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东吴附加盛朗康顺两全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东吴人寿[2019]两全保险 0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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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4
❖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2.6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 主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8.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见脚注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 2.6 其他免责条款 | 6.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
1.1 保险合同构成 |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6.1 效力中止 |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3.1 受益人 | 6.2 效力恢复 |
1.3 投保年龄 | 3.2 保险金申请 |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1.4 犹豫期 | 3.3 保险金给付 |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3.4 诉讼时效 |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4.如何支付保险费 | 8.1 年龄错误 |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8.2 效力终止 |
2.3 保险期间 | 5.现金价值权益 | 8.3 适用主合同条款 |
2.4 保险责任 | 5.1 现金价值 | |
2.5 责任免除 | 5.2 保单贷款 |
东吴附加盛朗康顺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保险合同构成 |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
1.2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1.3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 60周岁2。 |
1.4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 承担保险责任。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东xxxx顺重大疾病保险(2018)》的基本保险金额一致。 |
2.2 | 未成年人身故保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
1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2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3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险金限制 |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 |
2.3 | 保险期间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
2.4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 90 日当日) 因意外伤害事故4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未领取主合同《东xxxx顺重大疾病保险(2018)》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未领取主合同《东xxxx顺重大疾 病保险(2018)》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按以下两项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5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到达年龄 比例 0-17 周岁 100%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当时保单年度数-1 ②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6。 |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满期日仍生存且未领取主合同《东xxxxx重大疾 病保险(2018)》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东xxxx顺重大疾病保险(2018)》已交保险费之和的 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
对于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及主合同《东xxxx顺重大 疾病保险(2018)》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 ||
2.5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 |
4 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 身故之日:指被保险人合法的死亡证明文件确定的身故之日。
6 现金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 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 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
2.6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 2.5 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以加底纹的形式做了显著标志的文 字,其中也包含一些责任免除的条文,请您注意。 |
❸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
7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驾驶证过期或失效;(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0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3.2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满期生存保险金申请 | 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满期生存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满期生存保险金领取资格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3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 |
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支付的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 ||
3.4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❹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您应当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保险费一并支付。 | ||
❺ | 现金价值权益 | |
5.1 | 现金价值 |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5.2 | 保单贷款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 ||
❻ |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 |
6.1 | 效力中止 |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6.2 | 效力恢复 |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 ||
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❼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❽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 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2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8.3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宽限期;
(3)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未还款项;
(6)合同内容变更;
(7)联系方式变更;
(8)争议处理。