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瑞再企商保险有限公司雇员忠诚保证保险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x保险单中用黑体标明的短语,或有其特定的含义或解释,或在明细表中明确说明。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所雇佣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由于欺骗和不诚实行为对被保险人拥有或保管的财物或金钱所导致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欺骗和不诚实行为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 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
(二) 发生在被保险人雇佣的员工不间断的雇佣期间内;且
(三) 与被保险人雇佣的员工的职业和职责有关联;且
(四) 在发现期内发现。
财物是指被保险人所拥有的财产,或是由其照料、管理或控制,并依法对其负责的财产。不包括本保险合同中除外的财产。
金钱是指流通货币、硬币、纸币、金币,可流通票据以及非流通票据,或是被保险人所拥有的金钱,或是由其照料、管理或控制,并依法对其负责的金钱。不包括本保险合同中除外的财产。
发现期是指在本保险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或在该雇员死亡、辞职、被解雇或退休后六个月内,以先发生者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的损失是在保险合同终止六个月后,或在雇员死亡、辞职、被解雇或退休六个月后才发现的,以首先发生者为准;
(二) 如果被保险人的营业性质或雇佣的职责或条件发生变更,或者没有保险人的认可而减少雇员的报酬,或者保证帐目准确性的预防措施和检查没有切实遵守;
(三) 与被保险人雇员职责无关的行为所致的损失;
(四)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 利息损失或任何间接损失;
(六) 在被保险人掌握事实,对其雇员的诚实情况表示怀疑后,却仍由其保管财物或金钱,该雇员的欺骗和不诚实行为所致的直接财物或金钱损失,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此外,自被保险人发现其雇员的欺骗和不诚实行为之日起,该雇员所有后续的欺骗和不诚实行为所致的直接财物或金钱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七) 高于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的数额;
(八) 保险单或批单中载明的免赔额;
(九)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六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位雇员的赔偿限额、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以及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
免赔额是指发生损失或理赔时,在赔偿保险金中予以扣除的那部分金
额,并在明细表或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九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本保险合同,保险人也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被保险人取消本保险合同。对本保险合同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
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选用诚实守信的雇员,在雇佣所有雇员前应向其先前的雇主进行查询。xx其诚实情况,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任何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应妥善保存该查询材料,索赔时提交保险人。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如自保险合同起保日起 30 天内被保险人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保险合同自起保日起失效。投保人未按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一经得知导致或可能导致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索赔的任何情况,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通知保险人说明雇员的下落及当时所发现的欺骗和不诚实行为的细节,并应在上述通知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的全部细节,并提供索赔的证据。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需要时(取得罪证时由保险人支付费用),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对雇员所犯的并因而在本保险合同项下造成索赔的任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就财物或金钱损失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如果发生索赔,被保险人的所有账册及其任何有关会计报告应公开由保险人检查。被保险人应给予一切消息和帮助,以便保险人能够从不诚实或欺骗的雇员或其资产中取得赔偿,用以对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已付的赔款或必须负责支付的任何金额进行补偿。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索赔通知书 (可下载)
(二) 警方报告复印件(如适用) (三) 现场照片
(四) 索赔具体构成及证明材料
(五)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对保险人的一切通知或通信,都应以书面送至保险人。除非用书面方式,否则有关本保险单任何事项或有关本保险单
项下任何索赔的通知或消息,不应视为对保险人的通知或为保险人所获知。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 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一雇员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位雇员的赔偿限额;
(二) 不诚实雇员存放在被保险人处的金钱,以及如无欺骗或不诚实行为被保险人本应付给雇员的金钱,应从本保险单项下支付的赔款中扣除。
(三) 在依据本条第(一)和 (二)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四)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投保时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单或在保险期间经保险人书面批改确认的变更后职工名单承担赔偿责任。对名单范围以外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经约定,如被保险人对其所有雇员进行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当月在册的实际雇员人数多于保险合同载明的人数的,保险人按合同载明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欺骗和不诚实行为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