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长者日间护理中心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长者日间护理中心(中心)是社区支援服务中的一种,中心为体弱长者于日间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目的及目标
中心旨在为体弱或身体机能缺损而需要个人照顾及/或有限度的护理但没有家人或在日间未能获得家人照顾的长者,提供护理、复康、社交及个人照顾服务,让他们继续在社区生活。
中心的营运目标是:
⚫ 向需要家人照顾日常起居生活但缺乏家人或家人未能提供全日照顾的服务使用者,提供膳食、看顾及个人护理等服务;
⚫ 协助服务使用者改善或至少维持他们的生理及心理健康,或减慢其退化;
⚫ 协助服务使用者改善或至少维持他们的个人照顾能力或减慢其退化;
⚫ 让服务使用者有机会与他人接触;
⚫ 为服务使用者提供社交及康乐活动;
⚫ 为服务使用者提供简单辅导及转介服务;
⚫ 为服务使用者的护老者提供支援,以加强或维持他们在家照顾长者的动力及能力。
服务性质
长者日间护理中心提供下列服务:
(a) 膳食(例如早餐、午餐、晚餐);
(b) 个人照顾(例如洗澡、理发、洗衣、喂食、洗发、剃须、剪甲、如厕等);
(c) 基本的护理(例如药物管理、例行身体检查、穿衣、更换尿袋、健康咨询及紧急情况处理等);
(d) 复康运动(例如健体运动、物理/职业治疗服务/培训等);
(e) 日常起居生活训练;
(f) 社交及康乐活动(例如休闲活动、社交活动、兴趣小组等);
(g) 健康教育(例如饮食指导、健康讲座等);
(h) 往返中心的接载服务;
(i) 在紧急情况下提供的护送服务;
(j) 简单辅导及转介服务;
(k) 护老者支援服务(例如家访、家庭活动、支援小组、护老者培训等)。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为需要个人照顾及/或基本护理但没有家人或未能获得家人照顾的长者。
申请资格
长者日间护理中心申请资格:
⚫ 年满 60 岁或以上;
⚫ 体弱或身体机能缺损,需要别人照顾日常起居生活,但能够利用步行辅助器或轮椅走动;
⚫ 需要个人照顾及/或基本护理服务;
⚫ 无任何急性疾病或传染病(1);
⚫ 无长期精神病的复发征状;
⚫ 非卧床病人;
⚫ 没有家人或在日间未能获得家人照顾;
⚫ 在指定地区居住(如不在指定地区居住,则应说明特殊原因);
⚫ 适合在社区居住,即没有攻击性/暴力行为。
II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的平均登记率 | 42 名会员(2() 即服务名额的 105%) |
2 | 一年内的每日平均出席率(周一至周六)(4) | 36 名会员(即服务名额的 90%)(3) |
3 | 一年内的个人照顾计划的制订率 | 90%的成员须在接受服 |
务后一个月内制订;其 余则在接受服务后三个月内制订。 | ||
4 | 一年内的个人照顾计划覆检的比率 | 90% |
基本服务规定
⚫ 已获增拨人手于周六全日开放的中心,须每星期由周一至周六开放 12 节,共 60 小时。
⚫ 未获增拨人手于周六全日开放的中心,须每星期由周一至周六开放 11 节,共 55 小时。
⚫ 员工须包括合资格护士。质素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社署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机构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服务单位必须按照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社署就资助政策及程序发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项有关使用社会福利津助的规则。
附注:
(1) 「传染病」仅指未接受治疗的传染性疾病。
(2) 一周内出席 4 天或以上的服务使用者视为全时间会员,并在登记人数中计算为 1 人。
一周内出席不足 4 天的服务使用者视为部份时间会员,并在登记人数中计算为 1/2 人。
因此,两名部份时间会员相当于一名全时间会员,在登记人数中计作 1 人。
(3) 就津贴而言,经认可费用收入将仍按 95%服务名额的每日平均出席率为基础计算。
(4) a. 如果在周一至周六每日平均出席率未达到服务名额的 90%,则在周一至周五每日平均出席率仍须达到有关水平。
b. 如果出现(a)的情况,社署会了解未符合周六标准表现的原因,并在考虑周六全日运作的人手安排后检讨周六的平均出席率。
c. 未获增拨人手于周六全日运作的中心,在周一至周五的每日平均出席人数须达到 36 名会员的标准(服务名额的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