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2024 年张店区市政基础设施养护服务项目 合同编号: SDGP370303000202402000013D_001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项目名称: 2024 年张店区市政基础设施养护服务项目 合同编号: SDGP370303000202402000013D_001
计划编号: 37030300040500120240005
采 购 人: 淄博市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供 应 商: 山东联华宝洁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 山东东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二〇二四年五月一十六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A.招标文件
B.投标文件 C.投标报价表
D.采购项目清单及技术要求等 E.质疑澄清表及承诺
F.中标通知书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合同文件中规定内容一致。具体工作内容及考核要求详见附件。
3、合同结算方式
下浮率:3%(大写:百分之三)暂按 434.76 万元计算,
大写:人民币肆佰贰拾壹万柒仟壹佰柒拾贰元整;小写:¥4217172 元。
(1)本项目服务费据实结算,在执行下述标准基础上下浮 3%:
执行 2016 年《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20 年《山东省市政工程价目表》、2020年《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21 年《山东省市政养护维修工程价目表》和配套的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人工工资单价执行 110 元/工日,材料设备价格执行施工同期《淄博工程造价指南》中公布的相应价格(注:与市场价有明显差距的材料设备除外),施工同期《淄博工程造价指南》中未公布价格及与市场价有明显 差距的材料设备,由甲方、乙方、监理等单位共同考察确认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执行上述价目表中的相应价格;其余执行山东省、淄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计价依据和计价规定。注:结算时人工费、共同考察确认的材料价格、规费、税金不参与下浮。
(2)以上费用为完成本次采购项目内容所发生和涉及的全部费用,包含但不仅限于人工费、材料费、备品备件费、机械费、安全xx施工费、措施费、垃圾运输费、管理费、保险费、验收费、检验检测费、货物涨价风险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质保
期内的服务费及其他一切不可预见的费用等全部内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不可抗力以外的一切风险。
若发生路面塌陷等涉及金额较大、危及行人车辆安全的紧急情况,乙方须全天候响应,在发现或接到甲方的通知后 30 分钟内到达现场,按甲方的要求作出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理,并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围蔽工作及交通疏导,具体维修工作由甲方另行确定。
4、付款方式
每季度支付一次,按项目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单项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乙方每季度向甲方提交一次付款计划,经甲方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后支付审核值的 70%,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定值的 90%,剩余款项待结算审计后 2 年内付清。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负责根据合同及甲方要求,完成规定的维修任务。
5.2 质量要求、保修期及响应时间:
(1)质量要求:乙方承诺执行国家、省或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须达到合格或以上验收质量等级标准,若未能达到该标准,则甲方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乙方按有关标准、规范和甲方对存在的质量缺陷问题及时进行修整,若出现安全责任、给自身或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2)质量保修期:乙方承诺自单项项目竣工验收签字生效之日起 24 个月,在质量保修期内,乙方须对所维修服务内容无条件修复,其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出现安全责任、给自身或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3)质量保修响应时间:乙方承诺提供全天候响应服务,在发现或接到甲方的通知后 30 分钟内到达现场,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维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现安全责任、给自身或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5.3 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严格按照施工要求、安全及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过程中应服从采购人现场安全管理,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5.4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乙方必须自行承担维护质量、人员安全问题,维修过程中造成的人、财、物的损失以及维修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人员的保险与索赔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5 乙方提供 24 小时的紧急维修维保服务,乙方维保负责人: ,联系电 话: 。24 小时紧急维修维保服务热线电话: 。xxx在接甲方通
知后 30 分钟内赶赴现场实施紧急救援。
5.6 乙方应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应急救援预案,配合甲xx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5.7 乙方针对本项目配备的人员须全程参与本项目维修工作,不得转包、分包,不得弄虚作假;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5.8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其中包括交通事故、安全事故、溺亡事故、意外事故、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5.9 在服务期限内,乙方所招聘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承担。乙方在管理中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如因乙方保护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意外人身伤亡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用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各种用工手续及劳动保险,如因用工不当,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10 由于乙方在维修工作中不慎给甲方的机械、设备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
任。
5.11 乙方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相关考核制度,并严格按考核制度执行,考核结果与结
算价款挂钩,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12 乙方负责按照国家有关税费要求,向甲方提供税费票据。 6、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负责根据项目计划向乙方提出服务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
6.2 有权检查受乙方委派为甲方提供养护服务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有权拒绝无证人员开展养护活动,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服从甲方现场安全管理,对不服从现场安全管理的乙方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
6.3 有权监督检查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实施养护计划的情况,监督经乙方维修后的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和制造单位的技术要求,监督安全性能是否良好。
6.4 有权要求乙方保障各类设施设备等的正常运行。乙方的养护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在养护记录上签字,有权拒绝支付服务费用。
6.5 除国家规定的法定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外,有权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维修工作的情况进行评定。
6.6 甲方代表: ,联系方式: 。甲方代表负责在养护过程中现场监
督检查乙方的工作过程和结果、对乙方的维修记录签字确认,签收乙方提交的与维修工作有关的文件。
6.7 为乙方开展养护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为乙方养护作业提供必需的工作环境。
6.8 设施设备等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乙方抢修。
6.9 本包xx未按甲方指示以及未按规范、标准养护导致的市政基础设施缺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人、财、物的损失以及维修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人员的保险与索赔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损失。
6.10 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维修维保费用等合同约定相关款项。
6.11 若因政策性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12 若发生紧急等其他情况或乙方无法胜任项目工作时,甲方有权调动其他标段中标人完成项目工作,相应价款根据项目实施中标人的中标下浮率结算。
7、安全xx施工
7.1 安全目标:杜绝死亡和重伤事故,杜绝火灾事故;
7.2 甲、乙双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7.3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有效的安全措施,落实到人。乙方应对自有人员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守安全规则;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双方约定:由于本合同的乙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事故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包括各项罚款)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无任何连带责任。如乙方处理善后而影响甲方的社会信誉或导致甲方必须支出一定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7.4 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乙方自己提供。
7.5 甲方随时检查乙方对安全措施落实执行情况、并按照甲方制定的有关规定,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经济处罚;
7.6 乙方应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做到每天工完场清,保持现场整洁;
7.7 因乙方原因xx施工达不到要求,应根据甲方或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接受相应处罚,经过整改后仍未达到合同要求的标准时,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材料设备供应
8.1 乙方供应的材料,必须满足工程的使用要求,其质量、性能不低于国家及行业标
准。
8.2 乙方施工前,应对工程范围内的材料详列清单,说明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
号、产地、厂家,经采购人确认同意后,方可进场。如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更换材料,产生的任何责任及后果由乙方负责。
8.3 用于本项目的所有材料、设备、半成品必须按施工及监理规范共同验收、送检、报验等。
9、验收
9.1 每批材料进场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样品进行确认,经甲方确认后的材料方可组织进场。
9.2 每批材料进场时,甲方组织有关单位对乙方到货材料质量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如发现质量不合格等问题,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并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9.3 每批材料必须附有合格证和相关检验报告,甲方也可要求对进场材料进行抽检复试(抽检复试费用由乙方承担),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材料,乙方无条件更换。
9.4 每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项分部工
程。
9.5 施工过程中,甲方随机提取样品送检,若检测结果达不到国家标准,乙方将承担
全部责任。
9.6 验收
项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延误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10、维修地点和时间 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时间:按照甲方指定时间内完成。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迟延履行达 30 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1、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上文有明文规定的外,甲乙双方都不得无故单方解除合同,若乙方无故 解除合同或乙方违约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将不支付剩余的服务费及质量保证金,并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12、合同期限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 13、未尽事宜
合同履行期间,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三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经备案部门同意。
本合同一式七份,甲方三份,乙方二份,备案部门一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
甲 方:(公章) 乙 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签章): 授权代表人(签章):
地 址:xxxxxxxxxx 000 x 地 址:淄博市张店区科苑街道办事处
xxx 00 xxxxx 0000 x
电 话: 电 话:
备 案 部 门:(公章)
地 址:xxxxxxx 000 x电 话:0533-2860520
附件:
张店区市政基础设施养护服务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市政设施精细化养护管理水平,确保市政设施安全高效运行,结合张店区市政设施管养情况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考核进一步规范我区市政设施养护工作,全面提升城市品质,以科学的数据分析为依据,以专业的维修设计为基础,以严格的作业程序为主体,以严密的工程审计为保障。从不断提升市政设施完好率、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要求出发,实现城市市政道路、桥梁、排水、照明等设施优质、安全、高效运行。
二、组织领导
张店区市政设施考核工作由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环卫服务中心牵头实施,考核工作主要分为日常监管、月度考核和年终总评。考核小组由中心分管领导带队,成员由市政设施科、排水管理科、各城市管理服务所相关人员组成。
三、考核对象及内容
(一)考核对象:张店区市政基础设施养护服务各中标单位。
(二)考核内容:区级管理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养护以及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管道、路灯照明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查情况、养护维修作业质量、投诉件及数字平台部件处置情况以及养护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市政设施安全运行情况等。
(三)考核方式:检查考核分为日常监管、月度考核、年度考核。四、 检查考核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98 号)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
4.《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2001 年建设部 104 号令)
5.《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6 年 3 月 29 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 年 8 月 25 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淄博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
7.《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99-2017)
8.《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
9.《城镇排水管渠及泵站养护技术规程》(CJJ/T68-96)
10.《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
11.《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
12.《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
13.《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01)五、考核形式
(一)检查形式
1.日常监管。由区执法局城市管理服务所组织实施,对所管辖市政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及时掌握设施完好状态,落实现场监管责任,并做好日常巡查、检查记录。主要针对养护单位日常养护维修质量验收情况、安全xx施工情况、养护任务完成情况、设施巡查工作情况、台账资料以及设施状况动态数据采集和报表报送情况等进行监督考核,按照评分细则进行打分,每月汇总一次各镇办城市管理服务所日常检查考核成绩。
2.月度考核。由区执法局市政环卫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实施,主要对区管市政设施综合管理及养护水平进行考核,主要包括:道路设施治理(包括车行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平交路口等养护水平)、排水防涝设施维护(排水管网、防汛等)、桥梁的养护水平、路灯设施养护水平、道路挖掘施工治理等;其他内容包括:生产报表上报、台账资料、维修及时率、数字化及民生服务热线办理情况、市、区督办考核问题处置情况等。
3.年终考核。养护单位运维情况、相关制度建立情况、重大活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理情况为综合管理考核成绩,累加各月考核成绩平均值为年度综合成绩。
(二)评分标准
1.评分依据:根据张店区市政设施养护管理标准进行考核评分。
2.评分标准:分别对照《张店区市政基础设施养护服务考核评分表》、《张店区市政基础设施养护服务考核评分表(照明设施)》等相关检查标准进行评分并填写相关问题台账。
(三)成绩计算方式
1.月度成绩。项目月考核成绩=日常考核成绩+月度考核成绩+加减分项,每月汇总公布一次,月考核成绩作为核拨该月度养护管理经费参考。
2.年终总评。各月得分平均值为年度综合成绩,年度综合成绩作为对各中标单位养护维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依据。
六、考核结果运用
1.排名通报。根据对考核对象的市政设施工作的检查考核情况,综合评定考核对象的考评得分及排名,每月通报各中标单位成绩。
2.养护费用拨付
(1)月度考核成绩分数在 95 分及以上的,全额支付当月合同约定费用。
(2)月度考核成绩分数在 90 分及以上且低于 95 分,每扣 0.1 分,相应扣除当月养护
费用 100 元。
(3)月度考核成绩分数在 80 分及以上且低于 90 分,每扣 0.1 分,相应扣除当月养护
费用 200 元。
(4)月度考核成绩分数在 80 分以下,每扣 0.1 分,相应扣除当月养护费用 300 元。
(5)连续 2 个月考核总得分低于 80 分或当月考核 60 分以下或在重大活动期间因服务不到位、指令性任务处置不力等原因造成重大恶劣影响,发包人有权取消其运营资格,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例:供应商 6 月考核得分 92 分,则扣款金额为(100-92)
×100/0.1=8000 元;供应商 7 月考核得分 85 分,则扣款金额为(100-85)×200/0.1=30000元]。
附件:1.张店区市政基础设施养护服务考核评分表
2.张店区市政基础设施养护服务考核评分表问题台账
3.各镇办城市管理服务所市政设施管理边界说明
4.市政管理养护的标准及要求
5.项目部人员配置表
附件 1:
张店区市政基础设施养护服务考核评分表
服务区域: 施工单位: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检查项目 | 质量要求 | 评分标准 | 备注 |
一、设施养护(50 分) |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20 分) | 车行道路面完好、平整,无裂缝、拥包、车辙、沉陷、面层剥落、坑槽、翻浆等问题;路缘石连续、平顺、完好, 无高低错台、歪斜、缺失、破损等问题。 | 每发现一处扣 0.2 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规范修 复扣 0.5 分。 | |
人行道砖、盲道砖平顺完好,无松动、歪斜、沉陷、缺失、破损、树根拱坏道板等问题;路缘石,侧、平石安放顺直, 完整、灌浆饱满;修补材料、颜色、规格等与原路面一致。 | 每发现一处扣 0.2 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规范修 复扣 0.5 分。 | |||
阻车桩、护栏等材料、规格应保持与原设施相一致,安放牢固,不得有松动、歪斜、缺失、破损等现象,反光标识 完好、整洁、无脱落等。 | 每发现一处扣 0.2 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规范修 复扣 0.5 分。 | |||
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15 分) | 窨井盖完好,无沉陷、倾斜、凸出、破损、缺失等问题;排水管网及检查井、雨水篦子无淤堵,管道无混接、错接,无污水外溢现象,保持排水畅通,发现有私接或破坏排水管线行为及时上报;雨(污)水井深度超过 1.5 米或管径大于d600 的检查井等存在人员坠落危险的窨井应安装防坠落 子盖或防坠网。 | 每发现一处扣 0.2 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规范修 复扣 0.5 分。 | ||
桥梁设施 (10 分) | 城市桥梁规范设置桥名牌;无泄水孔堵塞、伸缩绛堵塞或破损;无护栏破损、锈蚀;梁板、支座、桥墩等完好有效、 结构无漏筋、裂缝、破损、结构性异变等问题,无在桥梁 | 每发现一处扣 0.2 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规范修 复扣 2-5 分。 |
11
上违规架设管线或悬挂其他物品、桥梁破损、以及其它破 坏桥梁的行为。 | ||||
安全xx施工(5 分) | 安全管理制度齐全、措施有效落实;作业人员穿着统一服装,装反光服、安全帽,整洁大方,作业车辆有明显的字样及标识;现场配备施工员、安全员、管理人员,并安排 专人指挥交通;施工养护中防护措施到位,围挡规范等。 | 未按规范落实,每发生 1 次,扣 0.5 分。 | ||
二、综合管理(20 分) | 人员、设备情况(5 分) | 项目负责人每月到位天数不得少于 26 天,项目资料员、预算员、安全员、班组等人员固定,人员调整前需要书面征得甲方同意。设备配备要求符合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及 合同要求。 | 未按规范落实,每发生 1 次,扣 0.5 分。 | |
资料台账(5分) | 日常巡查记录、维修记录、养护计划等规范填写并按时上报;维修制度、考核制度、各项应急预案等建立完善;持续更新道路台账、“一桥一档”等信息资料;公司要加强队伍管理,有专职项目经理和安全员,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及技术培训; 资料文件等报送准确、及时。 | 未按规范落实,每发生 1 次,扣 0.5 分。 | ||
应急处置 (10 分) | 全天候响应服务,成立应急队伍处置迎检、防汛、抢险及其他指令性任务,在发现或接到甲方的通知后 30 分钟内到达现场,派人维修、处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汛期需配置专业防汛队伍,并参与防汛演练、应急抢险等工作;健全各类安 全、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 未及时处置排水、路面塌陷、桥梁病害等问题、在抢险过程中抢险不力或迎检过程处理不当,指令性任务开展不力,每发生一次,扣 10 分。 |
12
三、舆情监督及投诉 处理(25 分) | 数字化城管平台、12345市民投诉热线等(25 分) | 市民诉求平台、数字化城管平台、12345 市民投诉热线等问 题未及时处置、汇报、处置不当的;上级部门督查、批示,确认有责的;发生重大有责新闻曝光的。 | 数字化城管平台等案件处置不及时、不符合维修标准每件扣 1 分。12345 热线每出现一件职责内市政类投诉扣 0.2 分,对投诉人合理诉求处置,投诉人 不满意的每发生 1 次,扣 2 分,被认定恶意投诉、差评的不扣分;督办未办、上级部门督查有责的, 扣 5 分。 | |
四、其他(5分) | 监督管理(5分) | 发现有破坏市政设施行为以及其它问题每发现一处、未及时向市政管理部门汇报情况的、未按照养护技术规范执行 的其他行为。 | 每发生 1 次,扣 2 分。 | |
五、加减分项 | 加分项 |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养护水平,提升经济效益的;宣传养护工作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发表的;工作得到区级及以上领导表扬认可的;在市级及以上考核评比中取得前三名成绩的。 | 宣传养护工作在市级媒体报道、领导表扬的每次加 1 分;新技术、材料广泛推广的,每次加 2 分;市级考核取得前三名分别加 3 分、2 分、1 分;应急抢险工作表现突出,每次加 3 分。每月可加分总值 超过 5 分按 5 分计取。总得分超 100 分,按 100 分计 | |
减分项 | 市对区考核、区级考核路段设施完好有效运行、无通行安全隐患,符合考核要求 | 每出现一处市对区市政设施类考核问题扣分,按相 应扣分分值 10 倍扣分;区级考核问题每次相同分值扣分。 | ||
得分(100) |
考核人员签字: 负责人签字:
13
附件 2:
张店区市政基础设施养护服务考核评分表问题台账
受考评区域: 考评时间: 考评人员签字:
序号 | 道路名称 | 问题位置 | 问题描述 | 照片 | 扣分值 |
扣 分 |
附件 3:
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城市管理服务所市政设施管理边界说明
为进一步提高张店区市政设施精细化养护管理水平,明确我局各城市管理服务所市政设施管理职责边界,现对各所管理争议区段,做出以下说明:
一、镇办交界道路边界确定
(一)东西路
1.人民路:世纪路至猪龙河桥西属公园街道城市管理服务所管理;猪龙河桥西至中心路属科苑街道城市管理服务所管理。
2.商场路:世纪路至中心路属和平街道城市管理服务所管理。
3.新村路:世纪路至中心路属和平街道城市管理服务所管理;中心路以东至东四路属湖田街道城市管理服务所管理。
(二)南北路
1.世纪路:胶济铁路桥至淄博xx区界属马尚街道城市管理服务所管理。
2.柳泉路:新村路中至南部排洪沟北岸属车站街道城市管理服务所管理。
3.中心路:淄博xx区界至华光路属科苑街道城市管理服务所管理;华光路至人民路属体育场街道城市管理服务所管理;人民路至商场路属公园街道城市管理服务所管理;商场路至新村路属和平街道城市管理服务所管理,新村路至火车站广场北属车站街道城市管理服务所管理。
4.北广场杏园路:安乐街以xx侧主车道东墙以西属车站街道城市管理服务所管理;安乐街以xx侧主车道东墙以东属湖田街道城市管理服务所管理。
交界路段路口及路口圆弧属南北向道路,由负责该路段服务所负责;南北向道路以路口中线为分界线;东西向道路分界线为路口东西侧切点位置。
二、桥梁管理单位确定
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养护的桥梁设施台账:
编号 | 桥梁名 称 | 所在位 置 | 结构形式 | 荷载 等级 | 长度 | 宽度 | 上部结构 | 下部结 构 | 所属服 务所 |
A01 | 玉龙河 联通路桥 | 联通路 | 3 跨简支板 | 15t | 20.5 | 62.8 | 钢筋砼简支板 | 重力式墩台 | 马尚所 |
A02 | 玉龙河华光路桥 | 华光路 | 简支板+刚架拱+简支板 | 15t | 35.5 | 85.2 | 装配式钢筋砼简支板+钢筋混 凝土双曲 | 桩柱式墩台 | 马尚所 |
拱桥 | |||||||||
A03 | 玉龙河人民路 桥 | 人民路 | 4 跨简支板 | 20t | 35.5 | 39.28 | 装配式钢筋砼简支 板 | 重力式墩台 | 马尚所 |
A04 | 玉龙河 共青团路桥 | 共青团路 | 4 跨简支板 | 15t | 35.1 | 46.13 | 空心板 | 重力式墩台 | 马尚所 |
A05 | 玉龙河新村路 桥 | 新村路 | 4 跨简支板 | 20t | 33 | 40.8 | 装配式钢筋砼简支 板 | 重力式墩台 | 马尚所 |
A06 | 玉龙河 和平路桥 | 和平路 | 简支板 | 16t | 25.0 4 | 20 | 装配式钢 筋砼简支板 | 钢筋砼墩台 | 马尚所 |
A07 | 猪龙河 昌国路桥 | 昌国路 | 单孔简支板 | 15t | 17 | 64.35 | 装配式钢 筋砼简支板 | 重力式墩台 | 车站所 |
A08 | 猪龙河xx路 桥 | 张南路 | 单孔简支板 | 15t | 12 | 40.1 | 空心板 | 重力式墩台 | 车站所 |
A09 | 猪龙河兴学街 桥 | 兴学街 | 单孔简支板 | 15t | 14.4 | 23 | 钢筋砼简支板 | 重力式砌石墩 台 | 车站所 |
A10 | 猪龙河新村路桥 | 新村路 | 单孔简支板 | 15t | 11 | 31 | 钢筋砼简支板 | 重力式砌石墩台,钢筋砼台 帽 | 和平所 |
A11 | 猪龙河美食街桥 | 美食街 | 单孔简支板 | 15t | 23 | 19 | 钢筋砼简支板 | 重力式砌石墩台,钢筋砼台 帽 | 和平所 |
A12 | 猪龙河 柳泉路桥 | 柳泉路 | 单孔简支板 | 15t | 13.3 5 | 33 | 钢筋砼简支板 | 重力式墩台 | 公园所 |
A13 | 猪龙河 共青团路桥 | 共青团路 | 2 跨简支板 | 20t | 13 | 39.5 | 空心板 | 重力式墩台 | 公园所 |
A14 | 猪龙河人民路 桥 | 人民路 | 单孔简支板 | 15t | 12.5 | 28.6 | 工字钢+空心板+小箱 梁 | 重力式墩台 | 科苑所 |
A15 | 猪xx x光路桥 | 华光路 | 单孔简支板 | 15t | 10.4 | 42.1 | t 型梁 | 重力式墩台 | 科苑所 |
A16 | 猪龙河联通路 桥 | 联通路 | 2 跨简支板 | 15t | 14 | 31.5 | t 型梁+空心板 | 重力式墩台 | 科苑所 |
A17 | 涝淄河联通路 桥 | 联通路 | 2 跨简支板 | 15t | 19 | 37.6 | 钢筋砼简支板 | 钢筋砼墩台 | 体育场 |
A18 | 涝淄河 华光路桥 | 华光路 | 2 跨简支板 | 15t | 17.6 | 42.13 | 装配式钢 筋砼简支板 | 重力式墩台 | 体育场 |
A19 | 涝淄河 潘南路桥 | 潘南路 | 2 跨简支板 | 15t | 18 | 27.33 | 装配式钢 筋砼简支板 | 重力式墩台 | 体育场 |
A20 | 涝淄河人民路 桥 | 人民路 | 2 跨简支板 | 20t | 16 | 22.3 | 混凝土简支板 | 重力式墩台 | 体育场 |
A21 | 涝淄河共青团 路桥 | 共青团路 | 2 跨简支板 | 15t | 16 | 18.3 | 重力式墩台 | 体育场 | |
A22 | 涝淄河景观吊 桥(人行 桥) | 人民路以南 250 米 | 钢架桥 | 15 | 2.3 | 钢结构贝雷梁片 | 钢筋砼桥台 | 体育场 | |
A23 | 涝淄河商场东 路桥 | 商场东路 | 2 跨简支板 | 15t | 18 | 21.2 | 钢筋砼简支板 | 重力式墩台 | 体育场 |
A24 | 涝淄河 新村路桥 | 新村路 | 3 跨简支板 | 15t | 32.4 | 27 | 装配式钢 筋砼简支板 | 重力式墩台 | 湖田所 |
A25 | 涝淄河东四路 桥 | 东四路 | 单跨简支板 | 15t | 18.8 | 33.64 | 装配式钢筋砼简支 板 | 重力式墩台 | 湖田所 |
A26 | 涝淄河 洪沟路桥 | 洪沟路 | 4 跨简支板 | 15t | 16 | 12.6 | 空心板 | 重力式墩台 | 湖田所 |
A27 | 新村路 云影河桥 | 新村路 | 3 跨简支板 | 公路 -1 级 | 65.0 4 | 49.02 | 现浇板 | 柱桩式墩台 | 马尚所 |
A28 | 心环西路--上海路润 淄河桥 | 心环西路和 上海路 交叉口 | 2 孔简支板 | 公路 -1 级 | 36.5 | 24 | 预制板 | 柱桩式墩台 | 马尚所 |
A29 | 人民路 润淄河桥 | 人民路 | 2 孔简支板 | 汽-超 20,挂 -120 | 37.5 | 65.31 | 预制板 | 柱桩式墩台 | 马尚所 |
A30 | 荣一路 --上海路润淄河桥 | 荣一路和 上海路 交叉口 | 2 孔简支板 | 汽-超 20,挂 -120 | 38.5 | 36 | 预制板 | 柱桩式墩台 | 马尚所 |
A31 | 华光路润淄河桥 | 华光路 | 2 孔简支板 | 汽-超 20,挂 -120 | 37.5 | 85.31 | 预制板 | 柱桩式墩台 | 房镇所 |
A32 | 联通路润淄河桥 | 联通路 | 2 孔简支板 | 汽-超 20,挂 -120 | 29.9 | 67.31 | 预制板 | 柱桩式墩台 | 房镇所 |
A33 | 房泰路 润淄河桥 | 齐盛路 | 2 孔简支板 | 公路 -1 级 | 34.4 | 24 | 预制板 | 柱桩式墩台 | 房镇所 |
A34 | 中润大 道润淄河桥 | 中润大道 | 2 孔简支板 | 公路 -1 级 | 45 | 68.1 | 预制板 | 柱桩式墩台 | 房镇所 |
A35 | 公园北路润淄 河桥 | 盛湖路 | 2 孔简支板 | 公路 -1 级 | 36 | 45.1 | 预制板 | 柱桩式墩台 | 房镇所 |
A36 | 鲁泰大道润淄 河桥 | 鲁泰大道 | 2 孔简支板 | 公路 -1 级 | 39.1 5 | 51.05 | 预制板 | 柱桩式墩台 | 房镇所 |
A37 | 中润大道云影 河桥 | 中润大道 | 6 跨简支板 | 公路 -1 级 | 70.2 | 63.1 | 预制板 | 柱桩式墩台 | 房镇所 |
A38 | 惠民路云影河 桥 | 齐盛路 | 2 孔简支板 | 公路 -1 级 | 24 | 25 | 钢筋砼简支板 | 柱接盖梁墩台 | 房镇所 |
A39 | 联通路云影河 桥 | 联通路 | 单孔简支板 | 城市 -A 级 | 13.3 1 | 56.16 | 预制板 | 柱桩式墩台 | 房镇所 |
A40 | 华光路 云影河桥 | 华光路 | 2 孔简支板 | 城市 -A 级 | 30.5 | 68.7 | 预制板 | 柱桩式墩台 | 房镇所 |
A41 | 人民路 云影河桥 | 人民路 | 单孔简支板 | 城市 -A 级 | 20.4 | 60.5 | 预制板 | 柱桩式墩台 | 马尚所 |
A42 | 原山大 道孝妇 | 原山大 道 | 6 跨简支 板 | 公路 -1 级 | 126. 5 | 39.6 | 空心板 | 柱桩式 墩台 | 马尚所 |
河桥 | |||||||||
A43 | 北京路 高速跨线桥 | 北京路 | 791 | 28 | 房镇所 | ||||
A44 | 上海路高速跨 线桥 | 上海路 | 746 | 28 | 房镇所 | ||||
A45 | 中润大道高速 跨线桥 | 中润大道 | 715 | 30.8 | 房镇所 | ||||
A46 | 新村路孝妇河大桥 | 新村路 | 全桥 2 幅,左右分离 结构,单孔每幅 13 片简支板 | 126. 5 | 32.5 | 钢筋砼简支板 | 柱接盖梁墩台 | 马尚所 | |
A47 | 原山大道与鲁泰大道互通立 交 | 原山大道与鲁泰大道交叉口 | 1096 4 | 房镇所 | |||||
A48 | 积贤路 润淄河 | 积贤路 | 房镇所 | ||||||
A49 | 张南路 南部排洪沟桥 | 张南路 | 车站所 | ||||||
A50 | 红卫桥 | 18 | 13 | 车站所 |
附件 4:
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的标准及要求
(一)城区道路设施管理标准
1.车行道硬化、路面平整,无沉陷、坑洞、车辙、拥包、啃边、松散、面层脱落现象。无龟裂和裂缝不进行处理现象。无大面积积水和修补不规范现象。无养护粗糙、不规范、不规则现象。
2.人行道铺装整齐、路面平整,无缺失、破损、松动、错台及大面积积水现象,纵横缝整齐、砂浆饱满。路侧石、缘石、树穴石铺装整齐、顺直,无污染、断裂、缺损现象,盲道连续、畅通。
3.无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依法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按照审批的位置、面积、时限进行施工,施工现场应设置公示牌、警示标志及相应围挡设施。
4.分隔带应保持整齐、清洁、无缺损。当损坏或丢失时,应按原设计的样式、颜色及时修补或更换。
5.防撞墩类分隔带应保持整齐、醒目,定期清洗。
6.道路附属设施配套完善、整洁规范,无影响安全、通行的障碍物,如无法避免时应注意通行设施的顺接。
(二)城市桥涵设施管理标准
1.城市桥梁应安全、完好,整洁,夜间照明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各种指示标志应齐全、清晰。立交上的桥梁应设桥下限高的交通标志,立交、跨河桥应设限载牌。
2.桥梁伸缩装置应平整、直顺、伸缩自如,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有堵塞时应及时清除,出现渗漏、变形、开裂、行车有异常响声、跳车时应及时维修。
3.桥梁支座各部分应保持完整、清洁、有效,每年应检查保养一次。
4.架设在桥上的管线安全保护设施应完整、有效,线杆应安全、牢固,井盖完好。
5.桥面的养护应符合道路养护的有关标准,桥面更新后的横坡和纵坡,应满足排水要求。桥面上人行道铺装、盲道和缘石应完好、平整。及时清理排水孔中的垃圾。
6.使用中的城市桥梁应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及时掌握桥梁的基本状况。
7.桥梁的抗震设施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和养护,使其各部件(或构件)保持清洁、干燥及完好。
8.桥梁是应设置标有管理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的标志牌。
(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标准
1.路灯照明灯杆无断裂、歪斜、倾倒,灯臂无明显弯曲,钢杆油漆、镀锌层无严重脱落,灯杆编号牌无大范围缺失,检修门齐全,无明显存在路灯间距过大现象。无悬挂未经批准的广告、横幅,无其他单位的电线。城市照明电杆应保持整洁干净,无明显污物,灯杆色泽一致,符合环境卫生标准。
2.路灯照明灯具齐全,安装整齐,倾角基本一致,无倾斜,路灯灯罩完好,无破碎和裂纹,保持灯罩的透光性。无缺灯具、灯具缺灯罩、灯具安装松动等现象。
3.路灯照明线路地下电缆保护区内无挖掘痕迹,无堆放渣土、建筑材料、笨重物件、酸碱性物质或砌堆石灰坑等,保护区内的土壤构筑物无下沉现象。电缆埋设区上方应有明显的防挖破坏标识。电缆井无严重破损缺失,电缆井座和井盖配套。架空线路无断股、脱瓶、损伤、烧伤痕迹,驰度xx,弧度无显著变化,无悬挂异物,导线对地、对交叉跨越设施及其他物体距离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照明线路无老化、残损、悬挂、脱落。
4.路灯变电及控制设备经试验合格、响声正常。变压器无渗油、漏油,无瓷套炸裂现象,变压器及控制设备台架无歪斜、锈蚀严重或变型,箱门关紧、上锁。控制系统运行正常,集中控制在满足道路照明的基础上尽量做到节能环保。路灯变电及控制设备设施应保持整洁干净,符合环境卫生标准。
(四)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标准 1.雨水管渠管理标准
(1)雨水管网应保持畅通,雨箅、井室盖保持完好并正位,无损缺,不存在堵塞状况。
(2)在雨水管网出现状况时,应做到发现问题 2 小时以内到达现场,3 小时内设置安全警示,根据勘查情况,制定维修方案,尽快组织维修处理。
(3)须按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功能。加强道路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相关问题。
(4)无将雨水径流控制与利用设施挪作他用行为,无阻挠、妨碍雨水径流控
制与利用设施的管理、保护和养护维修行为。 2.污水管道管理标准
(1)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2)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向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3)无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垃圾渗滤液、泔水粪便现象,无在城市排水管线覆盖面从事挖坑取土、种植树木、爆破、打桩等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五)城市井盖设施管理标准
1.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的各类井盖,须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井盖与基座连接应紧密、稳固,在车辆反复碾压的情况下不震响、不跳动、不变形、不破碎。
2.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应当建立井盖设施管理档案,并将井盖设施设置地点、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定期报区市政管理养护处。
3.对井深大于 1.5m 或管径大于 0.6m 的检查井,须安装使用“三防”井盖或加装防坠网。
4.雨水蓖子位于车行道时,应采用重型边沟式或立式铸铁蓖子。蓖子基座与墙体连接应紧密、稳固,在车辆反复碾压的情况下不震响、不跳动、不变形、不破碎。
(六)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技术标准
为加强对张店区城市道路养护技术管理,全面推进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作业的科学性、规范性,逐步提高市政养护维修的质量水平,根据新颁布的国家行业标准,结合张店区特点制定本标准。
1.适用范围
张店区管辖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照明及其它市政设施的小修工程。
2.病害与缺陷界定
(1)沥青路面
序号 | 名称 | 标准范围 |
1 | 坑槽 | 路面破坏成坑洼,深度大于 20mm,面积超过 0.04m2,数量较多、间距 0.2m 以内的合并处理 |
2 | 松散 | 路面结合料失去结合力、集料松动,面积大于 0.1m2 |
3 | 拥包 | 路面局部隆起,峰谷高差大于 15mm |
4 | 翻浆 | 地基或路面湿软出现弹簧、破裂、冒出泥浆 |
5 | 沉陷 | 路面xx局部下沉,横向大于 30mm |
6 | 脱皮 | 路面层层状脱落,面积大于 0.1m2 |
7 | 啃边 | 路面边缘破碎剥落,宽度大于 0.1m |
8 | 泛油 | 高温季节沥青被挤出,表面形成油层,行车出现轮迹。 |
9 | 车辙 | 路面上沿行车轮迹产生的纵向带状辙槽,深度大于 15mm |
10 | 龟裂 | 缝宽 3mm 以上,缝距小于 100mm,面积超 1m2 |
11 | 网裂 | 缝宽 1mm 以上或缝距小于 400mm,面积超 1m2 |
12 | 搓板 | 路面纵向产生连续起伏,峰谷高差大于 15mm |
13 | 横坡不适 | 路面横坡小于 1%或大于 3%,或中线偏移、未设超高 |
14 | 平整度差 | 3 米尺量测尺底间隙大于 8mm |
15 | 沟石不平 | 沟石不平整或缺失 |
16 | 井框高差 | 路面与检查井框高差大于 20mm |
(2)水泥混凝土路面
序号 | 名称 | 标准范围 |
1 | 沉陷 | 路面连续数块板下沉,低于相邻板面深度大于 30mm |
2 | 破碎板 | 裂缝将整块板分割开,并有严重剥落或沉陷 |
3 | 坑洞 | 路面板粗集料脱落形成局部凹坑,面积大于 0.1m2 |
4 | 板角断裂 | 裂缝将板角切断 |
5 | 露骨 | 路面板表面细集料散失、粗集料暴露,面积大于 1m2 |
6 | 拱胀 | 相邻板块相对邻近板向上突起 30mm |
7 | 平整度差 | 3 米尺量测尺底间隙大于 8mm |
8 | 错台 | 相邻板块垂直高差大于 8mm |
9 | 唧泥 | 路面接缝处或裂缝处挤出泥浆,板底出现脱空 |
10 | 裂缝 | 长度超过 1m 的开裂 |
17 | 缝料散失 | 接缝内填料散失,或填缝料与板边脱离、凹陷 10mm 以上 |
(3)人行道(含沿石)
序号 | 名称 | 标准 |
1 | 缺砖、石板 | 铺装互锁砖、大理石板破损,缺失 |
2 | 错台 | 接缝或相邻板高差大于 6mm |
3 | 沉陷 | 连续数块板低于邻块 20mm 以上,面积超过 1m2 |
4 | 松动(散) | 铺装块活动错位 |
5 | 拱起 | 多块板相对邻板向上突起,高低点之差大于 30mm |
6 | 井框高差 | 高差大于 10mm |
7 | 沿石歪斜 | 上下差、左右差大于 10mm 或倾斜 |
8 | 沿石、镶边石缺失 | 沿石破损缺失未补 |
9 | 不镶边 | 人行道板边缘应设界条而未设 |
10 | 板材不规则 | 修补部分板与原板颜色、规格不一致,盲道间断或不合 标准 |
11 | 坑洞 | 破损深度大于 20mm |
注:沥青类、水泥类人行道病害与同类型车行道相同。
(4)排水管道
序号 | 项目 | 标准 |
1 | 管道 | 1、管道插接口完好,坡度顺畅,管壁无破损、无泄漏; 2、淤泥应低于管径的五分之一。 |
2 | 检查井 | 1、井盖与井座完好,吻合,安放平稳、启闭灵活,井座高于或低于路面不超过 5mm; 2、踏步完好、井壁无破损; 3、插接管与井壁相接处平齐光滑,工作台平整; 4、井内无蛛网、井壁、踏步上不挂赃物,工作台上无淤积物; 5、淤泥应低于管径的五分之一。 |
3 | 雨水斗 | 1、箅子与座完好、吻合,安放平稳并启闭灵活,斗座与路面平齐或不低于路面 20mm; 2、斗壁无破损;斗内插接管与斗壁相接处平齐光滑; 3、泄水孔无堵塞物,泄水孔处的淤积物应不高于管底的五分之一; 4、支管淤泥应低于管径的五分之一。 |
(5)城市桥梁
部位 | 项目 | 病害 |
上部结构 | 梁板 | 麻面、剥落、锈蚀、开裂、变形 |
钢梁 | 锈蚀、松动、开裂、变形 | |
砖、石、砼拱 | 锈蚀、破损、开裂、变形 | |
桥面铺装 | 裂缝、变形、破损、贯通缝、横坡不适 | |
搭板 | 不平顺、破损 | |
伸缩缝 | 松动、破损、漏水、高差、翘起、缝宽不适 | |
支座 | 老化失效、破损、锈蚀、积水、污秽 | |
下部结构 | 墩、台、墙、柱 | 剥落、锈蚀、破损、开裂、变形、渗水、杂草 |
基础 | 冲毁、冻胀、下沉、位移、开裂、掏空 | |
附属构筑物 | 栏杆 | 剥落、锈蚀、破损、开裂、松动、变形、缺失 |
排水系统 | 破损、堵塞、缺失、积水 | |
挡墙、翼墙、护 墙 | 污秽、沉陷、破损、开裂、变形、杂草 |
(6)其它附属设施[含隔离桩、树穴石(砖)等]
序号 | 项目 | 标准 |
1 | 变形、缺损 | 锈蚀、松动、位置不当、式样尺寸颜色不规范 |
2 | 损坏 | 断裂、沉陷、倾斜、构件脱落等局部损毁 |
3 | 功能失效 | 因各种原因无法正常使用 |
4 | 缺失 | 设施整体缺失空位 |
3、维修质量要求
(1)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对市政设施进行巡视检查。
(2)应按《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2013、《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 99-2017、《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JTJ 075-94、《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DB37/T1173-2009);《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2015)以及适用的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规范、标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
(3)预制块铺装车行道路面应符合人行道维修要求。
(4)沥青、水泥、砂土等结构的人行道维修应符合相同材质车行道的要求。
(5)修补路面(含人行道板)的结构强度不得低于原路面,结构、材质、颜色、功能、预制块尺寸等,均应与原路衔接协调。
(6)沥青路面不得用水泥混凝土修补;水泥混凝土路面不得用沥青混合料修补。
(7)道路养护维修选用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有质量合格证明;防滑性能需满足通行需要,不得采用光滑面材料。
(8)提倡采用成熟的、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机械。新材料、新工艺首次应用前,需经专业部门评估审查,通过后才能推广采用。
(9)修补工序要紧密衔接,不得间断或拖延。
(10)车行道修补应放线、切边,修补形状规矩美观。
(11)受气候影响暂无法实施路面修复的车行道,应立即进行临时硬化。
(12)沥青路面摊铺面积大于 500 ㎡时,宜采用摊铺机铺筑。
(13)当顺向掘路宽度达到全路二分之一时,路面层应全幅修复。
(14)掘路宽度应满足压实机械宽度要求,当宽度不适宜时,修复前应对xx进行加固处理。
(15)掘路开挖断面严禁上窄下宽,回填修复前应去除松动及掏空部分。
(16)道路两侧非路口的人行道出入口,标高应与人行道一致。
(17)桥面维修铣刨、切割,深度不得大于路面混凝土深度,不得损坏防水层。
(18)不得擅自在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上钻孔打眼及架设其他构件。
(19)桥梁、挡土墙、堤防等构筑物上的草木须及时清除。
(20)设施加固、改扩建工程应依据新建工程的质量与验收标准进行,并及时完善、移交竣工验收资料。
(21)路缘石应当保持清洁完好,及时清洁路缘石上的油污、泥浆等污物,冬季应及时清除融雪。
(22)路缘石(含混凝土)应经常保持稳固、直顺,发生挤压变形、拱胀变形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路缘石应及时勾缝。
(23)更换的路缘石应与原路缘石规格对应、材质、颜色保持一致。
(24)砌筑路缘石时应采取 C15 混凝土护坡,护坡标准应与原有设计等同。
(25)人行道树穴石的维修应与与原树穴石规格尺寸对应、材质、颜色保持一致。
(26)树穴石出现缺失、剥落、断裂、翘角、拱胀变形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27)城市道路检查井座雨水口出现松动或发现井座、井盖、雨水箅子缺失、破损时,应及时进行修补更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28)隔离桩应保持清洁完好,更换的隔离桩应与原隔离桩标准规格一致。
(29)金属类隔离桩应定期进行清洁刷漆,金属类隔离桩刷漆每年至少 1次。
(30)城市道路有积水现象时,应及时排除积水,确保路面无积水。
①沥青道路
项目 | 规定值及允许偏差 |
凿边 | 四周用切割机切割,整齐不斜;如采铣刨机或其他机械施工,边口整齐不斜; 四周修凿垂直,凿边宽度不小于50mm、深度不小于30mm |
铺筑 | 面层铺筑厚度误差-5mm、+10mm; 混凝土厚度细粒式不得低于30mm、粗粒不得低于50mm、中粒不得低于40mm;表面粗细均匀,无毛细裂缝,碾压紧密,无明显轮迹 |
平整度 | 路面平整,人工摊铺不大于7mm,机械摊铺不大于5mm(3米尺) |
接茬 | 接茬密实,无起壳松散; 与平石相接不得低于平石,高不得低于5mm; 新老接茬密实,平顺齐直,不得低于原路面,高不得大于5mm(1米尺) |
路框差 | 各类井框周围路面无沉陷,与路面高差不得大于5mm(1米尺) |
横坡度 | 与原路面横坡相一致,不得有积水 |
②水泥混凝土道路
项目 | 规定值及允许偏差 |
切割 | 四周切割整齐垂直,不得附有损伤碎片,切角不得小于90℃ |
铺筑 | 抗压、抗折强度不得低于原路面强度,板厚允许误差-5mm、+10mm; 路面无露骨、麻面,板边蜂窝麻面不得大于3%,面层拉毛应整齐 |
平整度 | 路面平整度高差不得大于3mm(3米尺) |
抗滑 | 抗滑值BPN≥45,或横向力系数SFC≥0.38; |
相邻板差 | 新板块接边,高差不得大于5mm; |
伸缩缝 | 顺直、深度、宽度不得小于原规定;嵌缝密实,高差不得大于3mm(1米尺) |
路框差 | 座框四周宜设置混凝土保护边,与路面高差不得大于3mm(1米尺) |
横坡度 | 与原路面横坡相一致,不得有积水 |
③人行道
项目 | 规定值及允许偏差 |
铺筑 | 预制块、块石铺筑平整不松动,缝隙饱满;纵横缝顺直,排列整齐, 纵向偏差不得大于10mm;(10米线量) |
强度 | 现浇水泥人行道强度、厚度符合设计要求,振捣结实;表面无露骨,麻面,厚度偏差+10mm 、-5mm |
平整度 | 高差不得大于5mm(3米尺) |
路框差 | 检查井及井盖框与人行道路面高差不得大于5mm 现浇水泥人行道不得大于3mm(1米尺) |
接茬 | 人行道面应高于侧石顶面5mm; 新老接茬齐平,高差不得大于5mm(1米尺) |
凿边及滚 边 | 现浇人行道四周凿边整齐不斜,四周不得有损伤碎石; 纵横划线垂直齐整、缝宽和缝深均匀,滚花整齐 |
④盲道
项目 | 规定值及允许偏差 |
位置 | 设置盲道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500mm ;避开各类地面障碍物并距人 行道边线250~600mm;盲道中应无障碍物,检查井盖框高低差不超过10mm |
宽度 | 人行道设盲道宽度宜为300—600mm;人行道转弯处的全宽式无障碍物坡 道形式,设置提示盲道,宽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 |
⑤无障碍坡道
项目 | 规定值及允许偏差 |
坡度 | 缘石坡道正面坡、两面坡的坡度不得大于1:12;缓坡道正面坡的坡度 不得大于1:20; |
高度 | 缘石坡道正面坡中缘石外露高度不得大于20mm |
宽度 |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得小于1200mm;扇面式缘石坡道的下 口宽度不得小于1500mm;转角处缘石坡道的上口宽度不得小于2000mm;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200mm |
⑥其他路面(大理石、花岗石、互锁砖等)
项目 | 规定值及允许偏差 |
平整度 | 大理石、花岗石不得超过5mm;彩色预制块、广场砖不得超过7mm(3米尺) |
相邻块高差 | 大理石、花岗石毛面不得超过2mm,彩色预制块、广场砖不得超过2mm |
路框差 | 大理石、花岗石2mm、彩色预制块、广场砖3mm |
缝宽误差 | 大理石、花岗石±2mm;彩色预制块、广场砖±2mm(10米线) |
纵横缝线中心偏差 | 大理石、花岗石±1mm;彩色预制块、广场砖±2mm(10米线) |
⑦排水
序号 | 项目 | 规定值及允许偏差 |
1 | 管道 | 管道插接口完好,坡度顺畅,管壁无破损、无泄漏; 淤泥应低于管径的五分之一。 |
2 | 检查井 | 井盖与井座完好,吻合,安放平稳、启闭灵活,井座与路面的高差控制在±5mm 之间; 踏步完好、井壁无破损; 插接管与井壁相接处平齐光滑,工作台平整; 井内无蛛网、井壁、踏步上不挂赃物,工作台上无淤积物;淤泥应低于管径的五分之一。 |
3 | 雨水斗 | 箅子与座完好、吻合,安放平稳并启闭灵活,斗座与路面平齐或不低于路面 20mm;斗壁无破损;斗内插接管与斗壁相接处平齐光滑;泄水孔无堵塞物,泄水孔处的淤积物应不高于管底的五分之一; 支管淤泥应低于管径的五分之一。 |
⑧城市桥梁
部位 | 项目 | 病害 |
上部结构 | 梁板 | 无麻面、剥落、锈蚀、开裂、变形 |
钢梁 | 无锈蚀、松动、开裂、变形 | |
砖、石、砼拱 | 无锈蚀、破损、开裂、变形 | |
桥面铺装 | 无裂缝、变形、破损、贯通缝、横坡不适 | |
搭板 | 平顺、无破损 | |
伸缩缝 | 无松动、破损、漏水、翘起,高差、缝宽符合规范要求 | |
支座 | 干净,无破损、锈蚀、积水、污秽 | |
下部结构 | 墩、台、墙、柱 | 无剥落、锈蚀、破损、开裂、变形、渗水、杂草 |
基础 | 无冲毁、冻胀、下沉、位移、开裂、掏空 | |
附 属 构 筑 物 | 栏杆 | 无剥落、锈蚀、破损、开裂、松动、变形、缺失 |
排水系统 | 无破损、堵塞、缺失、积水 | |
挡墙、翼墙、护 墙 | 无污秽、沉陷、破损、开裂、变形、杂草 |
⑨照明亮灯率:亮灯率达到 96%。
路灯设施完好率不低于 95%(包括供电电源设施)。
路灯设施维护时应加强路灯供电电源管理,定期检查线路(对擅自偷接路灯电源的必须及时汇报甲方)。
勤查灯容灯貌,对 2m 及以上路灯设施上的乱张贴、乱涂写、乱悬挂,应及时清除,保持良好整洁的市容。
所有电器配件如需更换,应及时上报。
事故处理率:自接到通知之时起,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扩大设备损失的故障,在 30 分钟内到现场处理;线路短路、断线、设备零部件损坏等一般性故障
在 24 小时内修复;线路、设备被盗或其他原因造成路灯不亮 24 小时内无法修复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线路、设备被盗应同时向公安部门报案。故障修复及时率合格标准为 100%。
4、维修时限
(1)维修时限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沥青路面的坑洼、破皮、沉陷、拥包、井口周围沉陷、裂缝、网裂等情况,应在每年的 3 至 5 月份进行集中维修,并在每年的雨季汛期到来之前完成。
(3)人为破坏或非正常损坏的沥青路面其修补工作与挖掘城市道路修补等同。
类别 | 病害程度 | 维修时限要求 | ||
一般路 | 主、次干路 | |||
掘路修补 | ≤5m2 | 2 日内 | 1 日内 | |
横向沟槽 | 1 日内采取措施临时硬 化,7 日内修复 | 1 日内采取措施临时硬化, 4 日内修复 | ||
纵向沟槽 | 10 日内 | 8 日内 | ||
大面积沟槽 (>200 m2) | 在上述(2、3)项基础上, 每增加 100 m2 顺延 1 日 | 在上述(2、3)项基础上,每 增加 100m2 顺延 1 日 |
(4)影响行人或行车的市政设施(如井盖、雨水箅子、路缘石的丢失、缺损情况)应及时修补,确保隐患不过夜。若当天白天不能完成的,夜间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警示标志的设置应做到牢固、整洁大方、醒目,确保行人安全。
冬季沟槽 | 1 日内完成临时硬化工作,大面积参照上述(4)执行,横向沟槽用冬季冷补料修复,其余无条件用冷补料修补的 做好硬化调整工作 | 1 日内完成临时硬化工作,横向沟槽、小面积纵向沟槽用冬季冷补料修复,其余无条件用冷补料修补的做好硬化调整 工作 | ||
人行道 | 零星维修 | 坑洼、沉陷、缺失、松散等 ≤5 m2 | 3 日内 | 3 日内 |
局部整 修 | 较大面积 整修>5 m2 | 8 日内 | 8 日内 | |
掘路 | —— | 10 日内 | 8 日内 | |
沿石 | —— | 5 日内 | 5 日内 | |
路基、边坡 | —— | 及时修补 | 及时修补 | |
护栏、挡墙等安全防护设施 | —— | 零星维修的 3 日内完成,其中防护功能不完整的,发现后需立即采取临时补救措 施。 | 同左 | |
雨水、污水 | 排水设施破损 | 1 日内采取措施临时恢复功能,3 日内修复 | 同左 | |
泵站 | 功能性提升 | 突发事件控制处置机制 | 2 日内 | |
照明 | 照明功能缺失 | 按保修登记安排维修,维修 时限 2 日,一般照明 1 日内 | 2 日内 | |
注:1)掘路修补,自掘路验收之日起计算。 2)水泥路面没有考虑强度养护时间。 |
5、安全与文明施工、扬尘治理
(1)养护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2)养护管理、作业人员施工时必须穿戴统一制作的具有反光功能的安全标志服和安全帽。
(3)养护作业应根据施工要求,采取局部封闭、半幅封闭或全路封闭等形
式。
(4)无法封闭围挡施工时,必须设专职现场交通督导员,负责安全巡视、指挥施工机械和车辆疏导工作。
(5)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安全围挡等措施,围挡应连续、整洁、牢固、稳定、醒目,并具备夜间可视功能,兼顾行人通行需要。
(6)所有施工作业必须在围挡内进行,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清理物料、打扫垃圾、拆撤围挡、恢复交通。
(7)施工现场及围挡区必须设置明显施工标志牌,标明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施工期限、范围等内容,施工完成后才能撤除。
(8)实施水泥混凝土、二灰基础等养护工艺时,应做好围挡或警示工作,并定期巡回检查,做好调整工作。
(9)施工机械、车辆、维修用料应整齐堆放于施工围挡区内,扬尘物料还应注意覆盖。
(10)沥青喷洒作业时,应做好设施遮盖防护工作,不得污染邻接设施。
(11)沥青作业车辆周围应设隔离区,派专人疏导行人、车辆绕行通过。
(12)施工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在围挡区内;现场无法围挡封闭时应日产日清。
(13)施工及清运应符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四级以上风力时间原则上不得实施扬尘作业,必须施工时应采取洒水降尘等相应措施。
(14)实施路面铣刨工艺,应根据清扫、运输能力分段施工,及时将残料和粉尘清除干净,并在未铺路前洒水降尘。
(15)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的规定。
(16)施工应加强市政公用管线设施保护,施工前要充分了解附近地下市政管线埋设情况,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一旦发生破坏必须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7)施工工地扬尘防治要坚决实现“六个百分之百”目标,即施工工地 100%围挡、物料堆放 100%覆盖、出入车辆 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 100%硬化、拆迁工地 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 100%密闭运输。
6、本养护参考的技术标准
(1)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市政养护及市政养护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
准、程序
(2)《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3)《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2016
(4)《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 99-2017
(5)《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
(6)《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DB37/T1173-2009)
(7)《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
(8)《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
(9)《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服务质量要求》
(10)《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2)《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13)《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14)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的其他相关养护标准。以及适用的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规范、标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
(七)市政设施日常巡查工作内容和要求
为保证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正常开展,提高市政设施养护工作质量,促进市政设施日常巡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要求。
1、巡查内容
(一)城市道路
(1)检查沥青路面是否有坑槽、翻浆、沉陷、拥包、松散、波浪、泛油、车辙、裂缝等;水泥路面是否有沉陷、拱起、板破碎、坑洞板角露筋等。
(2)检查人行道路面是否平整,有无破损、错台、凸起、凹陷及大面积积水现象;人行道砖、石板是否有缺失、破损现象,路沿石、镶边石、有无缺失、倾斜等;隔离墩设施是否整洁完好等。
(3)检查是否有未办理许可手续擅自占道挖掘、开路口及利用顶管、拖管私自穿越城市道路的。
(二)城市桥涵
检查城市桥梁的桥面、桥板、桥台、挡墙、护坡是否有裂缝、桩基裸露悬空;
护栏、人行道等附属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各种限载、限速、限高、限宽等警示标识及监控设施设置是否规范、完好、整洁;有无违法依附城市桥梁设置的广告牌与各种管线;桥梁限高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三)城市排水设施
(1)雨污排水管网:检查管网是否畅通,有无混流、破损、塌陷、淤积、堵塞、跑冒、漫溢,雨季路面是否有积水等现象。
(2)雨、污水检查井、雨水斗:检查市政雨污水检查井盖、雨水箅子是否缺失,破损,雨水斗是否有沉积淤泥。
(3)各类社会管线的检查井盖:检查其是否完好,有无破损、丢失、移位、塌陷等现象。
(4)检查是否有未办理许可手续擅自向市政雨、污管网接口等排水行为。
(四)城市照明
(1)灯头是否有缺失、破损、倾斜,灯罩有无破损、缺失。
(2)检查路灯灯臂、灯杆是否有倾斜、缺失、有无路灯被撞现象,接线门是否缺失、被盗。
(3)接线井盖是否有掀起,缺失现象;线路是否有被破坏现象;
(4)电缆敷设位置是否有绿化及其他管线施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5)控制柜、箱变有无破损、锈蚀、倾斜现象。
(6)有无在灯杆上安装广告牌的现象;有无乱接路灯供电线路窃电的现象。 2、巡查周期
(1)道路、排水设施:主次干道:1 日 1 次;支路:2 日 1 次;小街巷:3日 1 次;按照以上周期对所辖的道路、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
(2)桥梁设施:I 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应每日巡检,Ⅱ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巡检周期不宜超过 3d,Ⅲ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巡检周期不宜超过 7d,并做好《城市桥梁日常巡检记录》、桥梁资料卡等的填写。
(3)路灯设施:2 周 1 次,并做好相关记录;另外,在重大节日、异常天气(如洪涝、雷雨、台风等)前后,须进行全面巡检。
3、工作要求
(1)按照巡查情况认真细致做好巡查记录,尤其是问题记录,确保记录准确,并定期整理归档。
(2)在巡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能即时解决的问题要做到即时解决,对不能即时解决的复杂性问题,必须及时反馈至相应城市管理服务所,由服务所、市政设施科和排水管理科现场勘验后,再制定施工方案进行维修。
(3)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能当场消除的必须当场消除,不能当场消除的必须即时做出警示等安全处置措施,同时做好上报工作,原则上必须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无安全隐患问题。
(4)要加强现场巡查人员的安全教育,定期对巡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安全生产和交通事故发生。
(5)巡查人员发现蓄意破坏、偷盗市政设施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上报。遇紧急情况,可拨打 110 报警处置。
(6)巡查人员发现市政设施损坏、缺失等情况时,应立即汇报设施管理科或排水管理科,在设施修复前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告知设施养护单位安排维修处置。
(7)因巡查不到位的设施缺损而造成的人员财产事故,应由辖区服务所配合养护单位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八)市政设施养护作业要求
为保证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正常开展,提高市政设施养护工作质量,促进市政设施日常养护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根据《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以及其他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制定本标准要求。
养护工作要求
养护公司要加强队伍管理,建立健全养护和应急处置办法,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养护公司各类道路设施养护机械、装备、材料准备充足,满足日常道路设施养护和应急抢修工作要求,并能正常运行使用。区执法局将不定期对养护公司办公场所及所涉及的人员、巡查养护设备等进行核实。如出现虚假情况,将加倍扣分。
(3)对于原属市政服务中心的机械,机械操作手要相对固定,机械要正常按时保养并建立保养台账,保证机械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4)养护公司须在各类市政设施养护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及技术培训。
(5)养护公司须在张店区服务片区内设有满足办公及存放机械、装备、材料的固定场所。有固定管理维护人员,确保随叫随到。
(6)通过巡查发现问题,经核实确需修复的,养护公司及时进行维修,其中影响交通安全的需立即做好警示标志,并尽快开始维修。
(7)养护公司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及安全施工记录。一式两份,养护公司存档一份,每周一报区执法局一份。
(8)根据区执法局城市防汛实施方案要求,养护公司在汛期承担起合同范围内城市防汛的任务,及时排除路面积水,确保行人安全。
(9)养护公司在各自管理的市政设施范围内要有应急预案,有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包括防汛抢险、路面、雨污水管道及其它市政设施的抢修能力。
(10)养护公司对需要维修的市政设施要及时进行维修,施工期间要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设置必须的安全围档及警示标志,设专职安全员疏导交通,施工完成后要及时清理杂物及垃圾,确保工完料清,确保行车及行人安全。
(11)项目经理及其他要求:
①项目经理(建造师)须为养护公司正式职工,不得借用或挂靠资质。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建造师)。
②项目经理不得更换,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换时,须征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
③项目经理必须到岗到位,每月在岗不少于 26 天,区执法局不定期进行抽查。
④养护公司必须配有巡查、养护、施工设备,各项手续齐全。
⑤项目部除项目经理外,还要配有 C 类证书专职安全人员至少 1 人。 2、养护作业安全防护要求
(1)一般要求
①养护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进入养护作业现场内的人员,必须穿戴具有反光功能的安全标志服和防护帽。未按规格穿戴的警示服和防护用具的人员,不得上岗。
②养护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③应由专职的安全人员对施工作业安全进行监督,可由经过安全培训的人员进行现场交通疏导。
④养护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走出安全保护区,不得将施工机具和材料置于安全保护区外。如需穿越行车道,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⑤进行养护作业现场的车辆,应配置警示标志、灯具,车身两侧应注有“市政养护”字样,其规格、颜色、品种、性能应符合国际现行标准《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 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 的规定。
⑥当遇大雾、大雨、冰雪天气时,应暂停养护作业。在应急抢险、排除道路积水、消除冰雪时,宜封闭交通或疏导交通。
交通安全措施
①中修、大修的工程项目应有交通疏导方案。小修维护作业现场应采用锥形交通标、护栏划分出作业区和行驶区,夜间应设黄色屏闪警示标志。
②养护作业时应依据施工宽度和现场交通条件,采取局部封闭、单车道封闭、半幅路封闭或全幅路封闭。
③采取道路局部封闭时,安全保护区的布设应按顺序分别为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作业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每个区域布设的交通标志的种类、规格、颜色、安置的距离、位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 的规定。
④采取道路全幅封闭时,应在绕行路口的前方设置指路标志,在安全保护区的两端设置路障及警示标志。
道路养护流动作业要求
①道路养护流动作业宜包括道路养护车、清扫车、洒水车等养护施工车辆设备的行走作业。作业车辆后方必须悬挂移动性施工标志。
②行走作业车辆必须开启双侧转向指示灯、警示灯或箭式导向灯牌。
③作业车辆应限速行驶,不得任意调头、倒车和逆向行驶。
④随车作业人员必须在车辆前方区域内作业;如需停留作业时,应在车辆后方设置锥形交通标。
(4)养护作业完毕,养护公司应及时清除障碍物。
(5)养护作业现场严禁吸烟,未经许可严禁动用明火。
(6)养护作业人员进入排水管道内部检查、维护作业时,必须同时符合下
列各项要求: ①管径不得小于 0.8m;②管内流速不得大于 0.5m/s; ③水深不得大于 0.5m; ④充满度不得大于 50%。
管道养护作业宜采用机动绞车、高压射水车、真空吸泥车、淤泥抓斗车、联合疏通车等设备。
(7)开启井盖后,必须有人在现场监护或在井盖周围设置明显的防护栏及警示标志。开启压力井盖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8)下井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具备下井作业资格,并应掌握人工急救技能和防护用具、照明、通信设备的使用方法。养护公司应为下井作业人员建立个人培训档案。
(9)井下作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执行本地的下井许可证。
(10)维护、维修不当或不及时或维修过程施工安全不到位等原因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及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养护公司承担。
3.资料报送要求
养护公司按要求建立并完善设施量动态统计、维护管理、监察管理、专项任务、指令性任务、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风和市政热线建设等各类基础管理台帐和报表,要求基础台帐资料齐全、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1)各养护公司需制定年度计划及时上报,每月底 25 号上报本月养护维修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养护计划。按要求填写各类设施统计情况,半年度总结、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2)每周 1 前将工程量签证等资料经站所人员签字后报相关业务科室,无站所签字的工程量签证,科室不予认可。
(3)每月 3 日前报送巡查及养护台账以及根据工程量签证计算月报,经站所审核后报送相关业务科室。
(4)每季度 10 日前,根据月报将上季度结算资料报相关业务科室,因逾期不报、数据缺失、不实等导致的工程量结算审计延期、经费无法拨付等问题由相应养护公司承担。
附件五:
项目部人员配置表
1.公司人员 | |||||||||
人员类别 数量 | 项目经理 | 现场技术负责人 | 安全员 | 其他人员 | 合计 | ||||
总数 | 10 | 12 | 22 | 52 | 96 | ||||
拟为本项目提供的人员总数 | 1 | 1 | 1 | 19 | 22 | ||||
2.拟派往本项目主要人员 | |||||||||
人员类别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在本项目中的职能 | 学历及专业 | 从事本专业 工作时间 | 职称 | 主要工作经验 | |
项目经理 | 霍永彬 | 40 | 男 | 全面管理 | 专科 公路与城市道 路 | 15 年 | 工程师 | 长期从事市政维护项目管理工作 | |
现场技术负责人 | 陈刚 | 55 | 男 | 技术指导 | 专科道路桥梁工程 技术 | 28 年 | / | 长期从事市政维护项目现场管理 | |
预决算人员 | 刘焕雪 | 48 | 男 | 项目预决算 | 专科工程造价管理 | 24 年 | / | 长期从事市政项目预决算工作 | |
施工员 | 刘清林 | 25 | 男 | 现场施工管理 | 专科 计算机应用技 术 | 2 年 | / | 长期负责市政项目现场施工管理工作 | |
安全员 | 李祥 | 29 | 男 | 项目安全管理 | 专科 汽车检测与维 修 | 3 年 | / | 长期负责市政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 |
资料员 | 张岳 | 35 | 男 | 项目资料管理 | 专科 国际商 务 | 10 年 | 助理工程师 | 长期从事市政工程项目资料整理 工作 | |
巡查人员 | 徐家淼 | 35 | 男 | 日常巡查 | 本科计算机 | 10 年 | 工程师 | 长期从事市政项目现场管理工作 | |
巡查人员 | 李新元 | 44 | 男 | 日常巡查 | 专科土木工 | 16 年 | / | 长期从事市政项目现场管理工作 |
程 | ||||||||
巡查人员 | 戴伟 | 37 | 男 | 日常巡查 | 本科 土木工 程 | 12 年 | / | 长期从事市政项目现场管理工作 |
沥青班组人员 | 王强 | 45 | 男 | 沥青班组 | 专科 | 17 年 | / | 长期从事市政现场作业 |
沥青班组人员 | 陈旭 | 37 | 男 | 沥青班组 | 专科 | 8 年 | / | 长期从事市政现场作业 |
沥青班组人员 | 李嘉琦 | 26 | 男 | 沥青班组 | 专科 | 3 年 | / | 长期从事市政现场作业 |
沥青班组人员 | 王乔 | 35 | 男 | 沥青班组 | 专科 | 8 年 | / | 长期从事市政现场作业 |
沥青班组人员 | 刘勇 | 35 | 男 | 沥青班组 | 专科 | 6 年 | / | 长期从事市政现场作业 |
人行道班组 | 孟淼 | 44 | 男 | 人行道班组 | 专科 | 13 年 | / | 长期从事市政现场作业 |
人行道班组 | 刘晋华 | 31 | 男 | 人行道班组 | 专科 | 5 年 | / | 长期从事市政现场作业 |
人行道班组 | 王子军 | 51 | 男 | 人行道班组 | 专科 | 16 年 | / | 长期从事市政现场作业 |
人行道班组 | 王士平 | 42 | 男 | 人行道班组 | 专科 | 11 年 | / | 长期从事市政现场作业 |
人行道班组 | 李国 | 40 | 男 | 人行道班组 | 专科 | 12 年 | / | 长期从事市政现场作业 |
人行道班组 | 孟彭飞 | 35 | 男 | 人行道班组 | 专科 | 6 年 | / | 长期从事市政现场作业 |
人行道班组 | 李蒙 | 41 | 男 | 人行道班组 | 专科 | 9 年 | / | 长期从事市政现场作业 |
人行道班组 | 齐海波 | 50 | 男 | 人行道班组 | 专科 | 16 年 | / | 长期从事市政现场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