.8 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
行政职权;
1.2.9 在本合同订立及履约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按照第 1.2.10 款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2.10 本合同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理解,属于本项目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约定合同文件的地位和优先顺序如下:
(1)本合同及附件;
(2)《合作协议》;
(3)确认谈判备忘录;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
(7)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 2 条 声明与保证
2.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2.1.1 甲方已获得签订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及批准,有权签署本合同;
2.1.2 如果甲方的承诺被证明在作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乙方有权根据第 24.2.1 款的约定终止本合同。
2.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2.2.1 乙方是依法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
2.2.2 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2.2.3 如果乙方的承诺被证明在作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 24.1.1 款的约定终止本合同。
第 3 条 项目合作范围和合作期限
3.1 项目合作范围
自生效日起,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本项目合作范围内新建、改建及存量项目设施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工作。具体项目设施如下:
3.1.1 本项目新建项目设施
包括南水北调地表水厂改造工程、地下水除氟工程、南水北调地表水厂扩建工程、集中供水站改造工程、地表水厂至集中供水站输水管网工程、集中供水站至村街配水管网改造工程,运作方式为 ROT。
3.1.2 本项目存量项目设施
(1)存量设施
存量设施明细表 单位:元
运作方式 | 编号 | 资产名称 | 资产原值 | 资产净值 | 备注 |
TOT | 1 | 南水北调地表水厂 | 47490150 | 39495200 | |
2 | 自来水公司资产 | 36569600 | 24493850 | 未计入原材 料 338767.36 | |
3 | 城区主管网 | 35514600 | 30187900 | ||
小计 | 119574350 | 94176950 | 计入原材料资产净值为 94515717.36 | ||
O&M | 4 | 集中供水站 13 座 | 31296200 | 22077900 | |
5 | 集中供水站至村街 配水管网 | 107595100 | 64557100 | ||
6 | 城区分支管网 | 14353500 | 9611800 | ||
小计 | 153244800 | 96246800 | |||
合计 | 272819150 | 190423750 |
TOT 转让的性质并非资产所有权转让,为资产经营权转让,转让价款系参照
《大城县水务局核实大城县水务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咨询报告》(廊业勤咨报字(2020)第 003 号)的评估值得出,合计为 94176950 元,换算成万元结果为
9417.70 万元。
(2)在建工程
地表水厂至 7 座集中供水站的输水管网,为政府投资在建工程,使用上级专项资金 6500 万元,预计项目公司成立前可以竣工,竣工后以委托运营 O&M 方式移交与项目公司。
3.2 项目提供的公共服务
大城县全部行政区域内,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供水服务。
3.3 项目经营权
3.3.1 经营权
甲方已获得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的方式,将本项目的经营权授予乙方,即在项目合作期限及合作范围内,由乙方负责新建、改建、存量供水设施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并享有获取政府运营补贴和用户收费的权利。
3.3.2 价款支付
乙方为获得存量 TOT 设施的经营权应支付的价款,计 9417.70 万元,由乙方以货币方式支付给甲方或政府方指定的其他主体,具体支付时间如下:
增量部分开始运营之日起 30 日内一次性支付
3.3.3 正向移交期间及标准
(1)正向移交期间
包括TOT 和O&M 在内的存量供水项目设施应在双方另行商定的其他日期完成项目设施清点,并签署正向移交备忘录,双方按正向移交备忘录约定完成相应的正向移交。乙方应在正向移交完成后按照本合同约定开始相应供水设施的运营维护相关工作。属于乙方运营期的预付水费应拨付至项目公司。
(2)正向移交标准
双方约定的正向移交标准如下:
🗹现状移交;
□其他标准:
(3)正向移交所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4)除上述约定外,正向移交涉及的职工安置由甲方负责。
(5)正向移交的物品,如未计算重置费用,到达使用年限后,乙方向甲方申请报废处置,合作期结束后不再移交。
3.4 经营权的排他性及其处分限制
3.4.1 甲方承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及合作范围内,甲方授予乙方对合作区域的经营权系独家的、排他的权利。除非依照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的,甲方承诺不擅自收回经营权、不减少经营权的内容、不再将经营权授予任何第三方。
3.4.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经营权出租或转让、承包给第三方。
3.5 项目合作期限及期满处理
3.5.1 合作期限的确定
3.5.1.1 合作期限
1、增量部分合作期限
南水北调地表水厂改造工程、地下水除氟工程、南水北调地表水厂扩建工程、集中供水站改造工程、地表水厂至集中供水站输水管网工程、集中供水站至村街配水管网改造工程。
合作期限 30 年(含 1 年建设期,29 年运营期),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算。
2、存量部分合作期限
南水北调地表水厂 1 座、自来水公司资产、城区主管网、城区分支管网、农
村集中供水站 13 座、集中供水站至村街配水管网、地表水厂至 7 座集中供水站的输水管网。
运营期限 29 年,自增量部分的开始运营日起算。如因甲方要求提前运营的,
运营费用按照第 6.2.2 条款执行。
3.5.1.2 建设期与运营期的独立性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建设期与运营期分别独立设定,实际建设期限的变化对运营期限不构成影响,但因归责于单方原因导致建设期超出 2 年的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建设期延长,施工成本和财务费用超过项目估算、概算和预算的,按实际工期计算建设成本和财务费用并计入总投资。
关于合作期限的变更以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为准。
3.5.2 合作期满的处理
x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时,乙方应向甲方无偿移交所有项目设施及相关权利。甲方有权依照届时适用法律规定选择社会资本,如乙方在上述合作期限内履约记录良好,则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权。
乙方应保证在合作期满时清偿其所有债务,解除在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在合作期满后不论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其债权债务均由xxxx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 4 条 项目融资与财务管理
4.1 项目投融资结构
4.1.1 本项目总投资估算为 44239.81 万元;
4.1.2 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估算为 8847.96 万元; 债务性资金估算为 35391.85 万元。
4.1.3 本项目总投资和项目资本金之间的差额由乙方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予以解决,以满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4.2 融资责任
4.2.1 在甲方提供土地手续及其他应由甲方完成的融资交割工作前提条件下,乙方应在满足融资条件之日起 180 日内完成融资交割,并负责项目资金的及时筹措;甲方应为乙方开展项目融资工作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依法提供与项目融资有关的批复、证明、说明及相关文件等。
4.2.2 因乙方原因,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融资交割或未提交补充融资方案的,应当按照本合同和《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但乙方提交的补充融资方案甲方不予批复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2.3 因非乙方原因不能正常申请银行贷款,如乙方由股东借款形式筹集资金,此部分资金不包括 TOT 部分(TOT 部分资金待贷款完成后支付)。因资金问题造成的工期延误等,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不能正常申请银行贷款进行社会融资造成的融资成本增加,计入总投资或启动调价机制。
4.3 融资担保
4.3.1 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乙方可在项目收益权、收费权或其他权益上设置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期限不应超过项目的最长合作期限,甲方需提供相应的文件支持。相关融资文件应及时提交甲方备案。
4.3.2 乙方在合作期限内设置项目收益权等权利质押的,乙方应在移交日前解除全部项目收益权等权利的质押等担保措施。
4.3.3 乙方不得以项目设施、土地使用权等实物资产设定担保。
4.4 融资及担保的限制
4.4.1 除因本项目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所需之目的外,乙方不得以本项目进行融资。
4.4.2 除为本项目融资外,乙方不得将项目设施或项目收益权进行抵押或质押、出售、转让、出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交由第三方使用或设定权利负担。
4.4.3 项目融资文件
乙方应在融资合同生效日后 20 日内将为本项目融资签署的所有融资文件报经甲方备案。
为保障本项目顺利实施,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中包含融资方承诺的下列条款:
(1)只要本合同(含附件)有效,融资方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影响、干扰、损害或终止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以其他方式对本合同造成不利影响;
(2) 如融资文件中包含了融资方介入权的约定,即当乙方违反融资文件或乙
方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融资方利益时,融资方可以行使其作为债权人的权利,要求乙方改善管理、增加投入,或请求甲方认可的合格机构接管本项目,但融资方行使上述介入权时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a. 融资方通过书面方式将乙方在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事件通知甲方; b.给予乙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 20 日内纠正此类违约的权利;
c.在上述纠正期间不行使融资方对违约事件的任何权利或补救;
d.纠正期满时,乙方违约事件持续的,融资方行使权利应以不妨害和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项目的正常运营为前提。如在纠正期内,触发融资方直接介入的重大风险解除或者乙方提供融资方能接受的补充担保措施后,融资方应停止介入。
(3)其他约定: 无
4.5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4.5.1 双方在此确认,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为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在不影响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专用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4.5.2 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的款项支付,须按相关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对支付情况,甲方有权核实。对不按时支付又无正当理由的,经甲方书面告知后仍不支付影响项目进度的,甲方有权从其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应金额并代乙方支付,不足部分将从应向乙方支付的运营补贴中扣除。
4.5.3 乙方应独立进行建设期和运营期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经济活动。
第 5 条 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 甲方在合作期内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履约行为进行全程监管,如发现与本合同约定存在不相符合的情形,有权责成乙方限期整改,并根据合同约定扣除或
提取相应金额的履约担保,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在建设期内有权对乙方的建设管理情况及在运营期内有权对乙方的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甲方或政府方指定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有权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绩效评价及中期评估,并有权将评价结果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4)依照本合同第 17 条行使包括临时接管在内的介入权。
(5)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无
5.1.2 甲方在合作期内的义务:
(1)甲方负责按照本合同第 6 条约定完成前期工作,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方式向乙方移交项目前期工作文件。
(2)负责及时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准文件。
(3)落实关停自备井的政策文件,加强执法力度,积极关停项目范围内的自备井。
(4)确保本项目的政府支出责任纳入年度一般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按照本合同约定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运营补贴。
(5)及时向乙方移交相关存量设施的经营权。
(6)对故意破坏供水设施设备的行为,依法进行严惩。
(7)建设期内,因老旧管网的升级改造而进行的临时占地和邻里协调事宜,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新建主管网的征地及拆迁,由甲方负责协调,在实施方案等前期文件中计取的管网占地费,计入本项目总投资。
运营期内,本项目所有管网的日常维护和维修而进行的临时占地及邻里协调事宜,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 乙方在合作期内的权利:
(1)依约享有项目经营权,并获取相应运营补贴及用户收费的权利。
(2)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运营补贴的权利。
(3)如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履约不能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经甲方确认确属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采取必要措施的,则甲方应根据上述原因造成的实际影响对乙方责任予以相应豁免,并对绩效评价指标的达成率进行相应调整。
(4)鉴于原有管网建设时间较早,现因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用水量增加,原有管网等存量资产不能满足用水需求,乙方应尽最大能力供水。如不能满足需求,乙方不承担责任。
(5)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对欠费村街用户,参照《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 管理办法》执行。
5.2.2 乙方在合作期内的义务:
(1)承担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等责任和风险。
(2)在合作范围内,按照经批准的相关规划以及合同约定负责实施本项目,确保项目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
(3)乙方应本着普遍和无歧视的原则,对合作区域内管网覆盖的所有用户提供供水服务。
(4)在运营期内严格按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约定对本项目进行运营维护,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项目地表水厂出水水质、运行质量及管网设施的运营维护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5)接受并有义务配合甲方在合作期内进行的监督管理。
(6)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
(7)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保持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所要求的应由乙方申请的所有批准,并应督促项目建设承包商、运营维护商取得并保持所需的一切此类批准。
(8)乙方应确保融资文件、本合同项下的保险单以及其他由乙方签订的与
项目有关的任何协议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要求。
(9)在项目运营维护中使用行业先进技术降低运维成本。
第 6 条 项目前期工作及存量资产
6.1 项目前期工作
6.1.1 甲方负责开展的前期工作包括
x项目的前期立项文件、资产评估报告、PPP 两评一案、土地证、用地许可、规划许可、开工许可等手续、存量设施的全部建设文件和历史资料。
6.1.2 前期工作的交接和相关责任约定
前期立项文件、PPP 两评一案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交接;存量设施资料应于资产正向移交时一并办理。
6.1.3 前期工作费用的承担
x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指政府方为开展本项目的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已经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由政府方自行承担。
6.2 项目存量资产
6.2.1 存量资产的全面普查及费用
(1)存量资产全面普查
项目开始运营前,拟正向移交与乙方的存量项目设施及资产应进行全面普查。由甲方、乙方共同参与,上述各方应在存量资产正向移交前 6 个月内,完成存量设施的全面普查。全面普查后,由甲、乙双方签署全面普查备忘录,确认存量设施的移交内容、移交方式、价值、规模、长度、材质、质量现状、淤堵现状等。
(2)误差处理规则
对于全面普查中发现的误差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即使经全面普查发现资产数量和评估文件中不一致的,各方同意并确认,不再调整转让价。如评估报告资产与实际相差较大,双方另行协商资产管理费用。
□其他处理方式:
(3)移交项目设施的更新、改造或重置处理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对存量资产(包括 TOT 部分和 O&M 部分)进行全面普查,如经全面普查存在影响未来供水安全、稳定运营,或运营体系不完备的,需对部分存量管网及设施等进行更新和完善的,乙方提出完善方案,甲方予以确认后,由乙方实施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4)全面普查费用
存量资产的全面普查费用由乙方承担,计入项目总投资。
6.2.2 建设期内完成正向移交的项目设施运营维护费
🗹鉴于农村供水的特殊性,各村街管网修复后需陆续供水。在本项目增量资产运营期开始之前的运营及管理成本,乙方按 1.5 元/吨计取。同时甲方应尽快制定试运行和正式运行的收费机制,乙方按此机制进行村街收费,所收取费用抵顶前期运营及管理成本。如不足以抵顶时,差额部分由甲方于初次支付运营补贴时一并支付至项目公司或计入总投资;如有多余部分,冲减项目总投资。
□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 7 条 土地使用权及项目设施的权属
7.1 场地范围
甲方应依法提供本项目建设工程场地红线图,并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测量数据为准。
7.2 土地使用的权利
x项目设施资产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归政府方,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内无偿使用。合作期满,本项目土地使用权无偿移交回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7.3 土地使用的限制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用地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且不得对该等土地使用权以出租、出让、转让、抵押、质押或其他方式设定权利负担。
7.4 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
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在下列情形下,经合理通知乙方后有权出入项目场地:
7.4.1 有权为了解建设进度、运营维护情况或检查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目的行使此项出入权;
7.4.2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出入的权利。
7.5 项目设施的权属
在合作期内,新建项目设施所有权归政府方指定的机构所有;存量项目设施的 TOT 有偿转让为经营权转让,项目设施的所有权不发生变更;存量 O&M 设施不涉及权属变更。
第 8 条 项目建设
8.1 项目设计
8.1.1 设计的范围
纳入本项目合作范围的项目设计,包括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8.1.2 设计单位的选定
乙方为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单位。
8.1.3 项目设计要求
x项目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和标准:
(1)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产出说明;
(2)项目所在地区和行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
(3)相关适用法律的规定;
(4)双方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和规范: 无
8.1.4 设计的审查及设计责任
(1)甲方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有权审查设计文件,并提出审查意见。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乙方组织编制的设计文件,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不免除乙方应对本项目设计中出现的任何缺陷负全部责任,甲方未对
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或其任何改动提出异议不应视为甲方放弃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甲方不因进行审查而对本项目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导致建设或运营成本增加的,则该等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得因此而调整本项目服务费。
(3)其他约定: 鉴于本项目实际情况,农村水站及管网的升级改造费用为 暂估值。修复标准未明确,需在实施过程中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乙方据此出具施工图设计。按实际情况进行投资决算造成的单项及总额超出概算的,不受 8.1.4(2)款约束,乙方不承担责任。
8.2 项目监理
由甲方和项目公司共同招标选定。
8.3 项目施工和设备采购
8.3.1 项目承包商的选择
乙方应依法选择以下承包商:
🗹工程总承包商;
□施工总承包商;
□设备和材料供应商;
□其他承包商。
其中,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服务】外包的内容,如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中选社会资本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提供服务】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8.3.2 工程建设费用的计价规则和审计原则
(1)双方就本项目所涉工程建设费用的计价规则和审计原则,约定如下:执行河北省最新定额标准和取费文件,人工、机械、材料执行廊坊市当期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设备由总承包方进行设备公开招标,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督。
维修改造部分人工单价按照当地市场价格执行。造价信息不包含的材料由甲乙双方认价确认。
(2)工程建设其它费用按本项目批复的可研报告中的标准计取。本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前期文件中没有列明的项目,如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等按建标【2007】164 文件计取,地形测绘按[2019]《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文件计取。其它应由甲方完成委托乙方实施的,计入总投资。车辆购置费等据实计取。
铺底流动资金按批复的实施方案计取。
在甲方提供了满足贷款需求的相关文件的前提下,建设期利息根据实际工期,按 LPR 上浮 20%利率计取。贷款额度按项目总投资的 80%计算。
(3)原有管网拆改、修缮及工程需要增加的零星计日工及机械单价按照当地市场价并记取相关取费记入工程费,费率按照相应专业记取。
8.3.3 运营期内项目设施的技术更新、改造、重置费用
(1)根据适用法律规定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如由甲方负责项目设施技术更新、改造的,乙方配合甲方完成相关工作;如由乙方负责项目设施技术更新、改造的,乙方应于更新、改造开始前 60 日内提交更新、改造或重置计划,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执行。
(2)双方对于项目设施的技术更新、改造费用的计算方式,具体约定如下:
如果技术更新、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实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应及时完成供水服务结算费的调价。
(3)项目设施设备的重置费用
供水服务单价中包含的设备重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甲方要求乙方对上述设备之外的项目设施设备进行重置的,另行协商。
8.3.4 项目建设内容及要求
(1)项目建设内容
由乙方负责建设的项目设施,具体如下:
1)南水北调地表水厂改造工程:主要改造现有水厂加氯加药间、絮凝沉淀池,改造现有 V 型滤池滤料;改造现有水厂自控,并与扩建水厂进行整合。
2)地下水除氟工程:利用南水北调地表水厂周围现有取水井,地下水取水量
1.81 x m³/日。在现有地表水厂新建 1.1 x m³/日地下水除氟车间并配套深井泵
和输水管道,另一方面剩余 0.71 x m³地下水与现有南水北调地表水厂水进行混合,出水含氟量经计算可以达到饮用水标准。
3)集中供水站改造工程:①送水泵房改造:利用现有泵房进行设备的更新改造;②消毒间改造:利用现有房间进行消毒设备的改造;③现有深井泵/泵房改造;④现有清水池的清理、修缮;⑤与之相关的总图、电气、自控等各专业改造。
4)南水北调地表水厂扩建工程:在地表水厂南侧新征 14.05 亩用地,新建 2x m³/日的水处理车间、清水池、送水泵房及排泥排水池。
5)南水北调地表水厂至集中供水站输水管网工程:本工程为南水北调水厂至村内集中供水站输水管道工程,涉及集中供水站 6 座,分别为旺村水站、大阜村水站、大尚屯水站、北魏水站、臧屯水站、南xxx站。输水管线从不同的供水方向分为北支线、西支线、东支线,北支线涉及旺村水站以及大城县城区,全线总长度约 21.02 公里,管径 DN400~DN300;西支线涉及大阜村水站、大尚屯水站、北魏水站,全线总长度约 29.22 公里,管径 DN400~DN300;东支线涉及臧屯水站、南xxx站,全线总长度约 19.48 公里,管径 DN400~DN300。
6)集中供水站至村街配水管网改造工程:水站至村街的老旧管网需更新、维修,对其进行升级改造,在村街管网入口处增加检修井、调压阀和远程计量水表。同时,集中供水站还需与地表水厂自动控制系统进行衔接,地表水厂能够随时调配县城居民及各水站清水池的供水量,并能够对各水站核心设备运行进行远程控制和监测。
(2)乙方应根据下列规定实施工程建设: a.适用法律;
b.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c.甲、乙双方确认的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 d.本合同下对项目建设的其他所有要求。
8.3.5 建设期限
(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计划安排施工,并按甲方要求提交项目推进计划,该报告应合理、详细的说明已完成的和进行中的项目建设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2)工程进度如果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下列情形受阻,建设期可相应顺延:
a.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b.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c. 法律变更或其他政府部门原因导致的延误;
d. 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3)当本合同第 8.3.5 款第(2)项所述的事件发生后,乙方要求延长建设期的,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 30 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如乙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乙方已放弃延长建设期的要求。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事件的种类;
b. 预计延误的日期;
c. 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
d. 乙方要求延长的天数。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报告后 30 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同意延期的,则应回复包括批准的延期期限;不同意延期的,则应说明理由。如甲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乙方的延期要求。
8.4 甲方要求的变更
8.4.1 甲方的变更通知
在开工日后,甲方认为需要对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纸进行变更的,应书面通知乙方。
8.4.2 乙方对变更的回复
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变更通知后 30 日内,须就变更向甲方作出书面答复。如乙方逾期回复的,视为乙方已接受甲方提出的相应变更。
8.4.3 甲方的答复
在收到乙方对变更的回复后 30 日内,甲方须:
(1)以书面方式确认乙方变更回复中所包含的事项,在此情况下,第 8.4.5
款将适用;或者
(2)以书面形式表明不同意乙方对变更的回复,并列明不同意的具体事由,在此情况下,该变更将依照本合同第 26.1 款约定提交项目协调委员会解决。
8.4.4 甲方对变更通知的确认
在项目协调委员会对变更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后的 30 日内,甲方须依据裁决内容以书面方式:
(1)要求乙方执行变更;或
(2)撤回变更通知。
8.4.5 变更的实施
在变更被确认之后:
(1)本合同被视为在当日做出了修改,双方须遵守各自在修改后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乙方须按甲方变更通知所要求的方式或前述争议解决结果,实施该项变更;
(3)甲方要求的变更引起成本增加的,则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承担并计入项目总投资;□其他约定: 】;如甲方要求的变更使得 x 项 目 总成 本 降 低 的 , 则 【 🗹 相 应 核 减 项目 总 投 资 ; □ 其 他 约定: 】。
8.4.6 批准
(1)在甲方明确批准部门及流程前提下,乙方应根据勤勉尽责的原则准备并向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提交适当的申请及其他相关文件,尽力获得实施变更所需的任何批准;
(2)如果乙方遵守了第 8.4.6 款第(1)项所述的义务,但乙方的申请被政府有关部门拒绝,甲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应视为已被放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8.4.7 减轻损失的义务
(1)乙方应始终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以减轻或降低因变更而花费的支出和
发生的损失;
(2)因变更所致的延误。因甲方要求的变更而导致建设期迟延,乙方有权要求给予相应的宽限期,在合理宽限期内甲方不得行使其在本合同第 17 条中约定的政府方介入权。
8.5 乙方要求的变更
8.5.1 乙方的变更通知
变更额度在 30 万元(含)以下的变更,经监理工程师及设计单位同意后实施。变更额度在 30 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变更超过经批复可研总投资的 6%后,经监理工程师及设计单位同意后应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修改意见,并经其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得实施变更。乙方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必须是出于优化设计、节省开支等合理或经济性考虑,且不得降低安全质量和建设标准。
8.5.2 甲方的回复
变更额度在 30 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变更超过经批复可研总投资的 6%后,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后 10 日内,须就变更向乙方作出书面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8.5.3 批准
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应经过批准的,乙方应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并承担所有的相关费用,该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8.5.4 乙方要求的变更的实施
(1)当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要求的变更时,本合同应视为在当日做出了修改,双方须遵守其各自在修改后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乙方要求的合理变更引起成本增加的,计入项目总投资;如乙方要求的变更使得本项目总成本降低的, 则【🗹相应核减项目总投资;□其他约定: 】。
8.6 竣工验收
8.6.1 乙方应及时完成各单体验收,本项目具备相应的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应在 7 日内根据适用法律以及本合同的约定组织本项目竣工验收,并提前 10
日通知甲方参加项目竣工验收;质量标准为合格。
8.6.2 因竣工验收不合格导致建设进度延误和建设投资增加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经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按照第 24.1 款约定启动终止程序。
8.7 工程建设投资费用决算
在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 60 日内,双方应对工程建设投资费用进行决算,由【□双方共同委托;🗹政府方委托】财政评审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乙方的工程建设投资费用进行审核,其中,工程建设费用以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造价成果文件为准(如有)。如政府审计机构依法对本项目进行审计的,乙方应予以必要的配合,但审计过程及结果不影响本项目的实施。
经审批的本项目概算是控制本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本项目总投资包含建设投资、铺底流动资金及建设期利息三部分。工程建设费用以【□双方共同委托;🗹政府方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按照本合同 8.3.2 审计原则出具的造价成果文件为
准(如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照本合同 8.3.2 审计原则计取结果为准;建设期利息以 LPR 上浮 20%计取,超过部分自行承担,节约部分归项目公司所有。
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前期文件中没有列明的项目,如评估费、提前运营成本等,确需乙方承担、实施并计入总投资,此项不受概算总投资约束。
如非乙方原因,如本项目部分工程无法实施或手续不完备等,本项目无法正常竣工验收。通水运营 30 日内,双方根据上述约定组织投资费用决算。
经财政评审后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下浮率为 0.1%;工程概算中设计费下浮率为 0.2%。
8.8 建设的延迟、放弃
8.8.1 延迟
延迟是指因乙方自身违约、甲方违约、不可抗力、法律变更或工程变更等事件导致建设工程不能如期开工或完工。
(1)乙方在获悉可能导致项目在既定建设期满前不能完工的任何事件发生时,应于 30 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发出延迟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延迟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过程;
b. 延迟或延迟事件的责任者;
c. 预计延迟时间;
d. 对本合同的任何违约或预期违约;
e. 乙方关于减轻和纠正延迟或延迟事件影响的计划。
(2)乙方在发出延迟通知后,应定期就相关情况向甲方提供事件的最新进展报告。
因甲方要求的变更、法律变更、不可抗力和甲方违约明确规定的情况,以及工程进度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情形受阻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获得因延迟而产生的任何责任的免除和补偿。
8.8.2 乙方放弃的情形
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或运营。
8.8.3 视为乙方放弃的情形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形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形,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乙方放弃:
(1)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之后 30 日内开始项目的建设;
(3)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60 日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4)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开始运营日前停止工程建设,撤走项目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累计超过 30 日以上的。
8.9 建设期监管
8.9.1 甲方有权检查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履行情况。
8.9.2 甲方发现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有权要求乙方整改,直至符合标准,由此造成建设进度延误的,延误期限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9.3 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费用进行审核。政府审计机构
依法对本项目进行审计的,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8.9.4 甲方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和检查,不视为甲方放弃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8.10 安全保障
乙方应遵守法律及本合同技术规范和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所有健康和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运行保障体系,确保项目设施安全运行,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在合作期内,xxxx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当在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后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应针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在甲方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并根据甲方的合理建议进行修改完善,最终报经甲方同意后实施)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件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
如出现本项目合作范围内与本项目设施相关的超出经批准的设计能力的防汛、排涝等抢险需要的,甲方有权自行调派乙方的设备、人员等全力负责抢险,乙方不得拒绝。同时,xxx听从甲方的指令和调配,由此导致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履约不能的,甲方免除乙方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在下一次可行性缺口补助一次性支付至乙方。
8.11 建设期内的环境保护
8.11.1 乙方不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
8.11.2 乙方应当执行适用法律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公布相应的环保信息。
8.11.3 乙方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8.11.4 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期间应根据本合同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8.12 建设期违约及处理
8.12.1 甲方违约情形及处理
建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视为甲方违约:
(1)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 6 条约定完成并向乙方移交前期工作成果;
(2) 甲方无正当理由要求停止建设;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期
甲方发生本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以下违约责任:赔 偿损失,并相应顺延项目合作期限。如甲方逾期改正超过 30 日,则乙方有权启动终止程序。
8.12.2 乙方违约情形及处理
建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视为乙方违约: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影响项目建设进度或建设质量的;
(2)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在开工日开工或在建设期满前完工的;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以及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测,导致建设进度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4)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开展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工作的;
(5)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无
乙方发生本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以下违约责任:赔 偿损失,甲方有权扣除或提取建设履约担保项下的相应金额。如乙方逾期改正超过 30 日,则甲方有权启动终止程序。。
第 9 条 项目的运营维护
9.1 开始运营的条件、程序和内容
9.1.1 开始运营的前提条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环保初步验收合格或项目设施处于连续稳定运行状态,且连续 7 日出水满足相关规范标准。
9.1.2 开始运营程序
(1)在满足第 9.1.1 款约定的前提条件下,乙方应在计划开始运营日前向
甲方提出开始运营的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其满足第 9.1.1 款约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甲方自收到前款所述书面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其开始运营以及开始运营的确定日期,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xx理由。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开始运营的申请,乙方在收到甲方不同意开始运营的书面通知后,应按照甲方的意见,尽快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前述约定重新申请开始运营。
(2)如甲方未于前述 15 日内发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通知,视为同意乙方开始运营,开始运营日为乙方申请文件提交给甲方后的次日。
9.1.3 项目运营内容
由乙方负责本项目合作范围内的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具体运营内容包括:本项目全部设施设备的运营维护。
鉴于本项目特殊情况,因少部分村街管线修复路由、村内协调及其它非乙方 原因,不能向全部村街用户供水的,不影响项目进入商业运营。
9.1.4 项目运营水价
总投资额确认之前,暂按中标水价计算水处理服务费;总投资额审定完成后,按照重新确定的计算水处理服务费。对少付或多付部分一次性进行补足或扣除。
9.1.5 供水服务协议
甲乙双方与用水村街村委会、村委会所在乡(镇)政府四方共同签订供用水协议,乙方负责村街用户收费,甲方责成各村委会负责村内用户收费(甲方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各级政府成立农村供水管理小组,负责组织、监督和指导村委会水费收缴。
9.2 运营维护要求
9.2.1 乙方的主要责任
(1)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当承担运营费用和风险,负责管理、运营维
护项目设施。
(2)乙方应建立运营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和制度报甲方备案。
(3)乙方应确保在整个合作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维护项目设施:
a. 适用法律;
b. 经备案的运营维护方案;
c. 运营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
d.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
e. 本合同对项目运营的其他所有要求。
(4)乙方应确保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以安全、连续和稳定的方式提供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要求的服务。
(5)乙方应按照国家政策文件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6)本合同生效日后,项目开始运营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交运营维护方案,并经甲方备案后执行;乙方应当根据经审核确定的运营维护方案等要求编制运营维护手册(手册应包括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报甲方备案。
9.2.2 运营、维护和修理记录乙方应确保:
(1)对项目运营、维护和修理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2)准许甲方在给予合理通知后在正常工作时间对其运营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和复制上述记录。
9.2.3 监督与检查
(1)甲方有权派出监督员或者指定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场地,以监察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但是,甲方监督员或其指定代表进入项目场地或乙方的办公场所不应不适当地干涉乙方对项目的正常运营维护工作。
(2)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提供下列文件:
a. 自开始运营日起,在每个季度结束后 30 日内向甲方提交当季项目运营维护报告;
b.按国家政策要求的任何其他运营维护资料和信息。
9.3 运营期内的环境保护
9.3.1 乙方不应在项目的运营维护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
9.3.2 乙方应当执行适用法律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或要求,公布相应的环保信息。
9.3.3 乙方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9.3.4 乙方在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期间应根据本合同技术要求及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9.4 运营期违约及处理
9.4.1 甲方违约情形及处理
运营期内发生下列情形,视为甲方违约:
(1) 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未能按期开始运营的;
(2)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财政补贴的;
(3) 其他情形:
无
甲方发生本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以下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并相应顺延项目合作期限。如甲方逾期改正超过 30 日,则乙方有权启动终止程序或进行股权转让。
9.4.2 乙方违约情形及处理
运营期内发生下列情形,视为乙方违约:
(1)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未能按期开始运营的;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以及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对项目运营进行管理、
监督和检测,导致运营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3)其他情形:
无
乙方发生本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 失,甲方有权扣除或提取运维履约担保项下的相应金额。如乙方逾期改正超过 30日,则甲方有权启动终止程序。延迟进入开始运营日的期间或者进入开始运营日后乙方未能保持项目正常运营的期间,不计算、不支付相应服务费。
9.5 其他约定
根据法律、政府规划或规范、标准要求、用户需求,项目需要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的,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按本合同相关原则实施。
涉及到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的增减由双方通过延长合作期、另行支付相应费用或调价的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予以xx。
第 10 条 股权变更限制
股权锁定期以及对于股权变更的限制事宜,按照甲方与乙方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第 11 条 项目绩效评价与中期评估
11.1 绩效评价主体
x项目由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乙方进行绩效评价,乙方应予以协助配合。
11.2 绩效评价标准和方法
x项目绩效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按照本合同附件《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执行。双方一致同意,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出台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届时新标准规定经双方协商后执行。
11.3 绩效评价程序
11.3.1 绩效评价包括定期评价和不定期评价,其中定期评价的频次为:项目
建设期结合竣工验收开展一次;项目运营期每季度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对应季度财政补贴支出的挂钩),以第三方协助下的自评价为主,年度统筹评价出一份评价报告。
11.3.2 绩效评价主体开展绩效评价的程序主要包括:
(1)确定评价对象并下达评价通知;
(2)确定评价工作人员并制定评价工作方案;
(3)收集评价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查核实;
(4)进行现场走访和实地访谈;
(5)综合分析并编制评价报告;
(6)下达评价结论并归档;
(7)其他约定: 无
11.3.3 甲方应在绩效评价完成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11.3.4 对于绩效评价报告中指出的问题,xxx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11.4 第三方原因影响考核评价
因第三方原因影响绩效评价结果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和绩效评价主体就有关事宜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和绩效评价主体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 30 日内做出处理。如确属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尽到合理努力的,则甲方和绩效评价主体应及时对绩效评价结果予以调整。
11.5 中期评估
11.5.1 中期评估是甲方为了全面了解项目设施状况、乙方的经营管理、服务和履约情况而组织的全面评估。
11.5.2 评估内容及程序
(1)甲方在实施中期评估时,将考察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
a. 实际服务质量及执行约定标准的情况; b.项目设施运行、维修养护情况;
c.服务费的执行及调价申请情况;
d.关于项目设施的年度投资、建设、运营计划是否满足合作范围内的供水
需求,以及对供水工程专项规划的响应情况;
e. 公益性义务的承担情况;
f.利益相关方的投诉情况及其处理效果; g.是否发生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临时接管; h.评估期限内履约担保的提取和扣除情况;
i.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运营维护方案、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事故的发生情况;
j. 企业年度经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或完成情况;
k.乙方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提供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报告的及时、准确、完整情况;
l.应急预案的日常演练情况;
m.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 n.甲方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2)评估委员会
中期评估或特殊情形下的年度评估由甲方组织有关部门成员、利益相关方代表和专业人士组成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知识结构应该包括财务、价格、行业工程技术、安全、规划与建设、法律等。
(3)评估报告及其效力
a.评估委员会将向甲方出具评估报告,该报告应包括各项评估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乙方需要全面或单项整改的意见、甲方是否实施临时接管的意见、价格及项目绩效评价调整建议等内容。
b.甲方应将评估报告送达乙方,xxx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附异议详细情况说明和证据,否则视同无异议。
c.甲方根据评估报告的意见最终决定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的,应在通知中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以及是否启动价格调整机制、绩效评价等调整工作;实施临时接管的遵守本合同第 17.1 款临时接管的约定。
11.5.3 评估周期及费用承担
(1)项目运营期内每 3-5 年实施一次中期评估;甲方通过中期评估全面掌握评估期限内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况。
(2)当乙方在某一年度发生导致需要调整服务费的事项、不可抗力事件、项目设施新建等重大投资、临时接管等重大事件时,甲方有权决定在该等重大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对乙方实施综合的或专项的年度评估。
(3)因中期评估或特定情形下的年度评估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检查和评估。
(4)有关中期评估的其他约定:
无
第 12 条 计费与支付机制
12.1 计费机制
12.1.1 初始供水服务结算费单价
(1)ROT 部分供水服务费基本区间单价为 4.55 元/m³;
(2)TOT 部分供水服务费基本区间单价为 3.63 元/m³;
(3)O&M 部分供水服务费基本区间单价为 0.48 元/m³;
(4)当实际供水量≥基本供水量时,可变区间单价为 3.19 元/m³;
(5)当实际供水量≤基本供水量时,可变区间单价为 3.25 元/m³;
运营期内如涉及到价格调整的,执行本合同第 13 条的约定。
12.1.2 可行性缺口补助的计算
可行性缺口补助=供水服务结算费-使用者付费-漏损违约金
供水服务结算费=基本区间单价×基本供水量+可变区间单价×(实际供水量
-基本供水量)
计算说明:
1、基本供水量
运营期第 1 年及第 2 年:基本供水量为 2.87 x m³/日,1047.55 x m³/年。运营期第 3 年及以后:基本供水量为经审批的最终设计供水能力的 70%。
2、实际供水量以水厂出水口计量值为准。
3、使用者付费为项目公司取得的水费和其他与供水相关的经营性收入。
4、计算得出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数额并非最终数额,还需根据附件《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可行性缺口补助调整表进行调整。
5、若当期可行性缺口补助为负数,政府方不给予补贴。超额部分在项目公司账户留存,用于冲抵后期政府支出责任。若连续两年可行性缺口补助为负数,则本项目回报机制变更为使用者付费,形成的超额利润,政府和项目公司按照 1
﹕1 的比例分成。
12.1.3 其他约定
(1)漏损违约金
以自然年为一个周期,鉴于存量配水管网的现状,设置过渡期(农村五年,城镇两年)。过渡期内,乙方根据现有管网漏损率现状逐年降低漏损率,如漏损率高于现状,按照居民水价计算漏损违约金。
过渡期后,城镇供水漏损率超过 10%的部分、农村供水漏损率超过 15%的部分,按照居民水价计算漏损违约金。
如城镇漏损率低于 10%,农村漏损率低于 15%,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并进行奖励,于可行性缺口补贴中支付。
城镇小区内部管网和农村内部管网的资产和管理权限不属于乙方,此部分维修而免除的水量,从使用者付费中扣除,同时不计入漏损率。因乙方维修管网造成的弃水,不计入漏损率。
(2)应收账款
项目公司的应收账款由其自行承担,视为使用者付费收入予以扣减,但政府应当支付的市政用水水费除外。鉴于城镇水费回收率现状和农村水费刚刚实行,设置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使用者付费第一年和第二年,按用户水表计费总额的 80%计算,第三年和第四年,按用户水表计费总额的 90%计算,第五年按用户水表计费总额的 95%计算。五年以后,按全额计算。
12.2 支付机制
12.2.1 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采用季付。乙方应当在每个运营季结束后 7 日内,按照约定计算运营补贴的金额,并提交付费申请及相应的证明资料,以便甲方能够核实上述计算结果。
12.2.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付费申请之日起 7 日内完成对前述付费申请和相关资料计算结果的复核;无故逾期未完成复核,则视为无异议。为保证项目公司正常运转,在乙方开具发票的基础上,甲方按可行性缺口补贴金额的 60%支付至乙方。同时,由甲方在乙方提交付费申请所在月份结束之前依据项目绩效评价等相关约定完成绩效评价工作。
12.2.3 乙方在收到甲方确认金额的通知后 7 日内开具发票并提供给甲方;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第 12.2.1 款约定的时间提交付费申请,甲方将不承担本合同第 12.2.5 款约定的迟延付款责任。
12.2.4 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 7 日内支付相应剩余款项;所有相关费用均应按照乙方通知的开户行、账户和付款方式,由甲方以人民币向乙方支付,银行手续费由各方自行承担。
12.2.5 迟延付款的责任
x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 12.2.2 款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可行性缺口补
助,逾期超过 1 个月的,甲方需按应付未付财政补贴为基数违约利率按照五年期 LPR 上浮 20%支付延期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逾期超过 2 个月的,甲方按应付未付财政补贴为基数违约利率按照五年期 LPR 上浮 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第 12.2.2 款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财政补贴,且已逾期(自应付款日起计算)超过 6 个月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按应付未付财政补贴为基数违约利率按照五年期 LPR 上浮 50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2.6 原自来水公司人员
原自来水公司职工不进入项目公司。
12.2.7 有争议金额的解决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财政补贴申请与支付发生争议的,暂按上季度的金额进行支付,由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第 26 条约定,最后按照裁决结果执行。
第 13 条 调价机制
13.1 服务费价格的调整
13.1.1 总投资变化引起的基本区间单价调价
x项目总投资以竣工验收时政府财政部门的评审值为准,根据评审值与估算值的差值对基本区间单价进行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Y=Y0+A/Q
A=I(A/P,i,n)
其中:Y0:调整前基本区间单价; Y: 调整后基本区间单价;
I:总投资评审值与估算值的差值;
A:双方认可的总投资差值及收益分摊到运营期内每年的费用;
(A/P,i,n):资金回收系数; n:运营期总年数;
i:参考调价当月 LPR 确定; Q:实施方案年平均供水量。
13.2.2 原水费和地表水水资源税变化引起的调价原水费单价变化引起的调价为即时调价。
原水费第一次调价的公式如下: Y=Y0-(2.51-2.51S/2.51)
其中:Y0:调整前基本区间单价; Y: 调整后基本区间单价;
S:原水费新单价。
B=B0-(2.51-2.51S/2.51)
其中:B0:调整前可变区间单价; B: 调整后可变区间单价;
S:原水费新单价。
地表水水资源税引起的调价参照上述公式,因我省减按水量的 85%收取水资源税,因此其初始值为 0.17 元/m³。
13.1.3 通货膨胀调价
1)供水服务结算费基本单价调整
供水服务价格受原材料价格涨跌因素和职工薪酬上涨因素的影响,应及时对供水服务价格进行调整。项目公司可以于每个调价周期之前根据动力、药剂、职工薪酬变动以及政策法规的变更影响等因素,计算下一周期的供水成本,向政府方提供供水服务价格的计算依据和申请调整供水服务价格的要求,政府方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
供水服务定价动态调整机制需要确定初始价格和调价周期、主要成本影响因素及调整系数:
①初始价格。本项目供水服务费基本区间单价初始值为社会资本方中标价
(总投资变化引起调价的,按照调整后价格)。
②调价周期的确定。运营期每 3 年为一个调价周期。
③调价因素和价格调整系数的确定。调整因素主要选择在成本增长因素中占较大比重的成本项,如:动力费、职工薪酬、药剂费等。
动力费变化幅度以当时电力部门对本项目的供电价格为准。
药剂费变化幅度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年度化工原料类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
职工薪酬变化幅度按照廊坊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除原水费、折旧费、摊销费、财务费用、税费外的其他成本项因素可采用 CPI指数的调整来覆盖。
供水服务结算费单价调整系数 K=动力费变化幅度*动力费占成本的权重+职工薪酬变化幅度*职工薪酬占成本的权重+药剂费变化幅度*药剂费占成本的权重
+CPI 变化幅度*(1-动力费占成本的权重-职工薪酬占成本的权重-药剂费占成本的权重-原水费、折旧费、摊销费、财务费用、税费的权重)。各成本项权重通常可以选取前三年的平均值。
④调价公式 Pn=P0×K
n:调价年份
0:基准年份(即上一个调价年份) Pn:第 n 年调整后单价
P0:基准年份单价 K:调整系数
2)供水服务结算费的可变区间单价调整
可变区间单价由原水费、动力费和药剂费组成。其中原水费与水资源税为即时调价。因此主要考虑动力费和药剂费的调整。
①初始值为 0.60 元/m³。
②调价周期。3 年为一个调价周期,与供水服务单价同步调整。
③调价因素和调整系数的确定。调整因素为动力费和药剂费。动力费变化幅度以当时电力部门对本项目的供电价格为准。
药剂费变化幅度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年度化工原料类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
调整系数=动力费变化幅度*动力费占成本的权重+药剂费变化幅度*药剂费占成本的权重(权重为前三年平均)
④调价公式 Bn=B0×K
n:调价年份
0:基准年份(即上一个调价年份) Bn:第 n 年调整后单价
B0:基准年份单价 K:调整系数
第 14 条 项目的移交
14.1 移交委员会和移交程序
14.1.1 移交委员会
合作期限届满 12 个月前,甲方和乙方应成立移交委员会,由乙方 3 名代表、甲方 3 名代表(包括至少一名接收人的代表)、双方共同确定的其他机构或专家 3 名代表组成。移交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会议,商定具体移交方式、移交程序和移交要求。
14.1.2 移交程序
(1)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 11 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设施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
(2)乙方应根据移交委员会要求提供移交所需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资产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4.2 移交范围
在移交日,乙方应向接收人无偿、完整地移交项目资产和相关权益。移交的范围包括:
14.2.1 项目经营权及地表水厂、管网、水站等项目设施(含合作期内新增并调整水价部分);
14.2.2 本项目土地的占用、使用及收益权;
14.2.3 甲方可以合理要求的,且此前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的设计、建设、验收、运营、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和其他资料,以使其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指定机构继续本项目的运营;
14.2.4 与本项目设施使用相关的机器、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化学品以及其他动产;
14.2.5 运营维护本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取得的,乙方不拥有相应知识产权的除外),其中就知识产权移交问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4.2.6 正在使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他资料,以使本项目能平稳正常地继续运营;
14.2.7 所有尚未到期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保险和其他合同利益;
14.2.8 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物品与资料。向接收人移交前述权利时,应解除和清偿完毕乙方设置的所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以及在合同履行期间源自本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的由乙方引起的环境污染及其他性质的请求权。
14.2.9 其他移交事项: 无
14.3 移交验收
14.3.1 在移交日之前,甲方应在接收人和乙方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移交验收标准为: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运行情况和保养状态良好。
14.3.2 如发现存在缺陷的,则乙方应及时修复,以满足约定的移交验收标准要求。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第三方机构的聘请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预付,最后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评定结果,由主张未被支持的一方来承担。
14.3.3 如果未能达到验收标准,且乙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 60 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则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甲方应有权从移交履约担保中支取费用以补偿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提交给乙方。
14.3.4 其他移交标准和要求: 无
14.4 备品备件
在移交日,乙方应向接收人无偿移交 3 个月内正常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
14.5 保证期
14.5.1 移交日本项目的状况
在移交日,乙方应保证本项目:
(1)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无法律纠纷和瑕疵,得到良好维护,正常损耗除外;
(2)移交的资产和权益未设置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或产权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种类的索赔;
(3)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安全和环境标准;
(4)符合本合同中约定的移交标准。
14.5.2 质量保证期
乙方保证在移交日后 12 个月届满日期间,承担由原材料、工艺、施工、运营或管理缺陷或合作期内乙方的任何违约行为造成的项目设施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及/或环境污染的修复责任,非乙方责任除外。
甲方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及/或环境污染的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上述通知最迟应在上述 12 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届满前发出。收到该
通知后,xxx尽快自费修正缺陷。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60 日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自行或聘请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在该情形下,乙方应承担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甲方有权选择扣除或提取移交履约担保中的相应金额用以支付此项费用。
14.5.3 未能修复缺陷或损害的赔偿
如果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所需进行的对本项目设施缺陷或损害及/或环境污染责任的修复无法实施或不合理地增加负担或过于昂贵,则甲方有权因本项目的性能指标降低而获得补偿,并可选择扣除或提取移交履约担保的方式实现上述补偿。
14.6 相关担保、保证及保险凭证的转让
在移交时,乙方应将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无偿转让给接收人,并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等与运营期届满移交资产有关的其他担保、保证及保险凭证,全部转让给接收人。接收人应承担上述移
交日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若乙方已提前支付的,接收人应予以相应退还。
14.7 技术转让
14.7.1 乙方应在移交日将届时使用的运营维护本项目所必须的乙方享有所有权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方指定的接收人,并确保甲方或接收人不因此遭受损失。
14.7.2 如果该等技术和技术诀窍为第三方所有的,则乙方应当在第三方签署技术授权合同时即与第三方明确约定,同意在项目移交时将技术授权合同转让给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同时,乙方应当协助甲方或接收人按照实际使用费用取得这些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4.7.3 如果移交时项目运营所需的知识产权使用期限等已经届满或即将届满,乙方应当负责许可展期,或配合甲方办理完成相关知识产权的许可展期。
14.8 人员
xxx在移交日 6 个月前提交一份当时的乙方员工名单,包括每位员工的资格、职位和收入的细节。甲方有权选择在移交日后优先继续聘用全部或部分员工。
14.9 相关合同期限及责任承担
乙方在与第三方签订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时,应使该等合同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日。
如在移交日前,乙方需签订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及其他合同且该等合同在本项目合作期届满后仍为有效的,则乙方应在该等合同签订前报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4.10 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于移交日后 7 日内,自费从场地移走仅限于乙方员工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目运营维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移交清单所列的项目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或者项目设施运营维护的必需物品。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应承担搬移、运输和保管的合理费用和风险。
14.11 风险转移
自移交日起,项目设施损失的风险由接收人承担。
14.12 移交费用和批准
甲方及乙方应负责各自的因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或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行动。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甲方为此发生额外支出或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从运维履约担保及移交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与移交和转让有关的税收承担,双方约定如下:
双方自行承担。
14.13 项目提前终止时的移交
合作期届满前项目提前终止,乙方向接收人移交项目的,双方参照合作期届满时移交的相关约定确定项目移交方式、移交程序和移交要求。
14.14 本合同移交后的效力
自移交日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但双方于移交日前发生及未偿付的债务除外。
14.15 移交违约和处理
14.15.1 因甲方原因未完成移交的,构成甲方违约,由此增加的移交费用由甲方承担,如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14.15.2 因乙方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移交的,构成乙方违约,由此增加的移交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14.15.3 除上述责任及赔偿外,每延迟 1 日违约方应另行支付 1 万元违约金给守约方。
第 15 条 履约担保
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履约担保是指建设履约保函、运维履约保函、移交履约保函,具体约定如下:
15.1 建设履约担保
乙方应于签订承继协议之日起 10 日内向甲方提交本项目的建设履约担保,
担保形式为:保函,建设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1000 万元,担保期自建设履约担保提交之日至乙方提交运维履约担保之日。
15.2 运维履约担保
乙方应于本项目开始运营日前提交本项目的运维履约担保,担保形式保函,运维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1000 万元,担保期自项目开始运营日至乙方提交移交履约担保之日。
15.3 移交履约担保
乙方应于移交日前 12 个月前提交本项目的移交履约担保。担保形式为保函,
移交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2000 万元,担保期自项目移交日至项目移交日后 12 个月届满之日。
15.4 履约保函基本要求
履约保函的格式应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且提交的时点、保函金额等应符合本条所述相关约定,保函受益人应为甲方。履约保函应当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出的保函。
15.5 履约保函提取
如乙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以提取履约保函的情形的,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相应金额的款项。
15.6 恢复履约担保能力
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的,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扣除或提取后 10 日内,将履约保函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已足额恢复的相关证明。
xxx在前述期限内恢复履约保函项下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 60 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启动终止程序。
15.7 不当提取保函
如果甲方提取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扣除或提取,甲方
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提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提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第 16 条 公众监督
16.1 乙方应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依规公开披露本项目相关信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信息、应该保守的商业秘密除外。
16.2 公众监督的实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公众监督员、公众问卷调查以及举行环境影响听证会、邀请公众代表参加中期评估等。
16.3 社会公众及项目利益相关人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约情形或公共产品和服务不达标准的,可向政府职能部门提请监督检查或向乙方提出投诉及意见;乙方应接受并妥善处理利益相关人的投诉和意见,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受本项目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并将对公众投诉的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第 17 条 政府方介入权
17.1 介入权的行使
17.1.1 甲方介入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行使第 17.1.2 款所述介入权:
(1)建设期内乙方书面表示放弃项目或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建设、运营维护项目,且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或收到甲方通知后的 30 日内未能或无法纠正和改正,包括:
a.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本项目正常运营的;
b.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地表水厂和管网项目设计、施工等存在重大缺陷,影响本项目正常运营的;
c.擅自转让、出租项目经营权的;
d.擅自将所经营的项目设施或收益权进行处置或者设置抵押或质押的; e.因管理不善,发生较大或重特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
f.擅自停业、歇业;
g.连续或者持续合计 60 日供水服务不达标的; h.被司法机关判定为危害环境构成犯罪的;
i.其他违约行为:_无
(3)存在危及社会公众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情形,且乙方不具备应对能力的;
(4)发生紧急情况或危机,且甲方有理由认为该紧急情况或危机将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且乙方不具备应对能力的;
(5)其他情形: 无
17.1.2 甲方介入的方式
甲方行使介入权的,有权采用增加监管方式、监管频次、替代部分履行、整顿或临时接管等方式,以保证项目顺利运行。甲方行使介入权,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受让项目资产或承担乙方的义务。甲方行使介入权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并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
17.1.3 介入权的限制
甲方无正当理由行使介入权,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且损害乙方利益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17.2 介入权的行使程序
17.2.1 通知
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介入权之前,应提前 1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内容包括:
(1) 介入原因;
(2) 介入方式;
(3) 介入的范围和程度;
(4) 介入权行使主体;
(5) 介入起始日期;
(6) 介入持续期限;
(7) 介入对乙方的影响和处理等。
17.2.2 乙方的异议
乙方对甲方行使介入权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甲方发出的前述通知后 5 日内提出异议,甲方收到异议后,应在 5 日内给予回复。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本合同第 26 条的约定执行,但争议解决期间内不影响甲方行使介入权。
17.3 介入持续时间和范围
甲方介入的时间和范围不应超过足以使乙方改正或可以合理地被期望有能力改正导致介入的违约事件,或缓解紧急事件或使乙方具备应对能力解除紧急事件所必需的范围和程度。甲方根据第 17.1.1 款第(1)、(2)项约定进行的介
入仍然无法补救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根据第 24 条约定启动终止程序。
17.4 介入期间的费用和收入
17.4.1 甲方根据第 17.1.1 款第(3)、(4)项约定进行的介入,甲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费用,介入期间的运营收入应归乙方所有。
17.4.2 甲方根据第 17.1.1 款第(1)、(2)项约定进行的介入,乙方应承担因甲方介入所引发的所有费用,该费用甲方有权从服务费中扣减或者要求乙方另行支付。介入期间的运营收入应归乙方所有,但是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仅就不受乙方违约影响部分支付服务费。
17.4.3 甲方应在停止介入后 30 日内将介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明细交予乙方。
第 18 条 保险
18.1 应投保险种
乙方在充分评估项目投资和运营风险后,应根据中国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购买项目合作期限内的保险险种,并应将保险合同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乙方为本项目投保的险种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财产险(设备、设施及附属建筑物);
□第三者责任险;
□其他
18.2 乙方的投保义务
18.2.1 乙方应按照第 18.1 款约定的各项险种足额投保。
18.2.2 在合作期内,乙方应自费购买上述约定的保险,并始终使保险单保持有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投保的险种和数额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并非乙方的疏忽或故意行为,而无法投保某种特别险种,不视为乙方违约。
18.2.3 在法律许可和承保人能提供的服务范围内,乙方有权在和保险公司之间签署的保险合同中,将融资方列为第一受益人,同时将甲方列为本项目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18.2.4 保险单的附加条款中必须规定:未提前 10 日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保险人不得取消、延展或对保险单作重大变更。
18.2.5 乙方应责成保险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书以证实其已获得上述所列保险单及附加条款。如果乙方未购买或维持上述保险始终有效,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从对乙方应付服务费中扣除其应付的保险金,或者直接扣除/提取履约担保相应金额。
18.2.6 乙方应向甲方及时通报保险人的报告通知(如危险整改通知)并提交相应的副本,如果乙方未及时提供通知而造成保险单失效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 19 条 再融资
19.1 再融资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通过股权、债权、项目收益证券化等方式进行再融资。
19.2 再融资的条件
乙方进行再融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9.2.1 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且所融资资金用于本项目;
19.2.2 应增加项目收益或者降低项目成本且不影响项目的实施及甲方的权益;
19.2.3 签署再融资协议前须取得甲方同意。
19.3 其他约定
双方关于再融资的其他约定: 无
第 20 条 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可抗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1)雷电、干旱、火灾、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台风或龙卷风;
(2)流行病、饥荒或疫情;
(3)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禁运、暴乱或民众骚乱、恐怖行为、军事演习或政变、罢工;
(4)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5)其他: 无
20.2 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后 10 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根据对方要求提供证明。
20.3 损失承担原则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共同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费用损失。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建设期或运营期,则乙方有权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长相应期间的建设期或运营期。
20.4 减少损失的责任与补救义务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协商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各方造成的损失。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0.5 不可抗力情形下项目设施的运维义务
发生不可抗力时,乙方仍应尽最大努力保证供水服务和管网等项目设施运营维护服务的持续。
20.6 不可抗力结束后的继续履行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合同尚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并就风险责任分担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或已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双方可依约启动终止程序。
第 21 条 政府行为
21.1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对本项目实行国有化、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乙方予以全力配合。
21.2 乙方应接受甲方或政府方指定机构依据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在紧急情况下接受政府征收或征用的义务,但是征收或征用的范围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
21.3 在紧急情况下,甲方有权按照适用法律征收或征用项目设施暂代乙方运营维护项目设施。
21.4 甲方因征收或征用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由于征收或征用而导致的乙方损失,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 23.1 款约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导致合同终止的,按照本合同第 24.9 款约定的终止补偿确定。
21.5 本合同生效日后,发生政府行为导致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 24.3 款的约定处理。
第 22 条 法律变更
22.1 法律变更导致的补偿
22.1.1 法律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在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何连续 1 年期间,由于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使乙方对项目的资本投资增加,或在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何一年期间,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造成乙方经常性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成本、税负等)的累计增加,并且上述增加未因对乙方有利的其他法律变更而得到补偿,则本合同第 22.1.3 款取得补偿的权利规定可适用。
22.1.2 通知和减少影响
如果乙方希望获得本合同第 22.1.3 款约定的补偿,乙方应在知道第 22.1.1款约定的法律变更后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应在进行资产投资或发生支出前给予甲方合理机会减少法律变更对其造成的影响。
22.1.3 取得补偿的权利
在发生第 22.1.1 款描述的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和方式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22.1.4 法律变更影响履约
如果因法律变更使乙方无法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因法律变更使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重要义务按照适用法律被认定为不合规,乙方应有权按照法律变更规定的程序终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2.2 法律变更导致的调减
22.2.1 法律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在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何连续 1 年期间,由于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使乙方对项目的资本投资累计减少,或在项目合作期内的任何一年期间,一项或多项法律变更造成乙方经常性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成本、税负等)的累计减少,并且上述减少未因其他法律变更而相应抵消,则第 22.2.2款法律变更的调整将适用。
22.2.2 法律变更的调整
在发生第 22.2.1 款描述的情形时,甲方有权采用调减单价或财政补贴的形式抵消法律变更所带来的影响,具体调减数额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第 23 条 补偿与违约赔偿
23.1 补偿
23.1.1 获得补偿的情形
在项目合作期限内,如发生下列事件(下称“补偿事件”),则乙方有权依
照本条相关约定从甲方获得补偿:
(1)由于法律变更,导致乙方对项目的资本投资或经常性支出增加;
(2)应甲方要求进行的工程调整和设备改造,导致乙方对项目的资本投资或经常性支出增加;
(3)根据规定或甲方要求导致供水设施运营标准提高,造成乙方对项目的资本投资或经常性支出增加;
(4)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安全,甲方的介入造成乙方的损失、支出或费用增加;
(5)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事项:
前期文件中与实际有所偏差的事项,如税率等。
23.1.2 以其他方式已补偿的损失
就乙方因上述补偿事件而发生的损失、支出或费用(包括对项目的资本投资或经常性支出增加)的金额,应在扣除从以下途径另行获取的补偿或抵销的损失后,确定是否需要补偿以及需补偿的金额:
(1)乙方有权获得的保险赔款(包括认定保险赔款);
(2)甲方按照本合同其他约定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补偿;
(3)法律变更使乙方的投资或运营费用减少或以其他方式补偿了乙方;
(4)乙方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23.1.3 补偿的形式
一般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协商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补偿:
(1)一次性现金补偿;
(2)调整补贴单价;
(3)在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延长运营期限。
23.1.4 补偿事件的通知
发生第 23.1 款约定的补偿事件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所发生的补偿事件及其产生的不利影响,包括有关损失的性质和估计数额(下称“补偿通知”)。
23.1.5 补偿的决定
(1)补偿事件的协商处理
甲方在收到乙方补偿通知后 60 日内,应书面通知乙方建议采取的补偿方式、金额、时间等。若甲方不同意进行补偿或双方对补偿形式或金额有异议的,双方应及时进行友好协商,尽最大努力达成一致,协商期为自乙方发出补偿通知之日起 6 个月。
(2)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
x在协商期限内,双方仍不能就补偿达成一致的,则按本合同争议条款约定解决;协商期间及争议解决期间,乙方不应中止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营维护。
23.2 违约及赔偿
23.2.1 违约处理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且不存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免责事由的,均构成违约。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而使守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前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23.2.2 违约通知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改正通知,要求违约方在收到通知后 30 日内改正其违约行为。
23.2.3 不减免和影响的事项
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减免其在本合同下的其他任何义务。双方获得上述违约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终止权。
23.2.4 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减少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减少的损失金额。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费用,但不应超过未采取合理措施时造成的损失金额。
23.2.5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损失应由受损害方承担的,赔偿的数额中应扣除该部分损失。
23.2.6 本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第 24 条 合同终止与补偿
24.1 甲方发出的终止
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24.1.1 乙方在本合同第 2 条所作出的声明与保证被证明在作出时存在虚假或未兑现,且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
24.1.2 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并保持其有效的;
24.1.3 乙方出现本合同第 8.6.2 款、第 8.8.2 款、第 8.8.3 款、第 8.12.2款及第 9.4.2 款约定的导致提前终止情形的;
24.1.4 乙方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破产;
24.1.5 融资方开始行使其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权利,或融资方行使介入权未能有效补救乙方出现的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或融资方选择不行使介入权进行补救,并可能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运营;
24.1.6 乙方出现违约事项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24.1.7 乙方出现的其他严重违约事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24.2 乙方发出的终止
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24.2.1 甲方在本合同第 2 条的承诺及其他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是虚假的或未兑现,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24.2.2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在本项目合作期限和合作范围内,就本项目设施引入其他第三方负责实施本项目的;
24.2.3 甲方出现第 8.12.1 款、第 9.4.1 款及第 12.2.5 款约定的导致提前终
止情形的;
24.2.4 甲方出现的其他严重违约事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24.3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的终止
如果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因法律变更及上级政府行为导致乙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主要义务,而此种变化和影响又不以甲方的意志为转移,甲、乙双方应尽力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若不能达成一致,则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24.4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 60 日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180日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启动终止程序。
24.5 协商一致终止
在合作期内,经各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24.6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24.6.1 终止意向通知
按照第 24.1 款甲方发出的终止或第 24.2 款乙方发出的终止或第 24.3 款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均应同时向融资方发出一份复印件。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 30 日内协商避免本合同终止的措施。
如果甲方和乙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甲方或乙方在相应的协商期或双方可能同意的更长时间内纠正了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即自动失效。
24.6.2 终止通知
在协商期届满之时,如果
(1)双方未达成一致;或
(2)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未得到纠正,则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和融资方就此发出终止通知,本合同在终止通知送达对方之
日终止。
24.7 甲方的权利
24.7.1 经营项目设施的权利
在项目合作期内,如果乙方发生第 24.1 款甲方发出的终止所述事件,甲方具有以下权利:
(1)甲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但无义务替代乙方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以使项目设施继续运营或完成任何必要的修理以保证项目设施继续运营。乙方保证配合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2)在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运营项目设施期间,乙方无义务支付甲方及其指定机构接管项目设施后发生的运营费用。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支付任何服务费,直至乙方按照本合同接替或承担项目设施的运营。
(3)甲方应有权在任何时候退出项目设施的运营,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全面负责项目设施运营,直到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
24.7.2 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如果在第 24.1 款甲方发出的终止所述事件发生之后,甲方已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并且乙方违约事件在协商期限届满日前未得以补救,则甲方应有权在上述日期之后的任何时间发出终止通知终止本合同。
24.8 终止的后果
x合同终止后,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但到期应付的款项除外;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24.9 终止后的补偿
x本协议提前终止,甲方将按照如下标准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序号 | 条款 | 提前终止补偿金额 |
1 | 第 24.1 条款 | A |
2 | 第 24.2 、24.3 条款 | B+C |
3 | 第 24.4 条款 | (D-E-F)/2 |
A 为本项目经审计后的实际投资额扣除已计提折旧和摊销后的余值的 70%
(TOT 部分为已计提折旧和摊销后的余值的 100%)。
B 为本合同提前终止日本项目的资产账面净值(包括未转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
C 为乙方在以下期间中之较短期间内预期净利润的现值: (i)八(8)年;
(ii) 项目合作期的剩余期间。
其中,预期净利润为本项目实施方案中预计的乙方平均年净利润。。 D 指项目设施资产评估值。
E 指根据相关保险合同获得的全部保险付款。 F 指因乙方投保不足导致的未获赔损失。
24.10 继续有效
x合同第 24 条终止和终止补偿的约定在合同终止后应仍然有效。
第 25 条 合同变更和转让
25.1 合同的变更
25.1.1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进行单方修改或变更。
25.1.2 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后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根据届时有效的适用法律的规定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则自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之日起相应变更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
25.1.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25.1.4 合作期内,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1) 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2) 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使之合法、有效、合理并可执行。
25.2 合同的转让
25.2.1 甲方的转让
(1)甲方可将本合同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让给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机构或部门,但受让合同的政府机构或部门应当具备:
a. 具有承担甲方在本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项下所承担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以及
b. 承继并继续履行甲方在本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义务。
(2)除第 25.2.1 款第(1)项甲方的转让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25.2.2 乙方的转让
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就其在本合同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进行转让。经甲方同意情形下,受让方应当具备:
a. 具有承担乙方在本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项下所承担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以及
b. 承继并继续履行乙方在本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 26 条 争议解决
26.1 项目协调委员会
26.1.1 自本合同生效日后 90 日内,双方应成立由 1 名乙方代表、1 名甲方代表、双方共同推荐的其他代表 1 名(若有)组成的项目协调委员会。任何一方均可在通知另一方后更换其指派的项目协调委员会成员代表。该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应得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一致通过。
26.1.2 协调事项
项目协调委员会应负责按照第 26.1.3 款约定解决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协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a.协调双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及运营方面的计划和程序; b.在发生不可抗力影响项目运营时讨论应采取的步骤;
c.影响项目设施安全的事项;
d.为解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任命相关专家和专家小组; e.其他双方同意的事项。
26.1.3 协商
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由项目协调委员会进行协商解决。项目协调委员会的一致决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项目协调委员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无法协商解决,则应适用第 26.2 款的约定。
26.2 诉讼
如果争议未能根据第 26.1 款解决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6.3 争议解决期间的继续履行
在争议提交项目协调委员会或者诉讼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且不影响以后根据项目协调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进行最终调整。
26.4 继续有效
x合同第 26 条的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 27 条 其他约定
27.1 文件权利及保密
27.1.1 对文件的权利
(1)甲方的文件
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及其他一切文件,或者主要在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基础上制作的文件和程序,应属于甲方的财产。这一规定适用于上述文件和计算机的程序的所有复制件。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乙方用于本项目之目的。除非甲方和乙方另有约定,否则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应在项目合作期结束之际移交给甲方。
(2)乙方的文件
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及其他文件,应属于乙方的财产。这
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甲方用于本项目之目的。除非甲方和乙方另有约定,否则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应在项目合作期结束之际移交给乙方。
(3)遵守规定
双方应确保各自接触到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复制件的有关人员遵守本条款对文件的权利和保密的约定。
27.1.2 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员工、承包商、供应商、顾问获得的所有项目相关的材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在项目合作期内及合作期结束后的 2 年内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下列情形除外:
(1)在签署本合同同时或之前,一方已经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有关信息;
(2)在一方披露之前,已经公开或能够从公开领域获取的有关信息;
(3)一方事先取得另一方同意或经另一方授权而公开的信息;
(4)为本项目实施需要,甲方向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主体或顾问机构等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信息;
(5)为本项目实施需要,乙方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时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信息;
(6)根据适用法律及相关监管要求必须披露的文件或信息。
27.2 日常事务代表
27.2.1 在合作期内,双方应各自指派一名日常事务代表,代表各方与对方进行日常事务的联系和沟通。
27.2.2 各方应将自己的日常事务代表书面通知对方,若需变更,则应提前
10 日将继任人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27.3 通知
27.3.1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应以中文书写,并通过特快专递、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按下列地址送至或发至各方:
甲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子邮箱:乙方: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子邮箱:
27.3.2 下列情况应视为已送达:
(1)若采用专人提交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在寄送至上述地址时;
(2)如采用电子邮件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电子邮箱即为送达;
27.3.3 如果一方的地址或收件人或电子邮箱更改时,应在新地址或新收件人或新电子邮箱启用 10 日前以上述通知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应仍以原地址、原收件人和原电子邮箱为准。
27.4 适用法律
x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27.5 协议文字
x合同一式 份,各执 份,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7.6 合同生效
x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一、建设期绩效评价机制
1、建设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建设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置产出、管理、效果,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二级指标,细化形成三级指标。
建设期绩效评价指标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产出 | 进度 | (10 分) | 以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算,建设期不得超过 1 年。每延迟 7 天扣 0.1 分(不足 7 天按照 0.1 分)。 |
竣工验收 | 分项工程平均质量 (15 分) | 根据项目“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的平均分,结合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评价打分。 | |
工程质量一次性合格率 (15 分) | 得分=1÷最终验收合格次数×15 | ||
竣工验收资料完备度 (10 分) | 8—10 分:组织预验收,各方资料完备;6—8 分:验收准备工作充分,缺失小部分施工资料;0—6分:验收准备工作不充分,施工资料缺失严重。 | ||
管理 | 组织管理 | 组织架构 (4 分) | 项目公司组织架构是否健全,能否满足项目日常运作需求。 |
人员配置 (4 分) | 项目公司人员配置是否合理,能否满足项目日常运作需求。 | ||
资金管理 | 项目资本 | 4 分: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且为非债务性资金;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金(4 分) | 3 分:项目资本金缺失 5%以内,且未影响项目融资及建设; | ||
1 分:项目资本金缺失 5%—10%以内,且未影响项目融资及建设; | |||
0 分:项目资本金全部或部分为债务性资金,或资本金到位不足 50%及以上。 | |||
项目融资 (4 分) | 4 分:项目融资按时足额到位,未发生无故停工现象,项目及时建设完成; | ||
3 分:因项目融资未能及时到位,导致项目无故停工,但未造成项目建设期延长的; | |||
1-2 分;因项目融资未能及时到位,多次发生无故停工现象,导致项目建设期延长。 | |||
概算控制 (3 分) | 3 分:项目投资未超概算,概算执行程序完备,非因政府原因导致项目投资超过批复概算小于 10%,概算执行程序合规; | ||
2 分:非因政府原因导致项目投资超过批复概算小于 10%,概算执行程序不合规; | |||
0 分:项目投资超过批复概算投资大于或等于 10%,概算执行程序不合规。 | |||
档案管理 | (3 分) | 项目建设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归集整理的及时性。 | |
信息公开 | (3 分) | 项目公司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 |
效果 | 社会影响 | (10 分) | 评价项目建设活动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 接的正负面影响情况。如新增就业、社会荣誉、重大诉讼、公众舆情与群体性事件等。 |
生态影响 | (5 分) | 5 分:环保管理制度完善,应急措施得当,建设期内严格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施工建设;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3—4 分:有相应环保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存在施工现场未采用覆盖等措施严防扬尘随意污染、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滞留时间较长等现象; | |||
1—2 分:环保管理制度缺失较大,施工现场存在大量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施工期xx环保问题受到政府相关部门批评且未及时改正的。 | |||
可持续性 | 5 分 | 评价项目公司是否做好项目运营准备工作,如资源配置、潜在风险及沟通协调机制等。 | |
满意度 | 5 分 | 问卷调查满意度百分比,权重为政府相关部门 1 分,项目实施机构 1 分,社会公众 3 分。 |
2、评价方法
(1)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应结合项目竣工验收开展;
(2)项目实施机构确定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时间后,应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项目公司及相关部门做好准备和配合工作;
(3)由实施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并编制绩效评价报告,得出建设期绩效评价得分;
(4)对于不属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责任造成的绩效偏差,不应影响绩效评价结果;
(5)项目建设期绩效评价得分与建设期履约保函挂钩。
建设期履约保函提取比例
分数 | 100-85(含) | 85-70(含) | 70-60(含) | 60 以下 |
比例(%) | 0 | 20 | 50 | 100 |
二、运营期绩效评价
1、运营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x项目运营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项目管理、项目产出(项目运营、项目维护、安全保障、成本效益)及项目效果共三类六个指标。
评价周期与付费周期相同(每季度一次),政府方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可行性缺口补助数额。对于不属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责任造成的绩效偏差,不应影响绩效评价结果。
运营期绩效评价指标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一、项目管理 (8 分) | 组织管理(2 分) | 职能机构是否健全(0.5 分)、分工是否明确(0.5 分)。 |
财务管理(2 分) | 财务管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账目、凭证、 报表规范。发现一处不符扣 0.5 分。 | |
制度管理(2 分) | 是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1 分);是否严格执 行管理制度(1 分)。 | |
档案管理(1 分) | 资料归档整理,保存完好,资料管理及查阅的相关 制度完善,管理有序。发现一处不符扣 0.3 分。 | |
信息公开(1 分) | 应向客户公开下列供水服务信息;水质、水压、降压及停水、服务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服务联系方式、服务标准及服务承诺、供水服务规章制度、用水常识及节约用水知识等。 服务信息公开渠道应包括:营业厅查询、热线电话询问、网站公布、发放宣传手册或服务指南、其他宣传形式。 发现一项不符扣 0.1 分。 | |
二、项目运营 (40 分) | 供水量(20 分) | 设计供水量的 60%≤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 70% 扣 5 分; |
设计供水量的 50%≤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 60% 扣 10 分; | ||
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 50%扣 20 分。 | ||
供水水压合格率(10 分) | 根据《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2009)》,城镇管网(如分支管网可承受)末梢压力不应低于 0.14Mpa;农村供水水压应满足用户接管点的最小服务水头要求。 供水水压合格率=考核时段内测压点水压监测合格数/考核时段内测压点水压监测总数*100%; 参照《城镇供水服务》(GB/T 32063-2015),供 水水压合格率标准为≥96%,每降低 1 个百分点扣 1 分。 | |
水质综合合格率(10 分) | 水质检验项目、检验频率、水质综合合格率的计算方法参照《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镇供水厂运 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2009)、《城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供水水质标准检验方法》(CJ/T 141-201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中的相关标准执行; 水质综合合格率标准≥95%,每降低 1 个百分点扣 1 分。 | ||
三、项目维护 (20 分) | 检修制度(4 分) | 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三级维护检修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制度 1 分,每发现一起执行不符扣 0.5 分 |
设备管理台帐 齐全(4 分) | 台账不完整、不规范每处扣 0.5 分; | |
设备完好率(4分) | 净水设施和设备,每发现 1 处存在故障并影响运行 的扣 0.5 分; 设施设备未进行经常性保养和清洁的,每发现一起扣 0.5 分。 | |
备品备件(4 分) | 关键设备应有一定的备用量,设备易损件应有足够 量的备品备件。每一项不符扣 0.5 分。 | |
计划内维修与停水(4 分) | 因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实施机构。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未按要求执行的每发现 1 次 0.5 分。 | |
四、安全保障 (10 分) | 安全生产制度及人员(2 分) | 未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等)或制度不完善的,每缺 1 项扣 0.5 分; 未设置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的,扣 0.5 分; 抽查岗位人员操作技能熟练程度,每发现 1 人不熟 练的,扣 0.5 分。 |
安防监控(2 分) | 未建立门卫制度的,扣 0.5 分; 未配置安防监控系统,且监控数据储存时间少于 15 天的,扣 0.5 分; 未配备必要的防护和抢修装备的(液氯渗漏报警、中和装置、抢修器材、防护用具等),或装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发现 1 项扣 0.5 分; 配电间安全防护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无定期巡查记录的,扣 0.5 分; 地表水厂未实现双电源供电的,扣 0.5 分。 | |
事故防范(2 分) | 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扣 1 分; 有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扣 1 分。 | |
应急预案(2 分) | 未依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及所在地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扣 1 分; 应急预案未报实施机构备案的,扣 1 分。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应急处理专业队伍与物资储备(2 分) | 应急预案的组织机构、制度措施、协调配合、通讯联络、定期演练、巩固完善等得到落实。 无应急处理队伍的,扣 0.5 分; 未定期演练的,扣 0.5 分; 未根据应急预案配置应急设施、设备及其他物资储备的,扣 0.5 分。 | |
五、成本效益 (10 分) | 成本构成合理性(3 分) | 以经实施机构批准的当年计划成本,对比实际成本,对实际成本的构成合理性进行打分。 |
成本节约率(3分) | 以经实施机构批准的当年计划成本,计算得出实际成本比计划成本降低的百分比。 | |
投入产出比(4分) | 用以反映项目投入产出比的大小,与经实施机构批准的当年计划进行对比。 | |
六、项目效果 (12 分) | 经济影响(2 分) | 根据项目实施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 响情况打分。 |
生态影响(2 分) | 根据项目实施对生态环境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 响情况打分。 | |
社会影响(2 分) | 根据项目实施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 响情况打分。 | |
满意度(3 分) | 通过问卷调查形式,调查政府相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公众(服务对象)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满意程度。满分 3 分,三类调 查对象权重各 1 分。 服务范围内的售后服务问题应在 2 小时内做出响 应。售后服务处理期限:临时停水不超过 24 小时;水 质问题不超过 24 小时;其他服务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每发现一次不符扣 0.1 分。 | |
可持续性(3 分) | 项目发展(1 分):评价项目在发展方面的可持续性; 运行管理(1 分):项目公司组织机构的合理性及稳定性,运行管理的效率和效果,人力资源的可持续性,资产管理的规范性; 财务状况(1 分):对项目未来的运营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抗风险能力等进行评估, 考核财务效益的可持续性。 |
2、可行性缺口补助的调整
合作期内,根据运营期绩效评价结果对可行性缺口补助的进行调整。可行性缺口补助的调整表
运营期绩效评价分数 | 调整后的可行性缺口补助 |
≥90 分,≤100 分 | 可行性缺口补助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不做调整 |
≥60 分,<90 分 | 调整后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数值*运营维护绩效评价分数/90 |
<60 分 | 责令项目公司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次进行评分。整改后评价合格的,评价分数按照八折计分。如经整改后评价仍不合格的,绩效评价分数为 0。 |
如本项目使用者付费高于供水服务结算费的,绩效评价分数应与运营维护保函挂钩。如发生扣减,扣减金额由项目公司向实施机构交纳,拒不交纳的实施机构有权提取运营期履约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